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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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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

授课教师:王勇

法的运行

立法

一、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概念(课本P209):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特征(课本P210):

1、国家性

2、合法性

3、技术性:

(1)制定——从无到有

(2)修改——从旧到新

(3)补充——从粗到精

(4)废止——从是到非

(5)认可——从彼到此

4、程序性

(三)分类:

1、根据立法主体区分:

(1)立法机关的立法

(2)行政机关的立法

(3)授权机关的立法

2、根据立法方式区分(见“特征”中的“技术性”部分)

二、立法体制:

(一)概念(课本P210):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1、一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2、两级: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1)中央立法:

①权力机关立法权:

a.宪法

b.法律

②行政机关立法权: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2)地方立法:

①权力机关立法权:

a.地方性法规

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c.特别行政区法律

②行政机关立法权:地方政府规章

(三)总体格局: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具有主权性、独立性和最高性)。

2、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主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特别行政区法律。

注:什么是基本法律

(1)基本法律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和根本性。

(2)基本法律规定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经济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关系、政治生活的基本事务,涉及国家主权、政治经济制度等。

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1、法定思想

2、政治思想(课本P213)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1、合宪性原则:

(1)立法主体

(2)立法权限和内容

(3)立法程序

2、整体性原则:

(1)历时性——纵向层面连贯衔接

(2)共时性——横向层面连接通畅

3、民主性原则:

(1)价值分析

①程序性意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

②实质性意义:对个体自由权利的尊重和承认,对法律和政治人格的尊重和承认。

(2)立法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在立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上。

4、科学性原则:

(1)理性化

①全面的视角

②务实的精神

③冷静的态度

(2)合理化

(3)主客观相统一

四、立法程序和技术

(一)立法程序概述

1、概念(课本P219):立法程序即法的创制程序,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

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创制活动过程中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2、特征与属性:

(1)民主性

(2)公开性

(3)交涉性

(4)自律性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课本P220-225):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

4、法律的公布

(三)立法技术

五、法典编纂

(一)概述:

1、概念(课本P226):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

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2、条件(课本P226):

(1)要有一定数量的、同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

(2)社会关系的发展需要用统一的法典对每个权利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

(3)立法者具有编纂法典所需要的基本立法技术。

(4)要有编纂法典的法定职权或授权(立法依据)。

(二)作用(课本P226-227):

1、统一性

2、稳定性和系统性

3、补充和完善法律

法的实施

一、守法

(一)概念(课本P228):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二)反思

(三)守法的条件:

1、良法的存在

良法的判断标准:形式和实质。

2、良好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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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心里,表现在法律情感、信仰、思维等。

3、良好的法律环境: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谐社会。

(四)守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拟制人

二、执法

(一)概念(课本P232):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1、广义与狭义:

(1)广义: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

(2)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即“行政执法”。

2、行政: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体

现执行力)

3、执法:是行政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和实现手段。

(二)主体:依法有权行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1、要素:

(1)必须是组织,不得为自然人。

(2)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4)责任自负。

2、权力来源:

(1)依法直接获得执法权。

(2)依据法定授权获得执法权。

(三)执法体系:

1、各级人民政府

2、各级职能部门

3、前二者授权或委托的部门

(四)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1)主体

(2)权限

(3)程序

2、合理性原则:

(1)手段与目的

(2)比例与目的

3、效率原则

三、司法

(一)概念:

1、司法(课本P236-237):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

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主体(中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序列: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①基层人民法院(县区级)

②中级人民法院(地市级)

③高级人民法院(省级)

(3)专门人民法院:

①军事法院

②海事法院

③林业法院

4、人民检察院序列: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①(县区级)人民检察院

②(地市级)人民检察院

③(省级)人民检察院

(3)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

(二)基本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主体、权限和程序

2、司法平等原则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1)法院独立

(2)审级独立

(3)法官独立

4、司法责任原则

(三)价值目标:

1、合法

2、正确

3、及时(?)

四、法律监督

(一)概念(课本P244):

1、广义: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

和督促。

2、狭义: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二)构成:

1、主体: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自然人

2、客体(课本P245):公务活动的合法性。

3、内容: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及其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法律方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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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概念:法律人借助法律获得恰当的个案结论的方法——是指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即法律人在特定法律制度框架

内针对具体的理论时间问题做出专业性判断的方法,是法律思维方式的

具体化和具体应用。

(二)特征:

1、专业性

2、法律性

3、实践性

(三)内容:

1、法律解释

2、法律推理

3、法律论证

二、法律解释

(一)概念(课本P250):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二)必要性:

1、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

2、立法的滞后性与法律漏洞的存在。

3、法律规范间的冲突。

4、法律价值的隐藏。

(三)功能(课本P251):

1、有助于克服制定法抽象、遗漏和滞后的弊端。

2、是连接立法历史背景与司法现实条件的桥梁。

3、是连接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

4、是平衡和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重要机制

(四)立足点:

1、立法者意图说

2、读者意图说

3、折中说

(五)分类:

1、根据法律解释的手段与角度:文理解释(语文逻辑)与论理解释

2、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

3、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

(1)正式解释:

①立法解释

②行政解释

③司法解释

(2)非正式解释:

①学理解释

②任意解释

(六)中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课本P252):

1、立法解释

2、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

(七)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课本P253)

三、法律推理

(一)概念和特征(课本P257):

1、概念: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

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2、特征: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分类:

1、形式推理: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定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法条,并严格

按确定条款的形式结构所进行的推理。

(1)演绎推理:由一般到具体。

(2)归纳推理:由具体到一般

(3)类比推理

2、实质推理(课本P259)

法律程序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法律程序,是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法律决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以及在其中所体现的相互关系,程序体现了法律对主体在时间、空间上的步骤和要求。(二)分类:根据法律程序涉及的内容划分。

1、立法程序

2、司法程序

3、行政程序

4、其他程序

(三)特征:

1、稳定性

2、中立性

3、象征性

4、相关性

二、功能:

(一)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的制度性机制。

(二)确保法律适用和结果的可接受性。

(三)是有效确定法律事实,提高法律权威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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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质:

(一)绝对工具主义理论

(二)相对工具主义理论

(三)程序本位论

四、作用机理: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

五、正当程序概述:

(一)起源:

1、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

2、1354年爱德华三世《自由令》

3、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

(二)内涵:

1、自然正义观念:

(1)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

(2)听取对方意见

2、避免权力滥用

(三)特征或表现方式:

1、角色分工

2、程序外因素的阻隔

3、直观的公正

4、对立意见的交涉

(四)功能:

1、限制公权力

2、保护私权利

法律职业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课本P272):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我们把该共同体的成员称为法律人。

二、法律职业素养:

(一)职业语言

(二)职业知识:

1、规则知识——是什么

2、原理知识——为什么

(三)职业思维(课本P279-281):

1、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法律程序的自治,要求我们只在程序内进行思考和判断。

2、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4、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5、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四)职业技术

(五)职业信仰

(六)职业伦理:

1、共同点:

(1)实现社会公正。

(2)忠诚于法律。

(3)维护职业声誉:封闭性和职业性。

2、不同点:

(1)法官:保持独立与中立。

2010年12月6日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2)检察官:代表国家,忠于法律。

2009年3月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3)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职业制度

(一)法律教育制度

(二)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

(三)职业任职制度

(四)职业待遇制度

(五)职业机构

法的作用

一、概念与分类:

(一)作用对象:行为和社会关系

(二)本质属性(课本P293-294):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三)概念(课本P294):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四)分类:

1、规范作用:针对人的行为(指引、评价、预测等)。

2、社会作用:针对社会关系(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

(五)作用方式:

1、公法——强行性干预

2、私法——自行性调节

3、社会法——政策性平衡

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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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引——本人行为

1、行为模式:

(1)确定的指引

(2)可选择的指引

2、权限幅度:

(1)羁束性指引

(2)非羁束性指引

3、构成要件:

(1)具体指引

(2)原则指引

(二)评价——他人行为的合法性

1、一般性评价

2、专门性评价(例如司法活动)

(三)预测——人们之间的相互行为(来自法的形式特征)

(四)告知:法律代表立法机关向人们表明了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五)教育:通过法的实施对人今后行为发生影响。

(六)强制:法律的各种作用之中发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三、社会作用

(一)阶级统治:

1、确认国家制度,为国家权力和机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2、确认和维护政权的经济基础。

3、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以及与同盟者内部的关系。

(二)社会管理:

1、维护生产交易秩序。

2、保护和推动公共秩序。

3、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的发展。

4、确认社会发展的技术性规范和标准。

四、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课本P296):

(一)考察基点不同:

1、规范作用: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

2、社会作用: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

(二)作用对象不同:

1、规范作用:“人”的行为

2、社会作用:社会关系

(三)存在方式不同

(四)所处的层面不同

(五)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五、法的局限性与法治的代价

(一)法的局限性(课本P301):

1、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恰当的。

2、法律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3、在实施法律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

作用。

(二)法治的代价(课本P302):

1、把法律作为治国的主要方式,因而政治目标实现的手段受到限制了,从主要依政策和命

令办事向主要依靠法律办事的转变,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其转变的艰难过程本身是一种代价。

2、法治意味着权力受到法律、权力、权利的制约,因而权力在量和质上都有所缩减和割舍,

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会降低。

3、既然一切服从既定的普遍规则,那么两种需要权衡的利益目标冲突不可避免,这需要权

力行使者作出抉择,为了更大利益而放弃较小的利益。

4、实行法治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或者受调整的时候因形式

合理性的必要性而被忽略。

5、法治在总体上能够提高社会控制的效率,但是它不排除在具体情形下,会导致办事效率

的下降。

法的价值

一、价值释义:是表征主客体间基于“有用性”而产生的某种供求关系。

(一)有价值意味着可以实现某种目标或目的。

(二)有价值的事物自身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或功能,因而成就其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

(一)功能性价值: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即法律在其作用过程中能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功能,如正义、秩序、自由等。

又称目的价值或外在价值——目的价值系统(人权、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

(二)结构性价值:法律制度不可替代性的表现,即法律本身所具有的,而为他物所不具有的品质和属性,如明确、稳定、可计算性等。

又称形式价值或内在价值——形式价值系统(安定、可预期、明确等)

(三)标准性价值:取舍特定利益或目的时的排序规则,基于法律具有的功能性价值、结构性价值,能够对特定的行为、社会关系进行是非分辨和评价——评价标准系统

三、法的价值冲突与整合

(一)安定性原则

(二)利益权衡原则

(三)利益兼顾原则

法与秩序

一、概念(课本P335):从最抽象的意义上讲,秩序是事务在时间、空间或逻辑联系上相对

固定的结构。

二、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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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冲突”有关:意味着不同利益或性质博弈。

(二)与“控制”有关:意味着对不稳定因素的管控和干预。

(三)与“关系”有关:主客体之间的某种存续状态。

(四)与“良善”无关。

三、典型秩序观

(一)等级秩序观

(二)自由平等秩序观

(三)社会本位秩序观

(四)历史唯物主义价值观

四、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一)政治秩序:

1、维护权力运行的秩序,包括权力分配、行使及矫正机制。

2、维护阶级统治秩序,体现在利益分配机制上。

(二)经济秩序

(三)社会秩序

法与效率

一、效率的概念与使用语境

(一)经济学语境:效率是成本与收益的比值。

(二)社会学语境:有效运用社会资源从而满足社会需要。

二、法与效率的关系

(一)促进作用:

1、通过确认和保护人权……

2、通过承认和保障物质利益……

3、通过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

4、通过确认和保障制度运行……

(二)反制作用:

1、法律的程序性规定会增加法律成本,降低速率,追求效率的绝对优先会对法的程序性价

值造成反制作用。

2、效率与正义、公平等实体性价值会发生局部冲突,追求效率的绝对优先,会对法的实体

性价值产生反制,最终降低效率。

三、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法与自由

一、自由的概念

(一)使用语境:

1、哲学: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2、政治:主体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3、法律:主体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二)以赛亚?柏林的概念(1958年):

1、消极自由:免于……的自由。

2、积极自由:做……的自由。

二、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课本P350-354):

(一)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理性认知的基础。

(二)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排除外在的阻碍。

(三)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确定共存条件。

1、限制自由权的滥用,直接界定自由权利的范围。

2、对等地设定义务,通过促进彼此自由权利的共同实现,来间接地确定自由权利的范围。(四)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保护机制。

法与人权

一、人权概述

(一)概念:人生之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历史:

1、从时间看人权

2、从内容看人权:三代人权说

(1)第一代人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消极权利)

例:生命权、不受非法逮捕权、获得公平审判权、无罪推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权、契约自由等。

(2)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积极权利)

例:工作权、获得职业培训权、在安全卫生条件下工作权、获得公平报酬权、劳动者及其家庭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权、得到合理休息和闲暇权、免于饥饿权、享受社会保障权、参加文化活动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等。

(3)第三代人权:集体人权

例:民族(国家、人民)的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

(三)人权的特点(课本P320-323):

1、主体范围:人权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2、来源:人权是一种应然的权利。

3、涵括性:人权是一种综合性和本源性的权利。

二、人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内法保护(课本P327-328):

1、按照平等的原则分配权利义务。

2、以宪法和法律上的各种制度和程序来规范和引导公共权力。

3、提供人权救济的法律机制。

4、采行合理的人权限制原则和标准。

(二)国际法保护(课本P3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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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人权公约

2、国际习惯法规则

3、辅助性国际人权法文献

三、中国人权保护的特点(课本P329-330):

(一)把保障人权权力体系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突出地位。

(二)稳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强化政治自由和权利的法律保障。

(三)特别重视平等权的保护。

法与正义

一、概述

(一)语境:

1、代表一种崇高的理想观念,表达了人们对权利、幸福等价值的良好愿望。

2、代表一种评价标准,是人们支持或反对某种制度的依据。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课本P366-367):

1、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3、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三)分类:

1、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

2、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

3、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根据评价正义与否之标准不同

(1)形式正义:根据规则制度得出的正义,包括法律正义、抽象正义、程序正义。(2)实质正义:根据正义的固化形态得出的正义,包括社会正义、具体正义、实体正义。

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比对

(一)三组比对:

1、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

(1)法律正义:体现为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正义。

(2)社会正义:体现为社会制度本身的品格和价值。

2、抽象正义与具体正义:

(1)抽象正义:舍弃了具体内容和特殊情况的正义。

(2)具体正义:存在于具体个案种关于人事物的特殊和个别的正义。

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1)程序正义:法律使用过程中基于程序性规则表现出的正义。

(2)实体正义:基于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内容而表现出的实质正义。

(二)形式正义的判别标准(课本P371-372):

1、中立

2、平等

3、公开

4、科学

5、效率

6、文明(?)

(三)形式正义的局限:

1、基于法律的稳定性,形式正义可能不能及时反映社会正义。

2、基于法律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形式正义可能不能保证个案正义。

3、基于法律的程序性,形式正义可能导致与实体权利义务冲突。

(四)实质正义的妥协:

1、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和容忍牺牲个案正义。

2、在特定情况下,放弃某些实体正义。

法与社会

一、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课本P379-380):

1、后者对前者的决定作用:

(1)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2)法的本质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以及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3)法的内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关系及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4)法的未来即法的历史命运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2、前者对后者的能动作用:

(1)对统治阶级赖以存在和壮大的经济基础起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2)对不利于、有损于统治阶级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实施限制、削弱和扫除。(二)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1、保障作用

2、引导作用

3、服务作用

4、规制作用

(三)法与经济全球化(课本P392-393):

1、法律要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通则,要实现法律的“市场化”。

2、法律要更加公开、透明。

3、法律应尽可能做到统一和一元。

4、要建立和健全法律审查制度。

二、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策的区别(课本P398-399):

1、意志属性不同

2、规范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调整范围不同

5、稳定程度不同

(二)法与政治体制改革(课本P406-407):

1、法律制度对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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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制度对政治体制改革发挥保障作用。

3、法律制度对政治体制改革成果具有巩固作用。

三、法与和谐社会

(一)关于“和谐”:

1、作为美学范畴的和谐。

2、作为哲学范畴的和谐。

3、作为社会科学范畴的和谐。

(二)和谐社会基本特征(课本P437-439):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2、……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3、……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4、……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5、……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6、……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三)……的法律机制

1、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2、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

3、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

四、法与文化

(一)概念:

1、广义

2、中义

3、狭义

(二)载体:传统、道德、宗教等。

(三)法与道德:

1、本质:恶法非法VS恶法亦法

2、内容:古代的“融为一体”VS近现代“法是底线道德”

3、功能:古代的“德主刑辅”VS近现代“依法治国”

4、区别(课本P428):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体系和结构不同

(4)作用范围不同

(5)义务特点不同

(6)制裁方式不同

(四)社会主义法与道德(课本P429-431):

1、……法对道德的作用:

(1)……法直接把……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

(2)……法通过奖励性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3)……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2、……道德对法的作用:

(1)……道德对……法的创制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2)……道德对……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3)……道德对……法的空缺部分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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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自考5677法理学小抄.自考笔记.自考预测押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法学绪论 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2页)

【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呢?下面为大家带来了法理学读书笔记范文,仅 供参考~ 用了几天的功夫,读完了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尽管这本书并不算是新书了,早在201X年年底已经出版,但是居然一 直没有兴趣翻开来过,也是很惭愧的事,或许人和书的结缘也需要过程吧!)。 感觉除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方面有所启发以外,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那就是可以作为我阅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最好的导读。 波斯纳的这本《法理学问题》,也是由苏力翻译的,早在1994年——也就是十年前——就已经出版。而我得到这本书的时候是1996年的春天(那是大学 时代两个朋友合送给我二十岁的生日礼物,至今翻开书来,里面当年那张小小 的生日贺卡还在,使我能时时重温青春岁月以及温馨友谊),至今也有八年之久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我都没有读完过这本书,甚至是它的十分之一都 没读完过,遭到相同命运的,还有书架上的波斯纳的一套《法律的经济分析》(不过,这套书稍微好一点,因为它要被我时时翻阅当字典,当注解的出处)。 当然,显然地有我不勤奋以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缺乏学术兴趣和热情的原因。不过,我认为还是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读不懂它。也记得曾很期盼 地打开它,但是,我先前一直认为它太零碎,和我以往的阅读经验和学习 进路相比是迥异的。因此,在好几次打开又困惑的情况下,我放弃了想通读它 的打算。 但是,这次真地不一样了。在苏力的《送法下乡》中,他所使用的经验材 料倒丝毫不使我感到惊奇。其实,我想,不止是我,任何一个稍微有些中国农 村或者小城市生活经验的人;或者任何一个还比较关注这些问题,以前曾多多 少少有过类似问题阅读经验的人都不会感到太惊奇。这些材料如果说是苏力调 查得来的,还不如说是天天都生长在我们身边的,甚至,它就是我们的生活世 界本身。真正启发我阅读兴趣的,而且,也如同苏力写作时所希望的,真正让 我感觉受到“智识的挑战”的,是他的分析,他对这些我们先前就已经很熟悉 的材料的独特解读。我不能不承认,这种解读的视角吸引了我,也打破了我的 通常的解读习惯和分析习惯。我们通常的分析习惯是什么呢?带着观点看问题,在看一个实际问题时,我们是用早已形成的观点去不断地型塑它,用苏力的批 判来说,就是“先验的”而非“经验的”。其实,我们看实际问题,是要发现 里面的问题所在,用一个早已形成的观点去看问题,恐怕实现不了我们的初衷,而只能是一遍又一遍地强化我们对头脑中已有观点的肯定,这必然造成一种认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 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 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⑴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 ⑶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 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三)法律论证 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2.法律论证的特点 ⑴社会性 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 ⑵说理性 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 ⑶言辞性 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 ⑷论争性 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

法理学笔记-重点

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 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 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 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 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 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 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 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 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 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 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 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 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 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

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 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 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 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 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 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 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 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17.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①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 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所谓认可,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根据其需要,由国 家机关承认在社会上早已存在并起作用的某些为规则(如风俗习惯、宗教信条、 道德礼仪等)为现的法规范,赋予法效,如判法、习惯法。 ② 法以权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所谓权,亦称法权,是指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 们可以从事某种为的权能;所谓义务,亦称法义务,是指法所规定的人们必须 某种为的责任。

法理学笔记下学期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本节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掌握以下问题,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权限、法律位阶划分、适用规则、备案批准程序等,尤其要掌握哪些机关能够立哪些法、某一立法居于哪一位阶及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限等问题。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1)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2)依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3)依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5)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三、区分立法与相关概念 ●立法:与法的创制含义接近,但是不大强调发现法律需要这一环节。 ●法的创制:包括调研、草拟、提案以及讨论通过等过程,也包括了法的修改。 ●法的制定:立法中,除去法的修改和废止余下的部分。 第二节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 (三)当今世界立法体制类别:单一、复合、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制约)、特殊立法体制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1)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立法权属于中央,居领导地位;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主体行使。(2)多级并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多类结合: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国情根据:①国家性质要求②发展不平衡③经济:市场经济;政治:民主集中制④消除历史沉淀物 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的过程。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 (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律 (3)立法完善: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法律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提出法案 A概念: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一句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呢活动。 B有权提案的主体: ①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的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

《民法总则》笔记

民 法 总 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五章、法人 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特征、种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 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十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 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 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法理学读书笔记—

文化上的骄傲与自信 ——读《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有感 学号:201002060002 姓名:陈杰 今天拜读了田成友教授的论文《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觉得感慨颇多:1、田成友教授这篇论文引经据典,写的深入浅出确实是一篇值得一读的论文,看完之后觉得却有所得同时也引起了自己的一些思考。2、他以“形而上”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仔细梳理了西方形而上的渊源和发展,同时也以此为参照物仔细对比了我国传统思想文化,并且指出了因为缺失形而上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提出在我国要建立一个形而上的体系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各项事业包括法学事业在内。3、但是因为其立场和出发点的问题,导致他在看待问题的时候有时候过于片面,夸大了缺失形而上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为了使得他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更是颠倒了一些事件的因果顺序和逻辑关系,显得有些牵强附会。 4、同时他没有看见或者说选择性的忽视了形而上这一问题在我国的天然的水土不服和我国思想文化的顽强抵制,在目前西方文化的强势和活力面前有这一想法也无可厚非,但是既然从鸦片战争开始国人开始放眼看世界到当下,我国一直没有接受形而上的一些观点说明了不仅仅是单纯的不接受的问题,而且也不是没有人为此做出过努力,但是最后都没有成功那么我们也该仔细对此作出一些反思而不是对此视而不见只顾着推销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田成友教授的论文《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其中对于西方思想文化中的形而上的一个简单梳理和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对比这一块写的还是非常精彩的。他首先先指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性质是天人合一、体用不二,是对超世形而上学、终级关怀的拒斥,缺少形而上学的思辩色彩。同时又指出西方文化有着深刻的形而上传统或终级关怀情结,从古希腊第一个哲学家泰勒士远在公元前6世纪时就提出并试图回答了宇宙本源问题,并且之后终极关怀紧紧纠缠着着西方思想,终古不释。泰勒斯之后,没有一个哲人不是带着终极关怀上场,也没有一个哲人不是抱着终极遗恨离开思想舞台。虽然没有列出条条框框来仔细对比,但是却在无形之中更加加重了二者的对比程度。在此精彩论述之后田成友教授花了大量的篇幅详细阐述了我国因为缺失形而上这一思想体系所付出的一系列的代价其中包括:1、法律工具论发达 2、法信仰缺欠 3、法学家独立人格丧失 4、社会震荡不断。对田成友教授所列举的这些代价正如上文所阐述的那样因为立场和出发点的问题,导致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正是因为他的立场和出发点就决定了他的精彩论述并不能得出一个精彩和相当有说服力的结论。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因为正如田成友教授所写的那样,形而上发源于希腊并且一直在西方思想和文化这条河流中不断流淌,并且不断的壮大。而中国从思想文化的发端来说我们就抛弃了形而上这一观点,形而上这一观点出来就处于我国传统思想和文化的界限之外。和西方相比就像是两条永远不会有交集的两条平行线,并且各自的不断的发展着,二者在各自的道路上都开放出了灿烂的文明之花。田成友教授站在西方形而上的立场上,用以批判和这一思想不甚相关甚至有些排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导论(一) 法理学的价值: 1.法的价值、理念 2.修身养性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活动、执法活动、调解活动等 规律: 问题:法学是科学吗? 回答方向:可验证的、可重复的、可操作的是科学。 法律的调整对象的特点:规范性的调整,而非个别的调整(缺陷:每个案件与事实的个别调 整有差异)。 有规律就有科学性。 调整要调整人心、人性、人的活动。 二.法学发展的历史的逻辑 1.先有法律现象后有法学 2.法学是从其他学科分离出来 问题:中国法学的发展? 课外知识的补充: 亚里士多德名言:统治国家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良好的遵守。 学者的论述: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 1.用武力,没有成功 2.用宗教,有成就但是总体失败 3.用法律,成功了,全世界(中东等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当人的意志和法律在当前,规定谁优先就是何治) 法理学的分类: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 法理学导论(二) 各学科与法理学的关系: 一. 哲学与法理学 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打破模式,打破传统 后后现代:回归传统,回归本真 现代法学强调国家的作用,宏观与整体 后现代法学强调具体案件的作用,个案及个案解决与意义 二. 社会科学与法理学 社会化的统计方法 三. 自然科学与法理学 人是万物的尺度 法是存在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不存在的尺度。 法理学导论(三) 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的行为准则 (法的形式与内容)

法的三大特点: 1.法是有国家制定与认可的 2.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调整 3.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 (斟酌语句:当道德被拉入到法律的范畴,就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法的形式:1.结构:法可以通过结构去类别,划分(横向:部门法,纵向:渊源) 2.表现:法通过什么表现出来-----成文与不成文(有无法典) 3.实现:靠什么来实现(司法、执法、守法、实施)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 1.经济决定性 2.阶级的意志性 问题:“一国两制”下的法的本质:(两国论、一边一国论、主权未定论) 法的实然与应然 实然法是现实法的存在,应然法是理想之法 实然法:自然法学派观点、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源于古希腊 实然法:法是什么样子应然法:法应该是什么样子 奥斯丁:恶法亦法 哈特:(实证法学派)法应符合价值观,接近自然法学派 凯尔斯:二战前,为统治者辩护-----------我的作用就是解释法律 二战后,开始走向问题。 (以上的人名要记住同时要查阅相关的书籍了解他们的核心的主张及他们所属的派别)应然法对现实的实然之法具有导向的作用,实然法是解释已被普遍接受的应然之法。自然法学派:强调原则的作用(平等、公平、诚实、权利不得滥用等) 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规则的作用 德洛金:原则重要,规则同样不可或缺,有明确规则时,原则不起作用。 法理学导论(四) 法理学的方法论: 1.哲学方法 2.实证科学的方法 ○1历史文献的方法 ○2调查的方法 ○3观察的方法 ○4实验的方法 ○5比较的方法 问题3.法学规范研究的方法: 作业:如何理解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 如何理解法在人类生活的作用? 法理学导论(五) 概念:法的应然是指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实然是指法实际是什么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法(第四版) 主编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 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 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 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 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 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商法只能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 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 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 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 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 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 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 划分公、私法的标准: 1、利益说 2、意思说 3、主体说 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第二,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第三,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 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 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 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 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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