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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15)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15)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15)

ICS 01.040.03

A01

a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1237—2015

b 代替DB21/T 1237-2008

行业用水定额

Industry water-use quota

c

d

2015 - 07 -18 实施2015 - 05 -18 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1/T 1237—2015

目次

前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3)

5 基本用水定额分区 (3)

6 行业用水定额表 (4)

6.1 A 农、林、牧、渔业 (4)

6.1.1 A01 农业 (4)

6.1.2 A02 林业 (11)

6.1.3 A03 畜牧业 (12)

6.1.4 A04 渔业 (13)

6.2 B 采矿业 (13)

6.2.1 B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3)

6.2.2 B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6)

6.2.3 B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6)

6.2.4 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6)

6.2.5 B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7)

6.3 C 制造业 (17)

6.3.1 C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7)

6.3.2 C14 食品制造业 (19)

6.3.3 C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1)

6.3.4 C16 烟草制品业 (24)

6.3.5 C17 纺织业 (24)

6.3.6 C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28)

6.3.7 C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9)

6.3.8 C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9)

6.3.9 C21 家具制造业 (30)

6.3.10 C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30)

6.3.11 C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1)

6.3.12 C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2)

6.3.13 C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32)

6.3.14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2)

6.3.15 C27 医药制造业 (38)

6.3.16 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40)

6.3.17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0)

I

DB21/T 1237—2015

6.3.18 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6.3.19 C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3.20 C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3.21 C33 金属制品业 ...........................................................

6.3.22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6.3.23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6.3.24 C36 汽车制造业 ...........................................................

6.3.25 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6.3.26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6.3.27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6.3.28 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6.3.29 C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6.4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4.1 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6.4.2 D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6.5 E 建筑业......................................................................

6.5.1 E47 房屋建筑业 ............................................................

6.5.2 E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6.6 F 批发和零售业................................................................

6.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 H 住宿和餐饮业................................................................

6.8.1 H61 住宿业 ................................................................

6.8.2 H62 餐饮业 ................................................................

6.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9.1 O79 居民服务业 ............................................................

6.9.2 O80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6.10 P 教育.......................................................................

6.11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11.1 Q83 卫生 .................................................................

6.11.2 Q84 社会工作 .............................................................

6.1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12.1 R87 文化艺术业 ...........................................................

6.12.2 R88 体育 .................................................................

6.12.3 R89 娱乐业 ...............................................................

6.13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14 U 生活用水定额............................................................... 42 44 46

48

49

51

52

52

53

54

55

55

56

56

57 57 57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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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59 59

59

60 60

60

61 61

61

62 62 62

62

63 63 63

附录A(规范性附录)农业、林业和渔业基本用水定额分区 (65)

附录B(规范性附录)农业、林业和渔业灌溉用水定额计算方法 (66)

附录C(资料性附录)不同浓度酒精产品产量的折算 (67)

附录D(资料性附录)不同酒精浓度原酒产量的折算 (68)

附录E(资料性附录)基准精、粗梳毛织物用水定额系数的计算 (69)

II

DB21/T 1237—2015 附录F(资料性附录)基准纺织染整产品产量的计算 (70)

附录G(资料性附录)掺外加剂时混凝土用水定额的计算 (71)

附录H(资料性附录)用水行业分类 (72)

III

DB21/T 1237—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DB21/T 1237—2008《行业用水定额》辽宁省地方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21/T 1237—2008。

本标准与DB21/T 1237—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本标准中行业分类与代码依据GB/T 4754—2011进行编制;

——依据《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 29404—2012,将原标准中农业、林业“基准定额”修订

为“基本用水定额”;

——制定了降水频率50%和75%时农业、林业和渔业基本用水定额;

——对原标准附录A进行了修订,将I辽西低山丘陵区划分为I1区和I2区;

——依据《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 29404—2012,对原附录B进行了修订;

——将原附录C(规范性附录)纺织业部分产品用水定额计算方法修订为基准纺织染整产品产量的计算;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对原附录D(资料性附录)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不同浓度酒精产品产量的折算、不同酒精浓度原酒产量的折算、基准精、粗梳毛织物

用水定额系数的计算、掺外加剂时混凝土用水定额的计算。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辽宁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立国、王志坤、石凤君、李趋、苗政永、汪玉君、李昱、孙博、孙莉、张勤、赵博、李伟、马明超、冯雪明、胡秀芳、罗建芳、梁松雪、董秋艳。

本标准2003年7月首次发布,2008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第二次修订。

IV

DB21/T 1237—2015

行业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用水,采矿业用水,制造业用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

和供应业用水,建筑业用水,批发和零售业用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用水,住宿和餐饮业用水,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用水,教育用水,卫生和社会工作用水,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用水,公共

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定额。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开展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评

估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HG/T HG/T HG/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18916.1 取水定额第1 部分:火力发电

18916.2 取水定额第2 部分:钢铁联合企业

18916.3 取水定额第3 部分:石油炼制

18916.4 取水定额第4 部分:纺织染整产品

18916.5 取水定额第5 部分:造纸产品

18916.6 取水定额第6 部分:啤酒制造

18916.7 取水定额第7 部分:酒精制造

18916.8 取水定额第8 部分:合成氨

18916.9 取水定额第9 部分:味精制造

18916.10 取水定额第10 部分:医药产品

18916.11 取水定额第11 部分:选煤

18916.12 取水定额第12 部分:氧化铝生产

18916.13 取水定额第13 部分:乙烯生产

18916.14 取水定额第14 部分:毛纺织产品

18916.15 取水定额第15 部分:白酒制造

18916.16 取水定额第16 部分:电解铝生产

29404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

5033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3998 纯碱取水定额

4000 烧碱取水定额

4186 硫酸取水定额

1

DB21/T 1237—2015

HG/T HG/T HG/T QB/T SB/T 4187 尿素取水定额

4188 湿法磷酸取水定额4189 聚氯乙烯取水定额2931 饮料制造取水定额10029 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3.1

用水量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用水户的取水量,包括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含再生水、海水淡化、雨水集蓄)、自取地表水、地

下水、市场购得的水产品等,不包括重复利用水量。农业、林业和渔业用水包含斗口(或井口)以下输

水损失。取自供水工程的工业和生活用水不包含供水工程的输水损失。

3.2

用水定额norm of water intake

一定时期内用水户单位用水量的限定值。

3.3

灌溉用水定额irrigation water quota

在规定位置和规定水文年型下核定的某种作物在一个生育期内单位面积的灌溉用水量。

注:灌溉用水定额的规定位置既不是田间,也不一定是灌区渠首,而是以便于灌溉用水计量和实施管理的位置作为规定位置。

3.4

基本用水定额reference quota of irrigation water

某种作物在参照灌溉条件下的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参照灌溉条件宜确定为:灌溉工程类型为土渠

输水地面灌溉、取水方式为自流引水、灌区规模为小型、无附加用水。

3.5

附加用水定额additional quota of irrigation water

为满足作物生育期需水量以外的灌溉用水而增加的单位面积用水量。附加用水包括用于播前土壤储水、淋洗土壤盐分用水、水田泡田用水等;确定附加用水定额应采用与确定基本用水定额相同的参照灌

溉条件。

3.6

调节系数adjustment coefficient

反映工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等对参照灌溉条件下灌溉用水定额影响程度的系数。

3.7

2

DB21/T 1237—2015 牲畜用水定额norm of water intake for livestock

某类牲畜每日每头(只)平均饮用和清洁卫生用水量的限定值。

3.8

渔业基本用水定额norm of water intake for fish culture

单位养殖水面一年内维持适宜水深所需补水量的限定值,包括水面蒸发、保持适合养殖水质水深要

求的补充水量、斗渠(或井口)及以下渠系输水损失和鱼塘渗漏损失水量。

3.9

重复利用率recycle rate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百分比。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根据GB/T4754—2011,将用水行业分为门、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编码方法如下:

a)门类采用字母顺序编码法,即用A、B、C、D、E等表示;

b)大、中、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三层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大类代码由前两位数字组成,采用层次编码法和数字顺序编码法,从01开始依据大类体系的排列次

序按升序赋码;

中类代码由前三位数字组成,第三位为中类的顺序码;

小类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第四位为小类的顺序码;

中类、小类的顺序分别从1开始,按升序排列,最多编到9;

具体编码见附录H(资料性附录)。

示例:A0111

A

01

表示农、林、牧、渔业

表示农业

011 表示谷物种植

0111 表示稻谷种植

5 基本用水定额分区

3

DB21/T 1237—2015

根据辽宁省自然地理状况,对农业、林业和渔业进行基本用水定额分区,全省分为:辽西低山丘陵区(Ⅰ1和Ⅰ2)、辽河中下游平原区(Ⅱ)、辽北低丘波状平原区(Ⅲ)、辽东山区(Ⅳ)、辽南半岛丘陵区(Ⅴ)等五个区。详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6 行业用水定额表

6.1 A 农、林、牧、渔业

6.1.1 A01 农业

表1 A011 谷物种植用水定额

4

DB21/T 1237—2015 表1(续)

表2 A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用水定额

5

DB21/T 1237—2015

表2(续)

6

DB21/T 1237—2015 表3 A013 棉、麻、糖、烟草种植用水定额

表4 A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用水定额

7

DB21/T 1237—2015

表4(续)

8

DB21/T 1237—2015 表4(续)

9

DB21/T 1237—2015

表5 A015 水果种植用水定额

10

DB21/T 1237—2015

表6 A019 其它农业种植用水定额

6.1.2 A02 林业

表7 A021 林木育种和育苗用水定额

11

DB21/T 1237—2015

表7(续)

表8 A022 造林和更新用水定额

6.1.3 A03 畜牧业

表9 牲畜饲养用水定额

12

DB21/T 1237—2015

表10 A032 家禽饲养用水定额

6.1.4 A04 渔业

表11 A041 内陆渔业用水定额

6.2 B 采矿业

6.2.1 B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表12 B06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用水定额

13

DB21/T 1237—2015

表12(续)

14

2006年结算文件沈建发(2006)132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编制 2006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 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编制 2006年度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 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1、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2、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二、采用 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1、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可实行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二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2、2006年建筑工程的地坪材料价差系数为5.50%(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不分

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3、地坪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DN50)、钢模板、架具、能源、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4 、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DN50)、阀门、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电线、开关、阻燃管等材料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或按实计算。 5、专业承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工程不执行地坪材料差价系数,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6、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市采购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三、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凡现场搅拌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进入定额直接费。 四、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商品砼实行按实找差,其计算方法如下: 1、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商品砼列入定额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 2、将实际购买的商品砼费用减去列入直接费中的商品砼,作为价差列入其它费用项目中。 3、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4、在计算地坪材差系数时,商品砼费用部分扣除。 五、关于外购砼构件的计算办法 1 、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外购的砼构件实际价格列入预算。 2、在计算地坪材差系数时,砼构件费用部分扣除。

2018年度用水情况

2018年度用水情 况表2019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取水许可证编号:取水()字[ ]第号 取用水单位、个人(签章): 填报日期: 福建省水利厅统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42条和《水利部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4〕360号)制定。 二、填报范围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 三、“联系人”系指取水单位(个人)中具体负责取(用)水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水源类型” 栏中填写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五、“取水方式”栏中填写凿井、蓄水、提水、引水及其它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的各类取水形式。 六、“年用水量”栏中需按各水源类型分类填写。 七、“节水措施”栏内填写节水措施、节水投入、节水量及成效等内容。 八、取水、退水水质检测数据依据国家、省计量认证合格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填写,检测报告附在本表后一并归档。水电站不需填报取水水质和退水水质情况。 - 5 -

- 6 -

- 7 -

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8 -

取水许可证变更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应当加盖公章): 1、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1份; 3、《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2份; 4、新法人或单位名称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5、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事业法人登记证法人一致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6、与单位法人或单位名称变更有关股东会议决议书文件(涉及单位、公司转让的,应提交相关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 9 -

《行业用水定额》(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943-2014)

行业用水定额 陕西省质量监督局发布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943-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所规定的原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萍、毛小惠、冯缠利、贾亚平、马孝义、高旭艳、聂卫波、龙正未、刘永刚、鱼晓利、杨建宏、王栋、孙琦、王光社、甘学涛、李宏革、薛亚丽。 本标准由陕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行业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工业、农业、居民生活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定额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省域内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本标准中未涉及的行业和产品,其用水定额可参照相近行业、相近产品的定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 17367 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 CJ 42 工业用水考核标准及计算方法 SL 13 灌溉试验规范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水利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新水量 quantity of first used water 取自任何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2

用水定额 water consumpion quota 指每计量单位需要的新水量标准。 注:计量单位指人、床、次、d、t、m2、m3、100m、kg、台、辆、头等。 3.3 工业用水定额 industry water quota 生产单位产品需要的综合用水量。工业用水定额根据项目性质分为定额A和定额B。 注:定额A代表先进用水定额,主要用于新建、改扩建、再建项目的用水控制上限;定额B代表通用用水定额,主要用于已建项目的用水控制上限。综合用水包括生产区域内的生产和辅助性生产用水总量。 3.4 生活用水定额 domestic water use quota 包括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两大类。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指除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外的城镇用水。 3.5 灌溉定额 irrigation quota 作物播种前(或水稻插秧前)及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单位面积上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m3/亩表示。 4 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农村用水定额(参考)

用水定额和水压 发帖人: white 点击率: 2553 用水定额和水压 用水定额和水压3.1.1 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住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 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 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 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 m2·d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 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 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

辽宁省历年结算文件..

2014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一、综合性问题: 1.关于2015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的编制情况。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正在组织编制2015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15年计价定额的编制与国家目前正在编制的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进度同步,预计将于2015年下半年颁布执行。 国家近年来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等将在我省新一届计价依据体系中全面执行。 2.关于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如何处理? 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给予解释。 3.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缴的社会保障费问题如何处理? 此问题在上两个年度的结算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对于地税部门代缴的这部分社会保障费,不计入工程造价。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相应工程项目的地税部门代收社保费的收据,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目前我省对计入工程造价的规费是按“以支定收”的原则进行核定。规费计取标准的作用有两个,其一是直接按核定的标准在结算中计取规费;其二,对于有劳保统筹的城市,按照规费核定的标准,到劳保统筹部门支取社会保障费。 二、2008年计价定额问题: 1.工程签证中发生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如何计算? 工程签证发生的人工和机械费用应按合同或投标文件关于计日工约定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是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算;二是按定额机械台班价格再取各项费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按两者价格较低的计算;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协商解决或参照国有投资项目的方式处理。 2. 装饰装修定额2-46,2-47干挂花岗岩墙面与2-115墙面干挂花岗岩板有何区别,套项时,应如何选用? 2-46,47是不用挂件直接干挂石材的做法;而2-115用的是不锈钢干挂件,是先挂钢龙骨架后挂石材的做法。 3. 关于混凝土墙面抹灰时的界面剂的问题,在施工结算时出现争议较多:一种套用混凝土墙面抹灰(10-21)和套用界面剂(借5-235);另一种只需用界面剂替换原定额中的107胶及素水泥浆。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界面剂替换定额中的107胶及素水泥浆,其它不变。 4. 混凝土砌块抹灰套砖墙还是套混凝土墙? 执行混凝土墙定额子目。

辽建价发[2010]16号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辽建价发[2010]16号 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 为了做好2010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我们于2010年12月8日在沈阳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作为我省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打字:姜慧校对:吴宏伟(共印:80份) (下载WORD打印版)

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1、为了加强补充单位估价表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缺项项目,需做补充单位估价表。补充单位估价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提出,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备案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是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对于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已由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可将该费用列入其他项目费。 3、建筑物屋顶上,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装饰性结构,其脚手架费用按实际搭设计算,垂直运输费用按该部分结构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系数0.15计算。 4、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超过2.2m时,该夹层面积应作为计算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水泵加压台班费的计算基数。 5、机械挖冻土工程,冻土层厚度在300mm以内时,不计算挖冻土费用;冻土层厚度超过300mm 时,冻土层破碎工程量(全部冻土体积),执行2008年《市政工程计价定额》D.1 土石方工程中的1-334 机械破碎松石子目。破碎后冻土层的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的机械挖土定额子目。 6、现浇混凝土楼梯其混凝土实际用量超过定额含量时,混凝土量可以按实调整,其他不变。 7、2010年《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垂直运输费已经含在各项目中,垂直运输是按人工运输考虑的,如采用机械运输不予调整。水平运距按50m考虑,超过50m时,按实计算。 8、钢筋规格搭接计算方法:规格搭接按照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如果规格搭接采用机械连接方式,且计取机械连接费用时,应从规格搭接的接头数量中扣除相应的机械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15)

ICS 01.040.03 A01 a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1237—2015 b 代替DB21/T 1237-2008 行业用水定额 Industry water-use quota c d 2015 - 07 -18 实施2015 - 05 -18 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1/T 1237—2015 目次 前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3) 5 基本用水定额分区 (3) 6 行业用水定额表 (4) 6.1 A 农、林、牧、渔业 (4) 6.1.1 A01 农业 (4) 6.1.2 A02 林业 (11) 6.1.3 A03 畜牧业 (12) 6.1.4 A04 渔业 (13) 6.2 B 采矿业 (13) 6.2.1 B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3) 6.2.2 B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6) 6.2.3 B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6) 6.2.4 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6) 6.2.5 B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7) 6.3 C 制造业 (17) 6.3.1 C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7) 6.3.2 C14 食品制造业 (19) 6.3.3 C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1) 6.3.4 C16 烟草制品业 (24) 6.3.5 C17 纺织业 (24) 6.3.6 C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28) 6.3.7 C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9) 6.3.8 C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9) 6.3.9 C21 家具制造业 (30) 6.3.10 C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30) 6.3.11 C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1) 6.3.12 C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2) 6.3.13 C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32) 6.3.14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2) 6.3.15 C27 医药制造业 (38) 6.3.16 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40) 6.3.17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0) I

用水定额及规范

欢迎阅读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 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住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表 注:2? 表

注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应另计。 ?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长补短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1.5~2.5。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为1h。 表 表

注: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 3.1 3.1.1~ 范》GB 15000 《室 3.1.3 3.1.9? 普划分。 素,居民的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缺水区与丰水区的水费政策不同等,都对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产生影响,所以表3.1.9中生活用水定额的幅度较大,设计人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 普通 II 类住宅是目前住宅的典型,其卫生器具的配置标准是小康家庭的代表。 通过住宅用水定额的预测分析,对确定用水定额也是十分重要的,以下的预测分析供参考: 1? I类住宅的卫生器具配置标准过低,采用燃气热水器沐浴和洗衣机洗衣是一个普及的趋势,所以只配置有大便器和洗涤盆的住宅在新建的商品房中已极少见。 2? 家用洗碗机进入 II 类住宅的家庭的速度不会很快;洗碗机进入别墅的可行性大,但即使进入后对别墅的用水定额影响不大。 3? 对食用水进行过滤吸附处理的小型净水器进入家庭对用水定额没有影响。采用反渗透处理食用水的净水器进入家庭的比例不会高。反渗透处理有80%的原水要排放,如不重新利用,会影响用水定额升高。 小区内有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入户,对住户的用水定额没有影响。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 (完整版)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 甘肃省水利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用水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我省是严重缺水省份,水资源短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估用水和节水、进行取水许可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将节水作为一项硬性措施,落实到各行各业、家家户户的具体措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水利部《关于抓紧完成用水定额编制工作的通知》和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用水定额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2004年10月首次编制完成《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发【2004】80号文向全省印发实施,有效的促进了我省的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开展,对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考核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用水定额已经实行6年,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用水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各项节水技术有了较大提高,原有用水定额已不能适应贯彻落实《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要求。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已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推进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重新修订用水定额,更好地实行用

水定额管理。 本次用水定额修订是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及省水利厅的要求,对2004年《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主要是在原《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工作的基础上,调查、收集、整理、分析了全省各行业现状用水资料,借鉴、吸收当前已有相关成果,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我省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程技术条件等因素,完成了《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 2011年3月1日,甘肃省水利厅在兰州组织召开《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研究院、兰州大学、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省水利工程造价与规费中心、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省水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与会专家对《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评审。会后根据审查意见,又对《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定额的制定与实施是一项长期任务,因其难度大,任务艰巨,不能一蹴而就,需逐步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进一步研究制定方法,完善定额指标,充分发挥定额在节水评估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附件:《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表1—1~表3—7—1)

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参考版)

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 江苏省建设厅编制 二○○六年二月

目录 前言 (3) 用水定额 (4)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 4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5) 5定额的引用说明 (5) 6用水定额表 (5) 表1: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用水定额 (6) 表2:公共电汽车客运 (6) 表3:零售业用水定额 (6) 表4:住宿业用水定额 (6) 表5:餐饮业用水定额 (6) 表5: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 (7) 表6:居民服务业用水定额 (7) 表7:教育业用水定额 (7) 表8:卫生用水定额 (8) 表9:体育用水定额 (8) 表10:国家机构用水定额 (8) 表11: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8) 附表:用水行业分类代码 (9) 编制说明 (19)

前言 水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因素。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积极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的指示,进一步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江苏省决定在全省开展用水定额编制工作。用水定额是衡量各行业节水水平的重要依据,对推行节约用水、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数量、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权分配制度的重要依据。 本次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的编制受江苏省建设厅委托,由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负责定额的编制。本着认真负责、严肃、科学的态度,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邀请南京工业大学城市建设与安全环境学院共同参与完成定额的编制。 本次定额编制的主要起草单位有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南京工业大学城市建设与安全环境学院。 主要编制人员: 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蒋宏管冰张家发 南京工业大学:蒋军成沈立(外聘)赵金辉蔡琢

河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1161-2016农业

ICS27.010 F 04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1161.1—2016 代替DB13/T 1161.1-2009 用水定额 第1部分:农业用水 Norm of water intake Part 1:Agricultural water 2016-01-09发布2016-03-01实施

DB13/T 1161.1—2016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灌溉分区 (2) 5 农业灌溉基本用水定额调节系数 (3) 6 农业灌溉基本用水定额 (3) 7 蔬菜灌溉用水定额 (5) 8 果树灌溉用水定额 (6) 9 畜牧业用水定额 (6) 10 渔业用水定额 (7) I

DB13/T 1161.1—2016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3/T 1161《用水定额》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农业用水; ——第2部分:工业取水; ——第3部分:生活用水。 本部分为DB13/T 1161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聂建中、张宝全、孙雪峰、苏建平、梁艳清、刘天旭、刘发、胡海军、尚瑞朝、李春辉、连少伟、孙春峰、彭鹏、李栓群、李丽玮、刘玉兰、管华、吕铁峰、郭中磊、杨婧、程鹏、韩晓宇、刘长缨、王东辉、张广艳、石梦梦、袁淑芳、卢耀东、李东海、刘红亮、李哲强、杨志娟、邓晓华、马欣华、张红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T 1161.1-2009。

辽宁省187号文件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发布日期】2005-10-12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二)用人单位跨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中任选一地,集中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分别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时,对于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和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虽有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772-2007 行业用水定额 2007-10-29 发布 2007-11-10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福建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由福建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福建省水资源管理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柳郑为键余里红

目录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2) 5 用水定额表 (2) 5.1 农林牧渔业用水定额 (3) 表1 农业用水定额 (3) 表2 林业用水定额 (6) 表3 畜牧业用水定额 (6) 表4 渔业用水定额 (6) 5.2 工业用水定额 (6) 表5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用水定额 (6) 表6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6) 表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6) 表8 其他采矿业用水定额 (7) 表9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 (7) 表10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7) 表11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 (7) 表12 烟草制品业用水定额 (8) 表13 纺织业用水定额 (8) 表14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 (8) 表15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 (8) 表16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用水定额 (9) 表17 家具制造业用水定额 (9) 表18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 (9) 表19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 (9) 表20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10) 表21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用水定额 (10) 表22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10) 表23 医药制造业用水定额 (11) 表24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定额 (11) 表25 橡胶制品业用水定额 (11)

辽宁省2008年结算文件

关于印发《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 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 为了做好2008 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进一步完善《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我们于2008 年12 月12 日在沈阳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做为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建设工程计价、工程进度款拨付以及工程结算的依据。请认真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有关问题 1.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关系。

我省在编制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时,已充分考虑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相关规定,因此,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有关要求是一致的。在辽宁省应将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做为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照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清单编码、计量单位进行编制,上述四要素应与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规定相一致;工程项目名称与计价定额不一致的,应在项目特征栏目中描述。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表格应按《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说明》规定的表格执行。 2.2008 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问题。 根据新修编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的费用,因此该项费用必须按2008 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规定费率全额计取。 二、综合部分: 1. 使用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由业主缴纳水电费如何扣减问题。 有计量表,按计量表读数计算;没有计量表,按计价定额分析出的水电总量乘以系数 1.1 计算水电费进行扣减。 2. 由业主指定价格的分项工程如何计取费用问题。 由业主指定价格的分项工程,应按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的基价计算出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基数,计取各项费用。 3. 周转性材料是否允许找价差问题。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陕政发[2004]18号2004年4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已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是强化节约用水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有效推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步骤和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在申报年度用水计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及时反馈在执行当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跟踪监督试行工作,认真研究分析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定额》。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公室2004年4月) 前言 本定额根据《》、《》等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定。 本定额由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统计局提出。 本定额由陕西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定额由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陕西省能源技术服务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1 通则

1.1 为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加强取用水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定额。 1.2 本定额适用用于陕西省境内的工业、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管理。1.3 本定额是在陕西省各行业用水情况调查、测试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已有成果和行业用水标准,经过分析测算和反复讨论核实后制定。 1.4 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2年。 1.5 本定额未涵盖的用水,但部门或行业有明确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本定额在试用期间如遇国家用水定额颁布实施,按国家定额执行。 2 工业用水定额 2.1 工业用水定额表

长沙市用水定额

长沙市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沙市公共生活用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的定额。 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行政范围内城市公共生活、城市居民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9417 中国汽车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水量 企业中为了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取自任何水源的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称为新水量。新水量习惯上也称取水量、供水量、给水量或引水量等。 3.2 城市生活用水 城市内除工业和农业之外的用水,包括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建筑用水及市政公共设施用水。 3.3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规定的城市生活中每计量单位(在单位时间内)合理使用的新水量指标。 3.4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3.5 工业用水定额 针对用水核算单位制定的,以生产工业产品的单位产量或产值为核算单元的合理用水的标准新水量。 3.6 净灌溉定额 指农作物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为保证农作物正常生长,单位面积上一年内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立方米/亩.年(m3/667m2.a)表示。 1

2 鱼塘补定额水 单位面积的鱼塘一年内需要人工补充的新水量。 3.8 畜牧业用水定额 指畜养殖场地的冲洗、牲畜饮用和饲料的清洗、拌和用水。 3.9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指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的水,包括饮用、洗涤、冲厕、洗澡等。 4 用水定额 4.1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按附录A的规定。 4.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见表1。 表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表 4.3 工业用水定额 工业用水定额附录B的规定。 4.4 水稻全生育期灌溉用水定额 水稻全生育期灌溉用水定额见表2。 表2 水稻全生育期灌溉用水定额表单位:m3/667 m2.a

辽宁省历年结算文件

辽宁省历年结算文件

2014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一、综合性问题: 1.关于2015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的编制情况。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正在组织编制2015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15年计价定额的编制与国家目前正在编制的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进度同步,预计将于2015年下半年颁布执行。 国家近年来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等将在我省新一届计价依据体系中全面执行。 2.关于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如 何处理?

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给予解释。 3.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缴的社会保障费问题如何处理? 此问题在上两个年度的结算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对于地税部门代缴的这部分社会保障费,不计入工程造价。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相应工程项目的地税部门代收社保费的收据,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目前我省对计入工程造价的规费是按“以支定收”的原则进行核定。规费计取标准的作用有两个,其一是直接按核定的标准在结算中计取规费;其二,对于有劳保统筹的城市,按照规费核定的标准,到劳保统筹部门支取社会保障费。 二、2008年计价定额问题: 1.工程签证中发生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如何计算? 工程签证发生的人工和机械费用应按合同或投标文件关于计日工约定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是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算;二是按定额机械台班价格再取各项费用。国有资金投

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 679-2007】要点

DB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679─2007 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 Anhui province industry water-use quota 2007-01-30发布 2007-01-30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1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强化取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指标体系,促进社会各行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使社会经济与水资源承载力的协调发展,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2.1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城镇公共和居民生活用水中主要行业(作物、产品、用水类型)的用水定额指标。 2.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开展水资源规划、供水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实施水资源宏观调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评估、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实施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等工作。水利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钢铁联合企业取水定额》(GB/T18916.2—2002); 《石油炼制取水定额》(GB/T18916.3—2002); 《棉印染产品取水定额》(GB/T18916.4—2002); 《造纸产品取水定额》(GB/T18916.5—2002); 《啤酒制造取水定额》(GB/T18916.6—2004); 《酒精制造取水定额》(GB/T18916.7—2004)。

辽宁2008定额结算文件构造柱圈梁超高模板

于印发《丹东地区2011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丹造价字[2011]6号 各建设(开发)、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做好丹东地区2011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我市结算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将《丹东地区2011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丹东地区2011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丹东地区2011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1.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A册总说明第八条:“本定额建筑物檐高:是指从室外自然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突出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女儿墙等均不计入檐口的高度之内。”其室外自然地坪是指开工时的室外地坪,有女儿墙时,檐高按屋面板的结构板顶面高度计算。 2.金属结构工程构件制作工作内容:“…除锈、刷防锈漆一遍”。其中除锈是指现场制作时除浮锈,安装过程中设计图纸要求进行除锈时可根据除锈方

式套相关子目项。 3.构造柱、圈梁、过梁施工高度超过3.6米时不计算模板超高支撑费用,框架结构的间墙构造柱、圈梁、过梁其混凝土浇筑应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 4.A册第555页屋面工程7-73屋面涂膜防水中屋面分格缝子目含量有待勘误,暂停使用。屋面找平层设计采用木条分格时,可按7-178变形缝油浸木丝板子目将木丝板含量调整为3.65 m2,木柴、石油沥青含量调整为0,人工含量不得调整。当设计要求分格缝上附加防水层时按7-66子目项执行。 5.静压桩、预制管桩桩顶处理应按图集及设计做法分别列项后进行计价。措施项目中人工挖孔桩通风、照明按实际发生计取,未发生则不得计取。 6.2008定额A册8-288~8-231项人工含量有待调整,暂停使用。外墙保温按勘误后的8-225项执行且按外墙保温面积的30%计算单项双排钢管脚手架,脚手架高度根据工程檐高计算(综合脚手架正常计取)。 7.地下室筏板基础设集水井坑、筏板中梁底标高与底板标高不同,要求在混凝土垫层上设防水层时,其阴角、阳角附加部分按图示尺寸计算,设计图纸未规定按300mm宽度计算并入底板防水工程量中。 8.施工中采用水泵排水,执行机械定额中水泵台班时发生人工看护可按签证计算。 9.室外给水管采用PPR塑铝稳态管时,可按室内管道PPR塑铝稳态管子目项的人工含量乘以系数0.85计算。 10.2008定额中电缆敷是综合项目,已将裸包电缆、铠装电缆、屏蔽电缆等因素考虑在内,凡10KV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均不分结构形式和型号,按相应的电缆截面和芯数执行项目。新型材料合金电缆套用本定额相关项目(铜或铝)不做调整。 11.2011年10月1日起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时“人工费指数调整”列入其他项目费用,只计取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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