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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区工商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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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上海市普陀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普陀区税务局派出机构14个: ●第一税务所 负责征收大厅有关业务。 地址:北石路579号210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358 ●第二税务所 负责税收风险管理。 地址:北石路579号325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312 ●第三税务所 主要负责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地址:普陀区千阳路220号(近同普路) 邮编:200333 电话:60259500 ●第四税务所 负责部分商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地址:北石路631号1302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00682 ●第五税务所 除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事项、出口退免税、非居民管理及个体工商户管理等特定事项外的依申请涉税事项统一审批工作,主要负责相关材料逻辑性审查。 地址:北石路579号236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460 ●第六税务所 负责市场、个体工商业户、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税收征管。 地址:同普路1220号(近千阳路)同普大厦二楼 邮编:200333 电话:60259550 ●第七税务所 负责外资商业、出口退税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外地在沪施工企业、住宿、餐饮、金融业、委办局所属企业的税收征管。 地址:北石路579号402室 邮编:200333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第八税务所 负责部分商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地址:北石路579号230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412 ●第九税务所 负责桃浦镇地区税收征管。 地址:武威路728号 邮编:200331 电话:62848206 ●第十税务所 负责长征镇地区税收征管。 地址:真光路798弄49号501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814117 ●第十一税务所 负责纳税评估。 地址:铜川路1321号区机关大院新建2号楼1317室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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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 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清理认定,非正常户税务管控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稽﹝2005﹞7号 【发文日期】2005-03-01 【实施时间】2005-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做到“户管清”,根据国税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共履行纳税义务的,则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薄》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非正常户”的处理 (一)对现有“非正常户”的处理 各分局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现暂挂户、强挂户全部归并到“非正常户”(代码 为:40);被列入“非正常户”期限达3个月的,一律归到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证件失效”类(代码为:60)。 请各财税分局按上述要求,即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3 月15日前上报市局稽管处;各区县税务局按上述要求,在4月底前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5月底前上报市局稽管处。 经清理后,属市财税一、二、六、八分局核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企业,由市局于4

月初作为历史资料按户管划分原则,分别移送给相关税务分局纳入追踪管理。 (二)对新认定的“非正常户”处理 1.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说明原因,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理以前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并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书》,经税务分局核准后,解除其“非正常户”恢复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由基层税务所填写《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效表》,经税务分局审核后,对其作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处理,但对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分局应将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企业名称在本局的征收大厅中张贴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今后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统一命名为:“非正常户”(代码为:40),不再出现暂挂户、强挂户等名称。“非正常户”的认定、解除、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等信息应在CTAIS中及时进行维护。 三、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的追踪管理 (一)对已作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又来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税务分局应先对该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报经税务分局批准后,由专人再按照新办税务登记的程序实施管理。 (二)对已作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但尚有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各税务分局必须落实专人做好跟踪调查,每半年一次到原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每次检查结果存入纳税人档案。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非正常户”的认定、清理是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之一,各税务分局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税务登记户数、信息的准确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完整版)上海工商局章程范本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

北京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企业以外其他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名称登记,并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有关投资人资格请参阅本告知单关于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局登记。 国有独资公司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区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且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独资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2、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沪(精)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2]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政策落实,推进税收依法行政,市局制定了《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政策落实,推进税收依法行政,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税务系统建立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税收政策全面贯彻、有效落实的工作机制。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及时查找税收执法行为存在的不足,通过执法督察、整改提高,确保税收政策得到充分落实。 二、组织领导 本市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由市局局长室领导,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市局督察内审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监察室和各业务处室共同参与。各税务分局参与配合,共同做好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查找问题 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各税务分局共同参与配合,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查找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税政管理工作,以及办理“纳税服务呼声”、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涉税信访投诉、答复本市政协委员提案或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等工作中,获取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有关情况; 二是在重大结构性减税政策和热点税收政策中,选取税收政策项目,在征管科技处支持下,依托税收征管系统,抽取相关征管信息,会同有关处室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三是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税收政策中,选取税收政策项目,定期分政策项目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听取纳税人对落实税收政策情况的意见,主动接受纳税人对落实税收政策工作的评议,查找可能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四是市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结合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适时通过委托独立调查机构、组织特邀监察员明查暗访等方式,查找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政策落实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为使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更有针对性,本项工作查找的问题应主要集中在因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到位而导致的税收政策难以落实的情况。 市局政策法规处根据上述情况汇总梳理、查找问题,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针对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问题提出执法督察建议。 (二执法督察

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各区(县)金融办

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

2016年上海市工商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标准版本

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2)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2)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3)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4)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4)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5) 第八章资金托管 (9) 第九章入伙与退伙 (10)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12)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2)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14)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14)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上海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合伙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合伙企业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九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 (二)有限合伙人:,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 第十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本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工商局范本样本

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工商局范本

上海人和天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剪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上海市宝山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地址一览 宝山区税务分局设有以下税务所: ●宝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负责全区纳税人非贸出证、IC卡升级、有奖发票兑奖、轻便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征收;负责全区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管理、金税事项管理、发票管理以及票证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内各类涉税事项的受理与回复;负责接受纳税人现场咨询,在办税服务厅开展税法宣传工作;负责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一税务所下设二个办税服务厅,分别为: 铁山路办税服务厅 地址:铁山路988号 邮编:200940 电话:33798147 沪太路办税服务大厅 地址:沪太路6600号(近七号线罗南新村站) 邮编:201908 电话:36513108 ●宝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房产建筑业管理所,主要负责区域内房产开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宝钢集团、中冶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除外)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沪太路6600号 邮编:201908 电话:36513176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宝山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主要负责友谊街道、个体户,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宝林八村101号上海友谊商务中心 邮编:201999 电话:56105160 ●宝山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大企业所,主要负责两大集团(宝钢集团、中冶集团)所属企业和部分航运开发区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湄浦路300弄2号 邮编:201900 电话:56601602 ●宝山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主要负责张庙街道、庙行镇企业、个体户,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呼兰路1059号 邮编:200431 电话:56766726 ●宝山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主要负责月浦镇镇村办企业、个体户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蕴川路3999号 邮编:200941

天津市各工商局地址、电话

天津市工商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38号 电话:(022)24462840 河东工商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电话:24010106 河西工商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宾友道18号电话:28016216 和平工商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电话:23040058 河北工商局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自由道58号电话:24467553,24032095 南开工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电话:27574394 西青工商局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新华道139号电话:27392006、27391124 东丽工商局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先锋路14号电话:24390822 红桥工商局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政府西配楼电话:26374203 北辰工商局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欢颜里北侧电话:26390578 大港工商局地址:天津市大港区振兴路4号电话:63378095、63378053 塘沽工商局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2段361号电话:25895229 津南工商局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红旗路电话:28390920 武清工商局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雍阳西道67号电话:29345525、29341265 汉沽工商局地址:天津市汉沽区河西区三经路商贸城对面电话:25692833 静海工商局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胜利大街37号电话:28942072

宁河工商局地址: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49号电话:69591358、69596487 宝坻工商局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东城南16号电话:29243833 蓟县工商局地址:天津市蓟县城关镇兴华大街23号电话:29143151 开发工商局地址:天津市开发区宏达街19号电话:25202707 保税工商局地址: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202室2 电话:5762084 园区工商局地址: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二楼电话:23709450 空港分局工商局地址:天津市空港加工区电话:2576117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15 编辑时间:2011-3-15 实施时间:2011-3-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期准备事项 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 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4.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上报《用户调查表》。 5.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读卡器、税控IC卡、用户卡及税控盘等办理税控装置的重新发行。 6.提供上门申报纳税账户或电子申报纳税账户。 五、其他 1.电子申报企业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停止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申报。 2. 防伪税控企业收到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180日内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方能抵扣;收到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税号增值税专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2.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22号令,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详见附件)。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市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产品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开业前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时,依照有关规定对消防产品进行检查;对发现消防产品使用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依法予以处理;受理消防产品使用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安经侦部门应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以下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生产或销售两种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经营数额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尚未销售和已销售产品总金额达15万元以上的;其他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 (三)公安治安部门应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以下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伪劣消防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伪劣消防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的;伪劣

上海工商局颁出首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015年10月上海公司注册新政发布:https://www.sodocs.net/doc/197785231.html,/news/785.html 上海工商局颁出首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上海首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颁出 22家企业有了唯一“身份证号” 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将加快推进,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上海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22家企业成为首批“尝鲜者”,拿到了新版、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这也将是企业今后在全国唯一的“身份证号”。 这张新版的营业执照,在醒目位置标注了新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变原来的“注册号”,数字从15位增加到18位,分别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和校验码五部分组成,其余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信息都没有变化。 上海创客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学勤告诉记者,原先企业三证,也就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尽管都代表同一家企业,但在办理很多业务时,比如银行开户、缴纳社保费、办理车辆登记,甚至员工休假办签证,往往都会被要求提供三证。“三证合一”改革将大大节省企业的行政和时间成本。 现在,新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表着企业唯一身份,可以在全国通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处处长俞培刚介绍,根据改革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和推广“一照一码”,实现各地各领域互认互通,确保各个环节畅通无阻。而对于上海众多存量企业关心的如何“换领新证”,他说,过渡期到2017年年底,此前,企业都可以申请换证。 存量的企业要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话,申请人可以持有他原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工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窗口,填报换证申请表,当场就可以拿到新的营业执照。 作为上海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举措,“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进一步简化了市场主体准入。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介绍,下一步,工商部门将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尽快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

北京市各区县工商局联系方式一览表

北京市各区县工商局联系方式一览表 海淀区工商局海淀区倒座庙9号 62566219 办公室海淀区倒座庙9号 62566219 个体科海淀区倒座庙9号 62559214 财务科海淀区倒座庙9号 62562952 人教科海淀区倒座庙9号 62557506 法制办公室海淀区倒座庙9号 62557507 青龙桥综合工商所海淀区书村厢黄旗61号 62983089 四季青工商所海淀区西黄庄 68420872 学院路工商所海淀区清华东路2号 62312964 海淀综合工商所海淀区海淀稻香园粮店2层 6262548562625484 北太平庄工商所海淀区北太平庄农贸市场南侧 62013494 甘家口工商所海淀区东钓鱼台甲7号 68584067 万寿路工商所海淀区复兴路沙沟2号 八里庄工商所海淀区八里庄又一村62号 68454848 清河综合工商所海淀区小营环岛西 6292539562915667 温泉工商所海淀区温泉乡白家滩 62456882 双榆树工商所海淀区双榆树东里4号楼上 62531946 北下关工商所海淀区学院南路47号 62257685 大钟寺市场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6号 62244175 紫竹院工商所海淀区广洼街甲9号 6848335768483358 天成市场管理所海淀区白石桥路54号 62176175 北太平庄市场所海淀区北太平庄农贸市场内 62045918 开发区工商所海淀区开发区总部六楼 62543311 丰台区工商局丰台镇东安街三条6号 63813924 办公室丰台镇东安街三条6号 63813921 值班室丰台镇东安街三条6号 63813923 企业科丰台镇东安街三条6号 68319982 市场科丰台镇东安街三条6号 63819983 商标广告科丰台镇东安街三条6号 63817305 合同科丰台镇东安街三条6号 63817306 企业监督科丰台镇东安街三条6号 63813177 经济检查科丰台镇东安街三条6号 63817304

上海市各区办税服务大厅地址及电话

上海各区税务服务地址及电话 杨浦区税务局崇明县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黄兴路402号65191832 65436809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陈彷公路252号(陈家镇西首)59431754 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长岭路111号65155408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向化镇镇大街183号39441007 虹口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堡镇通富路130号59422324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临平北路35号1号楼1楼26035651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河镇新开河路795号59681759 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奎照路417号65421166--116第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河镇新开河路876号59682217 闸北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北沿公路1725弄523号59666037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中山北路198号申航大厦一、二楼56323818转第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侯家镇长侯路7号59691984 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灵石路725号(乙)56657711-1016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东门路366号69613695 黄浦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南门新村6号69696967 黄浦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新桥路68号2楼33074678-2222 63596359-2222第十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西门路799号69624809 卢湾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斜土路313号63021008转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庙镇镇大街48号59361907 静安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草棚镇解放街新玉路1号59602710 静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昌平路991号1楼32174988转第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海社区振兴路18号59655730 普陀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长兴镇凤卫路38号56858799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北石路579号52500685第十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横沙乡新环路78号56892721 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武威路728号62506307第十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69693631 徐汇区税务局闵行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虹桥路188号三楼64418888转3057(申报)转903(发票)转3044(涉税)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莘建东路201号34120778 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罗秀路108号51872388转颛桥办税服务厅联农路135号24209677 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桂平路410号2楼54264355 54264399江川办税服务厅兰坪路600号64307843 长宁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谈中路198号64113174 长宁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天山路1827号一、二楼62730882七宝办税服务厅沪松公路559号34639498 奉贤区税务局梅陇办税服务厅莘朱路970号34083409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南桥镇奉浦大道111号A楼67109119浦东新区税务局 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奉城镇洪庙水闸路159号57138321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向城路80号50585560 松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德平路点)德平路289号2楼5035374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新城区园中路2号67736739 67736583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川沙镇新川路580号68812366 第十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35号57862311 57862290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8542222*88249第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泗泾镇朝晖路57620703 57621915第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金桥路201号68812366 宝山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张江路39号6881236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淞滨路28号56672480第二十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68812366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刘行镇菊泉街456号56022971第二十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周浦镇年家浜东路2号68812366 第十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沪太路8885号56870751第三十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芦潮港镇芦潮港路2728号68812366 金山区税务局第四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沪南公路2638号4号楼6881236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上海市金山区蒙源路111号37321073 第四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闻居路1333号综保区办公大楼C区7楼68812366 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朱泾镇临源街538号57324080 外高桥分局办税服务厅(一所)基隆路9号58693182 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枫泾镇新枫路64号57351471 外高桥分局办税服务厅(五所)顺通路5号上海深水港商务广场B座5楼68812366 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吕巷镇金张公路4865号57377818 嘉定区税务局 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金山工业区(朱行)立新街5号5727325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开发区叶城路925号39517533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亭林镇寺平北路239号67230018 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江桥镇沙河路335号69112212 青浦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安亭镇墨玉路68号39586748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青浦区城中西路88号1楼59719100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南翔镇真南路4268号59172188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青浦区城中西路88号2楼59719100第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马陆镇丰茂路718号69150595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青浦区城中西路68号59719100 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青浦区赵巷镇赵华路400号59754539 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青浦区朱家角镇漕平路1号59240342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向城路80号 电话:总机50581122转 邮编:20012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轨道交通4号线、公交736路、814路、589路至浦电路站,隧道四线至福山路站。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地址:新桥路68号 电话:总机33074678转 邮编:20000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9路、64路、801路、136路到“成都北路”站下;36路、253路、933路、869路到“新闸路”站下;地铁1号线到“新闸路”站下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地址:斜土路313号税务大楼 电话:63021008 邮编:20002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89路、96路公交车斜土路下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地址:虹桥路188号 电话:总机64418888转 邮编:200030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下,公交138路、572路、93路、76路、824路、830路等到“虹桥路、宜山路”站下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地址:昌平路991号 电话:总机32174988转 邮编:20004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48路(昌平路)、54路(胶州路)、23路(延平路)、136路(武宁南路)、94路(武宁南路)、113路(康定路)站下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地址:天山路1827号 电话:总机62730882转 邮编:200051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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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各区县分局地址电话邮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 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电话:64220000邮编:20003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电话:54236800邮编:20003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 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电话:64220000-5446邮编:20003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 地址:黄浦区河南南路800号电话:63762222邮编:2000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 地址:徐汇区茶陵路76号电话:64038400邮编:20003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 地址:卢湾区巨鹿路139号电话:53836699邮编:20002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地址: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900号电话:68542900邮编:200135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 地址:定西路1289号电话:62521550邮编:20005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 地址:静安区胶州路58号1楼电话:62153330邮编:20004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地址:普陀区北石路631号电话:52564588邮编:20033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 地址:闸北区洛川中路880号电话:56657070邮编:20007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 地址:虹口区大连西路296号电话:55895588邮编:20008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 地址:杨浦区黄兴路2022号电话:55122022邮编:20009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 地址:宝山区淞滨路28号电话:56848510邮编:200940 ★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汇分局 地址:南汇区惠南镇人民西路88号电话:58020361邮编:201511 ★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 地址:浦东新区启航路888号7楼电话:68841400邮编:201202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农村社区经济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投资兴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4]29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投资兴办企业 工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14〕298号) 各区、县农委、工商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本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发展实际需要,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0号)等精神,现就本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依法投资兴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乡镇(街道)级集体经济组织、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投资兴办企业(法律规定由自然人或者法人单独出资设立的企业除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工作。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以及经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投资兴办企业申请书》。 三、有关工作要求 1. 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依法兴办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由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持《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投资兴办企业决议书》(样式见附件2 )等材料报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把握投资方向,开展可行性分析,合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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