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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对比

201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对比
201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对比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旧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对比及区别

一、名称改变

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框架改变

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

◆管理要求:11个要素

4.1组织、4.2 管理体系、4.3 文件控制、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 合同评审、4.7 申诉和投诉、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9 记录、4.10 内部审核、4.11 管理评审

◆技术要求:8个要素

5.1 人员、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3 检测和校准方法、5.4 设备和标准物质、5.5 量值溯源、5.6 抽样和样品处置、5.7结果质量控制、5.8 结果报告

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还增加3个术语解释

(1)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3个术语解释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三、参考文件改变

(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GB/T15481:2000(GB/T27025::2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

(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四、具体相关条款改变

新准则取消了老准则中的特殊条款。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4.1.6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2.1 新准则提出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3新准则规定检测人员,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4新准则强调了对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能力的培养及监督。

(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4.2.5 新准则增加了“提出意见和解释”人员的要求。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4.2.7 、4.2.8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对三类人员当前工作描述。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b)资格和培训计划;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g)管理职责。)

4.2.9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4.2.9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4.2.10 新准则对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有了要求。

(4.2.10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11 新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有了明确要求。

(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12 新准则对特定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作了规定。

(4.2.12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4.3.1 新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做出了规定。

(4.3.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4.3.4 新准则强调检验检测机构的良好内务。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8新准则对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要求保留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4.4.9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

(4.4.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4.5.2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质量方针的内容。

(4.5.2 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 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

c) 管理体系的目的;

d) 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

e) 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4.5.4 新准则明确了文件控制的范围。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方法,以及通知、计划、图纸、图表、软件、规范、手册、指导书。这些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也可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应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变更,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5新准则要求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

(4.5.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

4.5.6 新准则取消了分包的3个条件限制,需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旧条款: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新条款:4.5.6 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5.7新准则明确了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的程序内容,强调了各类供应品的管理。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

供应品的程序。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名单。)

4.5.8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应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9 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10 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4.5.13新准则提出了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途径。

(4.5.13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5.14新准则明确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要求。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技术记录应包括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

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抽样的人员、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上。)

4.5.16新准则增加了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内容。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b)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c)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d)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e)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f)上次管理评审结果跟踪;

g)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i)客户反馈;

j)申诉和投诉;

k)改进的建议;

l)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配备、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改进;

c)资源需求。)

4.5.17.1 新准则中删除了旧准则中关于检测方法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

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的内容,增加了新的条件。

(旧条款:5.3.6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新条款:4.5.17.1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指导书。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4.5.17.2新准则要求检测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4.5.17.2 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4.5.17.3 新准则删除了老准则中使用非标方法时“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老条款:5.3.5 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新条款:4.5.17.3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提出的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的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

4.5.17.4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

(4.5.17.4 无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认为客户建议的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信息:

a)适当的标识;b) 范围;c) 被检验检测样品类型的描述;d) 被测定的参数或量和范围;e) 仪器和设备,包括技术性能要求;f) 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g) 要求的环境条件和所需的稳定周期;

h) 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识别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

——工作开始前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观察和结果的记录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 接受(或拒绝)的准则、要求;j) 需记录的数据以及分析和表达的方法;

k) 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7.5新准则要求对非标方法进行确认,有确认记录。

(4.5.17.5 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确认的过程、确认的结果、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结论。)

4.5.18新准则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

a) 对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详细文件,并确认软件的适用性;

——相关硬件或软件的定期再确认;

——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的再确认;

——需要时,对软件升级。

b) 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的处理;

c)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4.5.21新准则指出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

(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d) 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4.5.22新准则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

(4.5.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4.5.26新准则提出了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的要求。

(4.5.26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意见和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见;

b)履行合同的情况;

c)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d)改进的建议。)

4.5.30新准则要求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5.30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5.31新准则提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

(4.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4.5.32新准则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发出自我声明。

(4.5.3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5.33新准则明确规定了需要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

(4.5.33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c)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d)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e)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4.6一个特殊要求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6.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5]63号); 7.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 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9〕52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省级向社会出具 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其他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规定。

2016食药局年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题及答案

2016年桂林市食药局《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50道题)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D)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B)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A.食品添加剂 B.食品污染 C.食品有害物质残留 D.农药残留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C)。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经营许可 D.无需取得许可 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A) 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B)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6、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C ) 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7、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B)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A.60度 B.70度 C.80度 D.100度 8、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B),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A.实验室 B.食品检验机构 C.第三方检测机构 9、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C)个月。 A.一 B.三 C.六 D.十二 10、下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B) 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含有任何致病微生物 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11、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D) A.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D.以上都对 12、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C),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A.公司公章 B.食品检验机构行政章 C.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D.监督机关行政章 13、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B)之日起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A.五个工作日 B.七个工作日 C.十五个工作日 D.三十个工作日 14、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罚款。(A) A.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B.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C.五倍以上 D. 十倍以上 15、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A)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 三年 B. 五年 C. 十年 D. 终身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范本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书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印章):XXXXXXXX 主管部门名称(印章): 申请日期:XXXXXXXX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填表须知 1、本《申请书》须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楚。 2、本《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本《申请书》“主管部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不需填此项)。 4、本《申请书》所选“□”划“√”。本《申请书》的每一项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如实填写,若出现不真实信息,将记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5、本《申请书》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扩项、复查、变更和其他申请。

1、概况 1.1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XXXXXXXXXX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检验地址: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传真:XXXXXXX E-mail:XXXXXXXqq. 负责人:XXX 职务:总经理:XXXXXXXX 手机:XXXXXXXX 联络人:XXX 职务:技术负责人:XXXXXXXX 手机:XXXXXXXX 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单位的不填此项):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必填): 负责人:职务:固定:手机(必填): 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不填此项):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固定: 1.4 检验检测机构设施特点: 固定 临时□可移动□多场所□ 1.5 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其他□ 1.5.2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1.5.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围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围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市政道桥工程、岩土工程、室环境质量、地基环境质量、地基基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等质量检测。

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

新旧环评法解读 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而此次《环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响应。 重点:企业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未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不是意味着没有环评审批就可以进行项目的建设,恰恰相反,以后的项目必须在环评通过审批部门审批以后才可以建设。就是说,不管最后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当地政府的审核,此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评文件的编制。强化说明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2.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而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

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而相应的未进行备案的处罚是怎样呢?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的处罚。 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也会有处罚。并不是代表企业就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逃避相应责任。只是区别于报告书与报告表的处罚。 3. 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是对原《环评法》中限期补办环评的调整。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注]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环境保护法》的响应和细化。 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附件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和相关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应符合本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的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部适当位置。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注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的管理,建立并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六、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1 ·

· 2 · 附件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说明 1.标志的图形:资质认定标志的整个图形由英文字母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 2.标志的使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并允许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予以使用。 3.标志的规格:使用标志时,应按照标志规定的比例,根据情况放大或缩小,不可更改标志比例,标志上下部分的颜色应一致。 4.证书的编号:在标志下面的数字编号也为资质认定证书的编号。 · 3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 三、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2016-2017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9分) 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A、道德谴责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2、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 )。 A、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3、( )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A、卫生部 B、质检总局 C、国务院 二、填充题(每空3分,共36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和。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倍的赔偿金。 5、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 7、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三、判断题(每题5分,共55分)

1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2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3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 4 只要生产的产品质量好,无需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贴标签。( ) 5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6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7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 8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9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所规定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0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11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参考答案】: 一、选择 1、C 2、A 3、C 二、填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第163号)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

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最新环评法新旧对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年7月2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原内容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原内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原内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

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答案

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1、2016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新修订《食品安全法》, 2016 年 10 月1 日开始实施。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四大原则是全程控制、风险管理、预防为主、社会共治。 2、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接受资料申请,必要时现场核查。日常现场检查权限: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政府监管部门随机抽查考核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公布考核情况,考核免费。 4、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可以对政府部门检测结果提出复检,由食药监部门随机确定复检机构,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不得作为复检方法。 5、只有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四类,已发布近500项。鼓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

许可证的处罚。 7、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 倍的罚款,新法提高到30 倍。而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 8、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如果涉嫌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9、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新法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价款10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赔偿金额(1000元)和但书规定。 12、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千以下罚款。 13、企业食品安全制度和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负责;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和考核,记录备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附件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本评审工作程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其目的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 1评审类型及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1.1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

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1.2 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 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或自愿取消资质认定项目,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的书面审核。 自我声明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其的自我声明的书面审核。对于作出自我声明的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其声明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1.3 技术评审时限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提交评审结论),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2.现场评审准备 2.1 确定实施部门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后,可自行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题及答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题 一、填空题。(15分) 1、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_真实_、客观、__准确___。 3、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的工作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__持证上岗_。 5、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_______ 、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__监督_的记录,并包含__授权__ 、能力确认的日期。 6、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负责技术运作和__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___。 7、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__控制__,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__范围__。 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____溯源程序, 并按照规定程序使用标准物质。

9、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___保密义务___,并制定实施相应的____保密措施___。 10、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___校准或核查___,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判断题。(20分) 1、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 √ ) 2、任何检验测试人员都可以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 ×) 3、检验检测人员可以同时在多家检验检测机构兼职。 ( ×) 4、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5、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指定任意人员(包括在培人员)对其余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监督。( × ) 6、检验检测机构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描述。 ( √) 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 ( √) 8、检验检测机构不允许租用外部设备和对外分包检测项目。 ( ×) 9、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 √)

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 、单项选择题(共50道题)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 素进行检测 A.食品添加剂 B.食品污染 C.食品有害物质残留 D.农药残留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经营许可 D.无需取得许可 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

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 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六、 B.二、六 C. 十二、三 D.三、十二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6、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 A. 鼓励性标准 B. 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 .自愿性标准 7、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A.60 度 B.70 度 C. 80 度 D. 100 度 8、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 ),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A.实验室

B.食品检验机构 C .第三方检测机构 9、食用农产品销售时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个月。 A. B. 三 C.六 D.十二 10、下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含有任何致病微生物 B. 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 者慢性危害 C .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11、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 ) A.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D .以上都对 12、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 ) ,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A. 公司公章 B.食品检验机构行政章 C .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D .监督机关行政章 13、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 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 第1页共1页

术组织。 3.2 资质认定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 资质认定评审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 公正性 impartiality 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3.5 投诉 complaint 任何人员或组织向检验检测机构就其活动或结果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 3.6 能力验证 proficiency testing 依据预先制定的准则,采用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的方式,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3.7 第2页共2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附件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和相关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应符合本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的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部适当位置。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注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的管理,建立并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六、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1 ·

· 2 · 附件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说明 1.标志的图形:资质认定标志的整个图形由英文字母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 2.标志的使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并允许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予以使用。 3.标志的规格:使用标志时,应按照标志规定的比例,根据情况放大或缩小,不可更改标志比例,标志上下部分的颜色应一致。 4.证书的编号:在标志下面的数字编号也为资质认定证书的编号。 · 3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最新版含10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目录: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培训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二、食品批发销售纪录制度

1、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肝炎、戊型病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3、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4、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5、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6、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7、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8、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培训管理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培训方式以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附件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 总则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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