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各区县分局地址电话邮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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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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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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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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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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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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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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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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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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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地址:普陀区北石路631号电话:52564588邮编:20033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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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
地址:虹口区大连西路296号电话:55895588邮编:20008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
地址:杨浦区黄兴路2022号电话:55122022邮编:20009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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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汇分局
地址:南汇区惠南镇人民西路88号电话:58020361邮编: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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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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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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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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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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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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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地址:徐汇区斜土路2598号电话:24862000邮编:200030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上海市普陀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普陀区税务局派出机构14个: ●第一税务所 负责征收大厅有关业务。 地址:北石路579号210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358 ●第二税务所 负责税收风险管理。 地址:北石路579号325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312 ●第三税务所 主要负责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地址:普陀区千阳路220号(近同普路) 邮编:200333 电话:60259500 ●第四税务所 负责部分商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地址:北石路631号1302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00682 ●第五税务所 除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事项、出口退免税、非居民管理及个体工商户管理等特定事项外的依申请涉税事项统一审批工作,主要负责相关材料逻辑性审查。 地址:北石路579号236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460 ●第六税务所 负责市场、个体工商业户、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税收征管。 地址:同普路1220号(近千阳路)同普大厦二楼 邮编:200333 电话:60259550 ●第七税务所 负责外资商业、出口退税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外地在沪施工企业、住宿、餐饮、金融业、委办局所属企业的税收征管。 地址:北石路579号402室 邮编:200333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第八税务所 负责部分商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地址:北石路579号230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412 ●第九税务所 负责桃浦镇地区税收征管。 地址:武威路728号 邮编:200331 电话:62848206 ●第十税务所 负责长征镇地区税收征管。 地址:真光路798弄49号501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814117 ●第十一税务所 负责纳税评估。 地址:铜川路1321号区机关大院新建2号楼13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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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二﹝1999﹞13号 【发文日期】1999-04-18 【实施时间】1999-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一至五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分局,市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1999年全市个人所得税工作座谈会上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码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其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征税问题 对本市各类保险公司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就严格按照沪税政 二[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营销人员取得的营销收入扣除15%营销费用后,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所得的征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行业作为特殊行业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收入分配虽有其特殊性,但不属于特殊行业,应按工资薪金从实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根据沪税政二[1994]17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个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产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五、关于各种特殊津贴及购车补贴等津贴费用是否征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它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六、关于企业发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此条已失效) 对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合作企业发股息、红利个人取得部分,可先扣除银行同期利息,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发股息、红利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单位用实物奖励个人和为职工购买住房等实物的征税问题 单位用实物奖励个人和为职工购买个人产权房等价值较大实物的,可参照国税 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根据其为单位服务年限按最高不超过五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奖励给个人使用权住房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私营企业业主税前列支工资部分的征税问题 对私营企业业主在税前列支用于发放工资部分,应区别于税后用于个人分配,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对厂长、经理承包企业经营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对厂长、经理等法人代表承包企业经营但不拥有对企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所取得收入,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给按承包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分解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个人取得补充养老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税问题 根据沪地税二[1997]37号文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和个人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八日
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网上电子申报端操作手册 网上电子申报系统调整业务: 一、新增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 二、新增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三、新增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 四、修改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发送 1、账户属性 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值税纳税类型 增值税纳税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填写报表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2)填表规则 (1)所属期默认为本月度。 (2)字段要求:
(3)“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如:220120081018227577-L02 (4)支持四小票采集软件导入。 (5)允许多次发送。 3、发送报表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二步:发送申报表”,发送“JH001海关缴款书明细报送”。
4、收取回执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三步:收取回执”,海关接收回执中包含以下数据: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通过数据)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未通过数据)○缴款书号码错误 ○填发日期错误 ○税款金额错误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重复报送数据)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逾期报送数据) 二、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1、明细查询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2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系统自动跳转“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回执”。 稽核结果明细数据 相符 留待继续比对 异常 不符 税款金额不符 填发日期不符 缺联 重号 注意事项: 查询,不限次数 确认:每月只能确认1次 ①每月1号:于上一个月报送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如不存在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情况,系统自动确认稽核结果。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2]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政策落实,推进税收依法行政,市局制定了《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政策落实,推进税收依法行政,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税务系统建立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税收政策全面贯彻、有效落实的工作机制。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及时查找税收执法行为存在的不足,通过执法督察、整改提高,确保税收政策得到充分落实。 二、组织领导 本市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由市局局长室领导,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市局督察内审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监察室和各业务处室共同参与。各税务分局参与配合,共同做好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查找问题 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各税务分局共同参与配合,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查找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税政管理工作,以及办理“纳税服务呼声”、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涉税信访投诉、答复本市政协委员提案或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等工作中,获取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有关情况; 二是在重大结构性减税政策和热点税收政策中,选取税收政策项目,在征管科技处支持下,依托税收征管系统,抽取相关征管信息,会同有关处室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三是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税收政策中,选取税收政策项目,定期分政策项目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听取纳税人对落实税收政策情况的意见,主动接受纳税人对落实税收政策工作的评议,查找可能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四是市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结合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适时通过委托独立调查机构、组织特邀监察员明查暗访等方式,查找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政策落实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为使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更有针对性,本项工作查找的问题应主要集中在因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到位而导致的税收政策难以落实的情况。 市局政策法规处根据上述情况汇总梳理、查找问题,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针对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问题提出执法督察建议。 (二执法督察
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2)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2)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3)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4)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4)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5) 第八章资金托管 (9) 第九章入伙与退伙 (10)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12)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2)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14)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14)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上海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合伙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合伙企业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九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 (二)有限合伙人:,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 第十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本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工商局范本
上海人和天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剪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地址一览 宝山区税务分局设有以下税务所: ●宝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负责全区纳税人非贸出证、IC卡升级、有奖发票兑奖、轻便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征收;负责全区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管理、金税事项管理、发票管理以及票证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内各类涉税事项的受理与回复;负责接受纳税人现场咨询,在办税服务厅开展税法宣传工作;负责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一税务所下设二个办税服务厅,分别为: 铁山路办税服务厅 地址:铁山路988号 邮编:200940 电话:33798147 沪太路办税服务大厅 地址:沪太路6600号(近七号线罗南新村站) 邮编:201908 电话:36513108 ●宝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房产建筑业管理所,主要负责区域内房产开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宝钢集团、中冶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除外)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沪太路6600号 邮编:201908 电话:36513176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宝山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主要负责友谊街道、个体户,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宝林八村101号上海友谊商务中心 邮编:201999 电话:56105160 ●宝山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大企业所,主要负责两大集团(宝钢集团、中冶集团)所属企业和部分航运开发区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湄浦路300弄2号 邮编:201900 电话:56601602 ●宝山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主要负责张庙街道、庙行镇企业、个体户,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呼兰路1059号 邮编:200431 电话:56766726 ●宝山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主要负责月浦镇镇村办企业、个体户的税收征管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址:蕴川路3999号 邮编:200941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15 编辑时间:2011-3-15 实施时间:2011-3-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期准备事项 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 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4.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上报《用户调查表》。 5.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读卡器、税控IC卡、用户卡及税控盘等办理税控装置的重新发行。 6.提供上门申报纳税账户或电子申报纳税账户。 五、其他 1.电子申报企业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停止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申报。 2. 防伪税控企业收到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180日内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方能抵扣;收到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税号增值税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 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 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由我局自行制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我局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确定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 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4 号 1989.11.23 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 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1 号 1989.11.28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 〔1990〕79号 1990.11.6 4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 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1〕118 号 1991.11.25 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 〔1993〕79号 1993.6.26 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3〕103 号 1993.12.29 7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的通知 沪税地 〔1994〕4号 1994.1.13 8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 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稽 〔1994〕37号 1994.2.23 9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 〔1994〕94号 1994.5.13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向城路80号 电话:总机50581122转 邮编:20012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轨道交通4号线、公交736路、814路、589路至浦电路站,隧道四线至福山路站。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地址:新桥路68号 电话:总机33074678转 邮编:20000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9路、64路、801路、136路到“成都北路”站下;36路、253路、933路、869路到“新闸路”站下;地铁1号线到“新闸路”站下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地址:斜土路313号税务大楼 电话:63021008 邮编:20002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89路、96路公交车斜土路下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地址:虹桥路188号 电话:总机64418888转 邮编:200030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下,公交138路、572路、93路、76路、824路、830路等到“虹桥路、宜山路”站下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地址:昌平路991号 电话:总机32174988转 邮编:20004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48路(昌平路)、54路(胶州路)、23路(延平路)、136路(武宁南路)、94路(武宁南路)、113路(康定路)站下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地址:天山路1827号 电话:总机62730882转 邮编:200051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2015年10月上海公司注册新政发布:https://www.sodocs.net/doc/c43354379.html,/news/785.html 上海工商局颁出首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上海首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颁出 22家企业有了唯一“身份证号” 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将加快推进,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上海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22家企业成为首批“尝鲜者”,拿到了新版、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这也将是企业今后在全国唯一的“身份证号”。 这张新版的营业执照,在醒目位置标注了新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变原来的“注册号”,数字从15位增加到18位,分别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和校验码五部分组成,其余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信息都没有变化。 上海创客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学勤告诉记者,原先企业三证,也就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尽管都代表同一家企业,但在办理很多业务时,比如银行开户、缴纳社保费、办理车辆登记,甚至员工休假办签证,往往都会被要求提供三证。“三证合一”改革将大大节省企业的行政和时间成本。 现在,新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表着企业唯一身份,可以在全国通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处处长俞培刚介绍,根据改革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和推广“一照一码”,实现各地各领域互认互通,确保各个环节畅通无阻。而对于上海众多存量企业关心的如何“换领新证”,他说,过渡期到2017年年底,此前,企业都可以申请换证。 存量的企业要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话,申请人可以持有他原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工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窗口,填报换证申请表,当场就可以拿到新的营业执照。 作为上海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举措,“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进一步简化了市场主体准入。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介绍,下一步,工商部门将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尽快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
上海各区税务服务地址及电话 杨浦区税务局崇明县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黄兴路402号65191832 65436809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陈彷公路252号(陈家镇西首)59431754 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长岭路111号65155408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向化镇镇大街183号39441007 虹口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堡镇通富路130号59422324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临平北路35号1号楼1楼26035651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河镇新开河路795号59681759 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奎照路417号65421166--116第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河镇新开河路876号59682217 闸北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北沿公路1725弄523号59666037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中山北路198号申航大厦一、二楼56323818转第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侯家镇长侯路7号59691984 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灵石路725号(乙)56657711-1016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东门路366号69613695 黄浦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南门新村6号69696967 黄浦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新桥路68号2楼33074678-2222 63596359-2222第十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西门路799号69624809 卢湾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斜土路313号63021008转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庙镇镇大街48号59361907 静安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草棚镇解放街新玉路1号59602710 静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昌平路991号1楼32174988转第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海社区振兴路18号59655730 普陀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长兴镇凤卫路38号56858799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北石路579号52500685第十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横沙乡新环路78号56892721 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武威路728号62506307第十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69693631 徐汇区税务局闵行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虹桥路188号三楼64418888转3057(申报)转903(发票)转3044(涉税)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莘建东路201号34120778 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罗秀路108号51872388转颛桥办税服务厅联农路135号24209677 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桂平路410号2楼54264355 54264399江川办税服务厅兰坪路600号64307843 长宁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谈中路198号64113174 长宁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天山路1827号一、二楼62730882七宝办税服务厅沪松公路559号34639498 奉贤区税务局梅陇办税服务厅莘朱路970号34083409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南桥镇奉浦大道111号A楼67109119浦东新区税务局 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奉城镇洪庙水闸路159号57138321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向城路80号50585560 松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德平路点)德平路289号2楼5035374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新城区园中路2号67736739 67736583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川沙镇新川路580号68812366 第十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35号57862311 57862290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8542222*88249第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泗泾镇朝晖路57620703 57621915第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金桥路201号68812366 宝山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张江路39号6881236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淞滨路28号56672480第二十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68812366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刘行镇菊泉街456号56022971第二十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周浦镇年家浜东路2号68812366 第十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沪太路8885号56870751第三十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芦潮港镇芦潮港路2728号68812366 金山区税务局第四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沪南公路2638号4号楼6881236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上海市金山区蒙源路111号37321073 第四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闻居路1333号综保区办公大楼C区7楼68812366 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朱泾镇临源街538号57324080 外高桥分局办税服务厅(一所)基隆路9号58693182 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枫泾镇新枫路64号57351471 外高桥分局办税服务厅(五所)顺通路5号上海深水港商务广场B座5楼68812366 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吕巷镇金张公路4865号57377818 嘉定区税务局 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金山工业区(朱行)立新街5号5727325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开发区叶城路925号39517533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亭林镇寺平北路239号67230018 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江桥镇沙河路335号69112212 青浦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安亭镇墨玉路68号39586748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青浦区城中西路88号1楼59719100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南翔镇真南路4268号59172188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青浦区城中西路88号2楼59719100第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马陆镇丰茂路718号69150595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青浦区城中西路68号59719100 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青浦区赵巷镇赵华路400号59754539 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青浦区朱家角镇漕平路1号5924034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发[2016]1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9.26 【实施日期】2016.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 4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6〕11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4〕2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
单位获得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 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1310101501767648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2015.8.1- 2019.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2310101764741191上海管理科学研究院2015.1.1- 2019.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3310101336467608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2015.9.1- 2019.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452310000MJ49250771上海粉红天使癌症病友 关爱中心 2016.1.1- 2020.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5310101074775730上海中民老龄事业开发 服务中心 2013.9.1- 2017.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6310101341543628上海震旦教育发展基金 会 2015.12.1- 2019.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7513100003414911000上海市病理生理学会2016.1.1- 2020.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 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7]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12.21 【实施日期】2007.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国税征[2007]4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纳税服务指导思想 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责任、公平、维权理念,以纳税人为中
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以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高效、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二、纳税服务总体要求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点,紧密围绕征管工作实际,在纳税服务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内容上突出公开性,时间上突出及时性,手段上突出科学性,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 税收宣传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和改进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各阶段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以“服务大局、把握导向,贴近实际、务求实效”为原则,突出重点内容、创新宣传形式。一是重点加强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重要指示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二是区分对象。要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办税人员、高收入者、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特别是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工人、农民及未成年人的宣传,增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二)加强办税辅导 1、结合新时期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完善和规范税务机关内部各类涉税事项受理条件和办理程序,理顺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纳税人申办和税务机关受理、审
上海市工商局各区县分局地址电话邮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 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电话:64220000邮编:20003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电话:54236800邮编:20003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 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电话:64220000-5446邮编:20003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 地址:黄浦区河南南路800号电话:63762222邮编:2000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 地址:徐汇区茶陵路76号电话:64038400邮编:20003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 地址:卢湾区巨鹿路139号电话:53836699邮编:20002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地址: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900号电话:68542900邮编:200135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 地址:定西路1289号电话:62521550邮编:20005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 地址:静安区胶州路58号1楼电话:62153330邮编:20004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地址:普陀区北石路631号电话:52564588邮编:20033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 地址:闸北区洛川中路880号电话:56657070邮编:20007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 地址:虹口区大连西路296号电话:55895588邮编:20008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 地址:杨浦区黄兴路2022号电话:55122022邮编:20009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 地址:宝山区淞滨路28号电话:56848510邮编:200940 ★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汇分局 地址:南汇区惠南镇人民西路88号电话:58020361邮编:201511 ★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 地址:浦东新区启航路888号7楼电话:68841400邮编:201202
上海人和天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剪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字体:〔大中小〕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1-12-19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有关减免税过渡优惠政策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减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对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 减免文书,其中,税种、减免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对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即征即退文书,其中,税种、即征即退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三、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的,需新增备案或审批的,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从2012年1月19日起,输入增值税减、免及即征即退核定信息。 附件: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