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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须知》试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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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B8 航行试验

Sea Trial

序号分目录

No. Sub-contents

B8-1 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

B8-2 船舶性能和设备试验

Maneuvering and Anchoring Tests

B8-3 机械、电气设备及自动化试验

Tests of Machinery, Electric Installations and Automated System

一、试验前的准备

1.1航行试验是对船舶的航海性能、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船舶的总体性能和设备满

足入级规范、船旗国政府和国际公约等要求。

1.2在航行试验前,应对主辅机及附属设备、锅炉系统、舱底排水系统、锚设备、舵设备、救生设

备、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讯设备、压载水装置、水密装置、倾斜试验报告、载重线标志勘划、吨位丈量、防止油污设备、警报及安全设备等已经检验完成的项目进行核对,确认遗留项目已经消除或不影响航行试验。

1.3船舶试验海区不应超过设计的最高航区限制,临时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按试验人数在相应海区

船舶配备的要求。

1.4航行试验大纲已经与船厂、船东进行了协商,试验项目符合入级规范或认可的标准(如国标3471

《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要求并审批。

1.5船舶航海试验项目一般由两名验船师完成,对于试验项目较少的船舶,参加航海试验的验船师可

以减少至1人。

1.6 在参加的航行试验具体项目中,验船师应认真记录试验数据和发现的问题。

1.7 确认船舶吃水已达到试航设计要求。对于操舵试验,应验证主操舵装置和舵杆能在船舶最深航海

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5度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秒内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采取替代措施满足非液货船操舵试验的吃水要求。

1.8 航行试验还包括主机负荷试验项目,确认主机磨合完毕。对于液货船,一般选择在船舶的满载吃

水。对于非液货船,其航海试验时的吃水一般是根据船模试验来确定的某一状态下的吃水,在该状态下考核主机的各项参数及船舶的航行试验,在此时应相应的提高主机转速或螺距角,使主机达到满载状态下的设计负荷。

二、船舶性能和设备试验

1测速试验

1.1试验条件应在航行试验前,取得有关各方的满意。

1.1.1试验条件限制也可参考海大Res. A. 751(18)MSC.137(76)及MSC/Circ.1053 644:

试验水深:大于4倍的船舶平均吃水;

风力: 不超过蒲氏风力2级;

海浪: 不超过4级海况;

潮流: 潮流方向规则;

船舶吃水:尽量处于设计吃水状态,如有困难时,可以为压载状态,但应尽量减少船舶纵倾,并特别注意保证推进器的有效浸没。

如果试验条件与上述内容有出入,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航速修正。其中浅水修正公式为: △ V/V=0.1242(Am/h2-0.05)+1-(tanh(gh/V2)1/2

式中:△V-航速修正量(m/s) h-水深(m) g-9.81m/s2 Am-水线以下舯部剖面面积(m2)

1.2试验内容及程序

1.2.1按照船舶设计的正车工况,分别测定每一工况(规定的主机转速)的船舶航速。

1.2.2试验时可采用叠标法,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测量方法。(如DGPS测量)

1.2.3船舶进入测速区之前,应使主机达到每一稳定工况。

1.2.4对每一工况最好进行3个单程试验,按下列公式求出航速:

V=(V1+2V2+V3)/4 (kn)

式中: V-平均航速 V1-第一单程航速

V2-第二单程(返回)航速 V3-第三单程航速

1.2.5对于双螺旋桨船,建议增测在单螺旋桨推进时的船舶航速。

1.2.6测得的航速应进行浅水和风浪修正。

2停船试验

2.1试验条件同1.1。

2.2试验内容、及程序及衡准请参照IMO决议MSC.137(76)及通函MSC/Circ.1053。

2.2.1分别测定船舶按照规定的半速和全速工况下,停车和全速倒车时间,船舶的惯性停船纵距、横

距、时间、船首偏转角度。

2.2.2半速、全速惯性停船试验

a)船舶在预定的航向上,以规定的航速稳定直线航行,记录初始航向、航速、主机转速;

b)从船舶发出停车令开始至船舶接近对水移动停止为一次试验完成,每隔30秒记录船舶的航

向、航速和距离,试验过程中应保持舵角为零。

2.2.3半速、全速倒车停船试验

a)船舶在预定的航向上,以规定的航速稳定直线航行,记录初始航向、航速、主机转速;

b)从船舶发出停车令开始,按主机操作规程操作,直到船舶接近对水移动停止为一次试验完成验过程中应保持舵角为零。

3 回转性试验

3.1试验条件同1.1。

3.2试验内容、及程序及衡准请参照IMO决议MSC.137(76)及通函MSC/Circ.1053。

3.2.1船舶在全速情况下,测试船舶的回转操纵性能,包括最大进距和最大回转直径。

3.2.2船舶在全速情况下,在预定航向上稳定直航2—3分钟,按规定操舵350或最大舵角,根据船上罗

经指示的航向,每隔5度测量一次时间、速度及距离,待船首向角变化5400时,即一个回转试验

结束。其中船的位置按测得的航速、航向和时间计算得出,船速用计程仪测量。按照同一程序反向操舵进行下一个回转试验。对小型船舶也可用抛木块的方法测量回转半径。

3.2.3对于双螺旋桨船,还应按规定的航速进行正倒车交错回转试验,测定回转直径。

4航向稳定性试验

4.1试验条件同1.1。

4.2试验内容及程序

4.2.1保持舵角不变,测量航向变化情况:

a)船舶在全速情况下,在预定航向上进行稳定直线航行;

b)在稳定3—5分钟后,保持航向正舵不变,每隔10—30秒测量记录罗经航向读数,连续测量3—5分钟;

c)顺流和逆流情况各进行一次。

4.2.2保持航向不变,测量操舵情况:

a)船舶在全速情况下,在预定航向上进行稳定直线航行;

b)测量在保持航向不变情况下,为保持航向不变所操舵次数及最大操舵角度,连续测量3—5分钟;

c)对于双螺旋桨船舶,应测量左右单桨推进时,为保持航向不变所操舵次数及最大操舵角度;

d)顺流和逆流情况各进行一次。

5侧向推进器试验

5.1试验条件同1.1外,船舶处于停航(航速为零)或低航速。

5.2试验前的准备

5.2.1 检查艏侧推的安装及控制位置;

5.2.2 在驾驶室及两翼调整“零位”及“最大螺距”位置;

5.2.3 确定所有控制位置侧推装置动作;

5.2.4 在零螺距下检查侧推运行情况30分钟。

5.3试验内容及程序

5.3.1船舶为零航速时:

a)分别开动船首、尾侧向推进器,在其最大功率时,测量船首向角的变化,记录时间,连续试验3——5分钟;

b)船首、尾侧向推进器联合作用,在其最大功率时,测量船首向角的变化,记录时间,连续试验3——5分钟;

5.3.2 船舶在低航速时,将舵置于满舵角,重复进行5.3.1的试验。

6 操舵试验

6.1船舶在最大营运前进速度时,进行操舵试验。船舶吃水的相关要求见须知第II-B8-1部分第1.7

条的规定。试验时操舵装置的各个电源、各个机组、各个控制系统及操舵站应交替进行。

试验时操舵程序如下,每个操舵动作保持10s后再进行下一动作:

正舵0°→右满舵35°

右满舵35°→左满舵35°

左满舵35°→右满舵35°

右满舵35°→正舵0°

正舵0°→左满舵35°

左满舵35°→正舵0°

6.2操舵试验时,检验电动机或电动液压系统及各运动部件工作是否正常。同时记录电压、电流、油

压、操舵时间、船舶最大倾角。舵角由一舷35°至另一舷30°所需时间不超过28s。

6.3 检查主操舵装置由一套控制系统换到另一套控制系统和由一套电动液压系统转换到另一套电动液

压系统的可靠性。

6.4 对装有蓄能装置的操舵装置,应试验当蓄能器储压达到规定压力情况下,停止油泵工作,测定从

一舷满舵至另一舷满舵的操舵次数,所需时间、压降。

6.5 辅助操舵装置试验

船在半速或不小于7Kn的速度时,进行辅助操舵试验。

正舵0°→右满舵15°

右满舵15°→左满舵15°

左满舵15°→右满舵15°

右满舵15°→正舵0°

正舵0°→左满舵15°

左满舵15°→正舵0°

在试验过程中,检查辅助操舵装置的工作可靠性。测量记录舵由一舷15°至另一舷15°所需时间不超过60s。

6.6 自动舵操舵试验

轮流起动每套机组,设定电罗经航向,保持航向10min,检查各部件液压系统的工作情况和航向保持能力及其性能是否符合设备技术要求。

检查自动操舵转换到随动操舵或相反转换的方便性和可靠性。

6.7 应急电源操舵试验

断开主供电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进行操舵(左、右)试验,检查应急电源工作的可靠性。

6.8验船师应按规定将有关数据记入入级文件。

7抛锚试验

7.1试验前,验船师应确认如下项目:

7.1.1过载保护及调载保护装置调整合格;

7.1.2试验海域的水深不小于82.5m,当试验区域水深不能满足时,对采用等效模拟的替代条件将予以考

虑。

7.2左右锚分别抛出各一次。在抛锚过程中刹车3次,检查刹车的可靠性。

7.3锚抛定后,用甲板止链器定位锚链。再开慢倒车或利用潮流和风向将锚链拉紧,检查止链器的可

靠性。

7.4起动锚机分别收起左右锚。破土后测量起锚速度应不小于9m/min。锚收妥后,检查锚与船体的贴

合情况是否良好,止链器的位置是否正确以及锚和止链器的紧固装置是否可靠。

7.5在试验过程中作如下检验:

7.5.1锚链和卸扣通过锚链筒、止链器和链轮情况,锚链通过链轮时是否有妨碍抛锚作业的跳动和翻链

现象。

7.5.2锚链冲水装置的冲洗效果是否良好。

7..5.3 检查各运动部件是否有异常发热、敲击等现象。

7.5.4 测量锚机起动电流和破土电流。

7.6 验船师应按规定将有关数据记入入级文件。

三、机械、电气设备及自动化试验

1主机试验

1.1主机负荷试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基本与前面所讲的系泊试验相一致。

1.2主柴油机航行试验工况和试验时间详见表1

表1 主柴油机航行试验工况和试验时间

工况 转速百分比

%

试验时间(小时)

高中速机 低速机

1 2 3 4 5 6

70

87

常用功率转速

100

103.2

倒车≥70

1/4

1/4

1

2

1/4

1/4

1/2

1/2

2

4

1/2

1/2

按IACS 统一要求,台架试验后工厂可将主机燃油系统锁定在主机功率不超过额定功率,即在船

上可不提供110%超负荷功率。柴油机产品证书的产品明细中应已注明“本柴油机燃油系统已将

功率锁定在不可超过额定功率(The fuel delivery system of the engines is adjusted that overload power cannot be given in service)”

1.2.1主机在常用功率工况或额定工况下应进行各缸校平衡。各缸主要参数对其平均值的误差一般应符

合:

压缩压力≤±2.5% 、最大爆发压力≤±4%、排气温度≤±5%(中高速机≤±7%)

在额定工况时,主机的各参数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值。

1.2.2为主机运转服务的泵、辅助设备、海底阀箱应替代使用。整个试验过程必须连续进行,中间因故

停机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钟。

1.2.3可燃重油的主机可进行主机重油运转试验,轻重油转换试验。检查重油预热,粘度自动控制等设

备工作情况。试验时间一般为2小时,一般情况下主机航行试验以轻柴油运转为验收标准。

1.2.4检查轴系工作情况,离合器(若设有时)应无跟转打滑,操纵应灵活可靠,检查齿轮箱(若设有

时),轴系冷却和润滑是否正常,一般齿轮箱滑动轴承温度不超过70℃,滚动轴承温度不超过

80℃,尾轴承、中间轴承、推力轴承温度不超过70℃。

1.2.5检查尾轴管,尾轴封重力油柜的液位变化。

1.2.6根据主机功率大小和机型的使用度可适当缩短试验时间。

1.2.7主机航行试验结束后,可进行热态曲臂差测量,曲臂差不大于3/10,000活塞冲程mm或主机说明

书规定值,还应对主机底脚螺栓,贯穿螺栓和侧向支撑等进行检验,确认紧固程度。

2主推进装置航行操纵试验

2.1主机最低稳定转速测定。根据主机转速的不同,进行检验,确认符合规范第3篇第9章的相关要

求,并记录最低稳定转速值。

2.2可逆转主机换向试验。由于考虑到码头带缆因素,可换向主机的换向时间应在航行试验时测定。

在主机处于最低稳定转速时,对从换向操纵开始到主机相反方向开始工作为止所需的时间进行检验,换向时间应符合规范不大于15秒的要求。

2.3可倒顺齿轮箱的倒顺试验。在正常换向转速下(应不少于主机额定转速的50%),从顺车(或倒车)

状态下操纵开始至进行倒车(或顺车)运转为止所需时间不大于15秒。

2.4可调距螺旋桨换向操纵试验,在主机额定转速下,从正(负)全负荷螺距角的1/3至负(或正)全

负荷螺距角的1/3所需时间不大于15秒。

3航行试验后拆检项目:

3.1在试验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开曲轴箱门,检验主轴承和曲柄销轴承温度,测量热态曲柄

臂距差,确认符合说明书或认可标准的要求。

3.2在试验结束后,应在冷态下检验主机贯穿螺栓和侧向支撑的紧固情况。对主机、减速箱及轴系轴

承的所有地脚螺栓按计算力矩重新紧固,止推楔块重新敲紧并点焊固定。

3.3主机一般应拆检一组缸,检查各运动部件的情况:

3.3.1检查气缸套磨损情况,对B&W柴油机,缸套上的网格应清晰可见;

3.3.2检查十字头轴承、连杆轴承和主轴承,不应有过度磨损和划痕,并且磨合产生的痕迹应对称;

3.3.3活塞检查,头部没有异常状况,积碳正常,活塞环没有卡死的情况;

3.3.4用反光镜进行气阀阀口及阀座检查,应光亮平滑;

3.3.5油底壳内不应有合金粉末、焊渣等;

3.3.6重新装复后,应在系泊状态下进行半小时运行试验,检验装复状态。

3.4 辅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拆检,一般拆检一组缸。

4自动化的航行试验

4.1机舱自动化船舶航行试验

4.1.1主推进装置程序控制,遥控及自动化船舶或机舱无人值班的船舶,应在驾驶台(若设有时,包括

集控室)对主机进行所有运转工况范围的各种控制试验。对于柴油机推进装置按图1所示程序进行,对于柴油机动力可调桨推进装置按图2所示程序进行。

图1 主柴油机控制系统试验程序

图2) 柴油机动力可调螺旋桨推进装置单手柄控制系统试验程序

图1和图2的说明:

1.试验过程中当每一档控制状况改变时,其改变前的转速应达到稳定状况。

2.试验时,主机的转速应为船舶在狭水道或港内操纵航行时的全速、中速、慢速和微速,一

般试验时的全速转速约为海上航行时额定转速的2/3。

3.图中所注的数字为时间,单位为分钟。

4.微速正车时,在标有○符号处,船舶应进行满舵操作。

5.标有→的过程,控制手柄应尽快扳到所要求的工况位置。

6.标有○符号,为由驾驶室控制站进行中速前进控制时,切断遥控系统的动力(电、空气、

油压)2分钟,检查主机不应因控制动力中断而发生任何危险或不正常情况。

7.标有→→的过程,为主机由应急停车装置进行紧急停车。

8.标有×符号处轴系应该停止旋转。

注:多机单桨船舶的控制系统及可调螺距螺旋桨船舶的非单手柄控制系统,试验方法和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图作必要的增减。

4.1.2授予AUT-0附加标志船舶无人机舱可靠性试验:

4.1.2.1试验条件,报警及显示系统应正常,对可以消除的报警点应及时消除。对于正常报警可根据实际

情况加以区别。主机由驾驶室控制操纵,转速为常用功率转速,主机应采用重油运行。一台柴油发电机组运行(对可燃重油的柴油机应使用重油运行),其余机组备用。使用废气锅炉,辅锅炉小火备用。一台燃油分油机、一台滑油分油机工作。为主机辅机锅炉服务的泵,只开一台,其余备用。造水机连续工作,空压机自动备用。

4.1.2.2以上试验条件应经验船师、船东、船厂人员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无人机舱试验,整个试验过程

试验时间至少4小时,试验时机舱内只允许1-2个观察人员留守,验船师应进行机舱巡回检查,机舱内所有工作设备的工作情况和参数应在允许范围内。

4.1.2.3允许存在若干个可能出现的正常报警,但不允许出现严重故障报警(可能导致主推进装置降速停

车、可变桨失效,锅炉熄火或舵机失效的故障报警),允许出现的报警数量和范围应在试验前与船东、船厂达成一致意见。试验完毕将所有工作参数,报警显示状况用打印机打印。

4.1.2.4船舶中速航行时,模拟一个使发电机自动停车的故障,检查备用发电机自动起动并车自动投入供

电的功能,各泵的顺序自动起动功能。

4.2废气锅炉试验

废气锅炉应进行给水自动调节,余量蒸气阀调节试验。对废气风门的自动调节的检查。

4.3

5电气设备的航行试验

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和内容,基本上可以在系泊试验中完成,但也可以根据船厂的实际安排,将部分项目安排在试航时进行。

船舶电气设备在主机运行后,由于振动,可能产生接线松脱、部件移位等现象,从而产生故障。

电气设备航行试验的目的就是验证其在海上航行的工作可靠性。因此检验的重点应放在检查和监测电气设备的工作状况上,一般注意下述几点:

设备是否能够正常工作、监测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设备是否有不正常的振动;

设备是否发出不正常的噪声;

设备的表面温度是否不正常;

测量电力设备的负荷工作电流;

最后测量各电路的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一般和其它专业的机械设备试验一起进行,主要有:

5.1重要泵组的电动机和控制检查

5.2发电机在正常航行工况下的检查

5.3各发电机组交替工作,检查各相负荷的不平衡度,起动最大功率的电动机时不导致失电。

轴带发电机输出额定功率的主机转速范围和下降至不能输出额定功率时自动起动备用机组。 5.4抛锚试验,测量电动机的起动电流、各档工作电流、破土电流、电压和转速。

5.5操舵试验

驾驶台和舵机室之间的通讯试验,核对舵角,舵机装置动力电源和控制的转换,操舵时间测量

等。

5.6失电试验

使正在运行的发电机停止工作,备用主发电机组自动起动并合闸供电、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起动,此时应急发电机应自动起动并供电,待备用主发电机组自动起动并供电时,应急发电机组应急自动拖开。

5.7在正常航行工况下,尽实际可能检查各种报警、通讯等的音响效果。

5.8助航设备和通信设备试验,见本须知第III-C部分。

6. 其它试验

6.1 在主机额定工况下,废气锅炉应进行安全阀开启和关闭试验,其要求同辅锅炉安全阀试验,检查

手动开启手柄灵活性。

6.2 同类首制型船舶航行试验项目

如果按要求应进行扭转振动,纵向振动,回旋振动试验,首制同类型船舶还应进行此类试验,此项工作可由专职人员完成,验船师加以确认。

船舶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船舶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1、船舶电气设备的检修、保养、安装等作业,必须由专职电工(持证)进行操作,禁止其他人员进行操作。 2、进行电气保养、检修作业,必须穿专用绝缘工作鞋,并定期进行测定。 3、检修、保养电气设备时均应切断电源作业,并在启动箱或配电板处挂好摻蛊舳瘮、摻购险等警示标志,作业完毕由挂牌人本人摘除。 4、主配电板前后及分配电板等处铺垫绝缘橡胶,并保持完好。配电板、配电箱内不能存放任何物品。 5、主配电板、分配电箱、高压插座部位均应有高压红色标志,另外其附近摆放适合扑救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6、一般情况下应断电作业,特殊情况须带电作业的,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工作,一人作业,另一人监护,并使用相应的劳防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并看好电源开关位置,紧急情况下迅速断电。 7、定期对本船的电气设备进行绝缘测量,绝缘值一定要符合规定值。 8、使用小型移动工具一定要安装接地线,并在使用前检查电源线有否破损情况,禁止使用电源线有破损或局部裸露的电动工具。 9、禁止使用明火电炉,特别是大功率的电炉,不能随意提高保险丝的容量。

10、对检修后的电器设备,必须进行绝缘测量,一般船上的电器设备绝缘应大于5~7兆欧以上。 11、手提式移动的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36V以下,不得使用自耦式变压器。 12、电瓶间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烟火,严禁明火作业。 13、泥浆泵使用必须安装独立的分电箱,每台泵必须安装独立的自断空气开关(功率应相匹配)。 14、电源线的连接中间不能有接头,如有接头必须安全水密盒,并固定好,要有良好的接地线。 15、泥浆泵的电机接线盒一定要水密,电机应采用水密电机,并经常检查绝缘情况,一般要求在5兆欧以上。 16、针对木质船做发电站使用,必须安装较好的接地线装置,在海水中打入2米以上的铁棒连接用电设备。

试航大纲

INDEX 1. GENERAL INSTRUCTION FOR SEA TRIAL 航行试验概述 (3) 1.1 Test Condition and Place 试验状态及试验地点......................................................................3 1.2 Test Item 试验项目.. (3) 2. DESCRIPTION OF EACH TRIAL AND TEST 试航试验说明 (4) 2.1 Progressive Speed Trial 航速试验..........................................................................................4 2.2 Endurance Test 续航力试验...................................................................................................8 2.3 Steering Gear Test 舵机试验................................................................................................10 2.4 Zig-Zag Test ‘Z ’形试验........................................................................................................13 2.5 Turning Test 回转试验..........................................................................................................18 2.6 Crash Stop Test 急停试验....................................................................................................23 2.7 Bow Thruster Turning Test 首侧推回转试验.........................................................................25 2.8 Anchoring Test 抛锚试验......................................................................................................27 2.9 Noise Level Measurement 噪音级别测量............................................................................29 2.10 Inertia Test 惯性试验. (31) 6450DWT OIL PRODUCT/CHEMICAL TANKER SEA TRIAL PROCEDURE VCS565 B2-0401 R0 2/32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施秉县舞阳河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出航前的准备 1、出航前船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⑴、接到航次命令后应即时宣布开航时间,通知所属船员按时回船,并备足燃油物料及全船生活物品。 ⑵、检查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如有临时代职人员,应办理好手续,对值班人员,应详细介绍本船的各种设备及操纵性能,并安排好工作。 ⑶、检查本船的航行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办好情况,检查进出港口签证手续,如装运危险物品,应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 ⑷、检查本船机械、工属具、锚泊设备、消防救生设备,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排除,严禁带病出航。 ⑸、检查装载情况,装载应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整改。 ⑹、通知机工对主机、副机、轴系、管系电器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开航准备。 2、开航前的检查与准备 ⑴、值班轮机员接到开航通知后,立即做好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⑵、将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压缩空气管系中的有关阀门打 开,排放日用燃油柜中的积水和沉淀物,并补足燃料油和润滑 油,保证膨胀水箱水位适当

⑶、检查齿轮箱、推力轴承油位,并保持正常向尾轴套筒压油,直到回油为止;向各人工加油处加注适量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⑷、检查有关电器设备,打开需供电线路的开关,有警报装置的应打开开关试验必须正常。 ⑸、检查并补充启动空气压力,排放空气瓶中的存水,打开启动空气管路和气笛管路的供气阀,如果是电力启动者,应检查接线情况和蓄电池电量。 ⑹、检查水泵等传动三角皮带的松紧程度,机器各运动部件及轴系附近不应有遗留工具和杂物。 ⑺、打开气缸上的放气试验堵塞,脱开离合器,人力盘车数转, 当确认无碰、卡滞现象时,方可启动。 离码头的操作 ⑴、船长应根据风向、风力、流速、流向对船舶的影响及码头周围的水深和船停靠情况,决定离码头的方法,并告诉值班人员。 ⑵、值班人员和在甲板上操作的人员一律要穿好救生衣。 ⑶、收起船舷外不必要的缆绳和障碍物。 ⑷、注意码头、泊位、周围环境、前后船、来往船舶动态,在无妨碍他船航行时方可行动,并按章鸣放离码头信号。 ⑸、船离码头时,在有流河段,一般正常情况下,可根据水流流向,解掉首尾缆,待船首或船尾与水流成一夹角时,解掉全部缆绳,动车离开码头;在平流地区,可先用竹篙撑开船尾,有足 够水深后再动车。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船舶试航应急预案

船舶试航应急预案 1 总则 试航船舶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由于各项设备尚处在调试中,可能发生机器故障、失电、造成船舶失控等现象,同时由于作业的需要,还可能出现火警、人身伤害等事故。因此,试航船舶在申请巡逻艇护航的同时,必须制订各种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以便在突发情况下有序指挥救灾、及时排除故障,从而保障船舶、人员、水域的安全。 2 职责 应急总指挥:船长,副总指挥:赵先国(船厂负责人,现场指挥)(船岸联系手段:手机电话、VHF、卫星通讯电话)。 2.1总指挥负责船舶安全驾驶操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确保船舶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正常操作使用。狭水道航行时,督促主要设备维修服务人员必须在设备附近安全值守,保证在设备可能发生故障的第一时间抢修,最短时间恢复设备正常。在遇到故障的第一时间,应正确判断局面的危险性,沉着果断地操作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证船舶及水域的安全,并及时报当地主管机关、必要时直接向主管机关求助。 2.2副总指挥负责抢险工作的现场指挥,根据试航随船人员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情况下的各专业抢险分队,有利于应急情况下抢险工作的有序及时开展. 2.3抢险分队: 2.3.1 消防队:服从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负责火警地点的灭火,控

制火势扩大,控制火灾区域,力争最短时间内扑灭火警; 2.3.2 堵漏队:服从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一旦船舶发生破损,负责抢险堵漏; 2.3.3 医疗队:服从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备妥急救医疗器械及急救药物,负责伤员、病员的抢救。 3 紧急情况的信号: 3.1 火警……………………短声连放一分钟后 (一前、二中、三后、四机舱、五机舱) 3.2 人落水——————三长声连放一分钟 3.3 船进水——————二长一短连放一分钟 3.4 解除————————一长声连放一分钟 4 紧急情况的操作:(参考导则) 4.1 火警:立即采取减速措施,并将着火点置于船舶下风一侧,发布火警紧急信号, 副总指挥集合消防队立即组织赶赴现场扑救;同时报告主管机关。 4.2 人员落水:总指挥按照国际船舶救助的要求,立即组织施放救生艇救助;医疗队作救护准备。 4.3 船舶失控:总指挥根据当时环境及局面,沉着应对,果断操作,力争避免事故发生: 1)主机失控:总指挥利用船舶余速及对舵的操作,保证船舶短时的安全操作,必要时可采取就地抛锚等措施;副总指挥立即组织主机服务人员和厂方工人,尽快恢复主机正常运转;值班人员立即悬挂失控信

测量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测量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622-53 测量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加强测量船舶驾驶及轮机的安全管理,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如下测量船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船前设备检查 1、开航前检查舵机是否正常。 2、检查航行灯具是否正常发光。 3、检查燃润料是否带足。 4、消防设备是否正常。 5、救生设备是否正常。 6、系泊缆绳是否正常。 7、测量机电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转。 二、航行途中 1、机驾人员严禁酒后上岗。 2、在船人员必须穿戴好救生衣

3、机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航行途中必须加强瞭望。及时掌握航标、航道、航行信号,水文、气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结合本船操纵性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5、正确使用和操纵助航设备,并掌握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的应急措施。 6、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及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管理,确保各项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运转情况正常。 7.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及港章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机舱油类和污水处理,防止污染水域。 8、值班机驾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其它有关航行规章制度。 9. 船舶驾机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航行日志及轮机日志,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完整 10、舶驻港期间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做好船舶及仪器清洁,使船舶有良好的船容船貌。

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规则

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游艇安全管理,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浙江游艇业的安全、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实施细则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对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负责,做好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 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游艇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的,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游艇俱乐部在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协议,承担相应的游艇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章检验和登记 第六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海事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八条游艇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法律法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条游艇由其所有人自行管理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游艇安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游艇航行、停泊水域、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驾驶员情况、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及应急保障等,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游艇所有人提交的书面说明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游艇所有人应在游艇投入使用前完成整改;游艇委托俱乐部管理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游艇所有人与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签订的协议及其复印件。 第三章航行和停泊 第十条游艇应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并配备航行记录本记载相关的航行活动。

船舶操作规程及其注意事项

开县汉丰湖游船旅游有限公司 船舶操作规程及其注意事项 一、船舶运行前: 1.仔细阅读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手册; 2.打开海底阀总阀门,检查管路和油路,合上启动闸刀,启动发 电机; 3.检查发电机仪表,待正常运行10分钟后,合上需用电的空气开 关(依节电需要,以用电合闸,不用电分闸的原则); 4.合闸24伏或12伏直流电源,检查操纵台各仪表及信号灯设备; 5.合闸220伏或110伏动力电源,操舵试验顶滩运转主机10分钟 (不得超过额定电流运转主机,否则将损坏主机); 6.所有设备正常后,可正常航行; 二、船舶结束航行后: 1.检查蓄电池电压,低于额定电压或正常航行8小时后应给电池 充电; 2.先关闭负载后再停止运行发电机,关闭电源闸刀和海水管总阀 门; 三、蓄电池充电中: 1.打开蓄电池人口盖,合闸通风机,利于散热降低舱内温度,保 持空气流通,仔细阅读蓄电池使用维护手册; 2.船用发电机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3.电瓶充电规程及注意事项;

4.电路系统的布臵及平时维护事项; 5.玻璃钢结构的组成和维修方法; 四、严寒防冻: 1.安装辅助设施保持船体外沿水流的流动性; 2.关闭海水管总阀门,放尽船上各种机械设备中的冷却水; 3.封闭船体和上层建筑各通风管、排水口等开口部位。 五、船用发电机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1. 启动之前和运行8小时之后 (1)检查润滑油位及燃油及开启油阀。 (2)检查海水进排水管系,打开海水阀。 (3)检查冷却液位。 (4)断开所有负载,启动运行2分钟后才可加负载。 (5)启动前确保无人在排气口。 2. 停车之前 (1)断开所有负载2分钟后才可停车。 (2)停车后不可立即打开水箱盖,防热水溢出。 (3)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 (4)关掉油阀、海水阀。 3日常保养重点注意事项: (1)严格按操作手册的要求养护。 (2)及时更换机油滤芯、燃油滤芯、油水分离器芯、锌棒、压力水箱盖、皮带等。

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船舶甲板部一般安全规定 一解缆、带缆 1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2 作业前,应清理甲板、检查系泊设备及甲板机械,添加润滑剂及试行运转正常后方可进行工作。 3 解缆、带缆或抛缆时,上身切勿过于伸出舷外,两脚要向两侧前后分开站稳,待对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 接缆时,一手握住舷墙或安全扶手后,用另一只手接缆,切勿跨出舷墙作业。 5 上岸或跨挡时,操作要谨慎,动作要敏捷,没有把握不要盲目冒险作业。 6 操作人员要谨防船舶突出部份挤拢扎伤。 7 操作人员切勿用手握在缆绳的琵琶头顶端,也勿握在缆绳与导缆器、卷筒、绞盘和带缆装臵太近的位臵,也勿将脚踩进缆绳紧圈内,以防扎手扎脚。也勿要背水操作,以防弹打落水。 8 挽缆桩时,出手要快,一下就挽死。如缆绳受力较大,不宜一下挽死,手应远离桩柱,随时顺势松溜缆绳,以免钢缆崩断伤人和溜缆松缆时扎手。 9 收缆、上关、上桩时,待对方将绳圈在缆桩挂妥后,开始上关、上桩,用力按上下顺序将缆绳挽在绞盘或桩上,勿使“下扣”压住“上扣”避免在绞缆,松缆时困难。 二抛锚、起锚、移锚 1 抛锚、起锚、移锚作业按规定悬挂或显示相应的作业信号。 2 做好锚泊设备的检查、清理、加油、试运转等工作,使其工作安全可靠。 3 整理圈放缆绳时,应按抛、放缆方向圈放成斜坡并防止“抽芯”或扭结;安装锚链和钢缆连接的卸扣时,应将卸扣的尾部向外、开挡向内,避免顶撞裂开,造成锚链、钢缆脱落。 4 抛锚前,要察看是否在指定的锚位,下游有无船只和其他东西,以防抛错和砸坏

东西。起锚时,要随时清除锚链、钢缆和锚上的杂草泥砂。并使锚杆和横杆在船舷上正确落位。 5 选择锚位时,应结合现场情况和水上、岸上建筑施设及航道、土质、流速、潮位、气象等具体条件,选择最佳位臵和抛锚数量。严禁在禁止抛锚区进行抛锚、起锚、移锚作业。 6 抛锚时,应掌握水深,流速、土质和施工操作的要求进行抛锚,锚到底后就刹住,待锚链(缆)得力后,再徐徐放出,其长度一般是:在枯水期,长度不少于水深的3-4倍;洪水期,长度不少于水深的5倍。 7 抛锚应按锚位顺序:一般先抛上水或上风开锚,再抛上水上风边锚或系带岸缆;后抛下水下风开锚,再抛下水下风边锚或系带岸缆。起锚反之。 8 用锚艇(包括其他机动船)进行抛锚、起锚、移锚时,应先按施工要求、锚地情况与其商定操作程序、联系信号等,必要时派人到锚艇上协同工作,指示抛锚方向,位臵。在横移锚时,应注意锚缆松紧适度及锚缆与锚艇船尾距离,以防缠绕车叶和锚艇的倾斜度。正确执行锚艇发出的联系信号、及时松放或收紧锚缆。 9 使用锚艇(包括其他机动船)抛锚、起锚、移锚时,必须正确使用联系信号,信号显示必须鲜明,声音必须撩亮清晰,应择顶流或平水进行,避免锚艇顺流行驶,无法控制速度而崩断锚链或钢缆发生危险。 10 松放锚缆时,不能用刹车控制开放松紧,应用锚机倒车缓缓来控带锚缆,以免松紧变化突然影响锚艇的动态、平衡和安全。 11 操作锚缆时,操作人员,耍集中思想,脚不准踏在钢缆圈内,并应留有适当的“后手”,及时与锚艇(拖轮)联系停车或抛锚。锚机收、放锚缆,不宜突然刹车,以防崩断。 12 锚缆在锚机上绞紧时,锚机前方不要站人,以防断缆断锚伤人,若锚爪钩在船舷上,需要进行撬棒,防止人员打滑跌倒,锚机操作人员应密切配合。 13 装接地龙钢缆时,应仔细检查系带的缆桩、建筑物、链条葫芦等器物的牢固程度,并根据情况设立明显的示警标志。 14 在浅滩或民船骤集的锚地抛锚时,应设臵明显的标志,若因水浅,有障碍物等。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

(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 (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 (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 (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 (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第八条桥梁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桥梁建设通航安全评

船舶操作规程

船舶操作规程 南通滨江港口清淤工程有限公司 铺排船 一一般规定 1 参与铺排施工作业的全体人员,包括充砂船、联锁片运输船、起锚艇、拖轮等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系好救生衣带子,严禁作业进穿拖鞋。 2 铺排船必须按项目部规定接收天气预报,每天至少二次,当预报风力大于或等于7级风时,停止铺排。 3 夜晚进行铺排施工,必须保证足够的照明。 4 严禁人员在锚机、锚缆、卷扬机、充砂泵、滚筒旁边和船舷边休息。 5 属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6 铺排船的操纵台、滚筒操作、前后锚机以及配合铺排的起锚艇、充沙船、联锁片运输船、拖轮以及技术人员必须确保对讲机通信畅通。 7 各船舶靠泊铺排船时,严禁靠泊左舷,严禁碰擦铺排船锚缆。 8 铺排船上存放土工布、丙纶绳等物资应合理,严禁堆在锚机、滚筒齿轮、滚筒手刹旁边。二铺排船就位 1 拖轮拖带铺排船现场就位后,必须根据GPS实测数据和导堤、丁坝的设计平面位置准确就位,抛锚时特别注意锚爪、锚链钩挂水下已铺好的排体和整平的基床。

2 铺排船必须根据水位、风向、潮流的转换角度、时段合理抛锚,防止单锚受力过大而拉断锚缆,以及锚泊不当导致船位漂移造成排体撕裂等事故。 3 本块排体铺设完成,船位移到下一块排位时,船长必须根据各锚缆与船体的夹角,调整锚点位置,特别注意4、6号锚的伸出方向与船舶轴线夹角,防止锚缆在牙口处受剪而绷断。 安全操作规程46 页共81 页 南通滨江港口清淤工程有限公司 4 铺排时,船舶横移、每日高潮位时段、风力大于6级时,铺排船船艏、船尾必须安排人员巡回检查锚缆受力情况。 5 铺排船进、退施工现场,拖航前必须召开拖轮、铺排船参加的航次安全会议,商定船舶拖航避让、防止搁浅、抛起锚的具体时机和安全细节。 三砂肋袋充砂 1 充砂船靠泊铺排船之前,必须提前向铺排船长报告,问清铺排船的锚系布置及周围的水流情况,经铺排船长同意后方可靠泊。 2 充砂船靠泊铺排船进档,必须观察铺排船右舷.的2个边锚,调整好本船航向和船位,合理操作进、倒车,特别注意防止本船船艏、船尾、螺旋桨碰挂锚缆。 3 充砂船靠泊铺排船,无论何种天气,至少应挂4根靠船缆绳。(2根前进缆、2根倒船缆)。充砂时,充砂船应对缆绳受力情况进行检查。遇风浪较大时,充砂船跳动比较剧烈,应在原靠船缆的基础上

试航总结

试航总结 试航工作介绍: 海上试航是指:船舶制造过程从最初的钢材切割开始后,分段组立、引擎的安装、船员的居住舱、船舶的航行、包括控制室在内的船室在内的船室的组装等、涂装等工作全部完成后,确认其性能发生在实际航行条件下是否与船主的契约书相符的过程。 船舶的试航分为以下几条: 1主机性能 2包括发电机在内的各种辅助机械的运转状态和热平衡 3船内供电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性能的确认 4船舶的调整性能和速度性能的确认 5如是运油船为了确认卸载装置的性能,用海水代替油装入货仓,实施与货物有关的实际运油等动作实验 1航速测试speed test 2轴功率测试shaft power test 3船体性能试验hull performance test 4回转试验turning circle test 5惯性急停试验inertial&crash stop test 6航向稳定性course keeping test 7Z形操纵试验zigzag maneuvering test 8威廉姆逊回转试验willianmson turn test 9噪声测试noise measurement 10船体结构和舱室震动测试hull structure and cabin vibration 11轴系扭振测试torsional vibration test 此次试航工作时刻表: 时间:2010.03.11 下午去马尾造船厂试航前给准备试航的新船安装无线电设备2010/03.12 早上8点起航 2010.03.13 下午试航完毕归航 试航仪器的安装: 1先用粗磨砂纸、在用细磨砂纸,然后用抹布蘸上油擦拭干净 2将感应片涂上强力胶黏上,再贴上塑料薄膜,然后铁片,最后用强磁压住 3在两边安装转换器,最后将感应片与转换器器连接 4装上无线电发射器

上下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

上下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 上下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上下船舶时的行为~加强上下船舶过程安全管理~确保上下船舶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依据 《船舶安全靠泊操作规程》《码头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杨湾、扬州海螺海螺码头作业 4.上下船舶作业: 4.1、码头人员上岗时必须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佩戴好安全帽。 4.2、船岸之间~必须由船方拉挂安全防护网~保证上下船人员的安全。 4.3、作业人员在上下船舶前应确认舷梯放置是否牢固~舷梯下方是否挂置防护网~且防护网与岸之间有没有系牢靠~行走时要注意防滑、防摔、防碰~上下船舶时必须由跳板或舷梯口处上下~严禁攀越~以免摔伤。 4.4、在码头前沿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船舶配合作业时~要设专人指挥~协调配合。 4.5、当风力达到7级以上,含,或因雾大能见度极低时~应停止装卸、清仓作业~将装卸设备复位~进行加固及做好防风措施~确保安全。 4.6、在涨落潮水时~上下船舶作业及时与船方联系~调整缆绳松紧度~风力、风速增大时~提醒船方增加缆绳。 4.7、作业期间~随时注意船舶动态~密切同船方联系~做好各方面的应急措施。

4.8、作业时使用的作业工具不准随意上下乱扔~要相互进行传递。 4.9、上下船舶作业时严禁穿拖鞋、打赤膊。 4.10、作业人员作业结束后不允许坐在码头护坎、缆桩、电箱、机械转动部位和机腿上~应迅速离开码头设备作业区域。 5、上下船舶作业时若发生突发性事故,按公司《应急预案与响应程序》进行应急处置。 6、附则 6.1本规程由码头分厂起草~并归口管理, 6.2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规则(新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

工程船舶操作规程及船员职务模板

工程船舶操作规程及船员职务

工程船舶操作规程及船员职务规则和岗位责任制 汇编 二〇一二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工程船舶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篇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篇甲板部操作规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航行及作业前的准备和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离靠作业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港内航行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起抛锚作业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带缆作业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停泊作业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油类作业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拖带及配合作业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起重船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打桩船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挤密砂桩船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抓泥船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章浮坞( 半潜驳) 操作规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章整平船( 青平2) 操作规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章方驳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章泥驳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章沉箱拖带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苍南永安劳务有限公司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出航前的准备 1、出航前船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⑴、接到航次命令后应即时宣布开航时间,通知所属船员按时回船,并备足燃油物料及全船生活物品。 ⑵、检查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如有临时代职人员,应办理好手续,对值班人员,应详细介绍本船的各种设备及操纵性能,并安排好工作。 ⑶、检查本船的航行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办好情况,检查进出港口签证手续,如装运危险物品,应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 ⑷、检查本船机械、工属具、锚泊设备、消防救生设备,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排除,严禁带病出航。 ⑸、检查装载情况,装载应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整改。 ⑹、通知机工对主机、副机、轴系、管系电器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开航准备。 2、开航前的检查与准备 ⑴、值班轮机员接到开航通知后,立即做好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⑵、将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压缩空气管系中的有关阀

门打开,排放日用燃油柜中的积水和沉淀物,并补足燃料油和润滑油,保证膨胀水箱水位适当。 ⑶、检查齿轮箱、推力轴承油位,并保持正常向尾轴套筒压油,直到回油为止;向各人工加油处加注适量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⑷、检查有关电器设备,打开需供电线路的开关,有警报装置的应打开开关试验必须正常。 ⑸、检查并补充启动空气压力,排放空气瓶中的存水,打开启动空气管路和气笛管路的供气阀,如果是电力启动者,应检查接线情况和蓄电池电量。 ⑹、检查水泵等传动三角皮带的松紧程度,机器各运动部件及轴系附近不应有遗留工具和杂物。 ⑺、打开气缸上的放气试验堵塞,脱开离合器,人力盘车数转,当确认无碰、卡滞现象时,方可启动。离码头的操作 ⑴、船长应根据风向、风力、流速、流向对船舶的影响及码头周围的水深和船停靠情况,决定离码头的方法,并告诉值班人员。 ⑵、值班人员和在甲板上操作的人员一律要穿好救生衣。 ⑶、收起船舷外不必要的缆绳和障碍物。 ⑷、注意码头、泊位、周围环境、前后船、来往船舶动态,在无妨碍她船航行时方可行动,并按章鸣放离码头信号。

《验船师须知》试航部分

II-B8 航行试验 Sea Trial 序号分目录 No. Sub-contents B8-1 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 B8-2 船舶性能和设备试验 Maneuvering and Anchoring Tests B8-3 机械、电气设备及自动化试验 Tests of Machinery, Electric Installations and Automated System

一、试验前的准备 1.1航行试验是对船舶的航海性能、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船舶的总体性能和设备满 足入级规范、船旗国政府和国际公约等要求。 1.2在航行试验前,应对主辅机及附属设备、锅炉系统、舱底排水系统、锚设备、舵设备、救生设 备、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讯设备、压载水装置、水密装置、倾斜试验报告、载重线标志勘划、吨位丈量、防止油污设备、警报及安全设备等已经检验完成的项目进行核对,确认遗留项目已经消除或不影响航行试验。 1.3船舶试验海区不应超过设计的最高航区限制,临时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按试验人数在相应海区 船舶配备的要求。 1.4航行试验大纲已经与船厂、船东进行了协商,试验项目符合入级规范或认可的标准(如国标3471 《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要求并审批。 1.5船舶航海试验项目一般由两名验船师完成,对于试验项目较少的船舶,参加航海试验的验船师可 以减少至1人。 1.6 在参加的航行试验具体项目中,验船师应认真记录试验数据和发现的问题。 1.7 确认船舶吃水已达到试航设计要求。对于操舵试验,应验证主操舵装置和舵杆能在船舶最深航海 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5度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秒内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采取替代措施满足非液货船操舵试验的吃水要求。 1.8 航行试验还包括主机负荷试验项目,确认主机磨合完毕。对于液货船,一般选择在船舶的满载吃 水。对于非液货船,其航海试验时的吃水一般是根据船模试验来确定的某一状态下的吃水,在该状态下考核主机的各项参数及船舶的航行试验,在此时应相应的提高主机转速或螺距角,使主机达到满载状态下的设计负荷。

机动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编号:SM-ZD-80787 机动船舶安全操作规程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机动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出航前的准备 1、出航前船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⑴、接到航次命令后应即时宣布开航时间,通知所属船员按时回船,并备足燃油物料及全船生活物品。 ⑵、检查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如有临时代职人员,应办理好手续,对值班人员,应详细介绍本船的各种设备及操纵性能,并安排好工作。 ⑶、检查本轮及附拖驳船的航行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办好情况,检查进出港口签证手续,如装运危险物品,应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 ⑷、检查本轮及附拖驳船的助航仪器、操作机械、工属具、拖带设备、锚泊设备、消防救生设备,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排除,严禁带病出航。 ⑸、检查货物装载情况,货物装载应符合安全要求,不

符合要求,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整改。 ⑹、通知机舱对主机、副机、轴系、管系电器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开航准备。 ⑺、开航前、召开航次会议,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明确分工,职责到人。 2、开航前的备车检查与准备 ⑴、值班轮机员接到开航通知后,立即做好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⑵、将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压缩空气管系中的有关阀门打开,排放日用燃油柜中的积水和沉淀物,并补足燃料油和润滑油,保证膨胀水箱水位适当。 ⑶、检查齿轮箱、推力轴承油位,并保持正常向尾轴套筒压油,直到回油为止;向各人工加油处加注适量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⑷、检查有关电器设备,打开需供电线路的开关,有警报装置的应打开开关试验必须正常。 ⑸、检查并补充启动空气压力,排放空气瓶中的存水,打开启动空气管路和气笛管路的供气阀,如果是电力启动者,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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