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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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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一)

法理学的价值:

1.法的价值、理念

2.修身养性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活动、执法活动、调解活动等

规律:

问题:法学是科学吗?

回答方向:可验证的、可重复的、可操作的是科学。

法律的调整对象的特点:规范性的调整,而非个别的调整(缺陷:每个案件与事实的个别调

整有差异)。

有规律就有科学性。

调整要调整人心、人性、人的活动。

二.法学发展的历史的逻辑

1.先有法律现象后有法学

2.法学是从其他学科分离出来

问题:中国法学的发展?

课外知识的补充:

亚里士多德名言:统治国家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良好的遵守。

学者的论述: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

1.用武力,没有成功

2.用宗教,有成就但是总体失败

3.用法律,成功了,全世界(中东等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当人的意志和法律在当前,规定谁优先就是何治)

法理学的分类: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

法理学导论(二)

各学科与法理学的关系:

一. 哲学与法理学

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打破模式,打破传统

后后现代:回归传统,回归本真

现代法学强调国家的作用,宏观与整体

后现代法学强调具体案件的作用,个案及个案解决与意义

二. 社会科学与法理学

社会化的统计方法

三. 自然科学与法理学

人是万物的尺度

法是存在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不存在的尺度。

法理学导论(三)

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的行为准则

(法的形式与内容)

法的三大特点:

1.法是有国家制定与认可的

2.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调整

3.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

(斟酌语句:当道德被拉入到法律的范畴,就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法的形式:1.结构:法可以通过结构去类别,划分(横向:部门法,纵向:渊源)

2.表现:法通过什么表现出来-----成文与不成文(有无法典)

3.实现:靠什么来实现(司法、执法、守法、实施)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

1.经济决定性

2.阶级的意志性

问题:“一国两制”下的法的本质:(两国论、一边一国论、主权未定论)

法的实然与应然

实然法是现实法的存在,应然法是理想之法

实然法:自然法学派观点、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源于古希腊

实然法:法是什么样子应然法:法应该是什么样子

奥斯丁:恶法亦法

哈特:(实证法学派)法应符合价值观,接近自然法学派

凯尔斯:二战前,为统治者辩护-----------我的作用就是解释法律

二战后,开始走向问题。

(以上的人名要记住同时要查阅相关的书籍了解他们的核心的主张及他们所属的派别)应然法对现实的实然之法具有导向的作用,实然法是解释已被普遍接受的应然之法。自然法学派:强调原则的作用(平等、公平、诚实、权利不得滥用等)

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规则的作用

德洛金:原则重要,规则同样不可或缺,有明确规则时,原则不起作用。

法理学导论(四)

法理学的方法论:

1.哲学方法

2.实证科学的方法

○1历史文献的方法

○2调查的方法

○3观察的方法

○4实验的方法

○5比较的方法

问题3.法学规范研究的方法:

作业:如何理解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

如何理解法在人类生活的作用?

法理学导论(五)

概念:法的应然是指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实然是指法实际是什么

法的应然是法的理想的状态,法的实然是法的现实的状态。

问题:1.上面的这种区分是否可以

2.这种区分具体的意义是什么

3.两者的关系是什么

4.如何在实践中正确的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的冲突

划分的来源源自于自然法的理论。

历史;

斯多葛派:人人都是上帝的儿子,因而彼此之间都是兄弟,人们有共同的人性,他同自然的规律是基本一致的。(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对立:国家至上(阶级分析

方法))

提出的观点:每个人都有两种法律要遵守,自己城市的法律和世界的法律,即习惯法与自然法自然法具有更大的权威,是条例与习俗的准则。

西塞罗:1.法是最高的理性,并且他固执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

2.自然法先于国家与法律而存在

3.来源于上帝的旨意和人类的本性

4.自然法一切人都是平等的,都享有某种程度的人类的尊严

罗马衰落时期的赛捏卡:1.将自然法思想引入宗教

2.每个人都是两个国家(共和国)的成员,一是在公民国家里的居

民,二是在人性方面属于另一个强大的国家,对基督教的伦理有

意义。

格劳秀斯:1.自然法是国家成文法与国际法的基本的准则

2.将自然法引入市民社会特征与原则的分析中,(天赋人权、社会契约)

自然法的根本的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见

3.自然法的系列的原则是不正自明的公理,如2*2=4

英国的霍布斯:1.抛弃自然法上的宗教的色彩,力图将其建立在科学的推理与实证的基础上。

2.以性恶论出发,人性包含求利,求安全进行侵权三种基本的要素

3.社会是契约的产物,人通过契约来保护自己

4.自然法是理性的诫条,而不是成文的法律对内心有约束,在社会易遭到破

坏,须成文法予以保护

5.法律不应是主权者的主观意志的产物,应来源于理性,以自然法为基础。近代英国的约翰·洛克:1.论证在国家和政府出现以前的自然地状态

2.国家制定法必须是在自然法的精神和原则,否则就是不正义与不合

法的

上面的基本上都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的人物及其代表的观点

实证法理学代表的人物: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

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的人物:边沁(倡导立法与司法改革),杰姆斯·密尔和约翰·密尔

(倡导代议制和选举制的改革)

功利主义的观点: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法律的功能和目的实现“最多数人的最大的幸

福”

奥斯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1.主张把“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区别开来,认为功利主义是立法者考虑和

解决的问题,研究法的本身,即实在法而非道德法

2.已不可知论为哲学的依据,“应当”是主观价值标准各有各的认识和客观的标

准,所以将法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绝对的分裂开来。

在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的关系:争论主体,新自然法学派与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理解与认识,

查资料解决。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学

1.设法从对实然法的认识中排除一切于此相关的因素。

2.从结构上分析,法学而非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他的条件或从道德上,

政治上对他的目的进行评价

3.从不可知论为基础,额外难为法律不能回答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因

为国家,阶级,信仰及价值观不同

4.真理不是从人数来判断的

哈特:新分析法学

1.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对法学规则进行的系统语言和逻辑分析,提出法

律的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

2.主张严格区分“实际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

3.不能认为违反道德标准就不是法律规则

新自然分析法学派:富勒

1.法与道德,法的应然与实然是不可分的。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

与愿望的道德

2.提出八条法制原则,并称为法律的“内在的道德”和“程序的

自然法”

3.法律既有内在道德也有外在的道德

4.把自然法从法的实体与程序上作区分,并强调对程序正义的研

究,强调自然法并不是超尘世的东西,并非高于实在法。

问题:判定法的基本要素与成分的构成,法的内容、法的形式和法的精神?

法律和法律的调整的机制

一、法律制度的构成

法制:

1.法与法的规范

2.是指共同调整对象与方法

3.外延更加广阔,一个国家整个建筑的法律系统

二、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法律调整: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系列专门的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规范,组织,控制和调节

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的行为,即调整一定社会人与人的意志的行

为。

法律调整的特点: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主体间的社会的关系

2.受到主体意志及主体意识所支配的行为

3.调整的具体的社会的关系

4.只调整重要的法律关系,对社会正常运转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关系

法律调整机制——规范法律的行为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的关系

法律调整机制的过程:

第一阶段:法律规范开始生效

第二阶段:法律关系

第三阶段: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

第四阶段:国家权利的介入(机动要素)

三、 法律调整机制与其基础要素(四大要素,即上面四个)

专门法律机制——社会机制——心理机制

法的历史的发展

推荐书目:《古代社会》、《史记秋官司寇篇》、《西方法律思想史》

推荐大师:康德、黑格尔、马克思

写论文:多看。推荐书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

多练(论点、论证、论据)

多投

一、法的产生

法产生的标志:

1. 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的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

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这种行为规则有了物质后盾

2. 出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3. 出现了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

反之图形:

原始社会习惯于法的区别:

1. 两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

2. 两者赖以形成和实施的力量不同

法的继承性,法亦有革命性

《罗马法》

家父权:就是成年男性家长拥有全家人的财产与人身的权利。

课外知识的延伸:资本主义注重个人的自由与个性的解放

梅因:自始以法律的演进归根到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1)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1. 反对封建的特权

2. 主张似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

3. 主张自由

4. 主张法制统治

(2) 帝国主义

(3) 当代资本主义

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

1.日耳曼法系

2.拉丁法系:法官制定法、实体法、公私法

英美法系;

律师,判例(历史渊源)、程序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法系与法律体系:

概念:法系(legal family)法律体系(legal system)

法律体系:一国现行有效地全部法律总称。

法系: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为有相同或相近的历史而使法律相似。

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

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2.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的领域,从而也从过去的法律的推理

理由从形式公正到结果的公正

3.加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国家干预的增加

5.接受立法和行政立法的作用增大,议会立法作用削弱

6.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7.在刑法与侵权法中体现了法治的精神,过错责任原则逐渐

让予严格责任原则

8.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和法律过程的影响。问题:1.法律移植的过程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当代资本法律制度发生了那些变化,该怎么看待?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历史的必然性

1.以无产阶级政权的取得为前提

2.

二、人民民主专制和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建国前(1949年前):《苏维埃法》,《六库全书》的废除

2.建国以后:核心,维护人民民主专政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的阶段

1949—1956;

1956—1966

1966—1976

1978—1992

1992—

1978年法制改革走过的阶段

1978—1992:《八二宪法》

1992—1997:建立社会法制经济

1997—:提出依法治国

小平同志的名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8年法治改革的原因:

1.历史经济的经验与教训

2.经济体制的改革

3.国防社会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挑战

4.落后和相对匮乏的民主法制的保障,而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制意识

之间的矛盾

法的作用

一、法与社会调整

社会调整的方法:宗教调整、政策的调整、习惯的调整······

法律调整是社会调整中最独特的一种

社会调整的分类:(根据社会调整是不是普遍性规则为依据)

1.个别性调整

2.规范性调整

3.内在调整:(内因)(宗教)——调整内心

4.外在调整:(外因)(法律)——调整行为

5.正视调整:(法律调整)正义第三方解决,公力救济

6.非正式调整:(习惯等)

社会调整措施决定了社会生活的需要(形式服从于内容)

法律寓于已然,解纠纷于后,道德反之。

二、法的作用

概念:法为人与社会的影响与效果

分类: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思想作用

法的社会的作用(阶级统治功能,管理公共事务的功能)

政治方面:维护阶级的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统治,调整和平衡其他社会阶

级的利益

阶级统治经济方面:对社会经济基础有有重要的作用(反作用)

促进社会协调方面:

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超阶级的的、超国家的、普世的)

例如:红绿灯

公司法的以利益为目的(大同小异、中外国的对比)

环保法

······

法的政治的职能与社会职能的关系:

(理解)重社息政,无方向,有方向错误

重政忽社,无内容

法的规范的作用:

1.法律条文中给人规范的积极的义务(应该怎么办,必须怎么办)

2.授权

3.禁止

4.制裁

(积极义务法条、授权法条、禁止法条、制裁法条)

法的作用体现:规范与保护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法律虚无主义

2.夸大法律的作用

3.歪曲法律主义的世界观

4.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客观上的局限,主观上的局限)

法的价值

价值的概念:事物对于人需求的满足的属性。(可以有更多的解释)

法的价值(主观,客观,主观见之于客观构成的)

1.价值追求

2.法律所包含的价值的标准

3.发自身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与属性

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的需求,并借助与作为法律客体法律的价值属性得以满足的各科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的一些特征:

1.法律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领域(法律是人类生活文明的产物)

2.法律作为存在社会生活的制度与实践,他满足于人类价值需求的、

内容有自己偏重而具有独特之处

3.法的价值在表达形式上自己的特点

法的价值体系:

1.为什么有法(目的性的问题,从内容看)

2.有什么样的法(结构性的问题)

价值目标,价值属性的问题(好与坏、良与恶)

法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

法的自身的价值:法的稳定······

法的属性:

法和正义:(应然而非实然,正义根据是没有定义的东西)

希腊的古谚说道: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给每个人应得的就是正义

推荐书目:罗尔斯的《正义论》

自由的价值:

法的价值及其冲突的解决:

(方法) 1.定义的排除

2.优先性原则

3.比例平衡原则

问题:还有那些方案和途径可以解决价值的冲突的问题

法律规范

法的要素和法律规范:

围观构成要素:1.法律的概念

2.法律原则

3.法律的技术(程序的技术,名词解释的技术,概括式法条、列

举式的法条)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基本特点:

1.是一般的行为规则,适用于一般的标准

2.总是规定的一定的行为模式,具有命令性的

3.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国家性质

4.规定了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

5.有明确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规则法律规范的结构:

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人大的三要素说)

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北大的二要素说)

假定要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张文显新三要素说)

调整性规则:(假定+处理)什么样的人,做什么样的事情,承担什么后果—多见于

私法

保护性的规则:—多见于公法

问题:什么是调整性规则,什么是保护性的规则

分类:调整性规则: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保护性规则: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授权性规则指规定人们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做某事,不做某事。这样做某事、那样做某事)

义务性规则:即以明确肯定的形式规定一定的主体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禁止性规则: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按是否允许将个别调整作为根据:

绝对性的规则:多见于公法

相对性的规则:多见于私法

按是否具有自由性:

强行性规则:指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规定人们应为或勿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其他分类:

确定性规则: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

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偏于其他部门组织,由于具体办法还未制定出来,所以是法律要求

或者委托授权其部门来处理。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

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能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

止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立法: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点:

1.特定主体进行的人的活动

2.依照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的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的、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三)立法的分类

(四)法的形成于环节

法的制定经历的两个阶段(起草阶段、通过阶段)

教授支持的环节(起草、讨论、表决、公布)

二、立法体制

一级二元多层次

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受法律调整的行为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关系

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意识关系

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

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类:

1.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个例)

2.绝对的法律关系(物权,对世性,绝对权)与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对人权,请求权、

相对权)

3.调整性法律规范与保护性法律规范

4.平权性法律关系(私法)应用于隶属性法律规范(公法)

法律主体:

人:权利能力(天赋人权,任何人都有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以独立的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能力

责任能力:

思考:“杀熊猫一点判处死刑,但杀人却不一定“说明了什么?

“在外国有动物继承财产,动物成为准主体。“说明了什么?

行为能力的划分(年龄与精神状况)

1.无行为能力比

2.限制行为能力

3.完全行为能力

马克思: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相辅相成

2.数量上,大体是相等的,方向相反

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主体的总类: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其他社会机构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行为的可能性)与义务(行为的必然性)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与制度与精神文化财富

2.物

3.非物质的财富

4.行为的结构

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自杀属于客观事件)

法治

法治的概念: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中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呢如大家服从的法律的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法律的逻辑形态:

1.作为法律秩序的法治

2.法治是作为一种法的统治

3.作为良法之治

法律是一种秩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有一套自我运转的体制

法治国家:实现法律之力的国家,是国家依据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从而使得权利受到合理的配置的社会状态,治理理念以实现完好的法治得以完成。

法治的理念:

1.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赖以实现的前提

2.限制的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的精神

课外的知识的延伸:

汉王治国用三种手段:法、术(权术)、势

日耳曼的习惯法与英国的大宪章是约束王权的体现

雅典:共和制

斯巴达:贵族制

重商主义:资本主义

马克思:自资本来到人间,她的每一个毛孔都流淌着鲜血与肮脏的东西。

最黑暗的中世纪,文明被偷走了

文艺复兴,文明重来。主要是由于阿拉伯人的作用,将希腊的东西保存(可查阅历史资料)问题:请结合《宪法》与《中国法制史》谈一下法律适用一律平等的原理(查资料)

回答:法理:任何个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同罪同罚

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扥那个,不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中国法制史种族: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

正义的格言:法不禁止即许可(人民),法不许可即禁止(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表述。

善于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实质

法治的原则:

1.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2.法律必须公开

3.法律不溯及既往

4.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5.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

6.法律必须统一

7.司法判决应该独立(不独立: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8.诉讼应该合理利用

中国的法制实践:

15大:

16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从法制到法治(rule by law---rule of law)

思考题:西方法制史的渊源于发展?

法的原则

一、原则的概念:

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则

法律的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

法律原则存在的理由:

1.从法律的内在逻辑看,法律原则是法律理念与制度设计和实践指导之间

的桥梁,是立法、司法、守法的指导思想和立足点

2.从法律的外在逻辑来看,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灵魂,他直接决定了

法律制度的基本的性质、基本内容,基本价值取向

3.从经验的角度:法律原则存在于各种那法律之中,既存在于国内法之中,

也存在于国际法之中,既存在于整体法之中,也存在于部门法之中。

4.从思想论证的角度看,形式主义的不平等受到马克思的批判。

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

示例,婚姻法的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6.夫妻的相互忠诚的义务,敬老爱幼

法律原则的释义:

1.从原则的起源于内容看:法律原则是一般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的产物,是

人们所遵守的一般价值和东西

2.从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法律原则是把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连

接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法律原则与其他一些概念的辨析:

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2.法律原则与国家政策

立法的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2.科学立法原则

3.立法统一原则

4.立法合宪性

法适用的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平等原则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有罪必判)

第二节:法律原则的作用

1.立法上

2.法律运作上

从立法上:

1.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的性质,内容与价值取向

2.是法律内部协调的重要的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治改革有种你更要的导向的作用

在法律事实上的功能

1.他可以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的推理

2.在法律原则出现漏洞的时候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其法源运用于案件事实的规

范涵射过程当中,而弥补了法律漏洞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第三节:法的原则的体系

把法的原则从不同的标准与角度进行的划分:

1.基本原则与具体的原则

2.一般社会原则与专门的法律原则

3.立法原则与适法原则,法解释原则与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4.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5.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环境保护法原则: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中国社会主义专门的原则:

1.法治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法治统一原则

4.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

5.职权原则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法律体系

概念: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自考5677法理学小抄.自考笔记.自考预测押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法学绪论 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律体系 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

表6-1法律体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 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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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呢?下面为大家带来了法理学读书笔记范文,仅 供参考~ 用了几天的功夫,读完了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尽管这本书并不算是新书了,早在201X年年底已经出版,但是居然一 直没有兴趣翻开来过,也是很惭愧的事,或许人和书的结缘也需要过程吧!)。 感觉除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方面有所启发以外,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那就是可以作为我阅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最好的导读。 波斯纳的这本《法理学问题》,也是由苏力翻译的,早在1994年——也就是十年前——就已经出版。而我得到这本书的时候是1996年的春天(那是大学 时代两个朋友合送给我二十岁的生日礼物,至今翻开书来,里面当年那张小小 的生日贺卡还在,使我能时时重温青春岁月以及温馨友谊),至今也有八年之久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我都没有读完过这本书,甚至是它的十分之一都 没读完过,遭到相同命运的,还有书架上的波斯纳的一套《法律的经济分析》(不过,这套书稍微好一点,因为它要被我时时翻阅当字典,当注解的出处)。 当然,显然地有我不勤奋以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缺乏学术兴趣和热情的原因。不过,我认为还是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读不懂它。也记得曾很期盼 地打开它,但是,我先前一直认为它太零碎,和我以往的阅读经验和学习 进路相比是迥异的。因此,在好几次打开又困惑的情况下,我放弃了想通读它 的打算。 但是,这次真地不一样了。在苏力的《送法下乡》中,他所使用的经验材 料倒丝毫不使我感到惊奇。其实,我想,不止是我,任何一个稍微有些中国农 村或者小城市生活经验的人;或者任何一个还比较关注这些问题,以前曾多多 少少有过类似问题阅读经验的人都不会感到太惊奇。这些材料如果说是苏力调 查得来的,还不如说是天天都生长在我们身边的,甚至,它就是我们的生活世 界本身。真正启发我阅读兴趣的,而且,也如同苏力写作时所希望的,真正让 我感觉受到“智识的挑战”的,是他的分析,他对这些我们先前就已经很熟悉 的材料的独特解读。我不能不承认,这种解读的视角吸引了我,也打破了我的 通常的解读习惯和分析习惯。我们通常的分析习惯是什么呢?带着观点看问题,在看一个实际问题时,我们是用早已形成的观点去不断地型塑它,用苏力的批 判来说,就是“先验的”而非“经验的”。其实,我们看实际问题,是要发现 里面的问题所在,用一个早已形成的观点去看问题,恐怕实现不了我们的初衷,而只能是一遍又一遍地强化我们对头脑中已有观点的肯定,这必然造成一种认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 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 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⑴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 ⑶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 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三)法律论证 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2.法律论证的特点 ⑴社会性 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 ⑵说理性 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 ⑶言辞性 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 ⑷论争性 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

法理学笔记-重点

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 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 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 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 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 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 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 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 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 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 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 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 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 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

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 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 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 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 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 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 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 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17.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①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 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所谓认可,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根据其需要,由国 家机关承认在社会上早已存在并起作用的某些为规则(如风俗习惯、宗教信条、 道德礼仪等)为现的法规范,赋予法效,如判法、习惯法。 ② 法以权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所谓权,亦称法权,是指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 们可以从事某种为的权能;所谓义务,亦称法义务,是指法所规定的人们必须 某种为的责任。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完美版

名词解释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 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 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 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 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 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

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 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7、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 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8、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9、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 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

法理学张文显笔记超全

第一章 第一章第一章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 第一节第一节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 1.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 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 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 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 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 价值。 2.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 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 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 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 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 法社会学等) 第二节 第二节第二节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 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 现)。 8)社会化——20 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笔记重点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概念P3 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 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了解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 2、阶级分析方法P8 3、价值分析方法P8 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 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 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1、法理学的对象P15 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 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了解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了解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了解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 第二节法的本质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P41 2、法的阶级本质P42 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 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类别P54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5 第二节法的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P58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P59 3、实体法与程序法P59 4、根本法与普通法P59 5、一般法与特别法P59 第三节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的概念P60 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P60 3、法的效力范围P60

法理学笔记(重点)

论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概念P3 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 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了解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 2、阶级分析方法P8 3、价值分析方法P8 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 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 个)P12 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1、法理学的对象P15 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 位P15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1 、法理学一词由来P18 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 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了解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了解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了解

3、 法的效力范围 P60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P45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P45 3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P46 第四节 法的作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 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1、 法的渊源类别 P54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六章、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释义 1、 法的要素的定义 P65 1、 法律的广义狭义 P39 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P41 2、 法的阶级本质 P42 3、 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P44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P47 1、 法的作用的分类(填 | 选| 判) P48 2、 法的局限性(简 | 论| 选| )P50 2、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P55 1、 国内法与国际法 P58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P59 3、 实体法与程序法 P59 4、 根本法与普通法 P59 5、 一般法与特别法 P59 1、 法的效力的概念 P60 2、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P60 4、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P63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导论(一) 法理学的价值: 1.法的价值、理念 2.修身养性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活动、执法活动、调解活动等 规律: 问题:法学是科学吗? 回答方向:可验证的、可重复的、可操作的是科学。 法律的调整对象的特点:规范性的调整,而非个别的调整(缺陷:每个案件与事实的个别调 整有差异)。 有规律就有科学性。 调整要调整人心、人性、人的活动。 二.法学发展的历史的逻辑 1.先有法律现象后有法学 2.法学是从其他学科分离出来 问题:中国法学的发展? 课外知识的补充: 亚里士多德名言:统治国家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良好的遵守。 学者的论述: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 1.用武力,没有成功 2.用宗教,有成就但是总体失败 3.用法律,成功了,全世界(中东等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当人的意志和法律在当前,规定谁优先就是何治) 法理学的分类: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 法理学导论(二) 各学科与法理学的关系: 一. 哲学与法理学 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打破模式,打破传统 后后现代:回归传统,回归本真 现代法学强调国家的作用,宏观与整体 后现代法学强调具体案件的作用,个案及个案解决与意义 二. 社会科学与法理学 社会化的统计方法 三. 自然科学与法理学 人是万物的尺度 法是存在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不存在的尺度。 法理学导论(三) 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的行为准则 (法的形式与内容)

法的三大特点: 1.法是有国家制定与认可的 2.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调整 3.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 (斟酌语句:当道德被拉入到法律的范畴,就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法的形式:1.结构:法可以通过结构去类别,划分(横向:部门法,纵向:渊源) 2.表现:法通过什么表现出来-----成文与不成文(有无法典) 3.实现:靠什么来实现(司法、执法、守法、实施)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 1.经济决定性 2.阶级的意志性 问题:“一国两制”下的法的本质:(两国论、一边一国论、主权未定论) 法的实然与应然 实然法是现实法的存在,应然法是理想之法 实然法:自然法学派观点、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源于古希腊 实然法:法是什么样子应然法:法应该是什么样子 奥斯丁:恶法亦法 哈特:(实证法学派)法应符合价值观,接近自然法学派 凯尔斯:二战前,为统治者辩护-----------我的作用就是解释法律 二战后,开始走向问题。 (以上的人名要记住同时要查阅相关的书籍了解他们的核心的主张及他们所属的派别)应然法对现实的实然之法具有导向的作用,实然法是解释已被普遍接受的应然之法。自然法学派:强调原则的作用(平等、公平、诚实、权利不得滥用等) 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规则的作用 德洛金:原则重要,规则同样不可或缺,有明确规则时,原则不起作用。 法理学导论(四) 法理学的方法论: 1.哲学方法 2.实证科学的方法 ○1历史文献的方法 ○2调查的方法 ○3观察的方法 ○4实验的方法 ○5比较的方法 问题3.法学规范研究的方法: 作业:如何理解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 如何理解法在人类生活的作用? 法理学导论(五) 概念:法的应然是指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实然是指法实际是什么

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 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 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 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 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法的本质

法理学笔记下学期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本节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掌握以下问题,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权限、法律位阶划分、适用规则、备案批准程序等,尤其要掌握哪些机关能够立哪些法、某一立法居于哪一位阶及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限等问题。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1)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2)依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3)依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5)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三、区分立法与相关概念 ●立法:与法的创制含义接近,但是不大强调发现法律需要这一环节。 ●法的创制:包括调研、草拟、提案以及讨论通过等过程,也包括了法的修改。 ●法的制定:立法中,除去法的修改和废止余下的部分。 第二节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 (三)当今世界立法体制类别:单一、复合、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制约)、特殊立法体制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1)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立法权属于中央,居领导地位;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主体行使。(2)多级并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多类结合: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国情根据:①国家性质要求②发展不平衡③经济:市场经济;政治:民主集中制④消除历史沉淀物 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的过程。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 (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律 (3)立法完善: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法律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提出法案 A概念: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一句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呢活动。 B有权提案的主体: ①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的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 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 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 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 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

法社会学等)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 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 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 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

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

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 授课教师:王勇 法的运行 立法 一、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概念(课本P209):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特征(课本P210): 1、国家性 2、合法性 3、技术性: (1)制定——从无到有 (2)修改——从旧到新 (3)补充——从粗到精 (4)废止——从是到非 (5)认可——从彼到此 4、程序性 (三)分类: 1、根据立法主体区分: (1)立法机关的立法 (2)行政机关的立法 (3)授权机关的立法 2、根据立法方式区分(见“特征”中的“技术性”部分) 二、立法体制: (一)概念(课本P210):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1、一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2、两级: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1)中央立法: ①权力机关立法权: a.宪法 b.法律 ②行政机关立法权: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2)地方立法: ①权力机关立法权: a.地方性法规 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c.特别行政区法律 ②行政机关立法权:地方政府规章 (三)总体格局: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具有主权性、独立性和最高性)。 2、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主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特别行政区法律。 注:什么是基本法律 (1)基本法律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和根本性。 (2)基本法律规定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经济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关系、政治生活的基本事务,涉及国家主权、政治经济制度等。 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1、法定思想 2、政治思想(课本P213)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1、合宪性原则: (1)立法主体 (2)立法权限和内容 (3)立法程序 2、整体性原则: (1)历时性——纵向层面连贯衔接 (2)共时性——横向层面连接通畅 3、民主性原则: (1)价值分析 ①程序性意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 ②实质性意义:对个体自由权利的尊重和承认,对法律和政治人格的尊重和承认。 (2)立法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在立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上。 4、科学性原则: (1)理性化 ①全面的视角 ②务实的精神 ③冷静的态度 (2)合理化 (3)主客观相统一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

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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