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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2号修改单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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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2号修改单后)-改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3月23日

(以下正文中蓝体字为1号单内容,红体字为2号单内容,黄底加删除线为2号单删除内容)

(本文件并非正式发布版本,仅供参考)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

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附件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

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3)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

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房

和转向站等涉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

行道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

方可以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

者日常修理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

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

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

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

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

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

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 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

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

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

(含3次)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自动扶梯与自动

人行道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修理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

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自动扶

梯与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再次使用前,应当按

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实施改造或者重大

修理,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

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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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特殊情况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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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

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

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

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

明;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

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

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

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

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

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

安全措施,对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

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

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修理进行

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

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

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应当有

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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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 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三) 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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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动人行道,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

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

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

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

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

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与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应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

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自动扶

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

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

道;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或者报告

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

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

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

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以及梯级或者踏板

等承载面板、梯级(踏板)链的型号,并且在证明文件

上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

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

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

相关系统 (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

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含有电子元

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

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编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

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出厂

日期;

(4)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

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

自动扶梯与

自动人行道

安装施工前

审查相应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项目与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驱动主机、控制柜、梯级(踏板)链的型式试验证书;

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

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

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对于

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删除,调整至1.2(4)]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

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

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

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

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1.2 安装资料

A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

施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

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

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

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

(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

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

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

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

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

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

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

者检验专用章

审查相应资

料。(1)~(4)

在报检时审

查,(3)、(4)

在其他项目

检验时还应

当审查;

(5)、(6)在

试验时审

查;(7)在竣

工后审查

审查相应资

料。第(1)~

(3)项在报检

时审查,第(3)

项在其它项目

检验时还应查

验;第(4)、(5)

项在试验时查

验;第(6)项在

竣工后审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项目与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1.3 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应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

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

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

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

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

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

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

式试验证书;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

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

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

包括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

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施工许可证编号、自

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

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

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

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审查相应资

料。第(1)~

(4)项在报

检时审查,

第(4)项在

其它项目检

验时还应查

验;第(5)

项在试验时

查验;第(6)

项在竣工后

审查

1.4 使用资料

B 使用单位应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项所述文

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

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

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

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的,1.1、1.2、1.3项所

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

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

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

预案等;

定期检验和

改造、重大

修理过程的

监督检验时

查验(1)~

(5);新安装

电梯的监督

检验进行试

验时查验

(3)、(4)、(5)

项,以及(2)

项中所需记

录表格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项目与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2. 驱动与转向站

2.1

修理空间

C

(1)在机房,尤其是在桁架内部的驱动站和转向站内,

应具有一个没有任何永久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足够

大的空间,站立面积不小于0.3m2,其较短一边的长度

不小于0.5m;

(2)当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

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提供一个水平

的立足区域,其面积不小于0.12m2, 最小边尺寸不小

于0.3m

审查自检结

果,如对其有

质疑,按照以

下方法进行

现场检验(以

下C类项目

只描述现场

检验方法):

目测;必要时

测量相关数

2.2

防护

C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体有危险,应当设置有效

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修理工作的驱动

站或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目测

2.3

照明

C

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

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提供可移动

的电气照明装置

目测

2.4

电源插座

C

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配备电源插座:

①2P+PE 型250V,由主电源直接供电;或者

②符合安全特低电压的供电要求(当确定无须使用

220V的电动工具时)

目测,万用

表检测;查

验插座型号

2.5

主开关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当设置

一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

目测,断开

主开关,检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项目与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B 的主开关。

该开关应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检修及修理所必须的照

明电路的电源。

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应可被锁住或处于“隔离”位

置,应在打开门或活板门后能方便地操纵查照明、插座是否被切断

2.6 辅助设备开关C 当辅助设备(例如: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

明)分别单独供电时,应能单独切断。各相应开关应

位于主开关近旁且并有明显的标志

目测,操作

试验

2.7 停止开关设置

B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

经设置了主开关,可不设停止开关。对于驱动装置安

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

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在

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是红色双稳态的,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标

目测,操作

试验

2.8 主要部件铭

牌B (增加)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

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

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

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对照检查驱

动主机、控

制柜型式试

验证书和铭

2.9 电气绝缘

C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

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

(直流)/V

绝缘电阻

/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1.00

≥1.00

由施工或者维

护保养单位测

量,检验人员

现场观察、确

认。

分别测量动力

电路、照明电

路和电气安全

装置电路的绝

缘电阻值

2.10 接地C 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驱动站、转向站起,中性线

(N)与保护接(PE)应当始终分开

目测,必要

时测量验证

2.11 断错相保

护B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设断、错相相保护装置;

当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断开主开

关,在电源

输出端分别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项目与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断开各相电

源,再闭合

主开关,启

动自动扶梯

或自动人行

道,观察其

能否运行;

调换各相

位,重复上

述试验

2.12 中断驱动主机电源的控制C (1)驱动主机的电源应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

接触器的触头应串接于供电电路中,如果自动扶梯或自

动人行道停止时,接触器的任一主触头未断开,应当不

能重新启动;

(2)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时,可

采用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①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

道停止时,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则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

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②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③用来检验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每次停止时电流流

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在正常停止期间,如果静态元

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

并应防止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重新启动

(1)、检查

电气原理图

是否符合要

求。

(2)、人为

按住其中一

个主接触头

不释放、停

车,检查自

动扶梯或自

动人行道是

否重新启动

2.13 释放制动

器C 能用手释放的制动器,应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

松开的状态

操作试验

2.14手动盘车装置

C (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操作

安全可靠。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2)如

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

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起作用

目测,操作

试验

2.15 紧急停止装置

B (1)紧急停止装置应当设置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

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紧急停止装置应当为红

色,有清晰的永久性中文标识;如果紧急停止装置位于扶手

装置高度的1/2以下,应当在扶手装置1/2高度以上的醒目

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80mm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

箭头指向紧急停止装置;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紧急停止装置。

紧急停止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自动扶梯,不超过30m;

②自动人行道,不超过40m

目测,操作

试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项目与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1)紧急停止装置应设置在位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

道出入口附近的、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紧急停

止装置应为红色,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中文标识;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急停

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①自动扶梯,不超过30m;

②自动人行道,不超过40m;

3.相邻区域

3.1

周边照明

C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

应有足够的照明。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

度至少为50lx

目测;必要

时测量

3.2

出入口

C

(1)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

的区域。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

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

起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少于扶手带外缘

之间的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加上80mm,则其纵深尺

寸允许减少至2m;

(2)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

引起危险,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

①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

②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至少增

加到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80mm至

120mm之间

目测;测量

相关数据

3.3

垂直

净高度

C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方,垂

直净高度不应小于 2.30m。该净高度应当延续到扶手

转向端端部

目测,测量

相关数据

3.4

防护挡板

B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

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

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

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

板,位于扶手带上方,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

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

400mm的除外)

目测;测量

相关数据

3.5

扶手带

外缘距离

C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

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

均不得小于25mm

目测;测量

相关数据

3.6

扶手带

距离

C

相互邻近平行或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扶手带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60mm

目测;测量

相关数据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项目与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4.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1

扶手带

C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

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

目测;测量

相关数据

4.2

扶手防爬

/阻挡/防

滑行装置

B

(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

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符合:防爬装置位于地平

面上方(1000 ±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

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确保在

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

表面齐平;

(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

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

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

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

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当延

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

(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

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

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

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

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

装置。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

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

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该装置应

当无锐角或锐边。

目测;测量

相关数据

4.3

扶手装置

要求

C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光滑、平

齐。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

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应当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

倒角的边缘。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

无产生勾绊的危险

目测;测量

相关数据

4.4

护壁板之

间的空隙

C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或

倒角状

目测;测量

相关数据

4.5

围裙板接

缝C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板

与板之间的接缝应是对接缝。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

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可采取

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目测

4.6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目测;测量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项目与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间隙

B 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且

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

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

过4mm;踏板或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

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相关数据

4.7 防夹装置

C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毛刷、橡胶型材)组

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

大为50mm;

(3)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

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

(4)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

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

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

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

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

25°倾斜角;

(7)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逐渐缩减并与围裙

板平滑相连。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位于梳齿与踏面

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目测;测量

相关数据

5 梳齿与梳齿板

5.1

梳齿与梳

齿板C

梳齿板梳齿或踏面齿应当完好,不得有缺损。梳齿板

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至少为4mm,间隙不应

超过4mm

目测;测量

相关数据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6.1

扶手带

入口保护

B

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

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立即

停止

模拟动作试

6.2

梳齿板

保护

B

当有异物卡入,并且梳齿与梯级或者踏板不能正常啮

合,导致梳齿板与梯级或者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

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当异物卡入,梳齿板与梯级或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

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拆下中间部

位的梳齿

板,用工具

使梳齿板向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项目与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后或者向上

移动(或者

前后、上

下),检查安

全装置是否

动作,自动

扶梯或自动

人行道能否

启动

6.3 超速保护B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的

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

该装置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

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

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

不考虑上述要求;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

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

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

保持有效。

(1) 通过审

查整机型式

试验报告和

其他相关随

机文件,判

断是否需要

设置超速保

护装置;

(2) 对于设

置超速保护

装置的,由

施工单位或

维护保养单

位按制造厂

提供的方法

进行试验,

检验人员现

场观察、确

6.4 非操纵逆转保护

B (1)自动扶梯或倾斜角不少于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

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

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

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

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

终保持有效。

由施工单位

或维护保养

单位按制造

厂提供的方

法进行试

验,检验人

员现场观

察、确认

6.5 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

保护(1)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元件(如:链条或

齿条)的断裂或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

自动停止运行。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

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模拟驱动元

件断裂或者

过分伸长的

状况,检查动

作装置能否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项目与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B 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

始终保持有效。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

6.6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

B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缩短

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模拟驱动装置

与转向装置之

间的距离伸长

或者缩短的状

况,检查动作

装置能否使安

全装置动作,

并且使设备停

止运行

6.7 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B

(1)当梯级或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

合,应当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

行。该安全装置应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在梳

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

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

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

始终保持有效。

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卸除1~2个梯级

或踏板,将缺口检

修运行至安全装

置处:

(1)检查安全装置

离梳齿相交线的

距离是否大于工

作制动器的最大

制停距离;

(2)检查动作装置

能否使安全装置

动作,并且使设备

停止运行;

(3)根据故障锁定

原理,检查故障锁

定功能是否有效

6.8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B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

站和回转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并在缺口

(由梯级或踏板缺失而导致的)到达梳齿板位置出现

之前停止。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

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1)卸除1个梯级

或踏板,将缺口运

行至返回分支内

与回转段下部相

接的直线段位置,

正常启动设备上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项目与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行和下行,分别检查缺口到达梳齿板位置之前,设备是否停止运行;

(2)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

6.9 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

B 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测装置,当扶手带速度与梯级

(踏板、胶带)实际速度偏差最大超过15%,并且持续时

间达到5s~15s时,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运

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控装置,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运行时,当扶手带速度偏离梯级、踏板或者胶带

实际速度-15%且时间持续超过15秒时,该装置应当使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由施工单位

或维护保养

单位按制造

厂提供的方

法进行试

验,检验人

员现场观

察、确认

6.10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保

B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或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例如

闸门、防火门)阻挡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中

的任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同时停止

停止其中一

台自动扶梯

或自动人行

道,其它应

当同时停

止,或由施

工单位或维

护保养单位

按制造厂提

供的方法进

行试验,检

验人员现场

观察、确认

6.11 检修盖板和楼层板

B

上下盖板保护B (1)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安装楼层板防倾覆装置、

螺栓固定等),防止楼层板因人员踩踏或者自重的作用

而发生倾覆、翻转;

(2)监控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的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移除任何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电气安全装

置动作;

②如果机械结构能够保证只能先移除某一块检修盖板

或者楼层板时,至少在移除该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

后,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应配备一个监控装置。当打开桁

架区域的检修盖板和(或)移去或打开楼层板时,驱

目测;开启

检修盖板、

楼层板,观

察驱动主机

能否启动

打开盖板,

应不能启动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月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 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 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 上海特检院黄文和 湖北特检所毛怀新 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 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再版说明 2017年6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 — ,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 号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吴岩 孙立新戴光宇 李宁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黄文和 武星军 毛怀新 赵伯锐

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原徐成 陆棕桦 鲁国雄 马凌云 温爱民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 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 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 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1—

TSG T7006-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之令狐文艳创作

前言 令狐文艳 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10年3~6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1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12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夏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陈驰李杰锋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冯月贵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潘海宁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王旭

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 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陶世全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1) 附件A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6)附件B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0) 附件C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27) 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一) 注:1 2、热水锅炉以每兆瓦(60×104卡/时)折算为蒸发量1吨/时。 3、锅炉整机指不包括鼓、引风机、给水泵、除尘器以及水处理设备。 4、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 注:1 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不包括填充物料。 2、汽(火)车槽车、按罐体(含安全附件)的销售价计算收费。 3、散装、组装大型容器(包括球罐)的现场监检,按设备总价的%或安装工程总费用的3% 收取。 4、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作的设备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5、医用氧舱安装监检费按产品销售安装价的%收取。 (三)压力管道 1、凡新、改、扩建压力管道的安装监检,按其工程总造价(含材料费)的2~3%收取。 (1)、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3%收取,且不低于1000元。 (2)、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 %收取。 (3)、工程总造价在300万以上,按2 %收取。 2、压力管道元件制作按其销售价收取,A、B级分别收取3%和4%。

二、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三、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一)在用锅炉 a 2、表中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按兆瓦(60×104大卡/时)折算为1吨/时。 3、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米2折算为1吨/时,非定型余热锅炉,其检验费加收50%。 4、外部检验、水压试验按内外部检验的50%收取;强度校核按内外部检验的50%。 b

2、检验二类压力容器,按一类压力容器标准加收50%。 3、检验三类压力容器,按一类压力容器标准加收100%。 4、检验塔器容器(指高度大于10米或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5),按上列标准加收50%。 5、医用氧舱检验收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A、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规格及收费单位:元 C、消防和应急呼吸装置检验120元。 D、氧舱的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按本文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在用压力管道 1、根据压力管道等级划分,按以下标准收取检验费。 2、长输管道一级和工业管道一级检验按10元/米。 3、长输管道二级和工业管道二级以及公用燃气管道检验按8元/米。 4、公用热力管道和工业管道三级检验按6元/米。 5、其它检测项目如测厚、理化、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气密试验等,按本文件相应标准收取费 用。 2、更换角阀等,按原材料、零配件另计。 3、对焊接、无缝钢瓶盛装有毒、易燃介质,按其标准另增收50%。 4、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如为128立升(即50公斤)以上,按上列标准增收50%。 5、焊接钢瓶收费标准为40立升,如?40~500立升,按上列标准加收50%。 如≥500立升,按上列标准加收100%。 (六)在用火车、汽车罐车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19)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19)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特种设备电梯检测收费标准

四、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注:(1)电梯集选控制加收35%:微机控制加收40%,梯群控制加收45%。 (2)电梯5层以上每增加1层加收1 0%,每增加1个贯通门层站加收10% (3)特种电梯(船舶、防爆、汽车用电梯等)按200%收费。 (4)扶梯提升高度大于4m的加收20%检验费;自动人行道长度大于8m,每增加2m加收1 0%检验费,最高不超过50%。 (5 )客货电梯检验按客梯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6)登机电梯检验按客梯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往:(1)吨位每增加5吨加收10%。 (2)跨度大于16.5m时,每增加3m加收1 0%。 (3)防爆型加收100%;冶金类起重机加收30%;非标起重机加收40%。 (4)电动葫芦按桥式的80%收费。 (5)凡有副钩、双小车、双司机室、抓斗、电磁吸盘、夹钳、料耙的起重机加收30%检验费。 (6)场桥、岸桥、集装箱起重机、绳索起重机按桥门式起重机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注:(1)起升高度大于20m时,每增加10m加收1O%,最高不超过50%。 (2)行走式加收20%。 注:(1)高度大于20m,每增加1层加收10%。 (2)简易升降机按升降机收费标准的80%收费。

(3)汽车修理用举升机按升降机收费标准的70%收取检验费. (4)双笼升降机按升降机加收30%检验费. 注:(1)起重量>16t的,每增加5t加收20%检验费. (2)带有副杆的加收30%检验费. (3)带有副钩的加收20%检验费. 注:(1)包括厂内有轨机车。 (2)载重量大于1Ot的,每增加lOt加收30%检验费。 (3)有起重机构的加收50%检验费。 (4)挖掘机加收30%检验费。 (5)改装车加收50%检验费。 (四)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大型滑行车,如:高空翻滚滑行车、滑管车等按产品总造价的0.5%收费。 (2)高空观览车吊箱标定为30个,每超出1个加收50元;其它观览车类标定为8人,每超出1人加收50元. (3)游客乘座部位能自动升降和旋转的游乐设施加收200元检验费。 (4)水上游乐设施加收80元检验费. 2、其它类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03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2号修改单后)-改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3月23日 (以下正文中蓝体字为1号单内容,红体字为2号单内容,黄底加删除线为2号单删除内容) (本文件并非正式发布版本,仅供参考)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 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附件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 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3)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G修订版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单位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XG1-2013修订)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录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019年整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967)

附件 :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一部分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工业锅炉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产品名称种类 收费标准(元/ 台)(按受检产品设备价) 蒸汽锅炉D<4 t/h 0.7 % 蒸汽锅炉D≥ 4 t/h 0.5 % 热水锅炉Q<2.8 MW 0.7 % 热水锅炉Q≥ 2.8 MW 0.5 % (二)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安装过程、改造过程、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类型项安装(元 / 吨)重大维修、改造 目(元/ 吨) 蒸发量T/H 整组D≤ 1 300(立式、电锅)200 装锅350(卧式)300 炉 1<D≤ 2 350(立式、电锅)300 750(卧式)650 2<D≤ 4 1300 1100 4<D≤ 6 安装工程费的4%,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 但不低于1800元4%,但不低于1300 元6<D≤10 安装工程费的4%,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 但不低于2500元4%,但不低于1800 元10<D≤20 安装工程费的4%,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 但不低于3500元4%,但不低于2800 元 D>20 安装工程费的4%,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 但不低于5500元4%,但不低于4500 元

电站 ≤35 1350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锅炉 4%,但不低于10000 ≤75 950 元≤130 850 ≤220 750 ≤400 650 ≤670 550 ≤1000 550 ≤2000 450 备注:1、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按差额定价累进法计算。 2、热水锅炉按0.7MW折合1t/h 蒸汽锅炉收费。 类型项安装(元 / 台)重大维修、改造 目(元/ 台) 蒸发量T/H 散装D≤4t/h 安装工程费4%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 锅炉4% D>4t/h 安装工程费4%,但不低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 于6000元。4%,但不低于3000元(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1、工业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 元/ 台 项 目 蒸 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炉墙检验 发 量 t/h D≤ 1 340 460 160 20 1<D≤ 2 400 550 170 30 2<D≤ 4 450 660 180 50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

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试行版宣贯讲义提纲) 考虑到本规则的实际调整范围,为避免对广义“电梯”的狭义应用,并考虑局内对不同安全技术规范名称的统一规定,现已将任务书下达时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变更为《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的保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条明确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以下简称《电梯检规》)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 宗旨和目的与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老检规)的不同,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与明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的检验;本规则不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等电梯的检验。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本条明确了《电梯检规》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老检规相比,由于名称的变化,不适用范围仅强调了可能混淆几类梯种;而制定宗旨和目的因工作定位的变化,又使适用的单位范围出现了调整。需要注意,本条中“生产”的概念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的概念范围。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规标准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国质检锅[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附件: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 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骏规定的 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

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表(doc 12页)

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表(doc 12页)

JL04-2009 上次检验报告编号:工作单编号:记录编号:DT 或监检委托书编号: 强制式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维修□ 使用单位:

设备代码: 设备名称:强制式客梯□强制式货梯□ 设备类型:乘客电梯□载货电梯□ 施工单位: 检验机构:柳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检验日期: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 柳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制 填写说明 1、本记录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2、本记录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应划改,划改处要有划改者签章,划改不能超过3处。 3、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除了按本记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进行检验外,其余项目按本记录中加粗字体“D”所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其中,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其中条文序号为2.10(1)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4、原始记录中,检验项目的“结果”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原始记录中有"⊙"为必须填测试数据的项目,

有"⊕"为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填测试数据的项目(认为无必要时可不填),对于必须填测试数据或认为必要时填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当在“结果”栏中填写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认为符合要求,应当在“结果”栏中填写打“○”;如果经检验认为不符合要求,应当填写打“×”;无此项时打"/"。 (三)对于C类项目,检验人员对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确认为合格的,应当在“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或打"△";如果审查判断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或者试验,应当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结果”一栏中进行简要说明,在“结果”栏无法表述清楚的,应当在原始记录中另加附页描述,在“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结论”栏只填写“○”(表示合格)、“×”(表示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5、检验所用仪器、设备必须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且精度符合有关规定,检验人员在使用这些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前,应先核查仪器仪表的使用状况,符合检验要求后才可使用,同时在原始记录上记录下这些仪器、设备的编号。 6、原始记录应当有主检人员、编制人员、参检人员、校核人员的签名和检验日期,主检人员必须是持证人员,参检人员至少有一名是持证人员;在主检(编制)栏,如主检和编制不是同一个人,则编制的签名在第一位,主检的签名在第二位;在参检(校核)栏,校核的签名在第一位。 7、在出具检验报告上交时,应将原始记录同时上交。 8、本原始记录上的检验结论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 9、本记录由柳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制定,正式发布后在本单位内使用。 现场检验条件判定:

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无机房)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表式编号:BSEIC/JG0102-B/2 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记录编号:ZX-DTDTDJ 检验人员:、校核人员:

检验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一号修改单和第二号修改单 检验条件 □1、电梯定期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检验应当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 □2、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3、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4、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5、检验现场(主要指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6、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填写说明 2、本记录应当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校核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否则记录无效。 3、B类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栏统一规定为:现场检验合格项填写“√”、不合格项填写“×”、无此项填“/”。遇特殊情况导致单项检验项目未检,应在单项检验结果栏注明“未检测”字样,必要时用简单文字描述“序号×项目因……(原因)未检”。对于C类检验项目的备注栏,只在需必要的说明和确认时填写。 4、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用简单文字说明。 5、本记录一律采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笔填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附件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2013年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1(4)、 3.6、3.8、3.9、3.10、 4.11、8.1、8.5、11.2,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将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防火前室(环境)、井道和底坑的防水与排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2)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改造不得涉及加装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和IC卡

电梯施工过程自检原始记录

N0 电梯施工过程自检原始记录 使用单位 单位地址 施工单位 制造单位 设备名称 设备类型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内部编号 告知书编号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设备代码(改造/重大维修填) (印制自检单位名称)

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1、本施工自检记录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安装过程自检,也适用于电梯的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自检。 2、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施工自检记录每台电梯填写不得少于三份。当工程各有关单位有存档要求时,应适当增加份数。 3、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如有)、“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如有)、“质量事故报告”(如有)等资料,应整理齐全,与本册资料合并存档,以保证施工技术资料 的完整性。 4.原始记录中不应遗留空白表格,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自检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自检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自检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另加附页描述,“自检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自检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自检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5、施工自检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确需更正时,应在原错误处划删除 线“=”,并签章、标注更改日期,在上方书写正确内容。 6、根据施工电梯的类型和资料表格内容的要求, 自检记录及表格需要分别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自检人员、质检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认真填写,须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自检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二、管理职责 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自检记录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配备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并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管理工作。电梯安装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收集、管理施工自检记录。2.施工自检记录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认真填写,做到字迹工整清晰、项目齐全,记录真实准确。施工自检记录必须如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盖章确认。 3.在电梯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检查施工自检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在施工自检记录中签字并盖章确认。

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再版说明 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前言 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辽宁省安 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河北省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广州市特种机 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 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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