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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依照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对于修改〈物业治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日子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第四条、国家鼓舞物业治理采纳新技术、新办法,依赖科技进步提高治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家提倡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挑选物业治理企业。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同意物业治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事情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监督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一具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具业主大会。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思考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造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九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同一具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惟独一具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接受,决定别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依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造面积、住所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治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治理的职责。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暂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往常通知全体业主。住所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并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事情;(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

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别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决定,别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同意其指导和监督。住所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三章前期物业治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治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暂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暂时公约,别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暂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并且,应当对遵守业主暂时公约予以书面答应。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辟与物业治理相分离的原则,经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住所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所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能够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别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物业治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治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造、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治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治理用房。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四章物业治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治理制度。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治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四条、一具物业治理区域由一具物业治理企业实施物业治理。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治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与使用、物业治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治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治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治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三十八条、物业治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接受,物业治理企业别得改变物业治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治理企业的,物业治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物业治理企业能够将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托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别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一并托付给他人。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习惯的原则,区别别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四条、物业治理企业能够依照业主的托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酬劳由双方约定。第四十五条、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治理企业同意托付代收前款费用的,别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六条、对物业治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治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治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并且,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治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别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别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物业治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造和共用设施,别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造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治理企业;物业治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造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接受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治理企业别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伤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暂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治理企业的接受;物业治理企业确需暂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接受。业主、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将暂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治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暂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治理企业。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四条、住所物业、住所小区内的非住所物业或者与单幢住所楼结构相连的非住所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别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治理的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治理企业的接受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要紧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赋予配合。责任人别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接受,能够由物业治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所物业的建设单位未经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治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赋予警告,能够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别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别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治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治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治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治理企业将一具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一并托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托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托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赋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治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峻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别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治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赋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接受,物业治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治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赋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赋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治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造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伤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别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别交纳的,物业治理企业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别构成犯罪的,依法赋予治安治理处罚。第六十

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别依法履行监督治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别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别构成犯罪的,依法赋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新员工必须经过相应的 培训后,方能上岗。第二条为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采取业余学习与定期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现全员持证上岗。第三条管理人员 必须定期接受专业的岗位训练,全部实行持证上岗。第四条员工在业 务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的,不准请假、旷课,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五条 公司鼓励管理人员积极参加本岗位专业培训,凡培训考试合格者,培训 费用视情况给予报销,对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第六条 物业公司每年举行两次业务知识技能考试和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可在十天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予以辞退,不得留用。第七条培训工作目标和原则培训工作目标 1、提高各级员工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实际操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培育一批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的物业管理专才和职业经理人; 2、贯彻实施公司发展目标和战略方针; 3、规范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日常管理行为; 4、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员工良好的岗位素.wmxa质和职 业道德,培养员工的企业意识,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企业文化; 5、满足员工自我提升、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期望,为员工职业 生涯创造条件。培训工作的原则 1、长期性和系统性原则培训工作以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出发点, 坚持培训工作的长期性和系统性,避免追求短期效应而急功近利;

2、市场需求原则培训工作要适应物业管理市场的需求,适应政府和业主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要求; 3、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培训工作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避免空洞的理论教学和盲目的操作培训,讲求学习的实效性; 4、因人施教和因岗施教原则各级培训管理人员要根据员工不同的实际水平和岗位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5、专业技术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原则各级培训工作既要重视对员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也要注重员工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从员工入职开始,有针对性地开展,常抓不懈。第八条培训对象和种类培训对象公司实施全员培训,根据不同层次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分为两类:A类为各职能部门主管及各管理处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列为一级培训对象;B类为各职能部门、各管理处一般员工,列为二级培训对象。培训种类包括入职培训、上岗(转岗)培训、在职培训、外送培训、个人进修、晋升培训、岗位轮换、实习、交流等。 1、入职培训:所有新员工到职时,均需完成由行政人事部组织的入职培训课程。入职培训按员工职级和工作性质,分为一般员工入职培训和管理层员工入职培训。一般员工入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文化(含企业经营理念、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及礼仪等)、《员工手册》、公司制度及工作要求、物业管理基本知识和服务技巧、工作环境与同事介绍等。管理层员工入职培训在以上内容基础上,需针对岗位要求,增加岗位职责方面的知识、能力、态度的培训。 2、上岗(转岗)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合格或员工调整岗位时,需由所属部门对其进行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其它岗位必备知识。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公司在水面保洁、海塘维护、后勤服务等生产活动中的控制目标之一。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预防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无事故的管理目标,确保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做好本部门、分公司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分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公司加强对各部门、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领导,为各部门、分公司提供解决安全生产方面所需要的资金

和物资支持,组织参加各类安全技能培训。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要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操作规程,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定期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各类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安全检查后应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各类生产活动中都必须按照科学办事,以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严禁以省时、省力违规操作。 第九条在各类生产活动中必须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即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大搞铺张浪费,也不能以讲经济效益而影响安全生产、二者必须统一,讲经济效益是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的。 第十条在各类生产活动中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本公司的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质上是做好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员工在任何时候,任何作业区域都要规范好人的作业行为安全,使物处于安全状态,切实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都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同辖区治安保卫部门的联系,做好公司的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1.公司综合部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培训工作的计划安排,负责填写全公司员工的〈个人培训记录表〉,并与财务部协商落实培训所需的经费。 2.各部门、各管理处领导应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定期对所属员工的经验、资格、能力进行评价,并根据实际工作对人员素质、技能的需求,在每个季度初提出本部门的培训需求,填写〈员工培训需求申报表〉,报综合部同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计划进行培训。 3.公司综合部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要制定出本季度培训工作计划表,各部门(管理处)负责填写〈项目培训l|实施计划表〉,并具体组织落实。 4.培训的人员范围及内容要求 4.1新员工上岗培训:学习〈员工守则〉等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介绍公司概况、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等,并对其进行岗位技能的培训。 4.2质量意识培训:集中学习I回9002标准,使员工充分了解公司现行的质量体系,严格按IS9002文件要求执行。 4.3员工的再提高培训:各部门(管理处)每季度要对本部门(处)员工进行一次技艺评定,对不称职的员工,应报综合部安排进行再培训。 4.4外派培训:综合部对需要外派培训的人员,呈报总经理审

批后,统一安排派出培训。 4.5对特殊岗位人员要进行定格的培训。 5.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 6.每次培训都要签到,培训结束,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填写〈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单〉。 7.各部门(管理处)要做好培训的实施工作和记录的保管工作。每次培训均须严格按照"培训"程序和计划的要求认真实施,并将《项目培训实施计划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单》(其中一份报综合部)等资料统一保存,综合部负责根据《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单》填写员工〈个人培训记录表〉,并保存。 8.公司综合部要经常对各部门(管理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跟踪完成情况。

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 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 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宗旨:为住户无偿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不定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和汇报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户的切身利益,确保本小区和谐平安稳定; (三)物管会面负责小区住户物管费,以及各种车辆停车费的收缴工作; (四)认真做好各种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做好账目相符,按月公布账目,接受住户的监督; (五)发现疑难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整改和纠正。 第二章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公房二所为本小区的主管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召集首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称住户)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数额,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7人,设主任1 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在任职期 间如有变动,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第七条管委会为社区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备案,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决定事项,必 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由管委会组织并报告工作。第三章住户 第九条入住住宅小区的住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共有房屋原属性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 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禁止在院内牵绳晾晒衣物和其他杂物。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方案1

员工培训方案 一.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处全体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1.全面理解物业管理服务概念,完善服务意识; 2.掌握各类岗位职责、管理手册; 3.掌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4.通过全面的职业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 三.培训时间安排 每月15日、30日两次培训 四.培训内容 员工内部培训涵盖面广,内容繁多,大致分为:- 1.公司企业文化; 2.管理规章制度; 3.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4.工程管理; 5.清洁管理; 6.保安管理; 7.客户服务; 8.消防管理; 9.意外事件处理; 10.特殊工种将另行增加专业培训课程。

五.培训负责 培训工作总体由物业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培训签到、登记培训内容、会后总结培训感想。 员工入职培训大纲 一、基层员工培训 基层员工总的来说,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认识尚欠了解,专业服务意识有待提高。针对此等情况,拟通过进行有步骤、有计划的系统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使大厦投入运行时即可保证较高之服务水准。 A.共同培训内容-由培训主管负责主讲 1.公司的企业文化、宗旨及工作方针; 2.公司组织架构及各主要负责人; 3.各相关部门工作关系介绍; 4.公司人事制度,员工手册、管理手册; 5.公司基本之财务政策; 6.基本培训手册内容; B.各岗位培训内容-由各部门负责推荐主管级以上员工主讲 (一)工程部

1.工程部管理手册; 2.各类工作制度; 3.各类岗位职责; 4.各类工作表式; 5.各设备、设施位置; 6.各机房规章制度; 7.各机房钥匙领用及移交制度; 8.交接班制度; 9.对讲机使用及呼叫规范; 10.报修单操作流程; 11.紧急情况处理流程; 12.各机电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计划; 13.安全操作守则; 14.设备台帐、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修记录; 15.备品备件申领制度; 16.对外服务礼仪及沟通技巧; 17.节能意识培训; (二)保安部 1.保安部管理手册; 2.各类工作制度; 3.各类岗位职责; 4.各类工作表式; 5.各保安设备、设施位置; 6.公共地区各通道钥匙领用及移交制度; 7.交接班制度; 8.巡检路线图、巡检流程; 9.对讲机使用及呼叫规范; 10.各类保安工具的使用;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各管理处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各管理处的设备、治安、消防、车辆等安全管理及其它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本规定为依据,严格进行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管学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各管理处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处理和培训工作,督管公司内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组成如下:组长:副组长:组员: 第五条各管理处主任是本管理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管理处应当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 第七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原则 (一)以预防为主,坚持日常保养与按计划维修并重,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设备设施做到“四会”和“五定”。“四会"是指维修人员对设备要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五定”是指对主要设备的清洁、润滑、检修要做到定量、定人、定点、定时和定质,通过对消防系统的定期试验、检修,使维修人员对系统全面掌握,确保及时排除相关故障。 (二)明确责任,持证上岗。 (三)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加强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岗前培训和岗位考核。 (五)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提高业主对相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能力 . 第八条治安安全管理原则 (一)建立健全物业安全保卫组织机构. (二)制定和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 (三)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 (四)完善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 (五)提高保安人员素质,加强培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六)加强区域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七)联系小区内群众,搞好群防群治,并在当地派出所的指导下搞好治安管理。 (八)与周边单位建立联防联保制度。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原则

济南物业公司培训管理办法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培训正常实施及培训效果,促进公司团队建设和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各部(室)及各物业服务中心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责划分 1、物业公司负责人负责审批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管理报告、专项培训方案以及所需的各项培训费用。 2、物业公司培训管理部是济南物业公司培训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物业公司培训定位与规划、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培训效果的评估与检查、储备干部的培养,指导、监督各物业服务中心的培训管理工作,并接受物业管理中心培训业务口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3、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是该单位培训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培训计划,并对属下各部门培训实施的质量负责。 4、物业服务中心行政人事口负责具体的培训管理事务,监督物业服务中心各部门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效果。 第四条培训类别 1、入职培训:全体新员工必须参加的培训,包括企业文化、礼仪规范、物业行业基础知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军训(保安员必须参加,其他员工视情况组织)等。 2、上岗培训:新入职或者转岗、晋升到新岗位必须接受的培训,包括应知应会、操作技能、相关管理制度等。 3、在岗培训:为在岗员工组织的各类培训,包括综合素质、操作技术、新知识新技能、工作规范、法律法规等。

4、晋升培训:拟晋升干部必须接受的专门培训,包括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领导能力等内容。 5、待岗培训: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培训需求与计划 第五条培训管理部在每年12月1日前制订培训需求调查问卷,发至各物业服务中心,各物业服务中心在12月5日前回收调查问卷并做汇总后报培训管理部。 第六条培训管理部在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培训需求调查,形成《济南物业公司年度培训需求分析报告》,并报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公司各部室及各物业服务中心根据培训需求及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培训计划,包括年度培训计划、月度培训计划、专项培训计划等,须明确培训项目的时间、地点、培训讲师、受训人员、培训方式及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培训管理部在每年12月25日前制定下年度培训计划,每月1-2项为宜,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公司各部室及各物业服务中心在每月25日前制定下月培训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将电子版及纸质签字版报培训管理部,培训管理审核后报物业公司负责人审批。未按时间节点提交的,每延迟一天扣罚相应责任人20元/天。 第十条制定月度培训计划注意事项: 1、物业公司本部各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2个课时。 2、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2个课时,各部门每月不少于2次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2个课时。 3、每月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与属下各部门所报培训计划原则上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第一条员工培训的原则。 (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搞好职工专业技能等实践方面的培训后,不能忽视对其进行理论培训。 (2)因人而异,因材施教。 (3)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 第二条培训目的。 (1)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和公司管理水平。 (2)挖掘企业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组织领导与任务。 在总经理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具体员工培训工作的实施。其培训任务为以下几点。 (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教育的组织与考核。 (2)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与考核。 (3)新职工岗前培训教育与考核。 (4)干部任职前的培训教育与考核。 (5)特殊专业外出学习、取证工作管理。 (6)其他临时性培训任务。 第四条培训内容。 (1)政策、法规教育。 (2)专业技术理论、知识技能和本岗实际操作教育。

(3)管理理论、知识、工作方法及相关的业务知识教育。 (4)其他专项教育内容。 第五条培训方式。 (1)长期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 (2)短期脱产培训。 (3)业余培训。 第六条审批程序。 (1)本公司原则上严格控制长期脱产培训人员,若确实因工作需要,必须填写外出培训审批表,经总经理同意批准,人事部备案。 (2)主要用于上岗前的短期脱产培训,由人事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3)业余学历培训,企业不负担各项支出,培训人员需在人事部备案。 第七条培训期间的待遇。 (1)长期脱产培训人员的学费由企业负担,其工资、福利不变。学习期间不享受奖金。 (2)短期脱产培训人员的待遇和在职员工一样。 (3)没有经批准利用工作时间外出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培训档案与合格证书。 (1)人事部建立员工培训档案,为员工的晋升、使用提供参考依据。

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经营工作例会制度 1、为充分发挥公司及项目安全经营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用,做好对管理处安全经营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经营问题的对策制订,公司实行安全经营例会制度。 2、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工作会议,对公 司半年来的安全经营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半年度的安全经营规划及安全经营工作进行部署。 3、公司每月末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会议,分析、研 究本公司的安全经营形势,落实下个月安全经营管理目标。 4、公司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会议,对公司本 季度的安全经营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经营问题。 5、公司必须坚持使安全经营例会制度化,并认真做好 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 定的实质问题。

安全经营检查制度 1、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 安全经营,必须加强管理处安全经营检查。 2、安全经营检查的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经 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经营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各级安全经营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 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等为主要内容。 4、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为主,以查处安全 经营隐患为主要内容,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 5、公司及所属项目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安全问题 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公司应根据经营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或不定 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7、公司及项目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 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公司。

物业公司培训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培训管理规定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培训管理制度 一、培训种类 1、岗前培训 新员工到岗后,由部门经理安排入职引导人,主要针对新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及岗位技能等进行岗前培训。 2、入职培训 新员工入职后,由公司安排参加为期一周的入职培训,使新员工对公司概况、价值观、经营理念、管理模式、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有初步的了解。 3、强化培训 员工试用两个月后三个月内,必须参加公司安排的强化培训, 强化培训的主要内容为讨论工作中的收获及疑问并答疑、强化公司理念及顾客沟通技巧、物业管理法规等,具体内容有:物业法规基础知识、投诉处理案例分析、优质客户服务、职业化培训、品质管理基础知识。 4、在职培训

根据员工不同类别,公司将安排相应的在职培训,由在职资深员工采取帮、传、带的方式,主要针对各项专业技能、工作技巧、质量意识及操作规程等进行培训。 5、升职培训 员工如工作表现良好,工作成绩显着,拟晋升到更高一级职位前,须接受升职培训,主要学习相关的管理知识,以便转换角色,担当起管理责任。 二、内部调动 6、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的实际需要,将员工调至公司内任何部门及任何岗位工作,这也是开发员工潜能的有效途径。 7、调动前需完备调职手续,交接好工作。 8、调职前需了解新工作的操作流程,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的调职培训,以便对新工作、新环境及新职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三、考核评估 9、每月工作绩效考核

所有员工按月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全年总结"的考核方式,主要考核内容为岗位职责、工作质量、培训学习、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及协作精神、5S执行情况、ISO9000执行情况、业务能力、管理水平、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成绩直接与每月绩效工资挂勾,并作为晋升和参加等级考核的重要依据。考评分数在100分以上每超过1分奖励10元,90分以下至70分之间每扣1分扣罚10元,低于70分的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奖金。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数不能低于80分,否则不予录用或当即辞退处理。 10、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具体依据《员工月度绩效考核评分表》进行。由公司各部门对所属员工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评选出"优秀"、"良好"、"一般"、"有待改进"四个等级,被评为"优秀"者,可获推荐参加公司年度"先进个人"评比及升职、晋级机会;评为"一般"及等级者将丧失加薪、晋升和评奖机会,被评为"有待改进"者可能被公司辞退。 四、奖励与惩罚 11、奖励奖励方式包括:口头表扬、奖励通知书、部门通报表扬、公司通报表扬、晋升等。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下面是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培训制度范本-6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培训制 度-6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1722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培训制度-6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employee training system-6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培训制度6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了形成更有凝聚力的企业文化,以高素质人员超过竞争对手、树立更好的企业形象和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增强巩固培训效果,特订立本制度。 二、培训是公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方针、精神、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使员工掌握公司的共同语言,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和与公司脉搏一致的步调。 2、员工岗位技术培训;通过技术和技能培训,让员工尽早掌握工作要领、工作程序与方法,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3、执行新任务之前进行所需要的知识和技术培训;通过

培训使员工技能得以提高和充实,使其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而提高我们企业的效率。 4、通过培训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感和成就感。 5、为未来的某一任务和目标进行专题培训。 6、进行职工素质提高培训;通过培训使团队更为团结、沟通更为有效,以具备更强的战斗力。并使员工理解、掌握企业新发布的命令、指示和制度。 7、进行管理培训;培养适合本企业需要的职业经理。 第二章培训管理功能 一、根据公司的经营方针与人力资源部经理共同制定各不同时期的培训计划,并在各部门配合下实施。 二、结合公司各部门存在的问题,分轻重缓急,协助各部门制定经常性的培训计划。 三、编写各项培训课程教材,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不断修改、完善。 四、协助制定并督促各部门的员工考核,并作为员工培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总经理安全职责 第一条: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 有全面责任 苗一夂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每季度组织一次公司安全委第一条: 员会会议,专门研究公司的生产、消防安全及职业健康工作。传达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级政府、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和决定,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审定安全生产规化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五条: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坚持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组织对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制度。 第七条:每季度领导组织一次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奖励基金,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增加防护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和进行安全奖励,并保证费用及时到位。 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第一条: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属地区域安全 进行管理。 第二条: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部门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第三条:对新调入的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 第四条:组织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方面的法律及制度规定,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第五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六条:做好部门安全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各种技术资料、记录、台帐。 第七条:发生事故、障碍、异常时,要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原始资料,并对其及时性、准确性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八条:开好班前和班后会,上班前做好任务分工,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做好事故预想,使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下班后总结工作,找出经验教训,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对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的不良现象进 行批评。 员工安全职责

经典物业公司培训制度

经典物业公司培训制度 经典物业公司培训制度提要:无理取闹、消极怠工,影响工作或纠缠领导者,按《员工纪律和奖惩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精品源自保洁 经典物业公司培训制度 一、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目的: 帮助新员工建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 2.培训组织: 培训工作由综合部根据公司制定系统培训计划,指导、督促,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计划、教员选聘、教材选择、培训考核。 3.培训内容: (1)公司概况; (2)学习《员工规范》; (3)职业道德、服务意识教育; (4)公司奋斗目标、口号; (5)本岗位应知应会及服务工作的基本功和技能。 4.培训考核及其它: (1)培训期限为六天;

(2)培训后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试用三个月; (3)培训期间发放应聘岗位基本工资、伙食补贴、医疗补贴; (4)未经入职培训者不得上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二、老员工的培训 1.培训目的: 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 2.培训组织: 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教学计划、教员、教材、课程设置、检查、考核。 3.培训内容: (1)对管理人员进行物业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 (2)对有关部门重要岗位的业务培训; (3)其它经总经理指示的有关培训。 4.考核及其它: (1)培训后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由综合部记入员工培训档案; (2)岗位培训期间不影响各项待遇。 三、再教育: 四、关于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业余学习的规定

(一)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或业务进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对口,工作确实需要。 2.部门同意或推荐,报公司批准。 (二)凡为达到某种学历拟报考各类业余院校及电大、函大的员工,其学费一律自理,公司亦不提供学习时间。 (三)凡经公司批准参加培训学习的学费,一律凭结业证或成绩合格通知单报销,其学习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公假"处理。 (四)凡个人提出报考有关院校脱产学习的员工,必须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五)凡经公司出资培训学习的员工,在本人服务期内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必须交纳培训费。 五、关于员工辞职或调动工作收取培训费的规定 (一)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稳定员工队伍,特制定此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在公司工作并接受公司出资培训或由公司缴纳培训费的全体在职员工。 (三)经公司出资在国内接受培训员工(包括在大中专院校在职业余学习、函大、文化补习、技术工人考级及调入交纳培训费等)辞职或调动工作时,收取培训费的标准如下:

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更新:2018-09-10 09:33:04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7号)、《安徽省地方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第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本市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即指:具备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二者之一的,不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都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小区(含非住宅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

物业公司培训方案

安徽江风山月物业公司在科大上海研究院项目培训方案一、培训方针: "全员培训,全程考核"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提高该项目员工的专业素质,业务技能和管理服务水平,塑造一支品质优良、专业过硬的队伍,全面适应和满足目前此项目物业管理的高端需求,全面富有成效地管理市场。此项目员工培训率100%,合格率98%。 三、培训内容 (一)新员工入职培训 1、企业文化:公司发展史(中科大物业中心、安徽江风山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项目概况)、管理服务理念、企业精神、管理目标; 2、员工手册培训:员工守则、礼仪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教育等; 3、物业管理基础知识及强化服务意识的专题培训; 4、此项目物业管理与其它物业管理的区别; 5、现场参观学习。 (二)岗位专业技能培训 1、基本技能培训: 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质量执行标准、质量考核标准等;(依据各部门员工手册:职责、规范、作业标准流程指导等) 2、素质提高培训; 岗位工作标准及要求;

(三)新政策、新理论培训 此项目市场物业管理动态、此项目发展新动向等(高要求、起步高端市场和最前沿物业标准去做)。 四、培训计划 (一)培训的形式 入职培训 目的:让员工尽早地掌握工作要领、工作程序与方法,尽快达到上岗条件。 内容:了解本公司概况、规章制度、质量教育、物业管理基本知识、各专业必备知识等(各部门员工手册)。 时间:入职前一周。 ◇方法: 讲授: 由入职引导者(主管、班长)负责进行专门授课。 实习:由入职引导者(主管、班长)负责带教实地学习操作。 考核:培训结束安排一次考核。也可由入职引导者进行评定。 在职培训 目的: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防止事故,减少失误。提高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操作。 培训内容:行为规范、工作质量标准、安全操作知识、突发事件处理、市场经营管理知识、公共关系知识、生存技能知识、物业管理公文写作知识等。 ◇方法: 讲授式: 由入职引导者(主管、班长)负责进行物管、客服、保安、保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3.15.1管理标准(客服系统办公室、档案资料室、更衣室、仓库等) 1] 保持办公室门窗完好. 2] 办公室应通风、照明度好。 3] 办公室的电脑、电气设备等,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准使用。 4] 下班后,必须将办公室所有电源切断,并关好门窗。 5] 规定禁止吸烟的办公场地,应严格执行不得在室内吸烟的规定。 6] 办公室内的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应保证完好有效。 7] 节、假日和晚上时间非工作需要不要进入办公室。如因工作需要,应征上司同意。 3.15.2防火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部门的总体防火措施。 2]档案资料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库。 3]档案室、更衣室不准使用电暖、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器设备。 4]应该配备灭火器的必须配备,并保证其完好可用。

5]所有客服系统工作人员必须经过防火培训,具有防火灭火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6]清洁工具和垃圾袋不可放在消防通道。 7]保持消防安全门时刻关闭。 8]所有员工都必须知道工作地区灭火器才的位置。 3.15.3 与客服系统相关的救火工作程序: 1. 组织人员投入灭火; 2. 抢救、疏散着火层的顾客,并按指令疏散非着火层的顾客到达指 定的安全区域,准确统计撤离人数,安抚顾客情绪; 3.配合检查是否有顾客尚未撤离,确认商场无遗留人员后亲上商 场并通知安防部; 4. 撤离楼面时,协助安防部关闭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3.15.4 救灾领导小组职责: 1. 决定是否报119火警电话; 2. 调集力量,布置疏散救护人员、物资之措施; 3.决定灭火、供水、开启应急广播的区域; 4. 安排防排烟、停电或继续供电、关闭空调、新风等措施;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理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理应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理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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