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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治疗权

1 、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

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

1 、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

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 1 )患者拒绝治疗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 3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生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告知患者或隐瞒。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但有一些情况,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确实有这个科学的依据。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4 、案例分析

( 1 )案件回顾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情非常严重。医院建议这个孕妇接受剖宫产。这个剖宫产可以减轻她的心肺负担,而且胎儿可能会获得及时的救治,从而保住胎儿的生命。而胎儿母亲的状况很不好,很有可能即使抢救也挽救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丈夫拒绝医生实施剖宫产手术,在同意书上写上了“拒绝剖宫产,后果自负”。

那么经过医生再三劝告,那患者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妻子只是感冒,根本不用实施剖宫产,而且他认为妻子的这种怀孕,根本没有必要去实施剖宫产的,即使剖

宫产孩子也活不了。所以他自始至终坚持拒绝剖宫产。最终历时三个多小时,他的妻子死去,孩子也死了,在这种情况下他感觉到很悲痛。

( 2 )案例分析

医院之所以要求患者签字,认为患者不签字就不能实施手术,源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别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受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如何理解第三十三条?特别是如何理解第三十三条最后一段中的“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而《职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极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急救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观点一:本案医院没有任何过错。因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的规定,医院必须要征得患者同意或者是,并且要得到家属同意。那么本案中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由于他家属坚决拒绝签字,使得医院无法取得签字。因此就不能实施救治。所以医院不救治最后造成患者死亡的这个后果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

观点二:医院应承担责任。本案属于三十三条的最后一种情况,就是“不需要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因为他的情况很特殊,属于极危患者。所以是无条件必须进行救治的,不需要征得同意,家属即使反对医院也应该救治。

( 3 )小结

这些年医疗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所以很多的医务人员确实有一点杯弓蛇影,讲者认为我们医务人员只要把握一个原则,在法律上是不会让大家承担责任的。这个原则就是我们应该在患者救治过程中权衡利与弊。当我们实施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的利益明显、显著的大于他的不利,特别是危及到生命的紧急情况下,我们应该将生命权利的保护看的比什么都重要。

(三)行为限制权利

医生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对病人进行一定的限制。

(四)其他

医学的研究权利以及人格尊重的权利

所谓诊疗义务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就是患者的要求,用医学技术和技能正确的诊断患者所患疾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

在特殊情况下,这种诊疗义务可能会具有一种强制性,也叫强制的缔约义务。比如说对于急危病人,即使患者身无分文,医生也必须尽到诊疗义务,必须要进行抢救。

(二)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

1 、争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五十三条中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15 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30 年。

这里所规定的 15 年和 30 年的期限该如何正确理解?这个保存期的起点是哪一天来计算的?目前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从病人入院时间开始计算,有人认为是从病人出院时间开始计算。有人认为是从病人死亡前最后一次入院时间开始计算,有人认为是从病人死亡前最后一次出院时间开始计算。讲者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应该尽量避免对这些病例进行销毁。保存期的起算时间不应该从出院时间开始计算,而从病人死亡时间开始计算更为合理一些。这一点我们期待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3 条今后的修订,规定会明确更加。

2 、病例的书写

第一,病例的书写要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应该贯彻一个议论文原则。第二,病例的制作要严格的执行病例书写规范。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病例书写如果要涂改,只能用双横线去涂抹,然后在后面注明涂改后的内容。如果是上级医生给下级医生进行病历的修改,必须要注明修改人和修改的时间。

另外,医嘱是不允许涂改的。不允许用横线删除,只能重新书写。病历是绝对不能够恶意的去进行篡改的。很有可能恶意的篡改病历,最终会导致整个的病历的无效,这里要尤其引起我们大家的注意。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病例书写规范的管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该建立专、兼职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监控部门的相关人员应该针对病例的书写质量进行一个监督和检查。

(三)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

医务人员为了得到患者的有效的承诺或同意,必须充分的进行说明。这项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相对应的。

(四)转诊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一条对危重病人的转诊作出了如下的规定:医院只有建议病人转诊的义务,没有决定转诊的权利。换句话说,转诊的决定权应该是在患者的手里,也不是在医院的手里,这是尤其要注意的。

1 、注意事项

( 1 )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方面不能诊治的情况下,实施转诊。如医院没有病床,不属于转诊的条件。

( 2 )必须做到及时转诊,不能拖延。有的医院确实没有能力医治患者的疾病,但是倘若由于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意的拖延患者,延误患者的病情,如果导致了不良后果,则应当按照违反转诊义务追究医院的责任。

( 3 )医疗机构只有建议转诊权利,患者有自主决定权。换句话说,患者有权决定转诊治疗,但在病情不稳定或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可能性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的文书,说明在临床医生充分告知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定。

( 4 )对危重患者必须进行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对极危病人作适当的急救处置后才可以进行转诊。但是基于医疗机构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在极为患者进行转诊时,医疗机构还是必须作出相应的急救处置的

( 5 )转诊程序要合法。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里对转诊的程序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我们医疗机构必须严格的履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因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应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院科室报经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诊。

如果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医疗机构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诊。较重患者急需转诊时,应在急救处置后,派医务人员护送。患者转诊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诊。

(五)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在法律上也称为从义务。从义务是和主义务相对而言的。主义务是合同本身所规定的,双方约定的一种义务,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从义务是和合同的性质相关,合同不需要约定,双方必须要恪守的义务。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生和患者之间有主义务、也有从义务。主义务是我们作为医生要提供给患者一种令他满意的医疗服务。我们要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是符合他的要求的,是符合国家的诊疗常规,法律法规的。那另外一方面,医疗合同本身的属性又规定了一些从义务,如说医生的保密义务,了解到病人的隐私,必须要守口如瓶,不能随便的向他人泄露患者的隐私。那这是一种从义务。

(六)注意义务

1 、一般注意义务:也称为善意注意义务,或者叫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广泛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广泛患者的人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以及技术上追求精益求精的一种精神。那这就体现为一般的注意医疗。

医疗机构具有应当给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必须要足够的善意。要尽到这种保障义务,而且安全保障应该非常细致,如果没有尽到,导致发生人身损害结果,那么法律就要追究医院作为管理者的责任。医院应多设立一些安全保障设施,比如加一些栏杆、护栏、安全锁。国内某家医院的病房的卫生间。这个医院病房的卫生间很人性化,里面有很多护栏,这个护栏都是便于病人站起来。还可以看到一个细节,就是这个医院的卫生间的窗上安装了一个紧急呼叫铃。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这个医院的呼叫铃有很多问题,呼叫铃安装的位置是不便于患者,比如我们假设一个老人在卫生间里晕倒,或者滑倒或者摔倒,那么他肯定是在地上,实际上它的呼叫铃应该有一个垂直的线拉下来,从而便于患者呼叫。

2 、特殊注意义务。

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个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义务。医务人员对于患者具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并且对于患者所发生的疾病以及疾病的治疗,所引起的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一种预见和防止的义务,即高度危险注意义务,属于特殊注意义务。

在日本昭和大学医院的药剂科。在日本的这家医院,它的所有的医生的处方都实现了无纸化处方。所有医生打印出来的处方,都是通过这台大型的打印机来打印。医生的处方正面是一个处方纸质的,背面是个塑料袋,一撑开就是装药的袋子。它的计算机软件中预装了各种药物的配伍禁忌和注意事项。例如当医生开具了脱敏药物的时候,这个处方上就会自动的打出一段话:请职业药师询问病人的职业特点。药师给病人做处方指导时,要询问病人,从事什么职业,如病人是一个擦玻璃的清洁工,在建筑工地擦玻璃,或者是建筑工地上的一个脚手架上的建筑工人。这个时候要告诉病人,这个药物在工作期间不要服用,因为服用的话会有危险,可能产生嗜睡、眩晕,有可能会从脚手架上摔下来,是很危险的。因此这就体现了一种特别注意义务,它是针对个别病人、特殊病人的额外的关爱。

三、总结

作为医务人员应该时刻铭记这句法律谚语:保护那些弱者,就是在保护今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广大的医务人员在病人的面前,由于我们掌握着专业的技能,应该属于医患关系中的强者,所以我们更应该去关爱患者,以患者的需求为己任,把患者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地位上。

目前医患关系紧张,更主要的是从每个医生自身做起,我们在看见每一个病人的时候,应该思考的是如何保护病人的利益,如何能够露出一种灿烂的微笑。应该相信今天我们认真对待每一个患者,实际上就在改变医疗环境,我们每个人如果都对患者发生变化,那么医疗环境就会有变化。最终我们自己,也会以患者的身份面临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

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 1.病人的权利的含义 病人在医疗卫生中应享受的权益或利益。 2.病人的权利的内容 1981年世界医学会提出的“病人权利”主张 (1)病人有自由选择医师的权利。 (2)病人有接受医师于不受外界干扰下,自由执行临床及医疗道德上有关判断的权利。 (3)病人在了解正确资迅后,有接受或拒绝治疗的权利。 (4)病人有权要求医师尊重其所有医疗及个人资料的隐秘性。 (5)面临死亡的病人,有权要求应有的尊严。 (6)病人有接受或拒绝宗教协助或慰籍的权利。 我国的主张: 1.享有基本的医疗权 宏观层次病人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具有的一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每一位中国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为急危患者,医师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微观层次 (1)病人有获得为治疗他的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2)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3)病人有获得公正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4)病人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 2.享有自主权或自我决定权 3.享有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4.享有保密和隐私权隐私含义: 隐私是指个人不受社会、他人干涉的有关私人信息的控制部分。 医疗保密的内容:

第三节 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

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的制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出现的、愈演愈烈的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本条款规定属于行政法上的内容,与侵权责任法无关,建议不作规定。但是,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当前医患矛盾突出的现状,尤其是“医闹”事件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对正在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调整和平衡,还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冲突作出法律上的引导,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 一、非理性维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所谓患方的非理性维权行为,系指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患方不愿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纠纷,如申请医学会鉴定、第三方调解、法院诉讼等,而是采取非理性的方式维权,要求“私了”。例如,反复纠缠一生或医院管理者;辱骂、殴打甚至严重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内设置灵堂、拒绝火化尸体、冲击或打砸医院;到政府部门门前示威、上访等。“私了”,这种《条例》规定的一种有效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却在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上出现了异化,意愿非常害怕患者提出“私了”的要求。那么,为什么患者不愿到医学会进行鉴定?为什么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患者采用暴力维权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首先,我们注意到,医患矛盾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我国目前各种社会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都会引发社会成员对正在或即将变革的社会结构产生个人的重新定位和诉求。旧的制度被废弃,新的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而在这种制度变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因对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采用暴力方式维权的现象并非仅出现在医疗服务领域。而且,近年来,民间私力维权已开始呈现集团化、规模化趋势,如经常出现的数十人、数百人甚至更多的人联合上访等。另外,采用有组织的对抗形式维权的现象也不断出现。 在医疗服务方面,原来许多人享有公费医疗,而且医疗费用较低,个人支付的费用有限,因此,医患矛盾并不突出,这就能够解释目前部分仍享有公费医疗的患者与医院发生激烈冲突的几率低于一般患者。然而,随着原有的公费医疗正在逐步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取代,转由个人全部承担,医疗收费的增长使得人们看病的成本不断上涨,个人因就医承担的费用在不断增加。人人享有健康,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法定权利。但是,医疗成本的增加使得患者的就医权无法得到完全实现,仍有部分患者因经济原因而无法得到医疗服务。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问题,理应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救助等形式加以妥善解决。但是,政府因财政匮乏而无力解决或完全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则将矛盾转向了医院,要求医院支付本应不属医疗事故赔偿范围的不合理费用,而当这些要求无法得到满足时,非理性的暴力行为便发生了。这就是患方暴力维权频发的深层次社会原因。 患者不愿打官司而采用私力救济方式维权的第二个原因,是采用公力救济的成本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诉讼法学者一般认为,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皆以自身力量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诉讼。私力救济是权利人未借助国家公立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增加医患沟通,减少不必要的认识差异,争取取得患者对诊治措施的理解与支持。现制定本制度。 一、就诊时,导医台需依据患者提供的情况,向患者告知所要就诊的科室;患者入院后,管床护士和医师必须及时向患者作必要的自我介绍,发放《患者入院告知》,同时告知住院须知等注意事项,患者履行签字义务。 二、在完成详细诊查,提出初步诊断或入院诊断后,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对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提供不同的诊疗方案,向病人或家属解释交待病情须耐心,争取与病人及家属达成共识,对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做好配合。 对病情解释的内容应使病人或家属对所患疾病有一个初步认识,即病因、疾病的进程、治疗方法、疾病的恢复过程、应做的相关检查等;对于不能立即明确诊断的患者,应解释是病情复杂、多系统疾病、目前的相关辅助检查资料不全等原因影响诊断,及下一步有必要做的相应检查,及其大致的费用等。 三、上级医师查房,如诊断与下级医生不一致或有新的、进一步的诊疗意见,应再次向病人家属解释交待病情。所解释的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 四、会诊医生在对患者全面诊查后,提出会诊意见,同时必须亲自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

五、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与患者或家属保持沟通,了解病员病情变化,了解病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等。并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及服务等方面的想法和意见。 六、病情变化时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交待病情,并就处置措施进行必要的解释并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 七、决定医疗处置措施时,须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家属或授权委托人说明,说明内容应有记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八、在实施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治疗目的、治疗时间、治疗方法(包括药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方法、使用量等事宜,门诊病员药品使用由门诊药房告知)以及治疗实施人员、治疗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九、在治疗过程中,各级医师必须经常到病房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 十、有痛苦的或有一定危险的诊疗项目,在术前一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和家属做好解释交待,说明诊疗项目的必要性、所存在的痛苦和危险性;对需要患方术前签字的,不能回避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情况,但也不能不切实际的夸大其危险性。 十一、手术和麻醉前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必须向家属交待手术和麻醉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就手术目的、手术和麻醉方式、参加手术人员、手术前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向病人或家属做详细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医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答:医生的权利和义务:1、诊治患者的疾病权2、宣告患者的死亡权3、对患者的隔离权4医生的干涉权。医生对患者的义务1、承担诊治的义务2、解除痛苦的义务3、解释说明的义务4、医疗保密的义务。医生对社会的义务1、面向社会的医疗保健义务2、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义务3参加社会现场急救的义务4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义务。患者的权利:1基本医疗权2、疾病认知权3、知情同意权4保护隐私权5监督医疗权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7要求赔偿权。患者的义务: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2积极配合诊疗的义务3承担医药费用的义务4支持科学研究的义务。。医患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1医患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2医生的权利与患者的义务基本是一致的3医生的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基本是一致的。 医患纠纷的类型有哪几种?医患纠纷的原因有哪些?避免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道德原

则有哪些? 答:医患纠纷的类型:1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2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3医疗事故纠纷。 医患纠纷的原因,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1:医疗部门的缺陷(1)医院管理的缺陷(2)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发挥的缺陷(3)个别医务人员行为缺陷。2:患者就医行为的缺陷(1)有些患者和家属不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对现代医学给予过高的期望,对医疗效果追求绝对完美(2)有的患者和家属仅凭对医学的一知半解或道听途说,就主观臆断来评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甚至提出无理要求让医务人员给予满足,干涉医疗行为(3)有的患者和家属对医疗人员有偏见,隐瞒病史缺乏信任感,不遵医嘱等,当出现不良后果时,就将责任推向医务人员。 避免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道德原则1加强医院管理完善规章制度2爱岗敬业重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修养3尊重患者生命,遵守知情同意的行医行为4加强团结协作,形成良好的

简述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利及义务

简述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 利及义务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摘要: 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医务人员患者 ,是医德范畴的基本组成部分。权利:是 :(l)宁职尽责,做一个合格的人民医生;(2);(3)发扬正气,克服邪气,,它有利于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一、医务人员的权利 1. 证明文件权,选择合理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权。 2.医学研究权。 3.依法收费权,获得报酬权。 4.人格尊严权。 二、医务人员的义务 1. 承担诊治的义务,尽力解除患者痛苦的义务。 2.尊重患者的义务。 3.解释说明的义务( 如实说明义务但应当注意避免给患者带不利后果)。 4.尊 重患者选择权(紧急情况,无人行使时可由医院代为行使)。 5.保密的义务。 6.遵守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的义务。 医疗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病人权利是多方面的,就医疗而言,就是在医疗过程中体现得病人与医疗卫生活动有直接联系的关系,如公正、平等的医疗、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隐私保密权、对医疗行为及医疗机构的监督评权、诉讼权、责任减免权等。每一位病员都是一位社会人,患者在医患关系中也具有相应的义务。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有: 1.病人有义务诚实说出他为什么为找医务人员帮助,尽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不说谎话,不要隐瞒有关信息,否则会影响病人疾病的治疗。

这一方面的义务首先有利于病人自身的恢复健康,也有利于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病人履行了这些义务,医务人员才能针对病人的病情进行有效的诊断治疗。这是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义务。因为好的医务人员真正关心病人的健康,不断研究和复查疾病和治疗过程,为此花费了许多的精力和时间。病人对于医务人员的牺牲精神应该有所回报。 2.在疾病的性质明确以后,病人有义务在医生指导下对自己的治疗作出负责任的决定,有义务积极关心他的病对他自己以及其他人的影响。患传染病的病人有特殊的义务了解传播的途径和可能,采取行却防止进一步的传播。这一义务是在治疗中病人积极参与的重要条件。没有病人的积极参与,医务人员就会事半功倍。 3.病人有义务在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如果病人同意医务人员的意见,必须改变饮食,才能有利于控制病人的高血压,那么病人就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改变他的饮食。这是有利于病人的义务,也是对医务人员应尽和义务。因为医务人员对病毒健康的关心,已经超越了个人的兴趣,病人应该用合作来报答。 4.病人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不能遵嘱应该有理由。但不能遵嘱的理由并不都能成立。例如嫌麻烦就不能成为不遵嘱的理由。这种不遵嘱就是医务人员的不尊重。医务人员治疗好病人,需要病人的积极合作。但病人没有义务遵循不必要的或有害的治疗。 5.病人有义务避免成为一个病人。“病人”(patient)的原来意义是:“接受某一行支的人”。病人在概念上与“动因”(agent,动作者)相对,“动因”是对他的行动负有责任的人。病人不是一个负有责任的动因,而是他人行动的对象,这是医学家长主义的基础,也是现代病人观的失误。在现代社会,病人有义务改变不安全的、不健康的、危险的行为(例如吸烟、贪食、不锻炼、无保护的性行为等),使他们不再成为病人,尤其是不成为“不治之症”的病人。 6.病人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尊重他们劳动的义务。疾病是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共同敌人,医务人员和病人有着战胜疾病的共同目标。医务人员掌握诊治疾病、护理病人的专业知识,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为了解除他人疾苦,辛勤劳动,不辞辛苦,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在我国,医务人员的报酬比较低,他们之中许多人安于清贫,仍然献身于崇高的医疗卫生事业。他们既要诊治病人,又要培养学生,从事研究,往往废寝忘食。我们全完全,包括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表示应有的尊重,是完全应该的。 二、患者的权利有: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收到尊重的权利。 3.知情权(病情、医疗措施等,包括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 4.选择权(同意或不同意及选择何种治疗、手术方案等)。 5.隐私权。 6.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 7有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节权、诉权)。 在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力及义务中,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利及义务的明白清楚对每一位社会人在生活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卫生法立法研究》《患者的权利——伦理探微与实务指南》《医患双方的权益》《百案通解医疗侵权》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治疗权 1 、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 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 1 、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 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 1 )患者拒绝治疗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 3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生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告知患者或隐瞒。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但有一些情况,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确实有这个科学的依据。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4 、案例分析 ( 1 )案件回顾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情非常严重。医院建议这个孕妇接受剖宫产。这个剖宫产可以减轻她的心肺负担,而且胎儿可能会获得及时的救治,从而保住胎儿的生命。而胎儿母亲的状况很不好,很有可能即使抢救也挽救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丈夫拒绝医生实施剖宫产手术,在同意书上写上了“拒绝剖宫产,后果自负”。 那么经过医生再三劝告,那患者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妻子只是感冒,根本不用实施剖宫产,而且他认为妻子的这种怀孕,根本没有必要去实施剖宫产的,即使剖

如何理解医生、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何理解医生的权利与义务?怎样看待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近几年来,医患纠纷频繁发生,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在多种原因的作用下医患关系日益紧X。但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医生和病人及病人家属不能正确理解医生和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处理医患关系时应综合平等的看待医生与病人及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我对医生和病人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医生在尽治病救人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些权利以保证其人格得到尊重,能高效的进行治疗。 (1 )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等一般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属于医生权利X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的这种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即使是来自社会的或者政治原因的干预,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作出判断,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影响。一般权利包括: a.独立自主的诊疗权; b.信息获取权; c.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d.医疗服务合理报酬的获得权。 (2 )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的权利,即用来限制病人的权利。以医学伦理学的原则为依据,有条件、有X围地使

用。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X围包括: a.病人拒绝治疗; b.病人了解真相对其治疗不利,医生隐瞒病情,合理撒谎; c.病人要求XX,但这对他人及社会可能造成伤害; d.对病人施行行为控制,如隔离、限制自由等。 医生应尽的社会责任,应以医生内心的信念而不应以患者的任何报酬为前提,高度自觉地去履行的。医生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 (2 )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 (3 )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4 )XX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XX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 写在课前的话 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 掌握必要的法律 常识是非常重要,这也是开展本次讲座的主要原因。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 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 本次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 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治疗权 1、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 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范畴 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1、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 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 但是在特 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范畴 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 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关键 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 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 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 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 在这种情 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提供医 (二)特别干预权

(1 )患者拒绝治疗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 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 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 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 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 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 或可能致 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 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 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 但医生通过检查认 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 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 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3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 医生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告 知患者或隐瞒。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 但有一些情 况,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 确实有这个科学的依据。 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4、案例分析 (1 )案件回顾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 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 3、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医务人员履行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医务人员履行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责任和义务的 相关规定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三台县第二人民医院 医务人员履行患者参与 医疗安全活动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医疗安全是医患双方共同的责任,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不仅充分体现了患者的权利,也诠释了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诊疗过程中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有助于及时发现不良因素,可有效的避免医疗缺陷,保障医疗安全,增加医疗透明度,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此,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有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的责任和义务。(二)实施任何诊疗活动前,医务人员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确认;其中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前需知情同意签字确认,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实施操作等医疗行为的顺利进行。 (三)引导患者在就诊时应提供真实病情和真实信息,并向患者宣传提供真实病情和相关信息对保障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性。 (四)针对患者的疾病和诊疗信息,为患者和家属提供相关的疾病和健康知识的教育,协助患方对诊疗方案的理解与选择。

(五)主动邀请和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尤其是患者在接受手术、介入或者有创操作前告知其目的和风险,并请患者参与手术部位的确认。 (六)需要使用设备或耗材的,为患者提供设备和材料的相关信息。让患者对操作有所了解,以确实设备及耗材和患者身份具有唯一对应性,以及和相应费用的对应性。 (七)药物治疗时,告知患者用药目的与可能的不良反应,鼓励患者主动获取安全用药知识,充分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并邀请患者参与用药时的查对。 (八)护士在进行护理和心理服务时,应告知患者护理操作的目的、步骤、以及如何配合及配合治疗的重要性。 (九)对儿童、老年、孕妇、行动不便和残疾患者,用语言提醒、搀扶、请人帮助和警示标识等办法邀请患方主动参与防止患者跌倒事件的发生。 (十)定期向患者举行医疗健康教育讲座,宣传参与医疗安全活动。 (十一)医院设立投诉受理办公室,建立投诉机制,向患方公开本院接待患者投诉的主管部门、投诉的方式及途径。 三台县第二人民医院 2016年3月17日

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完整版本

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 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意愿,向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 (一)病人的健康权和医疗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 (1)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 任何病人享有医疗权利就是指任何病人都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病人或病人家属的主观需要。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病人的就医要求。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病人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病人或其家属可能

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治疗病人,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取这种疗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2)病人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 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因此医务人员不能因为病人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治疗。但要达到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 (3)病人有获尊重人的医疗服务权利 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 5、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 6、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8、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1、生命权:即患者有权要求医方维护其人体生命活动能够延续,并防止人为地将其终止。 2、人身权:即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其肢体、组织、器官、容貌等拥有支配权,不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医院一般不得随意处置。 3、姓名权:即医务人员不得盗用或假冒患者姓名谋取个人利益。 4、肖像权:即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患者的肖像。但作为病例资料、论文插图等则不属于侵权,但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5、平等医疗权:即A 质量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得到与其所付费用相对应的医疗质量。B 价格合理:患者付出的价格是符合国家、省市、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价格。C 计量正确: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执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医用计量器具必须准确。 6、名誉权:医方应尊重患者人格和民族风俗习惯等,不得因患者身体缺陷而嘲讽、污辱或歧视。 7、监督权: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护理、管理、保障、医德医风等各方面进行监督。 8、医疗文件查阅权:患者有权查阅自己的病历资料,包括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9、求偿权:如患者因医方过失造成身体损害,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10、疾病认知权: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医疗风险及预后、医疗费用有知悉的权利。 11、知情同意权:医生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同意,并让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签字。 12、服务选择权:患者有比较、鉴别和选择医院、就诊方式、检查项目、治疗方案、药品及医师的权利。 13、隐私权:患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获取、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14、请求回避权。 (二)患者的义务:病人在享有正当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对自身健康和社会负责。 1、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包括:保持医院的安静与清洁;自觉维护医院秩序;不损坏医院的公共设施不和医院财产;自觉交纳医疗费用;正常出院;配合尸体常规处置的义务。 2、积极配合医疗护理的义务。要与医务人员合作,共同治疗疾病,恢复健康。如对病史不隐瞒、在同意治疗方案后,要遵循医嘱等。有责任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和促进健康。 3、尊重医务人员的义务:包括对医务人员的人格、人身、职业行为、劳动结果的尊重。 医务人员要理解并尊重患者对保护隐私的需要,应采取的保密措施有: 1.医务人员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密; 2.未经患者本人允许,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 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得丢失; 3.患者接受会见及检查的环境,其设计应保证合理的声像方面的隐蔽性,还有要求在进行 由健康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隐私部位检查、治疗或其他操作时应有同性人员在场的权利,以及要求不超过为医学目的而必须脱衣的时间的权利,都要得到保护; 4.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都应受 到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

住院患者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临汾市中心医院患者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 患者姓名???? 性别 ? ??? 年龄病区 ????? 住院号 一、医方介绍: 感谢您对我们医院的信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为了使您或您的家属在住院期间与医务人员取得良好的配合,共创一个温馨、安全、整洁的休养环境,早日康复,希望您能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 您的权利 (一)医疗权 您选择到我院医疗,有权得到与我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水平的服务。 (二)知情权 1、您有权知道您所患疾病的现状、医师的初步诊断、为您制定的检查治疗计划及预后。 2、您有权知道治疗您所患疾病的药物名称、治疗作用、用法用量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3、您有权在药理作用类似的多种药物中,选择自己经济能力能够负担和既往使用过的有效药物,但您作出的选择应符合医院的现状并取得医师的同意。 4、您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及治疗方面的部分病历资料 5、您有权知道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6、您可以按照程序复印、复制您的病历资料中的客观部分。 (三)决定权(选择权) 1.监护人有同意和拒绝诊治并要求转院的权利。 2.患者在我院接受的治疗是由一组医务人员实施的。如果您觉得需要征求其他医务人员的意见,有权向医师提出会诊的请求。.

3.患者和监护人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医院进行的临床医学科研工作,如试用新药、应用开展的新技术等。如同意,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隐私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序良俗,不损害其他病人、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您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及文化观念会得到尊重。在您感到上述权利受侵犯时,您可以向医务人员提出意见。 (五)个人信息权 除涉及保护国家、公共卫生利益、他人合法权利需要外,医院将对您的病情资料予以保密。 (六)健康教育权 在您住院期间,医务人员将分阶段为您实施健康教育。 (七)申诉权 我院医务科、投诉办、护理部、组织人事科、财务科等是处理您口头或书面投诉的部门。我院会在合理的时段内,答复您的投诉。您对答复不满意,您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或向法院诉讼。 二、? 您的义务 (一)患者和监护人应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凡冒用他人姓名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纠纷等后果自负。 (二)患者和监护人有承担结清全部费用的义务。 (三)患者在住院期间,应遵守住院制度,尤其不能在住院期间擅自外出、外宿。擅自离院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患方自行承担。 (四)患者和监护人应向医护人员详尽如实地提供与健康有关的一切情况,凡因隐瞒或虚报病情发生的后果自负。 (五)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在医生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义务

1、内科住院患者刘某是一名律师,总爱跟医生说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生的下列行为合法的是* A.基于合同自由,医师有权拒绝提供诊疗服务 B.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医师有权拒绝提供诊疗服务 C.医生无权拒绝提供服务,但患者不积极配合诊疗的除外 D.医生无权拒绝提供服务,但客观原因的除外 E.医生无权拒绝提供服务,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的应该转诊 2、小刘原来是内科医师,后经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拟从事全科诊疗工作。小刘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A.初次注册 B.重新注册 C.变更注册 D.注销注册 E.停薪留职 3、小刘是内科医师,工作多年,近年因家庭变故,罹患抑郁症,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医院应为其办理何种手续* A.初次注册 B.重新注册 C.变更注册 D.注销注册 E.停薪留职 4、小刘刚刚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拟申请执业注册。该注册属于* A.初次注册 B.重新注册 C.变更注册 D.注销注册 E.停薪留职 5、执业医师小王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期执行。有关小王的执业资格说法正确的是* A.不影响执业活动 B.暂停执业活动1个月 C.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 D.注销注册 E.变更注册

6、医师购买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并出售给患者。该购买、出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 A. 合法行为 B.好意相帮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E. 销售假药罪 7、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一定比例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该比例是* A.满承装量 B.1/2 C.1/3 D.2/3 E.3/4 8、有关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正确的说法是* A.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B.上级医师审阅、签名 C.带教医师审阅 D.主管护士审阅、签名 E.无权书写病历 9、《执业医师法》要求医师的执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应达到的程度是* A.合格 B.良好 C.优秀 D.卓越 E.一流 10、小刘原来是内科医师,已停薪留职多年,近日,小刘办理了重新注册手续。小王停薪留职至少已经多少年了*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E.5年 11、医师执业证书未记载的事项是* A.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教学提纲

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 写在课前的话 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这也是开展本次讲座的主要原因。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本次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治疗权 1 、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 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 1 、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 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 1 )患者拒绝治疗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 3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生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告知患者或隐瞒。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但有一些情况,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确实有这个科学的依据。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4 、案例分析 ( 1 )案件回顾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情非常严重。医院建议这个孕妇接受剖宫产。这个剖宫产可以减轻她的心肺负担,而且胎儿可能会获得及时的救治,从而保住胎儿的生命。而胎儿母亲的状况很不好,很有可能即使抢

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在特定条件下,护士通过医疗、护理等活动与患者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即护患关系。它建立在护理人员与病人双方交往的基础上,是以病人为中心的各种信息交流与双向作用的过程。在护患关系中双方应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来约束、调整自身的行为,尊重彼此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护理人员尊重病人的权利并督促病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是提供高品质护理服务的重要方面。 一、病人的权利 国际相应约定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病人的权利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病人有个人隐私和个人尊严被保护的权利病人有权要求有关其病情资料、治疗内容和记录应如同个人隐私,须保守秘密。病人有权要求对其医疗计划,包括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都应审慎处理,不允许未经同意而泄露,不允许任意将病人姓名、身体状况、私人事务公开,更不能与其他不相关人员讨论别人的病情和治疗,否则就是侵害公民名誉权,受到法律的制裁。 2.病人有获得全部实情的知情权病人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病人有平等享受医疗的权利当人们的生命受到疾病的折磨时,他们就有解除痛苦、得到医疗照顾的权利,有继续生存的权利。任何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病人的求医要求。人们的生存权利是平等的,享受的医疗权利也是平等的。医护人员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病人,自觉维护一切病人的权利。 4.病人有参与决定有关个人健康的权利病人有权接受治疗前,如手术、重大的医疗风险、医疗处置有重大改变等情形时,得到正确的信息,只有当病人完全了解可选择的治疗方法并同意后,治疗计划才能执行。 病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接受治疗。医务人员要向病人说明拒绝治疗对生命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 如果医院计划实施与病人治疗相关的研究时,病人有权被告知详情并有权拒绝参加研究计划。 5.病人有权获得住院时及出院后完整的医疗医院对病人的合理的服务需求要有回应。医院应依病情的紧急程度,对病人提供评价、

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医生的权利与义务——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等一般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属于医生权利范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的这种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即使是来自社会的或者政治原因的干预,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作出判断,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影响。 一般权利包括: a.独立自主的诊疗权; b.信息获取权; c.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d.医疗服务合理报酬的获得权。 (2)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的权利,即用来限制病人的权利。以医学伦理学的原则为依据,有条件、有范围地使用。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范围包括: a.病人拒绝治疗; b.病人了解真相对其治疗不利,医生隐瞒病情,合理撒谎; c.病人要求保密,但这对他人及社会可能造成伤害; d.对病人施行行为控制,如隔离、限制自由等。 医生应尽的社会责任,应以医生内心的信念而不应以患者的任何报酬为前提,高度自觉地去履行的。医生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 (2)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 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 (3)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 (4)保密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 而且还有对患者保密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情让本人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恶化,则应该予以保密。 (5)医生在对患者尽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如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医学科学等等。一般来说,对患者和对社会尽义务是统一的,但是,由于利益的基点不同和指向不同,也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当产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考虑社会利益,医生要以社会利益为重,尽量说医患者使个人利益阳从社会利益,使两者的利益统一起来。 (6)搞好医疗科研,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作为医生应定时学习接受新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同时搞好科研,提高技术水平,随时准备应对各种新的疾病、伤害,这样才能达到对患者负责。医生的职责是神圣的。之所以神圣,就是因为他们在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即发扬一切为人民服务的人道主义精神,在全部的临床疗工作中,无条件地维护病人的利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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