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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试行)

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5.16

•【文号】国质检食函[2002]285号

•【施行日期】2002.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检疫

正文

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试行)

(国质检食函[2002]285号2002年5月16日)为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中国兽药典》、《兽药管理条例》及《出口肉鸡用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控制指南。

一、出口肉禽用饲料加工企业残留控制指南

(一)出口肉禽生产加工企业需有自主经营和管理的饲料加工厂;其生产加工能力应与饲养数量相适应。

(二)饲料加工厂应对所收购原料中农、兽药残留物质、生物毒素类物质、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物等实施监测,确保所使用的原料安全。

(三)饲料加工厂所生产加工1号(0龄~14龄)、2号(14龄~28龄)饲料需添加药物的,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并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所加药物的种类及剂量;生产加工的3号(28龄~42龄)、4号(42龄~56龄)饲料不得添加任何药物。

(四)饲料加工厂每更换或调整饲料品种和配方时,须对生产流水线进行彻底清洗,以避免交叉污染。

(五)饲料加工厂应记录每批饲料的原料来源、使用情况、流向;厂内应保留其生产配方、清洗生产线记录(包括清洗时间、洗涤物质等)。

二、出口肉禽饲养场残留物质控制指南

(一)出口肉禽生产加工企业的肉禽饲养场必须报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肉禽饲养场饲养的肉禽不得用于加工出口。

(二)所有出口肉禽饲养场必须实行“五统一”,即“由肉禽屠宰加工企业统一供雏、统一供料、统一用药、统一防疫、统一屠宰加工”和“一体化”(即屠宰场、种鸡场、孵化场、饲料场、饲养场)管理体系。

(三)出口肉禽饲养场不得私自购买、贮备和使用兽药,兽药的使用必须在企业的兽医技术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方用药。一经发现私自购买、贮备和使用兽药的将取消该饲养场的肉禽供加工出口资格;其已经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反向召回。

(四)出口肉禽饲养场对使用的饲料、兽药、雏禽等应有记录(包括批次、来源、生产单位、接收人等);日常饲养过程中对饲料、兽药的使用时间、喂养禽群等情况应有详细记录。用于出口的鸡只必须有饲养日志,记录饲养过程中疫苗、药物的使用情况、饲养中鸡只的死亡情况等。

(五)出口肉禽饲养场应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兽药使用规定,合理、安全用药,并做好肉禽饲养用药记录,填好《用药记录卡》;未按规定用药或未在安全期内用药的,暂停该饲养场饲养的肉禽用于加工出口,其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三、企业兽医技术保障部门对残留物质控制指南

(一)出口肉禽生产加工企业应设立兽医技术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内所饲养动物健康保健、疫病防治工作;负责饲料中添加药物的控制和兽药购买、使用和登记工

作。

(二)兽医技术保障部门所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兽药使用规定,安全合理用药。对所购买的兽药应确定药物成分符合兽药使用规定要求。

(三)兽医技术保障部门对饲养场兽药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并对饲养场的用药进行技术指导,不定期对饲养场兽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出口禽肉屠宰加工企业的残留物质控制指南

(一)出口禽肉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HACCP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二)屠宰加工厂设专人负责审核进厂活禽的饲养日志及用药记录;发现饲养场未按规定用药,或未按规定休药期停药的,该批原料不得用来加工出口,其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三)出口禽肉加工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产品追溯制度,从最终产品能够快速及时地追溯到原料。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兽医卫检人员,负责实施对原料进厂、产品加工、包装、储存等过程监控,对产品做好标记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记录;一旦发现原料、半成品、成品出现污染,立即暂停生产加工,反向召回污染的产品,对相应的污染环境进行清洗处理。

(四)出口禽肉加工企业要加强批次管理,来源于一个饲养场的禽肉产品为一个批次,结合追溯系统所需要的资料,建立批次档案,内容包括批次号、饲养场名称、饲料来源、饲养时间、用药记录、检测记录等内容,一旦发生问题立即查找原因,采取控制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召回有问题产品。

(五)出口禽肉加工企业应建立残留物质自检系统,配备相关残留物质检测人员及检测仪器设备。对产品中兽药残留物质进行自控检测。不能进行兽药残留物质有效自控检测的,将暂停其产品出口。对已发现有残留物质的同批产品不得将其出

口;已将产品发出的必须立即召回,并自行承担有关经济损失;并严格按照产品追踪系统,即时调查,将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

(六)出口禽肉加工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监装员,对货物的全过程实行监装,并做好监装记录。

五、检验检疫部门的残留物质控制指南

(一)各检验检疫部门对辖区内的出口肉禽生产企业下属饲养场实行备案,未经备案的,其饲养的肉禽不得用于加工出口,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二)各检验检疫部门对辖区内的出口肉禽生产企业下属饲料加工厂所加工的饲料的种类、品种、规格以及添加药物的情况实施备案。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或添加药物的,其生产的饲料不得提供出口肉禽加工厂使用,暂停该饲料厂向加工出口禽肉企业的供料资格,其已经发出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三)各检验检疫部门对所在地的出口备案的饲养场肉禽的饲养情况、兽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或未进行处方用药,或未按规定休药期停药,及所使用的兽药来源不明、厂家不明、成分不明的,将停止该饲养场所饲养的肉禽用于加工出口,其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四)各检验检疫部门不定期对出口肉禽企业下属的兽医技术保障部门兽药的购买、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及原始记录及《用药登记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处方用药,或兽药使用登记不全等严重违反国家质检总局的兽药使用规定的,暂停该出口禽肉生产企业所有的禽肉产品出口,进行整改,其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五)各检验检疫部门对屠宰加工企业原料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原料验收,或验收以后的原料存在兽药残留物质超标隐患的,暂停该屠宰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出口禽肉产品,并由工厂负责落实具体的整改工作,已经发出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六)各检验检疫部门不定期对出口肉禽企业下设的残留物质检测部门及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抽检和校准企业的检测结果。

(七)各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禽肉加工企业的出口禽肉实施检验;符合出口标准的出具有关证书,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备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证放行。

(八)各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禽肉加工企业实行驻厂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在每个注册的加工厂内,各地检验检疫局都要派遣一名驻厂兽医,负责对该厂的加工、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的兽医检疫与卫生质量控制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厂各种原始记录进行审核;对工厂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具体包括对进入屠宰场宰杀的畜禽的产地检疫、出栏和流通检疫、宰前检疫、宰后检验与生产加工的卫生质量控制进行检验检疫监管,并对出口的肉禽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兽医)卫生证书。

(九)各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负责本地区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工作。监控中发现有阳性结果的,应及时对其产品进行追溯及封存,并按风险评估的方法对产品实行有效处理。

(十)对出口产品中出现残留问题的,出具证书的检验检疫部门要迅速将发生原因追溯,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并将相关报告迅速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十一)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对出口肉禽加工企业实行等级管理,建立企业档案。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企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企业进行评级。凡检查出问题或被国外通报的企业,立即停止出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合格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再允许出口。

六、罚则

(一)饲料加工厂违反兽药使用规定添加兽药或向饲养场隐瞒饲料中成分导致出口禽肉残留的,一经查实,停止使用该厂产品并向有关部门和媒体通报。

(二)饲养场违反兽药使用规定,乱使用允许药物或禁止药物或违反停药期用药规定导致出口禽肉残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不允许其再注册。

(三)出口禽肉加工厂及其兽医技术保障部门因生产工艺环节控制不善或管理失控而导致药物污染致使出口禽肉出现残留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出口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方准恢复出口。

(四)各地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任过错追究办法》的要求,追究其有关责任。

1.对出口禽肉企业所有饲料厂、饲养场、加工厂监管不力,致使造成兽药残留事故的;

2.对出口禽肉产品未予检验检疫或检验结果不符要求,给予出具证书的;

3.已接到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下发的停止出口通知,突击发货或更改货证日期的。

向欧盟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共26页word资料

附件2: 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相关要求 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 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 第三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 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获得欧盟注册的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 二、须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资格的屠宰(屠宰厂必须已获得欧盟注册)、熟制加工、出口一体化的企业,其HACCP体系须持续有效运行; 三、出口原料须来自该企业自属备案饲养场,有关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得到有效控制; 四、企业连续两年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并且诚信度高,须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按照欧盟相关法规进行饲养、屠宰、熟制加工; 五、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自检自控体系,具有完善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供欧盟熟制禽肉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 六、企业拥有完善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且能有效运行。 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的生产加工卫生要求

一、备案饲养场的用料、用药及免疫管理 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应建立“五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饲养、用料、用药、动物免疫及卫生防疫制度。饲料、药品及免疫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饲料管理要求 1、备案饲养场的饲料须由出口企业统一供应,并获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饲养场应建立完善的领、用料管理制度; 2、生产饲料的原料须来自非疫区,原料进厂前应进行品质检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质; 3、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份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定期对饲料中农、兽药残留进行检测; 4、备案饲养场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欧盟183/2005法规(制定饲料卫生方面的要求)和1831/2003法规(动物营养添加剂要求)要求。 (二)药品管理要求 1、饲养场所用药品应符合农业部下发的《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禁用药物、限用药物名录》的规定,并参照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由出口企业统一采购、发放使用; 2、出口肉类企业采购的药品须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不得使用过

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试行)

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5.16 •【文号】国质检食函[2002]285号 •【施行日期】2002.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检疫 正文 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试行) (国质检食函[2002]285号2002年5月16日)为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中国兽药典》、《兽药管理条例》及《出口肉鸡用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控制指南。 一、出口肉禽用饲料加工企业残留控制指南 (一)出口肉禽生产加工企业需有自主经营和管理的饲料加工厂;其生产加工能力应与饲养数量相适应。 (二)饲料加工厂应对所收购原料中农、兽药残留物质、生物毒素类物质、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物等实施监测,确保所使用的原料安全。 (三)饲料加工厂所生产加工1号(0龄~14龄)、2号(14龄~28龄)饲料需添加药物的,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并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所加药物的种类及剂量;生产加工的3号(28龄~42龄)、4号(42龄~56龄)饲料不得添加任何药物。

(四)饲料加工厂每更换或调整饲料品种和配方时,须对生产流水线进行彻底清洗,以避免交叉污染。 (五)饲料加工厂应记录每批饲料的原料来源、使用情况、流向;厂内应保留其生产配方、清洗生产线记录(包括清洗时间、洗涤物质等)。 二、出口肉禽饲养场残留物质控制指南 (一)出口肉禽生产加工企业的肉禽饲养场必须报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肉禽饲养场饲养的肉禽不得用于加工出口。 (二)所有出口肉禽饲养场必须实行“五统一”,即“由肉禽屠宰加工企业统一供雏、统一供料、统一用药、统一防疫、统一屠宰加工”和“一体化”(即屠宰场、种鸡场、孵化场、饲料场、饲养场)管理体系。 (三)出口肉禽饲养场不得私自购买、贮备和使用兽药,兽药的使用必须在企业的兽医技术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方用药。一经发现私自购买、贮备和使用兽药的将取消该饲养场的肉禽供加工出口资格;其已经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反向召回。 (四)出口肉禽饲养场对使用的饲料、兽药、雏禽等应有记录(包括批次、来源、生产单位、接收人等);日常饲养过程中对饲料、兽药的使用时间、喂养禽群等情况应有详细记录。用于出口的鸡只必须有饲养日志,记录饲养过程中疫苗、药物的使用情况、饲养中鸡只的死亡情况等。 (五)出口肉禽饲养场应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兽药使用规定,合理、安全用药,并做好肉禽饲养用药记录,填好《用药记录卡》;未按规定用药或未在安全期内用药的,暂停该饲养场饲养的肉禽用于加工出口,其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三、企业兽医技术保障部门对残留物质控制指南 (一)出口肉禽生产加工企业应设立兽医技术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内所饲养动物健康保健、疫病防治工作;负责饲料中添加药物的控制和兽药购买、使用和登记工

精选2020年食品安全管理员完整复习题库598题(含标准答案)

2020年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试题598题[含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下列哪种存在于油脂中的成分可分解为硫氰酸酯类等引起甲状腺增生肥大的物质B A.棉酚 B.芥子油苷 C.芥酸 D.苯并(α)芘 2.与一般产品质量比较,食品质量具有的特点是D A.食品的使用性表现为食用性 B.食品的保质期相对较短 C.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直至消费的全过程都会对食品质量产生影响 D.以上都是 3.食品法典是保护消费者健康并确保食品国际贸易公平的最重要参考基准√ 4.食品安全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本企业适用,不需办理其他手续× 6.企业标准在食品安全标准中层次最低,因此要求也最低× 7.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中各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因素进行控制的技术规范√ 8.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开透明.及时有效.多方参与的原则√ 9.食品可以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12.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1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4.所有的食物中毒事件都属于食品安全事故× 15.对罐头食品的植物类原料进行热烫的目的是D A.破坏原料中组织酶的活性.稳定色泽.改善风味 B.杀灭部分微生物 C.软化原料组织和减少水分,以便装罐 D.以上都是 16.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 17.下列属于油脂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质是B A.多环芳烃类化合物 B.芥子油苷 C.反式脂肪酸 D.霉菌毒素 18.评价油脂酸败的卫生学指标不包括B A.酸价 B.黄曲霉毒素B1 C.羰基价 D.过氧化值 19.动物脂的生产方法主要是A A.熬炼 B.压榨 C.溶剂萃取 D.水代 20.下列哪种成分不是发酵酒控制的对象A A.氰化物 B.铅 C.展青霉素 D.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21.发酵酒存在的卫生学问题是C

食品中兽药残留毒性与限量

食品中兽药残留毒性与限量 【关键词】兽药残留药物分析食品检测标准物质农药标准品兽药标准物质中检所标准品 【内容摘要】动物组织中药物残留水平通常都较低,除极少数能发生急性中毒外,绝大多数药物残留通常产生慢性、蓄积毒性作用。长期食用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后,当体内蓄积的药物浓度达到一定量时会对人体产生多种急、慢性中毒。在药物从动物体内完全排出之前,动物性食品中可能会含有超过限量的药物残留,这样的动物性食品存在着一定的安全性问题。人食用了含抗生素类残留的动物性食品后,可产生多种危害。近年来,磺胺类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超标现象,在所有兽药当中是最严重的。 一、兽药残留的危害 1.毒性反应 动物组织中药物残留水平通常都较低,除极少数能发生急性中毒外,绝大多数药物残留通常产生慢性、蓄积毒性作用。长期食用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后,当体内蓄积的药物浓度达到一定量时会对人体产生多种急、慢性中毒。 近些年来,世界范围内兽药残留事件不断出现,如二嗯英污染禽肉事件,人食用二嗯英后可引起人体软组织、结缔组织、肺和肝肿瘤,降低男性精子数和性功能,降低女性受孕率,导致婴儿出生缺陷如腭裂等,甚至对后代产生有害影响。国内外有多起有关人食用“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超标的猪肺脏而发生急性中毒事件的报道。我国浙江、广东、四川等地发生的“瘦肉精”残留中毒事件,导致食用者头痛、手脚颤抖、狂躁不安、心动过速和血压下降等,严重者危及生命。此外,人体对氯霉素反应比动物更敏感,特别是婴幼儿的药物代谢功能尚不完善,氯霉素的超标可引起致命的“灰婴综合征”反应,严重时还会造成人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环素类药物能够与骨骼中的钙结合,抑制骨骼和牙齿的发育凹]。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可致急性肝毒性。大部分的氟喹诺酮类药物具有光敏作用,个别品种在真核细胞内已经显示致突变作用。一些碱性和脂溶性药物的分布容积较高,在体内易发生蓄积和慢性中毒,如大环内酯类药物红霉素、泰乐菌素等易引起肝损害和听觉障碍。氨基糖苷类药物,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和卡那霉素主要损害前庭和耳蜗神经,导致听力减退。链霉素具有潜在的致畸作用。 磺胺类药物在临床的使用已有70年的历史,虽然20世纪40年代以后,各类抗生素的不断发现和发展,在临床上逐渐取代了磺胺类。但磺胺类具有抗菌谱广,又可抑制球虫,价格低廉等优点,目前仍是最常用的兽药之一,但组织残留和饲料污染问题比较严重。磺胺二甲基嘧啶等一些磺胺类药在连续给药中可诱发啮齿动物甲状腺增生,并具有致肿瘤倾向。对磺胺二甲基嘧啶的激素样效应和潜在致癌性质正在进一步研究中。另外,磺胺类药物能够破坏人体造血机能等。离子载体类抗生素是一类耐药速度慢、广谱高效、残留低的抗球虫药物。离子载体类抗生素能影响细胞的离子分布和能量代谢而产生细胞毒性作用,对心肌和膈肌比较敏感。1ug/kg的剂量就可以诱发犬心脏冠状动脉扩张。 2.耐药菌株的产生

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doc

附件 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出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出口的禽肉是指冷冻禽肉(去骨和带骨)以及胴体、部分胴体和副产品,不包括羽毛。副产品具体为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肾、冷冻鸡胗、冷冻鸡头、冷冻鸡皮、冷冻鸡翅(不含翅尖)、冷冻鸡翅尖、冷冻鸡爪、冷冻鸡软骨。 三、生产企业的要求 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

求,应获得双方主管部门注册,获准出口的生产企业名单及批准日期将在双方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1.繁殖、出生并饲养在中国和俄罗斯境内经认可未感染禽流感、新城疫的非疫区。 2.来自过去12个月未因发生中国和欧亚经济联盟俄罗斯兽医规定中提及的传染病和寄生虫而实施隔离检疫或限制活动的区域。 (二)进出口禽肉要求。 1.未在出口加工用的活禽上使用任何禁用或有害的兽药、添加剂。 2.按照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屠宰禽肉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3.兽药残留、杀虫剂或环境污染物不超过中俄及欧亚经济联盟规定的最高限量。 4.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消费。 五、包装要求 1.用于出口的冷冻禽肉应由生产企业使用符合食品法典规定的全新材料进行包装。

兽药残留的危害及其控制

兽药残留的危害与其控制 随着我国现代养殖业日益趋向于规模化、集约化,包括抗菌药、抗寄生虫药、消毒药和各种生长促进剂、微量元素(如砷、硒等)等在的兽药的应用已逐渐成为保障养殖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目前绝大多数食品动物在生长、生产过程中至少长期使用l~2种兽药或药物添加剂。然而兽药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科学知识的缺乏和经济利益的驱使等方面原因,在养殖业中滥用药物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造成了兽药残留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一方面,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可导致人类毒性反应、变态反应、致畸、致突变作用等诸多方面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兽药无论是用于饲料添加还是直接用于治疗,最终都会以原形或代物的形式随粪、尿等排泄物进入生态环境,造成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当动物体排出的这些化学物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时,就会对人类生活的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兽药残留问题不仅涉与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还涉与到生产经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在此试就兽药残留危害、残留原因、兽药残留控制等问题做一简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什么是兽药残留? 兽药残留是指对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肉、奶、蛋)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或通过动物粪、尿等排泄物进入生态环境中的兽药原形或/和其他代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兽药残留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动物性食品一般指的是肉、蛋、奶与其产品。动物在使用药物预防或治疗疾病后,药物的原形或其代产物可能蓄积、贮存在动物的细胞、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如蛋、奶)中,称为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简称兽药残留,一般说的兽药残留是指动物性食品中的药物或化学物的残留。另外一种兽药残留的方式是动物在使用药物以后,药物将以原形或代物的形式随粪、尿等排泄物进入生态环境或直接进入环境(如水产用药和外用药物),造成环境土壤、表层水体、植物和动物等的兽药蓄积或残留,即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 二、兽药残留的危害 兽药残留的危害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危害人体健康 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急、慢性毒性、变态反应(过敏反应)、细菌耐药性、破坏人体微生物生态平衡、三致作用、激素样作用。 1.1 急、慢性毒性作用 若一次摄入残留物的量过大,会出现急性中毒反应。动物体的注射部位和一些靶器官(如肝、肺)常含有高浓度的药物残留,人食用后出现急性中毒的机会将大大增加。如1998年5月,居民因食用地供应的猪脏,造成17人中毒,其原因是脏中含有违禁药“盐酸克伦特罗”。2001年1月8日和10日,省两地分别发生大量市民食物中毒事件,中毒原因为市民所吃猪肉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 但一般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浓度很低,加上人们食用的数量有限,大多数药物并不会由于残留引起急性毒性作用。药物残留的危害绝大多数是因为人经常摄入低剂量的同样残留物,在超过一定时间后,由于残留物在体的逐渐蓄积而导致各种器官的病变,产生慢性毒性作用。如磺胺类药物,其残留能破环人的造血系统,造成溶血性贫血症,粒血胞缺乏症,血小板减少症等。同时,长期食用含苯骈咪唑类抗寄生虫药、磺胺二甲嘧啶等残留的畜产品有引起潜在致癌性的可能。氯霉素与其残留对人体和动物的骨髓细胞、肝细胞产生毒性作用,可导致严重的再生性障碍性贫血,婴幼儿和老年人的代和排泄机能尚不完善或已退化,对氯霉素最敏感,婴儿可能出现致命的“灰婴综合症”,上述毒性使氯霉素成为第一个被禁止用于食品动物的抗生素。 1.2 过敏反应(变态反应) 许多抗菌药物被用作治疗药或药物添加剂,其中有些抗菌药物能使部分人群发生过敏反应,如青霉素类、磺胺类、四环素类和某些氨基糖苷类药物,其中以青霉素与其代产物引起的过敏反应最为常见,也最为严重。轻者引起皮肤瘙痒、皮炎和荨麻疹,重者引起急性血管性水肿、休克甚至死亡。当抗菌药残留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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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与法规(1)

兽药GMP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for Animal Drugs)是我国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从负责指导兽药生产质量控制的人员和生产操作者的素质到生产厂房、设施、建筑、设备、仓储、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工业卫生、包装材料与标签至成品的储存与销售来保证兽药质量的一整套管理体系。 兽药药事管理(animal pharmacy administration)是指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以达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目的。 兽药管理条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是调整与兽药药事活动相关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兽药标准:国家为了使用兽药安全有效而制订的控制兽药质量规格和检验方向的规定,是兽药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的质量依据,是检验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技术依据。 新兽药: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天然、半合 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大麻类等。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或者物质,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 兽药质量管理:是政府、兽药监督理部门,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根法定的兽药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和政策,对本国研制、生产、售、使用的兽药质量,以及影响兽药质量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兽药经营:指专门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独立的经济部门,将药品通过采购、销售、调拨、运输及储存等一系列环节及经营活动,最终供给消费者,完成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属商业行为。兽药流通: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是指兽药从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的全过程,包括: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或医疗机构-消费者的全过程。包括各种流通渠道。 GSP:它是控制兽药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

欧盟兽药残留标准现行

欧盟兽药残留标准现行 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畜牧业和养殖业出口地之一、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欧盟制定了严格的兽药残留标准。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畜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物不会对人类健康造成任何威胁。 在欧盟,所有用于治疗畜禽疾病以及促进生长的兽药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在兽药获得许可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测试,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欧盟的兽药残留标准分为两个部分:最大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监测。 最大残留限量是指在动物产品中允许存在的兽药残留物的最高容许浓度。在兽药获得许可之前,必须确定其在动物体内的代谢和排泄方式,以及其残留物在食品中的降解速度。根据这些信息,制定出适当的最大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监测是确保兽药残留物符合最大残留限量的一种机制。兽药残留监测是通过对畜禽产品进行抽样和分析,检测其中的兽药残留物。如果检测结果超过最大残留限量,这些产品将被禁止销售。 欧盟的兽药残留标准非常严格,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保护消费者健康:兽药残留物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通过严格控制兽药残留物的最大残留限量,可以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2.保护动物福利:兽药的滥用可能对动物福利造成影响。通过限制兽药使用和控制兽药残留物的最大限量,可以保护动物免受不必要的药物使用和其潜在的副作用。

3.保护环境:兽药残留物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通过控制兽药残 留物的使用和监测,可以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促进贸易:欧盟的兽药残留标准符合国际规定,这有助于欧盟畜禽 产品的出口。符合兽药残留标准的产品可以获得国际市场的认可,给予消 费者更多的信心。 在欧盟,兽药残留标准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制定和评估。EFSA的科学家们会对兽药残留物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然后,欧洲委员会根据这些建议制定法规,并监督其执行。 总之,欧盟的兽药残留标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动物福利和环境 而制定的。这些标准确保畜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物不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并促进欧盟畜禽产品的贸易。通过严格监控和执行这些标准,欧盟在 全球范围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7.17 •【文号】国质检食[2003]212号 •【施行日期】2003.07.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食[2003]21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总局组织检验检疫专家起草了《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凡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新的要求有冲突的均按新的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务于8月20日前反馈到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供港澳禽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仍按原规定执行)。 另请各局将本单位辖区内符合本要求条件的备案肉禽饲养场名单、地址、一次出栏量等详细情况于8月20日前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03年7月17日 附件: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动物疫情及疫苗、兽药、农药和饲料等的使用情况,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不能确认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口。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供货饲养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饲养场必须符合《出口备案饲养场基本兽医卫生要求(试行)》(见附1)。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不定期对备案饲养场进行监督检查,每批肉禽饲养周期内至少检查一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的要求和规定在养殖环节均得到有效落实。并开展出栏前的疫情、健康卫生状况、用药情况及兽医监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准用于屠宰加工。 (五)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对备案饲养场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即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屠宰加工),出口加工注册企业要与家禽饲养场签订饲养合同,明确饲养场应达到的要求。 二、饲养场的监督管理 (一)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必须对备案饲养场拥有管理权,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

山东省家禽产品兽药残留情况调查分析

山东省家禽产品兽药残留情况调查分析^p 打开文本图片集 为了解山东地区市售家禽产品中兽药残留现状,为山东省食品安全保障提供有效信息,本次调查选取了山东省泰安市、青岛市、聊城市、临沂市、潍坊市5个城市的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为采样点,利用酶联免疫试剂盒对采集的324份鸡肉、鸭肉样本中的四环素类、氯霉素、金刚烷胺、喹诺酮类等兽药残留进行筛查,并根据《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結果显示,检测的324份样本的兽药残留检出率为5.56,其中超标率为2.47,4类药物均有检出,氯霉素药物残留现象最明显,超标率为1.85;鸭胸肉检出率最高(7.41),鸡腿肉超标率最高(4.00);临沂市检出率最高,达到9.84,潍坊市超标率最高,达到5.56。经统计,农贸市场的检出率和超标率显著高于大型超市。通过对试剂盒灵敏度、准确度和精密度以及检出样本确证结果验证发现,试剂盒检测结果准确,与国标方法检测结果一致。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山东省家禽产品兽药残留现象依旧存在,需要加强对家禽产品兽残的监测与管理,酶联免疫试剂盒具有较高的准确度,操作方法比仪器方法便捷,推荐作为初筛手段用于大批量家禽产品兽药残留现场快速检测。 前言 山东省是家禽饲养大省,肉鸡、肉鸭、蛋类总产量约占全国的15,家禽产品出口量占全国的60以上。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20__年山东全省家禽存栏量达到6.57亿只,禽蛋产量达440.6万吨,分别比20__年增长了6.8和3.9。在 20__年5月发布的《山东省家禽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中提到,计划到2021年山东省禽肉产量达到285万吨。 随着家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在养殖过程中任意加大用药剂量和疗程,不遵守休药期违规用药现象已屡见不鲜。20__年爆发的“速成鸡”、“药鸡门”事件以及20__年爆发的禽流感等,都给山东的家禽养殖业造成了不小的打击,在山东省食药监局近期公布的食品抽检信息中,有5批次鸡肉被检出禁用药物或药物残留超

国内外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的对比研究共3篇

国内外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的对比研究共3篇 国内外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的对比研究1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越来越关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兽药是用于维持和促进动物健康、促进生长和提高食品生产效率的药物。但兽药残留对人类健康产生潜在的威胁。因此,各国都制定了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来规范兽药在食品中的使用。 我国的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按照动物种类和食品类型进行分类制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以及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的不断改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 与此同时,国外也建立了自己的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以欧盟为例,欧盟对兽药的使用和残留限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欧盟规定的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是按照食品种类而非动物种类进行分类的。同时,欧盟对农药和兽药残留的检测的要求也很严格。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动物源性食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审批,以确保符合欧盟标准。 相较于欧盟,我国的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在制定和实施上还存在不足。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和加工主要依赖自给自足,而不是出口驱动的。这也导致在兽药残留方面,我国与欧盟等

出口国的标准存在差距。此外,我国的兽药监管体系还存在漏洞,一些不良商家会采用违规使用兽药的方式,从而出现兽药残留超标的情况。 为了保证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应该加大兽药监管力度,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检测技术水平。在制定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时,应严格遵循科学、严谨和公正的原则,充分采纳国际经验和规范,全面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健康 维护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任务。我国应加强兽药监管,制定科学的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提升检测技术水平,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同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人员培训,促进动物源性食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国内外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的对比研究2国内外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的对比研究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认识的提高,对于食品中兽药残留量的限制也更加严格。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本文旨在比较国内外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的不同之处。 一、欧盟 欧盟对兽药残留限量相关的规定较为严格,多数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牛奶和肉类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欧盟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值严格的程度居于世界之先。例如,氯霉素和金霉素是一

禽肉贸易出口现状及对策

禽肉贸易出口现状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 释放了我国农村巨大的生产潜力, 禽肉生产得到了快速增长, 中国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禽肉生产国。日本则因为受到本国国情的限制, 耕地有限, 农业生产成本高, 农副产品自给率一直较低,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 每年都需要从国外进口大量农产品, 满足国内的需求, 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亚洲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中日一衣带水相邻, 农产品结构互补性强, 再加之运输保鲜的便利性以及我国禽肉产品价格优势, 使我国在开发日本禽肉市场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日本也自然成为我国禽肉最大的出口国。但是近年来, 因为受到食品安全、各类贸易壁垒等的影响, 两国之间的禽肉贸易出现了较大的波动。不过, 中日禽肉贸易仍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准确把握两国贸易的波动规律,分析波动的致因并采取相对应对策, 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特别是禽肉出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一、中日禽肉产品贸易下降的动态分析 禽肉是我国较早进入国际市场的畜产品, 较大规模的出口可追索到20 世纪80年代初期。在高峰期的2000 年, 仅对日本的出口量即达35.14 万吨。不过近年来因为受到美国、泰国和巴西强有力的竞争, 以及贸易保护与食品安全的影响, 我国禽肉出口量有较大幅度下降, 仅出口日本的禽肉产品总量一直稳定在19-20 万吨之间(见表1、2)不足高峰年份的55%。分析中日两国禽肉贸易的波动变化, 具有如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对日禽肉出口占我国禽肉出口总量的份额在逐渐减少, 但仍然是我国禽肉的主要出口国。由2000 年占我国禽肉总出口的69.6%下降到2008 年的41.7%。二是对日禽肉出口总量有波动但总体呈下降态势。以近10年变化为例,2000 年出口总量为35.15 万吨, 而2008年仅为13.89 万吨,期间的低谷年份为2004、2005 和2008年, 年出口总量低于20万吨; 其他年份则维持在20 万吨以上。三是对日禽肉出口的产品产品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在最高峰2000年, 生肉出口占出口总量的77.2%, 占出口总值的61.9%;熟肉出口占总出口量的22.8%, 占出口总产值的38.1%;而较低年份的2008年, 熟肉出口占总出口量上升为99.99%,占出口总产值上升为99.99%。特别是2006、2007 年熟肉的出口量超过2000年的3.2 倍;而生肉出口占出口总量则下降为0.01%,其中2008年的出口量仅为2000 年的0.2%。说明我国禽肉初级产品出口的优势在弱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 1.引言 1.1 概述 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进行简要介绍,包括该项目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是指对养殖中使用的兽药在畜禽产品中残留的情况进行检测的一项工作。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和畜禽产品市场的扩大,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畜禽产品的质量,对兽药残留的监管和检测变得越来越重要。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治疗或预防畜禽疾病后,兽药在畜禽体内残留的物质。兽药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如引起人体过敏反应、对人体内脏器官产生损害等。因此,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的目的是确保畜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该项目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兽药残留的监测和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养殖中使用兽药不规范的问题,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也可以建立健全的兽药残留监管体系,提高兽药的合规使用水平和监管能力,推动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的研究和应用,可以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科学的监管依据和决策支持,以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信赖的畜禽产品。因此,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行业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文章结构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是对整篇文章的结构安排进行介绍和说明。在本文中,文章结构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作为文章的开篇,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要点。 概述部分介绍了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的背景和现状,概括性地引出了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长文的结构安排进行说明。本文按照引言、正文和结论的顺序进行组织,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可以使文章内容具有逻辑性和条理性。 目的部分明确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即通过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的介绍和分析,探讨其意义和提出相关建议。 总的来说,本文的结构安排旨在系统地介绍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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