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
第161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2月15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
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公章印模;
(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第七条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
第八条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
第三章报检业务
第九条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下列报检业务: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第十条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委托人授权的代理报检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列明货物信息、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从事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二条代理报检企业代缴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应当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假借检验检疫部门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企业的报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报检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业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报检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报检人员管理情况、报检档案管理情况、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报检差错及原因分析、自我评估等。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对报检人员实施报检差错记分管理。报检人员的差错记分情况列入报检企业的信用记录。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公布报检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类别和报检差错记录情况。
第十七条《报检企业备案表》《报检人员备案表》中载明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报检企业可以向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注销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备案信息。报检企业注销备案信息的,报检企业的报检人员备案信息一并注销。
第十九条因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注销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鼓励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实施报检企业行业自律管理,开展报检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和报检业务培训等,促进报检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防止恶性竞争。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组
织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代理报检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假借检验检疫部门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
(二)拒绝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
(三)其他扰乱报检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报检企业有其他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对报检人员的报检差错进行计分。
第二十五条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代理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免予提交报检委托书。检验检疫部门参照代理报检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3号)、《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8号)同时废止。《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与发展 一.产生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人民的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了生检疫。 二.发展历程 1.进出口商品检验 中国是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是1864年由英国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迫于国内外形势,开始重视商品检验检疫。国民政府工商部先后于1928年1929年颁布了《商口出口检验暂行规则》、《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并于1929年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在汉口、青岛、天津、广州等地设立了类似机构。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的《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了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并在改造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商检局的基础上,在各地设立了商品检验局。1952年,中央贸易部分分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在外贸部内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加强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1989年2月21日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上能过公布并于2002年4月28日经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中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年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中国最早的官方动植物检疫机构是1927年在天津成立的“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196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由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并于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1991年10月30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的。1995年,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更名为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3.国境卫生检疫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的雏形形成于1873年,是由上海、厦门海关设立的卫生检疫机构,以抑制印度、泰国、马来西亚等地霍乱的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分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是1957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是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公布的。为适应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发展的需要,1988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成立,并逐渐将各地卫生检疫机构上划卫生部直接领导。1992年,各地卫生检疫所更名为卫生检疫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4.“三检合一” 1998年3月,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即“三检合一”。 5.国家质检总局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监督局于2001年4月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制及业务不变。
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 “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浏览或查看。 4 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 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 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要求: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职责 1.研究拟定有关出人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检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人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人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出人境检验检疫基础知识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査;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人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i十工作和闰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垂直管理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垄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7号 现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 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附件2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
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 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入境报检 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报检理论简答题。 1.出入境检验检疫作用 a 国家主权的体现。 b 国家管理职能的表现。 c 对外经济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2. 什么是自理报检?什么是代理报检? 自理报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检验检疫/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收发货人。 代理报检:获得检验检验机构注册登记后,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的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3.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业务流程 入境:报检后先放行再通关,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4.报检的流程。 准备单证,数据录入,递交单证,联系配合检验检疫,缴纳费用,签领证单。 5.报检单的填制。 a. 必须做到三个相符,单证相符,单货相符,单单相符。(必须记住这个) b. 报检时,使用国家质检局统一印制的报检单,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即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c. 报检单所列项目应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无相应内容栏填写***。不得留空。 6.出入境的类型。 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出境货物预检报检。 7.什么是检验检疫放行?什么是直通放行?(可以不背) 检验检疫放行: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受检对象准予入境或者销售使用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由口岸海关和相关部门或口岸检验检疫办理通关放行手续,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受检对象不准出入境或者销售使用,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告知有关当事人或口岸海关和相关部门对受检对象进行相应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直通放行: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8.报检员的权利与义务(应该会考) 权利;a.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 b, 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 c. 如有正当理由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d. 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保密 e, 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或衣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义务;a, 须办理报检业务需出示《报检员证》 b. 有义务向本企业宣传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c. 遵守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检,提供完整有效的单证。 d, 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e, 有义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抽样检验等必要条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1、自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的基本概念及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程序; 2、自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及必须遵守的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3、报检员、报检员资格证以及报检员证的基本概念及报考报检员资格证和申报报检员证的基本条件和一般程序; 4、报检员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检验检疫对报检员日常管理的一些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交验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2、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我贸易关系人等委托,依法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及经批准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的运输公司。 3、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机构的代理报检业务。 5、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办理报检事项。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证书》异地备案手续。 6、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7、报检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8、报检单位因办理报检的需要,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交易所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保密。
2016年出入境检验检疫面试真题解析 华图教育王丽达 1.我国出口到德国的一批冷冻草莓,但这批草莓在德国发生了食物中毒现象,产生较大影响,经过调查,是你辖区内的企业出现了问题,德方表示这批草莓是在我国的监管区域下出口的,希望尽快给出答复。遇到这种情况,你怎么处理? 【试题类型】应急应变 【测评要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答题要点】 1.能准确把握问题,客观、全面分析问题。 2.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3.能切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言之有物。 【参考解析】 我的工作思路是这样的: 第一,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如,草莓出口商的企业情况,核查该批次出口的草莓出口手续及检验记录是否完整,该批次产品的具体数量、批号等;向德方了解调查食物中毒的具体原因,是草莓本身残留药品不达标引起的还是在存储、运输过程中环节中沾染其他物质导致草莓发生质量变化,因为食物中毒的原因很多,了解清楚才好做下一步工作。 第二,在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配合德方进行调查。与企业方面进行沟通,告知企业详情,妥善沟通后,封存该批次产品,并按我国相关法律标准对草莓进行检验检疫。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三点。其一,向企业解释此次检验检疫的原因,告知其德方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其二,向企业详细阐述检验检疫部门所行使的权力,希望企业能够配合,同时告知企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检验结果出来后的复验权。其三,为体现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可以邀请德方派遣相应的代表参与检验,向其解释我国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可提供相应的实验室及检验工具,满足德方合理的要求。 第三,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出具检验检疫报告或证单,并将结果向德方和社会进行通报。如果企业确实存在问题,那么我们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惩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反思检验检疫部门的相关工作,查清楚是哪里出了纰漏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并做好备案,预防下次发生同类事件;如果企业产品是合格的,那么也会与德方进行真诚沟通,向社会澄清,尽快消除不良影响,还企业一个“清白”。 第四,民以食为天,检验检疫无小事。我觉得,经过这次事件,检验检疫工作今后还应该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在辖区内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惩治不达标的企业,将食品安全问题扼杀在萌芽中。其二,对辖区内的食品出口企业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广泛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以上就是我对这道题目的理解。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法定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一)法定检验检疫范围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目录》的内容 2009年实施的《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H.S编码20类,编码4815个。 《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共3883个。“海关监管条件”为“B”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共4260个。 “海关监管条件”为“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 2.《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字母的含义 “M”表示进口商品检验共1441个。“N”表示出口商品检验共1912个。“P”表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55个。 “Q”表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45个。“R”表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个1385个。 “S”表示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共1147个。 “L”表示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共329个。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一)一般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El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二)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三)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至0货检验。 (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交验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2、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及经批准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的运输公司。 3、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机构的代理报检业务。 5、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办理报检事项。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证书》异地备案手续。 6、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7、报检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8、报检单位因办理报检的需要,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保密。 9、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井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10、某报检员因工作需要脱离了报检岗位,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资格的获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12、参加资格考试的合格考试人员,可以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报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13、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报检员不能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企业的报检工作。 15、在报检工作中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被取消报检资格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6、被检验检疫机构开除或辞退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7、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刑满不足2年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8、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七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申明作废。 19、报检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提交的单证不属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20、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审核手续。 2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22、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应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单证,完整、准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重要的考点) 单选题: 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用于对外索赔。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C.检验检疫证书 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 答案:C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第一个步骤:报检 第二个步骤:受理报检 第三个步骤: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个步骤: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对于合格的,有两种情形 1、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是同一个地方,那么就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2、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方不一致的,则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例1:烟台的A公司出口一批牛肉,A公司在烟台出口货物,报检的工作程序是: 1、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烟台受理报检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合格,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6、凭着《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 7、放行 例2:烟台的一家工厂,货物从青岛口岸出口,前面的4个步骤是一样的。 1、先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2、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检疫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检验合格后,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的不是《出境货物通关单》,而是《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2012年报检员考试检验检疫: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1、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2、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人民的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 (一)萌芽 从人类社会进入原始社会末期开始,自发的原始检验检疫行为已经开始萌芽。 随着贸易发展的需求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出现了为贸易双方开展数量和质量评品的职业,这种职业在我国一般称为牙人,在西方称为经纪人。 (二)产生 我国历朝历代对于传染病的检疫和防治均有一定的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措施。隋唐时期,朝廷在边境地区设立“交市监”,管理对外贸易,在交市监下设有专门为买卖双方牵线说合以及检验鉴定货物数量和质量的牙人—互市郎。我国的牙人最早出现在东汉,隋代开始出现由牙人组成的半官方组织—牙行。 唐代,我国在广州设立市舶使一职,管理海外贸易。 宋代,中央政府设立榷易院,主管全国的对外贸易。 元代在市舶司内设舶牙人,海外船舶到岸后必须首先由舶牙人对船舶和货物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发给“公验”后方可开展贸易 明代市舶司成为专管“朝贡贸易”的机构,在市舶司内设立牙行。 清代,市舶司的关税和打击走私的职责开始由海关担任,另一部分贸易管理职能则由新兴的牙行组织—十三行代替。
二、近代检验检疫制度的传入 (一)国外公证检验机构的进入 1864年,英国劳合氏公司代理人在上海成立仁记洋行,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业务的机构。 (二)近代卫生检疫制度的传入 1873年,为防止东南亚流行的霍乱传入,上海海关草拟《检疫章程》,经商请各国驻沪领事团同意后正式颁布实施,开始由海关关医对入境船舶开展检疫。 三、中国检验检疫体系的初步形成 1932年底,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并颁布实施了《实业部商品检验法》。这是由我国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首部专业商品检验法,也是我国完全按照当时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商品检验法规。 四、新中国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1947年底,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先后在满洲里和绥芬河两处设立中苏联合化验室。中苏联合化验室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检验检疫机构。 从1986年到1990年,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卫生检疫法》、《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也先后颁布了上述法律的实施条例,为检验检疫执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8年4月,中央和国务院再次对原有的检验检疫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 第161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2月15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
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公章印模; (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第七条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 第八条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 第三章报检业务 第九条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下列报检业务: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第十条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
第二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历年试题网站:以下哪种标注 能够说明商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为“/B”:() A、/N B、 C、R/S D、P/Q 2.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的时限是()。A.信息变更之前 B.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 C.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 D.信息变更之日起60日内 3.一般情况下,出境货物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程序的区别是()。〔2009年考试真题〕 A.报检和检验检疫先后顺序不同 B报检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C.签发通关单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D.检验检疫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4.产地检验、口岸报关出境的货物,企业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 ) A、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 B、出境货物通关单 C、出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D、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5. 对于检验检疫绿色通道企业的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A.产地免于检验,口岸进行查验B.产地免于检验,口岸免于查验 C产地检验合格,口岸进行查验D产地检验合格,口岸免于查验 6.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关于企业报检、报送的申报要求,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 B.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C.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D.通关单每项法检商品的第一数/重量不允许超过报关单对应商品的数/重量 7.以下检验检疫证书,适用于检疫合格的出境活动物的是() A.兽医卫生证书B.动物卫生证书C.卫生证书D.健康证书 8.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要求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 )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 A.3月31日 B.1月31日 月31日 月31日 9. 某公司进口一批食品(检验检疫类别为R/S),经检验不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A. 检验证书 B. 卫生证书 C. 健康证书 D.人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10.制定并发布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部门是:() A. 国务院C. 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 B.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D. 国家质检总局 11. 为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国家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实施了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该制度开始全面实施的时间是:年12月1日年1月1日 年3月1日年4月1日 12.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一般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10年第158号)2010 年第158 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升降机、功率Wl 25w的吊扇和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等91个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 二、将海关商品编号8211910000(刃面固定的餐刀)的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 三、将海关商品编号3101009020(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包括腐叶、腐根、树皮、树叶、树根等森林腐殖质>)、3101009090(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 植物肥料)、7117110000(贱金属制袖扣、饰扣)、7117190000(其他贱金属制仿首饰)、7117900000(未列名材料制仿首饰)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 四、结合2011 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2011 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 整表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2020版)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2020版)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本单位与委托人_____协商后达成本委托书,将本单位进口/出口如下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办理报检手续的所有单证均真实无讹:品名:_____ 数(重)量:_____ 外贸合同号:_____ 提(运)单号:_____ 委托日期: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印章): 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 机构性质: ____ 经营范围:____ 法人代表(印章):_____ 联系电话:____ 被委托人确认声明 本单位完全接受本委托书,将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上述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并配合检验
商检与报关实务单元考试 姓名学号 练习1(50分) 根据以下提供的内容,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一份,要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品质检验证明书。 1) THE SELLER: DALIAN HAITIAN GARMENT CO.,LTD.中韩合资大连海天服装有限公司(2115930064) 2) THE BUYER: WAN DO APPAREL CO.LTD, 550-17, YANGCHUN-GU, SEOUL, KOREA 3) PORT OF LOADING: DALIAN CHINA, FINAL DESTINATION: INCHON KOREA, CARRIER: DAIN/431E 4) TERMS OF PAYMENT: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5) NO.S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QTY/UNIT UNIT PRICE AMOUNT FOB DALIAN CHINA 260CTNS LADY’S JUMPER 1,300PCS @$11.00 USD14,300.00 MAN’S JUMPER 1,300PCS @$11.00 USD14,300.00 TOTAL:USD28,600.00 6) B/L NO.: DAINE 431227, INVOICE NO.: HT01A08 7) NW: 2600KGS, GW: 3380KGS, 1×40’CONTAINER NO.: EASU9608490. 8) 该公司在来料加工合同9911113项下出口男、女羽绒短上衣,分列手册(编号B09009301018)第2、3 项,外汇核销单编号:215157263,计量单位:件/千克。 9)大连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5日向大连海关申报出口,提单日期为2004年3月26日。 10)该男、女羽绒短上衣的商品编码分别为6201.9310、6202.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