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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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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自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完善宪法监督,首先必须明确宪法监督机关。结合宪法文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说明,宪法监督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为适应宪法监督专门化的需要,我国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一个级别较高的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期有效的保障宪法的实施。

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这是走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由之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作为确立和保护国家民主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维护和捍卫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利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规定了基本原则。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规范的总和,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

1.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规定违背“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司法原则。全国人大在我国拥有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立法权、宪法解释权,他们同时又拥有违宪审查权,这就像一个握有权柄的人在没有外在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自己监督自己一样,只能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期望,不可能有老百姓所期盼的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从宪法监督的实践看,五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审查过一起违宪的事件,没有以违宪为由宣布撤销过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等,这就已经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凡是立法者自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是成功的,如英国、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职能方面来看,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而且代表是非专职的,显然不能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常设机构,但也只是两个月才召开一次会议,并且其职能非常广泛,共有21项之多,除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外的许多委员都有许多兼职,所以会期也不能太长,并且很大一部分委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确实难以有时间和能力去专门搞宪法监督。为了弥补上述不足,2000年的《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实施违宪审查,但从目前各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看,也难以起到真正的协助作用。

2.关于我国宪法监督专门立法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法律,监督宪法实施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也缺乏对宪法监督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的明确规定。这就给宪法监督主体行使宪法监督职权造成了一定困难,使得宪法监督主体追究一切违宪行为、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无法得到完全实现。

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与现实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形成了鲜明对照,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权立法、授权立法、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层出不穷,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形式多元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由于立法技术、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规范性文件违宪、违法的可能性极大的增加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是统一经济,要维护市场的统一,首先就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因而对监督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日渐强烈。因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改善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已成为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在我国,建立和不断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规范的基本要求,是真正实现宪法权威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真正实现的必要前提。

第一,法治的发展,政治文明的建设需要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又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都需要以宪法为逻辑前提,以宪法的实施为保障。因为: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统摄着其他所有法律,所以,依法治国的理论前提只能是依宪治国,维护宪法的权威。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规范、约束政府权力的人民契约,只有宪法才能使自然人有可能组成政治共同体,从而开始政治文明;只有宪法才能规范、制约并矫正国家权力的滥用,从而保证政治文明行为。但是,宪法的这些功能并不会随着宪法的颁布而自然实现,而是要有特定机关切实监督实施宪法,宪法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纵观我国建国以来五十多年宪政历程中宪法的监督实施情况,我们发现。虽然我国先后有四部宪法出台并有17条宪法修正案,但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还是很不完善。实践中宪法的实施监督情况就更加不容乐观,一方面,违宪事件屡屡发生,另一方面,宪法监督机关却长期不作为,迄今为止没有宣布查处任何一起违宪案件,致使我国宪法长期以来被

“虚化”。不要说普通的老百姓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有哪些内容,就连宪法学界对宪法的性质、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主体、违宪的内容、违宪的时效、违宪的处理程序等问题都没有取得共识,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当然是方方面面的,是比较复杂的,但宪法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公民权利真正全面实现的重要前提。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力的保障了我国公民法定权利的真正实现。但是,必须承认,在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内容,却没有关于违宪立法损害公民权利时如何救济的规定。任何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施行,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公民的权利,而这种损害所必然具有的普遍性及其损害程度的严重性,当然比行政违法所造成的损害要严重得多。又如,行政机关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机关,所以我国的《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的救济手段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对来自最高行政机关的侵犯,对来自抽象行政行为的侵犯,对来自法律规定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手段寻求救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都没有如何寻求救济的规定。倘若不能对上述情况下的公民权利提供有力的保护,保障公民权利真正的、全面地实现是不可能的。在不少西方国家中,此种情况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大都是通过本国宪法监督制度来解决的。我国当然也可以借鉴他国经验,通过完善宪法监督体制予以圆满解决此类问题。

三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

第一,制定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法,使宪法监督制度规范化、条文化和制度化。

宪法监督法首先应明确违宪的概念。违宪应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由此所采取的措施、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职权与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原则和内容抵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因此,违法即违宪。这是对违宪的扩大解释,其弊病是模糊了违宪的特殊性,从而忽略重大违宪案件。违宪审查法还应当对违宪主体。违宪审查对象、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违宪审查的原则、程序等做出规定。违宪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他们在交往和管理中因违法造成侵犯和损害他人利益的,都应成为违宪主体。违宪审查的对象应当是法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法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所制定的直接违宪的规定和决定,以及构成直接违宪的一切行为。违宪审查法还应当将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原则,宪法的发展原则,审理方式和结果的公开原则,多数决定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规定下来,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第二,应增设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实行宪法监督的机构专门化和运行具体化。

设立专门机关专司宪法监督之职的必要性在于:(1)宪法监督的主体机构在整个宪法监督中起着主导作用和组织保障作用。如果主体机构不健全和完善,没有必要的组织机构作保证,不仅这种主导作用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他监督机制在宪法监督中的辅助作用也很难充分发挥。只有宪法监督的主体机构健全了,才能带动其他监督,从而使宪法监督工作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2)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的立法任务十分繁重,他们在立法工作中虽然力图以宪法为依据制定法律,并使之符合宪法精神,但是由于存在许多导致出错的因素,很难保证所制定的法律的全部条款都完全符合宪

法的原则精神。同时,我国已制定的法律为数众多,新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又陆续颁布。在此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完成繁重的立法任务,又要对法律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实属力不从心,因而在监督宪法实施工作中很难做到尽职尽责;(3)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任务极为繁重的情况下,增设专门机关审查实行改革开放中各种具体活动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以及仲裁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议,都是很有必要的;(4)从宪法监督工作自身特点看,它是一项经常性的、专业性又很强的工作,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通过会议,而且会期短、议程又多,显然适应不了宪法监督的经常性和专业性特点的要求。

至于现有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都有自己的工作任务,也不可能专司宪法监督的工作。所以,增设一个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是非常必要的。至于专门机关的名称可采用“宪法委员会”较为适宜。它的隶属关系可从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鉴于宪法监督工作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可聘任一定数量的法律专家。其职权专管属于监督宪法实施的各项工作。为保障其工作有序地进行,可通过立法予以具体规定其组成、职权、工作程序。这样设置专门机关,既符合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的基本体制框架,又可加强监督宪法实施的力度和实际工作,从而进一步维护宪法的权威,又提高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效能。

第三,加强宪法解释工作,健全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某些规定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和确切说明。宪法解释是实施宪法监督、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和做好宪法解释工作,对于宪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增强人们的宪法意识和观念,以及在人们中树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解释宪法的职权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但遗憾的是,直到目前为止,还从未见到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按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某条规定正式做出过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何未能很好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究其原因而言,一个重要原因是宪法解释制度没有建立健全起来,使全国人大常委会难于较好地开展宪法解释工作。尽管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的职权,但仅是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当前我国要搞好宪法解释工作,搞好宪法实施的监督,笔者认为,一是要建立宪法解释的专门机构。根据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制,宪法解释专门机构的性质是工作性、业务性的,而无决定权,其设置应与宪法委员会合一为宜;二是在立法上有必要制定《宪法解释法》或《宪法解释程序法》,使现行宪法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职能的体制框架进一步体系化、制度化,使宪法解释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拟制定的《宪法解释法》或《宪法解释程序法》,应对宪法解释的原则、程序、效力做出明文规定,特别是对违宪审查解释的申请、

审查处理等程序加以严格、明确规定。此外,还应规定宪法解释专门机构的组织及职权。这样才利于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解释工作的开展。为了使广大群众和干部通过宪法解释专门机关对宪法的解释,理解和掌握宪法规定的涵义和精神实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对重大违宪行为或事件的处理情况,宪法解释或对重大违宪问题的处理应以明确正式的法律文件的方式公布出来,使全社会成员都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从而更好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使之成为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强大推动力量,使保证宪法贯彻实施的源动力根植人民之中。

宪法监督制度,属于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来讲,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虽然表现在宪法监督制度上,但根源却不在宪法监督制度本身,而是在我们的政治体制,是我们的政治体制存在的弊端在宪法监督制度上的表现。只有我们不断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作为基础,去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才能取得实效。

作者:高佳来源:河北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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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目录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1)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1)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1) 3.2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2) 3.3,违宪救济方式 (2) 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 4.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3) 4.2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3) 4.3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3) 参考文献 (4)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摘要: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自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完善宪法监督,首先必须明确宪法监督机关。结合宪法文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说明,宪法监督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为适应宪法监督专门化的需要,我国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一个级别较高的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期有效的保障宪法的实施。 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这是走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由之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作为确立和保护国家民主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维护和捍卫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利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规定了基本原则。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规范的总和,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 1.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规定违背“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司法原则。全国人大在我国拥有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立法权、宪法解释权,他们同时又拥有违宪审查权,这就像一个握有权柄的人在没有外在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自己监督自己一样,只能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期望,不可能有老百姓所期盼的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从宪法监督的实践看,五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审查过一起违宪的事件,没有以违宪为由宣布撤销过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等,这就已经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凡是立法者自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是成功的,如英国、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职能方面来看,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而且代表是非专职的,显然不能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常设机构,但也只是两个月才召开一次会议,并且其职能非常广泛,共有21项之多,除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外的许多委员都有许多兼职,所以会期也不能太长,并且很大一部分委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确实难以有时间和能力去专门搞宪法监督。为了弥补上述不足,2000年的《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实施违宪审查,但从目前各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看,也难以起到真正的协助作用。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Mf1405020 琚玲玲 摘要: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无论在理论预设、制度构建还是相关事件或案例的处理上都一直处于探索与争鸣之中。建国60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文章拟从宪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提出一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简要介绍 1.1宪法监督的定义 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法学界说法颇多。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 把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1。 2.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法监督概念包括宪法监督的性质、主体和对象等内容”,并把宪法监督分为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前者是指由专1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7

门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后者是指代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个人实施的宪法监督2。 3.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障宪法实施各种措施和手段。甚至把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追究、制裁触犯刑律的违宪行为也看作是宪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3。 4. 将宪法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即是特定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的根本活动,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驶给予纠正和必要制裁的专门活动4。 5.认为“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5。 6. 认为“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并有权对违宪行为给予处理和制裁,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的一项宪法制度”6 7. 认为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制度和程序对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 所进行的监督活动7。 上述各家观点在宪法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得以准确有效的实施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在对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这些方面也是一致的,有些观点在宪法监督的主体问题上也是相同的,如5和6但是,这些观点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宪法监督对象、内容上分歧较大。造成分歧的原因就在于学者们在定义之前有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没有认真地去完成,那就是对宪法监督基本 2李忠.宪法监督论[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 3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宪法与改革[M].北京: 群众出版社,1986 4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114—115 5蒋碧昆.宪法学*修订本[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6 6王广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 武汉水力电力大学出版社,1998.162 7

浅析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发展

浅析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发展 任何一部宪法的实施,都离不开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体制或监督宪法实施体制是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宪法顺利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形式。它包括着对实施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本文以宪法监督主体为视角谈谈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一、宪法监督的主体 (一)自然主体,或称“终极主体” 通常讲,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它是针对“君权神授”而提出来的。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构成来看,我国宪法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既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宪法监督权也是属于人民的; 从权力的来源和归属来看,我国宪法是基于人民的权力而产生的,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人民制定了宪法,人民就有权监督宪

法实施,宪法制定权及其监督权最终应归属人民。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监督的自然主体或终极主体是人民。 (二)授权主体 在我国,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依法授权于特定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被授权的机关可称为“授权主体”。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

中国宪法制度练习题

中国宪法制度练习题 中国宪法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是()。 A、“三个代表”思想 B、四项基本原则 C、宪法 D、邓小平理论 2、我国现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部宪法。 A、4 B、1 C、3 D、2 3、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实行()负责制。 A、委员会 B、政府全体会议 C、政府常务会议与行政首长 D、行政首长 4、在我国,行政立法权是指制定()的权力。 A、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 B、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和规章 D、部分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 A、公民 B、人民 C、劳动者 D、爱国者 二、多项选择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表现是()。 A、宪法是立国之本与治国之策 B、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 C、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D、与宪法相抵触的一切法律、法规无效 2、全国人大用“宪法修正案”的方法对现行宪法进行过三次局部修改的具体时间是()。 A、1988、1998 B、1988、1993 C、1993、1990 D、1993、1999 3、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遵循的原则是()。 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先法 C、根据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冲突,分别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等各有关机关裁决 D、全部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包括()。 A、申诉权 B、批评、建议权 C、检举权 D、控告权 三、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4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的。() 2、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与其他法根本不同,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最高法,是母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3、宪法修正案,是指不修改宪法的原来文本,在宪法文本之后按照个性的年代另起序号,以前法优于后法的原则,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学产生于 20 世纪初,迄今已有 100 多年历史。在 100 多年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宪法学与 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之间形成了一种混合的制度体系与学术体系。尽管在旧中国宪法发展 中脱离宪法理性的制度与文本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但就整体学术脉络而言,不同时代学者们所提供的宪法 学知识保持着不同形式的学术关联性,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学术遗产。 [1] 特别是,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 现象的知识体系,提倡知识与学术的历史传承,使宪法学说成为连接知识与经验、现实与历史的纽带。 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其中,宪法 制度史是从宪法发展的制度变革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发展历程

宪法思想史是从宪法发展的思想流变层面来 研究宪法的变迁过程,凡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宪法问题有关的观点、主张等都可以属于这一知识体系,其本 身的理论体系化程度并不是判断宪法思想史成果的标准 ; 而宪法学说史则是从宪法发展的学术积累层面研 究宪法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考查宪法的历史积淀,旨在探讨特定概念与范畴体系化、整体化的过程。它 既不同于宪法发展历史,也不同于特定时代宪法思想的记载,是对学术对象变迁的“再认识”。当然,在 宪法学说发展中制度、思想与学说又保持着关联性,在互动中寻求发展。 在中国,宪法学说史描述与再现了历史事实。在 1908 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前后,我们建立了初 步的知识体系, 追求着一种宪政理想, 但学说的历史带有深沉的政治影响。 [2] 以控制国家为目标的宪法, 往往在国家的主导下获得宪法发展的动力。这样一来,中国宪法学说具有浓厚的“国家学说”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和扞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我国现行的1982 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概念。它比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的概念要小,因为宪法保障和宪法实施这两个概念至少包括通过立法途征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容。宪法监督是通过违宪审查、合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最主要和核心的内容。? 我国的宪法监督是一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俯视性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而自己不受约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主动审查或受理对立法、行政、司法行为可能违宪的投诉,审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及司法的解释和判决。这个宪法监督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具体监督权,而不是象宪法保障制度那样无所不包的不确定的权力。具体来说宪法 监督是指宪法第62 条第2项,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第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 以及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的第78条、第88条、第90条和第91 条等有关条款中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相冲突时如何适用宪法和撤销违宪的内容。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最高立法机关,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行为等的违宪。宪法监督的概念确实大于违宪审查,但是,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 二、我国宪法的现状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 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邓凌燕 【摘要】宪法监督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国家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监督各方(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等)实施宪法的状况,全面挖掘违背宪法行为的团体或个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惩处。我国颁布宪法制度是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目的,通过全面落实宪法监督制度将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与其他制度相比,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但基于宪法监督制度起步比较晚,以至于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综合诸多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宪法监督制度的高效性,不利于宪法权威的发挥和宪法的顺利实施,因此,本文针对于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可行性措施,切实确保充分发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有的职能。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委员会、制度完善 前言 在我国宪法语境下,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实施宪法的行为和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强制执行的活动。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实施需要监督的原因主要在于:宪法规范比较抽象和概括,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偏离宪法的应有之义;另外,实施宪法的主体主要是各个国家机关,而由于人性固有的缺陷和权力扩张的属性,使得国家机关违反宪法、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宪政秩序的现象必然存在;最后,其他综合性因素的影响,也会阻碍宪法的顺利实施,例如民主制度的固有缺陷、社会主体普遍的宪法意识等等。“多年来全国的干部和群众虽然宪法意识大有提高,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日益增强,但毕竟程度很不平衡,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特点千差万别,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 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性课题,而宪法监督模式研究又是法律监督理论的核心。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从史学的角度考察美、法两国殊异的宪法监督模式,并从理论上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之所在,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美国和法国在确立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方式及理论根据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异,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并从理论上进行了广泛的论证。 汉密尔顿吸收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并把这一理论向前发展了一步。他是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这一角度来论证违宪审查权的。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所以,必须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在实际执行中,此类退回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作为其自身权力的宪法裁决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每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表达的意志与宪法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相违反,则应受后者、而非前者的约束。法院应被视为宪法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保障,“除此之外,并无任何其他规定更能促使法官得以保持其独立性。”(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 但是,汉密尔顿的这种主张虽然得到了一些人的支持,却由于联邦党人的反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1 (1)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1 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 C )。卓 A.宪法制度 B. 国家元首制度 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 D )。电大 A. 柔性宪法 B. 协定宪法 C. 语义性宪法 D.成文宪法 3.我国的制宪机关是( A)。A.全国人大 B.司法部 C.国务院 D.中共中央4.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3 D )。 A.5个 B.6个 C.7个 D.8 5.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A)。 A. 中央委员会 B. 中央政治局 C.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D. 中央书记处 6.宪法规定的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_C2)。A.党中央 B.国务院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大常委会 7.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是( D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年龄上的要求是( B )。 A.17岁以上 B. 18岁以上 C. 19岁以上 D. 20岁以上 9.我国目前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1$ jD k)。

A.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三级制 B. 单一制 C. 联邦制 D. 邦联制 10.中国共产党目前有党员大约( C )。A.4700万 B.5700万 C.6700万 D.7700万二、多项选择题1.政治制度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ABCDE )。 A.历史性B.阶级性C.权威性D.层次性E.稳定性F.系统性2.在我国现阶段,直接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如下基层群众组织当中:( ABF )。 A.农村村民委员会B.城市居民委员会C.工会D.妇联E.共青团F.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3.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主张以下哪些权力的分立?( ACE )。 A.司法权B.舆论权C.行政权D.监督权E.立法权F.决策权4.我国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有:( ABEF u)。A.平等权B.政治自由C.人身自由D.信仰自由E.监督权F.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终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条件是:(卓ABCDEF u)。 A.任期届满B.死亡C.丧失国籍D.辞职被接受E.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F.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三、辨析题1.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只要有人类,就会有政治制度。答:错。阶级社会才有。 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宪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答:错。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第三章 宪法制度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第三章宪法制度 1、(单选题)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B.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D.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2、(单选题)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根据《宪法》规定,对于“宪法法律至上”中“法律”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B.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C.是指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规范性文件 D.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3、(单选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C.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D.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4、(单选题)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同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公民的积极收益权 B.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C.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D.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B.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C.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6、(单选题)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 B.《宪法》明确规定了文化制度 C.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 D.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7、(单选题)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 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建立之回眸 (一)1954年宪法的规定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规定其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应理解为立法解释。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监督的作用。因此,从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监督权。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未形成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 (二)1978年宪法的规定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

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由此可见,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并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也没有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无法行使宪法监督权。 (三)1982年宪法的规定 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通过宪法解释制度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形成相对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现状之透视 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宣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

第三章宪法制度

第三章宪法制度 第三章宪法制度 1.(单选题)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基本的原则是()。 A.民主集中制原则 B.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C.精简原则 D.为人民服务原则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2.(单选题)公民享有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必须经过申请登记才能合法的自由是()。 A.结社自由 B.出版自由 C.游行自由 D.集会自由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3.(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不属于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的是( )。 A.公民在疾病时 B.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C.公民在年老时 D.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4.(单选题)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宪法》明确规定了文化制度 B.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 C.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

D.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5.(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 A.受教育权 B.平等权 C.环境权 D.出版自由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6.(单选题)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民主集中制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7.(单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 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8.(单选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 摘要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一切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和基础。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往往出于法律的目的性或其它原因而违背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致使宪法根本法的地位与影响渐渐丧失,严重影响了宪法所倡导的立法原则与法制建设的实质。对此,宪法监督制度的的产生显得非常的重要,尽管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对宪法监督的相关内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宪法监督制度在实际的运用中仍然出现了诸多的不足。本文主要从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以及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全面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推动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和完善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涵盖了我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公众生活等各个领域,不仅涉及到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与权限,而且还涉及到公民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宪法的实施,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履职以及公民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则能够有效地推动宪法的实施,有助于宪法在社会中发挥出其根本法的作用。 一、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所赋予的职能与权限对各种立法活动与行政活动所实施的合宪性审查与裁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一,实施主体的特定性。宪法监督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二,监督的对象为与宪法规定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其三,监督的实质是合宪性监督,即对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监督,以提高宪法的权威地位。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体现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内容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律制度以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权威地位,任何法律制度与行政活动均不得违法宪法的规定;其二,对宪法监督的总体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三,对宪法监督机关以及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四,在宪法监督体系上主要以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其五,对监督方法进行了明确,主要以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为主。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 1.对宪法的普及力度不够 尽管宪法在我国处于根本法的地位,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却非常的少见,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方面,在日常的法律制度运用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方面,很少运用到宪法,一般的法律则运用的比较多,如刑法、民法、合同法等,使得宪法在公众的思想与观念中渐渐淡化。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对宪法的运用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55年通过复函的形式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其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在《关

01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摘要:本文的研究,主要是考虑了保证宪法的实施角度出发,进而就必须对宪法进行合理科学的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所有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严格按照宪法规定执行。本文首要阐述了宪法的概念;分析了中国宪法监督的现状;对于就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体制宪法 宪法大纲作为我国法律的基本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了公民的基本尊严和权利,并严格界定了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宪法监督实质是确保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就宪法监督这个概念来说,主要是指对相关宪法的一些主要活动进行较为具体全面的监督。宪法监督是中国宪法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宪法监督制度是指通过违宪审查、宪法解释、规章制度、宪法诉讼等手段,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特定的监督权力。 二、中国宪法监督的现状 对于我国现行的宪法进行研究,不难发现主要是基于了我国宪法监督相关经验及教训角度出发,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对世界其他国家成型宪法制度进行研究借鉴,进而提出了适应我国国家制度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宪法是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一个基本法律,其具备最高等级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族人民、国家机关和军队、政党

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行为准则,维护宪法的尊严和责任,保障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监督的一般原则 宪法监督的一般原则:对社会主义法制尊严进行严格的统一制度,要求地方设置的相关法律及法规严禁与国家宪法相关条款冲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及地方的武装力量、各级政党及相关社会团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对于宪法必须持有严格遵守的态度。国家所有组织及个人都不能越过宪法红线及法律的特权。 (三)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宪法监督部门为常务委员会,不仅如此,现行宪法还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在此需协助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去行驶宪法,进而去实现其监督职能。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对于完善宪法的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是考虑了提高宪法的权威角度,确保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全面得以贯彻。现阶段,需从一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一)制定宪法的有关法律 如制定《监督法》、《政党法》等相关的宪法,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使宪法监督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有序化。要使宪法监督的活动具有权威性,必须加快研究和制定监督专门机构的组成、职能和权力,行使职权的方式和内容等进行规定。 (二)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考虑进一步对我国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进行增强。我国宪法的主要监督部门为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对于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进行完善,首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加强及完善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进而可以对宪法的监督制度进行有效增强。为此,需在其基础上设立一个专门的、单独的主要负责宪法委员会监督的权威机构。我国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设立目的是解决国家一些机关之间的纠纷问题,解决我国中央及地方的纠纷问题等等。宪法委员会的设立专职宪法监督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宪法监督,使其更好地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 (三)宪法诉讼制度体系的建立

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 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1)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2) (一)经常布置宪法监督工作 (2) (二)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 (2) (三)纠正不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现象 (2)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 (一)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 (3) (二)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 (3) (三)监督对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4) (四)缺乏有力的措施纠正违宪行为 (4) 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4) (一)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4) (二)扩大宪法监督范围 (5) (三)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5) (四)健全违宪审制度 (5) (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6) 参考文献 (7)

「摘要」宪法监督制度对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措施和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是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立法审查权的社会主义型。此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具有权威性、标准性等特点,但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十分重要。本文将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提出思考。「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制度完善

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智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由宪法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和旨在由宪法实施保证实现的人民利益就不可能达到宪法制度时的预定目标。因此,为了保证宪法在实际中得到很好地实施,必须要对宪法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宪法实施结果进行矫正,以促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日趋完善。 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一)由宪法自身地位所决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本。它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条例和命令制定的基础,只有宪法得到顺利贯彻实施,才能保证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要使宪法能通过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并使之变成具体行动的准则,离开一系列的在没一个环节上的宪法监督是难以奏效的。没有监督,就没有宪法,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有实行宪法监督,才能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才能提高人民的守法意识,保证宪法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性。 (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写入宪法。历史一再表明,政治并不是当然地在为国民的幸福而运作。政府的权力如果不受到监督,政府的腐败迟早就会发生。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明确法律的至上地位,并得到全国人民的一体遵行,要达到此目的,首要的就是要确立宪法的至上地位并得到落实。唯有搞好宪法监督,宪法的至上地位才有望落实。 (三)实行宪法监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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