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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真题及答案

2016年司考真题及答案

【篇一:2016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

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

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对此,下列哪一理解

是错误的?

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

为规范

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

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

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2.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

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

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

总是依赖于道德

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

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

治国的重要基础

1

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

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3.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

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

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

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

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

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

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

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

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

5.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

b.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

c.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

d.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 6.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

2

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

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

7.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杜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下列哪一做法无助于消除此现象?

a.甲市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承诺对合理合法的诉求依法及时处理 b.乙区通过举办“群众吐槽会”建立群众利益沟通机制

c.丙县通过地方戏等形式普及“即使有理也要守法”观念

d.丁市律协要求律师不得代理群体性纠纷案件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9.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

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3

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10.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11.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

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

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

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1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

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

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

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c.“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

的假定条件

d.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

4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

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效力低于《刑法》

b.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就《刑法》作法律解释

c.对法律条文进行了限制解释

d.是学理解释

14.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

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

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

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

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

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15.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16.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

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5

【篇二: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

ss=txt>1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

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

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

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

作为犯

收起解析 |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

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23次,正确率为52.63%,易错项为a

解析

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

为犯。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

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

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

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所以真正不

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

义务来源。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

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

发生。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危害行为

笔记

编辑笔记

2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

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

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收起解析 |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

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8次,正确率为59.06%,易错项为a

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

起的关系。

c项:丙酒后开车,与石某撞车身亡之间,介入了交警指挥不当的因素,而此因素的介入具有异常性,足以中断丙酒后开车的行为与石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c项正确。

a项:甲重伤王某,甲的行为与王某的昏迷存在因果关系,乞丐的介入属于较为异常的介入因素,中断了甲的行为与王某财产损失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a项错误。

b项:乙纠集他人持凶器将李某逼至江边,在此种情况下,李某跳入江中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所以,b项错误。

d项: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在汇款过程中的失误,并不妨碍丁敲诈勒索的行为导致陈某的财产损失,所以并不中断二者间的因果关系。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笔记

编辑笔记

3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收起解析 |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a,回答正确

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13次,正确率为42.17%,易错项为d 解析

a项: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甲作为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

人,明知自己第一次吸食毒品会产生幻觉或短暂神志异常而仍自愿

吸食,并

因此伤害了伍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毒后产生幻觉伤人不属

于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甲对伍某

的伤害并非主观故意和积极的追求,因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所以,a项正确。

b项: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主观状态为故意,根据具体符合说,乙是在精神病状态下杀害的陆某,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意外事件;根据法定符合说,乙有杀

人的故意,且发生了其希望发生的死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项中丙触

犯爆炸罪,且有证据证明丙已满15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

款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

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

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应当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c项错误。

d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丁实施砍杀行为是在14周岁生日

当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

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丁某并未达

到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

笔记

编辑笔记

4

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收起解析 |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

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1次,正确率为84.88%,易错项为a

解析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

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包括①

假想的犯罪;②假想的不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

轻重的误解。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

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c项: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由于甲认识错误而误以为不构成

犯罪,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所以,c项正确。

a项:农民甲醉酒后,认为拖拉机不属于机动车,而误认为不构成

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所以,a项错误。

bd项:处理“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

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

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甲只是主观上认为,不

存在确实不能知晓的其他情形,其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对自己的行

为负责。所以,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犯罪主观要件

笔记

编辑笔记

5

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

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

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

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

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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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2次,正确率为83.56%,易错项为c

解析

a项:吴某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且吴某对甲、

乙均有杀人故意,所以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吴某开枪,子弹从甲

与乙的中间穿过,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a项正确。 b项: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吴某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一行为犯数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应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b项错误。

c项: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

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是

杀人的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c项错误。

d项: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

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行为犯数罪,不应数罪并罚,定故意杀人罪

既遂。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犯罪主观要件

笔记

编辑笔记

6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

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

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

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

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收起解析 |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d,回答

正确

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72次,正确率为77.21%,易错项为c

解析

d项:根据《刑法》第21条前两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

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若保护的个人利益大于损害的公共利益,可以进行

紧急避险。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保护国家利益的防卫行为,并未要求防

卫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a项错误。

b项: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

害人,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仍然成立正当防卫。所以,b项错误。

c项:首先摆脱的是合法追捕,且侵入他人住宅,不成立紧急避险。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正当防卫

笔记

编辑笔记

【篇三: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卷四参考答案】

试卷四

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能力,

考生答出的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规定,说理充分的,也可作为评价参考。

一、

参考答案(要点):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

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依宪

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

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救济;另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

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表现。公

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司法不公、司法不严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

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民

群众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应得到平等对待,人民群众的实体权

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护。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

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首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

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

同案不同判,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责任的平等追究。其次,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

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绝

不允许法外开恩和法外施刑。再次,司法人员工作职

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必须明确,办案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的原则,杜绝对司法活动的违法干预,办案结果要经得住法律

和历史的检验。

二、

参考答案: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

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

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

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

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

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

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

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

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

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

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

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

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

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

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

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

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

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

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

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

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

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三、

参考答案: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

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

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2.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3.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4.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5.(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四、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

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

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

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

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

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

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

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

程序申请执行。

五、

参考答案:

1.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

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

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

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

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

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

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300万出资,仅出资100万;

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万,仅出资50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

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2.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

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

股东,但是他在2010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

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

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

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

股东而非债权人。

3.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

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

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

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

4.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

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

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

5.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

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

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

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

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

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答案二:根据民

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

案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

6.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

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

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他们也可

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六、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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