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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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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12级法英3班

姓名许淞淳

学号 1208064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脚步的加快,我国进出口贸易非常繁荣,涉及外贸代理的诉讼案件也成倍增加。外贸代理是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为外贸代理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存在很多问题,学术界对外贸代理的法律性质也有很大的分歧。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区别入手,分析我国代理制度的引入和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间接代理行纪居间外贸代理法律适用

【正文】

代理制度

1、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

大陆法上的代理,以区别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谓区别论,是指把委任和授权作严格区分。委任指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调整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授权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调整本人和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委任和授权是相互独立的。委任的有效与否,并不影响授权的效力。大陆法关于代理的概念中,强调代理的公开性,注重对于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行事的要求,以名义标准确定合同关系当事人。

有人将大陆法的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概念,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意思表示和所受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间接代理则指“以自己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再依内部关系移转于本人。”但是,在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间接代理”的明文规定。因此,严格说来,间接代理仅是英美法系的学者对大陆法系行纪制度的一种文字表述,大陆法系并不认为间接代理是一种代理制度,其原因在于大陆法中严密的法律行为制度。但不得不承认,有时在民商事交往中,代理人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为此,大陆法设计了行纪制度予以补救。行纪,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规定在商法典中的行纪制度,是一种独特的商事中介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典语境中的间接代理制度,尤其在采用民商

分立的大陆法国家,更是如此。故“民法所称代理,以直接代理为限,所谓‘间接代理’,乃代理的类似制度,而非真正的代理。故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非系‘代理’的分类。”

2、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

在英美法中,代理被看作是一个包括所有为了他人利益而行为的情形广泛的概念。其理论基础为等同论。在这个基础上的代理,采取责任标准确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本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要视本人与代理人的授权情况而定,即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至于代理人以谁的名义行事并不重要,它强调事物的内在特征。

英国法根据责任标准将代理划分为三类: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的代理。美国代理法重述也据此将代理分为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部分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可见,美国法与英国法均规定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而美国法中的部分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即英国法的隐名代理,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即英国法的显名代理。

我国的代理制度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第4章“法律行为”设专节对代理作出规定。这种立法体系,与《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的立法风格一脉相承。就这一节内容而言,仅就代理概念、适用范围、种类、代理权的设立、行使、终止等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63条对代理下了定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合同法》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对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问题作了规定,并在第21 章“委托合同”中导入了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第402条和第403条)。这种立法体例与《法国民法典》第3编第13章“委托”中将委托与代理混为一体的思路吻合。但学界对法国法不区分委托与授权的立法体例存在颇多非议。此外,第47条、48条、49条、50条也对涉及代理的一些其他问题作了规定。

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

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应该根据情况区别对待。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如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

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

虽然,《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废止,但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外贸代理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种:直接代理、我国的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完全符合《民法通则》中委托代理的直接代理。这一点通常没有争议。

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如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部分符合《合同法》402条、403条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之为“我国的间接代理”。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适用《暂行规定》。但在实践中这种代理不多见。与国外代理的规定比较,其在外部特征上类似于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或行纪和英美法上的不公开本人的代理,即它们都不公开本人的存在,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计而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事实上,在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共同影响下,我国民法学界对间接代理的认识非常混乱的,这也就导致我国的行纪制度与间接代理制度的界限不清。有的学者认为行纪是间接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有的学者认为行纪不同于间接代理,如王泽鉴先生认

为“间接代理,指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利益考虑,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效力,然后依间接代理人与本人之内部关系,而移转于本人的制度”。我个人比较认同后一种观点。“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由于委托人没有外贸经营权,故也没有所谓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的规定,所以这种代理区别于英美法上的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这种代理最突出的法律特征是:在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中有两面法律关系,国内企业(委托人)与外贸公司(代理人)的特殊委托代理关系和外贸公司(代理人)与外商(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关系。这种两个合同的结构类似大陆法的间接代理或行纪,因此,可认定其为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或行纪,符合《合同法》第414条。

我国外贸代理的法律适用

目前,我国的外贸代理活动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代理

制度来调整。属于直接代理的外贸代理适用《民法通则》,属于间接代理的外贸代理适用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属于行纪的外贸代理适用于《合同法》第414条至第423条的有关规定。

也有学者认为,外贸代理是一种服务贸易。现在外贸代理的内容主要是以外贸公司提供进出口通关、外汇结算等服务为主。外贸公司并未真正地参与或开展国际货物和技术贸易。如果从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角度进行划分,那么外贸代理只能是一种服务贸易,尽管在这种贸易中涉及到货物和技术的买卖,就如物流、货运公司承担国际货物的运输服务,外贸公司则提供物流环节中的通关、结算服务,对产品的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不承担责任,并且也不承担“向委托人提供受托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的义务。这与国际上通常的商事代理、行纪制度有很大的区别。但这种观点应适用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一定困难。因为这种从事服务贸易的外贸公司,不承担居间人应承担的“如实报告义务”,不是居间。如何适用于我国的民商法,还有待笔者深入研究。

小结

通过查找文献,参阅学者著作,我发现“外贸代理”在我国是一个指代不清、内涵不明、外延模糊的概念。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在代理制度方面,由于我国在深具大陆法民商合一传统的民法中采取了大陆法的代理概念,而在外贸代理这一特别商法领域却部分引入了英美法中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和大陆法民商分立体例下的商事行纪制度,从而导致两大法系不同的代理制度与大陆法内部不同民商体例之间的矛盾在我国这个不完善的民商法体制内直接冲突的现状。第二,我国“外贸代理”这一称谓被广泛使用甚至进入立法后,其包含的原本意指的外贸中介制度的实践操作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概念造成了极大的混淆,使“外贸代理”这一概念本身就十分混乱。综上两点,外贸代理的概念外延超出了其属概念代理的外延,也正因此而造成了概念使用的逻辑混乱。另外,《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对我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完善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国际贸易实务中法律问题

第2章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2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帮《公约》中关于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六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CIF和FCA、CPT、CIP的风险、责任、费用的划分界限。 国际贸易既是商业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其法律的约束力主要来源于合同的约定。由于各国对合同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使得国际贸易业务中的合同不仅可以适用本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履行合问和处理争议过程中还可能受到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如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关系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冒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爵的条款除外。"可见,只有熟悉国际贸易业务中的规则,才能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做到国际化和规范化。 2.1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实务环节繁多,业务关系错综复杂。这些业务环节的完成,通常都要根据壤参照有关的条约和惯例,当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时,还要按照有关的仲裁规则与诉讼隽鲢剩办理。因此,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涉及这种荚系究竟依据什么法律产生以及用什么法律进行调整的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例如,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一个买卖货物的合同,这个合同的订立,究竟要根据中国的法律还是法国的法律?合同有效订立以后,执行合厨中一旦发生争议究竟要在哪个国家的法院起诉?法院应该遵照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此等等,都会在实践中经常遇到。 2.1.1冲突法 当法律关系出现冲突时,冲突双方都希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范,国际上对此现象专门拟定了一套原则,这就是冲突法。 1)冲突法的概念 在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规定会形成一种法律抵触现象。例如,英、法两国商人磋商一笔交易,英商发出一个实盘,有效期为两天,法商在第二天下午发出接受电报,该电报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英商营业地点,但英商声称已于第二天上午撤销实盘。在这种情况下,法商坚持合约已经成立,理由是按照法国国内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盘不能任意撤销。英商则坚持合同并未成立,理由是根据英

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合同

编号:FS-DY-20300 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之原则,经由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并履行。 第二条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应遵守法律规定。 第三条律师履行本合同义务应勤勉尽责并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本合同文本中,除非另作说明,下述概念系指:1.合同:指本聘请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书,及本合同之附件,以及本合同通过正式签署书面协议加以修订变更内容之书面文件。 2.法律规定:指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政策规定之统称。 3.本市:指乙方法定住所所在市。

第三章合同双方 第五条甲方:_____;法定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 第六条乙方:_____;法定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 第四章合同收费 第七条乙方应收律师费人民币_____元。 第八条甲方支付律师费方式具体如下: 1.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元; 2.乙方正式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元; 3.甲方拟上市的境外公司向公众发表《招股说明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元。 第五章甲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安排能胜任上市工作的律师及工作人员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法的基础上与甲方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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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金振朝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八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

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3、《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4、《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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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代理协议样本标准版 Sample standard version of agency agreement for legal affair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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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费 1.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余款在委托事项办妥后支付。 2.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3.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三、服务期限 双方同意,服务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合同到期前 _________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四、甲方权利义务 1.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保证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2517702956.html, 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从广义上来说是一种无权代理,故它既须具备无权代理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又须具备特殊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事实(即客观表象)。即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存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导致无权代理人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同时这种假象达到了一定程度,即令任何善意和合理的第三人处于同样的环境下,都会合理信赖代理权的存在。依表见事实产生的原因,表见事实可分为因本人的行为所生的表见事实和因与本人存在某种关系所生的表见事实。 1、因本人的行为所生的表见事实 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以言语作的声明,如本人向他人声称自己授权无权代理

人为某种法律行为,而事实上并未授权;(2)以行为作声明,该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作为。授权不明属于积极作为,即由于本人为授权行为且该授权对相对人而言不明确,导致相对人认为无权代理人有特定但实际并未被授予的代理权。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允许他人挂靠经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业务介绍信、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在柜台租赁关系中承租方未表明租赁关系、出租方亦不表示异议的,等等,均属于积极作为。以消极作为作声明的情形主要是明知他人以其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予否认,以及未尽告知义务等。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代理权终止或被限缩后,本人未及时告知相对人或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等。因本人管理上的疏忽或懈怠,致使行为人利用其印鉴以其代理人的名义活动,也属于消极作为。 2、因与本人存在某种关系所生的表见事实 许多情况下,本人并未为明示的或默示的表示,由于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客观上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代理人居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时,相对人仍然有权直接要求本人承担法律后果。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包括合伙关系、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或行为人一直是本人的代理人,过去长期代理本人处理某些事务,或代理人居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如遗产管

以虚假存单出质的效力判断

以虚假存单出质的效力判断|高杉LEGAL 2014-04-30 高杉LEGAL 配图:Primal Fear 剧照 订阅本号:点击配图上方「高杉LEGAL」→点击「关注」,即可持续接收实务资讯。 以虚假存单出质的效力判断 作者:曹会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微信:caohuijie003,邮箱:caohuijie@https://www.sodocs.net/doc/2517702956.html,) 近日笔者作为存单质权人的代理人,承办了一起较为典型的以虚假存单出质的存单质权纠纷案件,由于质权人办理了核押手续,最终人民法院判令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依法向存单质权人兑付存单记载的款项,取得了胜诉判决。现笔者将本案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并结合相关案例,与各位共同探讨应如何认定以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关系的效力。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24日,案外人王荣(化名,下同)以B银行为其开具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6张(当日存入,金额300万元,存期一年),为案外人王锋(B银行负责人,王荣之子)向A银行借款27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A银行遂向B银行发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A银行通知书之日起至收到A银行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之日止,不予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款项的支取、挂失等手续。B银行核押后,当日即在A银行的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中盖章确认,同意A银行通知书要求。同日,A银行与案外人王锋、案外人王荣订立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约定王锋向A银行借款270万元,期限为1年,质押凭证为该6张存单,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借款本息时,对质押凭证已到期的,A银行可以直接处置该凭证项下权利抵偿借款本息。合同订立后,王荣依约将该6张存单交付A银行,A银行亦依约将借款270万元给付王锋。借款到期后,王锋未按约向A银行偿还借款本息。质押凭证到期后,A银行要求兑付遭拒,于是成诉。另据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该6张存单系王锋在没有存款的情况下,以王荣的名义,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张静开出的虚假存单。王锋因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另查明,A银行工作人员张英(该笔贷款经办人员)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判令B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银行兑付户名为王荣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6张,给付A银行存款300万元及利息(定期内按各存单上约定的利率计息,定期到期之后按实际存款天数,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B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二、各方观点 B银行上诉认为:1、A银行贷款被骗是由于犯罪分子王锋的故意犯罪行为所直接导致,原因行为违法,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5条第1款“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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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经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办理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二、律师费 1.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余款在委托事项办妥后支付。 2.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3.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三、服务期限 双方同意,服务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合同到期前_________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四、甲方权利义务 1.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保证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礼仪存单与个人定期存单有何区别

礼仪存单与个人定期存单有何区别 篇一:个人定期存单担保操作意向书 甲方(需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调资方): 为了圆满顺利的履行双方确认的《个人定期存单担保操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有关个人定期存单担保操作意向书事项达成如下意向: (1)、存款金额:本次操作,成功 后,循环完成总额操作万元人民币。 (2)、存款银行:中国银行 (3)、存款贴息服务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服务意向书编号(4)、存单期限:年 一、操作程序: 1、甲方盖章确认完所有合作协议及意向书等各项文件后,即支 付元的财务定金。 2、乙方当即安排有关人员到甲方所在地贷款银行,由乙方安排 有关人员自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将首笔存款万在当日存入 上述个人存款帐户(以进帐单为准),甲方确认该资金进帐后3小 时内,按《企业承诺书》上约定的首付贴息服务费无条件转入乙方

指定的账户上,同时办理确认书。 3、在甲方质押合同、项目贷款合同经乙方人员验证真实合法有 效后,乙方资金持有人将资金转定为三年定期存单并在质押贷款合 同上签字,甲方保证贷出款用于固定资产及生产经营项目上,银行 贷款期限不得早于存单到期日,不分割存单,存单不做其他用途。 款项贷后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具体参照股权质押合同)。 4、乙方收到银行《确认书》后,并按本《意向书》中的约定执行。 5、上述甲方所交付给乙方财务定金可在《意向书》中向甲方所 交总贴息服务费中扣除。 6、甲方选定的贷款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存款银行 为____________________。确定后不得更改。 二、违约责任: 1、在甲方完成了甲方项目贷款的银行工作后支付完约定的财务定金,乙方不能在2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资金划到存款银行乙方指定个人帐户内,属乙方违约,所收的财务定金退回给甲方,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若由于乙方及乙方存款人以外的任何原因(包括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贷款银行延误操作、甲方贷款手续尚有欠缺、银行关于质押贷款的政策发生变化等)导致甲方贷款银行未能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止付手续,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获得约定取得的财务定金、贴息服务费作为支付给乙方做为赔偿的一部分,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正式版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甲方,办理 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权限以及办理的具体事项为:全权代理、特别代理:代为取证,代为与对方谈判、和解、代为起诉、应诉、撤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代为签署和解协议,代为签署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接受对方给付的款物,代为接受法院

的执行款物以及退回的诉讼费,执行费;以及代为办理其他与该代理事务相关的事宜。 三、甲方应当真实的向乙方陈述案情,提供相关的材料和必要的协助。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全面的履行职责,勤勉诚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办理案件过程中所需要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执行费、工商查档费等实际发生过的与案件有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本案甲方按风险代理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共计收取甲方诉争数额法院支持部分15%的代理费。具体支付方式

涉外民事代理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比较

2005年11月, 总第二卷, 第11期(总第12期)美中法律评论 US-China Law Review, ISSN1548-6605,USA 14 涉外民事代理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26条评析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林燕平*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汤涛**李墨丝*** 摘 要:本文考察了有关涉外民事代理法律适用的各国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 行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正在讨论的《民法》(草案)中的涉外代理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涉外民事代理法律适用《民法典》草案 我国《民法典》1草案已提交十届人大审议,该法典第九编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其中第26条规定了民事代理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文从比较的视角,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私法中的涉外代理法律适用规定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正在讨论的《民法》(草案)中的涉外代理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一、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 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26条的规定共有三款: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或者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住所地法律。 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代理成立时被代理人住所地法律。 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或者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律或者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住所地法律。” 由学者们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2对代理行为的法律适用也有相关规定,其第71条“委托代理”规定,“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适用双方明示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代理人的营业所所在地法;代理人没有营业所的,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其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的营业所所在地法;代理人无营业所或者在非营业所所在地进行代理活动的,适用其代理行为地法。”第72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目中规定,“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或者代理人实施 *林燕平(1959-),女,美国RUTGERS大学访问学者,德国PASSAU大学访问学者,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索引学会副理事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竞争法、国际私法、比较法、国际贸易法等。通讯地址: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邮编:200042。**汤涛,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2003级硕士研究生。 ***李墨丝,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2003级硕士研究生。 1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的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02年1月下发有关机构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后,形成了物权法草案。由于客观形势的要求,民法典将成为第31次常委会审议内容,故2002年10月,在现有民事法律及物权法草案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拟了民法草案初稿。2002年12月17日,委员长会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议案》。这个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同意,现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2年12月23日,该草案在第31次会议上由委员们进行了审议。在民法典草案中,第九编是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一章为一般规定,第二章至第八章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等作了专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稿),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存单挂失的有关法律规定

存单挂失的有关法律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存单挂失的有关法律规定 据统计,银行存款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挂失引起的。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挂失手续,是使金融机构承担还款责任的主要原因。因此,依法办理各类挂失手续,是农村合作银行依法经营,保护储户及自身合法权益必须引起高度注意的问题。现将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各类挂失的法律规定及省联社相关规定整理如下,供大家办理挂失手续时参照: 一、储蓄管理条例 1、第三十条:“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2、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3、第三十六条:“ 储户的存单(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折)可挂失,不记名式的不可以挂失。” 4、第三十七条:“ 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5、第四十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 6、“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4]44号)

法律事务代理协议范本

法律事务代理协议范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0721

法律事务代理协议范本 法律事务代理协议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经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办理

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二、律师费: 1.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余款在委托事项办妥后支付。 2.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3.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三、服务期限 双方同意,服务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合同到期前_________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四、甲方权利义务 1.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12级法英3班 姓名许淞淳 学号 1208064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脚步的加快,我国进出口贸易非常繁荣,涉及外贸代理的诉讼案件也成倍增加。外贸代理是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为外贸代理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存在很多问题,学术界对外贸代理的法律性质也有很大的分歧。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区别入手,分析我国代理制度的引入和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间接代理行纪居间外贸代理法律适用 【正文】 代理制度 1、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 大陆法上的代理,以区别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谓区别论,是指把委任和授权作严格区分。委任指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调整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授权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调整本人和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委任和授权是相互独立的。委任的有效与否,并不影响授权的效力。大陆法关于代理的概念中,强调代理的公开性,注重对于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行事的要求,以名义标准确定合同关系当事人。 有人将大陆法的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概念,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意思表示和所受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间接代理则指“以自己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再依内部关系移转于本人。”但是,在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间接代理”的明文规定。因此,严格说来,间接代理仅是英美法系的学者对大陆法系行纪制度的一种文字表述,大陆法系并不认为间接代理是一种代理制度,其原因在于大陆法中严密的法律行为制度。但不得不承认,有时在民商事交往中,代理人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为此,大陆法设计了行纪制度予以补救。行纪,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规定在商法典中的行纪制度,是一种独特的商事中介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典语境中的间接代理制度,尤其在采用民商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年底公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其公布目的很明显,即为了解决一批当时纠缠着各地法院的大量的存单纠纷案件。到现在,《若干规定》已经在司法实践中用了近几年,存单纠纷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大量的纠纷案件得到了及时、统一处理。但由于过去积压的案件太多,有些地区的案件受存单到期日的决定,发案时间晚,存单纠纷案件在各地人民法院还存在,有的地方还有上升的趋势。为了正确适用《若干规定》处理存单纠纷案件,我们有必要根据《若干规定》的内容,结合制定《若干规定》的背景和起草过程,对《若干规定》的实践运用及遇到的问题做一些说明。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若干规定》产生的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 一、《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产生的背景 ; 存单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几乎每个案件的案情都很复杂,而且都不相同。诉讼标的额大、当事人追求高额暴利、涉案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多违规操作滥开存单是此类案件的典型特征。在当时由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没有针对性的、可资操作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遇到相当大的难度,案件处理上意见不一,造成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为及时正确处理此次大规模出现的存单纠纷案件,并在全国法院统一对存单纠纷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审判研究人员着手制定了一套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

若干规定》。 ; 《若干规定》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这一类型案件的统一的审判政策,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应当将这一政策贯彻适用于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若干规定》适用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也适用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后一种案件是《若干规定》着重要解决的重点。可以说,《若干规定》的制定,其中心宗旨是规范审判,打击违法拆借,防范金融风险。在《若干规定》的适用实践中,有人认为《若干规定》保护了金融机构,出资人吃了亏。这种认识是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和理解《若干规定》制定宗旨的结果。为了打击社会上一些人利用金融机构少数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搞非法借贷,并将风险向金融机构转嫁,同时也为了打击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帐外经营,《若干规定》在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上,均始终贯彻以打击违法拆借为原则,并对拆借中的损失适用过错与损失相一致的归责原则,改变过去一味只看存单不管拆借、风险由银行承担的审判思路。这么映了经济审判关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大局观。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参与违法拆借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均应予以惩戒。这既避免了风险无条件向金融机构转嫁,也通过审判活动规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可以肯定地说,由于出资人在《若干规定》下要承担参与违法拆借的风险,这对在将来消灭这种类型的纠纷案件奠定了基础。否则,这种案件还会有,尤其在国家一再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情况下,当事人为追求高额利差,还会搞这一类

2020版个人住房贷款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2020版个人住房贷款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6463

2020版个人住房贷款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 议范本 个人住房贷款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委托与代理甲方办理房屋该(物业)个人住房贷款之法律事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作为甲方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之事项为: 1.就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事宜解答申请人之法律咨询; 2.指导申请人正确填写《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并准备相关申请文件;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4.为申请人之借款资格出具法律意见书; 5.申请人借款申请被银行接受后,安排申请人签署《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 6.在申请人签署《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时,安排申请人签署与该合同相关的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7.代表申请人在房地产抵押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期得权益抵押登记、正式房地产抵押登记以及质物需办理登记的出质登记手续;8.在办理上述手续时,代收并代为缴付政府部门收取的登记规费。 三、乙方应保证其指定之律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认真、负责、高效率地完成甲方委托之事项。 四、甲方在此保证其向乙方提交之各种证件、文件(包括复印件)均为合法、有效,并保证其支付该物业之房款来源合法。 五、甲方应于签署本协议之同时按甲方申请借款额的‰向乙方支付代理费,计元人民币。 六、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第四、五条规定之义务,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非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监制重庆市律师协会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情况、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

交还给乙方,由乙方立卷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服务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10、如果乙方已经接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委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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