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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尊重和维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

(三)下设的秘书处组成部门、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当包括:

(一)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

(二)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将备案的募捐方案,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还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八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前

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的,应当公开终止的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了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该慈善项目信息条目下公开相关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当在该慈善项目信息条目下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布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并在统一信息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或者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的,应当在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中规定或者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发生重大交易或者资金往来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事由和金额。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规定或者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变更的情况。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尊重和维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 (三)下设的秘书处组成部门、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当包括: (一)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

正确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正确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中国首部慈善法,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正确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记者近日就慈善法实施有关问题,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 问:请介绍慈善法的调整范围。 答:慈善法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为宗旨,不仅规范慈善活动,同时明确政府在监管和促进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慈善法,是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广义界定慈善活动,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

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慈善组织概念 问:慈善法在慈善组织的界定、准入、管理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慈善法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的很多问题。 在慈善组织界定上,慈善法从依法成立、以慈善为宗旨、非营利属性、独立主体地位等多个基本属性入手,很好地界定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和条件。还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三种形式的关系。 在慈善组织的准入上,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鼓励兴办慈善组织。今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过去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由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范围也适当扩大了,由过去主要限于公募基金会和少数社会团体,扩大到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 上传

XX协会 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XX基金”是在XX的指导下,由XX牵头,成立的一支慈善机构。接受来自社会、会员单位及个人的自愿捐款。协会对所捐款项负有运作与管理责任的基金。 第二章目的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筹集慈善基金。汇聚爱心,扶危救急。基金使用目的在于帮助社会老、弱、病、残、偏远山区人民等弱势群体,履行协会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现金、实物等捐献来源 1、会员捐赠; 2、接受政府资助,可采取义卖,义工慈善捐助的活动形式筹集基金; 3、协会资助:协会每年从会费收入中提取5-15%注入基金; 4、社会团体和其他爱心人士捐款; 5、员工自愿捐款; 6、不定向募集:(专项募集)以特定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活动,该活动募集的捐赠在完成指定对象救助任务后,其剩余部分转入基

金,实行定向救助。 7、通过其他形式获得的合法资金来源。 第四章基金管理 1、慈善基金是单独设立的基金,独立核算,民主管理,专款专用; 2、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会的资金; 3、协会慈善事业的建设分为定向救助与不定向救助; 3.1 定向救助:定期开展的慈善捐助活动。条件(两者满足其一即可):1、当慈善基金池内累积达到5万元; 2、每年组织一次慈善捐助活动。捐助方案由慈善基金管委会公开征集意见后决定。 3.2 不定向救助:因特定救助起因、特定救助对象而进行发起的救助活动。不定期开展,视需捐助事由与协会发展情况而定。完成救助后的剩余基金转入定向救助。 4、慈善救助活动超出预算部分由慈善基金管委会成员共同承担; 5、本会在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有效的收据或荣誉证书,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对受赠捐赠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5、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银行存款账户和专户,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第五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但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晚,加上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不合理定位以及慈善组织力量的弱小,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缓慢。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慈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款项、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即使已经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笼统且难以得到落实。事实上,不完善的管理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 二是慈善组织行政性倾向严重。慈善组织是在行政需求下建立的。改革开放后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各种矛盾突现,而有限的财政无法为所有社会成员缓解社会风险,这时政府不得不寻求第三部门的帮助。而当时社会力量比较弱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当时几乎没有慈善组织。政府只能从内部分化出慈善组织,以便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慈善资源。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因而,我国慈善组织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在登记管理上,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抬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领域。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慈善组织的大部分领导是政府部门的离退休干部,极容易造成组织的官僚化,效率低下。 三是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很低的,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的评价。我国慈善机构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几个领导手中,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机构理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这就造成了慈善机构有时候会做出一些违背慈善机构章程宗旨,捐赠人意愿的错误决定。慈善基金会的半官方化及我国慈善事业的公示和监督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造成部分慈善机构缺少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没有募捐和执行的专业分工,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大,甚至出现侵占、挪用、贪污捐赠款物的行为,使得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率经常被质疑。 二、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慈善立法。我国现在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慈善机构的认定、注册、管理、监督,公益事业的产权、融投资、转让等实际已经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法律可以参照。立法机关应颁布相关的法律,使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条例》,从法制上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和原则。 二是建立健全各类慈善组织。现阶段,我国要着重培育劝募市场,强力推进募捐活动,逐渐实现募捐机构与实施机构和协调机构并存的格局。在慈善组织形式上,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参与主体主要可分为专门的慈善机构如中华慈善总会和南京爱德基金会等; 国际性的人道主义组织如从事人道主义救助事业的红十字会;其他参与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的官办性再加上慈善组织建立时的非竞争性,导致慈善组织的低效率。因此,要实现慈善事业的社会化,就必须推进慈善组织的民营化,实现以独立的民营慈善团体为主体,辅之以附属于某些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基金会、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

慈善社会组织认定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8号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6年8月31日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高效便民、问题导向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不断加大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紧紧围绕相关决策信息、管理和服务信息、执行和结果信息,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一)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群众监督。 1.扶贫政策方面。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出台的有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文件;对行业部门出台的扶贫政策文件,尤其是医疗保障救助、教育扶贫、低保兜底等含金量高、贫困群众受益大的政策,各牵头部门应及时主动公开,不断扩大贫困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市扶贫和农开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 2.扶贫措施方面。围绕组织实施“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完善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按照谁牵头、谁公开的原则,推动实施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等举措,促进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扶贫和农开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农牧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3.扶贫资金项目方面。加强地方扶贫规划、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和分配使用、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举报电话等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公开、分级公开原则,由市级公开市本级扶贫资金总量和实施计划等情况,贫困县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情况。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改革创新情况公开力度,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金融扶贫、旅游扶贫、彩票公益金等项目及其资金安排情况等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和农开办、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农牧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 第三条【募捐主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负责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对其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许可条件】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自登记为基金会法人之日起满二年,且经登记的民政部门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 (八)未纳入异常名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整改期间;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 (九)申请前二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请材料】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慈善法》发颁布后慈善组织基金会与普通基金会对比研究

《慈善法》发颁布后慈善组织基金会与普通基金会对比研究 经咨询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工作人员,目前非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慈善组织基金会均可申请设立,但建议申请为慈善组织基金会,《慈善法》颁布后,新设的基金会绝大多数均申请为慈善组织基金会。 一、适用法律法规 非慈善组织基金会适用《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组织基金会适用《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二、税收优惠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可见慈善组织基金会具有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资质,而根据目前规定,非慈善组织基金会不能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 五、公开募捐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相较非公募基金会有如下特殊要求: 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 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工作。 3、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 的详细使用计划。 4、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 的70%。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故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可从事公开募捐。 六、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基金会除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需符合《慈善法》的规定。 七、示范章程

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以下文本内容供参考,以年报年检系统信息为准 ()2019年度工作报告 本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本组织理事会及理事、监事保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印章: (说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由本人手签,不接受电子签章等其他非手签格式) 目录 一、基本信息 二、机构建设情况 (一)理事会召开情况 (二)理事会成员情况 (三)监事情况 (四)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五)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六)党组织建设情况 (七)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办理情况 (八)专项基金、代表机构及内设机构基本情况 三、公益事业(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 (一)接受捐赠情况、大额捐赠收入情况 (二)公开募捐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填写) (三)公益事业支出情况/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 (四)公益慈善项目开展和公开募捐活动备案情况 1、本年度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情况 2、本年度公开募捐活动备案情况 3、本年度开展的援助“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其他扶贫活动情况 4、下年度计划开展的援助“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其他扶贫活动情况 (五)重大公益项目收支明细表 (六)重大公益项目大额支付对象 (七)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情况(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填写) (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应收账款及客户 (五)预付账款及客户

(六)应付账款及客户 (七)预收账款及客户 五、接受监督、管理情况 (一)年检年报情况 (二)评估情况 (三)税收优惠资格获得情况 (四)行政处罚情况 六、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情况 (一)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情况 (二)持有股权的实体情况 (三)委托投资情况 (四)其他投资情况 七、信息公开情况 八、监事意见 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适用)

附件2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适用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组织类型成立登记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住所 宗旨 业务 范围 慈善活动领域□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医、助学;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描述为: 章程核准时间核准机构 内部治理结构会员(代表)大会:□有,□无;章程规定年召开次, 申请前三年按照章程规定是否需要召开:□是,□否; 召开情况:年月召开,参会人;(可增减) 理事会:章程规定每年召开次,申请前三年召开情况: 年月召开,参会人;年月召开,参会人; 年月召开,参会人;(可增减)常务理事会:□有,□无; 章程规定每年召开次,申请前三年召开情况:(选择无,请忽略此项) 年月召开,参会人;年月召开,参会人; 年月召开,参会人;年月召开,参会人; 年月召开,参会人;年月召开,参会人。 (可增减)监事或监事会:□有,□无;申请前三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履职:□是,□否 财务情况审计机构名称 上年末 净资产 万元

上年度慈善活动支出 万元 上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 % 上年度 管理费用 万元 上年度管理费用比例: %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 履行的内部民主决策 程序 负责人 序号姓名职务年龄当选时间当选程序 (可增减)

申请理由: (可增减)

开展慈善活动的说明: (可增减) 本组织保证《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社会组织盖章: 年月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化Word版

关于公益慈善透明化的建 议 案由 2013年4月20日早上8点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地震发生后,甘肃、天津、陕西、福建等多地红十字会纷纷展开募捐活动,在个别地区红会募捐遭遇“不信任”。 深圳红会募捐遭遇“不信任”有市民避而远之

4月21日,深圳红十字会在莲花山门口举行为雅安地震灾区募捐活动。此次募捐活动并未吸引市民参与,不少市民甚至见到捐款箱都避而远之,显示出市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度仍不高。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活动现场,有几十名志愿者手捧募捐箱在莲花山门口接受市民捐助,记者听到一名路过的男子称,“去年红十字会发生了那些事之后,现在都不敢相信你们了。”对此,一名义工无奈地笑了笑。 业内专家认为,事实证明,“郭美美事件”对官方公益组织公信力的损伤还远未被修复,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官方公益慈善组织难以得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 审查意见 主题词 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化 提案人 提案人:

主要内容 近期有关新闻 【红会拟重新调查郭美美事件】2013年4月23日,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拟于5月中下旬重启针对郭美美事件的调查,并邀请公众参与。 【香港向雅安捐款1亿计划未能在立法会表决通过】2013年4月24日,香港立法会财委会审议政府申请捐助四川地震1亿元的建议。会议结束时仍有10多名议员未发言,以及有议员提出10多项修订,所以拨款未能表决,另定时间继续审议。有反对议员直言,由于监管机制的缺失,难以保证捐款全部到达灾民手中。 【红十字会陷信任危机收到捐款仅壹基金1/160】截至2013年4月20日当晚,红十字会收到了的捐款仅为14万余元,而壹基金达到了2240万元(红会捐款仅壹基金1/160)。 【红会:我们没有人说要重查郭美美事件】2013年4月26日,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表示:红会没有任何人说要重查郭美美,社会监督委目前也没有开会作出决定要重查郭美美。有网络消息称,在传出红十字会要重新调查郭美美的消息之后,郭美美立即发出声明:“只要红十字会敢动我一根毫毛,我立即公布红十字会很多不为人知的贪污内幕!有胆的你们放马过来。”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一、基本情况 1.慈善组织名称: ; 住所及邮编: ; 2.组织类别:□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设立登记日期:; 认定为慈善组织日期:; 5.是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 6.业务主管单位: ; 7.工作联系人:, 职务:; 8.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或QQ号:; 9.本组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或移动客户端): ; 10.是否召开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理事会:□是□否 时间:,地点:,

议题:,出席理事人数:名,占全体理事会成员比例:; 11.是否首次申请:□是□否 12.申请理由: 二、内部治理情况 1..理事会成员构成及关系: 理事长(会长):,□专职□兼职 在本组织职务: ; 本组织现有理事:名,理事名单:、、、、、、 、、、、 、、、、 、、、、 、、、、 、、; ①来自同一单位理事:名,分别是:、、 、、、、 、, 占理事会成员比例为:; 上述理事来源单位: ;

②理事会成员来自相互间具有关联关系(指企业等组织之间的控制关系、投资关系、 共同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重大影响)的组织的理事:名,分别为:、、、 、、、 、、、 ,占理事会成员比例; 上述理事来源单位: ;请具体描述理事来源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 ③理事会成员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名,分别为:、、、 、、; 请具体描述上述理事的近亲属关系: ; ④由非内地居民担任的理事:名,分别为:、、、、、、 、、、 、;占理事会成员比例; 2.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内地居民:□是□否 在本组织担任职务: ;3.秘书长专(兼)职:□专职□兼职专职工作人员数:; 4.有无监事或成立监事会:□有监事人,□成立了监事会, 监事名单: ;

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慈善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济困、助残、抚孤、赈灾、助医、助学等活动。 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民间运作、社会参与、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措施,建立慈善事业发展信息统计制度和慈善项目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引导、扶持慈善事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企业开展慈善活动。企业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并结合企业的资源和专业特长,制定慈善事业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有关工作。 第二章慈善组织 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以开展慈善活动为主的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慈善组织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本省的慈善组织可以自行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省外慈善组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办事)机构,应当向慈善项目主要活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慈善组织的资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损毁。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独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设置会计账簿,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半年向准予其登记或者认定的民政部门报告其日常开支预算、决算和接受捐赠项目实施情况,并于每年4月1日前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益项目运作管理

依靠良好的运作管理提高公益项目竞争力和影响力 一、 近年来,公益慈善组织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当出现重大灾害之际,在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弱势贫困群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更为突出。公益慈善机构是非营利组织,多数靠公益项目的运作来创造效益并服务社会。其运作项目的影响力和可持续力决定着公益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状况。因此,加强项目运作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从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运作的大型图书捐赠公益项目——书海工程的案例研究中,对公益项目的运作管理问题做初步的探讨。 公益项目是由公益机构或民间组织策划实施的以服务社会大众为目的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与企业进行的生产性项目和服务性项目相比,其重要的不同点在于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性资源来自企业、机构和社会的捐赠,自身没有一个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服务能力的建设过程。但正因此,其对产品、资源的使用要接受社会和捐赠人的严格监督。公益项目的运行必须对捐赠人负责,必须担当起社会责任。所以,加强公益项目的运作管理,使其成为透明、规范、高效的运行过程,是公益机构的使命要求,也是其职责所在。 二、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是199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在民政部注册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创立时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防科工委,2004年10月变更为共青团中央。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海内外力量,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和捐赠,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活动,推动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务,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为光大弘扬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服务。 根据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的有关指示精神,基金会的事业应当成为共青团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各级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作的手臂和经济支撑。2004年10

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模板】

XX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培养社会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建设慈善中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民间运作、全民参与、行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由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就有关慈善事业工作进行交流、沟通和协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慈善事业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慈善事业的推动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慈善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财政、税务、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公安、市场监管、教体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相关工作。 - 1 -

第六条鼓励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支援服务。 鼓励宗教界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和引导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参与慈善事业。 第七条市民政部门加强培育发展区域性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支持类、咨询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依法开展下列慈善事业促进活动: (一)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订,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 (二)推动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慈善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行业交流与合作; (三)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四)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品牌建设; (五)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向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重病患者、受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精神安慰、劳务帮扶等慈善活动。 倡导在单位内部、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引导捐赠闲置物品,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 2 -

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

《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83)提出,经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正式列入2016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申请立项名称为《志愿服务组织评价规范》,项目编号为20160635-T-469。 2018年10月,经与民政部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标准名称变更为《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标准归口调整为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4)。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负责组织起草。 (二)本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主要的提供主体,是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资源汇集作用,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汇聚志愿资源,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服务会更有序、更长效,志愿服务的组织化将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持续深入开展,制定本标准意义深远。 一是制定本标准有利于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化。建立统一的标准,可以解决目前志愿服务机构存在的机构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硬件

设施、环境、人员配备、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等进行规定,有利于引导志愿服务机构明确方向、找准定位,汇聚规范发展的动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资源汇集作用,通过志愿服务的组织化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持续深入开展。 二是制定本标准打造志愿服务精品化。志愿服务事业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和理念,社会建设中具有独特扶助功能、疏导功能、教化功能和凝聚功能。个人也好,组织也罢,都要围绕这一宗旨和理念开展工作。实践证明,开展一项工作相对容易,但要做成精品就很困难。尤其像这样牵涉全国各级组织和千万人行动的工作,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参照标准,就容易形成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甚至造成形式主义,失去了志愿服务的意义。形成统一标准,各地就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扬长避短,凸显优势,打造志愿服务精品工程,推动活动再上新台阶,再谱新辉煌。 三是制定本标准可促进志愿服务细致化。志愿服务是个大范畴,项目繁多,内涵丰富,需要靠一个个志愿者和一件件实事积累而成。因此说,每名志愿者和每项服务都与志愿服务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没有总纲统领,志愿服务就会像一盘散沙,而没有广大志愿者的真诚服务那么志愿服务就会是花架子,空洞无物。而《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明确了组织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突出了相关业务的广泛代表性、业务指导性、良好实用性。可以说是提纲契领,简繁得当,通俗易懂,便于操作。有利于志愿服务细致化。 通过制定《志愿服务组织评价规范》国家标准,一方面提升志愿服务组织机构自身的服务水平,在实践中不断发挥其自身功能,提高志愿者的综合素质,促进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国内的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发展做出有益的指导和建议,弥补我国当前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缺乏有效指导的局面,进而弥补市场和政府功能的不足,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民间公益组织应该遵循六大原则

民间公益组织应该遵循六大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对民间公益组织来说,其组织运作的公开、公正、透明是组织的生命。民间公益组织之所以能凝聚人心、吸引公益资源,完全依赖于组织的公开透明的社会公信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离开了这两条,公益组织将失去存在的社会基础。公益组织的公开透明包括组织理念和宗旨的公开透明、财务运作的公开透明、组织结构的公开透明、内部运作的公开透明。 二开放性原则 一个好的公益组织必然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它会最大限度地包容各种社会资源。能依靠自身的机制不断发展和创新。公益组织的领导者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和公信力,吸引和凝聚志愿者。要不断拓宽自己的胸怀,能够容纳和友好相处各种观点、各种性格、各种类型的志愿者,在成员之间寻找最大的公约数,力争在普通道德水平上,让更多的人能够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有更多的机会进行社会公益服务。要不断强化人本意识,尊重志愿者的权利和选择。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一个开放的公益组织才是有活力、有自省精神和自我完善能力的组织。 三资源节约和保护原则 志愿服务的精神是可贵的,志愿服务的资源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还是短缺的。因此,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珍惜志愿服务的资源,保

护志愿服务的资源,才能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组织者在策划活动中必须评估投入和产出的关系,不能不计成本地动辄就大规模动员志愿服务人员。 公益组织在活动中应该考虑志愿者在活动中的基本需求,对志愿者个人在活动中必须的经济支出,如食宿、交通费等原则上应该补助或补偿。 四民主原则 一个民主开放的组织必然是对其领导者严格要求,对其“公权力”进行严格限制,而对基层群众的权利和自由充分尊重的组织。而一个封闭专治的组织会恰恰相反。眼下民主精神已经作为核心价值成为世界的普世价值。民间公益组织尤其应该把民主意识贯彻到工作的始终。从制度建设、组织决策、负责人任命、活动运作等各个方面都应该吸引最广泛的民意参与,努力实现观念民主、制度民主、方法民主,才能保障各种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公益组织的领导集体要始终依靠基层成员的智慧和力量,相信会员、依靠会员,各项决定决策要建立在充分的民主基础之上。要宽容兼容,豁达开朗,永不回避和排斥新的事物。应该敞开胸怀,不拒细流,广开言路,开门纳谏。 五正确社会定位原则 国家制度,譬如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等,始终应该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中坚机制。就国家和个人的关系而言,在这里体现国家的责任和公民的权利。有组织的慈善事业应该处于拾遗补缺的地位。它只应在国家和社会一时没有顾上或顾及

中拓公司慈善与公益活动管理办法

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管理办法 1 目的: 1.1为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对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更为积极的参与,进一步规范公司捐赠行为。 1.2加强公司对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管理,维护经营业主、股东、及员工利益,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原则 2.1公司倡导平等自愿的原则、鼓励公司战略伙伴和内部员工积极参与。对于不参加公司组织公益活动的兄弟单位或本公司的的员工不强迫、不压制、不排斥、不歧视。 2.2公司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促进企业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发展,积极响应政府和社会号召参与重大灾险的救助,在公司内部推行扶弱助残,倡行孝道理念及活动等。并就相关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2.3公司对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参与必须立足于公益性原则,公司不得要求受赠或爱资助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对象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财产挪作他用。 2.4公司对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参与,必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借此谋求与个人及公司身份不符的荣誉地位,公司在已经发生亏损情况下,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再提拨经费。 2.5公司对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参与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必须诚实履行。 3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3.1公司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参与方式,可以形式多样,包括提供现金、实物资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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