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完整版)刑法分则课件(9)_0

(完整版)刑法分则课件(9)_0

(完整版)刑法分则课件(9)_0
(完整版)刑法分则课件(9)_0

---------------------------------------------------------------最新资料推荐------------------------------------------------------

刑法分则课件(9)

主编:

李洁副主编:

张旭徐岱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导读:

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

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

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

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

1/ 12

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一般般与与特特殊殊、抽抽象象与与具具体体的关系。

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1 指导司法实践的正确定罪和量刑

2 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

3 完善刑事立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

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

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

与时时俱俱进进的方法。

理论论联联系系实实际际的方法。

1 、与

2 、理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一、刑

---------------------------------------------------------------最新资料推荐------------------------------------------------------ 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刑法法分分则则体体系系:

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刑刑法分则体系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将种类繁多的犯罪进行分类;二是将各类犯罪和各种犯罪进行排序。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将犯罪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

首先,使形形色色的犯罪条理化、系统化,从而使刑法分则条文井然有序,便于查找和适用。

其次,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助于从理论上探讨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从而有利于解决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

同类类客客体体为为标标准准对犯罪进行分类(二)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按照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从重重到到轻轻排列。

(三)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的排列,一般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并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从重到

3/ 12

轻依次排列。

(一)我国刑法以同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一、罪状二、法定刑三、罪名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比如,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

故年年以以下下有有期期徒徒刑刑、、拘是法定刑。

故意意伤伤害害他他人人身身体体的,处三三拘役役或或者者管管制制。

前一句是罪状,后一句同时,由于罪状与罪名的关系十分密切,因而这一节也对罪名进行论述。

一、罪状罪状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犯罪构成的描述。

刑法分则各条文中的是罪状的标志,即只要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那么,处之前的的所表明的就是罪状。

有的刑法条文中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罪状。

罪比如,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罪状1)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罪状2)的,是受贿罪。

罪状的分类二、法定刑法定定刑刑:

---------------------------------------------------------------最新资料推荐------------------------------------------------------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刑法总则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法刑法分则中的法定刑是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具体犯罪的危害程度而确定的刑种和刑度,表明了犯罪与刑罚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关系。

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是以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和最低程度为依据的。

法定刑分类根据立法实践,以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对确确定定的的法法定定刑刑:

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绝对对不不确确定定的的法法定定刑刑:

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

5/ 12

相对对确确定定的的法法定定刑刑:

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被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采用。

(一)绝(二)绝(三)相我国刑法分则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方式:

1 分则条文仅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其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

2 分则条文仅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其最高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

3 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

4 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

5 分则条文规定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

三、罪名(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罪罪名度概括。

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罪名虽然概括了犯罪的内容,但罪名本身并不是确定和解释该犯罪具体构成要件的依据,也就是说,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该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罪状、总则条文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条文的内容为依据,而不能直接以罪名为依据确定具体构成要件。

---------------------------------------------------------------最新资料推荐------------------------------------------------------ 尤其在罪名没有反映犯罪的本质与结构时,直接根据罪名确定构成要件会导致偏差。

三、罪名(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罪名的功能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概括功能

2 区分功能

3 评价功能

4 威慑功能(二)罪名的分类 1 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立法法罪罪、挪用公款罪等等。

司法法罪罪名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

学理理罪罪名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

学理罪名没有法律约束力,仅对司法实践确定罪名具有参考作用。

(二)罪名的分类立罪名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

如贪污司学 2 根据罪名涵盖范围的大小分为类罪名和具体罪名类类罪有与之对应的罪状和法定刑,也没有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引用类罪名作为定罪的依据,必须引用具体罪名。

具体体罪罪名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7/ 12

每个具体的犯罪都有自己的罪名,并有与之相对应的罪状和法定刑,具体罪名是定罪时得以引用的罪罪名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

类罪名反映了该类犯罪的共性,但没具名。

(二)罪名的分类 3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名、选选择择罪罪名名和概概括括罪罪名名单一一罪罪名 4 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不确确定定罪罪名名(三)罪名的确定确定定罪罪名名与不 1 罪名确定的含义及研究内容罪名的确定有两个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即对某种犯罪行为适用何种罪名;二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概括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如对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是归纳为非法拘禁罪还是归纳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这里的罪名的确定主要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

(三)罪名的确定 1 罪名确定的含义及研究内容关于罪名的确定,主要研究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刑法分则的某一条款所规定的是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其二,对结果加重犯、结合犯是否应该确定独立的罪名?其三,如何确定一个具体犯罪的名称? 2 罪名确定的方式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明示式。

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

---------------------------------------------------------------最新资料推荐------------------------------------------------------ 其中具体又可分为两种:

标题明示和定义明示。

二是包含式。

即在分则中不载明罪名,只是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中,在确定罪名时则需要分析、概括罪状的规定。

2 罪名确定的方式我国刑法分则这两种确定罪名的方式都采用,但明示式比较少见,大多数都是包含式。

明示式中没有标题明示,都是定义明示。

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等。

对于包含式罪名的确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2 )概括性原则(3 )科学性原则【课后练习】 1 . 罪状 2. 空白罪状 3. 引证罪状 4. 法定刑二、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条款;

B 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都是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

C 《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该条文表述属于叙明罪状; D 《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该条文没有表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根据罪状的基本原理,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 2. 下列哪些条文属于空白罪状:

9/ 12

A 《刑法》第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B 《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C 《刑法》第451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D 《刑法》第177条第2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多数采取()原则。

A. 简单罪状

B. 引证罪状

C. 叙明罪状

D. 空白罪状 4. 下列规定法定刑的方式,未被我国刑法采取的是:

A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B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D 以上都不正确 5.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本标准是犯罪的() A 一般客体 B 直接客体 C 对象 D 同类客体 6. 某法院在判决书中以侵占罪判处行为人3年有期徒刑,根据抢劫罪判处行为人1 0年有期徒刑,最终决定执行1 2年有期徒刑。

这1 2年有期徒刑属于:

---------------------------------------------------------------最新资料推荐------------------------------------------------------ A 法定刑 B 宣告刑 C 执行刑 D 宣告刑和执行刑三、多项选择题 1. 根据立法实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将法定刑分为:

A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B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D 相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2. 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罪状分为:

A 简单罪状

B 叙明罪状

C 引证罪状

D 空白罪状 3. 关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总则与分则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B 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C 总则与分则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D 总则与分则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4. 关于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说法正确的是:

A 我国刑法分则的类罪名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进行划分的

B 我国刑法分则的类罪名的排序主要是按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排列的

C 我国刑法分则类罪名的设立还考虑到了主体的差异

D 故意杀人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章,所以故意杀人罪的客体的重要性不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任何罪的客体 5. 下列罪状中属于叙明罪状的是:

A 伪证罪

B 妨害作证罪

C 信用卡诈骗罪

D 盗窃罪四、问答题 1.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2. 我国《刑法》中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表现形式。

3. 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的种类。

11/ 12

4. 试述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以及研究刑法各论的重要意义。

5. 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完整版)刑法分则课件(9)_0

---------------------------------------------------------------最新资料推荐------------------------------------------------------ 刑法分则课件(9) 主编: 李洁副主编: 张旭徐岱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导读: 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 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 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 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 1/ 12

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一般般与与特特殊殊、抽抽象象与与具具体体的关系。 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1 指导司法实践的正确定罪和量刑 2 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 3 完善刑事立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 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 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 与时时俱俱进进的方法。 理论论联联系系实实际际的方法。 1 、与 2 、理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一、刑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刑法分则课件(9)

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徐岱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 * 导读: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 *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 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 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 1定罪和量刑 * 2的一般原理 * 3善刑事立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 * 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 1 、与时俱进的方法。 * 2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

交通肇事罪 1、词语解释:交通运输 注意: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时间要求在交通运输活动中 2、主体应该是谁?行人能不能? 3、和一般交通肇事行为的界限;什么是导致严重后果? 4、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5、一罪和数罪: 逃逸致人死亡?隐藏或遗弃?为了杀人灭口故意撞死?明知被害仍受伤仍然驾车挂带被车勾住的被害人? 6、共犯问题:强令违章驾驶?只是逃逸? 非法拘禁罪 1、词语解释:他人,拘禁 2、持续犯,时间过短难以成立;24小时 3、结果加重(过失或轻伤)or转化(客观上使用暴力并导致致人重伤or死亡的 结果) 绑架罪 1、词语解释:绑架,偷盗婴幼儿 2、目的犯;行为犯; 3、客观行为的两个方面45讲; 4、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主要是主观方面,目的不同,同时注意债务包括合法 债务和非法债务;还有就是作为不作为); 5、和抢劫罪的界限;要钱的对象; 6、未成年人的绑架行为; 7、绑架过程伤害、杀害人质:被包容,结果加重; 重大责任事故罪 1、词语解释: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严重后果; 2、结果犯; 3、罪与非罪: 与自然事故的界限,与技术事故的界限,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 4、与失火罪、过失以危险方法。。的界限:生产生活过程中;

5、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殊犯罪形式; 6、以行贿方式,数罪并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2、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3、失火罪、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都是特殊形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贪污罪 1、词语解释:国家工作人员45讲,公共财产,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 取,其他手段; 2、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过程中接受礼物(不作为); 3、多次贪污累计处理; 4、罪与非罪:情节严重、数额较大; 5、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不同(主体客体客观方面); 6、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客体,主体); 7、特别宽宥制度和终身监禁制度; 8、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的共犯问题; 9、既遂和未遂:是否实际控制; 受贿罪 1、词语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他人财物(扩大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 2、罪与非罪: 和接受馈赠的界限,和获得合理报酬的界限,和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3、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主体和客体不同); 5、和贪污罪的界限:主体范围有所不同;目的,对象,行为方式; 6、经济往来中的回扣和手续费; 7、斡旋受贿; 8、事后受贿; 9、罪数问题: 一般涉及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司法人员例外;

刑法分论 课件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说 一、刑法分则体系 刑法分则将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一定的标准和顺序进行排列所形成的有机体,为刑法分则体系。 1、刑法分则将犯罪可以分为十类罪,一类罪中又包含若干种具体的犯罪。 2、类罪及具体犯罪的划分及排列是有一定标准和顺序的 3、各罪形成有机体(相互联系,形成整体)举例 二、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一)刑法分则条文应然结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二)罪名 1、定义: 2、种类 1)根据客体的不同可分为:类罪名、亚(分)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2)根据罪名所表示的犯罪行为多少来划分可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只反映一种犯罪行为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 选择罪名:反映多种犯罪行为,可以分解适用的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概括罪名:概括多种相近的犯罪形式,不能分解适用的罪名。如票据诈骗罪。 3)我国确定罪名的现状 条文中并非全部都规定罪名。由司法解释来确定。 (三)罪状 分则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描述,被称为罪状。 (四)法定刑 1、定义: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2、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四、刑法分则学习的重点内容 (一) 具体犯罪的构成的理解 如盗窃罪犯罪构成的理解 (二) 具体犯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三) 某些具体犯罪中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如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概述

1、定义: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2、类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 3)本类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 4)本类犯罪主观方面均是故意犯罪。 本类罪共有十二个具体罪名。 自学 (国家安全的概念)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类罪定义 二、类罪构成 (一)客体是公共安全 什么是公共安全?对此有不同的表述: 1、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公共安全: 2、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3、不特定的少数人或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公共安全是不特定人的生命或健康及重大财产的安全 在财产问题上不存在争议。重点探讨生命、健康: 1、公共安全应当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和健康。什么是特定和不特定?特定,在此是指行为客观上确定地指向某人或某些人。所以行为的指向被控制在某一确定的范围之内。当行为不能被控制在某一确定的对象上,则行为的指向不具有特定性。在刑法理论通说中,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对后果的不可控制性。如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所以,公共安全应当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 2、公共安全只能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后果的不可控制性,所以,对于任何人来说,其都可能受到这种行为的侵害。故此,从可能性来说,这种危害行为对人的侵害不可能只是局限于一个人两个人,任何人都有受到这种危害的可能性。刑法理论和实践也是从这一角度来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如发生于夜深人静时的交通肇事罪。再比如只有两个人被强迫下井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所以,本类犯罪的客体,公共安全只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综上,公共安全,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

刑法分则2016-1

刑法分则 罗翔

分则的十章犯罪 主要分类依据:法益 分则与总则的关系: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 分则概说 定罪量刑必须结合总则和分则的规定 条文结构 罪状+法定刑

罪状 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描述 1.叙明罪状 分则概说2.简单罪状 3.引证罪状 4.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

思考 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A330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 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 分则概说 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 ◆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A225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分则概说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

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论 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二节刑法分则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 : 叙明罪状 简单罪状 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二、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上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有的罪是特殊主体。 例如,背叛国家罪只能是中国公民。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 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背叛国家罪(死刑) ?分裂国家罪(死刑)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死刑)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死刑) ?叛逃罪(*) ?间谍罪(死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死刑)?资敌罪(死刑)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背叛国家罪 ?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叛逃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 ?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注意: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 ○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 间谍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犯罪对象:主要针对人、生出、家禽、养殖水产;还有河流、水源、农场、牧场等。 ○2犯罪客观方面: A.行为人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B.行为人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损失。 C.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地点,常见于公开场所、公共水源、公共食物等。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动机多但不影响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