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最新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最新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最新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最新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基本概况:

《最新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共分为13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设计要素(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建筑环境)、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媒体建筑、体育建筑、医院建筑、学校建筑、交通建筑、住宅建筑、通用工业建筑。以下是具体内容:

现批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4-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6.6、4.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智能建筑工程设计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0.3 本标准根据各类工程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投资标准,对智能建筑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适用于配置智能化系统标准高而齐全的建筑中;乙级,适用于配置基本智能化系统而综合型较强的建筑中;丙级,适用于配置部分主要智能化系统,并有发展和扩充需要的建筑中。

1.0.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坚持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对

集成的各子系统应实行统一的管理和监控;对所采用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标准化、开放性的要求,并具有可扩性和灵活性。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按照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有关工程设计规范和规程。

2 信息通信

2.1一般规定

2.1.1 信息通信设备系统应能为建筑物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各个租用者提供最快和最有效的信息服务。

2.1.2 信息通信设备系统可具有对于来自建筑物内外的各种不同的信息予以收集、处理、存贮、传输、检索和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

2.2 设计要素

2.2.1 程控交换机系统应根据用户的需求,设置相应容量(门数)的系统设备。程控交换机系统可以是大楼专用的用户小交换机,也可以是市内电话网中的一个端局、支局或能实现数模转换的用户电路终端设备等。用户小交换机系统应采用数字式,应具有电脑话务员服务功能、分租用户服务功能、电子号码簿服务功能、直接拨入或拨出服务功能、自动计费功能等等,还应根据用户需要,交换机系统配有光缆接口、ISDN接口、X·25接口、卫星通信接口、数据通信接口(异步及同步)等等方式通信接口。

2.2.2 话音信箱、电子信箱、语音应答(声讯服务)、可视图文(视讯服务)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2.2.2.1 话音信箱系统具有使外来话音存贮,并使话音信箱的用户通过信箱密码来提取留言的功能。

2.2.2.2 电子信箱(电子邮件)系统具有存贮及提取文本、传真、电传等邮件的功能

2.2.2.3 语音应答(声讯服务)系统具有被询问有关信息并及时应答服务的功能。

2.2.2.4 可视图文(视讯服务)系统具有通过专用终端或微机终端来检索数据库中动态图文信息的功能。

2.2.3 微小区域(建筑物内)无绳通信(电话)系统具有当通话者(主叫或被叫)不在其办公室而在微小区域其它地方时,可通过本系统来进行双向通信。

2.2.4 可视电话、电视会议系统可通过具有视频压缩技术的设备向使用者显示近处或远处可观察的图像并进行同步通话。

2.2.5 卫星通信系统应具有向使用者提供图像、数据通信的功能。2.2.6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具有向使用者集中提供本地的电视节目和建筑物内闭路(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连通卫星通信系统向使用者提供国内、外不加密或加密的电视节目和加密的数据信息。

2.2.7 公共广播传呼系统应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等处,提供优雅舒适的开、闭路多音源信号节目以及公共的传呼信息。并与紧急广播系统结合一起,遇事故时,进行紧急播音传呼。

2.2.8 建筑物内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2.2.8.1 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物业管理子系统、综合服务管理子系统、共用信息库管理子系统。

2.2.8.2 物业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建筑物内各类设施资料管理、各类设施运行状况及维护管理的功能。

6 综合布线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能满足建筑的网络布线要求,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支持语音、数据、图像、监控等系统中信号传输的要求。6.1.2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具有开放性、灵活性、可扩性。

6. 2 设计要素

6.2. 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计类型。

6. 2.1.1 基本型:适用于配置标准较低的场台,采用铜芯线缆组网。基本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1)每一个工作站(区)有一个信息插座;

(2)每一个工作站(区)有一条水平配线电缆(4对非屏蔽双绞电缆)引至楼层配线架;

(3)每一个工作站(区)的干线电缆(即楼层配线架至设备室总配线架电缆)不少于有2对双绞线缆。

6.2.1.2 增强型:适用于配置中等标准的场合,它具有灵活扩展的余地,用铜芯线缆组网。增加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1)每一个工作站(区)不少于有两个信息插座;

(2)每一个工作站(区)内每个信息插座均有独立的水平配线电缆(4对非屏蔽双绞电缆)引至楼层配线架;

(3)每一个工作站(区)的干线电缆(即楼层配线架至设备室总配线架垂直干线电缆)不少于有3对双绞线。

6.2.1.3 综合型:适用于配置标准较高的场合,系统采用铜芯线缆和光纤线缆组网。综合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1)每一个工作站《区)不少于两个信息插座(或为多插孔的双介质混合型信息插座);

(2)在水平线缆,垂直干线线缆以及室外连接线缆系统中配置了光缆;(3)每一个工作站(区)的干线电缆(即楼层配线架至设备室总配线架)中有3对双绞线缆;

(4)每一个工作站(区)的建筑群线缆(至本建筑楼外)中配有2对双绞线缆。

6.2.2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标准需根据语音、数据、图像、监控信号的传输要求综合考虑。

6.2.3 综合布线系统工作站(区)信息终端各端点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各个建筑物内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布置。

6.3 设计标准

6.3.1 甲级标准

6.3.1. 1 商住楼、办公楼(综合楼)

(1)综合布线系统设计(连接)内容为: 语音、数据、图像、监控、安保、对讲传呼、时钟、广播、消防报警等系统;

(2)综合布线系统工作站(区)信息终端(单孔)端点平面布置,商住楼每20m2应为3~4个端点,办公楼(综合楼)每20m2应为4~5个端点。

6.3.2 乙级标准

6.3.2.1 商住楼、办公楼(综合楼)

(1)综合布线系统设计(连接)内容为:语音、数据、安保、对讲传呼系统;

(2)综合布线系统工作站(区)信息终端(单孔)端点平面布置,商住楼每20m2应为2~3个端点,办公楼(综合楼)每20m2应为3~4个端点。

6.3.3 丙级标准

6. 3.3. 1 商住楼、办公楼(综合楼)

(1)综合布线系统设计(连接)内容为: 语音、数据系统;

(2)综合布线系统工作站(区)信息终端(单孔)端点平面布置通常可考虑商住楼每20m2应为2个端点,办公楼(综合楼)每20m2应为2~3个端点。

7 智能化系统集成

7.1 一般规定

7. 1. 1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具有各个智能化系统信息的汇集和对

各类信息的综合管理。

7.2 设计要素

7. 2. 1 系统集成应汇集建筑物内外各种信息。

7. 2.2 系统应能对建筑物内的各个智能化系统综合管理

7. 2. 3 建筑物内的各种网络管理,必须具有很强的信息处理及数据通信能力。

7.3 设计标准

7.3.1 甲级标准

7. 3. 1. 1 必须具有各智能化系统的集成。接口界面应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各智能化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及通信协议(接口、命令等)。7. 3. 1. 2 建筑物内的各种网络管理,必须具有很强的信息处理及数据通信的能力。

7.3.2 乙级标准

7. 3. 2. 1 应具有智能化系统的集成,接口界面应标准化、规范化,以实现各智能化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及通信协议(接口、命令等)。7. 3. 3 丙级标准

7. 3. 3. 1 宜具有智能化系统的集成。

8 电源

8.1 一般规定

8. 1. 1 本章适用于各类智能建筑中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做到供电安全、可靠。

8.2 设计要素

8. 2. 1 供电电源:智能建筑中智能化系统设备除常用电外必须设置备用电源。

8. 2. 2 供电容量:应留有备用容量或预留变配电设备的平面位置。8. 2. 3 供电电源质量:重要的智能化系统设备应设置稳压(或稳频)装置及UPS电源。

8. 2. 4 干线系统:应有独立的管道间,电力系统与弱电系统应分开敷设。

8.3 设计标准

8.3.1 甲级标准

8. 3. 1. 1 供电电源:应有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设置自备发电机组。

8. 3. 1. 2 供电容量:应能适应将来用电设备的增加,用电量增大的需要,变电所设计时应为将来的扩容而预留足够的空间

8.3.1.3 供电电源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电压波动不大于±15%频率变化不大于±0.5Hz 波形失真率不大于8%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4~200ms

8.3.1.4 干线系统:对智能系统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电源干线供电,对特殊要求的设备应设置专用变压器供电。电力干线与弱电干线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管道间,管道问大小及水平出线位置应留有充分的裕量。

8. 3.1.5 用户配电箱:每个承租单元内应设置配电箱,配出回路应预留足够的备用回路。

8.3.1.6 接地:可采用联合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Ω,接地干线应引至各楼层的管道间内的接地端子排和各承祖单元内的配电箱或终端(其它接地参见有关标准、规范)。

8.3.1.7 地板配线系统应适应将来增加或变动的需要,采用弹性高的双重地板配线方式。

8.3.1.8 天花板配线系统:天花板内应设电缆桥架或线槽,且平顶与地板间应设有配线线槽。

8.3.1.9 电源插座:容量:办公室宜按60VA/m2以上设计数量:办公室宜按20个/100m2以上设置(插座必须带接地极)。

8.3.2 乙级标准

8. 3.2.1 供电电源,应有两个电源供电,宜设置自备发电机组。8.3.2.2 供电容量:变电所设计时应能适应将来扩容的可能性预留一定的空间。

8.3.2.3 供电电源质量:若产品无明确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电压波动不大于±5%频率变化不大于±0.5Hz 波形失真率不大于8%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4~200ms

8.3.2.4 干线系统:对智能化系统设备,应采用专用电源干线。电力干线与弱电通讯干线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管道间,管道间及水平出线位置应留有一定的裕量。

8.3. 2.5 用户配电箱:承租单元的用户配电箱应独立设置于公共部位,配出口路应预留相当充裕的备用回路。

8.3.2.6 接地:可采用联合接地极,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接地干线应引至各楼层的管道间内的接地端子端,并且引至各承租单元内的配电箱或终端(其它接地参见有关标准、规范)。

8. 3.2.7 地板配线系统:应采用地板配管、地板线糟、地毯扁平线、蜂巢式线糟等配线系统。

8. 3.2.8 天花板配线系统:天花板内应设电缆桥架或线槽。

8.3.2.9 电源插座:容量:办公室宜按40VA/m2以上设计。数量:办公室宜按15个/100m2以上设置(插座必须带接地极)。8.3.3 丙级标准

8. 3.3.1 供电电源:可以单回路供电,但必须预留备用电源的进线路径。

8.3.3.2 供电容量:变电所设计时应按放大一级变压器尺寸预留空间。

8.3.3.3 供电电源质量:应满足产品要求。

8.3.3.4 干线系统:对智能系统设备配电干线宜与一般电源回路合用。

8.3.3.5 用户配电箱:每一承租单元的用户配电箱应集中设置在公共空间内,配出回路应预留一定的备用回路。

8.3.3.6 接地:可采用联合接地极。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接地干线应引至各楼层的管道间内的接地端子排(其它按地参见有关标准、规范)。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