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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一、税收保全的措施分为三种

(一)简易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二)一般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

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特殊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这三种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税款所属期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

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3、执行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采取的手段不同。

由于执行对象不同,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程序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6、批准权限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批准权限,因而,只要是《税

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实施。另外两种则有了“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7、责令缴纳期限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从法理上分析,应为当场缴纳。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需重点讨论。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未有定论时,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

当然,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期限的,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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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区别

一是两者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且还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二是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在法律规定

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在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

三是两者明确的金额界定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以“应纳税款”为金额依据;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以“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为金额依据。

四是两者采取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而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

五是两者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造成的后果不同。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并未剥夺其财产所有权;而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六是两者使税款入库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最终达到的是限定纳税义务人限期入库应纳税款;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使应纳税款、滞纳金直接入库。

还权保障理念

5.关于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思考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及使用说明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及使用说明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 税保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年月日 起对你(单位)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如 纳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横线处分别填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或 第五十五条。 4.“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5.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文书正文中可不注明“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6.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7.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一、税收保全的措施分为三种 (一)简易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二)一般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

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特殊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这三种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税款所属期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 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 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②执行限度有差异。税收保全措施执行限度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这里体现的政策精神是:滞纳金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而被课以的新的给付义务,是税款的正常延伸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新思考 一、征收环节税收保全措施与检查环节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

税务稽查试卷(试题)[1]

许昌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考试试卷 姓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给出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符号[A、B、C、D中选一个]填入下表中。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依法审查决定。 A 稽查局领导班子集体 B 所属税务局领导 C 所属税务局局长 D 稽查局局长本人 2.举报案件应当经下列程序立案稽查。() A 受理→分析筛选→稽查局局长批准立案 B 受理→分析筛选→稽查局局长批准列入案源信息或其他→立案 C 受理→分析筛选→稽查局局长批准列入案源信息或其他→选案部门确定待查对象→立案 D 受理→分析筛选→稽查局局长批准列入案源信息或其他处理→选案部门确定待查对象→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立案 3.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进行检查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并由当事人签章、确认。 B 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C 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 D 与被查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按规定注明有关内容,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4.下列关于税务稽查询问说法正确的是()。 A 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的,可以由一名稽查人员直接询问。 B 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的,也必须送达《询问通知书》。 C 被询问人不识字的,可由询问人员向其宣读, D 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税务规划第六章税务稽查案件执行

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 第壹节稽查执行实施 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实施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稽查执行实施,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壹、案件执行的受理 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于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且进行登记的活动。 (壹)受理范围 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审理部门已审结且 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 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 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且于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阶段。 (四)确定人员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税解保冻〔〕号 : 鉴于你(单位)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年月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税保冻〔〕号)对你(单位)存款帐户号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已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后使用。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冻结存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发出本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 4.“鉴于你(单位)的税款”横线处应分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缴纳应纳税款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填写“已经依法强制执行”。 5.本决定书应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6.本决定书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本决定书送达纳税人一份的同时送达金融机构。 7.文书字轨设为“解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保冻”。 8.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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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关于,撤销执行通知书,的通知 篇一:税务局(稽查局)协助执行通知书(格式二) 格式二税务局(稽查局) 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协二? ? 号 : 根据规定,我局已依法解除对的实施的查封、扣押,请解除对该动产或不动 产的过户限制。 附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解保封? ?号)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通知有关机关协助执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使用。 3、抬头填写应通知的有关机关的具体名称,如: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 4、“根据规定”横线处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一般填写《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条款。 5、“我局已依法解除对的实施查封、扣押”中第一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6、本通知书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务文书 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7、文书字轨设为“协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协二”。 8、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 封/扣押适用)》送协助执行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篇二:对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质疑 在法院执行案件时,有一种通常的作法,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 解等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被执行逾期拒不执行时,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后,首先向被执行人发生限期执行通知书,通知书 规定一定期限,让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执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 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这种作法法律根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 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 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向被执行人下限期 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互矛盾,造成法院 裁决之间的冲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根据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执行通知书这种延长 执行限期的作法与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确定的执行时 间相互冲突。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期限 内拒不履行发生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生效 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时间,不能随意变更,如果变更也得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生效文书即判决或调解既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能随意变更,更不能 随意延长,如果仅仅通过执行员一个限期执行通知书就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给予延长,那么人民法院 裁决文书公正性、威严性、严肃性将会大打折扣,同时,执行通知书延长债务 人履行的时间,也从实体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程序法的角度,已经 生效法律文书即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对其所确认的当事人在一定时 间履行其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对其内容变更,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将判决 书或调解书撤销或变更才能做到,否则其他作法都损害了裁判文书的既定力。 限期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在判决书或调解书所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执行员将期限延长,实质是对判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时间的延长,这种延长与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抵触。我国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结时间过长,与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性不强不无关系,对被执行人的过度让步的同时也是对申请执行 人权利的损害。对此项规定的修改建议,限期执行通知书根据内容应改为强制 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书规定的时间里逾期拒不主动履行 义务,执行程序已经开始,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的内容为:1、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规定的给付义务和履行行为; 2、随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和相关法律规定,迟延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随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将会受到法律相关规定的制裁和处理。 篇三:法律文书

税收保全措施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sodocs.net/doc/2710235575.html,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 一、主体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物的对象是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一、行为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包括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 二、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三、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

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分类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为阐述方便,我们分别称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这三种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差异呢? 适用对象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执行对象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 法律文书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法律文书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_____地税_____解保字〔_____〕第_____号签发人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 我局已经于_____年_____月日_____对你(单位)下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_____地税_____保冻字〔_____〕第_____号)并对你(单位)在_____银行_____市支行_____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__________的账户下的存款__________元予以冻结。 因你(单位)及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我局清缴了各项地方税费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解除对你(单位)采取的保全措施,你(单位)自受领本文书之日起即可启动被冻结的存款。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_____银行_____市支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_____(科)室印发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 一、适用条件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②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③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主要形式及对象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行政强制法》对冻结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不包括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行政强制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三、冻结存款

税收大要案中审理环节前置的思考与实践

税收大要案中审理环节前置的思考与实践 近几年,随着稽查职能的转变,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稽查对象由一般和面上稽查为主向大案要案、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为主转变;稽查执法由注重办案数量为主向提高办案质效、执法震慑力为主转变”,查处大要案和进行重点区域、行业整治已成为稽查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大力推行分级分类稽查以来,大要案在稽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我们在这几年的稽查实践中,对大要案查处有了更深的认识,其中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问题:周期长、效能低 税收大要案的查处,由于案件本身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牵涉面广、疑难点多、问题定性有分歧,案件的检查往往费时较长,审理过程也相应更加繁琐、复杂,因而造成了大要案件查处周期过长。以OO市稽查系统为例,2004—2006年,3年中查处大要案7起,从检查开始到下达处理决定,时间都在6个月以上,其中有1起案件时间更是长达12个月以上。查处周期过长,直接造成了稽查效能低下,削弱了查处大要案件对打击偷逃税的震慑力,同时也给征管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征管部

门日常征管的开展。大要案件查处周期长、效能低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肘当前转变稽查职能、充分发挥稽查效能的一道难关。 二、思考:问题缘于审理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在稽查规程中要求查处税收案件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上分离,并分由稽查机关内部不同的内设科室分别负责,以便于相互监督。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四分离机制基础上又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在县以上税务局设立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审理。具体操作上,检查部门对案件查结后,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审理申请报告,报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一般设法制科),由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审理委员会成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理。由于检查和审理两环节相互独立,而大要案件又具有牵涉面广、疑难点多、案情复杂、准确定性难等诸多特点,审理起来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审理机构及审理成员熟悉案情往往就花去大量时间,而且审理成员又分散在各自的工作岗位,集中组织起来都有不小难度。如果此时相对独立的检查、审理两环节之间稍有脱节,信息传递沟通稍有不畅,或只是各司其职,检查部门只管检查不考虑审理与执行,审理部门不给检查引导方向,就不能顺利衔接好大要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税保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年月日起对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如纳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横线处分别填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或第五十五条。 4.“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5.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文书正文中可不注明“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6.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7.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 8.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9.“对你(单位)的”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10.“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11.本决定书在必要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可要求协助执行部门停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2.文书字轨设为“保封”,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保封”。 13.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稽查局检查岗试题及答案

稽查局检查岗位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C),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A. 选案部门立案后 B. 稽查局局长批准立案检查后 C. 检查前 D. 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时 2.检查应当由(A)检查人员共同实施。 A. 两名以上 B. 三名以上 C. 一名以上 D. 三名 3.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 A )日内完成。 A. 60 B. 30 C. 15 D. 45 4.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C )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 A. 检查部门负责人 B. 所属税务局局长 C. 稽查局局长 D. 上级稽查局局长 5.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 D )批准。 A. 检查部门负责人 B. 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 稽查局局长 D. 所属税务局局长 6.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 B )批准。 A. 检查部门负责人 B. 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 稽查局局长 D. 所属税务局局长 7.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 C )。 A.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B.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C. 《发票换票证》 D. 《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8.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C),并由提供人签章。 A. 与原件核对无误 B. 原件存于我处 C. 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 D. 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单位 9.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 D )送达《询问通知书》。 A. 被查对象法定代表人 B. 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 C. 被查对象负责收件的人 D. 被询问人 10.笔录不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书写记录。( D ) A. 使用钢笔书写 B. 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 C. 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 D. 使用圆珠笔书写 11.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在(A ) 内完整退还。 A. 3个月 B. 30日 C. 6个月 D. 60日 12.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C)批准。 A. 检查部门负责人 B. 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 所属税务局局长 D. 稽查局局长 13.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凭(A)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A.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B. 《检查存款帐户通知书》 C. 《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D. 《冻结存款通知书》 14.查询(C)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A.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存款账户 B. 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C. 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 D. 企业存款帐户 15.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 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A)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 所属税务局局长 B. 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 检查部门负责人 D. 稽查局局长 16.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B)。 A. 《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 B.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C. 《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D. 《冻结存款通知书》 17.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稽查局依法采取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措施的, 应冻结其相当于( D )的存款。 A. 应纳税款、滞纳金 B. 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C. 罚款 D. 应纳税款 18.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A),通知其在查封、 1

22014年度第二次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与答案

附件2 2014年度第二次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 国 税 试 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 的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正确选项的标号填在 括号内。) 1.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基本特征是( )。 A 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B 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C 以直接税或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D 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的征收方式是( )。 A 核定征收 B 查账征收 C 简易方式征收 D 发货票抵扣税款 3.下列增值税的纳税行为,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 )。 A 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45万元 B 从事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20万元 C 从事货物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60万元 D 从事货物批发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95万元 4.某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该个体商店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248元,当月零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13400元。该个体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 )元。 A 142.29 B 248 C 372 D 390.29 5.某汽车生产企业外购汽车轮胎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380万元,当月将其中的80%用于本企业的汽车生产中,当月销售自产小汽车150辆,每辆不含税价格8.5万元。当月应纳的消费税额( )万元(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3%,小汽车消费税税率9%)。 A 85.60 B 99.08 C 105.63 D 114.75

6.根据现行消费税的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征税办法的是()。 A 啤酒 B 雪茄烟 C 黄酒 D 卷烟 7.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A 最高销售价格 B 平均销售价格 C 最低销售价格 D 最低销售价格的70% 8.“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的比例税率是()。 A 17% B 11% C 6% D 3% 9.下列固定资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折旧扣除的是( )。 A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B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C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D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1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准予扣除的是()。 A 税收滞纳金 B 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C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D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1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在规定的纳税期前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该税务机关依法应当首先采取的措施是( )。 A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 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C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D 责令该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前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12.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应当()。 A 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B 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C 减轻行政处罚 D 不予行政处罚 13.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举证责任一般由()。 A 原告承担 B 被告承担 C 原告和被告分担 D 法院承担 14.2011年11月25日,某地税务机关发现某内资企业2007年11月一笔应税收入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该税务机关应当()。 A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作出处理决定 B 按照旧法优于新法的适用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作出处理决定 C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作出处理决定 D 按照法律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作出处理决定 15.《税务处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是()。 A 决定书中写明的时间 B 税务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 C 纳税人实际收到决定书的时间 D 决定书依法送达的时间

稽查局内控机制

稽查局内控机制 一、直接查处涉税案件 (一)权力清单 1、权力事项内容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2、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权力行使范围 全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二)岗位职责 1、(选案岗)对纳税人各项数据信息情报进行采集、分析、筛选,确定待稽查项目及待稽查对象,建立和管理案源,向稽查实施环节下达稽查任务,并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处理转办案件。 2、(检查岗)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稽查对象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包括稽查准备、实施稽查和稽查实施终结。 3、(审理岗)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案件进行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等审核和作出处理(罚)决定,包括案件审理准备、案件审理和处理决定等。 4、(执行岗)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罚)决定。包括执行任务接收、文书送达、税收保全

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执行终结。(三)办理流程 1、整体流程。 立案市稽查局 长批准 市局稽查局直接选案 县(市、区)稽查局提出申请 检查 下达检查通知书 查前准备 实地检查取证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审理 补正 退回 陈述或申请 移交案件所在地县级稽查局 执行

(1)选案环节。 立案审批 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稽查选案环节常用文书 文书名称 本环节 《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 《待稽查纳税人清册》 √ 《立案审批表》 √ 专 案稽 查 专项稽查 确定案源信息 选案分析 稽查任务分配 本级税务机关查处 转其他部门查处 稽查实施环节 填制《立案审批表》 建立案件管理台 账

征管法习题6

征管法习题6.txt年轻的时候拍下许多照片,摆在客厅给别人看;等到老了,才明白照片事拍给自己看的。当大部分的人都在关注你飞得高不高时,只有少部分人关心你飞得累不累,这就是友情!一. 单项选择题(15分) 以下各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序号填写在题前的括号中,每题1分,共计15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 1.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 A. 帐薄、凭证管理 B. 税务登记管理 C. 发票管理 D. 纳税申报管理 ( ) 2.2002年6月,天伦制衣公司因财务人员调动进行帐目清理时发现有两笔收入用错了税率,多缴了税款,一笔系1996年1月的,另一笔系2000年5月的,马上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根据征管法规定,( )退还。 A. 1996年和2000年的多缴税款均可 B. 2000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6年的不可以 C. 1996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2000年的不可以 D. 1996年和2000年的多缴税款均不可以 ( ) 3.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 A. 抵押权 B. 留置权 C. 代位权 D. 撤销权 ( ) 4.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处罚罚》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 )加处罚款。 A. 2% B. 3% C. 1倍 D. 5倍 ( ) 5.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财政、审计对税务机关乃笆瘴シㄐ形鞒龅木龆ǎ拔窕赜Φ彼笆辗煞ü娴墓娑ㄖ葱?nbsp; B.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财政、审计检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 C. 财政、审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执行 D. 财政、审计可以将其检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但是应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6.对纳税人的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国家税务税务机关追缴其税款的期限是:( ) A. 3年 B. 5年

银行解冻通知书

银行解冻通知书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税解冻通? ? 号 : 鉴于的税款,决定从年月日起解除年月日发出的《冻结存款通知书》( 税冻通? ? 号)对其存款帐户号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 1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自行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鉴于的税款”第一横线处填写被冻结存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应分清解除冻结存款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缴纳应纳税款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填写“已经依法强制执行”。 5(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

2 冻结存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向金融机构发出本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 6(本通知书应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解冻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冻通”。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篇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3 ( ) 字第号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 你院( ) 字第号解除冻结通知书收悉。关 于单位在我行(处)的帐户存款元,已解除冻结,此复。 银行 年月日(公章) 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 ) 字第号 银行: 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管辖第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第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选案第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五条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第六条选案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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