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8-12-30发布2019-01-30实施

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监测要求 (8)

6 实施与监督 (1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11)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1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0)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2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上述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杨强、应巍、唐伟、夏阳、卢滨、何校初、井宝莉、杨超、张奇漪、施明才、陈超、沈小东、沈鸿海。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控制、管理、监测和监督要求。

汽车、船舶、飞机等维修行业参照本标准中工业涂装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气浓度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气浓度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8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 38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HJ/T 38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DB 33/2046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3/214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制版、印后加工四大类。

3.2

工业涂装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3

化学纤维制造

用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得具有纺织性能纤维的过程。

3.4

其他行业

除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行业外其他产生、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

3.5

污染源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

3.6

现有污染源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污染源,按现有污染源管理。以下简称现有污染源。

3.7

新建污染源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源。以下简称新建污染源。

3.8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在表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烃(以TH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9

总烃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10

非甲烷总烃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11

乙酸酯类

指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算术之和。

3.12

纺丝油烟

化学纤维制造油剂在纺丝、拉伸、加弹等过程中挥发的油性物质。

3.13

臭气浓度

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3.14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16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7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指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本标准而设立的监控点。一般设立在车间门窗、生产装置及未经处理车间排风口(含车间顶部排风口)外1m处。

3.18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标准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任何1h内最大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19

密闭排气系统

将工艺设备、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20

污染物控制设施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除尘设备、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催化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有效的污染物控制设施。 3.21

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

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污染物的排放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100Q Q -Q P ????=

∑∑)()

()(前前后后前前

C C C (1)

式中:P ——污染物控制设施的总去除效率,%;

C 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 3; Q 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排气量,m 3/h ;

C 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 3; Q 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量,m 3/h ;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大气污染物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控制限值

4.1.2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和其他废气混合排放或混合处理后排放,须按公式(2)将排气筒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放浓度,并以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

C Q C Q C Q 排放排放混合混合

基准基准

(2)

式中:C 基准——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总烃浓度,mg/m 3;

Q 基准——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总烃的排气量,m 3/h ;

C 混合——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其他废气的污染物浓度,mg/m 3; Q 混合——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其他废气的排气量,m 3/h ; C 排放——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 3; Q 排放——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量,m 3/h ; 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为多路时,计算的基准浓度为多路混合的浓度;当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其他废气有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进行计算。

4.1.3 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标准适用最严格的类别。 4.2 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1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3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3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34.2.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4 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4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3

4.3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3.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对废气进行有效的分质收集,同时各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

4.3.2 工艺生产过程中用于集输、储存含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的废水设施,以及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均应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4.3.3 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符合HJ/T 386、HJ/T 388、HJ/T 389、HJ 2000、HJ 2026、HJ 2027等相关技术规范、导则的要求。

4.3.4 企业应按照HJ 944的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不少于3年。

4.3.5 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参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执行。

4.3.6 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根据HJ 819和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排污状况以及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和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开展日常自行监测工作,应将本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作全指标监测。

5.1.2 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 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标准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应满足采样技术要求。

5.1.4 采样平台、采样梯和吊装装置等结构及材料要求应按照GB4053的规定执行,采样平台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不低于1.2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220V、380V 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至少具备2个16A插座和2个10A插座,为监测设备提供电力。

5.1.5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记录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每年第一季度或上半年应做全指标监测,稳定达标的企业,第二季度或下半年开始,至少开展总烃的监测。存在超标现象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环评报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5.2 排气筒监测

5.2.1 排气筒监测采样应满足GB/T 16157、HJ/T 373、HJ/T 397、HJ 691 、HJ905和附录A的规定执行。

5.2.2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h样品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的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以上样品,计算的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

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的平均值。采样要求见附录A。

5.3 厂区内和厂界监测

5.3.1 厂区内和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 55、HJ 194、HJ905和附录A的规定执行。

5.3.2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在车间门窗、装置区及未经处理车间排放口(含车间顶部排风口)下风向下1m,高度不低于1.5m处(车间顶部排风口同水平线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其浓度最大值作为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

5.3.3 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监测,应采用连续1h采样计最大值。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选取浓度最大值。采样要求见附录A。

5.4 自动监控系统

5.4.1 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4.2 列入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或排气量大于20000 m3/h排气筒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装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系统,其他排污单位或排气量小于20000 m3/h排气筒的单位应安装总烃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见附录C。

5.5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中所列的标准执行。

表5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企业必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及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6.3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开展企业执法检查时,采用附录B监测方法的仪器测得的总烃或非甲烷总烃浓度数值,作为判断是否超标的执法依据,其仪器应经过检定或校准合格。

6.4 自动监控系统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按规范运行后获得的有效数据,按照《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规定进行超标判别,作为非现场执法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A.1 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采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废气中的方法。气体采样采用气袋或采样罐采样。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非防爆场所,优先选择便携式测量废气中VOCs的方法(附录B)。

A.2 采样技术要求

在采集样气时,应事先调查典型VOCs排放浓度的采样条件,在VOCs监测点位周边环境中可能存在爆炸性或有毒有害有机气体,现场监测或采样方法及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安全要求。

A.2.1 有组织排放

A.2.1.1 采样点位布设

A.2.1.1.1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废气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应取靠近排气筒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枪和采样管线应为惰性化(如硅烷化等)处理的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A.2.1.1.2 当对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进行监测。

A.2.1.2 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A.2.1.3 采样频次及时段

A.2.1.3.1 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h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20min,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 L;或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A.2.1.3.2 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间不足20min时,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不小于10 L;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A.2.1.3.3 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对于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操作时段内时采样;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停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A.2.1.3.4 当对污染事故排放进行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频次及时段,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A.2.1.4 采样器具

A.2.1.4.1 使用气袋采样应收集10 L或更多的样气,样气应在收集后8h内测量。样气采样方法按照HJ732进行。气袋不得重复使用。

A.2.1.4.2 使用采样罐采样时,收集10L或更多的样气,收集后应尽快分析,也应在20天内测量。样气采样方法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 397中对采样罐的质量控制要求。

A.2.1.4.3 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充分净化,先用空气吹扫2~3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2~3次或清洗系统清洗,经净化后的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线、采样罐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检10%的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其待测组分含量应不大于分析方法测定下限或小于0.5 mg/m3,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A.2.1.5 样气采集

A.2.1.5.1 为防止高沸点有机物在采样枪内凝结,采样枪需加热(有防爆安全要求除外),采样枪前端的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或不锈钢材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材料,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线加热到120℃。

A.2.1.5.2 使用气袋法采样操作应按照HJ 732中的规定执行,采集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80%。使用气袋在高温、高湿、高浓度排放口采集样品时,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在气袋内凝结、吸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分析测试前应将样品气袋避光加热并保持5min,待样品混合均匀后再快速取样分析,气袋加热温度120℃。分析方法或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A.2.1.5.3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GB/T 16157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A.2.1.5.4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

A.2.1.5.5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验证后可用气袋、采样罐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HJ 732中的规定执行。

A.2.2 无组织排放

A.2.2.1 采样点位布设

A.2.2.1.1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HJ/T 55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标准中规定执行;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测靠近厂界的位置。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工作间、装置区、储罐区及未经处理车间排放口(含车间顶部排放口)外,数目和设置参照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

A.2.2.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外1m,不低于1.5m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A.2.2.2 采样频次及时段

A.2.2.2.1 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如硅烷化等)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HJ 759中的规定执行。

A.2.2.2.2 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h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20 min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 L;或者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A.2.2.2.3 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2~4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20 L;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A.2.3 采样记录

应记录以下项目,并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a)采样日期和时间。

b)采样设施的名称及种类,企业使用的主要VOCs的种类。

c)采样场所的状态:示意图、采样位置、排风机和鼓引风机的风量、VOCs处理设备和处理方法、

废气温度等。

d)设施的运行情况。

e)采样条件:采样设备的配置,采样时间,采样气体量等。

A.3 样品运输和保存

A.3.1 现场采样样品必须逐个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失、受热、混淆、泄漏和沾污等影响样品化学性、质控的因素。

A.3.2 用气袋法采集好的样品,应低温或常温避光保存。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样品分析应在采样后8 h内完成。

A.3.3 用采样罐采集的样品,在常温下保存,采样后尽快分析,20天内分析完毕。

A.3.4 冷链运输的样品应在实验室内恢复至常温或加热后,保证与采样时的化学状态下再进行测定。

A.4 安全防护要求

A.4.1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有防爆保护安全要求的危险场所,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择现场采样、监测用电气设备的类型,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按照GB 3836.1或用户规章中的最严、最全规定执行;若不具备现场测试条件的,现场采样后送回实验室分析。

A.4.2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按照GB 3836.1中的规定监测设备开展采样或监测工作。

A.4.3 污染源单位应向现场监测或采样人员详细说明处理设施及采样点位附近所有可能的安全生产问题,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

A.4.4 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严格执行现场作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点位区域为有防爆要求的危险场所,污染源企业应为监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安全工作,确保采样操作和仪器使用符合所有安全要求。

A.4.5 采样或监测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B.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直接或间接使用便携式测量仪器(以下简称“测量仪器”)测量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浓度的测量方法。间接采样按附录A执行。

B.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方法主要依据浙江省DB 33/2046《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B《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 33/214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A《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美国环境保护局标准EPA 25A《氢火焰离子化分析仪测定气体有机物总量》、美国环境保护局标准EPA 25B《非色散红外分析仪测定气体有机物总量》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3199《固定源排放非燃烧过程废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装有催化转换器的非分散红外分析仪》以及日本标准JIS B 7989《废道气体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方法》。

B.3 术语和定义

B.3.1

总烃

指在本方法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在便携式色谱/选择性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结果以碳计。

B.3.2

非甲烷总烃

指在本方法规定的测定条件下,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B.3.3

校准量程

仪器的校准上限,为校准用标准气体浓度值(若多点校准为校准用最高标准气体浓度值)。校准量程(以下用C.S.表示)的选择要适当,所测气态污染物平均浓度应在C.S.的20%-100%之间,不得超过C.S.。

C.S.不能超过仪器的最高量程。

B.3.4

系统示值误差

标准气体经采样管导入仪器得到的测定结果与标准气体浓度值的误差。

B.3.5

转换效率

使用催化氧化技术氧化非甲烷总烃的转换效率。

B.3.6

零点漂移

测量仪器的最小刻度对应的指示值在一段时间内的变化。

B.3.7

量程漂移

测量仪器的最大刻度对应的指示值在一段时间内的变化。

B.3.8

设定流量

测量仪器指定的样气流量,校准气体流量。

B.3.9

响应时间

持续时间由响应滞后时间和上升时间组成,由于引入试验气体,仪表指示达到最终指示值的90%所需的时间。

B.4 方法原理

B.4.1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系统

将被测量样品气体通入氢火焰时产生的离子电流以及浓度的系统,在本标准中被称为FID。

B.4.2 催化氧化-非分散型红外吸收系统

用加热的催化剂将VOCs氧化成二氧化碳,其浓度由红外线的吸收强度测量的系统,在本标准中称为NDIR。

B.5 试剂和材料

B.5.1 零气

用于校准的零气,作为杂质存在的VOCs,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的允许浓度小于0.1 mg/m3。

B.5.2 标准气体

可采用甲烷标准气、丙烷标准气或甲烷和丙烷混合标准气:有证环境标准气体,平衡气为合成空气(氧气21%+氮气79%),浓度按需要而定,不确定度不大于2%。

B.5.3 燃烧气

氢气:纯度≥99.999%,可采用压缩钢瓶气或储氢合金。

B.5.4 气袋

用于气袋法校准仪器和采集。气袋材质为符合HJ 732要求的聚四氟乙烯材质,容积不小于10L。B.5.5 采样罐

用于采样罐法采集。罐的内表面经过惰性化(如硅烷化等)处理,以保证成份在储存中保持稳定,容

积不小于10L。

B.5.6 样品加热箱

用于气袋和采样罐样品的加热,温度控制范围为120±10℃。

B.6 仪器和设备

由采样系统和仪器主机两部份组成。其中,采样系统包括具有滤尘与全程加热及保温装置的采样管线、流量计及其它导气管线等。采样管内衬及导气管线为惰性材料(如硅烷化的不锈钢、硬质玻璃或聚四氟乙烯材质等)。

B.6.1 便携式色谱/选择性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仪器主机包括流量控制单元、色谱/选择性催化氧化-FID检测器、氢气及相关功能测试气体与抽气泵等。

仪器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如下:

——示值误差绝对值:≤3%(浓度<40mg/m3时,≤±5%,以碳计)

——零点漂移:最小量程的±1%

——量程漂移:最小量程的±1%

——仪器响应时间不大于120s

——重复性:最小量程的±3%

——催化氧化效率:95%以上

——样气流量变化的稳定性:最小量程的±2%

——工作条件:环境温度,-10 ℃~45℃,相对湿度小于95%RH。

B.6.2 便携式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检测器

本方法用于不含有经过燃烧处理的排气的测定。

仪器主机包括流量控制单元、NDIR检测器及相关功能测试气体与抽气泵等。

NDIR测量仪器包括基于非分散红外线吸收系统的分析仪以及样气预处理设施,其中有将VOCs氧化成二氧化碳的含有催化剂的流路,以及没有催化剂的流路,通过交替测量每个流路中二氧化碳的浓度来确定VOCs浓度。测量装置由氧化催化剂,卤素洗涤器,气液分离器,泵,测量工具部件等组成。

仪器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如下:

——示值误差绝对值:≤3%(浓度<40mg/m3时,≤5%,以碳计)

——零点漂移:最小量程的±1%

——量程漂移:最小量程的±1%

——仪器响应时间不大于120 s

——重复性:最小量程的±3%

——催化氧化效率:95%以上

——无机碳的影响:最小量程的±6%

——样气流量变化的稳定性:最小量程的±2%

——工作条件:环境温度,-10℃~45℃,相对湿度小于95%。

B.7 采样和分析

B.7.1 测试准备

按照GB/T 16157的要求,设置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连接仪器测试系统,按照指定的顺序打开电源,预热,并将采样系统加热至120±5℃,仪器加热到燃烧炉的温度达到规定值,直到测量仪器稳定。按照GB/T 16157的规定检查测试仪器系统的气密性,合格后方可进行测试。

B.7.1.1用FID进行检测,按照规定的顺序接通电源,在指定的流量或压力下提供FID的燃气和助燃气体后,打开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并预热,直到测量仪器稳定。

B.7.1.2用NDIR进行检测,按照指定的顺序打开电源,预热,直到燃烧炉的温度达到规定值,以及测量仪器稳定。

B.7.2 测量仪器的校准

测量开始时应进行零点和量程调整以及多点校准。校准的零气、量程气体校准要求如下:用于校准的量程气体的浓度应在C.S.的20%-30%和80%-100%,线性度R>0.999。现场测量样品前,需采用标气进行验证,测量误差≤5%。

B.7.2.1 以设定流量向测量仪器中通入零气,待示数稳定后开始零点校准,并将测量仪器的指示值按测量范围调整到零。

B.7.2.2 以设定流量将量程气体通入测量仪,待示数稳定后开始量程校准,并将测量仪器的指示值调整为量程气体的浓度值。再次通入零气和量程气体,确认零点和量程点。示值误差绝对值满足6.1或6.2要求为合格。如果零点和量程点的变化超过最大量程的±5%,则再次执行7.2.1和7.2.2。对于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量仪器,可通过自动校准执行零点调整和量程调整。

B.7.3 样品测定

B.7.3.1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直接测定

将测量仪器采样管前端尽量插入到排气筒的中心位置(图B.1),启动抽气泵,抽取排气筒中的样品气体清洗采样管线3min~5min,待仪器运行正常后即可读数。每分钟至少记录一次测试数据,取5min~10min 平均值作为一次测定值。

正常生产周期内,若排气筒排放时间大于1h的,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测试3次~4次,取多次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或者连续测试1h,以1h测试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正常生产周期内,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0min且小于1h的,可以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测试2次~4次,取多次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或者在排放时段内连续测试,以测试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正常生产周期内,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等于10min的,应在排放时段内连续测试,以测试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1.采样探头 2.零气和标气入口 3.滤尘器(废道内或废道外) 4.采样管 5.采样泵(也可放置检测器后) 6.旁路(可选) 7.功能测试用测试气体入口 8.检测器 9.数据处理系统10.加热室

图B.1 有组织排放废气现场测试示意图

B.7.3.2 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直接测定

按照本标准规定要求设置采样点,按7.3.1规定对无组织废气浓度进行直接测定。

B.7.3.3 气袋和采样罐采样法现场测定

对于不适宜使用测量仪器直接测定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按附录A规定用气袋或采样罐采集样品(见图B.2),采样频次按7.3.1规定执行。

在采样前先抽取样品气体清洗聚四氟乙烯内衬气袋2次~3次后再采集样品,样品采集后避光保存,置于样品加热箱加热至120±5℃,就近安全场所连接测量仪器进行现场测试。

B.7.4 仪器性能再验证

B.7.4.1 完成测量后,根据需要将零气流入测量仪器,以净化流路。

B.7.4.2 测量完成后,根据每个测量仪器的标准,通入零气和量程气体,确认测量过程中产生的零点和量程点的变化。当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超过最大量程的±5%时,则测量结果无效,按照7.2进行校正后,再次进行测量。

B.7.4.3 测试结束后,需通入标准气体再次验证测量仪器性能,若示值误差绝对值不符合6.1或6.2要求,则废气现场测试结果不可用,需重新对仪器进行校准测试。

B.7.5 测量结果记录和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和时间,使用的测量仪器,测量范围,校准气体浓度,测量结果(测量值,稀释率等)。当测定结果小于1mg/m3时,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当测定结果大于等于1mg/m3时,保留两位有效数字。按照稀释测量方法,所得到的值乘以稀释倍数的值作为样品的浓度。

1.排气筒 2.玻璃棉过滤头 3.加热采样管 4.连接管路 5.快速接头阳头 6.快速接头阴头 7.采样气袋 8.真空箱 9.阀门 10.活性炭过滤器 11.抽气泵

图B.2 真空箱气袋法采样装置示意图

B.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B.8.1 应选择抗负压能力大于排气筒负压的测量仪器或采取措施降低负压的影响,以避免测量仪器采样流量减少,导致测定结果偏低或者无法测出。

B.8.2 测量仪器的各组成部分应连接可靠,测定前后应按照要求检查仪器的气密性。

B.8.3 测试系统在测试过程中应全程伴热,保证样品在管路中无冷凝。

B.8.4 测定前后应按照要求进行零气检验和校准气体检验,计算测定的示值误差,并定期检查仪器的系统偏差,若示值误差不符合6.1或6.2要求,应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的修复维护,直至满足要求后方可开展监测。

B.8.5 气袋法或采样罐采集样品前,应抽取20%的采样容器进行空白检验,当采样数量少于10个时,应至少抽取2个检验,空白检验其平均浓度应小于样品浓度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每批样品分析前至少分析一次空白,空白分析结果应小于方法检出限。

B.8.6 现场监测,应每批次样品至少采集10%以上的平行样品,要求平行样相对偏差不大于20%。B.8.7 测量仪器应显示当前催化氧化单元催化效率,当催化效率低于95%时,需要更换催化剂。

B.9 结果计算与表示

B.9.1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干基标准状态,有关计算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B.9.2 计算的结果的有效数字按 GB/T 817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八月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起草人: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

目录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 2.1 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2) 2.2 表面涂装行业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水平提高的需要 (3) 2.3 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完善标准体系的需要 (4) 3 山东省表面涂装行业概况 (5) 4 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2) 4.1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12) 4.1.1 加工纸制造 (12) 4.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 (14) 4.1.3 金属制品 (16) 4.1.4 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 (18) 4.1.5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9) 4.1.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0) 4.1.7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23) 4.1.8 电子产品制造 (25) 4.1.9 仪器仪表制造业 (28) 4.1.10 金属制品、机械、设备、汽车修理 (30) 4.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34)

4.2.1 源头控制 (34) 4.2.2 末端治理 (35) 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41) 5.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41) 5.1.1 美国 (41) 5.1.2 欧洲 (45) 5.1.3 日本 (48) 5.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50) 5.2.1 国家标准 (50) 5.2.2 其他省市标准 (50)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2) 6.1 适用范围 (52) 6.2 术语及定义 (52) 6.3 实施时间 (52) 6.4 控制指标选取 (53) 6.4.1有机污染物控制指标选取 (53) 6.4.2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指标选取 (56) 6.4.3 标准框架的确定 (57) 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制定依据 (59) 6.5.1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59) 6.5.2 有组织排放速率限值 (69) 6.5.3 无组织浓度限值 (7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精编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工程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分析

工程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分析 发表时间:2017-07-24T16:24:08.407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9期作者:殷江 [导读] 摘要:柴油机以其热效率高、油耗低、扭矩特性好、可靠性高、使用寿命长、运行成本低等优点,在工程机械中得到广泛使用。 天津市机动车排污检控中心天津 300191 摘要:柴油机以其热效率高、油耗低、扭矩特性好、可靠性高、使用寿命长、运行成本低等优点,在工程机械中得到广泛使用。作为非道路用发动机的主体,工程机械柴油机的排放污染不容忽视。近年来,在道路机动车排放收紧控制的同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日益严重,有必要进一步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以减轻由于此类机械设备保有量和使用量的不断增长给环境带来的压力,早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关键词:工程机械;柴油机;排放标准 导言 柴油机是工程机械广泛使用的原动力,为了有效控制其尾气污染,发达国家对非公路发动机的排放控制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但在北京等重点城市已经开始关注并治理工程机械排放的污染问题。为了实现达标排放,经过近十余年来的研究与开发,大量新技术已应用于柴油发动机的排放控制,为环保型工程机械的发展奠定了可靠的技术基础;并为施工部门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排放清洁、节省能源的工程机械。 1、国外排放法规现状 目前全球的排放法规有日本、欧洲、美国三大体系。这三个体系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虽不相同,但对于控制的有害成分(CO、HC、NOx、PM)是一样的。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三大体系在非道路用设备上,通过协调已经有了统一的趋势,并且开始修改标准相互包容。由于各国发展水平不同,执行标准时间有着较大的差别,设备制造企业必须注意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要求。设备的使用者也必须注意在选择这些设备和使用地点时是否满足这些要求?否则将会遇到麻烦。 2、我国非道路用发动机的排放标准 2.1我国非道路用发动机排放普查工作和标准起草工作已启动多年,由于太多的发动机厂不能达标,使得国标无法出台,仅在1999年发布了一个行业标准JB8891-1999,这个排放标准是一个过渡标准,到2002 年达到相当于欧洲 0准备阶段水平,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上基本没有执行。可喜的是北京地区非道路用发动机排放标准DB11/2003,已于2003年颁布并执行,它为国家标准的出台做好了准备。从这个标准我们可以看到,它与欧洲标准的限值基本一样,只是在执行时间上晚几年。这为我国的产品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做好了技术准备。不能满足欧洲 -号的非道路用的柴油机及其设备将不能进入北京地区销售和使用,这对于落后的产品无疑是一个沉重打击。 2.2我国于2007年发布了非道路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现阶段执行的是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中的中国第三阶段(以下简称非道路国Ⅲ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国Ⅲ标准要求的柴油机。其中农用与工程机械,根据近期环保部公告,延至2016年12月1日,即2016年12月1 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与工程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国Ⅲ标准要求的柴油机。第四阶段尚未确定生效日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3、非道路国Ⅲ标准的特点 非道路国Ⅲ标准特点相比第二阶段,非道路国Ⅲ标准具有如下特点: 3.1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不论是道路车辆还是非道路车辆,其所带来的污染是基本相同的,主要是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柴油机废气中含有 150~200 种不同的化合物,其中对人危害最大的有 CO、HC、NOx及颗粒物。这些污染物对人体的健康损害非常严重,刺激呼吸道、使支气管炎及呼吸困难的发病率升高、肺功能下降。 第三阶段,增加了560 k W 以上柴油机的控制要求,560 k W 以上的柴油机主要应用于大型矿山机械、发电机组等,虽然数量较少,但考虑到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需要,也应对其进行控制。从第二阶段过渡到第三阶段,主要是加严了HC+NOx的控制要求,而 CO和PM 的限值,在37 k W 以下的柴油机上有所加严,37 k W 以上各功率段的柴油机限值没有变化。 3.2增加了新的术语和定义。 所增加的新术语和定义如下:试验循环(test cycle):指柴油机在稳态工况或瞬态工况(NRTC试验)下按照规定的转速和扭矩进行试验的程序。NRTC 试验(non-road transient cycle):此为第四阶段标准相关术语,指按非道路国Ⅲ标准中附件BE规定,包含1 238个逐秒变换工况的试验循环。基准转速nref(reference speed):此为第四阶段标准相关术语,指按照GB 17691-2005 标准附件BB中所述的,NRTC试验相对转速100%点所对应的实际转速值。有效寿命(useful life):指保证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及其排放控制系统(如有)的正常运转并符合有关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限值,且已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的使用时间。替换用柴油机(replacement diesel engine):指仅以更换部件为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新柴油机。替换用柴油机应满足被替换柴油机制造当时的排放要求。 3.3增加了耐久性要求。耐久性要求是发动机排放标准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重型柴油车、轻型柴油车都有耐久性要求。通过耐久性要求,更好地保证车辆在更长的使用时间内,发动机的排放状况一直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有效避免了由于排放控制部件严重劣化造成排放过高的现象,真正保护了环境,并能提高企业对自己产品的质量要求,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标准增加了耐久性要求,其耐久性的最短运行时间或者等效运行时间不低于规定的柴油机有效寿命的25%,并确定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排气污染物的比排放量,乘以按照非道路国Ⅲ标准中附件 BD.2.9 条所确定的劣化系数(安装排气后处理系统的柴油机),或加上按照非道路国Ⅲ标准中附件 BD.2.10 条所确定的劣化修正值(未安装排气后处理系统的柴油机),结果都不应超出规定的限值。 3.4优化了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在生产一致性抽查时可以选择如下方法和判定准则:从批量生产的柴油机中随机抽取 3 台样机,制造企业不得对抽样后用于检验的柴油机进行任何调整,但可以按照制造企业的技术规范进行磨合。若抽取的3 台柴油机各种污染物比排放量结果均不超过非道路国Ⅲ标准第5 条规定限值的1.1 倍,且平均值不超过限值,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查合格。若3 台样机中有任一台样机的某种污染物比排放量超过限值的1.1 倍,或平均值超过限值,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3.5增加了催化转化器的要求。对于装用含有贵金属催化转化器的柴油机,试验前,制造厂家应单独提供两套相同的催化转化器,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应任选一套进行耐久性试验;另一套按HJ509-2009的规定检测其载体体积及各贵金属含量[4],测量值不应表 2 耐久性时间要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标准编号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国标准 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现行状态现行

目录 .1相关文件 .?容 .?围 .2标准 .3概念 .4技术 .5数据 .6排放标准 相关文件 编辑 现行状态:现行(查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2]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柴油机排放的环境保护

柴油机排放的环境保护 赖可坚邹颂宇田少民 工程机械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三:一是柴油机的废气排放物对大气的污染;二是噪声对人居环境的污染;三是废油、废水对土壤或地表水的污染。其中,尤以废气排放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最大。 1、废气中的污染物及其危害 柴油机排放的废气中包含有气态、液态及固态的污染物。气态污染物中含有CO2、CO、H2、NOx、SO2、HC、氧化物,有机氮化物及含硫混合物等;液态污染物中含有H2SO4、HC、氧化物等;固态污染物有碳、金属、无机氧化物、硫酸盐,以及多环芳烃(PAH)和醛等碳氢化合物。 上述污染物中,最主要的是CO、HC、NOx以及固体微粒(PM)。CO 是柴油不完全燃烧产生的无色无味气体;HC也是柴油不完全燃烧和气缸壁淬冷的产物;NOx是NO2与NO的总称,它们都是在燃烧时空气过量、温度过高而生成的氮气燃烧产物,NO在空气中即被氧化成NO2,NO2呈红褐色并有强烈气味;PM是所排气体中可见污染物,它是由柴油燃烧中裂解的碳(干烟灰)、未燃碳氢化合物、机油与柴油在燃烧时生成的硫酸盐等组成的微粒,也就是我们常见的由排气管冒出的黑

烟。相对汽油机而言,柴油机的CO和HC排放量较少,主要排放的污染物是NOx和PM。 CO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后,会同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血液中的氧交换机制,使人缺氧而损害中枢神经,引起头痛、呕吐、昏迷和痴呆等后果,严重时会造成CO中毒。 HC中含有许多致癌物质,长期接触会诱发肺癌、胃癌和皮肤癌。 NO2刺激人眼黏膜,引起结膜炎、角膜炎,吸入肺脏还会引起肺炎和肺水肿。 HC和NOx在阳光强烈时的紫外线照射下,会产生光化学烟雾,使人呼吸困难、植物枯黄落叶、加速橡胶制品与建筑物的老化。 PM被吸入人体后会引起气喘、支气管炎及肺气肿等慢性病;在碳烟微粒上吸附的PAH等有机物,更是极有害的致癌物。 2、柴油机的排放标准 为了控制废弃污染,许多国家都制订了相应的环保法规和排放污染物防治的技术政策,以及控制排放污染物限制的技术监督标准。欧盟柴油机稳态试验(试验程序ESC)时的排放标准如附表所示。 我国已于2000年实施了“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7691-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可见污染物限制及测试方法 (GB3847-1999)”等排放标准。这些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等效采用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有关汽车排放控制的全部技术内容,这意味着我国对新车的排放要求已达到欧洲90年代初期水平,比旧有的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编制说明 (报审稿)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标准制定主管部门: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标准编制牵头单位: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协作单位: 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 主要起草人员: 储险峰、陈谊、钟鸿雁、康长安、邹新、徐洁、罗小龙、于雯、刘敏、李文辉、胡巍。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1.1任务来源 (1) 1.2标准编制过程 (2)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5) 2.1印刷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 (5) 2.2标准制定必要性 (6) 3 印刷业发展概况 (14) 3.1印刷业行业分类 (14) 3.2我国印刷业发展概况 (14) 3.3江西省印刷行业概况 (16) 4 印刷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0) 4.1印刷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0) 4.2印刷行业VOC S末端治理防治技术 (25) 4.3我省印刷企业VOC S 排放现状 (28) 5标准制定原则及思路 (36) 5.1标准制定的原则 (36) 5.2技术路线 (37)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8) 6.1标准的适用范围 (38) 6.2标准的结构框架 (39) 6.3术语与定义 (39) 6.4污染控制标准值形式 (42) 6.5污染因子的选择 (43) 6.6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及依据 (46) 6.7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4) 6.8监测与监控要求 (65) 6.9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 (66) 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69) 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69) 7.2实施本标准的技术分析 (6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 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 ( 浓度 )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 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 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是 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 是国 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 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8-12-30发布2019-01-30实施

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监测要求 (8) 6 实施与监督 (1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11)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1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0)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2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上述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杨强、应巍、唐伟、夏阳、卢滨、何校初、井宝莉、杨超、张奇漪、施明才、陈超、沈小东、沈鸿海。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部分表面涂装行业》解读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16浏览次数:来源:作者:为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发布,将于2018年10月23日起实施。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该标准编制的背景、主要思路、技术可行性等,现做以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化工生产、燃料涂料制造、溶剂涂料使用等过程,部分VOCs 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表面涂装行业的涂装工序属于溶剂涂料的使用过程,是环境空气中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我省是表面涂装行业大省,除汽车制造、家具制造、铝型材工业外,我省具有涂装工序并产生VOCs排放的规模以上涂装企业(不含汽车修理与维护)有1000余家。表面涂装相关企业使用的溶剂和涂料种类繁多且用量大,部分企业生产车间及涂料贮存车间密闭性较差,且未能配备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导致VOCs排放量大,并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因此,制定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标准对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有什么特点 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与涂料类型和涂装技术有关。涂装相同面积

时,使用油性涂料产生的VOCs最多,水性涂料次之,粉末涂料最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产生的VOCs最多,静电喷涂和刷涂等工艺产生的VOCs较少。我省多数表面涂装企业生产过程中仍然使用油性涂料和空气喷涂技术,导致VOCs排放量大。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量与车间密闭性及末端治理措施也有很大关系。很大一部分表面涂装企业的生产车间为半封闭形式,生产设备分布不集中,部分企业只对污染较集中、较严重的喷漆工位、烘干工位等工位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而大部分有机废气仍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且部分企业未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或仅安装水吸收、活性炭吸附等简易VOCs治理设施,对VOCs处理效率较低,使VOCs排放量高。 三、目前表面涂装行业可行的VOCs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表面涂装行业VOCs废气治理可分为防、治两条途径。“防”主要是源头控制,即通过提高低有机溶剂含量的环保涂料(水性涂料或粉末涂料)的使用比例,改进涂装工艺技术(静电喷涂、刷涂、滚涂等),研发智能化涂装测试线,涂装车间充分密闭等方法,减少VOCs产生。“治”主要是对涂装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结合省内典型表面涂装企业实地调研和资料调研结果,表面涂装行业VOCs废气较高效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催化燃烧(RCO)和高温焚烧(RTO)等。 从我省表面涂装企业涂装工艺水平、污染控制技术及调研实测数据来看,企业采取原料调整、改进喷涂工艺或喷涂技术、配套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等方式完全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 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 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 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 精选

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 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 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 准》 (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 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 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 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 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 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日均值 ) 精选

国外现行和未来的非道路车辆用柴油机排放法规

国外现行和未来的非道路车辆用柴油机的排放法规 应用开发部程克英 非道路车辆也称非道路行走式机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道路行走式机械的生产量和保有量迅速增长,出口量也与日俱增。环境和出口的要求,实施对非道路行走式机械排放的限制迫在眉睫,国家环境保护局已经委托济南汽车检测中心负责,重庆汽车检测中心协助制订我国《非道路行走式机械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等效采用欧盟非道路车辆排放法规也是大势所趋。因此,笔者根据最近从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动机排放试验室,AVL、RICARDO等单位收集的欧洲、美国和日本非道路车辆排放法规有关资料整理编写了这篇文章,并附上欧洲车用柴油机第Ⅲ/Ⅳ阶段的排放法规供参考使用。 一. 欧洲非道路车辆排放法规 第一部欧洲非道路车辆排放法规发布于1998年2月27日(97/68/EC指令),该法规的细则对非道路车辆用柴油机按输出功率范围规定了第Ⅰ阶段和第Ⅱ阶段的排放限值和实施时间。第Ⅰ阶段在1999年开始实施,第Ⅱ阶段从2001到2004年按实施输出功率范围分步实施。 法规所覆盖的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空压机组,装载机、挖掘机、叉车、路面养护机械、扫雪机、机场路面机械、汽车起重机等。农业和森林用拖拉机采用同一排放限值,但是执行时间按2000年5月22日的2000/25/EC指令,船用、铁路机车、飞机、发电机组不包括在第Ⅰ/Ⅱ阶段内。 2002年12月9日欧洲理事会采用的2002/88/EC指令,并对97/68/EC指令进行了修改,补充了对于19kW以下小型汽油机的排放限值,指令也把第Ⅱ阶段排放法规扩大应用到恒转速发动机上。 2002年12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对非道路车辆用发动机第Ⅲ/Ⅳ阶段排放标准的建议(COM(2002)765),并且在2003年10月为欧洲理事会所修改,第Ⅲ阶段排放标准从2006年—2012年,第Ⅳ阶段排放标准从2014年开始执行。第Ⅲ/Ⅳ阶段排放标准对第Ⅰ/Ⅱ阶段所覆盖的发动机的类型做了补充,除第Ⅰ阶段和第Ⅱ阶段所覆盖的发动机外,还包括了铁路机车,内陆船用发动机用发动机。第Ⅲ/Ⅳ阶段排放法规仅用于新的车辆和设备,已经在用的机械仍按第Ⅰ阶段和第Ⅱ阶段法规,一直到发动机被代替为止。 ●欧盟第I/II阶段非道路车辆柴油机排放细则 欧盟第I/II阶段非道路车辆柴油机排放细则见表1

第七批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模板

附件5: 第七批 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 (下文出现的”*”代表随机变动实号, ”( *) ”代表随机变动实号 或虚号) 1、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HFC1091K2T 载货汽车HFC1091K2R1T 载货汽车 HFC5091XXYK2T 厢式运输车HFC5091XXYK2R1T 厢式运输车 发动机: CY4102-C3D ( 东风朝阳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 喷油泵型号: CB18( BOSCH) 喷油器型号: CRI2.0( BOSCH) 增压器型号: GT25( HONEYWELL TURBOCHARGING SYSTEMS SHANGHAI) 或HP55( 宁波天力增压器有限公司) 或HP60S( 寿光市康跃增压器有限公司) 或 发动机: YZ4DB1-30( 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 喷油泵型号: WP2110135S461( 成都威特电喷有限责任公司) 喷油器型号: CKBAL85P939( 北京亚新科天纬油泵油嘴股份有限公司) 增压器型号: SJ60F-1YC( 潍坊富源增压器有限公司)

2、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HFC5040XWTK2T 舞台车HFC5040XWTK2RT 舞台车 发动机: HFC4DA1-2B1(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喷油泵型号: CP1H( 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喷油器型号: CRI2.0( 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增压器型号: HP55( 宁波天力增压器有限公司) 3、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ND4180A35J7 牵引车 发动机: WP10.290(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喷油泵型号: 13024963( BOSCH公司) 喷油器型号: ( BOSCH公司) 增压器型号: GT42( 霍尼韦尔涡轮增压系统( 上海) 有限公司) 或HX50( 无锡霍尔塞特工程有限公司) 或 发动机: WP10.336(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喷油泵型号: 13024963( BOSCH公司) 喷油器型号: ( BOSCH公司) 增压器型号: GT42( 霍尼韦尔涡轮增压系统( 上海) 有限公司) 或HX50( 无锡霍尔塞特工程有限公司) ND4250B34J7 牵引车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6.07.01) 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测定项目的确定 (2) 5 监测方法的选择 (2) 6 采样技术要求 (3) 7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5) 8 结果与计算 (6) 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标准监测方法表 (1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特征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表 (15) 附录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流程 (16)

2020年度第十四批达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重型柴油车

2020年度第十四批达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重型柴 油车 (下文出现的“*”代表随机变动实号,“(*)”代表随机变动实号或虚号) 1、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CHD5071TXSQLE6 洗扫车 CHD5072GQXQLE6 护栏清洗车 发动机:4KH1CN6LB(主发动机)(庆铃五十铃(重庆)发动机有限公司) 喷油泵型号:CB18 (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 喷油器型号:CRI1-18 (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 增压器型号:HE150eWG (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 OBD型号:EDC17C81 (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 催化转化器(ASC):QL4KCN6-ASC (博世汽车系统(无锡)有限公司) SCR排气处理器型号:QL4KCN6-SCR (博世汽车系统(无锡)有限公司) DPF排气处理器型号:QL4KCN6-DPF (博世汽车系统(无锡)有限公司) DOC排气处理器型号:QL4KCN6-DOC (博世汽车系统(无锡)有限公司) EGR型号:LS28EB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CR系统尿素计量泵型号:QL4K 6-5 (博世汽车系统(无锡)有限公司) NOX传感器型号:前:EGS-NX;后:EGS-NX (前:博世汽车系统(无锡)有限公司;后:博世汽车系统(无锡)有限公司) 在线监控车载终端:AE64-F4D (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或 发动机:4JB1-TFH40(副发动机)(庆铃五十铃(重庆)发动机有限公司) 喷油泵型号:QL16CRP0 (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喷油器型号:QL16CRI1 (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 Z60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201—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2015-05-13发布2015-07-01实施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排放控制要求 (3) 5监测与检测 (5) 6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7)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印刷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磊、王敏燕、潘涛、栾志强、张伟、邵霞、任玉成、李国昊、高喜超、刘木兴、任培芳、袁勋、闫磊、李靖、何万清、王海林、高美平

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

附件3: 2009年度第四批 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下文出现的“*”代表随机变动实号,“(*)”代表随机变动实号或虚号) 1、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HFF6111K06D 客车 发动机:ISLE+280(康明斯公司) 喷油泵型号:CCR1600(康明斯公司) 喷油器型号:0 445(BOSCH) 增压器型号:HX40W(HOLSET) HFF6121K82D 客车 HFF5161XCX 采血车 发动机:CA6DL1-32E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喷油泵型号:HP-O(DENSO) 喷油器型号:G2(DENSO) 增压器型号:GT37(霍尼韦尔涡轮增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或 HX40W(无锡霍尔塞特工程有限公司) 或 发动机:WP10.336(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喷油泵型号:13024963(BOSCH公司) 喷油器型号:612600080618(BOSCH公司) 增压器型号:GT42(霍尼韦尔涡轮增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或 HX50(无锡霍尔塞特工程有限公司) 或 发动机:WP10.336N(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喷油泵型号:13024963(BOSCH公司) 喷油器型号:612600080618(BOSCH公司) 增压器型号:GT42(霍尼韦尔涡轮增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或 HX50(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 或 发动机:YC6L310-30(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喷油泵型号:CRCPN2(BOSCH) 喷油器型号:CRIN-A38(BOSCH) 增压器型号:HX40W(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 或 发动机:YC6L330-30(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喷油泵型号:CRCPN2(BOSCH) 喷油器型号:CRIN-A38(BOSCH) 增压器型号:HX40W(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