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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督机制 加大监督力度

完善监督机制  加大监督力度
完善监督机制  加大监督力度

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加强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的监督

目前,普遍存在对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难,难监督情况,如何落实中央关于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有效监督?是摆在各级面前大的问题,也是有效防止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大事,同时纪工委能否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直接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成效和职能的发挥。努力破解对监管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范围界定难、监督执行难、责任追究难等问题是目前重要课题和工作,经过调研,吸取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现提出以下对监管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有效监督,破解监督难题的粗浅认识。

一、明确监督范围,破解“三重一大”范围界定难题

“三重一大”范围界定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工程,于整个监管过程至关重要。县纪委统一或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要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让“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标准和监督机制细化、量化。

一是明确内容。针对所辖管单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予以明确,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能够准确把握某项工作是否属于“三重一大”范畴。

二是明确标准。根据各单位性质,划分为几个档次和类别。比如,按有无专项资金分类可分为有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和

党政部门无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或按有无收入等性质划分单位类别,并按类别制定相应档次标准。

三是明确规则。各单位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权纳入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范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对讨论、决策、审批等程序严格进行规范。针对各单位重大决策的内容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标准各不相同的情况,规定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适时予以调整,调整后必须书面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以便议事规则与“三重一大”配套。规定所管辖和联系单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纪工委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二、明确监督程序,破解“三重一大”监督执行难题

纪工委、监察分局为使监督检查不走过场,要制定《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注重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强化对所属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的有效监督。

一是抓好决策环节的监督。实行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提前报告制度,所辖部门在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提前报告纪工委监察分局并提交会议相关资料供审核。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列席会议时,重点针对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干部任免是否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是否按主管部门审查要求依法进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内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是抓好实施环节的监督。在重大决策方面,重点抓好是否存在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的监督。在重要干部任免方面,重点抓好对资格审查、考试、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组(委)研究决定及任前公示等环节执行情况的监督。在重大项目安排方面,重点抓好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是否进行严格审查,项目质量及资金使用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准等情况的监督。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实行增加和变更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对增加的固定资产,纪工委监察分局主动对其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政府采购及公开招投标程序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变更的固定资产,所属部门必须主动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方案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纪工委监察分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重点抓好纳入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是否存在“小金库”,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内容的监督。

三是抓好后续监督。主要通过信访和开展检查进行监督。纪工委监察分局建立信访初核制度,在其所管辖单位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涉及所属部门“三重一大”的举报,采取倒查的方式组织初核。认真抓好日常和专项报告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纠风、专项资金治理、收支两

条线、五费一票、执法执纪等综合检查,定期对所属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专项督查。对群众反映属实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督促其整改。

三、明确监督责任,破解“三重一大”制度执行难题

制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有力地执行。纪工委要紧紧抓住制度执行不力这一难题,明确监督责任,有力推进“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

一是建立监督纪实档案。实行“一事一记”,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全过程纪实监督,将时间、地点、责任人、参与监督的过程或环节、结果等真实详细地记录,形成专门的监督纪实档案,为检查、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可靠依据。对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被监督者规避监督、不配合监督和干扰监督的,都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促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有效配合、全面履职。

二是健全监督制度。建立“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考核制、预报告制、票决制、备案制四项制度。即将执行“三重一大”监督规定的情况纳入各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各单位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纪工委报告,纪工委根据报告的内容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席会议;各单位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党政“一把手”未位发言制和无记名票决制,只有应到会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赞成的决策事项才能付诸实施。而且票决情

况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纪工委备案。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不告知、不报告、有意规避监督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变相规避监督,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不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引发严重社会矛盾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一票否决”,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缺位或不到位造成所管辖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则由县纪委监察局依照派出纪工委监督约束制度和绩效考评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失察责任。

2021年财政监督工作意见

2021年财政监督工作意见 2021年,我县财政监督工作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省、市、县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全县财政工作中心,健全财政监督法制机制,强化收入、支出、会计和内部监督,不断提升财政监督工作水平,促进全县财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注重机制建设,完善财政“大监督”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监督办法》、《县财政局关于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推进“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财政“大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积极创新财政监督方法,努力做到财政日常监督不间断、财政专项监督常态化。 一是完善财政“大监督”制度。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继续推进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充分利用财政监督成果,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监督流程,完善复核审理程序,不断深化财政“大监督”机制。 二是规范各项检查程序。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局机关各科室要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工作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规则、程序及时开展检查工作,相关检查资料完善、立卷归档工

作要严格按《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做好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的跟踪督查和落实工作,做到“统一扎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四统一。 三是明确监督检查重点。把预算管理监督、财政收支监督作为财政监督的重点和关键予以安排,继续加大对“三农”、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重点检查和长效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服务和反馈功能,采取通报、公示、召开情况通报会、联席会等方式,促进检查成果的利用,提高社会对财政监督的认知度。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各项监督检查 一是开展部门预算检查。围绕预算编制与执行,针对预算管理的薄弱环节,认真开展部门预算编制抽查和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保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以及预算执行的准确性,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各业务科室对财务管理归口管理单位预算执行检查覆盖面要达100%。 二是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大对关系社会发展和民生利益的重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姓名:吕兴伟 专业:行政管理 学号:201002111067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s the modern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cess important link, also is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ctivity important compon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for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achieve the leg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party's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implemented correctly, the promotion of government organs and their staff diligent administration,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after long-term development has been gradually improved. However, due to various reasons,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so that its positive role can not be given full play. Therefore, we need to solve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countermeasure, make it play a positive role, for our country to build efficient, the author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lay a solid foundation.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 问题; 完善对策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 一、人大监督的涵义、性质和地位 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 关于监督,我国主要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其中权力机关则是最主要的监督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

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人大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审查、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的过程。监督内容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方面。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促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法》、《地方组织法》在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中,对于监督职权都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因此,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人大监督从法律地位和国家监督体系看,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就是说,人大监督的权力源自宪法,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人大在监督过程中处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总结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 总结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总结2007-02-06 09:57:56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材料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诸多职权,使人大工作具有了法律性和权威性,要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全面履行职权,特别是在没有立法权的县(市)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才能实现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去年,中央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履行人大

及其常委会各项职能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在思路上与时俱进,在工作上持续创新,以制度建设和代表工作为两大支点,进一步丰富监督形式,增强监督活力,有力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为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保障和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的做法是: 一、建章立制,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现代文明社会,制度高于一切。宪法和法律从根本上讲,也是一种制度,而且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制度。人大作为宪法和法律的忠实实践者和维护者,其本质内涵就要求自身的工作要有规范性,一切按规范行事,而制度就是规范的总和。因此,03年换届后,我们把制度建设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专门责成一名副主任牵头,组织有关工委和人

员分头落实。在制度的制定中,把握了依法的原则。坚持以《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和指导,每一项制度的制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把握了全面的原则。既注意解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主要内容,做到有的放矢、一标中的,又注意从整体上完善人大工作的程序和规范,努力涵盖人大工作的方方面面,做到一切有章可循、一切照章行事;把握了创新的原则。既坚持对过去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提炼提高,又坚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不拘常规,敢于创新、敢于实践;把握了统一的原则。所有规章制度的突破、发展和提高,均严格遵循了法律法规之规定,坚持与上级人大制定的规定相一致,坚决维护法制统一;把握了实用的原则。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双重作用,一是约束作用,二是激励作用。两者同步并举,才能收到完全成效。

论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论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 摘要:我国当代行政监督体系和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内容,并就两种监督体系下各自监督主体的地位和所能发挥的作用做了较详细的比较。根据比较分析的内容,总结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行政监督比较完善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一个社会中,享有监督权力的所有主体之和构成该社会政府过程的监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的存在是政府正确决策、正确执行和保持廉洁的保障。 一、当代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

完善廉政监督机制

完善廉政监督机制 2011-4-11 摘要:腐败现象是世界性的一道难题,而完善监督机制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措施。本文将从人大监督、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四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完善,监督机制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也不例外地遭遇了腐败。腐败现象,反映了我国监督体制对权力的监督不力,没能有效地遏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滋生与蔓延。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建立一套多层次、多角度,相对独立高效、符合国情的廉政监督体制,能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是防止和遏制腐败的关键。 一、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廉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首先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明确人大监督职责、对象、方式、程序等。同时,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相对独立的部门,也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从制度上解决人大监督不力的问题。其次,要加强各级人大干部队伍建设,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人大的专业化学习,培养一批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且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以达到优化人大代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从而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虽然人大监督职能是由其人大常委会履行,但由于人大内部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人大的监督职能实际上很难实行。比方说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由设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行使,这就意味着下属机构检查监督上级机构,监督效果无疑大打折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任务会越来越重,需要增设监督机构来分担其监督职能和任务。而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能够有效地解决现有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的从属地位和政府的自我监督问题,能够切实加强监督机关的检查监督职能,维护和确保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全面贯彻和落实。再次,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提高人大对党的监督力度。革命战争年代的领导方式和建国后高度的计划经济经济模式逐渐形成了中国政治体制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局面。经过几十年的改革,这种体制虽有所改进,却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使得人大在实践中经常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是否监督党委的问题,因为人大是受党委领导的。这样,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问题便成了影响人大监督职能的政治体制难题。而通过增设人大弹劾权,可以扩大和增强人大监督权,逐渐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问题。 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党内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与同级党委平行的党内监督机构--纪委,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履行职责,且都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恢复党代表的常任制,加强党代会对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这样,更有利于提高党内监督的力度,尤其是提高对党的“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其次,要加强党规党法建设,一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纪办事,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要以党章

完善监督机制 实行全程监督

完善监督机制实行全程监督 二、当前“一把手”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一把手”监督机制虽有较大的推进,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初级阶级”。 (一)“一把手”监督机制尚未理顺,监督权小于被监督权、监督权源于被监督权、监督权依附于被监督权。监督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机制弊端依然存在。从现行政治体制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并以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为主。特别是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任命。而地方党委又是同级纪委的监督对象,因此便出现了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现象。这在客观上使监督者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监督往往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大大削弱了监督职能的力度。因此,“一把手”监督中“虚监”、“弱监”甚至“无监”现象仍严重存在。 (二)权力监督机制运行方向单一,自上而下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监督功能发挥得比较好;而自下而上的监督则相对薄弱,渠道较少、功能萎缩、步履维艰、难以奏效。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应当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平行监督统一的多向运行机制。就目前监督机制运行状况来看,自上而下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较为有力,功能发挥得较好。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效率较高,基本可以做到“无所不监”,但自下而上的监督则相对薄弱。从理论上讲,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意味着责任越大,对其用权行为的监督本应越严格。而现实政治生活中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最大问题恰恰在于,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力,致使一些“一把手”“腐而不败”,甚至“边腐边升”,这使得手握重权的高级领导干部反而成为监督的“盲区”,并对整个权力监督体制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020年财政监督工作意见

2020年财政监督工作意见 2020年,我县财政监督工作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省、市、县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全县财政工作中心,健全财政监督法制机制,强化收入、支出、会计和内部监督,不 断提升财政监督工作水平,促进全县财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注重机制建设,完善财政“大监督”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监督办法》、《县财政局关于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工 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推进“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财 政“大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积极创新财政监督方法,努力做到财政日常监督不间断、财政专项监督常态化。 一是完善财政“大监督”制度。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继续推进有利 于科学发展的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充分利用财政监督成果,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 薄弱环节,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监督流程,完善复核审理程序,不断深化 财政“大监督”机制。 二是规范各项检查程序。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局机关各科室要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工作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规则、程序及时开展检查工作,相关检查资料完善、立卷归档工作要严格按《省财政厅财政 监督检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做好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的跟 踪督查和落实工作,做到“统一扎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四统一。 三是明确监督检查重点。把预算管理监督、财政收支监督作为财政监督的重点和关键 予以安排,继续加大对“三农”、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 督检查力度,坚持重点检查和长效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服务和反馈功能,采取通报、公示、召开情况通报会、联席会等方式,促进检查成果的利用,提高社会对财 政监督的认知度。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各项监督检查 一是开展部门预算检查。围绕预算编制与执行,针对预算管理的薄弱环节,认真开展 部门预算编制抽查和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保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以及预算执行 的准确性,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各业务科室对财务管理归口管理单位预算执行检查 覆盖面要达100%。 二是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大对关系社会发展和民生 利益的重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 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

由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看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机制

由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看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机 制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并不令人乐观,食品安全问题似有愈演愈烈,概括起来,第一,病原微生物污染是造成食品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病原微生物污染防控是食品安全的刚性需求;第二,农兽药滥用则是当前食品安全源头污染的主要来源,可以说我国农兽药应用仍然处于无序状态;第三,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污染物构成粮食食品安全长远隐患,其中,粮食重金属污染物主要为镉、砷、铅和汞,而重金属超标率较高的粮食区域在南方和西南省区:第四,非法添加、掺杂使假和欺诈仍是我国现阶段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其原因是多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的首要根源是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90%以上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而耕地污染方面,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其中中度和重度污染占 2.9%,农业面源污染也形势严峻。食品安全问题的其他原因还有食品产业基础薄弱,法律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尚未 健全,科技支撑发展滞后,社会共治格局尚未形成等。 2.监督疏漏、监管体系不够透明,信息不对称 “苏丹红一号”事件、呈现出国家、企业等对在食品生产中被广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存在漏洞。进入到市民口中的食物我们

并不了解其生产过程以及监管过程是怎么样的,消费者对兼管完全不 了解,有时候觉得不放心可是也没有能力去识别和监测,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 3.惩罚力度不够。 我们现在严重的德国、美国、日本这些食品让人放心的国家曾经也是经历过严重的假货时期的,他们是如何走出来的。日本怎么打假?他们用社会的压力,日本这方面是深入民心的,一旦发现有假货企业是要倒闭的,个人要以死来明志。德国不一样,它是用规则来打假。德国是非常古板的个性,他们用规则来打假,是全世界无与伦比的。只要指定规则就会遵从,违反就要罚款和坐牢。美国就不同了,通过严刑峻法。美国在1984 年-1994 年分别制定两套法律打击假货,只要发现你生产假货,就要监禁十年,罚款200 万美金。如果第二次再犯,监禁20 年,罚款500 万美金。但在中国我们对制假放假的企业和商贩并没有很完善的相关法律规定惩罚力度也不够。 三、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借鉴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类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整个食物链的管理与保护。面对同样的课题,让我 们看看西方发达国家与 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处理措施,有什么是值得中国借鉴的 1.美国――完善的监督机构及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大打假的力度。 美国联邦政府有10 多个部门管理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完善监督机制 加大监督力度

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加强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的监督 目前,普遍存在对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难,难监督情况,如何落实中央关于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有效监督?是摆在各级面前大的问题,也是有效防止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大事,同时纪工委能否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直接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成效和职能的发挥。努力破解对监管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范围界定难、监督执行难、责任追究难等问题是目前重要课题和工作,经过调研,吸取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现提出以下对监管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有效监督,破解监督难题的粗浅认识。 一、明确监督范围,破解“三重一大”范围界定难题 “三重一大”范围界定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工程,于整个监管过程至关重要。县纪委统一或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要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让“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标准和监督机制细化、量化。 一是明确内容。针对所辖管单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予以明确,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能够准确把握某项工作是否属于“三重一大”范畴。 二是明确标准。根据各单位性质,划分为几个档次和类别。比如,按有无专项资金分类可分为有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和

党政部门无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或按有无收入等性质划分单位类别,并按类别制定相应档次标准。 三是明确规则。各单位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权纳入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范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对讨论、决策、审批等程序严格进行规范。针对各单位重大决策的内容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标准各不相同的情况,规定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适时予以调整,调整后必须书面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以便议事规则与“三重一大”配套。规定所管辖和联系单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纪工委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二、明确监督程序,破解“三重一大”监督执行难题 纪工委、监察分局为使监督检查不走过场,要制定《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注重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强化对所属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的有效监督。 一是抓好决策环节的监督。实行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提前报告制度,所辖部门在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提前报告纪工委监察分局并提交会议相关资料供审核。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列席会议时,重点针对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干部任免是否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是否按主管部门审查要求依法进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内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关于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

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考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然而,由于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缺乏明确的机构来负责对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从而使得行政、司法机关中官僚主义盛行,不作为、延迟作为、不当作为、甚至违法作为的事件不断发生,并由此滋生出了大量的“灰色腐败”问题,既侵害了公民权益,又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消除现存制度的严重官僚主义所滋生出的“灰色腐败”现象,近年来,不少学者和从事人大实际工作的同志一直呼吁和建议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一个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并提出了不少方案,主要可以归为监督委员会模式和监督专员模式。笔者将对之作出比较分析,并重点就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建立的模式作一初探。 一、人大监督专员模式与监督委员会模式的比较 所谓监督委员会模式,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监督委员会,代表最高权力机关对所有同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直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一种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模式。此种模式又包括以下方案:(1)增设人大监督委员会,专门履行其监督职能,负责对“一府两院”的监督。(2)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工作监督,也负责人事监督和立法监督;将审计部分和检察院所属的反贪局划拨给人大直接领导,审计部门只负责审计监督,反贪污局只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腐败行为实行专门监督。(3)“把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合并,并融合政府的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职能,设立一个直接隶属于人大的专门监督机关,主管监督事务。”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和完善

摘要 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9周年,赞颂人民代表大会取得伟大成就的时候;在大讲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候,我们不要忘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取得的成就,主要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系列重要改革的结果。应该看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职权还远没有充分落实,人民群众还不够满意。在新的形势下,人民代表大会又面临许多新的越来越大的挑战,不对人民代表制度进行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想的优越性就不能发挥出来,也就不可能很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本文想谈谈人民代表大会当前面临的问题、挑战和如何改革的问题。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完善

目录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和实质 (4)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 (4)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4)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概述 (5)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5)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5)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6)

(一)人大代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6) (二)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8) (三)人大监督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8) 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议 (9) (一)完善人大代表制度 (9) (二)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 (10) (三)完善人大监督制度 (10) 五、结论 (13) 六、参考文献 (13)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和实质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经过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并由权力机关产生其它国家机关,按照集中制的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发挥两个积极性。另外,国家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地方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府)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外,还享有宪法赋予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其实质是政治,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权建设上实行最广泛的,保证人民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曾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大的,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他还指出:“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由于中国人口众多,不可能通过“直接’,,由全体人民亲自来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人民只能选举少数人作为他们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即“代议”。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之完善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之完善 政府为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进富民强州新的实践上来,就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作出了规定。作为执行法律规范、实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乃至社会的正面或负面影响都非常大,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其产生的法律效果表现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规范、导向、保障和促进作用。如何使行政执法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笔者认为努力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 一是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及其我州的实施意见;实行督办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机制,抓好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件的督查督办,加强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积极开展“案卷评查月”活动,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进行百分制评查。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活动,主要检查行政执法实施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擅自设立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受理、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是否存在乱收费等,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行为的,要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对不按照要求整改的,要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其做出相应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二是建立行政执法备案审查机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继续抓好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立执法责任的工作,全面公布“权力清单”,职责明确到岗到人,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机制。要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批准的行政审批项目,按许可事项办理的主体、依据、对象、时限、条件、程序、数量、收费及收费依据、办理流程及岗位、职责向社会进行公布;要及时将依法新增、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有关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督管理,防止重许可、轻服务的倾向,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是探索规范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努力构建行政执法财政保障机制,积极倡导三个绝不允许的执法理念,从源头上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即绝不允许以执法难度大而原谅不文明执法、绝不允许以执法人手紧而放纵临时工和协管员执法、绝不允许以执法经费紧而纵容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做好吉首、龙山城市管理领域、凤凰城区景区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其他县城城市管理领域和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等景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浅议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

浅议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 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中航天水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研究学组 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腐败的关键。当前,在国有企业中有法律监督、党内监督、监察审计监督和职工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此外,还有各级各类组织和制度进行监督和制约,如监事会、职代会、股东代表大会等,可以说是建立了一套较为齐全的监督体系,形成了一定的监督机制。但是,现有的监督机制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却并不能完全制约和遏制腐败。从近年来披露的事实情况可以看出,在一些企业中还存在着不少的腐败现象,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峻的现实给我们留下了深深的思索,国有企业如何在社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的“大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企业内部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这是我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目前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企业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上级监督太远。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一步步深化,自从1978年的扩大企业自主权,一直到后来的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及现在实行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扩大的同时,也加强了企业厂长(经理)的手中权力。同时,上级部门的对企业微观管理、监督也越来越少。上级部门侧重企业(公司)的年终业绩,而对企业领导的考核,则基本流于形式。 二是同级监督太险。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厂长(经理)处于企业的中心地位,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调配和日常管理权都掌握在厂长(经理)手中,即使是经营决策,人事调动,任免等重大问题,虽然经过党委或党政联席会研究但一般也是以厂长(经理)的意见为主。 三是下级监督太浅。企业的监察和审计部门是厂长(经理)管辖的一个科室,作为被领导者要去监督领导者,难度可想而知。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是职代会的监督职能很难落实到位。因为职代会什么时候召开,如何召开,不可能不经过厂长(经理)同意,起不到民主监督的作用。至于职工群众的监督,往往更难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而且,一般职工群众,对厂长(经理)处理的事情也确实不了解,不知情也就更无法监督。 四是法律监督太晚。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是在问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 在我国的国家监督体制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其功能在于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忠实于宪法、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严格依法办事,并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但由于体制和机构等因素的限制,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起来,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一方面,随着行政监督机制的日益完备,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人大监督的“隔离层”。如,行政审计和监察制度是现代国家从财政和人事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制度,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但在我国现行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审计、监察部门列入行政序列,属行政权力内部监督,这种制约往往难以取得实效。而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行使好这个权力,必须对整个财政状况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对违法行为要有系统而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手段。目前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过程实际上处于政府直

接控制之下,客观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直接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两方面情况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仅限于听取报告和调查活动,了解渠道少、面窄、程度不深,对许多重大问题,由于缺乏第一手材料,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搞好监督离不开一系列实体规定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确认了人大的监督权,而对人大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及法律后果则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那么何为违宪?对违宪者如何处理?都缺少法律依据;还有对“两院”的司法活动如何监督?对案件监督采取何种法律手段?也都没有明确规定。 人大监督的法律不健全和规定过于原则,既是监督标准不完善的表现,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难于充分行使其监督职权的症结之一;再一方面,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切实建设民主政治,党中央反复强调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但是,有的地方由于没有很好地处理党的政治领导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关系,还不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意义及对策分析

Legals、培temAndSociety i▲苇J占缸金2009.1(皇) 健金和完善破圈行政监督剐虚豹意义厦习象分析 赵宇杜克丹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范围不断拓展,行政权力也就不断扩大,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显得更为必要,特别是我49-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时期,传统的监督形式相对来说显得力度不够,这就要求我们对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行政监督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监督制度意义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55-02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专业部门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行为。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丰要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包括政党)或者是个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多进行的约束、检查、督促,其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活动合法、合理,增强行政领导的“公仆”意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保证行政机关正常地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简言之,行政监督就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和督促活动。因此,行政监督制度就是关于监督主体监察和努导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以及相应的机构设置和运作规范制度。 (二)行政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马克恩主义的政治学说是当代中国行政监督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对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的不同时期所提出的关于监督的重要性、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监督的重点等的论述,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 我国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组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等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活动。我国较完整的行政监督体制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现今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整的、呈网络格局的行政监督体系。其基本特征如下: 1.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表现在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公民等,都具有行政监督主体资格,体现了我国行政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 2.行政监督内容的J“泛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力都应该受到广泛监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社会行为等都可以成为行政监督的内容。3.行政监督行为的 作者简介:赵宇,杜克丹,郑州大擘公共管理学院.统一性。一方面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行政监督的领导核心,统一协调、组织各种监督力量,利于提高监督效能:另一方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互结合。共网构成了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整体。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叉 处于变革和转型期的社会主义中国,发展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同时,反腐倡廉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建立严密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廉洁岛效政府的必然要求。 1.加强行政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途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改革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就是要建立起权责统一的责任政府.从当前我围行政体制现状来看,由于缺乏制度化的监督。公共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单向性和扩张性日益明显,违法的行政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问题变得更加困难。行政监督的主要任务足审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共行政活动是否应该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因此,实行伞面、系统的监督制度,不仅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高效性,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而且为构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加强行政监督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2.加强行政监督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从当前我国行政过程的实践来看,目前依然存在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主要表现在不求进取、思想僵化、墨守陈规;商高在上、脱离群众;滥用权力、不负责任;人浮于事、办事拖拉等,这些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可以把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置于公开的监督之下,对各种官僚主义、拖沓推矮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厉地批评和惩戒,对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 3.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手段。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广大人民的监督之下,以提高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意识.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确立严格的民主监督程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促使政府机关切实按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从而保障社会的政治民主,维护人民的政治权利。因此,加强行政监督,对推进政治民主化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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