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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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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主权原则

摘要:

主权国家,即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国家主权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约束;而这种自行约束仅仅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则通过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而实现。传统的国际法是建立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由于当前的国际问题都超出单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因而不可能在这一层次上解决问题。从现实出发,以整个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将人类共同利益置于单个国家利益之上。从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来理解国际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重新认识国家主权,即将国家置于系统之内予以考察,其权限应取决于它们所履行的职能。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理论维护国家主权

导言

一直以来,在人权和主权之辩中,有一句话是经常被引用来做有力论据的,并成为坚固的挡箭牌:国家主权不容侵犯!可是,这里得注意一个前提:国家主权属于谁?按照通行政治学理论,国家由人民组成,主权当然归属全体人民,但是人民太分散,没办法行使“国家主权”,于是委托给人民授权成立的政府去行使。因此,政府只是前台掌柜,“国家主权”的幕后老板是全体人民,所谓“主权在民”是也!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再来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国家主权才是不容侵犯的。

一、国家主权的涵义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①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

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②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③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土完整;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

高的属性。它主要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

二、国际形势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尖锐,能源问题、环境问题、资源短缺问题、粮食问题、债务问题、贸易保护主义问题、极地深海和太空开发中出现的问题、人口问题、难民问题、毒品问题、核扩散问题、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等等早已越出国界向各处扩散,并在不断地恶化,成为影响全球发展的重大问题。简言之,全球性问题就是世界文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带有全球普遍性的不良影响和结果,并危及世界文明本身未来发展的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全球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问题范围的全球性和解决这些问题努力的全球性。它们的解决已经不是一国或几国的能力所能为,必须依靠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相互协作、通力合作才能解决。如国家对疆域内的自然界及其资源有着当然的主权,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完全属于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务,然而,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和跨疆域性则侵蚀了他国的环境;又如一些发达国家在保护本国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时,利用资金优势滥用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再如发达国家将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将污染物(工业垃圾、核废料)有偿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去掩埋,破坏这些国家的环境。这些全球性问题突破了主权国家疆界的限制,模糊了内外事务的界限。

从国家行使管理权力的角度看这必然会威胁到主权国家原有的统治能力。例如,为了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处理国际污染和温室效应问题,国家除了采取一些重要的自我约束行为(如限制汽车尾气的排放量、限制发展省时省力的但消耗能源和原材料及污染严重的行业等)外,还要对国际性资源进行某种集中掌握,这就使国家的资源主权受到限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全球性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能会借解决问题为名行控制发展中国家之实,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本不应接受的解决方案,甚至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不正当地介入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规划,这当然更是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侵犯。

同时,各国为了解决一些全球性问题寻求合作还成立了国际组织或建立了一

些国际机制。而这些国际组织或国际机制的建立正是主权国家让渡部分国家主权的结果。他们一方面为各国的合作与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法、手段和组织保证,另一方面也为这些组织超越国家利益去从事超越国家界限的活动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可能。此外,他们也可能被某些国际势力利用而对有关国家的主权造成侵犯。全球性问题的出现还促使人们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识当代世界,形成了一种超越民族国家、意识形态等界限,着眼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全球意识。这种全球意识也会对传统的国家意识及主权意识产生冲击。

三、侵犯国家主权的行为

目前大家最关注的莫过于钓鱼岛问题。今年9月11日,日本传媒称,日本政府已与所谓钓鱼岛“岛主”达成协议,以20.5亿日圆的价格正式“收购”钓鱼岛及其周边附属岛屿中的3座岛屿。

钓鱼岛是钓鱼岛列岛的主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位于中国东海,距温州市约356千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面积4.3838平方公里,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公里。1972年美国将其“行政管辖权”连同琉球一起“交给”日本,历史上琉球并不属于日本。中日钓鱼岛争议由此产生。1970年代开始,华人组织民间团体曾多次展开宣示主权的“保钓运动”。2012年9月10日起,中国有关部门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9月11日,央视首次播钓鱼岛天气预报。2012年9月17日,央视报道:中国学者发现1895年日政府就知道钓鱼岛是中国的。

日本“购买”钓鱼岛一事,引起中方官方和民间强烈反弹。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昨日响应指出,日方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对中方要求置若罔闻,执意推进所谓“购岛”进程,严重损害中国的领土主权,伤害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日方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采取的任何单方面措施都是非法、无效的,中国政府捍卫钓鱼岛领土主权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不移的。中方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领土主权。

四、结语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

中存在主权弱势,这其中的原因体现从国际体系结构、国际体系进程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内部体制等三个方面得到解释。面对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处于主权弱势的发展中国家最明智的选择应该是积极地参与全球化进程,争取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国际体系结构的力量分布状况,使结构不再完全为大国所操纵,以此消除结构和进程对国家主权的压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主权。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参考文献:

1、李刚;中国国家主权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

2、吴兴佐;国家主权:民族国家永恒的原则[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1995年04期。

2011级刑法学陆菁2011030104009

论国际法的强制力

论国际法的强制力 国际法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从横向上渊源的角度来说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国际法渊源的分类中,并不能片面地说哪一种是由强制力的,哪一种是没有强制力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中都有具有拘束力的,也都有不具有拘束力的。此外,国际法的强制力还可以从纵向的角度进行探讨,一是国际法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二是国际法强制力的实现----制裁。 强制力的来源: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或条约神圣原则,是条约法上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挫败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需要加上条约必须善意解释原则,在适用上才能毫无遗憾。 从是否具有强制力来看,可以将这些渊源分成两类。 一、国际法本身具有的强制力 国际法的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当中。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为符合国际社会进步要求的准则,即基本原则的内容必须具备进步性,而且这一进步性必须经过正当的国际立法程序认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从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中提炼出来的,因而

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基础性,同时亦不免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从这些基础性的原则中可以派生、引伸出许多新的具体规则,从而使整个国际法体系具有无限的生命力。 (二)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不是条约的当事国为借口而否定载有强行法规范的条约对它的强制效力。采用“国际社会成员”这种措辞,是考虑到国际法上除了国家还有其它法律主体存在这一事实。 在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秩序中,国际强行法规范的作用在于保护整个国际社会及其行为规则不受个别协议或行为的损害。强行法是经过列国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与承认的法律规范,即对强行法规范的接受与承认具有整体性。“作为整体接受”的含义在于,不需要国际社会的成员毫无例外地全体一致接受,而只需要“绝大多数的成员表示接受”就行了,个别或是为数极少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执意反对某一规则的强行效力,也丝毫无损于该规则的强行性质。对强行法的接受或承认与一般的法律规则不同,必须经过从形式到本质两方面的验证,即起草委员会所强调的“双重同意”。形式上的同意是指,可以成为强行法的规则首先必须是在形式上具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特点,而本质上的同意是指,经过形式上检验过的一般国际法原则或规则还要进一步被承认为是在本质上具有强行性质的特点,才是真正的强行法规则。 (三)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异同 相同点: 第一,两者虽然在确认的程序规定上稍有措辞不同(强行法需经“整体接受”,基本原则要受到“公认”),但双方所维护的是同一对象----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两者的具体

高中政治 理解国家“主权”要把握三种关系素材 新人教版必修2

理解国家“主权”要把握三种关系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处理其国内外事务和国际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是主权的特征。所谓对内最高性,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具有最高的管辖权,即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当然,国际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外国外交代表享有外交豁免权等。所谓对外独立性,指国家拥有按着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例如一国可以自由修改宪法、变更政体、缔结条约、进行自卫战争等,它包括政治上的独立和经济上的独立两重意义。主权是永久的,不因政府更迭或政体变更而消失;主权是排他的,一国之中不能有两个并列的最高权力,也不容许外部力量介入和外来意志干预;主权又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主权和领土、政权、人口是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而主权与领土、政权、人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主权与领土的关系。领土,即一个国家的居民永久居住,从事社会生产的地域,包括领路、领水、领空,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领土在国际法上的意义是指国家在一定的区域之内,对人和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范围,没有了领土,国家便失去其存在的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合并为一项,说明了主权和领土的密切联系。国家是在自己的领地行使排他的管辖权的,侵犯一国的领土完整当然就侵犯了该国主权。因此,尊重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家主权的概念要比领土完整广泛得多,不侵犯对方的领土完整性,而用其他方式干涉了对方的内政,同样是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 二、主权与政权的关系。政权,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权力及体现这种权力的机关。国家必须行使统治权力,并以政权机关为保障,否则就不成其为国家。而主权则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政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及组织形式,没有了政权机关,主权就无法行使;而主权作为国家的生命和灵魂,又是使政权得以生存和巩固的根本前提和保障。一个丧失主权的国家政权机关,是很难在世界上立足的。昔日的清政府丧失主权,最终导致了内忧外患,等待它的只能是任人宰割,直到最后灭亡的命运。所以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要把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 三、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受到法律认可的,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生存权是举世公认的最基本的人权,也是享有其它人权的首要条件。国家的独立是人民享有生存权和其他人权的根本前提,因而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人权受国家主权的保护,一个国家无主权,广大人民群众就不可能有人权。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使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也适用于人权。霸权主义者炮制的“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适合人权问题”的观点,本质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和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的原则,也违反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国际法准则。 1

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刑法不同于各国的国内刑法,它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其中必然牵扯到国家主权问题,可以说任何的国际互动都绕不开国家主权的纠纷。因此,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现实而又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刑法被实施与承认的基石。 何为主权,主权即为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每一个国家的主权都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不管你是大国还是小国,强国还是弱国,都需一视同仁。任何一种侵犯主权的行为都会受到国际上的严厉谴责,甚至是制裁。为何主权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如此重要?主权赋予了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具有属地(领土)上的最高优越(统治)权,其代表了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地位。可以说,主权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至关重要,主权的存在与否,决定这个地区是否拥有国家的资格,是否独立而非被殖民。主权是种权力也是种象征。 国际刑事案件具有跨国性,犯罪行为地在多个领域,这里的犯罪行为地为广义上的犯罪行为地,即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和预期结果发生地。尽管犯罪行为地有多个,但是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地只有一个,这样的“多个”对“一个”,造就了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国家在其主权的范围内,通过国内刑事立法确立其刑事管辖权,以解决一国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适用于什么人犯罪的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派生的,一国在行使刑事管辖权时需要尊重他国的主权。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各个国家持有绝对主权观念,任何在本国内发生的犯罪,他国都不能干预审理,但是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观念正在悄然发生改变,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完善对于传统的主权观念造成了强大的冲击。个人认为,种族大屠杀是根导火线,当希特勒不留余力地抹灭犹太民族时,作为人类最本真的情感冲出了制度的约束,因为种族屠杀是每个国家所抵触的,也是人类道德所强烈谴责的,这种情感直接造就了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同时也延续到了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这种国际性的审判虽然触及到了一国的主权,但由于是各国的共识,因此具有普遍性。这样在国内立法中,又增加了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严重的国际性犯罪。可见,绝对主权观念正在向有限主权观念转化,而这种转化是不容忽视的。当然这种转化同时也需要谨慎,必须要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从而防止一些大国以此为借口,堂而皇之地干涉他国内政,众所周知,要求主权以保障自己生存的正是那些弱国,因此在有限主权观念中必须要防止霸权主义的侵入。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有着重要体现,主要方面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主权豁免,一国不能直接派司法人员到他国进行刑事司法活动。从这个层面也可以看到主权对于一个国家的作用,它如同一道屏障,使自己真正具有独立的国家地位,而不轻易受到他国的约束与侵入。今年10月份发生的“湄公河事件”,12名同胞惨死在海盗的枪口之下。很多人义愤填膺,主张我国应该行使保护管辖,直接抓捕泰国境内的犯罪分子,对海盗进行刑事审判。对于同胞的不幸遇难表示悲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虽然我国对于海盗可以适用保护管辖,但是由于海盗不再我国境内,我们无法直接进入泰国境内实行抓捕,这是种主权侵犯,甚至会衍生国家政治外交的诸多冲突。国际法院的存在对于国际刑法的发展是个里程碑般的意义,但国际法院并不意

布丹的主权学说

试论布丹的主权学说 一、布丹提出主权学说的时代背景 布丹是法国著名的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16世纪的欧洲正在分裂为各个民族国家。这一时期“正处在两个过程的十字路口:一个是打碎封建制的结构,从而建立巨大的领土意义上、管理意义上、殖民意义上的国家;而另一个过程则是随着宗教改革和反宗教改革掀起的完全不同运动,使人获得永恒的拯救,得到精神上的统治和引导”。此时,有关主权的思想也不断涌出。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论述关于“主权”的第一人一般都追溯至法国思想家布丹的著作,尤其是于1577年出版的《国家论六卷》。16世纪的法国封建的生产关系仍占统治地位,但新兴的市民资产阶级已经发展起来,资本原始积累也已经开始,思想文化则为罗马天主教会主导。政治上,法国建立了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但贵族割据势力的存在,仍使民族国家面临分裂的危机。各地的国王由于受到贵族(包括不同层级的封建领主)、教皇领导的跨国性教会、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以至城市新兴商人阶级等各方面政治力量的抗衡,权力十分有限。新兴的资产阶级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进一步强化王权,加强专制制度,压制贵族和对抗教会势力,维护法兰西民族国家的统一,同时,中世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组织的有效性几乎完全局限于本乡本土。这种地方性的经济和政治组织显然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布丹的主权学说正是这一要求的集中反映。 二、布丹的主权学说 主权这一词最早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但是真正全面阐述主权精义的第一人是法国思想家布丹。布丹在《国家论》第一卷第八章专门论述了“主权的原理”,至此,主权的概念成为西方政治学正统学派理论的中心。 (一)从主权的涵义上看 布丹认为主权本身不是目的,是国家主要的标志,是国家用以达成各种目的的工具,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止的最高权力。他把主权定义为“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掌握主权的人叫主权者。就如同一艘船,当支撑船舷的船首和船尾以及船桥被除掉时,就会变得毫无意义的木板,国家倘缺乏主权则如一盘散沙,人民则如乌合之众。因此主权是国家真正的基石、核心,他把取得公民身份规定为对主权者的服从,并明确界定国家的概念就是主权和臣民。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主权是把国家与其他社团区分开来的基本标志。 (二)从主权的内容上来看布丹认为主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它至少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1,立法权 即法律制定权,主权上一切法律惟一的渊源,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就是立法者,一切臣民都不能参与立法。布丹特别强调立法权的重要地位,它是“最高君主首要的也是主要的标志”,他认为君主享有主权,君主的行为不对人民负责也不受法律的约束,主权者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法律,君主是主权者,当然也就是立法者。 2,宣布战争、缔结合约的权力 即宣战讲和权,主权者对外是否宣布战争或者缔结合约讲和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3,任命官吏权特别是高级军官的任免权 主权者课凭借最高权力任命各级官吏,被委托人不能叫做主权者,因为委托人仍有权收回这部分权力。布丹认为行政官员行使的权力是由主权者授予的,所有宗教团体、商业机构和市政机构的权力甚至等级的特权也来源于主权者的意志,因为主权者的批准而存在。 4,最高裁判权主权者有权力行使最高的裁判权。 5,豁免权属于最高裁判权的一部分 6,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也称接收忠诚与官吏就职时之宣誓权。臣民有效忠服从主权者的义务,没有主权者的同意臣民绝对不能解除这种权力。

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

浅论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 [摘要] 主权是一国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权力,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它表示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地位。没有主权,就不能构成国家。主权问题既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它已经并正在对国际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主权平等地位 一、主权的含义及发展 (一)主权的概念及性质。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一切内外事物的最高权利,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在其特定管辖领域内是至高无上的;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物,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力。主权的最高性与独立性是相辅相成、互相引证的,最高权力也就意味着具有排斥干涉的独立性,反之亦然。 主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就是说,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是衡量国家和非国家的根本标志。凡属国家必然具有主权,凡不具有主权因素的地域,哪怕一时具有所谓的独立的治权,也不因此成为国家,如中国的台湾等。其二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并非源于他方的授权,而是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本应享有的权利。国家享有主权,恰如人享有人权,它是一种与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紧密结合的权利。因此主权具有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和排他性四大特征。(二)主权原则的发展 国家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发表《论共和国》一书,最早提出主权概念,他的“主权在君论”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到了17世纪,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也论述了他的主权学说。他的主权观念对近代国际法体系的创立起到了理论导向的作用,他也因此被尊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18世纪时,法国学者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了“主权在民”的观念,至今对国际法及国际社会有着极大的影响。以上这些理论为主权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到了19世纪末,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西方学者开始提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家领土 6.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在国际法上,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的构成 (1)领陆 它是指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一国的领陆或是大陆,或是由大陆加上岛屿或群岛组成。 (2)领水 它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其陆地疆界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3)领空 它是指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4)底土 它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3.领土主权 (1)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排他性。领土主权包括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和管辖权(或统治权)两个方面。 (2)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产生出来的。

二、河流、运河与湖泊 1.河流 (1)国内河流。国内河流是指从其发源地到河口全部流经一个国家境内的河流。国内河流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除另有条约的规定外,任何外国船舶都没有在内河航行的权利。 (2)界河。界河是指分隔两个国家的国界河流。 (3)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对于多国河流,各沿岸国对本国境内的河段行使管辖,并享有排他主权。 (4)国际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洋,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2.运河 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河流。内陆运河属于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适用内河航行规则。 (1)苏伊士运河 苏伊士运河位于埃及境内,全长172.5公里,连接地中海与红海,是欧洲通往印度洋和远东最短捷和最重要的国际水道。 (2)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运河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全长81.3公里,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战略价值,享有“世界桥梁”和“美洲十字路口”的称誉。 3.湖泊(包括内海) 如果湖和内海的四面为一国的陆地领土所包围,那么该湖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它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可以自由使用和管理而不对别国开放;如果湖或内海被两个或两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内容摘要】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地位。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国际组织为代表的世界各行为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日益密切,其它国际法主体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维持和平行动及人道主义干涉也越来越依靠强制力量。与此相伴的是国家主权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淡化。国家主权受到冲击。有人甚至借此大肆鼓吹国家主权有限论,人权高于主权。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国家主权进行分析,以明确对国家主权的认识。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主权原则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目前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虽然大小强弱不一,制度不同,但都有自己的主权。没有主权的行为体,不能称之为国家。 一、国家主权及主权原则 1、国家主权的概念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和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对主权概念的解释是权威的。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 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周鲠生对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而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则将国家主权定义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概括上述概念,不难看出,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2、国家主权原则 现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1 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法学论文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 论文题目: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系别:艺术系 专业:环境艺术设计 班级:2010级艺术设计4(环艺3班) 姓名:吴羽玲 学号:2010105060426 任课老师:张艾妮 指导教师:张艾妮 日期:2013年11月16日 教务处制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班级:10艺术设计4班(10环艺3班)姓名:吴羽玲学号:2010105060426 摘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非歧视原则、适度开放市场原则和互惠互利原则。这些原则互有不同,但也密切联系。而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理论概述,发展、法律地位等多方面,将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进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历史发展法律地位经济全球化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经济主权就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概述 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应该在本国宪法中,对于国家经济主权进行清晰界定,为政府维护和行使国家经济主权提供法理依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一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

久主权宣言》、《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综合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的体现。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经济主权原则指涉的重心发生变化。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是不争的事实。但国家主权原则历来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并随国际社会的变更而演变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环境下,国家主权原则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将沿着什幺方向发展呢?我们认为,考察主权原则,必须从相关社会的层面,用动态的眼光加以审视。国家主权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二)人们开始接受对主权加以较多的限制,以换取国际资本和技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各国在维护与强化经济主权原则的同时,其关注的重心也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每个时代都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不同的经济特征决定了在特定

人民主权理论的演进

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历程 人民主权理论的诞生标志着人类政治文明向高级阶段的演进,它经过不同时代政治法律思想家们的构思和锤炼,业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人民主权思想肇端于西欧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时期,而在此之前,关于主权及其归属的讨论早已展开。主权学说最早由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布丹1576年在《国家论六卷》一书中提出的。布丹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绝对和永久权力。”主权在国家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它在力量、作用以及时间上不受任何限制。布丹认为国家主权应由中央集权君主制的君主掌握,布丹的国家主权论是君主主权论。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同时代的英国的霍布斯,其核心的观点是主权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和不可分割的。 无庸置疑,人民主权理论的首创者当属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洛克,洛克的贡献在于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洛克认为,人民主权应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三种权力是不可转让的,不可放弃的。国家主权可以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行使,但君主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应从属议会的立法权。洛克认为议会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他的议会君主论已经具有人民主权论的思想,是君主主权论到人民主权论的过渡。 而卢梭则是人民主权理论之集大成者,就理论建构来看,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更显得更加系统和缜密。虽然对人民主权的归属内容和特点并没有实质性的创见,但在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看法是与洛克、霍布斯的思想区别所在。 卢梭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进程中第一个系统论述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家,他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主权,既不属于君主,也不属于议会,而是属于全体人民自己所拥有和掌握,即主权在民。“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即“公意”,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至高无上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人民通过社会契约确立自己对国家权力的最终制约地位。人民主权至高无上,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约束和支配人民,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最早写上“主权在民”的原则,该宣言写到;为保障人民的权力,才成立政府,政府正当权利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

国际法学习题第1部分 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学》习题 第一部分国际法基础理论(教材第一、二、三章) 一、判断题 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1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 12.《联合国宪章》是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它本身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今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 14.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具有强行性质的原则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 1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都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 16.国家必须受国际法的约束,因而必须交出一部分主权,这才可以实现国际合作。( ) 17.一国根据国内法作出的行为,不论是否符合国际法,都属于它的内政。( ) 18.国家主权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但其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是可能不平等的。( ) 19.国家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但可以在外国法院起诉,外国法院可以接受对该国的反诉。( ) 20.民族自决原则是指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 二、单项选择题 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 B、联合国大会制定 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 D、国际法学者编著 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 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 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 D、国家立法的草案 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 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 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 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 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 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 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 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 B、劳特派特 C、格老秀斯 D、凯尔逊

公民与国家主权

公民与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渊源流传,自国家诞生以来,国与国之间的相处和交流就成为了国际事务的主干,国际交往从最初的强弱分明到文明时代的和平共处,而为国家间平等文明的交流提供基础的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和实现。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渊源 (一)渊源 主权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第一个提出主权原则的是法国人让·博丹 ,他在 1576 年所著的《共和国六论》一书中提出 ,一个国家必须有一个君主 ,除了君主政体 ,任何国家组织形式都存在严重缺陷。他认为 ,国家主权是一种永恒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 ,国家只有通过主权才能达到真正的稳定、统一或安宁 ,没有特定的个人(君主)发挥作用 ,主权也难以达到上述目的 ,拥有国家主权的人只对上帝负责。博丹的主权理论是一种君主主权理论 ,只涉及了领土国家内部的最高权力体现 ,基本上没有涉及主权的外部体现。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在 1625 年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国与国关系中的主权概念 ,他指出国家主权的统一性、不可分性和独立性 ,一个主权国家不能接受另一国的法律约束 ,同时也试图寻求一种主权国家都同意的共同自然法 ,即国际法。此后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出现了托马斯·霍布斯的契约君主论 ,约翰·洛克的议会主权论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约翰·奥斯汀的功能主义主权论等。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会议正式承认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中应当遵守的准则 ,推动了具有独立自主权的近代民族国家的广泛建立。 (二)对于古典派的论述和理解 从博丹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国家主权其实就是君权的有一种表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博丹的伦理在当代没有丝毫意义,事实上,博丹所论述的国家主权正是国家主权理论的先导和源头,他所认为的国家主权理论在我看来是从自然法学派衍生出来的正义和不可知自然的国际法表述,至于国家主权到底是什么他没有给出更加详细的解释。此后伟大的国际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继承博丹的理论体系构建了一个实在的真实的并且具体的国际法定义下的国家主权概念,他指出了国家主权的实质含义即国家的统一和不可分的独立性,这无疑是创举并对此后的成熟的国际法原则起到了奠基的作用。当然,继格老秀斯以后,洛克,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等众多的启蒙学者都对国家主权原则进行了各式各样的经典解释。 (三)对于启蒙派的论述和理解 近一千年以来最伟大的民主学家们约翰·洛克先生,霍布斯先生,卢梭,密尔,及孟德斯鸠先生都对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作了最伟大并且最有实质意义的解释,可以这样说,他们的解释就是国家主权的本质。洛克是最早提出议会主权说 ,旨在论证资产阶级的合理性。他从“三权分立”观点出发 ,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部分 ,其中立法权至上 ,“在一切场合 ,只要政府存在 ,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立法权之所以构成最高权力是因为立法机关是“公众所推选和委派的” ,主权权力最终归属于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议会。洛克还提倡多数表决制与代议制政府 ,认为“在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组成政治社会后 ,每个人将自己置于一个义务之下 ,即服从社会多数的决定”。但是当立法权的最高权力被严重滥用时 ,这个政府将失去合法性 ,然后人民可以使用武力

国家主权

浅析国家主权原则 摘要: 主权国家,即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国家主权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约束;而这种自行约束仅仅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则通过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而实现。传统的国际法是建立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由于当前的国际问题都超出单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因而不可能在这一层次上解决问题。从现实出发,以整个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将人类共同利益置于单个国家利益之上。从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来理解国际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重新认识国家主权,即将国家置于系统之内予以考察,其权限应取决于它们所履行的职能。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理论维护国家主权 导言 一直以来,在人权和主权之辩中,有一句话是经常被引用来做有力论据的,并成为坚固的挡箭牌:国家主权不容侵犯!可是,这里得注意一个前提:国家主权属于谁?按照通行政治学理论,国家由人民组成,主权当然归属全体人民,但是人民太分散,没办法行使“国家主权”,于是委托给人民授权成立的政府去行使。因此,政府只是前台掌柜,“国家主权”的幕后老板是全体人民,所谓“主权在民”是也!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再来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国家主权才是不容侵犯的。 一、国家主权的涵义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①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

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②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③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土完整;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

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目录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主权理论及国家主权 (1) (一)主权的历史渊源 (1) (1)家父权 (2) (2)所有权 (2) (3)“治权”和“保护权” (2) (二)国家主权 (3) (1)绝对主权观 (3) (2)相对主权观 (4) 二、全球化下的国家主权 (5) (一)全球化下的国家主权理论 (5) (二)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具体影响 (7) 三、全球化下国家主权可能的演变形式 (8) (一)联邦制帝国模式 (8) (二)欧洲一体化模式 (8) 参考文献: (10)

内容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裹挟下,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以迅猛的姿态席卷世界。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上互相依存度不断加深。这一方面在经济上促进了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世界经济增长,对各国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全球化带来的国与国之间的相互渗透也是前所未有的,由此给国家主权带来的影响也是极为突出的。关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学术上的争论大致归纳为两种:增强论和削弱论。本文旨在通过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分析国家主权的未来可能发展趋势。 关键词:全球化主权国家主权传统主权主权让渡全球治理 一、主权理论及国家主权 主权问题一直是政治学理论中绕不开的话题,现在意义上的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主权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对内主权“是一种国家决策过程中的最终负责者和权威”,对外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控制的影响”。①当今主权的概念正因为其至高无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断援引之;跨国组织及企业设法规避之;政治学家、宪法、国际法学者等学者仍争论之,讨论全球化及国际及区域组织对主权概念的影响。 从上面对主权的定义上看,似乎主权与国家相伴发生,国家存在主权就存在。其实不然,主权作为被普遍接受的国家权力并不是国家生而有之的。在国家产生之初,国家并没有主权的概念。 (一)主权的历史渊源 主权观念产生于西方,其理论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起初,主权是个表征主奴关系的概念,奴隶主对奴隶享有主权,家长与家子享有主权,此时的主权变现为所有权和家父权。② ①陈柳钦:《全球化视野下国家主权理论的演变发展》,天津社会科学院 ②陈志英:《主权的现代性危机——主权的概念与渊源》,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国家主权的认识

国家主权的认识 (答题思路:一是先从论述国家主权的一般理论;二是结合实际分析一下国家主权当前受到的一些冲击;三是总结,提出自己的看法) 1)国家主权的基本定义与内容(因为是论述提,所以理论可以多写点): 国家主权是民主国家最为重要,最根本的属性。主权的概念最初由16世纪布丹提出,在当然,主权被视为一国具有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权具有对外与对外双重属性。在对内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拥有对本国疆界以内的一切事务的最高统治权,具体而言:a自主制定或修改宪法和法律b自主决定国际的结构形式和政权形式c自主决定各项国家政策d建立军队和巩固国防e自主发行货币和铸币等权力。国家的对外主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种的体现,它主要表现为国际的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等。独立权是一国按照自己的一直独立处理对外关系的权力,平等权体现在对外各个国家之间是平等的;自卫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产和独立的基本权力。 国家主权与其他相关要素的关系 a 国家主权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两者息息相关,主权是围绕国家利益而展开的 b国家主权与国际规制(国际法、习惯、规范.、体制等)的关系:国际规制是对国家主权的正常的限制。 2)主权观念与17世纪产生后,经历了两个世纪的重要发展,但是在战后,国家主权的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 1.永久和平与国家主权:主权国家在对外政策上不受任何外部限制的的主张是欧洲国家间战争频发的更远,但是由于主权的特性, 出于两难处境。如果坚持绝对主权,显然不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如果坚持相对主权,则又不符合主权的特性, 2.权力不平等与国家主权:由于第三世界国家与发达国家不同的主权观念,已经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走向经济文化独立的道路上 任很漫长,仍依赖其他的国家,有些国家甚至成为“半主权国家”,(例子全球化那本书的P50第二段) 3.经济全球化与主权:经济全球化进程种,国家间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相互加深,相互以耐,一国对本国经济的控制力下降,其 生产需要外国原料,其产品需要外国撕成,其投资也需要外国资本,其本国的经济政策也需要与他国经济政策配合等,都消弱了国家主权 4.国际一体化与国家主权:国际一体化是相互依存的产物,意味着国家利益的融合和主权的逐步转移,如欧盟是国际一体化的典 型案例,其实行了经济与货币联盟,兵超执行共同外交与安全、共同司法与内政政策以及共同社会政策的政治目标迈进,也必然的国家主权提出挑战 5.人道主义与国家主权:90年代后,国家主权受到正义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的挑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 的口号,借口他国内部的人权问题以及人道注意问题大肆干涉他国内政,对其经济制裁或者动用武力手段,侵犯别国主权,如对南联盟等。 6.全球问题与国家主权:全球问题凸显,一些国家不能独立解决,需要广泛的国际社会合作,因此也在一定意义上消弱了国家主 权。 3)自己的认识: 虽然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受到一系列的挑战,但是国家主权不能维持消弱,仍然很重要,尤其对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而言,因为它是增加国家福利和实现国家发展的根本保证,具体而言,a争取国家平等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国家主权将促进发展中国家进一步争取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平等地位,b经济全球化正在几句改变财富和生产力的全球分配,自由维护国家主权,才能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竞争重点利益,消除全球化带来的不利影响c 在强权国家以人道主义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的今天,只有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才能保障自己的政治独立,维护领土与完整。同样,在全球化背景的今天,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第三世界国家而言,在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中,国家主权也同样受到种种的限制与挑战。我们一方面需要坚持斗争,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尤其是国家主权中的核心部分,另一方面也要灵活处理,最大程度的维护国家利益,实现中国的和平发展。 (P.S我主要是对全球化哪本书作了一些总结然后补充归纳,内容大部分都是书上的,请参考全球化P48-P51) 至于外交哪一题的开头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50年,中国的外交取得了重大的成功。在历经了建国后的“一边倒”时期、五六十年代的“两个拳头打人” 时期、七十年代的“一条线”时期、80年代的“大调整”时期以及九十年代的“大融入”时期后,中国成功的维护了国家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也汲取了一些有意的经验与教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优秀的外交传统。展望新21世纪,在今天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怎么怎么作……接21世纪的国际特征,中国外交面临的任务,中国如果作…… (反正自己看着写吧呵呵^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也十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内容十: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该原则的理论来源于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以及斯大林关于“三大矛盾”的学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内经济平迫切需要一个和平的周边环境,中国领导人也对中国外交又了重新的思考与调整,1953年周恩来总理与印度政府代表团谈判中第一次提到和平共处五原则,1984年两国正式确认了和平共处哦原则,并作为两国关系的处理原则,1955年的万隆会议上通过的和平共处十项原则是和平共处五原则的延生与发展, 和共五原则是中国外交的阶段性界碑,是由革命运动的对外关系向国家对外关系转变的关键性步骤,从中国外交的发展全局来看,在当时对中国突破西方遏制,扩大对外交往产生了重大积极的作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随中国外交以及世界各国关系都有长远知道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

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 作者:朱文奇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日期:2012年7月13日 朱文奇教授:在1648年以前,国家之间老是打来打去,边界今天是这样,明天是那样,所以最后这些国家都觉得老打下去不行。因为一个国家的国力不可能永远强盛,像我刚才提到的荷兰,现在这么小,但是14、15世纪的时候是海上强国,那是侯它占领世界上其他很多地方,包括我们国家的领土——台湾,因此你看这些历史,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提出国家主权原则,这确实对国际秩序的稳定,国际关系的发展起到相当的作用。 这个原则提出到今天的360年来,对国际社会的稳定作用无可比拟。但是你要看到整个国际形式在向前发展,但是1648年和现在最大的不同是没有联合国,而现在有了,有联合国,有安理会,它的作用是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但是如果你问我,我告诉你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因为如果它不侵犯国家主权,又怎么能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呢?联合国安理会很厉害,大家对它的作用有所知道,国际法有时候被大家称为soft law,而你如果知道联合国安理会就知道它不是soft law,而是hard law。为什么巴希尔被起诉?为什么卡拉季奇被抓住?为什么米洛舍维奇下台被审判?不就是因为国际刑事法院,不就是因为国际刑法,不就是因为国际法吗?所以国际法不是soft law,而是hard law。 Soft law也好,hard law也好,你可能有不同的见解,但是安理会是权威。有些时候国家主权在安理会权威面前不得不低头。举个例子,在世界上有些国家领导人是桀骜不逊的,原来有萨达姆,现在他不在了,还有一个——利比亚的卡扎菲。卡扎菲对任何人都不低头,美国当时要打伊拉克,打完伊拉克把萨达姆抓住时,他正在参加非盟会议,会议上吵吵嚷嚷,他说,你们还在吵,我们的两个领导人被抓住了,一个是阿拉法特,另外一个是萨达姆。国家都成这样了,还有什么好吵的? 但就是这么一个桀骜不逊的人在联合国安理会,在国家主权安全问题也不得不让步。举个例子,1988年,洛克比空难,12月,一架泛美航空公司飞机从巴黎起飞到美国,飞过英国时,爆炸解体,飞机坠毁。包括空中服务人员在内的253人,没有一个人生还。但是,残骸落下的时候砸到了民房,17个平民被炸死,总共是270人。展开时候调查,所有的残骸被搜集起来送到机库,并进行组合,结果发现一件衣服被炸得最烂,并且研究了其他物品,发现有树胶,于是他们继续查询,疑点集中到两个利比亚的特工身上。在座的同学都学过“国家责任”——国家犯有不法行为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国家是一个抽象体,所以这里有一个component,其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就是国家机关人员,而这当然包括特工。1999年美国飞机炸中国领事馆,美国政府当然承担责任,那么利比亚飞机当然要承担责任。但是卡扎菲一口否认,美国当局向他要人,他说,不要说他们不是嫌疑犯,即使他们是这些嫌疑犯,根据利比亚本国宪法自己的国民不能交出去,否则就违反自己的宪法,因此他拒绝交出。那怎么办呢?美国和英国把这个事情提交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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