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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到民国时期混合经济的发展与演变

晚清到民国时期混合经济的发展与演变
晚清到民国时期混合经济的发展与演变

晚清到民国时期混合经济的发展与演变

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起源于晚清的洋务运动时期。最初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官督商办,以后逐渐向官商合办转变。这都是混合经济的组织形式。到国民政府时期,政府给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划出了界限,同时也鼓励混合企业的发展。我们可以从历史上的混合经济企业的产生、发展和变迁过程中吸取某些有益的经验或教训。

洋务时期混合所有制企业:官督商办,政府推进

在洋务时期,由于洋务官员普遍不相信商人能有对此等重要事业的创始能力,更没有对国计民生负责的精神,更重要的是,他们不愿轻易放松对新兴企业的控制权。所以官商结合企业的早期形式就是官督商办。经营“官督商办”企业的具体措施是,先由官方提供部分官款作为垫借资本,同时指定与官方有一定联系的“商人”出面,向社会招募资本,然后由该企业以其经营所得,陆续归还官方前期垫借的款项。甲午战争之前,中国近代企业中大型的航运、煤矿、电讯和纺织企业几乎都采取官督商办形式。当时一些著名的近代企业,如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上海机器织布局、天津电报总局、中国铁路公司、漠河金矿、华盛纺织总厂等,大多数都采用了官督商办的组织形式。官督商办企业在集资经营方面确实采取了许多西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诸如发行股票,公布企业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了公司的运作程式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等,是中国近代企业的初步尝试。

官督商办企业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洋务派官僚意识到发展民族工业有利于“求富”,“求富”又有利于“图强”,用李鸿章的话说就是,“欲自强必先裕饷,欲浚饷源莫如振兴商务”,而且通过发展民族工业还可以“稍分洋商之利”。正是由于这种出发点的矛盾,导致在官督商办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弊端。如产权不清导致治理结构混乱;政府的干预导致官商矛盾;市场垄断导致自身效率低下也限制其他企业发展;政府对企业无限制地索取加重了企业负担,使商民对“公司”产生恐惧感,严重影响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

此外,官督商办企业的实际出资人的权利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受委托的管理人获得了巨大的寻租空间。所以,各企业普遍存在着管理人员侵吞、挪用公款的现象。

晚清到民初的混合经济:官商合办和国退民进

甲午战争之后,在各方面的压力下,清政府决定对原有各局“从速变计,招商承办”,并强调“一切仿照西例,商总其事,官为保护,若商力稍有不足,亦可借官款维持”。1898 年,清廷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首次承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性。1904 年1 月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为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实业,清政府把曾经属于“官督商办”(以及“官办”)的一些商品性生产事业逐渐向民间资本开放。一些官督商办企业或被收归国有(如天津电报局)或逐渐转为商办,还有一些曾经属于官办的企业也逐渐引入私人资本转为“官商合办”。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政府财政紧张,拿不出钱来办企业,所以更注意吸收民间资本,所以官商合办企业也就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

官商合办企业本质上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组织形式。在官商合办企业中,“官”特指政府,而“商”则是指私人投资者,它既包括民间商人(其中主要是买办商人),又包括一些官僚。政府与商人以各自的资本入股,按照股份的多少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分享收益。相比之前的官督商办企业组织形式,官商合办企业在一开始就明确了政府与私人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权利及义务,并且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官商合办企业中的产权关系也较为清晰。从企业组织形式上来看,它是一种包含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的股份制经济;从产权结构上来看,它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官股所占比例既可以大于商股所占比例,又可以等于或是少于商股所占比例。在官商合办企业中,官商权益得到比较清晰的界定,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较之官督商办企业有了一个很大的进步。

国民政府时期的混合经济:国进民退

孙中山的发展工业思想可以概括为“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根据孙中山的基本思想,基本确定了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的范围。1928 年10 月的

《训政时期施政宣言》指出:“唯进行经济建设之原则,必以个人企业与国家企业之性质而定其趋向。凡夫产业之可以委诸个人经营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由个人为之,政府当予以充分之鼓励及保护,使其获得健全发展之利益……若夫产业之有独占性质,而为国家之基本工业,则不得委诸个人,而当由国家经营之。此类事业,乃政府今后努力建设之主要目标,并将确定步骤,以求实行”。1937 年2 月,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国经济建设方案》,规定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范围,按照南京政府的计划,中央经济建设之实施工作,如重工业、基本化学工业、铁道交通及大规模水利建设等,应由中央各主管机关,分别担任执行。各经济区之大小轻工业,得由中央地方政府与人民合力推进,照公司组织经营。至地方经济建设实施工作如地方局部之公用、交通事业,农工建设,地方合作事业等,则由地方政府举办,或地方官民合力举办。这就提出了国营、民营和官民混合经营几种模式。

抗战期间,为抗战提供必须的物质条件的重要措施,国民政府加速创建国家资本的工矿企业。1942 年国民政府经济部编制的《后方工业概况统计》中指出:在水电、冶炼、机械、电器、化学等基本工业领域,公营已占绝对优势,在纺织、建材方面与民营相当。此外,国民政府独占着交通运输业,直接控制了国统区全部的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通过接收敌伪物资,使国有资本迅速地膨胀起来。1945 年10 月下旬,行政院发布《上海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规定:产业原属华人与日伪合办者,其主权均收归中央政府;产业原为日侨所有,或已归日伪出资收购者,其产权均为中央政府所有。另根据所接受产业的不同性质,分别交资源委员会、纺织业管理委员会、面粉业管理委员会接办;规模较小者或其他产业,则标价出售;已接收的工厂,由经济部负责复工。这样,国有企业范围就进一步扩大了,达到了旧中国历史上的高峰,从而形成了庞大的官僚垄断资本。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历史评价:几个重要启示

第一,产权清晰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在混合企业中国家资本和商人资本合作,但是在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商人的财产权最容易遭到侵害。在官督商办企业大发展过程中,因为产权关系混乱,现实中经常出现政府置企业所有人不顾,独断专行、操纵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在官商合办企业中,官股和商股共同参与企业投资,政府持有的股份与私人持有的股份原则上是平等。官商合办这一企业组织形式有效地利用了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有利于发挥这两个资本所具有的优越性。从国家资本的角度来看,引入私人资本可以防止企业的发展受到政府的过多干预。因为在引入私人资本之后,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都必须服务于提升企业自身的经营效益,企业必须通过改善自身的生产和运营产生实实在在的经济绩效。所以,混合企业的基本制度条件就是产权清晰。

第二,保证民营资本的平等权益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政府一方处于强势是不争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更需要用制度保证民间资本的平等权益。从甲午战争一直到民国初期,官商合办企业逐渐增加。在很多官商合办企业的章程中,明确“资本面前,人人平等”,官股与商股按照各自所占比例承担相应的责权利。作为国有股份持有者的政府与作为私人投资者的民营企业家或个人都具有平等地位,这有助于逐步改善国有企业原先政企关系较为混乱的局面。不管是官股占的比例大,还是商股占的比例大,产权的明确使得双方清楚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在企业的实际运营过程中,都不能损害任一方的利益。这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三,要从制度上保证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激励机制和效率水平

混合所有制企业却必须将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因为只有效益才是吸引民资的根本因素。而要提高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效益,就必须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混合所有制企业由于产权主体的多元性更需要在制度设计方面考虑激励的意义。这种激励既包括对官股和商股的共同激励,也包括对双方代表即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总之就是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者必须得到应有的报酬,这种报酬必须与市场效率挂钩,并且与其自身的职责和权益挂钩。

第四,社会政治生态也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清末到民国,在各类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腐败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除了企业自身制度的保证外,社会政治生态也非常重要。例如晚清时期官督商办企业产生的腐败事例,尽管部分是企业制度本身造成的,但更多的还是由于社会政治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在社会政治生态恶化的情况下,企业的贪污腐化行为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惨痛的教训发生在国民政府期间,整个社会独处在腐败盛行的状态下,政府官员通过国有企业掠夺社会财富,将国家资本攫为己有,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些问题并非企业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是社会政治生态恶化导致的。所以,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在一个社会政治生态良好的情况下才能健康发展。

追溯书法字体的演变

探寻墨迹 育才实验学校李君 每次看到学书法的,大笔一挥,写出各种优美的书法作品时,总是对那些有着结构美、形态美的书法字体产生了很大的兴趣,那时候有着一份好奇:字还可以那样写,是不是我自己学习一下这些字体就能把字写好。多么好玩的好奇心。在学生时代也曾经有过书法练习的经历,但始终没有整理过书法字体的演变过程,借着我们大讲堂安排,重新去满足这份由来已久的好奇心。 汉字发展演变的历史,是一部别有风味的中国文化史。这里面有传说的神秘,有君王的意志,有文人的情怀,有艺人的奇想,还有无数人民的大智慧。沿着这条汉字铺就的古道,来品味那历史的意蕴。 ▲汉字经过了6000多年的变化,它的演变过程大致分为这么几种:甲骨文→金文→小篆→隶书→楷书→行书→草书 一、仓颉jie造字的传说 ▲“仓颉造字”的传说在战国时期已经广泛流传。传说仓颉是黄帝的史官。他在野外的泥地上看到了鸟的足迹,它们有直有斜有交叉,富有变化,线条均匀而优美。于是他模仿鸟的足迹创造了字的笔画。这是造字的开始。后来,他又根据龟纹、虫蛇、黍(shǔ)稷(jì)、山川、草木等形状或动态,创造了文字。在《淮南子·本经》中记载:“昔者仓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和《说文解字》中记载:“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 就这样,人类最早的文字之一------中国汉字诞生。 二、甲骨文 ▲就目前的资料和研究结果,基本认定,中国的书法是由甲骨文开始的▲。甲骨文是中国已发现的古代文字中时代最早、体系较为完整的文字。甲骨文又称契文、龟甲文或龟甲兽骨文。大家来猜一猜,▲这些都是什么字?是的,有些老师立马就看出来了,这是十二生肖中的对应文字。甲骨文作为书法字体的一种,具备相当的艺术鉴赏性。但从学习书法的角度考虑,甲骨文属于死去的古文字,目前已经被识别的甲骨文文字只有约2500多字。因为甲骨文是古文字的一种,不能随意的嫁接拼凑,对书法创作的限制是非常明显的。也就是说,甲骨文只能是锦上添花的字体,而不能当做书法学习的主体。 三、金文 ▲金文的产生时间,大致在甲骨文之后。甲骨文跟随殷商的灭亡而消失,金文则作为姬周时期的主要文字,历经鼎盛,一直延续到秦灭六国,约1200多年。可以说是上接甲骨,下启秦篆。金文▲是铸刻在殷周青铜器上的铭文,也叫钟鼎文。金文与甲骨文相比▲,甲骨文笔道细、直笔多,转折处多,为方笔。金文笔道肥粗,弯笔多,又因为铸刻在青铜器上的关系,相对更粗狂,书写相对古朴,端正且雄厚。 金文本身也是古文字的一种,目前能够识别且已经识别的约有1800多字。同甲骨文一样,也是无法被重新创作的书法字体之一,也存在局限性。 三、篆书 篆书是大篆和小篆的统称。其中“大篆”是秦统一前的六国地方文字,西周时期普遍采用的字体,针对不同的书写材料,大篆又有金文,▲籀文的区别。金文刚才说了,是写在青铜器上的钟鼎文,而▲籀文的代表是保存至今的石鼓文,以周宣王时的太史籀所书而得名。他在原有文字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因刻于石鼓上而得名。▲这是《国家人文历史》杂志

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2882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1948年国民政府颁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分中央、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二级 B、中央特种刑事法庭隶属最高法院 C、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D、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司法制度 【答案】:B 【解析】: 1948年国民政府颁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设特种刑事法庭,分中央、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二级。前者设于首都,隶属司法院。因此,B项正确。 2.有关《钦定宪法大纲》,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由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 B、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C、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D、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权力,相对扩大议会和总理权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钦定宪法大纲》相关知识。《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应急性宪法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权力,相对扩大议会和总理权力。因此,D项错误。 3.以下对周礼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 A、“亲亲”“君君” B、“亲亲”“尊尊” C、“亲君”“君尊” D、“君君”“尊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礼”。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4.对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制定的《暂行新刑律》,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律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B、该律仍包含许多带有明显帝制性质的名词概念以及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条文 C、该律与《大清新刑律》少有实质区别 D、该律从1912年施行,直至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北京政府法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暂行新刑律》的相关知识。民国北京政府成立后,袁世凯令法部对《大清新刑律》进行删修。将该律中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如“侵犯皇室罪”“伪造制书罪”“伪造御玺国宝罪”等加以删除。将律文中带有明显帝制性质的名词概念加以修改。取消了附加《暂行章程》5条,更名为《暂行新刑律》,实与《大清新刑律》少有实质区别。该律从1912年施行,直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因此,B项错误。 5.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中的“气听”指:( ) A、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内容 B、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气色 C、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 D、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眼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探究晚清与民国时期的教育

探究晚清与民国时期的教育 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科技实力,而科技实力的高低在于人才,人才取决于教育,科学教育对于科技人才的培养具有关键作用。 清朝建立后,教育制度更多地沿袭明朝,以教化和育才为两大宗旨。学校是育才的基础,科举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途径,入仕做官是培养人才的目标。由于清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国家,教化和育才又有着不同的含义。教化的目的是利用汉文化来统治人口众多的汉人,育才的目的是培养一批统治汉人的官员。因此,清初迫切需要充实官员队伍,教育第一宗旨是培养官员即育才优先教化。 清朝后期以来,洋务运动期间,洋务派为适应洋务运动的需要创办了一些新式学堂,选派留学生出国深造;戊戌变法期间,维新派创办了一些新式学堂;20世纪初,青年学生中出现了赴日留学高潮;由于国内形势巨变,旧有的科举制度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清政府被迫制定新学制,废除科举制度。清末教育事业的发展突破了传统的办学模式,改变了过去以经学为主的教学内容,培养了大批从事实际事务的有用人才,使中国教育逐渐走向近代化,便于西方科技和新思想的传入,为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起了重要作用。 与现在学校课程相比较,清末教育事业的发展也突破了传统的办学模式,改变了以经学为主的教育内容,增加了一些新课程,为培养大批从事实际业务的人才,引进了西方的一些科技和新思想,为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起了重要作用。 民国时期的教育是中国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教育近代化的进程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我国近代以来科学技术比较落后,民国时期为了发展社会经济,振兴国家,曾经出现“教育救国”和“科学救国”的爱国思潮与实践。 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立即强调在中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高等教育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民国几十年,中国战事频繁,论教育的规模、基础教育等肯定是不及现在的。但当时教育的态度,以及教育的制度都很完善。民国时期受西方影响很大,学校提倡培养人的独立人格,更是出现了很多大教育家,远非现在的当代教育所能比。中国现在经过几十年发展,经济规模有了很大提高,教育无论从规模还是从影响肯定也会有所改善,但教育的灵魂却不复存在。当年的民国教育是一种很大的格局,既仰仗了典雅、古朴的民初之风和波澜壮阔的“五四”之风,又有赖于一大批民国学人的风度、气质、胸襟、学识和情趣,非靠一日之功、非毕一日之力可以抵达,当代教育任重而道远。教育乃千秋之大业,民国办教育的很多做法都值得今天借鉴和学习。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事关一个民族兴亡的千秋大业,我们必须从清末以及民国时期的教育反观当今的教育制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继承民国时期教育的灵魂。少年强则国强,唯有将教育发展壮大,才能使国家繁荣兴盛。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清末民初,地方各省的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大多是各自为政。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中央特别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试图将各类机构和称谓统一起来,实现逐步的规范化。但是,整个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机构和职权的局部,一直处在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之中。 第一,省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实行军民分治的规定,各省设立划一的“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为全省最高行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命,职掌全省行政政务。省行政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个司和一个总务处,各司置司长一人,由民政长提名,报经国务总理呈总统简任,掌管本司事务。1914年颁布《省官制》后,省民政长改称为省巡按使,省行政公署改称为巡按使公署。公署设置也改为政务厅和财政厅,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财政厅所掌事务 “则合以前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之职掌”,[1]管理全省财政。

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下令改行政长官名称为省长,省行政机关为省长公署。并又先后颁布了《教育厅暂行条例》、《实业厅暂行条例》、《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在省长公 署设立教育厅、实业厅和警务处,主持全省的教育、实业和警察行政,同时调整内政厅职能,撤销其原来下设的教育科和实业科。 1921年6月,北洋政府颁行《省参事会条例》,于是,各省相继建立起“省参事会”。作为省行政的辅助性机构,由会长和省参事员12人组成,省行政长官担任会长,由会长任命秘书若干,负责办理有关会务事宜。参事员分为委任、聘任、和选任三种,待遇分为专任和兼任两种。依照规定,参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交由省行政长官执行,但是,省行政长官如有异议,条例并未规定是否可以行使享有否决权。 1928年国民政府在全国确立统治地位后,以省政府作为地 方行政最高机关,负责综理全省行政事务。根据《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采用“合议制”,又国民政府任命委员若干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人数屡变), 设省政府主席一人。省政府主席的主要职权,有负责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代表省政府执行委员会形成的有关决议,负责监督全省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处理日常或紧急事务。省政府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通过会议讨论处理全省政务,制订

浅谈中朝关系

浅谈中朝关系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2011级9班李奉 摘要 中国做为朝鲜的近邻,在历史上对朝鲜关照有加,关键时刻为朝鲜不惜“赴汤蹈火”,提供过许多的帮助,做出过许多巨大的牺性。但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朝鲜似乎对来至中国的恩惠并不领情,甚至在中朝关系上,常常干出一些忘恩负义,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事。导致中朝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不好的影响。 关键词:帮助;忘恩负义;影响 新华社平壤2月6日电(记者高浩荣张滨阳)今年的“中朝友好年”将成为一幅美丽的长卷画,向世人展示中朝传统友谊的巨大生机、深厚底蕴和时代风采,将为两国开展丰富多彩的交流和富有成效的合作提供一个大舞台,同时也将为中朝关系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和新的希望,有力推动中朝友好合作关系全面发展1,中国驻朝鲜大使刘晓明6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本条报道指出中国和朝鲜素两国来就有着非常友好的关系,而且定期还有着“中朝友好年”,还会在以后进一步加强中国与朝鲜之间的关系。个人觉得这个报道是相当片面的,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这其中存在不小的问题,难道实际上中国和朝鲜的关系有表面上这么融洽吗?难道朝鲜真的从心底里很感谢我们中国为他们做的一切吗?难道朝鲜愿意一直把中国当成他们的老大哥么?难道朝鲜在历史上的所作所为对得起中国为朝鲜所做的一切吗? 朝鲜虽然作为同新中国最早建交的国家之一,在一些事情上也站在中国的立场上,但是在历史上,从以前到现在,朝鲜却是经常忘恩负义,做出了不少伤害中国和中国人民感情的事情,导致了中朝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不好的影响。 那么为什么中国给予了朝鲜如此多得帮助,做出了如此巨大的牺牲,而且就当今国际形势来看,中国在很多方面都比朝鲜要好,和中国处好关系,对朝鲜有着很大的帮助,那么朝鲜为什么要忘恩负义,去做出一些破坏两国人民感情和两国整体政治关系的事情呢?通过查阅相关信息,以及结合自己的一些看法,个人认为朝鲜之所以要这么做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分别是历史纠葛、领土纠纷、治国差异。 从中朝两国的历史纠葛2看:历史上朝鲜曾长期是中国的附庸国。朝鲜的第一个王朝,是由汉族于公元前1050年所建。朝鲜的国号也是明朝明太祖朱元璋钦定的,并一直沿用至今。然而,长期以来朝鲜对历史上中国对该国的帮助、支援甚至作出的很大牺牲避而不谈,却对曾经的附庸经历耿耿于怀,怨恨在心。 从中朝两国的领土纠纷看:长期以来,中朝两国在长白山、和间岛的归属权上存在分歧3。长白山天池座落于中朝边界,历来是我国的神圣领土。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朝蜜月期,朝鲜以天池是伟大的金将军革命事业的发源地为由,提出分长白山天池一角的要求。中国为了照顾两国关系,就将天池一半和分水岭东侧的三座山峰划给了朝鲜。后来,朝方得寸进尺,继而对整个长白山提出领土要求。除领土纠纷外,中国与朝鲜存在着黄海大陆架4的争议。中朝两国有3000多平方公里的争议区;中韩两国有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区,此外,中韩两国在东海还有12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区。中朝、中韩之间领土、领海争议面积达20多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整个朝鲜半岛的面积。主权纠纷是国与国之间,最敏感,最难以调和的矛盾。是引发国与国之间冲突的主要原因。 从朝鲜的治国理念上看:现在朝鲜治国的两大基本原则是金日成创立的“主体思想”和其子金正日提出的“先军政治”。此外,金日成还以“主体思想”为幌子,大搞个人崇拜。篡改朝鲜战争和中朝关系历史,删除了教科书和官方通讯中关于中国志愿军参战的事实,淡化、抹杀中国志愿军的作用,将中朝人民共同用鲜血换来的胜利据为已有。中朝两国被誉为

简述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一)

简述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一) 论文关键词:近代司法制度改革 论文摘要:清末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阶段。本文主要考察中国近代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总结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基本特点,探讨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历史启示。 一、中国近代司法制度改革与司法近代化之进程 中国从国家产生之日起,就确立了君主制。从秦朝开始,又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直到清朝灭亡,这种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国存在了2000多年。在这种政体下,皇帝的“金口玉言”即为法律;而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各级行政官吏兼办司法案件。中国的法律在世界法律中也自成系统,俗称“中华法系”。这种状况随着1840年鸦片战争的隆隆炮声而日渐改变。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破坏。外国侵略者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领事裁判权,通称“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制度一方面是对中国独立司法主权的践踏,但另一方面,它也使近代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开始引入中国,从而给传统的司法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 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等发起戊戌变法运动,以图变法强国,无奈以失败告终。然而,它却揭开了变法的序幕,中华法系大一统的局面也难以为继。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英、日、美、葡等国表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皆臻完善”以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为此,清廷下诏:“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益繁多,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从而揭开了清末法制改革的序幕。 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并着手进行官制改革。拟定的新官制称:“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立法当属议院……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合之皆为政府……。司法之权,则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政府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在近代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冲击和影响下,清廷开始了司法体制的改革。 1906年11月6日,清政府下谕,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6年底在京师设立高等审判厅、城内外地方审判厅和城谳局,形成四级三审制度。1907年开始,又仿照日本法院体制决定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将四级三审制推向全国。此外,各省的按察使改为提法司,作为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至此,中国近现代司法机关体系初步确立。 同时,清政府还先后仿照德、法设立独立的检察机关,开始参照德国置于法部,后来仿照法国,尤其是日本的体制,将总检察厅置于大理院内,实行审检合署。它一改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兼掌监察和审判职能的旧观,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专司法律监督之责,建立了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离的近代司法制度。 清政府还初步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审判原则等。如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旧法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在审判制度方面,规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由于清王朝很快就覆灭了,因此清末的司法改革的成果很多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甚至连形式意义上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司法机构也未来得及完全建立起来。另外,我们也看到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只是以皇权和纲常礼教为依归,在清末皇权统治和君主专制没有崩溃,封建传统法律文化尚未荡涤的背景下,以自由、平等、人权为价值取向的西方近代司法制度是不可能在中国有所建树的。例如,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就因受到礼教派的责难被搁置不用。此外,清末修律、进行司法变革的直接动因是要西方列强放弃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收回中国的司法主权,但这一目的远未实

晚清到民国时期混合经济的发展与演变

晚清到民国时期混合经济的发展与演变 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起源于晚清的洋务运动时期。最初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官督商办,以后逐渐向官商合办转变。这都是混合经济的组织形式。到国民政府时期,政府给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划出了界限,同时也鼓励混合企业的发展。我们可以从历史上的混合经济企业的产生、发展和变迁过程中吸取某些有益的经验或教训。 洋务时期混合所有制企业:官督商办,政府推进 在洋务时期,由于洋务官员普遍不相信商人能有对此等重要事业的创始能力,更没有对国计民生负责的精神,更重要的是,他们不愿轻易放松对新兴企业的控制权。所以官商结合企业的早期形式就是官督商办。经营“官督商办”企业的具体措施是,先由官方提供部分官款作为垫借资本,同时指定与官方有一定联系的“商人”出面,向社会招募资本,然后由该企业以其经营所得,陆续归还官方前期垫借的款项。甲午战争之前,中国近代企业中大型的航运、煤矿、电讯和纺织企业几乎都采取官督商办形式。当时一些著名的近代企业,如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上海机器织布局、天津电报总局、中国铁路公司、漠河金矿、华盛纺织总厂等,大多数都采用了官督商办的组织形式。官督商办企业在集资经营方面确实采取了许多西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诸如发行股票,公布企业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了公司的运作程式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等,是中国近代企业的初步尝试。 官督商办企业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洋务派官僚意识到发展民族工业有利于“求富”,“求富”又有利于“图强”,用李鸿章的话说就是,“欲自强必先裕饷,欲浚饷源莫如振兴商务”,而且通过发展民族工业还可以“稍分洋商之利”。正是由于这种出发点的矛盾,导致在官督商办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弊端。如产权不清导致治理结构混乱;政府的干预导致官商矛盾;市场垄断导致自身效率低下也限制其他企业发展;政府对企业无限制地索取加重了企业负担,使商民对“公司”产生恐惧感,严重影响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

江华岛事件后中朝宗藩关系的走向

试探江华岛事件对中朝宗藩关系的影响 2011111110000165 杜宇 摘要中朝宗藩关系是东亚宗藩朝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清代前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清末随着东亚国际环境的变化,中国作为“宗主国”地位的衰落,中朝之间的宗藩关系也开始嬗变。1875年江华岛事件及《江华条约》的签订,不仅首次以近代条约否认了中朝之间的宗藩关系,还使得朝鲜与清朝之间的宗藩交往发生变化,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中朝宗藩关系也由此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并逐步走向破裂。 关键词:中朝宗藩关系江华岛事件影响 宗藩制度是古代中国王朝的重要外交手段,是封建时代时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既不同于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又有异于近代意义上的独立国家之间的关系。在宗藩关系中,藩属不需要向中国缴纳赋税,中国也不派官吏到藩属任职,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藩属又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这个体系中,中国处于“天朝”、“上国”的地位,亚洲诸国位于“藩属”、“下国”境地,循尊卑之例;亚洲诸国新王登基,需“天朝”册封,方成正统;依上下之别,亚洲诸国需定期向“上国进献贡品,以示臣服;彰大国风度,中国则以回赐朝贡、保护藩邦为己任。中国与朝鲜就是这种宗藩关系的典型,但是在清代随着东亚国际情况的变化,中朝关系也出现了嬗变。 一、清代前期的中朝宗藩关系 中国与朝鲜正式建立宗藩关系是在明朝朱元璋时期,当时朝鲜李朝的开国者李成桂受到了太祖的册封,朝鲜成为了明朝的藩属国。后金崛起后,一直对朝鲜虎视眈眈,1627年其与朝鲜达成了“平壤之盟”,这个盟约是“后金处处仿明例要求朝鲜称臣纳贡,只是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还不能对朝鲜行使册封、赐印、颁行年号的权力,以及正式确立君臣之礼等,姑且称之为‘半藩属关系’”11636年后金改国号大清,派兵攻打朝鲜大获全胜,当时朝鲜国王李倧被迫无条件的接受了《南汉山城规则》,清朝与朝鲜的宗藩之礼告成,清朝接受了明朝的外交原则和外交关系,继续和发展着与朝鲜的宗藩关系。 清代中朝宗藩关系在结构制度上与明朝大体是一致的,清朝在1637年与朝鲜订立议和协议时,已明确定下规制:“册封、奉正朔形式,岁时贡献表贺,往来礼仪,一如明制。”2大清会典和礼部规章中,除册封与朝贡两项外,其余所载甚略,两国往来都照成例办理。清朝前期,中朝宗藩关系基本上是和谐发展的,并呈现出了新的景象。 政治上,中韩两国相互地位是宗主国与藩属国的关系,而中国的皇帝与朝鲜国王是君臣关系,其君主不能称皇帝,只能称国王;王妻不能称王后,只能称王妃;国王长子不能称王储,只能称世子。朝鲜的国王或世子等必须接受清朝的皇帝册封之后,其地位才正式确立。开始朝鲜是每年朝贡四次,顺治帝时改为每年一次,在正旦元旦进行,然而,以进贺、谢恩、进香、问安等名义来的使者,也 1宋慧娟.中朝宗藩关系嬗变研究[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7页。 2《清太宗实录》卷33,崇德二年正月戊辰条。

书法汉字字体演变

书法专项复习 《汉字字体演变》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并识记汉字的演变过程 2.能力目标:能够欣赏分析各种汉字字体的特点 3.情感目标:通过对书法知识的学习,培养学生学习中国传统文化书法的兴趣。 [二]教学重点难点 赏析名家书法名作 [三]教学过程 一、汉字的演变过程 甲骨文(商)→金文(周)→小篆(秦)→隶书(汉)→楷书(魏晋)→草书→行书二:汉字造字法——六书 象形:依照物体的外貌特征描绘出来,所谓画其成物。如日、月、山、马。 指事:表现抽象事情的方法。如上、下等。 会意:由多个字根组成,衍生出新的含义。如明、休、信、歪、旦等。 形声:由形、声旁组成,分为上形下声、左形右声、内形外声等。如清、围等。 转注:用于两字互译,彼此同义而不同形。如颠、顶二字,本义都是头顶。 假借:借用一个字来表达无法描述的新事物。如闻指听说,但后来被假借为嗅觉。 三:唐代四大书法家(颜真卿、欧阳询、柳公权、诸遂良) ①颜体书法特点:点画丰厚饱满,结构阔大端正,大气磅礴,雄壮刚强,庄严肃穆。 楷书名作:《多宝塔碑》、《颜勤礼碑》、《颜家庙碑》、《大麻姑仙坛记》等。 行书名作:《祭侄文稿》(祭奠从侄季明的文稿,被称为“天下第二行书”) ②柳体书法特点:结构严谨,笔法精妙,笔力挺拔。 楷书名作:《金刚经刻石》、《李晟碑》、《冯宿碑》、《神策军碑》。 行书名作:《伏审》、《十六日》、《辱向帖》。 ③欧体书法特点:结构独异,法度严谨,笔力险峻。 楷书名作:《九成宫醴泉铭》、《皇甫诞碑》、《化度寺碑》、《兰亭记》。 行书名作:《行书千字文》、《张翰帖》、《卜商帖》、《梦奠帖》。 ④诸遂良书法特点:线条瘦劲,结字谨严,用笔富于节奏,华丽而不失刚劲。 楷书名作:《雁塔圣教序碑》、《大字阴符经》、《孟法师碑》。 四:王羲之 ①王羲之,字逸少,东晋人,又称王右军,被后人尊称为“书圣”。 ②代表作:《兰亭集序》(该著作被称为“天下第一行书”) ③书法特点:刚健娟秀,朴素精巧,真率蕴藉,飘逸端庄,炉火纯青,尽善尽美。 五:草书 ①创始人:汉代张芝,被后人尊称为“草圣”。 ②东晋二王(王羲之,王献之)从东晋开始,草书便发展到高潮。 ③唐代再次掀起草书的热潮,涌现出孙过庭,张旭,怀素等书法家。 1.孙过庭 ①书法特点:笔法多劲力而少柔媚,有力透纸背之感。 ②代表作:《书谱》等。 2.张旭(狂草的创始人,也被称为“草圣”)

民国时期女子警察

民国时期的女子警察警察制度在清末传入中国之后,警界一直是男子的天下,其中绝无女性之身影。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开始创设女子警察,警界由男子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渐被打破,中国出现了第一代女子警察。一、创设女警之由来20 世纪二三十年代,设有女警的国家为数并不多。1923 年,国际联盟妇孺贩卖防止委员会为便于侦查拐卖妇孺案件起见,号召各国选用女子充任警察。1925 年,又函请各国设置女子警官,并督促那些未设女警的国家从速试办。对于国联的倡导,当时的北京政府作出了一些反应:1923 年9 月,内务部伤令京师警察厅拟具设置女警详细办法。该警察厅经过调查,草拟了一个办法,主要内容有:招募妇女4D 名,设立教练所,施以警察教育,毕业后分配各处服务,若行之无弊,再行扩充。由于经费问题,此办法未付诸实施。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继续筹设女警。1930 年9 月,首都警察厅已有增设女警之拟议,内政部则制定了正式筹设女警的计划。1931 年秋,内政部又命令首都警察厅试办女警,并令警官高等学校于第十五期招考时,酌收女生,以造就女警人才。1932 年冬,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会上通过了一个关于推行女警的提案,该案要点为:(一)各省警官学校、警士教练所,于每次招收学员时,应考取女性十分之一;(二)考取女警资格,除各依警官学校及警士教练所章程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18 岁以上、25 岁以下未婚嫁者;身高在四尺五寸以上者,未受一年以上徒刑者;(三)所授课程,除侦探学应较男警所授较详外,余各按各级警察教育课本教授;(四)毕业后,除特别事项(如侦探要案等)外,其任务为:调查户籍,检查行李,救护妇孺,维持风化;(五)女警除执行特殊任务着便衣外,所穿制服与男警同,惟应着黑裙以示区别而免民众误会。1933 年1 月,内政部即通咨各省市政府转伤所属各级警察机关,体察各地情形,酌量试办。这样,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倡议下,创设女警正式提上日程,逐步付诸实施,并取得了一些成效。纵观创设女警之经过由来,我们可以看出,民国创设女警,是外部动力和内在需要共同作用下的产物,而尤以内在需要为主。国际联盟的倡议虽推动了中国创办女警的步伐,但南京国民政府之所以能办理女警,主要还是因为社会对女警的需要。如1929 年,上海市公安局即以“沪上户口殷繁,华洋杂处,轮轨四达,奸民易生,匪徒往往假妇女为护符,携带违禁物品,滋生不法事端”为由,设置了协同男警执行检查职务的女检查员,以满足这种需要。二、南京、上海、北平办理女警之概况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后,内政部虽通令全国推行女警,但许多省(市)均以“现在尚无设立之必要”为由,没有举办:在已办理女警的省(市)中,以南京、上海、北平三市成效最著:这三个城市不但女警人数最多,而且还在内政会议议案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关于女警的法规,女警办理已趋于制度化。因此,本文主要介绍南京、上海、北平三市办理女警的情形:(一)南京办理女警之情形南京为当时国民政府的首都,地位特殊,设有首都警察厅,直辖于内政部统领全市警政:1931 年秋,根据内政部的命令,首都警察厅开始先行试办女警,并以内政会议推行女警议案为基础,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首都警察厅试办女警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及《首都警察厅修正试办女警暂行办法》(简称《修正办法》)。这两个办法对办理女警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对女警人数进行了规定。在《办法》中,明确“每届警士教练所招考学警时,得收女警十分之一”,后来,为了进一步落实女警人数,在其后的《修正办法》中又规定,“于警士教练所中附设女警班,暂定学额为30 名”。这两个《办法》对女警人数作了硬性规定,明显透露出首都警察厅力图推行女警的意图。其次,对女警的招考资格做了规定。在《办法》中,女警的报考资格为:高级小学毕业或有同等程度者;年龄在18 岁以上、25 岁以下未婚嫁者;体力及视听力均健全者;身高在四尺五寸以上者;未受一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在其后的《修正办法》中,对女警的投考资格又有所放宽,如对投考者的婚姻状况不再加以限制,已婚、未婚皆可报名:再次,对女警的培养方法作了规定:与男警相比,女警之训练科目减了军事科目,增加了社会科学、体操、国术、使用手枪、驾驶汽车等;女警的训练以

民国,司法制度

民国,司法制度 篇一: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 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作者:曾代伟樊钒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XX年第02期 基金项目:20XX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抗战大后方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实践”(11BFX014) 作者简介:曾代伟(1947-),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樊钒(1981-),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20XX级法律史学专业博士生。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 摘要: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独立的的司法主权。自清末以降,政府和民众为争取国家司法主权的完整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加大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外交斗争力度。以1943年与美英两国订立新约为标志,最终实现了百年来废除中外不平等条约的愿望,终结了外国人在华领事裁判权及相关特权。以此为契机,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对于中国而言,这无疑是分享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融入战后国际新秩序的开端。 关键词: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领事裁判权;民国时期;涉外司法审

判制度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XX.02.02 国际秩序是指在一定世界格局基础上形成的国际行为规则和相应的保障机制,通常包括国际规则、国际协议、国际惯例和国家组织等。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武力胁迫强加给中国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华的种种特权,其中尤以领事裁判权危害最烈。正如1929年5月民国外交部致行政院《为办理废除不平等条约交涉情形的呈文》中指出:“查中外间所订条约,内容繁复,综其不平等之要点,不外片面关税协定、领事裁判权、租界租借地、内河航行权、陆海军驻屯权五种。而其中最关重要、足制吾国命脉、损害吾国主权者,则尤在协定税则与领事裁判权。……领判权一经撤废,租界之收回即不成问题,其余不平等各点自更迎刃而解矣。”[1] 国际法规定,“主权国家对于本国境内的居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使属地最高权,国家能自主地为外国人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外国人必须服从所在国的管辖,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命令。”[2]即国家拥有属地管辖权。清末以来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设立,显然是对中国属地管辖权的粗暴侵害,作为主权国家的政府和民众对此难以容忍。清政府在《辛丑条约》签订之后与各国重订商约时,即要求列入撤废领事裁判权条款。如1902年《中英马凯条约》第12款:“中国深欲整齐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

清末民国时期珍稀银币大全

清末与民国时期的珍稀银币 光绪十六年(公元1890年)广东用机器自铸银币,广泛流通,各省纷纷仿效开铸,但这些银币标明重量仍未完全脱离银两制。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清政府进行币制改革,以货币单位名称取代原先的货币重量名称,彻底抛弃繁琐复杂的银两制而采用银元制。 这里介绍广东省博物馆近期展出的“馆藏古钱币稀品展”中的清末与民国时期的珍稀银币。 中国试铸的第一套机制银币——光绪十年吉林厂平银币 吉林省因长期缺乏制钱,许多商贾、钱庄的钱票在市场上流通,造成银价高昂,物价上涨。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吉林机器局制造了中国第套机制银币。这套银币有厂平壹两、柒钱、半两、叁钱、壹钱5等币值,但没有发行流通,传世甚少。在满洲语中“吉林”是“船厂”的意思,当地的平砝习用厂平。光绪十年吉林厂平壹两、柒钱、半两三种银币正面方格内有“光绪十年吉林机器官局监制”三行篆书共十二个字,上有圆状篆书“寿”字,两旁有狭长的龙纹,边饰连珠纹。背面方格内标明重量,外有满文对照,地饰卷云纹,边饰圈点纹。叁钱、壹钱银币正面方格内有“光绪十年吉林官局制”三行篆书共九个字,纹饰与上述三种银币相同。背面除纪值不同外,其余样式也相同。 广东铸造的第一套机制银币——广东省造光绪元宝“七三反版” 光绪年间,全国各地广泛行使外国银元,为了抑制外国银元的大量流通,两广总督张之洞向朝廷奏请在广东设立钱局,用机器铸币。奏折中提到铸银钱“广东华洋交错,通省皆用外洋银钱,波及广西至闽台、浙江、皖、鄂、烟台、天津所有通商口岸,以及湖南长沙、湘潭,四川打箭炉,前后藏无不通行,以致利归外洋,漏卮无底,窃惟铸币便民及国家自有之权利,铜钱银钱,理无二致,皆应我行我法,方为得体。”“外洋银圆每圆重漕平七钱三分,今拟每元加重一分五厘有奇,定为库平七钱三分。”清光绪十五年(公元1889年),广东钱局使用机器铸制第一套银币,有库平“七钱三分”、“三钱六分五厘”、“一钱四分六厘”、“七分三厘”、“三分六厘五”5等币值。这套机制银币为中英文对照,但把英文置于银币正面不符合清朝的币制(俗称“七三反版”或“七三番版”)。而且这套银币份量偏重,原意为驱逐外币,但被民间收藏或熔毁以牟利,反而不能正常流通,因此停铸。这套“七三反版”银币正面铸“光绪元宝”四字,满汉文对照,外列英文。背面正中饰蟠龙纹,上有“广东省造”四个字,下方标明重量。 为慈禧太后祝寿而铸制的银币——广东“寿”字壹两银币 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广东钱局铸“寿”字双龙银币为慈禧七旬祝寿。近年有人引证清末王无生《述庵秘录》记载,认为应该是光绪二十年(公元1894年)广东巡抚刚毅为慈禧六十寿辰铸造的纪念币。这种银币正面铸“光绪元宝”四字,满

中国警察历史沿革

中国警察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 警察及其职务最早可追朔到距今2500年前的西周时期。当时就曾出现过具有类似现代警察性质的职业。朝廷分别设置了司民(主管人口户籍)、司稽(主管防盗)和司寇(主管监狱、刑罚及监察事务)等职,行使治安管理职能。但严格说来,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二、近代中国警察的前身 中国,最早的现代警察制度的引进,首推清末的改良派湖南巡抚陈宝箴、黄遵宪等人参照西方及日本的警察机关,在湖南建立的“保卫局”,这是中国现代警察的雏形,并第一个提出了警政理论——“警视之职,以备不虞,以检非为。总局以外,分区置署。大凡户数二万以上。设一分署。六十户巡以一人。司者持棒巡行,计科受代。皆有手札,录报于局长。余考其职,盖兼周官司救、司市、司暴……修闾氏数官之职。后世惟北魏时设候官,名曰白鹭,略类此官。西法之至善者也。” 三、民国时期的警察 辛亥革命后,建立了中华民国政府,在这段时间,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得到了发展,不但进一步完备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警察网,使之更加趋于严密,而且逐步完善了警察的内部管理体制,还不断健全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但国民党统治时期,警察制度的建设是畸形的。全国警察总署是一个庞大的警察机构,但没有

文化宣传机构,仅设了对内的教育部门,而且片面地发展和强化警察执行社会镇压的职能。 四、抗战时期解放区的警察 1937年初,毛泽东率中共中央机关从保安进驻延安。当时,敌特活动十分猖獗,土匪地痞也经常出没。为保证中央和地方党政军机关的安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1937年,我党在延安正式成立公安局,称为延安市公安局。1938年5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延安市警察队,隶属市公安局。从1938年至1947年,延安市警察队与正规部队密切协作,共建钢铁长城,赢来了边区人民长达10年的幸福安宁,保证了边区军民整风学习及大生产运动的正常进行,并维护了工、农、商、贸各业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五、建国初期的警察 新中国成立后,警察被正式命名为“人民警察”。这是世界上首个在警察名称前附带“人民”二字的警察队伍。1949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正式确定了人民公安管理体制。1949年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解放后的第一任公安部长是罗瑞卿大将。这支队伍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创造了中外治安史上的“黄金时代”——犯罪率控制在万分之五;彻底消灭了吸毒、贩毒和娼妓。 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警察的发展 70年代末,这个时期的公安工作任务空前艰巨,既要拨乱反正,又要整顿整个社会的治安秩序。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公安机关开始了历史上第一次“严打”,这场斗争的实际效果,已经远远超出社会治安的范围,它对于党风、社会风气的转变,对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019年洛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三第一次大练(历史)试卷

2018-2019学年河南省洛阳市洛阳第一高级中学高三第一次大练习(文科) (历 史)试卷 一、选择题 1. 商周时期对异族群体的经略方式存在差异,商人与异族建立的多是一种或稳定或不稳定的联盟关系,而周人则直接将姬姓贵族分封到这些异族聚居区,这一变化旨在() A.加强中央集 权 B.强化贵族专权 C.维护统治秩序 D.增进文化认 同 2. 孔子为人的道德修养设定了贤人、君子、仁人、圣人等由低到高的理想人格目标,并强调仁的实践从自身开始,“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这反映出孔子() A.重视人的主体地位 B.强调理性思考 C.主张维护等级秩序 D.反对贵族专权 3. 战国授田制是一种由国家掌握地权,并按一定标准将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直接向农户征收赋役的土地分配形式。这一制度的推行() A.确立了土地私有制 B.强化了君主集权统治 C.巩固了土地国有制度 D.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4. 汉初,韩信要求做齐王时说:“齐伪诈多变,反覆之国也……不为假王以镇之,其势不定。”刘邦改立韩信 为楚王时说:“信习楚风俗”,便于“存恤楚众”。这一现象表明西汉初年() A.中央集权逐步强化 B.王国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C.社会风俗有待提高 D.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 5. 魏晋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君主的种种奇异之处,都能在华夏历史上帝王圣贤的“奇异库”中找到,这些神异行 为或现象原本是华夏帝王们专属的符号。这反映出魏晋时期() A.民族认同感有所增强 B.门阀士族政治强化 C.君权神授理论系统化 D.夷夏观念日益固化 6. 宋代政府经济管理经历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主要表现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出现平等自愿、共利双赢的关系,以及市场性政策工具特有的公开、公平竞争和订立契约。出现这一变化的主要历史背景是() A.坊市制度的瓦解 B.重农抑商政策的废除 C.经济中心的南移 D.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7. 明代学者陈白沙明确提出了“六经糟粕”论,并对此进行了系统的阐说,其有关“六经糟粕”的论述,主要包括“文辞粃糠”、“左右六经”、“六经在心中”“六经虚无”、“六经糟粕”、“章句糟粕”等内容。这表明陈白沙 () A.否定了儒学的正统地位 B.尊重个体价值和作用 C.主张人的自由与平等 D.动摇了理学的官方哲学地位 8. 康熙在评论明朝政治得失时处处都显得小心翼翼,对其制度、文化的态度也相对温和。康熙的评论与是时士人的反思与检讨相比较,其主要分歧在于,前者坚守明太祖开创的政治传统,而后者却欲重返历代君主、尤其是明太祖“施暴”前的“三代之治”。这反映出康熙() A.重视历史经验总结 B.反对儒家的历史文化 C.与士人的矛盾尖锐 D.坚持专制主义的立场 9. 近代中国棉织品进口及棉花出口统计表 时间进口棉纱(万担)进口棉布(万匹) 1872年 5 1224.1 1890年 108.2 1556.1 时间出口棉花(万公担) 1871~1873年 0.8486 1891~1893年 29.0417 由上表可知,19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 A.自然经济迅速瓦解 B.传统棉纺织业受到冲击 C.棉花产量大幅度增加 D.民族资本主义开始出现 10. 1881年,给事中张观准上奏称:“近年以来,疆臣建议,每每立见施行”,反过来,廷臣条奏核定之件交督抚酌议时,督抚则“以窒碍难行,空言搪塞”。这表明晚清时期() A.政治派系斗争严重 B.地方督抚影响力增强 C.地方自治权力强化 D.专制皇权受到制约 11. 1913年10月的《大总统选举法》尽管是在袁世凯授意下由国会制定的,但国会制定时执意对元首宣誓做出明文规定,要求总统就职时必须举行宣誓典礼,“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而“宪法未公布施行以前,前项誓词须声明遵守约法”。这一规定目的在于() A.为复辟帝制制造舆论 B.保障宪法的权威与威严 C.维护北洋政府的统治 D.增进总统选举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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