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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2016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一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

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

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

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序号:17法规名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2016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

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

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

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

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

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

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

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

行规定》办理。

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

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

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

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

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

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

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

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

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

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

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

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

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

准工资的20%。

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

工资中扣降,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

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

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

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

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

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

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

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

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

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

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

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每个健康的男性公民,在年满18周岁那年必须参加体检,会收到体检通知单(仍在校读书的男学生除外,但可自愿报名),体检和政审全部合格后,应征入伍,当年未被征集的

公民,在22岁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

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征兵制度问答解读,欢迎阅读。

1、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高校毕业生"如何界定?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

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

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2、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应征入伍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

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

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

法的规定服兵役。

3、公民应征入伍需要符合哪些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

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

斗。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

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

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4、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

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

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

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

5;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

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

5。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

应标准,合格。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全国征兵网()6、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是否有专业限制?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没有专业限制,符合政治、身体、年龄、文化条件的都可以报名应征。

7、已经和工作单位签约,现在又想应征入伍,是否属违约?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需要变更就业协议,不属于违约。

依法参军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受国家法

律和政策的保护,用人单位要依照《宪法》、《兵役法》等规定,支持本单位员工依法服兵役,并落实好他们退役后的安置工作。

高校毕业生要和用人单位及时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工作安排。

8、落实单位户档随迁的高校毕业生,从哪里报名应征?签约落实单位并已办理户档随迁的高校毕业生想应征入伍,如现户籍所在地与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不是同一地方的,从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9、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离校时户口迁回原籍,但最终未能入伍。

如落实了新的就业单位,应如何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对于离校时户口已迁回原籍、但未能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如落实了新的就

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

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高校在校生征集条件与高校毕业生有什么不同?主要是征集年龄方面的规定不同,高校在校生为当年年满17至22周岁,专科毕业生放宽到23周岁,本科毕业生放宽到24周岁。

其他政治、身体等条件相同。

11、对高校在校生政审的新规定是什么?从2011年开始,对高校在校学生(含翌年毕业生)的政审,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12、对高校翌年毕业生的征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等全日制公办或民办学校中,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简称翌年毕业生)纳入征集范围(今冬征集对象指2013届毕业生)。

其中,普通本科及以上翌年毕业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

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

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

从2011年开始,为鼓励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入伍,规定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按照规定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所需学分(高职院校可对入伍毕业班学生单独安排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

评),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

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征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生,能够取得毕业证书的享受国家鼓励

高校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够取得毕业证书的,按在校生入

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服役后复学继续完

成学业。

13、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

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

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14、部队对从高校毕业生士兵中选取士官是如何规定的?对于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要优先

选取;师(旅)级单位范围内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

况下,应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

15、从高校毕业生士兵中确定提干对象需符合哪些基本条件?高校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2)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3)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

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

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

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

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4)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5)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

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6)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级三类以上艰苦边远

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7)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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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10月1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

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会议指出,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必须牢固树立灾害风险

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

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

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

变。

要强化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

统筹协调体制,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全面提

高国家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他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是改革的责任主体,是推进改

革的重要力量。

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解放思想、解放

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为基本取向,强化责任担当,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推进改革,坚决端正思想认识,坚持从改革大局出

发,坚定抓好改革落实。

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准备的民政部解读国务院关于推进

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欢迎阅读。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

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作出

全面部署。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推动三大体制机制升级学习贯彻好《意见》,有利于正确认识严峻的灾害形势,理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

风险防范能力。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着眼当前我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面临的问题和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因素,通过顶层设计,针对三大体

制机制完善升级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有助于不断提升我国防灾减

灾救灾能力。

据介绍,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是我国的

基本国情。

根据国内外对我国面临自然灾害形势的分析研判,总体灾害形势

仍然复杂严峻,受全球气候变化等影响,我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

几率增大,自然灾害时空分布不均。

与此相比,制约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还较为突出,灾害管理的统筹协调不足,资源力量较为分散,管理机构不尽健全,重救灾轻减灾思想还比较普遍,一些地方城市高风险、农村不设

防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仍然不够普及。

这些问题需要在工作中加以重视和解决。

对此,《意见》要求,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防灾减

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把防灾减灾救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从单一管理走向综合管理以往,我国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是依据灾

害的不同类型来划分管理部门。

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是此次《意见》的一大举措。

《意见》强调,要统筹灾害管理和综合减灾。

要加强各种自然灾害管理全过程的综合协调,强化资源统筹和工

作协调。

一方面,充分发挥国家减灾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指

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强化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和能力建设;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主要灾种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的防范部署和

应急指挥作用,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的职能作用。

同时,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和提升成应急避难场所,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计划,加强社区层面减灾资源和力量统筹。

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整合资源和统筹力量。

《意见》还明确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对于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中央统筹指导、

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新机制,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

协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

同时,健全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建立

地方党委和政府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制度,完善

军地间灾害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提升军地应

急救援协助水平。

加大防灾减灾救灾投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要把《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对涉及改革的一些难点任务,要深入研究,攻坚克难,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有序深入。

根据形势发展,民政部将加强综合立法研究,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科学合理调整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在加大防灾减灾救灾投入方面,将健全防灾减灾救灾资金多元投入机制,完善各级救灾补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防灾减灾

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科

普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并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

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相关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10日公布。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着眼当前我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面临的问题和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因素,通过顶层设计,针对三大体

制机制完善升级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有助于不断提升我国防灾减

灾救灾能力。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

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

近年来,基于对自然灾害形势的研判,我国不断探索,确立了以

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累了宝贵经验,综合防灾减灾

救灾能力明显提升。

然而,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实际工作中也发现,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出现了管理体制不顺、相关法律法规分散零碎、部门之间工作脱节、一些地方重救灾轻减灾等问题。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习近平总

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和到河北唐山考察时分别作出过重要指示,

要求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

的综合防范能力。

中央深改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文件,明确了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明确了五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

制广泛参与。

根据《意见》,我国将着力从三方面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统筹协调体制。

总体要求是统筹灾害管理和综合减灾。

其中,尤其是要加强各种自然灾害管理全过程的综合协调,强化资源统筹和工作协调。

充分发挥国家减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的职能作用。

同时,要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理念,转变重救灾轻减灾思想,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计划。

——健全属地管理体制。

《意见》强调,要强化地方应急救灾主体责任、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制度、完善军地协调联动制度。

对达到国家启动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中央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地方党委和政府在灾害应对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同时,要健全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提升军地应急救援协助水平。

——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机制。

一方面,要研究制定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制度,完善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救灾联动机制,落实支持措施。

另一方面,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格局,如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等。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需要通

过加大宣传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通过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预

案强化法治保障,通过健全资金多元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与此同时,落实还需要有明确的计划以及相应的督促举措。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了分工方案,规定了牵头部门和完成

时间,需要负责部门及时制定方案推进落实。

各地区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破解难题,积累经验。

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根据明确的责任和要求,督促工作落实。

对做得好的地区或单位要表扬鼓励,对工作落后的地区或单位要

帮助查找原因,推动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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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解读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10日公布。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着眼当前我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面临的问题和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因素,通过顶层设计,针对三大体

制机制完善升级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有助于不断提升我国防灾减

灾救灾能力。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准备的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

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解读,欢迎阅读。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

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

近年来,基于对自然灾害形势的研判,我国不断探索,确立了以

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累了宝贵经验,综合防灾减灾

救灾能力明显提升。

然而,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实际工作中也发现,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出现了管理体制不顺、相关法律法规分散零碎、部门之间工作脱节、一些地方重救灾轻减灾等问题。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习近平总

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和到河北唐山考察时分别作出过重要指示,

要求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

的综合防范能力。

中央深改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文件,明确了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明确了五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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