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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股权所在公司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质人姓名或名称证照名称及号码

质权人姓名或名称证照名称及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币种:,

数额:万元/ 万股

质权登记编号

□设立登记

被担保

债权数额币种:,数额:万元。

股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

质权人类型□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

□变更登记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主债权消灭。

□质权实现。

□质权人放弃质权。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撤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申请人声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或盖章: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

经办人信息签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登记”栏,“质权登记编号”栏无需填写。

3、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变更登记”栏有关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注销登记”栏有关内容,在“注销原因”前的“□”内划“√”。

5、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为出质人或质权人,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撤销登记”栏有关内容。

6、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说明

1、申请股权出质业务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1015794279.html,)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第2项材料中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2】内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有关出质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

a、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b、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第2项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3】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3.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4.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5.质权合同。

6.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1)中方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a、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b、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c、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d、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外国(地区)投资者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注:

1.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第4项材料中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

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2】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1)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5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6.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7.其他有关文件。外国(地区)投资者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注:

1.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第4项材料中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4.第4项和第5项材料关于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要求相同。重复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1)中方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a、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b、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c、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d、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5.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外国(地区)投资者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注:

1.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5.原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6.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中方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2)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3)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4)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外国(地区)投资者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注:

1.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 负责。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或盖章: 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或机 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 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 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 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股权所在公司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质人姓名或名称证照名称及号码 质权人姓名或名称证照名称及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币种:, 数额:万元/ 万股 质权登记编号 □设立登记 被担保 债权数额币种:,数额:万元。 股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 质权人类型□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 □变更登记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主债权消灭。 □质权实现。 □质权人放弃质权。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撤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 申请人声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或盖章: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股权注销手续范本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股权注销手续范本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股权注销手续 第一部分股权出质登记的本质意义 股权出质登记的本质意义 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当债务到期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

相关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工商机关通过审查该股权是否存在重复出质问题,审查该股权是否属于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审查该股权的股权权能是否完整等,经过登记设立质权,对抗第三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指债务人通过股权质押所能承担的债务数额。从法理角度看,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质押权或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而产生。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由此可以看出,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就被担保债权数额而言,只要债权人通过审查出质股权的数额及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股利、资本公积增资所得股权等,并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后,即可单方予以确定。因此,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请人的申报事项。申请人只要向工商机关申报被担保债权数额即可,工商机关也只要掌握基本情况即可。 当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设立法定的质押率及其计算方式,通常的理解如下:质押率=(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100%。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出质的股权数额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应不小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是质权人依法放弃质权的情形除外。这里的放弃,既包括对出质的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 的差额的权利的部分放弃,也包括对全部质权的放弃。 进一步说,如果申请人针对被担保债权数额的增加或减少,申请工商机关予以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也不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属于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范围。对此,工商机关可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作不予变更登记处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部分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将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于表上,写上委托代理人的电话号码,便于工商局办事员联系)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出质人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质权人为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盖公司公章。(需提供最近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股权质押合同,按工商局要求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借款金额、质押期限。 (六)股东会决议,(决议中写明出资形式,贷款金额,股东签字,捺手印)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最新】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 1.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二、设立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为三级,分别为省

级、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省):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2.权责划分(市):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3.权责划分(县):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四、办理条件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五、申请材料 1.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1015794279.html,)下载相关表格。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1)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小保护视力色: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事项相关证明。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1)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证明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2)质权合同。(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登记适用本规范。 (来自辽宁工商)

非上市股份公司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指引 一、代办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流程及相关事项 (一)股权质押登记咨询申请 查询股权登记托管系统,确认出质方拟出质股权的有效处置权。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 1. 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2.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 3.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含相关声明); 4.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 5.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受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 出质人和质权人为法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出质人为公司的,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8.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见证出质方和质权方在本所面签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四)收费向出质方出具收费通知书,收取股权出质登记代办费。 收费标准为出质标的面值的2‰,最低为500元。 (五)在本所股权登记托管系统进行股权质押预登记 (六)出具代办股权出质登记回执 (七)出具《股权质押见证书》、股东名册 《股权质押见证书》四份,出质方、质权方、工商局、本所各一份。如要增加,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股权出质? 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二、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出质标的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办法》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权益不属于股权出质的范围,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将非公司制企业中投资人的权益规定为“股权”。例如,《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投资权益称为“财产份额”。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需要条件以及法律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1、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可有可无,根据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公司法;以促成业务为前提) 2、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3、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

股权出质登记问题解答

股权出质登记问题解答 2010-11-18 1.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不属工商部门登记范围,其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什么样的股权可以出质,哪些股权不能出质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有以下情形的股权不能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1)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 (2)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 (3)出质股权为公司持有股权,且担保数额超过该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限额规定的; (4)已办理出质设立登记但尚未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本公司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其他依法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股权出质应由谁提出申请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4.质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5.在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后,设置了质押的股权能否转让 在质权消灭之前,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作为质押的股权不得转让。 6.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什么是股权出质.如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什么是股权出质,如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什么是股权出质 在了解股权出质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股权?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股权出质又叫股权质押。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股权出质,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资金,以股权做“抵押”,换取融资的一种新方式。 二、开展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重要意义? 开展股权出质登记既是工商部门认真履行《物权法》赋予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也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有力举措。公司股权在出质之前仅以注册资本的形态存在,由股权构成经济存量的巨大经济能量得. 了有效对接资本市场的途径,为企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巨大融资空间,从而使注册资本有望被盘活,为企业静态资本变为流动资金提供了契机,为经济存量转化为现实经济能量建立了通道,对提升我区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完善资本市场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哪些公司股权可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两类公司适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将其调整范围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即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即依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确定为股权出质登记的对象但是,“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工商部门不办理三类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一是非公司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二是上市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这类公司的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四、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六种情况将不得申请办理出质登记,分别是:(1)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2)以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3)以未实际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出质的;(4)以已纳入司法程序,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省工商局2008年6月24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公司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七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持股证明; (三)股权质押书面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已将该笔出质记载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证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九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与登记事项变更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消灭的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三条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7】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58】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59】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天津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2008]17号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质人以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下非上市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三)出质股权数额。 第五条出质人应当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或者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不得再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股权证明(复印件需出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签字或者盖章); (五)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三)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九条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消灭的证明; (三)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提

股权出质登记办理所需资料、流程及相关规定

股权出质登记办理所需资料、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申请股权出质所需手续: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 4.《股权质押协议》; 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 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 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流程: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三、相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

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股权出质注销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股权出质注销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2012年10月430521000026字合同的履行,甲方 将 有限公司的股权作质押, 双方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现经双方协商一 致,乙方同意将 ---------- 股权进行股权出质注销,其协议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订立后1 5日内就股权出质注销协议事宜到工商管 理局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得以其它理由延期或拒绝办理。 第二条本股权出质注销协议项下的相关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协议时, 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协议,使其与该协议规定相一致。 第三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协议须作一定删节、 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 减少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 以及不影响或侵犯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 的权益。 第四条若乙方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 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活偿贷款本息。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除经双方协 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 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个各执一份)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签约地点: ________ (签 章)

企业股权质押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股权质押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设立登记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共同签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共同委派); 3、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共同签署); 4、出质人持有股权的证明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持经工商部门查询的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的股东信息证明。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出质人持有公司股权的证明,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5、出质人、质权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及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在证明复印件上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需要加盖公章。) 二、变更登记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

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质权变更的证明文件。 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三、注销登记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质权消灭的证明。可以是以下形式中任一种: ①质权人出具(或与出质人共同签署)的主债权消灭或者质权实现的证明; ②质权人出具的放弃质权的证明;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证明文件。 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出质股权的证明书

出质股权的证明书 出质股权的证明书 篇一: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5、质权合同; 注:1、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 (https://www.sodocs.net/doc/1015794279.html,)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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