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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

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
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是否予以保护,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保护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受到了从业人员和立法者的高度关注。本文根据我国事实婚姻现实情况、中外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如何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法律效力。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及在我国的现状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其概念在我国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①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②比较上述两种不同的见解,都认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关系须为公众所认同,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否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第一种观点要求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不但相互没有配偶,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实质要件),仅没有进行登记(形式要件)这样的一种婚姻状态;而第二种观点则不问其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只要未进行登记,就构成事实婚姻。按此说,事实婚姻无非有这么二种情况:一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二是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不符合的事实婚姻。“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来就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③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婚姻的基本特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男女两性的结合应符合一定社会制度所承认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要求的结婚条件(实质要件)和结婚程序(形式要件)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婚姻的这两种属性是统一的,但在有些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是分离的。例如一对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即使他们根本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从此以后行同路人,也不管其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有没有同居,其仍是夫妻具有婚姻关系。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再如一对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尽夫妻之权利义务,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只是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对这样的婚姻,在习惯上我们称其为事实婚姻或实际上的婚姻。

注:①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第134页。②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851页。“认定事实婚姻的成立的目的并不在于肯定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是为了区别事实婚与法律婚的界限。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程序的称为法律婚,而欠缺形式要件的即为事实婚。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可以构成事实婚,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也可以形成事实婚”④“男女公民以事实行为结成‘婚姻’,即事实婚,是一种独立于法律和人们的评价之外的客观存在,其客观属性不可抹杀。但是,承认其客观存在的事实,绝非承认其存在的价值和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此主张不应被理解为事实婚在客观上已不存在,而应理解为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⑤可见是否为群众认可或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应成为事实婚姻成立的要件,而应是认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评价标准。就象一对要结婚的男女,婚姻登记机关给不给登记并不能影响他们之间的夫妻生活,他们照样可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这是由婚姻自然属性所决定的,登记只不过是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手段,是法律指导功能和评价功能的体现。所以只要婚姻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之间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即使群众不知也应当认为其具有婚姻关系。因此我认为事实婚姻应当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

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根据事实婚姻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可分为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和不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两种。

注:③蓝承烈著:《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群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460页。④王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97页。⑤贾凌、曾粤兴作:《重婚罪解读》,中国法律刑事网实务专题,

有人认为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再存在事实婚姻,其实是混淆了婚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婚姻关系成立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是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评价,并不是否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同样“承认事实婚的存在不等于肯定事实婚的效力。‘存在’与‘肯定效力’是两种不同概念,前者属于意识范畴,后者属于意志范畴。”⑥据说在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有一男子大摆酒席同时娶二女为妻,一时在当地甚至全国都引起了哄动,许多人认为我国不承认事实婚,而将其视为同居关系,而同居并不违法,便推出该行为无法可依,让当地的官员们大伤脑筋。⑦一方面要制止这种伤风败俗的行为,另一方面又不能对之采取法律手段,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但如果我们能够正确的理解婚姻的宗旨,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效力之间的区别,婚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正确理解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并不是否认事实婚姻不存在,我们就很容易解决上述的问题。一男娶二女的现象,由于当事人没有进行登记,法律只是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配偶权,虽不能构成重婚罪,但他们之间事实上已同时存在二个婚姻关系,其行为已违反了《宪法》第五十三条“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和《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和一夫一妻制度,其行为的违法性非常明显。“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⑧至于如何追究,那只不过是手段与方式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办法,并不是叫我们坐视不管。现实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法律却具有稳定性和概括性,其规定不可能包罗万象。对于法律没无明确规定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原则精神解决。

2、事实婚姻的特征:(1)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是男女双方异性的结合,同性之间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排除一些男女,开始是同性同居,后来做了变手术就成了异性而缔结婚姻。但《参考消息》在“市长颁发证书,总统建议禁止”一文中报道“在2003年11月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同性结婚违反了该州法律,使得该州必须从2004年3月17日开始为申请结婚的同性恋伴侣颁发结婚证。2004年2月初美国旧金山市市长曾为一对同性恋者颁发了结婚证。”⑨这种婚姻有违伦理,是婚姻关系中的极个别现象,是非曲直还有待人类历史去证明。至于男女双方以前是否有配偶或未婚,我认为不能影响事实婚姻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显然这里前后二个都是婚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如果已婚者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能构成事实婚姻,那么这里也根本就无婚可重,从而也无法认定事实重婚,这样将会使我国《刑法》有关重婚罪的规定形同虚设,因为在实践中的重婚绝大多数是事实重婚。其实正因为事实重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配偶权和一夫一妻制度,其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而我国法律不能对犯罪行为提供保护,因此其之间成立的婚姻关系无效,这与我国不承认此类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一致的。

注:⑨参见:新华通讯社主办,《参考消息》2004年2月27日第16449期,第6版。

(2)男女双方必须有共同生活的行为。没有同居生活的不能构成事实婚姻。而法律婚只有当事人进行了登记,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有没有同居生活不影响其婚姻关系的成立,重形式而轻实质。有观点认为这里的同居行为“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共同生活”,⑩但性生活不应成为事实婚姻成立的必要要件,因为婚姻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具有多样性,其因人而异,可根据当事人的爱好、兴趣和特点而各有不同。性生活只是夫妻婚姻生活中一部分,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而不是以性生活为基础,没有性生活仍然可以缔结婚姻,但没有感情,婚姻就无从谈起。(3)男女双方的这种同居行为必须是以夫妻名义进行。这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前提,也是事实婚姻与同居、通奸、姘居及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后者不以夫妻的名义,也没有缔结婚姻的目的。(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的最本质特征,也是其与法律婚姻(登记婚)最大区别。事实婚姻有符合实质要件的,也有不符实质要件的;有有效的事实婚姻也无效的事实婚姻。法律婚也一样,也有一些当事人虽然取得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也有符合实质要件和不符合实质要件的,例如当事人隐瞒有关事实骗取登记或登记机关违法登记、审查不严将不应给予登记的给予了登记等,同样存在有效或无效的法律婚。只不过法律婚注重婚姻的社会属性,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登记,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没有夫妻之实,法律上也承认其夫妻关系,重形式而轻实质。事实婚则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要求当事人应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重实质轻形式。

3、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由于受旧习俗的影响,我国几千年以来流传下的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结婚习惯在我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许多男女对举行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不宵一顾。尽管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

注:⑩同③。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11我在今年4月份对自己曾居住过的村子(浙江乐清市四都乡洋岙村)进行调查,由于村子不大,人口只有1000人左右,我在该村会计的协助下对该村的事实婚姻状况进行了统计。得出这里事实婚姻的比例竟占已婚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七,事实婚比法律婚还多出14个百分点。在60岁以上的人中事实婚占百分之八十二,登记婚不到二成, 40岁到60岁之间的人中事实婚占百分之四十八,40岁以下的人中事实婚占百分之四十五,周边的几个村庄情况大致相同。对这种状况他们大多数人认为自己当时是名媒正娶,结婚是自己的事情,登不登记没关系,只要子孙满堂,夫妻恩爱就比什么都好,结婚证有什么用。在40岁以下的人中大多认为不进行结婚登记是为了规避计划生育的检查,能够省去许多忙繁事。在我国只要当事人领了结婚证,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就会对其进行监督,要求已婚妇女定期接受计划生育检查,生孩子的还要先领准生证等,而不登记便可省去这些不必要的忙繁,想多生孩子往往计划生育部门也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我们也发现这些事实婚姻中的很多家庭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薄都登记他们为夫妻关系(据说多数是在人口普查时登记的),这就产生了户籍登记与婚姻登记的矛盾。今年二月份,我的一位朋友起诉他人偿还借款,借款人夫妇也是未进行结婚登记,最后法院还是以户籍证明和当事人的承认,判决认定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没异议,表示服判。可见事实婚姻已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根深蒂固,为大众所承认。设想一种被60-70%人所不接受的制度,其存在的价值是很值得怀疑的。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总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反映并作用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一部与其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法律必然不会被接受,并会被戴上恶法罪名。“一个法律制度得以切实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却是它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12因此我国在立法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同时,司法实践不得不考虑到社会的现实,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又承认事实婚姻,其实是实行登记婚与事实婚共存的双轨制度。

注:○ 11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

27页。○ 12于海涌作:《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总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3月第1版,第364页。

二、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演变过程我国历史以来人民群众对结婚普遍注重结婚仪式而不在乎登记。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两部《婚姻法》均明确的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登记的形式,但男女双方不进行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普遍存在。面对如此现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条件的变化,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也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摘要】随着婚姻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特别是婚姻法律关系中关于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使得婚姻关系更加明确、合法。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在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施行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给婚姻法律关系带来了新问题“事实婚姻”。本文将以事实婚姻的评析、认定、处理及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事实婚姻认定处理完善法制宣传 一、研究事实婚姻的意义 (一)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原因 1.在我国,从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就出现了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的新概念出现,虽然一直在不断的通过各种手段减少事实婚姻的出现,但事实婚长期大量广泛存在。从地域上讲,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是北方还是南方、是沿海还是内陆,均有存在。从人群年龄层次上分,从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到70年代、80年代,甚者到90年代都有事实婚姻的存在,只是年代越往后推事实婚姻在所有婚姻关系中的比例略有下降而已,但并不能根除它的存在①。 2.事实婚姻能够存在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②,主要包括:(1)历史原因,我国是5000多年历史的国家,有很多民间生活习惯在普通老百姓心中已 ○1韩磊,《论事实婚姻》,2009年5月.第8-9页. ○2许保福,《论事实婚姻》,2005年5月,第2-3页.

经根深蒂固,其中就包括每个家庭都会接触的婚嫁问题。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因为经济生活水平欠发达、教育程度偏低、交通不便利等因素导致他们的思想文化水平也略微偏低,思想十分陈旧、顽固,很多新思想、新文化他们不知道不理解更不愿意去改变。而渊源流传下来的婚嫁形式都是注重婚姻举行仪式,而不知或者淡薄婚姻登记制度已经成为婚姻法律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更有甚者将婚姻举行仪式视为结婚的必要条件,以为结婚必须举行仪式,未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就没有成立。这也就造成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的百姓将结婚盲目了事而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也就导致事实婚姻大量在偏远山区及农村存在;(2)地域因素,我国是地域广阔的国家,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老百姓都是以散居为主,因为路途遥远且交通不方便等原因导致很多百姓即便是知道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愿意去相关部门登记结婚,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的存在;(3)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全面、深入的婚姻法律宣传讲解,导致很多老百姓对登记婚姻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律知识淡薄。同时,也有大量不符合婚姻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如不达结婚年龄、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等情况存在,他们为逃避法律的审查监督,而视法律为无物草草结婚,也导致事实婚姻的出现。这种情况不仅是在偏远的山区或者农村,在各个城市包括中等发达及以上的城市都有存在;(4)更主要是国家婚姻法律立法不完善,使得老百姓有机会钻法律空子。同时,现实婚姻法律工作中,执法人员因无法可据也就只能对事实婚姻放任发展了; (二)事实婚姻存在的危害 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家庭是成员活动的中心,是幸福生活的根基,这一切都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关系仍屡见不鲜。如此,婚姻法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就成了全面禁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相关内容的客观论述,以期更加规范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是我国婚姻法在立法内容上的一次巨大进步。可以预见有了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约束,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从而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 关键词 无效婚姻;家庭;类型

目录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3)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3) (一)重婚 (3)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3)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5)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 (5) 三、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 (4) (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4) (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5) (三)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四)使《婚姻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5) 四、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 (6) 五、无效婚姻的宣告 (7) 六、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8) (一)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财产分割 (8) (二)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子女抚养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我国在婚姻法中首次提及“婚姻关系无效”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直到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重新修订时,才明确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至此《婚姻法》的体系才愈加完善。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从而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其虽然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婚姻本身不成其为婚姻,而只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一)重婚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有法定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登记结婚,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处仅说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

中非跨国婚姻模式及家庭生态分析

课题基金编号____________ 华南师大学学生课外科研一般课题立项 申报书 课题名称中非跨国婚姻模式及家庭生态分析 ——以为例 学科类别社会类 申请者∕课题组名称BTM调研团队 所在学院、年级政治与行政学院13级、14级 课题类别: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及学术论文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发明制作类作品 □创作成果类作品

华南师大学制 2015 年 5 月 填写说明 填写前请先认真阅读《华南师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学生课外科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下列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不要漏填、错填。由于填写不当所引起的不利于申请人的后果,责任自负。 1、申报书封面字体为三号宋体,加粗。 2、“学科类别”包括文科的十一大学科:哲学、社会、法律、教育、经济、管 理、政治、历史、文学、艺术、体育以及理科的五大学科:机械与控制、 信息技术、能源化工、生命科学、数理。请注意文理科对应,不能自行填 写上述给出的十六大学科以外的学科类别。 3、“课题类别”包括四大类别:哲学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哲学、 社会、法律、教育、经济、管理、政治、历史、文学、艺术、体育)、自然 科学类学术论文(机械与控制、信息技术、能源化工、生命科学、数理)、 发明制作类作品(机械与控制、信息技术、能源化工、生命科学、数理)、 创作成果类作品(文学、音乐、美术)。 4、“申请者∕课题组名称”:个人课题填申请者,集体课题填写课题组名称。“所 在年级”:如09级。 5、“□”选项填涂成“■”形式 6、除封面外,均以小四号楷体填写。 7、为了公正、公平地对申报书进行审批,申报书上不能出现指导老师的任何

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及其形成背景

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及其形成背景 作为人类群体的社会,良好的秩序是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保障。婚姻作为人生中一件很重要的大事,每个人都梦想着幸福美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又充满了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当婚姻出现了问题时,只有合法的婚姻能得到国家和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因此,将事实婚姻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中,不仅对当事人个人是一种保护,对于社会也是起到稳定和谐的作用。 一、事实婚姻的性质 (一)事实婚姻背景 事实婚姻是我国法学界争议颇多的一个现实问题,尤其是关于事实婚姻的性质以及其效力等问题也一直都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与国内外立法例相比较可以看到,国外通过立法明确地规定了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同,而我国立法则侧重于界定何为事实婚姻。如果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则该事实婚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继而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我国是实行结婚形式主义的国家,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事实婚姻。 在百姓的心目中举行结婚仪式比结婚登记更重要,现实中的绝大多数登记结婚者在登记以后,仍得举行结婚仪式。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获得社会大家庭的公信力。因此,在婚姻领域里,不能被忽视传统的延续性的,毕竟在某种程度上它反映了中国文明的,而且有着两千年历史的传统结婚仪式,已经深深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

事实婚姻的存在有其自身的根基和土壤以及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没有合法登记手续就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婚姻,理应在有条件的承认其存在的前提下,由法律分情况地对其进行规制。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人身关系和生活方式不断革新,并且随着法律与社会生活的间隙越来越小,更加凸显了事实婚与法律婚的对立。是否把事实婚姻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中,更是关系到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事实婚姻的性质 笔者认为,认定事实婚姻的性质关键在于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的概念的区分。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表现出了永久地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以夫妻相对待的“婚意”,即满足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婚姻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并且婚姻成立只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和客观结果。而婚姻生效是一种价值状态,即在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即产生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成立的婚姻,在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下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只是不产生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作为婚姻形式一种的事实婚姻,完全具有婚姻所要求具有的最基本的核心要件,即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以夫妻相对待的意思表示。其只是欠缺婚姻缔结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事实婚姻满足了婚姻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而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不具备不会使婚姻的成立,即这种客观事

涉越跨国婚姻现状分析(

某某乡涉越跨国婚姻现状分析 【背景】1979年,某某乡村小组出现了第一例跨国婚姻,2010年增加至9例,由于各种因素,某某乡境内中越跨境婚姻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跨国通婚人数越来越多,数量大幅度增加,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2010年至2014年更显突出…… 【摘要】某某乡境内的跨国婚姻全部是非法婚姻,越南妇女非法入境、非法结婚、非法居留,她们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人身安全、医疗、就业也不能得到保障。同时,也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不良的影响,不利于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的权益保障,不利于地方社会管理。因此,有必要对中越跨国婚姻进行调查分析,探究解决方法和措施。 2014年8月-11月,某某乡就农村娶越南籍媳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并发了《某某乡农村娶越南籍媳妇家庭情况统计表》,由各村三职干部和村民小组长进村调查并进行统计,所发统计表60份,收回50份。 一、调查基本情况统计 (一)16岁~45岁未婚男女情况。某某乡16至45岁未婚男女共有1129人,其中男子有731人,女子有398人。有35岁以上的未婚男青年人数465人,其中牛53人、青53人、卡51人、家78人、五51人、冲63人、盘52人、碑64人。某某乡境内不存在35岁以上未婚女青年。

(二)存在大龄男青年的原因:一是文化程度低。因某某乡大部分村寨地处偏远山区,学历低,家庭经济条件差,存在国内娶妻难的问题而成为大龄青年,个人问题得不到解决。二是父母年纪大。大龄青年的父母均已年迈,家里劳动力缺乏,家庭负担繁重,个人问题难以解决。三是外出务工愿望不强烈。受传统观念影响,多数大龄青年没有外出务工的愿望,只愿意在家养猪种地,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成为农村富余男青年,但是随着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农村女青年大都进城务工,男青年个人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三)通婚情况。全乡共有50名越南女子(其中:青8人,牛9人,家2人,五4人,营14人,冲5人,碑6人,卡2人)与本乡男子通婚,均属于自愿结婚。2010年以前,进入我乡的越南女子仅有9人,而近年来,与越南女子通婚的我乡农村男子数量大幅度增加,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四)通婚男女基本情况。在某某乡农村男子与越南女子通婚情况调查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语言不通,另一方面越南女子顾虑多,不愿意透露过多信息,造成调查困难,越南女子基本信息难以收集。调查统计显示:某某乡与越南女子通婚组成家庭的50名男子,中专文化的有1人,占2%,初中文化的有10人,占20%,小学文化的有35人,占70%,文盲的人4人,占8%;50名越南女子,初中文化的有7人,占调查人数的14%,小学文化的有19名,占调查人数的38%;文盲的有24人,占调查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实施前,未登记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实施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系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可是对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如何认定?能否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重婚案件中,后一个婚姻如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认定其婚姻关系的性质等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澄清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法婚姻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二)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三)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我国幅员辽阔,各种封建陋习、宗族观念相互影响,公民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理想信念高度不一致,再加上受西方性解放和人权思潮的影响,认为婚姻自由,是天赋人权,无须法律约束,更有甚者将缔结婚姻关系当成自由交易,或谋生的手段,这就造成婚姻的多样性,尽管这不是社会的主流,但这类婚姻或由于基础薄弱,或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易出现矛盾,形成诉讼,仅2006年上半年笔者个人处理的十三件离婚案件中,就有三件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本文旨在就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与诸同仁商榷。 二、什么是事实婚姻? 顾名思义,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指一切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国家有条件的承认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学者多采取广义,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狭义。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变化和调整,根据《婚姻法》无溯及既往的特点,我们可以把事实婚姻分成若干类型,即: 1、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这部分婚姻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结婚多年,大部分当事人已进入“老大爷、老大娘”年龄段,同居时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周围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加之那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假使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一方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从查找婚姻档案,如果认定他们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适用处理事实婚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他们的婚姻关系,显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对这一类婚姻应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

当代青年恋爱与婚姻状况初步分析

当代青年恋爱与婚姻状况初步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指出了当前青年恋爱状况的主要有初恋年龄提前、恋爱消费较高、“性待业期”延长、择偶标准多元化,男女择偶观存在差异、择偶方式“双轨”并行、自主性增强的特点。进一步分析了当前青年婚姻状况呈现一下特征:初婚年龄和生育年龄推迟,生育一孩仍是主流、总体离婚率较为平稳,进城务工青年离婚率增加、家庭结构向小规模变动、组成家庭的成本显著增高,婚姻满意度呈中等水平、独生子女进入婚育年龄、出现solo家庭和AA家庭等新型的家庭关系。 关键字:青年恋爱婚姻 正文: 爱情和婚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爱情是历史的产物,是文明的奇迹。婚姻大事是人生发展轨迹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几乎是每一个人都要经历的阶段。恋爱与婚姻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到个体一生的幸福,择偶的顺利与满意与否又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长期以来,青年的恋爱观、婚姻观以及婚姻实践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新一代青年已经开始进入婚育年龄,巨大的社会变革在这一代青年身上留下深深的烙印,必将对其各个方面的状况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探讨这一代青年的恋爱与婚姻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青年恋爱状况的主要特点 1.初恋年龄提前、恋爱消费较高 根据2005年中国卫生部公布的中小学生生长发育状况调查结果显示,中国青少年的青春期发育的提前趋势显著,表现为生长幅度猛增,性发育年龄不断提前。性生理和性心理成熟年龄的提前,使青年更早的有了求偶的欲念,其必然的结果就是初恋年龄提前。2004年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风笑天教授对全国12个城市的1786名18~28岁的在职青年进行的一项大规模调查显示,青年的实际恋爱年龄普遍比他们

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是否予以保护,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保护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受到了从业人员和立法者的高度关注。本文根据我国事实婚姻现实情况、中外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如何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法律效力。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及在我国的现状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其概念在我国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①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②比较上述两种不同的见解,都认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关系须为公众所认同,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否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第一种观点要求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不但相互没有配偶,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实质要件),仅没有进行登记(形式要件)这样的一种婚姻状态;而第二种观点则不问其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只要未进行登记,就构成事实婚姻。按此说,事实婚姻无非有这么二种情况:一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二是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不符合的事实婚姻。“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来就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③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婚姻的基本特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男女两性的结合应符合一定社会制度所承认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要求的结婚条件(实质要件)和结婚程序(形式要件)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婚姻的这两种属性是统一的,但在有些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是分离的。例如一对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即使他们根本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从此以后行同路人,也不管其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有没有同居,其仍是夫妻具有婚姻关系。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再如一对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尽夫妻之权利义务,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只是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对这样的婚姻,在习惯上我们称其为事实婚姻或实际上的婚姻。 注:①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第134页。②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851页。“认定事实婚姻的成立的目的并不在于肯定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是为了区别事实婚与法律婚的界限。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程序的称为法律婚,而欠缺形式要件的即为事实婚。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可以构成事实婚,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也可以形成事实婚”④“男女公民以事实行为结成‘婚姻’,即事实婚,是一种独立于法律和人们的评价之外的客观存在,其客观属性不可抹杀。但是,承认其客观存在的事实,绝非承认其存在的价值和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此主张不应被理解为事实婚在客观上已不存在,而应理解为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⑤可见是否为群众认可或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应成为事实婚姻成立的要件,而应是认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评价标准。就象一对要结婚的男女,婚姻登记机关给不给登记并不能影响他们之间的夫妻生活,他们照样可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这是由婚姻自然属性所决定的,登记只不过是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手段,是法律指导功能和评价功能的体现。所以只要婚姻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之间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即使群众不知也应当认为其具有婚姻关系。因此我认为事实婚姻应当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度(一)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度(一) 论文摘要:婚姻无效制度是规定关于违反结婚条件的无效婚姻之法律后果,调整由此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新《婚姻法》有所涉及,这在旧《婚姻法》是缺乏相应的规定。婚姻无效制度,在整个婚姻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意义。全文共6819字。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10、11、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它填补了旧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这在1950、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规定,仅仅笼统规定了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但未建立起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法规定了合法成立婚姻关系的条件及程序,但对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男女结合,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不可或缺,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无效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基本完善了婚姻制度。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一)男女双方不是出于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婚姻成立条件。因此,无婚姻作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能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关系无效。第三人的包办或强迫、一方当事人的干涉,由于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婚姻关系也无效。另外如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结婚证,而另一方全然不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缺乏婚姻实质内容。上述都是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结合,我国婚姻法把结婚决定权完全给当事人,只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自愿登记。〔1〕(二)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允许自然人结婚的最低年龄,在确定年龄界线是基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而确定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于鼓励”。当事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是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形成非自愿结婚规定的部分竞合。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法定婚龄的上限。(三)近亲结婚之无效 禁止近亲结婚是全世界各国婚姻法的立法通则,《婚姻法》第7条中规定: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仍是根据人类遗传科学和社会伦理道德而规定的,各国均有类似规定。关于直系血亲,一般认为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的拟制血亲,法律拟制血亲可以解除,在他们之间是否可以结婚,婚姻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最亲近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它包括以下几种:①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源兄弟姐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②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甥女、姨与甥。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③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辈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笔者认为,禁止近亲结婚,即在于优生优育,又在于伦理道德,拟制血亲可以解除,但先前在人民群众中形成的“亲属”影响并不马上消除,在伦理道德的约束下,仍应禁止结婚。〔2〕 (四)重婚之规定 在《婚姻法》第10条中规定,《婚姻法》第10条总结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重婚在社会中十分复杂,属于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现象。我国婚姻法把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叠,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

关于跨国婚姻的英语论文.

On trans-national marriage 管一旅管1 吴亦明 摘要:跨国婚姻是指婚姻超越了国界以及不同国家的人之间所结成的婚姻关系。据公开资料显示,近些年来,我国跨国婚姻的登记数量逐年增多,并已涉及53个国家和地区。是什么原因促使那么多的中国姑娘远渡重洋去追逐异国姻缘?在一个个看似浪漫的跨国婚姻中,所蕴涵的是否仅仅是甜蜜和幸福?跨国婚姻中还存在哪些不为人知的酸甜苦辣?本文将从中西方文化差异的角度来剖析跨国婚姻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同时警醒世人重视婚姻的价值,相爱是结婚的前提,学会相处则是所有婚姻的保鲜剂。 关键词:跨国婚姻(trans-national marriage 离婚率(divorce rate 存在问题(the existing problem 文化差异(cultural difference 婚姻真谛(the essence of marriage High marriage rates and high divorce rate Transnational marriage is a marriage beyond marital relations between national boundaries and people in different countries.According to public information,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transnational marriage registration in China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and has been involved in 53 countries and regions.However,behind the greatly increasing, the divorce rate of this kind of marriage is rising as well, and has been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growth rate of marriage.The data shows, among the Canadian and Chinese husbands and wifes, the divorce rate is 60%. In 1997, the Japanese and Chinese husband to divorce his wife for 30% of the number of married a Japanese wife and husband divorce, China accounted for 35% of the number of marriage. From 1990 to 1995 the marriage grows 2.4 times, and the divorce logarithm growth 2.8 times. In 1990 the marriage and divorce ratio is 20%, compared with 26% in 1995. The existing problem of transnational marriage Allegedly, there are many Chinese daughter-in-law to overseas, life was not like they had imagined that everywhere is heaven. On the contrary,they suffered the grievance and even be abused outside, but due to the face, they would rather working abroad as the babysitter than return home.And there are many Chinese in foreign countries chose to marry a foreigner before, eventually divorce and go back home to find a

刘东刚第三章 当代社会婚恋现状与分析

第二章当代社会婚恋现状与分析 一、80、70、60不同年代青年的婚恋媒介方式 1、一见钟情 2、相处生情 3、青梅竹马 4、别人介绍 二、60、70、80不同年代夫妻的相处方式 1、相互体贴 2、彼此信任 3、经常沟通交流 4、遇到矛盾时相互谦让 5、努力使自己更优秀 7、有钱就可能解决问题 8、满足对方的物质要求 9、对他/她言听计从

玫瑰作为爱情的象征,又在情人节到来前迎来了销售旺季,可是,我们的爱情好像并没有因为玫瑰需求的成倍增加而变得更加长久。单身大龄青年越来越多,中国式离婚成了家常便饭,人们一边手捧玫瑰,一边品尝爱情的苦果,中国人的婚恋出了什么问题? 东方今报联合河南前卫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对郑州市230名常住居民进行调查,试图揭开当代人婚恋观的神秘面纱。 【婚恋关键词】 1、情感危机 三成人遭遇情感危机 问卷调查显示,近三成被调查者存在情感危机。上世纪70年代出生的人(以下简称70年代生人)中,9.1%的人有情感危机,而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人(以下简称80年代生人)中遭遇感情危机的比例高达17.6%。 70年代生人对感情的满意度虽然低于80年代生人,但是对感情的危机感相对较少。而对80年代生人而言,诱发情感危机的问题更多而且更分散,婚恋双方可能仅仅因为生活习惯、脾气、性格甚至是消费观念的不同就分道扬镳,婚恋双方的相互容忍度降低,不愿意为了爱情改变自己或者体谅对方。 有人把人在不同年龄阶段对婚姻的态度比作一个“U”。由于面临沉重的生活压力,并且刚刚经历七年之痒,人到中年后,婚姻生活往往会处于一生中的最低谷。调查结果显示,上世纪60年代出生的人(以下简称60年代生人)对婚姻生活非常满意的占46.0%,70年代生人对于婚姻生活非常满意的占37.0%,80年代生人对婚姻生活非常满意的占60.0%。 【婚恋关键词】 2、分手态度 从“苦苦挽留”到“顺其自然” 60年代生人、70年代生人和80年代生人,对感情的观点有着非常显著的不同,60年代生人保守,70年代生人严肃而热烈,而80年代生人的爱情更加洒脱理智。 面对分手,70年代生人多数会苦苦挽留,而半数以上的80年代生人会顺其自然。在面对感情时,80年代生人并不避讳“临时找一个”或“稀里糊涂说不清”。 分手以后,40%的70年代生人和22.2%的80年代生人会后悔。对于60年代、70年代生人来说,理智分手的占40%,说不清原因分手的占60%。80年代生人做出分手选择的人中,70.4%经过理智思考并且不后

2020年农村地区事实婚姻存在的现状调研报告

农村地区事实婚姻存在的现状调研报告 前言 大学第一年的暑假,有充足的时间、理由、精力来一场同学聚会。高中同学的聚会——兴奋,各自沉浸于美好的大学生活,迫不及待的想同大家分享自己这一年的经历;初中同学的聚会——安静,太长时间的疏于联系,让大家变得客气而疏远;小学同学的聚会——热闹,从那样穿布鞋扎羊角辫的年纪中走过,总有一种时间冲不散的热络,无话不谈、笑语连天。可是热闹过后却又忍不住的心酸,十几个人中除了正在上学的几位外,基本都已定亲,或者成家生子。面对我无言的惊讶,没有人给予过多的解释,本来就是含羞带怯的年纪,又如何将这种事情形容得轻描淡写。 在我还未从聚会事件的震惊中回神,同村远房的大娘又托父亲帮忙处理她年仅二十岁的儿子未婚生子的事情。这次我的反应就不止是惊讶,还有更多的疑惑不解。对于这种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育儿女的现象,在农村究竟普遍到何种程度,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与远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的刘敦萍同学,就农村中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展开了联合调查。 在搜阅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种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没有配偶的青年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成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存在状况

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20xx—20xx年间,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18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33%。其余12对中,有9 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3—8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3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16.7%。 而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20xx—20xx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51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4%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9000元人民币;相应的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1000元左右。 二、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 总结了69对受调查人选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况,得出事实婚姻存在的两种形式:

浅析婚姻无效制度李炳稳

浅析婚姻无效制度李炳稳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李炳稳 上传时间:2008-6-12 论文摘要:婚姻无效制度是规定关于违反结婚条件的无效婚姻之法律后果,调整由此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新《婚姻法》有所涉及,这在旧《婚姻法》是缺乏相应的规定。婚姻无效制度,在整个婚姻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意义。全文共6819字。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10、11、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它填补了旧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这在1950、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规定,仅仅笼统规定了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但未建立起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法规定了合法成立婚姻关系的条件及程序,但对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男女结合,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不可或缺,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无效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基本完善了婚姻制度。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一)男女双方不是出于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婚姻成立条件。因此,无婚姻作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能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关系无效。第三人的包办或强迫、一方当事人的干涉,由于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婚姻关系也无效。另外如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结婚证,而另一方全然不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缺乏婚姻实质内容。上述都是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结合,我国婚姻法把结婚决定权完全给当事人,只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自愿登记。[1] (二)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中缅跨国婚姻子女家庭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中缅跨国婚姻子女家庭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中缅两国边界由于地理环境特殊,通婚历史悠久,跨国婚 姻数量逐年增长,此类家庭教育问题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本文以德宏州芒市大新寨村为个案,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发现该村跨国婚姻家庭教育观念淡薄、方法单一,原因源于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有限,文化适应性差、家庭结构不稳定,家庭矛盾偏多、社会技能单一,经济收入低等等。为解决跨国婚姻子女家庭教育问题,地方政府应从治理理念、政策制度、治理技术等方面入手,建构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治理体系,从而达到对跨国婚姻子女家庭教育问题有效治理的目标。 一、跨国婚姻子女家庭教育现状 (一)跨国婚姻家庭教育观念淡泊学习漠不关心。家长抱着“师傅请进门,修炼靠个人”的态度,对子女的学习漠不关心,他们认为他们的责任就是只管子女的吃穿,学习和教育是学校和老师的事情。在这85 户中缅通婚家庭中,有73 个家庭对孩子的学习漠不关心,平时也不会打电话给孩子班主任了解孩子在校情况,并且很少参加学校组织的家长会,要参加也是父亲参加。缅籍母亲平时不善于与人交往,所以也就从来不参加子女的家长会,又因无论是中国父亲还是缅籍母亲的文化程度低,总想着“打铁还需自身硬”。 (二)跨国婚姻家庭教育方法单一

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在访谈过程中,笔者恰好遇到一父亲拿 着细竹条在一边骂一边打孩子,当时孩子吓坏了,嘴皮发紫、拳头捏的很紧、声音迟迟哭不出来,过了一会孩子嘴唇才恢复正常颜色的抽泣,后来询问了打孩子的缘由,是因为孩子没有做作业就跑出去玩,并且孩子还偷偷拿了家长的30 块钱去买零食和玩具了。父亲说到:“这孩子好好管管他,学习努力(不求上进、难成大器)、不用心,还会背着我们拿钱去花,这种情况是及其恶劣的,他母亲从来管不了他,所以要好好教训教训他”。其实父亲这种行为,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固然重要,但是严重违背的孩子身心发展的规律,导致孩子性格孤僻、情感冷漠,如果孩子叛逆心理强烈,反而适得其反;后来笔者又与缅籍母亲进行了交流,她说:“孩子从来不怕我,把我说的话当耳旁风,多怕他父亲一些”。从和他们的谈话中,间接看出了家庭的教育氛围不和谐,并且观念不统一,父亲教育孩子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给孩子留下阴影,而缅籍母亲和爷爷奶奶又过于宠爱孩子,放任了孩子的个性。 二、解决跨国婚姻子女家庭教育对策思考随着跨国婚姻家庭的不断组建,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子女的教育问题。此问题表面上只是教育层面的问题,实际上与人口安全、代际贫困、婚姻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紧密相连。因此,中国边境地区教育问题包括了跨国婚姻家庭教育方面的治理工作。作者在借鉴已经存在的分析成效的根本上,综合实际的调研结果,指出一定的有实际性的意见,便于相关部门采纳,希望能早日解决这个现实问题。地方政府应该从治理理念、政策制度、治理技术等方面入手,建构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治理体系,从而达到对跨国婚姻子女家庭教育问题有效治理的目标。 (一)跨国婚姻合法性目前,跨国婚姻家庭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婚姻合法性问题。正是由于绝大部分跨国婚姻没有法律维系,这就需要动用相关部门的力量进行监督、管理和限制。所以需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出台相关政策,提升缅籍妇女身份地位,充分发挥作

经济法论文选题 题目汇总

一、民法总论 1、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 2、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3、论胎儿利益的私法保护 4、论民事法律行为 5、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6、论意思表示 7、民事权利的类型化和体系构建 8、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9、论法人的民事责任 10、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 11、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2、论财团法人制度 13、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4、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15、论诚实信用原则 16、论公序良俗原则 17、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8、论隐名合伙

19、论有限合伙 20、我国时效制度的构建 21、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2、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23、论无权代理 24、论表见代理 25、论复代理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 27、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8、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9、论取得时效 30、论除斥期间 31、论法人人格否认 32、论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33、论过错责任原则 3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35、论意思表示瑕疵与补救 36、论合伙债务 37、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8、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39、论法人财产的有限责任 40、论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41、论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42、论法人名称权 43、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4、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45、论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 46、论民事代理权的滥用 二、物权法 1、论所有权的限制 2、论相邻关系 3、论物权的效力 4、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5、论物权法定原则 6、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 7、论物权公示公信制度 8、论善意取得制度

9、论取得时效制度 10、论物权行为 11、论悬赏广告 12、论典权 1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4、论占有制度 15、论最高额保证 16、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17、论物权的变动 18、论无权处分 19、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合同法 1.论合同的解除 2.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3.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5.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6.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7.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跨境婚姻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跨境婚姻情况汇报 篇一:涉越跨国婚姻现状分析( 某某乡涉越跨国婚姻现状分析 【背景】1979年,某某乡村小组出现了第一例跨国婚姻,20XX年增加至9例,由于各种因素,某某乡境内中越跨境婚姻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跨国通婚人数越来越多,数量大幅度增加,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20XX年至20XX年更显突出…… 【摘要】某某乡境内的跨国婚姻全部是非法婚姻,越南妇女非法入境、非法结婚、非法居留,她们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人身安全、医疗、就业也不能得到保障。同时,也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不良的影响,不利于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的权益保障,不利于地方社会管理。因此,有必要对中越跨国婚姻进行调查分析,探究解决方法和措施。 20XX年8月-11月,某某乡就农村娶越南籍媳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并发了《某某乡农村娶越南籍媳妇家庭情况统计表》,由各村三职干部和村民小组长进村调查并进行统计,

所发统计表(:跨境婚姻情况汇报)60份,收回50份。 一、调查基本情况统计 (一)16岁~45岁未婚男女情况。某某乡16至45岁未婚男女共有1129人,其中男子有731人,女子有398人。有35岁以上的未婚男青年人数465人,其中牛53人、青53人、卡51人、家78人、五51人、冲63人、盘52人、碑64人。某某乡境内不存在35岁以上未婚女青年。 (二)存在大龄男青年的原因:一是文化程度低。因某某乡大部分村寨地处偏远山区,学历低,家庭经济条件差,存在国内娶妻难的问题而成为大龄青年,个人问题得不到解决。二是父母年纪大。大龄青年的父母均已年迈,家里劳动力缺乏,家庭负担繁重,个人问题难以解决。三是外出务工愿望不强烈。受传统观念影响,多数大龄青年没有外出务工的愿望,只愿意在家养猪种地,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成为农村富余男青年,但是随着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农村女青年大都进城务工,男青年个人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三)通婚情况。全乡共有50名越南女子(其中:青8人,牛9人,家2人,五4人,营14人,冲5人,碑6人,卡2人)与本乡男子通婚,均属于自愿结婚。20XX年以前,进入我乡的越南女子仅有9人,而近年来,与越南女子通婚的我乡农村男子数量大幅度增加,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四)通婚男女基本情况。在某某乡农村男子与越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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