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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

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
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

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

摘要: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都逐渐进入全球前列,但也产生了一些显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商务信息、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问题、电子交易安全等,亟待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安全。本文首先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风险。接着,对欧美等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保障的建议。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保障;建议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述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它具有跨国性、无形性、匿名性、即时性、无纸化和快速演进等特点。

(二)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1、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现状

发达国家走在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的前列,欧洲2014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报提出,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前6位均位于发达国家,且5家是欧洲国家,进口额前4位是中国、美国、英国、德国。其中美国和英国交易最频繁。2012年,仅欧洲市场规模便超过四千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三成以上,2015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超过一万亿美元,欧洲地区为全球最大市场。以英国为例,其互联网经济已占GDP近百分之八。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明显的特征是跨境商务吸引的金额较大,很大比例的英国商家已经接受从欧洲大陆、美国以及亚太区的订单。其他国家也增长喜人,到2020年,美国、英国、德国、北欧地区、荷兰以及法国等六大电子商务市场的网络出口总价值将增长五倍。现阶段网络贸易的最大顺差是英国,位列全球最发达电子商务市场,网络贸易顺差超过七亿二千万英镑,紧随其后的是美国和德国。他们能取得如此的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完善的服务和合适价格,多样化的支付方式、语言服务和运输危式,也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然而目前消费者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前沿信息缺乏基本了解,导致企业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从而一定程度阻碍了跨境电商的发展。据权威机构调查,超过四分之一的人称不参加跨境电商交易的原因就是因为其中涉及太多的政府政策与相关税法条款。其次,大量的个人消费者的跨境电商采购,导致邮政小包业务的迅速兴起,这种“类倾销式”的物流模式,损害了消费国物流商和卖家的利益。

2、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近几年方兴未艾,跨境电子商务对国际间的要素组合和价值分配正在产生深刻的影响。2012年,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八万亿,中国位列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国家。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增长继续强劲,总交易额达两万亿元,增速超过外贸增速。基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统计数据来分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呈现出进口规模小,出口规模大的特点。从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进出口结构图可以看出,出口规模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要想跨境网购市场健康发展,就必须要不断的加强法律监督政策的落实。

2008-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

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带动新兴的跨境电商从业者崛起,以大学生为例,近年来,跨境电商的主要参与者中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比例急剧增加。网络平台是跨进电子商务重要部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可分为以下几种:(1)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海关总署允许电商企业或个人可运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进行分送集报、结汇退税,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开始出现。(2)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为外贸企业进出口通关提供便利服务的系统平台。平台数据直接对接海关系统,节省报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主要服务中小型外贸企业、跨境进出口电商企业,海关总署、地方海关负责监管。(3)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解决数据采集、交换对比、监管等工作,服务对象与通关服务平台基本类似。国检局、国税局等部门负责监管。平台除沟通政府部门外,还能直接对接海关通关服务平台。(4)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在降低外贸门槛、处理外贸问题、降低外贸风险等问题上提供了便利和解决方案。适用于小包裹、小订单等业态。

二、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风险

虽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形势很好,但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问题。有学者指出制约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亟需建立;二是信用评价和标识需统一;三是在线支付须安全;四是物流短板;五是品牌化瓶颈;六是其它,如税收等。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情况下,更容易使其他问题恶化,从而不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主力军是企业,此外还有个人从业者以及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网络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参与者的企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人才的匮乏、信用缺失、质量问题等。跨境电商网络平台也有着问题。第一,信用问题。第二,跨境税收的问题。第三,第三方支付不便,成为跨境电商平台进一步做大做强的一大障碍。而境外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较之于国内的法律风险而言,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领域。由于我国境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经验比较的少,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一)隐私风险

由于用户在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验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

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从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情绪,造成消费者对企业产生不满情绪。同时在境外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从而建立起消费者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且还会通过一种有价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这就违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销售书本和报刊已经被众多的企业所应用,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隐藏着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由于传统的著作权法是以实物为著作载体,而境外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一种电子文档和课件浏览的销售方式。在进行电子交易过程中,企业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购买者对书本和报刊信息的随意传播,同时也无法保证对其他用户的复制和拷贝,极易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一定的侵犯,从而引发著作权法律问题。

(三)商务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进行电子支付,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面临着巨大的虚拟诈骗风险。境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一种国际性的非法交易活动,参与境外电子商务的企业,并没有按照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贸易交易,造成企业与用户之间经济利益的损害。根据实际数据资料显示,大约有1亿的境内在线消费者受到虚假信息的侵害,所骗取的金额也是相当的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上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评判标准,从一定程度上给许多的不法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了洗钱的可能性。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平台比较多,从而给个别机构提供了诈骗和违法违规的机会,使得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消费上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导致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存在法律风险。

(四)货物税收风险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邮递物品的过程中会存在个体小,以及总量大和种类比较分散的现象。企业为了能够逃避税收问题,开始进行多次邮递以及蚂蚁搬家的形式进行运送大量的货物。而小型电商开始以混淆自用物品与代购物品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从整体问题上来看使得海关征税难度系数变高,导致国家的征税问题存在较大的漏洞。针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为了能够减少生产成品,降低税费,不惜采取一种走私的方式来进行逃避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安全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保障的国际比较

(一)对交易主体的监管立法

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和美国,对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定更为细腻,甚至涉及到我国法律中不曾出现的交易主体,如中间服务商、电信商和广告商等,这反映出发达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相较于后期的发展中国家更为深入和全面,大量的专业服务商涌现催生了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的需求。因为交易主体大量涌现,法律在进行规范的同时不可能面面俱到,于是国外在立法措施上倾向于对一般环境和普遍情况作出规定,避免对所有交易主体所面临的所有情况都作出细致的规定,立法的目标是为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划定行为禁区,禁区以内的行为不准涉足,其他领域则给予交易参与者充分的空间和自由去施展。立法者充分信任市场自我调节和自我规范的能力,尽可能将法律规范对市场运行所造成的影响减到最小,从而让市场自身发挥作用,这种以“市场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反映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就体现为法律除了在必要方面规定交易主体的行为规范之外,其他方面主要依靠交易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的自律,将权利和义务都落实到具体的交易者身上,由其自己来依据法律规范,决定具体情况下的具体行为准则。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虽然规模可观,然而从时间上来看发展刚刚起步,形式尚显幼稚,交易主体的专业化分工刚刚显露出趋势,但远未成熟,这方面的重要表现就是许多交易主体身兼数任,比如交易平台有时专营中间业务,有时则兼营自营业务,这样就在角色定位和功能区分上产生了模糊。因为彼此之间区分并不明显,因此立法时针对特定群体分类立法就存在困难,只能将所有交易主体一视同仁,出台一致的行为规范要求,以

适应初级阶段的监管要求。因此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立法,必然要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升级和完善,逐渐转变立法的措施和方式。法律监管的效力要最大化,同时对市场运行的影响要最小化,方法就是将具体的权责义务落实到具体的个体之上,要求市场主体遵守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同时在其他方面则避免由法律法规作出硬性的规定,交由市场本身和交易主体自身去实践和探索。

(二)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支持与监管

对于跨境电子交易必然涉及到的跨境支付和金融监管的问题,根据欧盟的73/183/EEC指令和“第一银行指令”,金融业跨境开展业务时,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同时要得到所在国授权,因此该指令敦促各成员国协调国内立法,统一金融业授权标准。第一银行指令提出“母国控制原则”,跨境经营的金融实体要向总部所在国负责。在其后出台的“第二银行指令”中,除了上述原则外,更提出了“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由欧盟出台最低限度协调法案对个别领域进行规范,而金融机构跨境开展业务受母国的监管。东道国依然保留一定的监管权限,但仅限于根据母国和东道国“共同利益”出发所进行的有限度的管制,从而界定了跨境支付环境下金融监管的责任归属和交易纠纷发生时的管辖归属。如何为电子货币机构的监管搭建法律框架,并与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起来?针对上述问题,欧盟出台了《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指令》,电子货币可以为发行人以外的实体接受并充当支付手段。而电子货币机构,是指除了传统信用机构之外,发行电子货币并作为支付手段的法人。根据指令的定义,有权力发行电子货币包括新型机构和传统货币机构。((2000/46/EC指令》所规范的电子货币业务包括发行业务和发行外业务,其中发行业务指电子货币发行人将公众用于兑换的现钞转换为电子货币的行为,发行外业务包含两类,一类是与电子货币相关的金融和非金融业务,另一类是数据储存业务。美国联邦政府在《互联网商务标准》中提出,跨境电子商务的成功有赖于是否有安全可靠的支付系统适用于互联网媒介的特定需求,该系统的着眼点是:(1)保护消费者免遭欺诈;(2)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3)保护个人隐私;(4)要确保竞争和鼓励曝光。

(三)对商务信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欧盟的《远程销售指令》对消费者信息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因为消费者需要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特别保护,以防止其个人隐私受到技术侵犯,因此无论采用哪种交流方式,远程通讯应给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发送给消费者的信息都应该是确定的,同时消费者拥有隐私权,特别是特定通讯方式不受打扰的权力,因此应该对特定通讯的使用方法作出特殊限制,采取适当措施来保证消费者达成交易时选择自己愿意的通讯方式,并保障消费者的数据和隐私。欧盟出台的《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等多方面作出规范,加工和存储个人数据的自动或者非自动的方法都在该指令的适用范围内。在数据主体享有的权利方面,作出如下规定:(1)知情权,数据主体有权知道数据接收者的身份,收集加工数据的方法和目的等;(2)进入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在合理时间内,数据接收者提供正在加工的数据,而且无需为此缴纳任何费用,如果发现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数据加工,则有权要求加工者修改或删除数据,并阻止数据的发布;(3)阻止权,数据加工者向第三方或市场披露数据时,数据主体有权阻止;(4)不受约束权,根据片面的数据处理结果得出的不合理的决定,数据主体可以不受其约束。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数据主体既可以获得行政救助,也可以获得司法救助,所有成员国应立法规定,任何数据主体在个人数据遭非法加工之后都有权获得赔偿。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提出知识财产和许可证交易是网络商务的重要组成内容,有效的商务环境有赖于销售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购买者必须确保产品经过认证。因此,保护版权、专利和商标的法律框架十分必要。美国政府保留正措施的能力,将在线服务提供商赔偿、资料的合理使用等问题交由国内法处理。

(四)跨境电子商务的纠纷处理机制

欧洲《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最先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但如果在订立合同前已经双方协商或者之后通过协议再度修改的,则另当别论。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三章第十七条确定了“庭外解决机制”,为当事人不愿意、或实际纠纷不适于用上诉和庭审方式解决的情况,提供了一种解决的形式,更契合电予商务条件下法律环境的新特点。本指令要求,当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出现意见分歧时:(1)成员国应确保其立法不阻碍使用庭外争端解决机制,包括采用适当的电子手段;(2)成员国应鼓励负责庭外和解,并向欧盟委员会通知有关电子商务的重要决定、实践、习惯和惯例等信息。在本章第十八条中,指令要求成员国确保法庭诉讼采取迅速措施,包括用临时措施来终止侵权行为并防止进一步损害相关利益方。欧盟在《远程销售条例》中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司法处理,成员国应有合适、有效的方式来确保《条例》中规定的消费者利益,并且鼓励各国民间团体自己调节、仲裁纠纷,从而能在法庭或相应的行政部门采取行动之前,确保该国切实应用指令中的规范,这些民间团体包括:(1)公共团体及其代表;(2)消费利益组织;(3)有权保证消费者利益的专业组织。欧盟试图建立欧盟消费争议网上纠纷体采用宽松的管理框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网上解决平台,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搭建桥梁。该平台由欧盟委员会建立,通过该平台注册成立纠纷解决机构。美国各州已采纳“统一商务法规”(UCC),目前正在尝试将UCC用于网络交易,支持在电子商务中使用国际合同,确定了电子合同的规则和范式、履行合同的标准、电子书写有效的条件,提出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美国支持国际社会采用该法作为国际电子商务“统一商务法规”,从而鼓励政府认可电子通信,接受电子签字,建立电子注册处,建立高效的国际电子商务纠纷调解机制。

(五)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保障

关税是一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成本组成,也是一国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关税的制定不外乎两个出发点,一是怎样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利益,二是如何尽可能地提高本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关税税率的制定则是在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平衡,求得社会总体净福利水平的最大化,达到最佳关税率。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情况,不同国家也展现出不同的关税取向,对于跨境电商发展的强势国家而言,最好的情况是将关税税率降到最低,从而为本国优势企业进入他国市场扫除障碍,充分地发挥本国的竞争优势,这方面的代表是美国,一直在国际社会大力宣扬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免关税政策,与之相对应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对弱势的国家,则对免关税政策心存芥蒂,不敢贸然放弃关税这一重要的贸易工具,防止发达国家对本国企业造成压倒性优势,这方面的代表是欧盟,坚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征收与传统商品同等的关税,而理由是不对传统产业构成不平等的竞争优势。不同的立法出发点是每个国家不同的发展状况和国际贸易中各自的相对优势决定的,我国目前相比于美国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先进国家来说仍是待发展的后起国家,因此我国在关税上也沿用对传统贸易适用的关税税率及相关规定,这也是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和贸易相对优势决定的。国内税收则是构成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成本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而且税负作为企业经营的重要成本项目,对一国的出口商品的相对竞争力有着较明显的影响。税负的不同将深刻地影响一国产品的相对成本,甚至影响要素的聚集,税负过高将影响一国的成本吸引力,尤其在开放型经济体系之下,竞争力劣势将引发资本要素向成本低洼地带流动、集聚,也就是对跨境电子商务采取更为宽容和友好的税收的国家或地区,从而影响国际分工,改变一国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与地位。当政府发现税收政策会产生的影响之后,将会灵活运用税收工具来保护境内企业,同时抵制国外企业,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方面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差别化税收政策和歧视性税率。发达国家为减轻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负担,竭尽所能减免税费,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增强企业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则采用严刑峻法打击个别企业借用电子商务的名义骗取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确保法律优惠落实到真正需要的企业。

我国一方面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尚未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的法律,也没有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行特定的税收体系,目前在总体上仍然沿用传统的税收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约束,这一方面在行业的初创期不利于企业的利润积累,另一方面是否在国际竞争中会增加我国企业额外的成本负担,也有待研究。

四、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对交易主体的健全监管

首先,由平台负责制订准入规则和交易规范,相关规则与规范不得与民法商法的规定相抵触,平台制订的规范用以归类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平台有责任审查企业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权力将惩处违规的交易者,直至将其逐出交易平台。在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企业要保证递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同时确保对相关法律规范和平台交易规则的严格遵守。平台和企业之间的纠纷使用相关民法商法规定以及平台自身的规则。当前的法律制度无法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高度多样化、复杂化的新特点,法律制度缺失,让市场参与者无所适从,企业面对过多的法律监管时积极性受到抑制,凡事都要在法律文本中寻找依据,遏制了创造性,或者面对无法可依的空白区域,蹑手蹑脚,不知何所进止,这两种情况对于企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活力都是阻碍,究其根本,是企业在经环境中所享受的自由长期不足,没有习惯和意愿自发地去制定行业准入标准或者自律机制。我国国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在数量和活力上均与发达国家存在差异,更主要的是发展水平不均衡,大企业在市场份额和话语权上占据主导地位,如果将权力完全下放给企业,可能会导致强者恒强,赢家通吃的局面,使大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压榨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因此应该将监管的资格和权力交给第三方,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这些平台既可以是政府主持的公共性质的服务平台,也可以是商业资本运营的盈利性质的交易平台,重要的是平台本身不得有自营业务,只能专职提供平台和中介服务。通过立法,将监管权力充分地下放给交易平台,交易者的资质,交易的行为规范等等,都可以由平台自身来制定标准,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

其次,政府的监管职责,在于监管平台和代表性的大企业,对平台,严格检查其在准入方面的控制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有完整地审议审核程序来甄别投递材料的可信度,以及对平台内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监察力度,对于不达标的平台,政府在其完善上述措施之前当禁止其开展交易;对于代表性企业,政府要严控其经营范围是否恪守申报核准的范围,对超出范围经营的企业,要及时禁止和取缔。对交易平台的监管,要严要求、高标准,为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应该努力培育一批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平台企业,政府应该与这些平台加强联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实现信息的共享,使其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对交易和服务平台的设立、运营和退出等问题做好严格把关工作,制定出相应法律规范,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从而带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质量提升。

(二)信息和隐私的全方位保护

首先,跨境电子交易中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格式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交易双方的信息披露严格按法律要求进行,真实完整,对法律要求披露的内容不得隐瞒和欺诈。法律未要求提供的信息,除非征得对方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随意发送信息,严厉杜绝垃圾邮件和商业广告在未征得接受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发布。除了要保障信息安全之外,还要防范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网络空间内信息量呈指数增长,虽然提供充分的信息是为了增加交易的便捷度,然而当信息量超过一定量后变得适得其反,为了寻找有用的真实的信息,所付出的搜索的努力超过了信息本身带来的收益,交易者在信息发布方面各自为政,规范不统一,加剧了信息的混乱。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必然会导致虚假信息和欺诈的问题,有时信息真实度不高并非是发布者有意造假,只是因为信息发布和接收之间存在误差。跨境电子交易的主体千差万别,交易时的动机和形式不尽相同,有时这种背景的差异会成为交易者隐瞒信息或者信息造假的借口,由法律定下一定的规范之后,跨境的信息流动一丝一毫皆有法可依,能够

极大地规范和澄清网络信息空间。,

其次,网络平台应依法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将交易中涉及到的所有信息的记录和保存仅限于交易平台内部,如采取加密方式,平台要确保有充足的技术储备,在紧急情况下保护信息不会走失或被窃,并在有关部门要求配合时提供充足的信息支持。我国的网络交易者目前对于隐私方面的重视尚有欠缺,但国外交易者对隐私的保护和重视由来已久而且意识非常牢固,因此在跨境交易时双方的隐私观念上的差异必然要引起交易的障碍和消费者体验的不满,而且国内交易者对于隐私观念的重视度不断提升也只是时间问题,这方面就需要相关的制度未雨绸缪。我国必须要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进程,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保护,尤其是要细化在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的要求和措施,增加未经授权披露信息的责任人的侵权责任,防止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被滥用,并应建立保护跨境输送个人信息的机制,防止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用至境外,政府应该支持企业,尤其是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有效的自我规范的隐私管理体系,发挥企业在隐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对个人隐私的认知和网上选择的应用,以及信息的公平获取与利用。

再次,企业对用户隐私要依法进行保护,如企业自身能力有限,可以向政府有关部f7申请技术援助和法律支持。如果企业获得信息较难获取的境外交易者的基本情况,可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性组织展开合作,通过国际合作,建立专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的查询网站,增加信息获取方式,提高信息真实性。

(三)信用制度的健全和丰富

首先,立法成立信用评级机制,将信息评级的权利授权给专业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所有在跨境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者,自愿到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将网络平台上的交易数据与信用评级机构互通互联,作为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会遇到企业和平台,以及消费者之间缺乏协调沟通,以及不同的平台之间互相封闭,不同企业之间出于保护信息的目的彼此有所保留,数据系统相互封闭,立法部门参照国际标准,制定信用评级和信用数据收集的统一规范和标准,维持监管力度,以信用监管作为核心,同时依托网络和信息技术,并在金融、税手等政府部门间相互协调,增强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在网络空间里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公平公正的提供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记录和保存服务。

其次,每一个信用水平对应着交易者的权限和自由,信用评级越高者,可享有的交易权限就越多,可从网络平台中获取的利益就越大。相应的,信用评级越低者收到的交易限制就越多,能从交易中获得的益处就越少,这种限制可以建立在交易的品种、成交金额、支付的手段、信用额度的授予等等各方面。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将是跨境电子交易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失信惩戒措施服务,失信的交易者,相应地降低他的信用评级,可以由信用评级机构或者网络平台,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的交易记录和失信行为,调整信用等级,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进行信用评级的更改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错讹,而信用等级牵涉到交易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要设定缓冲期,给予交易者对信用评级的调整充分的申诉和举证的时间,使得信用评级的调整尽量的公正客观,降低被恶意举报、造谣中伤的可能。

(四)在线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

首先,考虑建立网络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如网络虚拟法庭。方法即遴选出一批法律专业人士和技术专家,在线接受网络交易争议的投诉,在线搭建调解空间,倾听双方的意见和申诉,并由法律和技术专家在线得出调解结论,为双方的争议解决提供一个参考。该在线调节的结果,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民事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双方可以接受,就此结束纠纷,也可以拒绝调解结果,进一步采取升级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的民商法体系显然未对网络交易,尤其是跨境的网络交易做出特别的适应或修改之举,网络上发生的交易纠纷,如果要诉诸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走的仍然是一般的民事程序,显然不适合跨境电子交易。由平台挺身而出

充当裁决这的做法虽然在实际中收效可观,而且全球私法都认可并尊重交易双方自行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这不能成为法律监管长期缺位的借口,毕竟平台的裁决不能长时间取代法律的地位。法律必须要做出改变以适应不断壮大的跨境电子交易市场。在线纠纷解决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成本低,将一系列传统维权方式下必要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统统略去,也采用网络方式和网络思维,将在线发生的纠纷在线就地解决,可以大大提高纠纷调解的时间效率,法律方面所要做的就是认可这种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其处理结果也位列于正规纠纷解决方式之中。这种方式在跨境网络交易的条件下,优势更为明显,因为纠纷的双方在空间上有较大的距离,面对面的法律调解存在较大难度,而采用在线解决的方法,将这一难题迎刃而解,而且法律问题有专业人士负责,大大减轻了交易者在法律方面的投资。只需要法律方面与国外法律进行接洽和协调,互相认可这种调解方式的有效性。

其次,法律要承认并鼓励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维权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产生,为这些团体和协会制定基本法律原则,引导它们合法地有序地展开维权活动。跨境网络平台上也有大量的利益群体,比如消费者群体,同行业企业群体等,这些利益一致的群体在网络环境下应当如何像现实中组织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工会一样,抱团维护集体的利益,这在法律中未作规定,也成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保护的软肋。毫无疑问,在网络交易中已经出现了恶性投诉、恶意举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蔚为成风,越来越呈现出组织化的特点,这对网络交易良性环境的构建是一大阻碍,而且针对这种行为,最主要的方式是受害或潜在受害交易者组织起来,互通信息,互相照应,然而在网络条件下这种利益抱团、集体维权的方式要怎样合法地来进行,又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条件,现有法律未明确解答。这些利益团体的力量如果合理引导,将会成为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中流砥柱,但是也要制定相关的规定对它们的行为施以必要的约束,

(五)建立新型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规

首先,在企业和个人自用物品进出口报关制度之外,另设第三条报关通道,杜绝个人商家或者企业借用个人自用名义享受税收优惠。个人用于商业用途的物品显然有别于自用用途,因为是用于交易牟利,所以应当接受与企业同等的待遇和税率,磨平与企业税率之间的价差,形成公平竞争。制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就应当让所有从业人员位于同一高度,要从法律上阻止个人商家或是企业以个人自用的名义进出口商业交易用的商品,还需要出台进一步的措施,可以包括以下两方面:首先是进出口主体实名制和商品后续流向追踪机制,进出口个人或者企业的身份信息要与商品的信息、流向相绑定,海关部门因此能检测商品跨越关境后的具体动向,一旦相关的商品出现在交易市场上,便能够被迅速锁定,同时获知进出口责任人的相关信息,核定其最初进出口申报的目的是为自用还是商用,如果与进出口申报的目的不符合,就可以追踪到具体责任方并实施相关惩罚措施。其次还要对个人自用物品的进出口规定进行修改,不仅要对单次进口的商品金额做上限规定,还要对一段时间内,比如一年内物品进出口申报的次数以及累计金额进行上限规定,防止进出口主体进行平滑做账或是瞒报实际金额、采取零存整取的方式曲线入关。

其次,出台一整套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境内流转的税收法律体系,涵盖物流、仓储、交换等环节,只要是进口之后作商业交易用途的商品,便受到该法律体系的管辖和约束。在新的法律体系之下,个人从业者和企业之间不再存在税收上的差异,一视同仁,享受同等的税收科目和税率,消除税收制度面前可能导致二者产生不平等竞争的因素,同时,也可以在新的税收法律下实行相对于传统税法较低的税率,一来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二来刺激从业者积极进行税务申报,减少了监管部门收集信息和实行监管的成本。

再次,税收的跨国协调,是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新型税收体系的重中之重,必须由专门法律成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构,该机构有权力与境外税收主体确定互相间课税项目、征税权限归属和具体的税率,从而决定哪些税种应在哪一国进行征收,而对应的别国则对相应税种免

征或者酌情减征,减少过多的税收环节和税种对交易构成的阻碍和负担。同时要协调各国之间的税率和税法,在国际上营造公平平等的税收空间,只有各国之间的税收负担彼此相近,才育巳消灭税收洼地,减少国际税收套利行为。该协调机构也应在国际社会反对偷税漏税的努力中发挥作用,首先要使各国在税法上实现顺利衔接,减少法律上的漏点和夹缝,减少纳税主体钻营取巧的空间和机会,同时要代表国家对国际商品往来中的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核查,打击偷税漏税的行为。只有从法律层面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健,吕慧.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安全[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郭懿美,蔡庆辉.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

[3]陈云波.在国际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下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探讨[J].《商界论坛》,2013,(7).

[4]曹淑艳,李振欣.跨境电商务第三方物流模式研究[J].《电子商务》,2013,(03).

[5]郑远民,李俊平.电子商务法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势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势介绍 1、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 2013年5月28日至6月1日,第二届京交会在北京开幕,同期举行中国电子商务大会。会上,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发布了《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2)》。他指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势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万亿元,同比增长%。电子商务服务业正在成为新兴产业,全年行业规模超过2000亿元。 报告指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几大特点,包括网络购物大面积普及,销售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万亿元,增速约为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倍。 同时,传统企业应对市场冲击,加大电子商务转型力度,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传统商业影响显著,越来越多的传统商业企业涌入电子商务领域。 报告还称,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新的发展热点,模式创新成为新的增长点。 对此,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副司长顾大伟表示,近年来,中国的出口增速逐渐趋缓,过去五年中,出口年均增长不到10%,但同期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强劲。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万亿元,同比增长33%;2012年跨境交易额2万亿元,增速远高于外贸增速。 在现阶段的跨境电子商务中,还是以B2B为主要的商业模式。 (1)市场规模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2 年中国B2B 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万亿,同比增长27%,相较2011 年下滑两个百分点。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认为, B2B 市场增长放缓主要原因受世界经济放缓、国内经济逐渐减速的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导致企业库存压力加大、采购意愿下降,给我国中小企业B2B 电子商务发展带来极大挑战。 (2)企业规模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 年12 月,我国B2B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达11350 家,同比增长8%,相较2011 年下降6 个百分点。

跨境电商法律服务.doc

跨境电商法律服务 律新社 | 谢珊娟 “ 还要等很长时间从前,时间很慢,从国外淘一件东西,你不仅要托人去帮忙物色很久, 才能拿到手。但现在,你只要有一台电脑,坐在办公室里货比三家后点击鼠标下单,即可轻 松购物。这就是日新月异发展的跨境电商带来的便利! 跨境电商也叫跨境电子商务,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出现,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如火如荼。特别是近 几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聚和交易规模。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 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 万亿,同比增长 33.3% 。出口占比达到85.4% ,进口比例 14.6% 。据商务部预测, 2016 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额将达到 6.5 万亿元。 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以及国内贸易形势的变化,跨境电商市场的政策环境愈加优化。 2015 年 6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 出,既普遍支持国内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又突出重点,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这为跨境电商企业的成长创造了更优越的政策环境。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目前国内跨境电商的火热,很大程度上是得力于政策红利的推动。包括自贸区、保税区试点的设立,还有一系列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监管以及金融支付等服务配套 政策。中国跨境电商进口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国内市场对海外商品的需求高涨,未来几年跨境电商进口的份额占比或将提升。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春天或将来临!那么,对于律师来说,该如何抓住中国跨境电商万亿市 场的法律服务机遇呢?日前,律新社采访了在这方面有深入研究的里格律师事务所张骏律 师。 万亿市场发展现状 “一带以前跨境电商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但近几年,随着国家层面的扶持力度持续加强及 一路”战略的推动,新的行业风口已经形成。 企业方面,从2014 年开始,中国跨境电商的竞争便硝烟四起,天猫、亚马逊、京东、唯品

跨境电子商务政策

目录 中文摘要 (1) Abstract (2) 一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3) (一)涉外电子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4) (二)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含义及其特点 (4) 1.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含义 (4) 2.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 (5) (三)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应继续合同自体法原则 (5) (四)现有的合同自体法原则存在弊端 (5) (五)国际及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6) 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7)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8) (六)相关建议 (9) 1.坚持统一论原则 (9) 2.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9) 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改进 (10) 二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的冲击 (12)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14)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14)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15) 三跨境电子商务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16)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16)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18)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18) 谢辞 (20) 参考文献 (21)

中文摘要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传统国际应对冲击

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

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 摘要: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都逐渐进入全球前列,但也产生了一些显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商务信息、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问题、电子交易安全等,亟待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安全。本文首先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风险。接着,对欧美等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保障的建议。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保障;建议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述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它具有跨国性、无形性、匿名性、即时性、无纸化和快速演进等特点。 (二)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1、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现状 发达国家走在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的前列,欧洲2014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报提出,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前6位均位于发达国家,且5家是欧洲国家,进口额前4位是中国、美国、英国、德国。其中美国和英国交易最频繁。2012年,仅欧洲市场规模便超过四千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三成以上,2015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超过一万亿美元,欧洲地区为全球最大市场。以英国为例,其互联网经济已占GDP近百分之八。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明显的特征是跨境商务吸引的金额较大,很大比例的英国商家已经接受从欧洲大陆、美国以及亚太区的订单。其他国家也增长喜人,到2020年,美国、英国、德国、北欧地区、荷兰以及法国等六大电子商务市场的网络出口总价值将增长五倍。现阶段网络贸易的最大顺差是英国,位列全球最发达电子商务市场,网络贸易顺差超过七亿二千万英镑,紧随其后的是美国和德国。他们能取得如此的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完善的服务和合适价格,多样化的支付方式、语言服务和运输危式,也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然而目前消费者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前沿信息缺乏基本了解,导致企业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从而一定程度阻碍了跨境电商的发展。据权威机构调查,超过四分之一的人称不参加跨境电商交易的原因就是因为其中涉及太多的政府政策与相关税法条款。其次,大量的个人消费者的跨境电商采购,导致邮政小包业务的迅速兴起,这种“类倾销式”的物流模式,损害了消费国物流商和卖家的利益。 2、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近几年方兴未艾,跨境电子商务对国际间的要素组合和价值分配正在产生深刻的影响。2012年,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八万亿,中国位列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国家。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增长继续强劲,总交易额达两万亿元,增速超过外贸增速。基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统计数据来分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呈现出进口规模小,出口规模大的特点。从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进出口结构图可以看出,出口规模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要想跨境网购市场健康发展,就必须要不断的加强法律监督政策的落实。

委托境内代理人服务协议跨境电商

委托境内代理人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0 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委托方):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 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法 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 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中华人民共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业务项目基本指导方针,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与要求 1、服务内容: 因甲方为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时,依据海关总署于2018 年12 月10 日出台第 194 号公告,明确跨境电商海关监管要求,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即甲方委托乙方在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申报主体。 2、服务要求: (1)乙方已经取得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已进行备案; (2)乙方只作为甲方境内委托代理人的申报主体抬头之用; (3)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有资质及委托代理担保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3、其她服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添加其她服务内容。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就是境外企业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 货权所有人。需保证所销售的商品不就是假冒伪劣与侵权商品。一旦发现甲方将承担所相应 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2、甲方需配合海关对所销售的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

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如有涉及到相关检验检疫费由甲方全权承担。 3、甲方不得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否则乙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不予 退还; 4、甲方委托乙方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 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的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应对交易真实性与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 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6、甲方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 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不得进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口食品与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她禁限商品,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7、甲方需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如若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 进行二次销售及其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将全权由甲方承担并依法进行处罚; 8、甲方如涉嫌走私或违规的,将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乙方有权没收保 证金不予退还; 9、甲方如利用其她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将由海关按走私违规处 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乙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10、甲方只涉及在乙方认可的跨境电商平台售卖的订单委托乙方作为境内代理人主体申报,乙方 不受理甲方在其她平台售卖的订单,如一经查出除乙方认可以外的跨境电商平台有在使用乙方主体,甲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乙方支付不少于壹佰万元违约金并没收保证金。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只涉及甲方在乙方认可的跨境电商平台售卖的订单进行境内代理人主体申报,乙方不参与 甲方在平台所销售的商品采购、销售模式,如产生任何商品质量问题一概与乙方无关并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因此受到损失的,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2、乙方如发现甲方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将会及时主动告知海关。如甲方涉嫌走私或违 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乙方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3、乙方在没有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前提下,不得将甲方的任何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乙方配合有权的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除外。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

2017关于国外跨境电子商务

2017关于国外跨境电子商务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运营方式 总体来看,跨境电子商务的运营方式可用图1表示。根据国际贸易双向的特点,跨境电子商务分为外贸出口和外贸进口两大类。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方式主要是建立开展外贸进口的海外网购平台。平台吸引海外卖家入驻,向本国境内进口海外大品牌、较国内市场价格低或国内市场买不到的商品。外贸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分为如下几种运营方式:(1)借助本土外贸电子商务平台。其价值链形态为:出口商品的供应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境外消费者。在这种模式中,平台搭建IT架构,将自己打造成运营中心,聚集供应商和消费者,形成规模效应,负责营销推广,产品由供应商上传和供货。(2)借助国外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出口企业注册成为全球著名电子商务平台的会员,直接向海外消费者推广产品。(3)寻求国外网店代购分销商品。(4)外贸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系统直接面向海外市场。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势 跨境电子商务的崛起将改变外贸产业链的布局,对传统外贸造成严峻挑战。第一,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去中间商作用,越过一些国外渠道直接面对当地消费者,使传统外贸模式中利润多被国外渠道攫取的状况大大改观。据估算,跨境电子商务国内企业的外贸净利润率可以从传统的5%提高到50%。

第二,跨境电子商务可以不受地理空间的制约,受贸易保护的影响也较小,外贸企业可以减少海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大大降低了企业进行海外市场扩张的成本,使企业的海外市场规模较之过去可进一步扩大,小企业也有机会开展国际贸易。第三,可以减免出国谈判磋商的频次,大幅降低成交的代价。以网络营销取代传统的境外营销手段,不仅节约营销成本,而且借助网络营销的丰富手段和精准定位可以取得更好的营销效果。此外,网络营销还可以绕过当地政府对传统广告营销规定的相关流程,简化营销活动的手续。第四,可以直接获得境外市场信息和用户反馈,优化海外客户关系管理,进行个性化定制,提高对境外市场反应的灵敏度。 三、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利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需要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传统外贸中的大额订单大幅缩减,而跨境电子商务以其小额交易、低成本、低风险、敏捷灵活的特点迎合了海外买家的需求。 2.电子商务改变了消费者的购物习惯,甚至造就了一批网购的重度依赖者网络购物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并能满足个性化定制的要求,这些都是传统外贸模式无法做到的。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起来以前,“海淘”盛行,这种通过个人非正式渠道代购海外产品的模式风险很大,问题频出。消费者的选择已经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拉力。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附件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 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信息备案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是指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 第三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备案信息。 第四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信息。质检总局建设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系统管理备案信息。 地方政府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信息。 — 1 —

地方政府未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信息平台备案信息。 第五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实施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无需再次备案。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销售同一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无需再次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新备案信息。 第六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信息平台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信息”(附1)。 第七条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应通过信息平台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备案信息”(附2)。 第八条发现以下情形的,备案信息无效: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备案信息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存在严重缺陷的; (三)提供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商品信息的。 第九条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二)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 2 —

国外跨境电商政策

国外(跨境)电商征税政策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其中,《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比如格式合同法律适用等问题,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电子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电商的课税问题上一直坚持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给予电商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美国从1996 年开始实行电子商务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政策。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2001 年国会决议延长了该法案的时间。直到2004 年,美国各州才开始对电子商务实行部分征税政策。2013 年5 月6 日,美国通过了关于征收电商销售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此法案以解决不同州之间在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划分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为立足点,对各州内年销售额100 万美元以上的网络零售商征收销售税(在线年销售额不满100 万美元的小企业享有豁免权),以电商作为介质进行代收代缴,最后归集于州政府。仍然沿用对无形商品网络交易免征关税的制度,在税负上给予电商更多的发展空间。 美国在电商的课税问题上一直坚持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给予电商

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美国从1996 年开始实行电子商务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政策。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2001 年国会决议延长了该法案的时间。直到2004 年,美国各州才开始对电子商务实行部分征税政策。2013 年5 月6 日,美国通过了关于征收电商销售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仍然沿用对无形商品网络交易免征关税的制度。对入境包裹关税起征点为200 美元,其综合关税由关税和清关杂税构成。 二、欧盟 欧盟要求所有非欧盟国家数字化商品的供应商要在至少一个欧盟国家进行增值税登记,并就其提供给欧盟成员国消费者的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以商品的生产地或劳务的提供地作为判定来源地,并且对于电子商务收入来源于欧盟成员国的非欧盟企业,如果在欧盟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应在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登记,最终由注册国向来源国进行税款的移交。其中德国对来自欧盟和非欧盟国家的入境邮包、快件执行不同的征税标准。除了药品、武器弹药等限制入境外,对欧盟内部大部分包裹进入德国境内免除进口关税。对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跨境电商商品,价值在22 欧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价值在22 欧元及以上的,一律征收19%的进口增值税。商品价值在150欧元以下的,免征关税;商品价值在150 欧元以上的,按照商品在海关关税目录中的税率征收关税。 作为世界经济领域中最有力的国际组织,欧盟在电商领域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欧盟委员会在1997 年4 月发表

跨境电商怎样规避法律风险

跨境电商怎样规避法律风险?
2015-03-12 作者‖ 付金 门头沟区法院 来源‖ 北京日报
新闻背景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跨境电子商务中,来自美国的买家以高价购买仿冒品为由与中 国商户聊天,获取其 PayPal 账户(国际第三方支付平台),随后相关品牌商凭借聊天记 录在美国提起诉讼。由于在美国打官司费用高昂,大部分商户没有选择积极应诉,随之 而来的是,他们的 PayPal 账户及资金被冻结甚至清零。 跨境电子商务缘何遭遇困境? 如何在经营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又如何在遭遇国际诉讼时积极应诉?
PayPal 账户缘何被冻结
PayPal 是美国 eBay 公司创建的国际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使用最广泛的跨境交易在 线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拥有超过 1.57 亿活跃用户,支持 25 种货币付款交易。从事 跨境电子商务的中国卖家通常使用注册的 PayPal 账户用于收取货款, 并以此账户内的资 金来担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eBay 公司在遇到其 PayPal 账户资金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电 商被投诉等情况时, 可能暂时或者永久冻结其 PayPal 账户内资金, 以保证交易安全或者 账户内资金安全。 国外享有商标权的品牌商即是利用上述服务规则来对中国卖家发起知 识产权诉讼。 情况有可能是, 享有商标权的品牌商雇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中国卖家涉嫌侵犯 知识产权的商品,在购买过程中形成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商品图片等材料,并获取中 国卖家的 PayPal 账户名称。品牌商继而委托知识产权律师,以上述聊天记录、商品图片 等作为证据材料,向美国地区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求法院下达冻结可能侵犯知识 产权卖家的 PayPal 账户的指令。 美国地区法院在对知识产权律师提出的材料进行形式 审查后,初步判断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即会向 eBay 公司下达冻结相关商家注册账户 内资金的指令传票,以保证知识产权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如果被起诉的涉案商家没有积 极应诉,美国地区法院有理由作出缺席判决,要求该公司将账户内资金清零用于补偿被 侵权的品牌商损失。因此,从 PayPal 账户资金被冻结、清零的过程看,并非是有意阻击 中国商家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而是在既定的法律规则内作出的理性选择。
如何应对跨国商标权诉讼

国内外跨境电商运营模式和法律法规

敦煌网平台上的商户无需实物抵了开放买家和卖家数据外,还包

品。而兰亭集势从厂家直接进货的供应链管理模式也帮助兰亭集势更好地与制造商开展合作。 自建电商模式 自建电商是指生产制造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与国外市场消费者进行出口电子商务贸易。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小出口制造企业、贸易商自建电商网站,独立运营,代表企业包括中国本土品牌智能手机及周边产品的自建电商商户 Antelife、浙江义乌外贸饰品零售网店 Gofavor、遥控飞机出口网店Hobby-Wing、充气游乐设施贸易公司 Funcity、巧克力喷泉出口网站 Chocolazi 等。 厂商分析:Antelife Antelife是一家在线销售如联想、中兴、小米等中国本土品牌智能手机及周边产品的出口电子商务公司,公司依托深圳华强北的货源和价格优势将产品销往欧洲市场,主要市场是西班牙和俄 罗斯,份额分别占公司销售额的 80%和20%,还有小部分出口 至欧洲其他国家。 业务模式:Antelife 以在线 销售国产品牌手机及其周边配件 为主,模式虽然简单,但Antelife 的成功不是偶然的,而是源自公司 对目标市场的精准定位和“本土 化”的服务。 国外跨境电商的相关政策法规 美国:给予电商一定的发展 空间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发展电子 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全球电子商 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美国在 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统一商法 典》、《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和《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其 中,《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 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 基本的法律规范。《统一计算机 信息交易法》属于模范法的性质, 本身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 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比如格式 合同法律适用等,融合了意思自 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 最大限度地保护电子合同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 美国在电商的课税问题上一 直坚持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 给予电商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 从1996 年开始美国实行电子商 务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 关税政策。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 《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 内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多重课 税或税收歧视。2001 年国会决议 延长了该法案的时间,直到 2004 年,美国各州才开始对电子商务 实行部分征税政策。2013 年 5 月 6 日,美国通过了关于征收电商 销售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 案》,此法案以解决不同州之间

中国跨境电商法律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在“一带一路”建议下,中国跨境电商开展迅猛,但相干司法监管存在一系列后果。在对相干后果停止剖析基础上,本文提出响应处理对策,以期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良性开展。 关键词:跨境電商;司法监管;存在后果;对策剖析 中国跨境电商最近几年来取得长足开展,课题组在访问工程师时代,就跨境行业相干司法政策停止剖析。在此基础上,课题组提出响应处理对策,以期晋升跨境电商行业的开展水平。 1、我国跨境电商司法监管近况的剖析 (一)缺少与行业开展婚配的司法律例 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法,跨境电商修改了人们的生活。人们生活习惯都爆发了变更。跨境电商是电商贸易的一种,其掩饰多个国家。跨境电商的形式比拟多,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年夜便利。在开展过程当中,跨境电商打破传统贸易的局限性。跨境电商这类贸易方法,触及多个国家。因此,在跨境电商开展过程当中,需求司法监管。就以后社会配景而言,我国缺少与跨境电商开展相婚配的司法律例。司法律例能从司法的角度上监管跨境电商的运营活动。缺少与跨境电商开展想婚配的司法律例,这会招致电商运营活动不能掉掉落有效监管。在我国跨境电商贸易中,在商标侵权、税收破绽等方面出现诸多后果。假设司法律例不能及时监管跨境电商贸易,如许会制约跨境电商贸易的开展。固然,我国相干部分已看法到司法律例的破绽,于2013年出台一系列的司法律例,用以监管跨境电商贸易活动。这些能作为我国跨境电商司法律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行业监管体系体例亟需完美 在跨境电商监管体系体例不完美,直接影响我国在跨境电商上的开展。课题组对此停止相干调研,从两个方面剖析该后果。一方面是海关监管后果:在跨境电商贸易活动中,肯定会设计海关监管和征税活动。在跨境电商贸易中,货色出口和邮件出口是两种罕见的出口方法,在海关检查出口货色时,触及征税后果。在我国司法律例上,对跨境电商贸易没有具体规矩,形成我国海关在监管跨境电商贸易时存在后果。另外一方面是检查监管上存在盲区:最近几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贸易开展敏捷,海关每天需检查少量出口货色,这也出现监管盲区。在我国司法律例中,出口花费品有相干政策对跨境电商花费品没有具体规矩,这也招致相干检查部分不知若何监管跨境花费品。分歧地区执律例范能够存在差异,这会形成假装花费品有出境时机,影响花费者好处。在跨境电商贸易生意中,平日会触及少量花费品,很多花费品花费者批次小,检查部分在检查跨境花费品时,关于出现假装伪劣产品,没法肯定义务人,这也加大年夜相干检查部分的监管难度。在以后社会情况中,我国关于跨境电商贸易没有肯定的市场次序递次。跨境电商贸易没有准入规范,这会形成很多卖家乱入市场,形成跨境贸易市场凌乱,影响全部市场情况。在检查出境花费品时,检查部分难以肯定运营主体,不能对卖家的背法运营行动停止攻击,我国在监管上的盲区晦气于全部行业的开展。 (三)行业信用办理体系体例有待厘清

跨境电商法律服务

跨境电商法律服务 律新社| 谢珊娟 “从前,时间很慢,从国外淘一件东西,你不仅要托人去帮忙物色很久,还要等很长时间才能拿到手。但现在,你只要有一台电脑,坐在办公室里货比三家后点击鼠标下单,即可轻松购物。这就是日新月异发展的跨境电商带来的便利! 跨境电商也叫跨境电子商务,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出现,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如火如荼。特别是近几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聚和交易规模。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同比增长33.3%。出口占比达到85.4%,进口比例14.6%。据商务部预测,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额将达到6.5万亿元。 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以及国内贸易形势的变化,跨境电商市场的政策环境愈加优化。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既普遍支持国内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又突出重点,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这为跨境电商企业的成长创造了更优越的政策环境。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目前国内跨境电商的火热,很大程度上是得力于政策红利的推动。包括自贸区、保税区试点的设立,还有一系列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监管以及金融支付等服务配套政策。中国跨境电商进口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国内市场对海外商品的需求高涨,未来几年跨境电商进口的份额占比或将提升。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春天或将来临!那么,对于律师来说,该如何抓住中国跨境电商万亿市场的法律服务机遇呢?日前,律新社采访了在这方面有深入研究的里格律师事务所张骏律师。 万亿市场发展现状 以前跨境电商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但近几年,随着国家层面的扶持力度持续加强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新的行业风口已经形成。 企业方面,从2014年开始,中国跨境电商的竞争便硝烟四起,天猫、亚马逊、京东、唯品

跨境电商国家政策

跨境电商国家政策

跨境电商国家政策汇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沈冰 目录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3)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9)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11)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21)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22)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2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21日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政策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

浅谈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困境及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2c17235910.html, 浅谈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困境及完善 作者:莫丽萍 来源:《丝路视野》2018年第04期 【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海淘”的热潮兴起,使我国的跨境电商不断发展起来。在跨境电商不断满足人们热购的同时,也出现了支付方面的问题,这都归结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够完善。本文以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进一步分析跨境电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法律困境,并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此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海淘;跨境电商;困境;法律对策 如今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互联网的发达又拉近了世界各地人们的距离,大大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统一发展。这一热潮的发展带动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繁荣,无论是全球经济的发展,还是互联网的发展,都离不开跨境电子商务。如今,我国消费者对于海外产品的需求使得电子商务在近几年来的交易额迅猛发展,我们即将要迎来跨境电子商务的时代,但是,跨境电商在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不够完善,还有待我们进一步解决。 一、“海淘”的背景 中国消费者对于海外产品的购买热潮,带动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尽管海淘的市场历经时长并不长,但是无论是电子商务的规模还是增长速度都大大超过了一些网购商务。中国消费者海淘的原因中,其中就包含了中国的关税问题。由于国内的关税较高,使得中国的消费者购买不起本国内的商品,而中国消费者则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去购买国外的奢侈品。还有一个原因是,国外的产品质量有保证,使得“海淘”不断发展,由此也推动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跨境电商的法律信用制度不健全 由于跨境电商的发展比较迅速,因此没有完善相应的发展体系,没有建立相应的信用系统。由此,消费者对其缺乏信任,和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相比,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可信度还是处于一种比较低的水平。国家也没有对电子商务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同时,企业也没有健全相应的信用管理机制,加之平台参与者的信用也不稳定,对于跨境电商来说,其信誉度受到质疑,使得后续工作难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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