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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新修改的相关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非常多的权利,作为律师以下内容是必须知道的,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应当了解这些内容,以但监督所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落实承诺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一、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

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三、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

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五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五、有权要求调取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证人到庭。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六、有权对是否应当逮捕发表意见。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七、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一百五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

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八、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五十五条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九、侦查终结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律师,以便律师跟进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十、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并提出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十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申诉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十二、作为代理人与受害人或其家属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和解,并争取获得受害人或其家属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1月1日全国实施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实用版)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实用版) □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王成艳律师整理 注: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网络文章,很多文章作者不明,难以查考,恕不一一署名,谨致谢意。本文亦不作商业用途,只供本人及同仁学习参考,欢迎转载。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首先要进行预审,该阶段被称为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诉讼的开始阶段,此阶段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一阶段里要作的事情就是基本查清案件的事实,基本调取案件的证据,基本要搞定案件的性质。在这个阶段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最熬得阶段,因为他要接连不断的接受预审人员的轮番审讯,甚至还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的考验。办案人员为了能迅速的取得第一手资料或者说证据常常对律师的会见也是百般阻挠。有些地方总会找种种的理由拖延律师会见的时间,比如说办案人员不在,出去办案了。须要领导审批,领导在开会。或者说此案案情重大,还有的就明确的说,我们还没有审讯呢,等我们审讯完了你们再见吧,等等。而一旦到了律师会见的时侯,办案人员还会仅仅的盯住会见的律师,不是给限定时间,就是给限定问话的内容,有时会见被搞得很狼狈。面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当事人和律师两个角度分上下篇进行综述。 当事人篇 一、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有五大好处: 1、心理医生。当事人突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一时不知所措,此时见到家人聘请的律师有一种“家里人”的感觉,有一种依靠

感,也使其知道家里还是没有放弃他,还在帮助他,这时的律师好比是给他的一剂安慰药和强心剂。 2、了解案情,给当事人法律帮助。 3、监督侦查工作。办案民警不能打骂当事人,更不能刑讯逼供,否则律师可以代为控告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律师的介入无形中变成了对办案人员的一种监督。 4、提前保存证据。如果当事人是被冤枉的,则在会见律师时就可告诉律师真相,同时请律师提前保存一些证据,防止证据过一段时间后灭失。 5、帮助家属办理取保候审工作。 二、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误区 误区一:刑案请律师请了也白请 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属认为,既然事儿都出了,判不判,怎么判是司法机关的事,请律师也起不了多大作用。其实,有许多案件由于律师的介入,从法律的角度与司法人员探讨沟通,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有的案子在侦查阶段就结案了,有的到了检察院不予起诉,有的在法院被宣告无罪。 聘请律师辩护与聘请普通公民辩护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第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些其他辩护人没有的权利,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向证人调查取证等,而非律师的辩护人不享有这些权利。第二,作为专业人士,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诉讼技巧一般要高于非专业的辩护人。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师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享有的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享有的权利 鄂尔多斯刑事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总结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享有如下权利: 第一,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信息知悉权是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基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建立在其对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的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第92条赋予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的权利。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充分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权利。 律师可以自由会见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则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不允许会见。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案件情况的具体内容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8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①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②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③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④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⑤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⑦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三,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现行刑诉法规定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草案将辩护人介入刑事案件的时机提前至侦查阶段,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执业及推动法治进步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确立了,关键是辩护人在此阶段有何辩护权利。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这条规定与现行的相关规定相比只是多了“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案件正处于侦查之中,这时辩护人找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具体指的是哪些情况?侦查机关如果不配合、不给辩护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机会怎么办?如果这项律师权利受到侵害后,有何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侦查机关作为强势部门,为了自己顺利侦查案件的考虑,他们对于站在犯罪嫌疑人立场的辩护人前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欢迎吗?在“案件有关情况”不能明确、辩护权利受损没有救济途径的前提下,辩护人定不受侦查机关的待见,了解不到案件的任何情况。 不管如何,将要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法制的巨大进步。刑事律师怎样实现权力,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京大刑事团队多次研讨,取得以下研究成果。如果刑诉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话,因为赋予律师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然会对案件有关情况深入了解,但是,我们现在还不容乐观,即使顺利通过,我们相信律师无障碍会见也必然会受到来自公安机关的各种刁难。随着从上到下的全方位推进,无障碍会见是完全能够实现的。律师侦查阶段介入的必要性。众所周知,我国刑事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次数和人数逐年下降,有来自各方面的原因,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刑法304条的“伪证罪”。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时间,律师介入后,如果证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新修改的相关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非常多的权利,作为律师以下内容是必须知道的,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应当了解这些内容,以但监督所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落实承诺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一、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

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三、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问题

目录 一、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重要意义 (1) (一)实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侦查的目的 (1) (二)与联合国相关公约及域外立法接轨 (2) (三)与当今诉讼理论及其发展趋势相统一 (2) (四)满足我国侦查构造改革的现实需要 (2) 二﹑保障律师介入的权利 (2)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2) (二)加强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 (3) (三)加强网络信息交流 (3) (四)加强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行使的监督 (3) 三﹑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存在的问题 (4) (一)均诉讼地位缺失 (4) (二)介入程度有限 (4) (三)程序性规定缺失 (4) (四)法律保障缺失 (5) 四﹑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建议 (5) (一)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 (5) (二)完善和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5) (三)保障律师侦查程序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7)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问题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依法介入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对加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其诉讼权利不完善,使其难以真正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也难以满足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功能要求。要改变这一现状,应在立法中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保障其权利的完整性,充分发挥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的作用。 [关键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嫌疑人权利 引言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已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因此,明确赋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和相应的权利是必然的趋势。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将原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一修订明确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执业身份及其诉讼地位和作用,丰富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权利,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便于律师执业的问题。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科学化、合理化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进步,是对律师介入侦查活动权利的进一步明确和保障,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又一重大贡献。 一、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重要意义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让律师享有了介入侦查的权利。这是一次重大突破,但没有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因而引起了一些争论:有的认为是“法律帮助人”、“法律顾问”,有的认为是“辩护人”或所谓的“广义辩护人”。侦查阶段律师身份的问题是律师介入侦查行使辩护权的核心问题,因为任何法律主体的诉讼法律地位都是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侦查 侦查中侦查机关掌握着一定的侦查权力,相对侦查对象犯罪嫌疑人而言,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若想在诉讼中保持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有必要赋予犯罪嫌

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人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人地位

担忧:检察院把全部案卷移交法院,法官可能会先定后审。案卷移送制度,法院审判流于形式,一步回到79年。法官看了卷,不大可能听律师的辩护了。 参与范围的扩大: 1,侦察阶段参与,发表辩护意见; 2,批捕环节参与,发表辩护意见; 3,审查起诉阶段,发表辩护意见; 4,庭前准备阶段,律师介入-以前检察官律师都不能介入:庭前审查,技术性准备,解决必要程序性争议-否则影响庭审效果 重点,庭前争议的解决: 西方经验,回避问题必须庭前解决,以前中国不行。 非法证据排除 证人名单确认问题 等这个字看看解释能不能加入: 管辖问题 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开庭时间-中国没商量 证据交换 五,死刑复核程序律师参与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发挥了意义。 这一条要是贯彻,最高院司法解释很重要。 哪级法院审,在哪级见人,人应该随案移送的,皇帝都可以。 最高法院搞视频会议,其实无用。 追究律师刑事责任有两个积极条款: 第一,原来的三十八条增加了其他人【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原为“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

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二,对律师涉嫌犯罪的案件侦察的,侦察机关不能是原来的。这是司法部积极努力争取的结果。 根子还是306条。 江苏省检察院和律协司法厅搞了协议,一切的律师案提高到省检察院。 呼吁声音够大能发挥作用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最新版)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 (修订稿) 会见时间:___年__月__日__时___分至__时___分 会见地点:___看守所第律师会见室 会见律师: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 侦查机关指派在场人员: 在场人员所属单位(侦查机关): 第一部分:了解被会见人个人信息、家庭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律师问:你好!你是先生/小姐/女士吗?你的家属系先生/小姐/女士对吗?你的国籍是哪里? 注:确认被会见人身份,国籍问题仅适用于外国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当事人答:。 律师问: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成员,受你家属先生/小姐/女士委托作为你的辩护律师,你同意吗? 注:说明授权来源并确认取得辩护权。 当事人答:同意。 律师问:……(转达家人问候,根据与委托人了解的情况及会见情况,与当事人答聊一些其关心及喜好的人、事等)

注:缓解当事人答心里紧张的情绪,与当事人答相互熟悉,建立信赖基础。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真实名字吗?你有无曾用名、别名、外号? 注:是否有身份不详的情形。 当事人答:。 律师问:麻烦你说一下你的具体出生年月日,是按公历算还是农历算? 注:判断当事人答是否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是否为75周岁以上的老人。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无疾病? 注: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以及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 注:判断当事人答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必要为当事人答申请法医精神病鉴定。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现在是否怀孕?

注:判断女性当事人答是否有不应羁押的情形。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之前是做什么工作的,收入如何?单位或朋友对的评价怎么样? 注:便于了解其犯罪前的社会表现。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是少数民族人吗?有无参加相关党派? 注:是否可适用特殊政策保护。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家庭情况可以说一下吗? 注: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情形:是否有正在哺乳婴儿、系生活不能处理的人唯一扶养人。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之前是否受过处罚?有无不良爱好? 注:了解是否为初犯、偶犯或累犯、再犯,以及社会表现。 当事人答:。 律师问:方便与我聊一下你的社会阅历与受教育的情况吗?注:了解是否有为国家或社会作出过贡献。 当事人答:。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同时给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六项诉讼职能。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6.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前三项职能不属于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职能,仅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所提供法律帮助。后三项职能才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所具有的诉讼权利。 (二)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时存在的问题 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存在以下之不足: 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权。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范围,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和地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可见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既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那么他应属于什么身份呢?如何称呼?现实中难以统一,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身份和称呼直接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围、权限,如果连自己的身份都模糊不清,如何去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呢?这也是律师在参与侦查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局限的原因之一。 2.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缺失。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阅卷权、讯问在场权、调查取证权及刑事辩护豁免权等数项重要权利,限制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不敢制约侦查权力的滥用。 3.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首先,会见交流权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 (1)律师会见需要有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且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时应持有的证明与手续有不同分数的要求。 (2)许多地方公安机关或看守所严格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不得少于两人。且案件不分难易,侦查机关一律派员在场。 (3)律师同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受到限制,实践中有关作案经过、同案人员情况等实质性问题被禁止,使得会见失去了其应有意义。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思考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思考 【摘要】本文首先对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设置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然后详细探讨了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现状与不足,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完善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对策。 【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思考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与自由最容易受国家权力侵害的阶段,因此使律师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可以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民主化、文明化的重要体现。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受传统的职权主义侦查模式的影响以及固有的思维方式的制约,实践中忽视程序正当性,人权保障观念淡漠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致使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甚至受到人为的干预与制约使辩护工作陷入困境。这于立法的本意是相违背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律师介入侦查这一制度,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文明化的迫切需要。 一、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设置的必要性 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者参与侦查活动,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改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平衡国家追诉权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同时,从心理学的角度讲,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出于恐惧,即使真的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也难免不能够真正进行自我辩护。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功能,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和巨大进步,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推进诉讼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立法之现状。 我国《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为进一步保证律师在侦查阶段履行职责,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了更明确地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律师在法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 邹霏霏190900339 在人们心目中,律师总是代表了公平和正义。律师是智慧和效率的化身,他们合理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巧妙地回答法官的提问,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护。他们在法庭上义正言辞据理力争,法庭下又温文儒雅,对法律总是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 那么,这样一个神圣而略带些神秘的职业,到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一个怎样的地位呢?在庄严肃穆的法律体系中,律师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 一.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及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的一项诉讼活动。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对法律知之甚少。法律赋予他们辩护权,然而,往往由于对法律认知水平的限制,他们的辩护权并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利用,反而有时会对其自身其他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在刑事诉讼中,由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辩护人,有利于被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 律师接受委托行使辩护权,便享有一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以及调查取证等权利,较其他辩护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更为宽广。同时,律师还应履行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具独立性,辩护律师依法履行其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为被告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等,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拒绝为其辩护。 其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参与诉讼。代理律师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和法律规定内的各种诉讼权利。作为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的地位也是同样是独立的。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在开庭前调查了解事实,参与开庭审理,代理提出抗诉等,在自诉案件中还可以代理撰写自诉状等等。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有提供刑事法律帮助的职责,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聘请,旨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仅仅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咨询帮助,避免因犯罪嫌疑人不了解自己具有何种权利而使自己的权益遭到损害。 二、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及作用 民事诉讼当中,律师主要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诉讼当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从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中派生出来的,是由代理人授予的,并非律师所固有的。律师在诉讼过程当中所为的行为,需在授权范围之内,不得越权代理。遇到实体权益处分的时候,律师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可以看出,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仅对于当事人要求其从事行为的合法性有独立的判断,其地位仅具有相对独立性。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七大作用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七大作用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栩境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可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阶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尽管许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均清楚上述几个阶段以及他们自何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却不了解律师在此中的作用。有些人认为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仅能进去见见人,用处不大;也有些人认为可以先观察37天,认为只要检察院不批捕,便可大事化小,寄希望于那寥寥无几的不批捕可能性中;更有人认为与其请律师不如搞关系,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捞人”。 然而据我们多年的实践经验,上述这些想法事实上会延误辩护的最佳时机,甚至小事化大,将案件拖入另一种复杂的情况当中。律师的作用既体现在庭审时激昂的抗辩,又体现在阅卷时的一丝不苟,更体现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程的有力阻击上。具体而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有如下七大作用。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稳定其情绪

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羁押,身处看守所这一陌生的环境中,与外界的联系已基本断绝,更面临着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其难免会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从而对其接受讯问的心态造成负面影响,也会使其难以适应看守所的生活模式。此时律师的会见不仅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事件的关注及支持,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应对后续的程序。 二、为犯罪嫌疑人解释其所涉及的罪名 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涉及罪名的了解仅停留在名称之上,对更深层次的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情况均不大清楚,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是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经验作出的综合判断。律师不仅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解释某罪名的追诉标准、量刑规定等,更能让其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将构成何罪名,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了解。 三、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对事实的全面了解,是成功辩护的必要条件。案件发生后,家属对整个事件往往一知半解,即便从办案单位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仅是片面而残缺的,同时由于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进行阅卷,于是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整个辩护工作了解事实的关键。进一步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在诉讼中的称谓之我见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在诉讼中的称谓之我见 新《刑事诉讼法》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为目的,新增了“诉讼代理人”这一刑事诉讼参与人,而且加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从起诉阶段开始就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作辩护人。对这两个诉讼阶段的律师的地位及称谓是否相同,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教科书均无明确的规定和论述,因此,在理论上出了争议,在实践中的认识中产生了混乱或模糊。 有人将两者的诉讼地位之归属视为相同,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以下简称侦查阶段的律师)应视为辨护人,其主要理由是(1)有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对称地存在辩护人,(2)代理控告申述是履行辩护职能,(3)《宪法》对刑事诉讼辩护权利概念中,无“犯罪嫌疑人”之概念的补充规定。(详见《四川法学》1997年第四期《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称谓之我见》。 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苟同,因为它在理论上没有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很有害处: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充分证明,在审查起诉以前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无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将侦查阶段的律师称为辩护人,明显与现行法律相违背。 其次,审查起诉前后的律师,虽然都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并且一般就是同一个律师,但是两者的诉讼地位明显不同:侦查阶段的律师的权利和责任仅限于(1)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3)代理申请取保候审,(4)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情,(5)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他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利:(1)根据事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 (XX)恒刑辩字第09号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刑事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勘查了案发现场,走访了相关目击人员,对案件事实已有了基本的了解,现就本案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以分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本案事实的基本情况: XX年2月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因邻里关系 发生口角,陈某某给朋友刘某打电话,让刘某帮忙把被害人的店铺给砸了,以泄私愤,并反复叮嘱刘某,只准砸店不准伤人。 犯罪嫌疑人刘某应当是接到陈某某电话后,又电话通知其另外一朋友,要其找几个哥们去把被害人的店铺给砸了,据陈某某说刘某也反复叮嘱他的朋友:只许砸店不许伤人,谁伤人谁负责! 下午,接犯罪嫌疑人刘某电话的朋友带着两个小伙砸毁

被害人文具店部分财物,砸毕后立即逃跑,当逃出30多米远后,被害人追上来扑倒其中一人,被扑倒人的同伴回转身用木棒击打了被害人的胳膊,拽住前边被扑倒的人继续逃跑,被害人捡起被扑倒人的木棒继续追上前边逃跑的人,并用木棒击打另一人的头部,逃跑人的同伴才回击了被害人,致被害人头部受伤。 案件事实基本应当是这样,本律师深信:贵局已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案件事实应当清楚在卷。 二、陈某某所涉嫌的罪名可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要求,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要求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必须高度统一。 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不具备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给刘某电话中关于只许砸店不许伤人的要求,发生打架斗殴的地点与被害人文具店的距离,目击证人目睹案件发生经过等可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追求的目标仅是砸毁被害人文具店财物,以达到泄愤的目的。并非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论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一)

论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一) 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的内容和程序 摘要:现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在侦察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刑事机关还是律师对贯彻这一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序的问题,关键就在于其对这一制度的内容、程序和意义都缺乏了解。为此,笔者就该项目制度的内容、程序和意义谈谈自己的见解。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颁布的经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察机关批准。"这一规定在法学理论上被称为"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无论是刑事侦察机关还是律师,对贯彻落实这一制度都存在许多问题:在侦察机关方面表现为: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后,律师请求侦察机关安排会见时,侦察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安排律师会见;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侦查人员不允许律师向犯罪嫌疑了解案件情况。在律师方面表现为:怕担风险,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不知道从哪些方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的律师甚至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有风险,不愿意接受委托。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对刑事诉讼法设立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内容和意义缺乏了解。为此,笔者拟就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内容、意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和程序谈谈个人见解。 一、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内容 从法学理论上讲,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由一系列法律关系构成的体系,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也是如此。法律关系指的是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参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制成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法律关系,就是侦察机关、犯罪嫌疑人、律师参与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相关活动时,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九六《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了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完整体系。 (一)侦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侦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侦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就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侦察机关的权利义务有:一是有在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二是有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及时转达给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相关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的义务;三是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侦察机关有权不予批准,但有告知不批准的理由的义务。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一是有权利申请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二是有权要求侦察机关将聘请律师的请求转达给自己的亲属或者有关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三是侦察机关不批准聘请律师的,有权要求侦察机关告知不批准的理由;四是侦察机关不告知或者剥夺自己聘请律师的权利,有权提出控告。 (二)侦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侦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侦察机关与律师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侦察机关的权利义务:一是有义务向律师介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有义务在法定期间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三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策略

2009年10月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Oct.2009 第5期(总第108期) Journal of Hena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No.5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策略 殷莉利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北京100088) 摘 要:会见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法律权利,其关系到律师作用的发挥和犯罪嫌 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但是在执业过程中,许多律师感叹在会见方面困难重重。在会见前应如何准备、具体会见时的思路、如何处理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以及如何降低执业风险,成为了刑辩律师必备的职业技巧。 关键词: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权利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09)05-0057-03 收稿日期:2009-06-05 作者简介:殷莉利(1984-),女,广东东莞人,中国政法大学2007级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现状 关于会见的“批准”。律师准备好各种手续,承办人一句“等通知吧”,就把律师拒之于千里之外。或是“领导不在,没法批”,就一再拖延。可见,一些侦查机关仍将批准作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必经程序。 关于会见的“安排”。许多侦查机关对“重大复杂”做宽泛的理解,只要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无论是否复杂,都在5日内安排会见。同时,立法上规定的“安排”也被侦查部门曲解,演变为一种变相的“批准”,即使在法定时间内“安排”,也不一定就在“48小时内”或“5天内”能让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上一面。 绝大部分案件律师会见都有侦查人员在场,会见过程受到监控,使得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秘密交流、充分沟通受到严重损害。另外,某些办案机关将谈话内容限制为“不准涉及案情”,而办案人员对“案情”的理解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某些侦查部门不允许律师制作会见笔录,要求律师向看守所提供会见内容或会见的内容提纲,会见时不允许超过提纲的询问范围。一些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时自备手铐,会见前先为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1]。国内一位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曾经说过:“会见时,承办 人监视在旁,稍有差池,或侧目或制止,整个会见不仅嫌疑人紧张得哆嗦,律师也直冒冷汗。”[2]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策略 关于会见前的准备。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亲友的委托,并办理好法律手续后,可以先请委托人的亲友介绍案件概况,对涉嫌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刑事侦查的程序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清楚,以备会见之需。具体的司法文件有: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出于效率考虑,拟定会见谈话的提纲,其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程序方面,包括侦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出示、宣读是否合法,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间标准,是否具备回避的条件,搜集证据的渠道是否合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无违法之处等;二是实体方面,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包括行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及数量标准是否达到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主观过错的认定是否存在瑕疵,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相关法定与酌定情节等;三是其他影响刑事责任的特殊情节,包 57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就是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常犯罪嫌疑人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和逮捕。 对于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大部分人的认识都比较模糊。甚至还有人认为请律师就见几次面,没有什么作用。这种错误认知的主要原因在于不清楚律师在侦查阶段能为委托人做些什么。那么在侦查阶段律师有什么作用呢? 一、帮助犯罪嫌疑人稳定情绪 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羁押,身处看守所这一陌生的环境中,与外界的联系已基本断绝,更面临着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其难免会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从而对其接受讯问的心态造成负面影响,也会使其难以适应看守所的生活模式。此时律师的会见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使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应对后续的程序。 二、为犯罪嫌疑人解释罪名 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涉及罪名的了解仅停留在名称之上,对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情况均不大了解。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解释某罪名的追诉标准、量刑规定等,使其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将构成何罪名,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了解。 三、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对事实的全面了解,是成功辩护的必要条件。案件发生后,家属对整个事件往往一知半解,即便从办案单位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仅是片面而残缺的,同时由于律师无

法在侦查阶段进行阅卷,于是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整个辩护工作了解事实的关键。律师在侦查阶段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能够提早制定辩护策略,并与犯罪嫌疑人就事实部分充分沟通,让辩护工作尽早开展。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根据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综合自首、立功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最终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推断,并通过分析事实经过,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提出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 五、制作法律意见书,向侦查机关反映律师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常会认为只有在庭审时才能提出辩护意见,其实,自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便应根据法律、事实向侦查机关反映相关情况。如案件性质属《刑事诉讼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律师可以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的分析意见,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六、向检察院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否批准侦查机关提请的逮捕申请,对刑事案件的后续发展有重要影响,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则刑事拘留将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尽管仍有后续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但此时犯罪嫌疑人已从看守所出来了。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告,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若此时缺少律师发出的声音,办案人员难免会产生应予逮捕的倾向性意见,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若侦查阶段便聘请了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时由律师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意见,有可能成功地推动不予逮捕决定的作出,影响整个辩护进程。 七、代理申诉或控告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不仅包括提出辩护意见,还应从侦查阶段始便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难以分辨侦查机关、看守所等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此时便需要律师为其讲解、分析并针对违法行为代理申诉或控告。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如何判断律师函的真假? 强制执行需要请律师吗? 请律师立遗嘱要多少钱?

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摘要]调查取证权是作为能够促使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调查取证权性质的分析以及对于我国立法之间冲突、相关权利缺乏保障、权力范围界定模糊等问题的分析,结合我国当代的社会背景及调查取证权的实践现状,分析问题原因,提出部分建议及相关解决方案,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调查取证制度。 [关键词]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人权保障Abstract: Right of investigation as to defense lawyers in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the important facto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defense function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analysis and investigation power for our legislation and related rights conflict between scoping fuzzy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security, power analysis, combined with China's contemporary social background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ractice of the right of investigation, the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problems, some Suggestions and relevant solutions, further perfect our country's system of investigation. Keywords:Defense lawyers,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the investigation power, meeting right, reading right,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辩护律师是行使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其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除了可以接受涉嫌犯罪的人的委托外,还可以是国家机关的指派,“在刑事诉讼中与检察官、法官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各自独立履行职责”1。辩护律师能够行使的证据资料的调查权,只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只可以获取相适应的证据信息,因此,才能够成为法定调查主体的资格。对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内涵,我国学界有几种观点:其一,调查取证权是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包括自行调查取证权、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去南和参与司法机关的调查活动2。其二,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3。其三,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向证人、被害人以及与之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件事实,向其收集有关的案件材料,此外还有调取证据材料、申请鉴定等。有学者认为,广义上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应当包括三个方面:通过司法机关强制取证、先悉权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由于调查取证权的对象应该理解是律师亲自去参与调查、申请取证,而不应当是案件材料类似无需律师参与调查就能够直接取得的证据,故而,也有学者认为,调查取证权应采取狭义的定义,所以律师调查取证权与阅卷权、复制权等权利还是有严格区别的4。对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尽管立法给予了相应的规定, 1徐静村主编:《律师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2刘刚:“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 3顾鸳鸯:“中国律师制度研究”,黑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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