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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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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对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

专业:国际商务硕士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任课教师:李来孺

开课时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对美国的投资合同风险分析摘要: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它的经济、政治、法律体系都相对完善和稳定,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到美国投资,投资合同对中国对外投资的成败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分析对美国投资合同的风险,对我国企业有很重大的意义。本文从对美国法律、合同法简介及对中美合同法差异进行比较,来分析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并以投资合同中的BOT合同为模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关键词: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BOT合同风险

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迅速,在国门外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美国是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去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在企业投资中肯定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而中美两国因国情不同、政治体系不同,因而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了解美国关于合同的法律以及投资合同相关的法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二.美国合同法简介

美国合同法源于英国的合同普通法,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论是法律规

则还是合同法理论,已经非常发达和完善。

(一).美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整个19世纪,英美合同法的主要制度都得到了确立。美国合同法就其主体来说,与英国合同法保持着一致这个时期的美国合同法同西方各国的合同法的一致之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通常被认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种效力一旦被确认就成为绝对的、不能由国家意志加以改变的。进入19世纪下半叶,随着经济放任主义向着极端的方向发展,维护私人自由缔约的权利已成为法律的首要目标。19世纪的契约自由,使私人的“自主意志”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的合同法又经历新的改造。其结果是,以前“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运动开始转变为“从契约到身份”的社会运动。在美国,自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以来,私人的缔约自由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今天,“身份”在决定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又重新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当代的美国合同法中,为交易中的弱方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一项贯彻始终的政策。美国合同法在现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另一个特征是,传统的英国普通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的制度和原则的影响正在减弱。这一点从《统一商法典》对英国合同法的传统制度的放弃和改造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美国合同法法律制度现状

1.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没有“民法”的概念,合同法、买卖法、财产法、信托法等均属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美国合同法的法律形式:判例法和制定法的统一。判例法(Case Law)被称为“法官创造的法”或“法官法”,在美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大量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存在于

判例法中。从法律形式上看,美国的合同法,除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外,一般变现为各州的普通法,即判例法、即使是对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法院也在这个适用于商事合同的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了大量的判例法来解释《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与制定法相比,判例法的优点在于其不受某个制定法在立法时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的局限。制定法的立法者即使非常优秀,但是由于时空的局限,不可避免地对现实和未来情形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规则及其各种例外无法预见到各种可能性。相比之下,判例法在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即凝聚着一代代法官、律师和法学家们的智慧和心血。这些为判例规则乃至制定法的发展提供了任何个人或若干精英的努力所无法替代的实证研究资料。

3.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关系非常复杂,在法制上也体现为联邦与州并行的二元结构,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非常多。

(三).中美合同法律制度结构差异

由于合同发展历史的原因及中美政治制度之差异,使得我国与美国的合同法律制度相比较,具有一些特点:我国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而《合同法》在中国所有地区都普遍适用。这一点无论是在首都北京还是在西部省份都没有任何不同。我国的《合同法》是按圆形轴心结构起草的。先规定基本原则,后面是一些比较具体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合同等等。这样就以基本原则为轴心,并以此辐射出很多具体的合同来满足不同的交易需要。

美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中国,美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也与中国不同,致使在美国,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具有以上两个特点的法律。美国没有统一合同法也没有州际合同法,自然也就不会有统一的买卖合同法。美国的政治体制式是联邦制,反映到法律制度上就是联邦与州并行的二元结构。所以美国不可能有联邦的圆形轴心结构立法。基本上每个州都制定有本州的合同法,并且有责任

发展它的基本原则。本州的合同法不仅适用于本州的法院,有时候对联邦法院也有拘束力。换言之,只要有州立合同法存在,联邦法院就要适用它。当然,有50个不同的合同法在调整同样的法律事实,法院就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即如何才信B取得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还必须注意到在美国合同法是由法院而不是立法机关发展出来的。我们都很熟悉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形成于英国,后来传到了美国。普通法的合同观念是经过很长时间才形成的。他们的法官做出裁判并在判决书中发表观点。现在这方面一个最大的例外就是《美国商法典》(UCC)。美国商法典是统一的立法。在美国,各州都制定有本州的法律,但这些法律不能覆盖所有的交易。它们有的涉及到几项财产交易,比如商品的买卖和租赁,也有的涉及到银行业务、证券交易、电子商务等等。但建设工程合同、不动产合同是由商法来调整的,因为适用不同的州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国会通过一部圆形轴心结构的法律的话,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为它能把所有的交易都纳入到一部法律的调整之下。

三.投资合同风险分析

美国市场大,商机多,同时市场又十分成熟,法规健全,竞争非常激烈。中国企业要对美国进行投资,不仅要了解美国的法律环境,还要对美国投资政策有关的各种法律进行深入料及,才能避免投资合同中的一些风险,同时也要对投资合同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才能对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才能正确的进行投资合同的管理,这对投资美国成功是非常重要的。

(一)对美国投资有关的法律规定

1.反垄断法与外资并购

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旨在保护公司或消费者免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如价格垄断或市场瓜分。反垄断诉讼可以是民事诉讼也可以是刑事诉讼,既可以由联邦或州一级的机构提起,也可以由个人提起。这些对市场主体

具有指导作用。

2.有关并购的规定

并购是反垄断领域中政治性最强的一个部分。反垄断中的并购案件经常是媒体的头条新闻。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共同编制了公司并购指南。该指南把市场份额和集中度指标作为分析并购对竞争影响的起点,

在鉴别并购案是否有反竞争或垄断的可能之前,执法机关还要分析市场条件、进入障碍、效率和破产等其他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

(二).投资风险分析

一般国家对大规模的并购都有警惕的心理,主要是利用反垄断方面的立法对并购加以限制;而对绿地投资则采取欢迎的态度,甚至有优惠的政策,美国也是如此。美国对境外企业赴美投资建立中小企业就有鼓励政策。

美国在外国企业在美投资公司注册程序方面没有特殊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的事宜适用于所有设立本土公司的法律、法规,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办理。外国投资一般毋需审批,按照一定的程序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是州和地方的商务厅)申报即可。中国企业要在美国注册设立公司很容易,可以委托会计师或律师办理。在美国注册公司无需注册资本额,对经营范围也没什么限制,只要有专业服务如律师、会计师、房地产经纪需要有资格执照。

美国有严密的法规来维护外贸公平交易秩序,相关法律包括反倾销法,还有反过度竞争、不公平竞争的若干法律。中国企业如触犯了法律,则得不偿失,信誉受损。另外,美国行业协会组织众多,行业自律机制也比较完善,商人如不能取得行业协会的趁人,就很难再本行业立足。

美国投资环境较为开房,但对外资收购美国公司仍进行监管,主要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近年来,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特

别是并购美国企业频繁受阻,多次遭到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的调查和限制,最终导致我企业或在进入美国的审查程序前被迫退出,或迫于美国监管部门压力而主动撤销申请,或经历了严格审查后有条件通过。

美国会和舆论对外国公司并购美国企业较为敏感,容易被不实信息所引导,向美政府和收购方施压,对我国企业在美并购构成阻碍。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在赴美并购前,一定要做好舆论铺垫作用,通过律所和公关咨询公司主动与当地政府和议员说明情况,避免负面言论和报道。

(三).投资合同风险分析

投资合同是中国企业向美国投资的重要一部分,对投资合同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对我们防范风险,降低风险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表达风险

对美国进行投资合同,投资合同内容一般以英文表达,合同长而语句涩,由于两国语言差异,对一些专业词汇,非专业人士不容易理解,很容易忽略细节。这就会给合同的制定带来一定的风险。

2.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

在美国开战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对项目或投资对象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3.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

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是指在合同签署阶段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正式签署风险、合同分送相关部门的风险等。

合同正式签署风险主要表现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当,为不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加盖了合同印章;签署后的合同被篡改等。合同分送相关部门的风险是指合同被送到了不相关的部门;收到合同的相关部门没有采取妥善措施处理合同等。

4.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

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阶段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合同变更或转让风险、合同终止风险、合同纠纷处理不当的风险等。

5.合同履行后管理阶段的风险

合同履行后管理阶段的风险即在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包括合同归档保管的风险、执行情况评价的风险等。

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约定。

涉外合同与国内合同很大一个区别在于争议解决如若选择仲裁时,可以约定合同适用之法律,该法律将承担发生纠纷时解释合同条款和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故在选择仲裁地和适用法律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对该法律的熟悉程度、对合同我方是否有利,考虑该仲裁地仲裁的成本、语言以及该国传统是否有利于我方。

四. BOT合同风险分析

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与之伴随的是,我国对外投资的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包括基础设施、矿业和能源。这类项目投资需要得到东道国政府的特许和合作,因此,近年来广泛地采用公私伙伴关系模式(PPP)。PPP模式虽然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严格定义,根据其具体的运作方式,一般被认为包括BOT、BOO、BOOT、DBFO、DBO、O&M等多种形式。BOT及其各类变型(以下简称为“BOT”),作为典型的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这对带动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以及设备、材料、劳务的出口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但BOT项目本身运作十分复杂,且投资项目处于国外环境,如何控制环境风险,顺利实施此类特许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实现投资目标,成为我国业界特别关心

的问题。Bot合同在美国运用的十分广泛,美国在bot项目方面也有比较多的经验和健全的法制。

BOT项目的本质是项目投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适当的投资回报。要实现预定的收益率,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问题:项目建设投资额和维护费用以及项目预期收益。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恰当地进行合同安排。

BOT合同狭义是指BOT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是投资BOT 项目的特许权获得者与东道国政府或其授权公共管理当局签订的。广义的BOT合同是指针对BOT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合同体系,除特许协议外,还包括融资合同、联营体合同、EPC合同、供应合同、承购合同等。本文论述的BOT合同指的是BOT特许协议。

(一).BOT合同风险分析

BOT项目运作的复杂性与长期性,必然为BOT合同的履约带来很多风险。从BOT项目公司角度而言,如何防范合同风险则成为项目管理的重点。风险管理可以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补救三个阶段。事前防范又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阶段,它包括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应对。

1.风险因素识别

我国的公司到美国去实施BOT项目,那么就必须对美国环境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同时,项目本身也可能带来很多风险。由于BOT项目参与方众多,参与目标不同,可能引起一方的投机行为,甚至是敲竹杠。由此对BOT合同也会产生很大的风险。识别BOT项目合同的风险因素的方法很多。根据国际上对BOT项目风险研究成果,可见图。

2.风险分析

在识别出风险因素之后,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判断,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价。评价主要依据两个方面: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后产生的后果。可采用定性分析方法,也可定量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主要是采用专家打分法和层次分析法,对识别的风险因素发生可能性和后果影响进行分析和评判,从而确定各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级别(即风险度)排序。一般将风险度从影响不严重到影响异常严重划分五个或七个等级。根据风险不同等级来确定应对方法。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风险评价时没有现成的数据库,而只能通过专家获得相关基础数据。定量分析往往是在有一定风险数据库的情况下,将项目的风险度用具体的数值表示的分析方法,从而辅助于项目决

策。一般用BOT项目的财务指标来表示风险度,最常用的是项目收益率,即风险对收益率影响的幅度。

3.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主要是依据风险分析的结果来进行决策。从实践应用的角度而言,风险应对可以分为三种方法: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自留。

风险规避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既无法控制,又无法承担其后果的异常严重风险,如对于我国到国外投资的BOT项目公司而言,不熟悉的项目设计标准。应对的方法是必须规避,即要求东道国政府改变这一要求,若不修改,则应放弃该项目。对于BOT项目公司不能控制,但其他BOT项目参与方相对容易控制的中等风险,则应该由项目公司转移给该方,如项目征地风险,就应该转移给东道国政府;如工程地质风险,就可以转移给EPC总承包商。对于可控或后果可以接受的不严重风险,则可以自留。风险自留有两个方面的考虑:财务方面和管理方面。财务方面的考虑是,在整个投资费用中考虑一部分作为风险费,即使发生此类风险,仍可以用风险费进行补救。管理方面的考虑是,针对自留的风险因素,BOT项目公司投入一定的管理资源,加强控制,避免此类风险发生。

(二).BOT合同风险负担

目前以政府特许权协议为基础的BOT 方式还是应该加强融资合同中的风险分担,在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协议、担保、合同条款、承诺函、保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形式来平衡各方利益和风险,以促进BOT 的更好应用。

根据BOT 项目自身融资结构的特点,在合同条件中风险的分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主要负责带有政府行为或项目公司无力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国

家政治风险;利率变化、通货膨胀、货币风险和税率变动等属于东道国政府行为的经济风险;运营风险中的同类平行项目风险只能由政府出面限制类似项目重建以控制此风险;政府方和项目公司之间,一些不能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主要由政府方承担。

2.项目公司分担的风险有开发风险、完工风险和运营风险,而不愿承担不可量化的,他们无法控制的而又不能保险的风险,如上述政府负责的几种风险。承包商分担的风险由项目公司与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来实施,承包商不但负责项目的施工,而且还要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承包商负责的主要风险就是完工风险。对于由于估价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成本超支风险,由于施工中的失误造成的竣工延误风险以及涉及到设计缺陷、材料缺陷、施工技术不当等失误造成的质量风险均应由承包商负责。

3.运营公司分担的风险,运营公司主要负责项目运营阶段的工作,通常包括设备和设施的运行、维修与养护;负责从用户处收费和向项目公司上缴;项目运行中的安全等。负责的风险主要包括运营风险以及运营阶段的环保风险等。

随着我国工业体系的完备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合作领域逐步拓宽。同时,我们也看到,大多数企业对国外投资环境、市场信息尚未足够了解,影响了对外投资的决策和布局。美国的经济、政治、法律体系都相对健全和稳定,去美国投资的我国企业越来越多,投资合同在企业对外投资中就至关重要,那么对中美合同法差异分析,对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和识别,并加以防范,才能让我国企业在美国更好的投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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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论文成绩评定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 第二,由于当代国际商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国际商法发展到今天,已经由单一层次的国际商事惯例演变为多层次的国际商法,是一个以国际商事惯例为主体内容的,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已成长为一个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的法律部门。由于国际商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商事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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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范围: 1《巴塞尔协议》与防范、化解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思考 2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策略之法律研究 3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研究 4 论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 5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延迟损失赔偿责任制研究 6 论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 7 违约金比较研究及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适用 8 国际域名争议专家裁决机制研究 9 关于WTO之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相关立法完善的思考 10 论WTO多边协讥群中外资的国民待遇原则 11 BOT方式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2 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研究 13 行政垄断与WTO竞争政策的冲突及法律对策 14 WTO反倾销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解释之探究 15 WTO框架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研究 16 欧盟贸易壁垒调查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17 网络传输行为对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及其解决 18 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利用问题 19 国籍立法:华侨国籍问题与中国国家利益 20 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制度研究 21 国际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风险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 22 欧共体反倾销法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3 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适用问题研究 24 国际互联网环境下域名的法律问题研究 25 国际犯罪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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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 在的问题 学生姓名:田聪 学号:20121347010 院部:经管院 专业:物流管理 班级:物流1班 二O一四年 6 月 1 日

浅谈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 统一化。由于国际商法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使得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困难重重。 关键词:国际商法发展趋势问题对策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也称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从根本上来说,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国际商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事关系逐步向着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等方向发展,因此,受国际商事关系发展方向的影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特点: (一)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功能而言的,由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每个国家存在的商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给协调国际间的商业往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因此,出于这样的功能,国际商法应运而生,同时由于在此功能下产生 的国际商法,必然要求国际商法的实用性要有“全球化”,即要能满足世界各个国家商业贸易的需要,要能被世界各个国家接受和认可。这样,各个国家在才会积极的加入国际商事公约,才能积极的接受国际商法规定的相关条例,而世界各个国家的加入与积极接受又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而言的,从目前来看,国际商法是协调世界各国商业事物的主要条例,这一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虽然,从目前的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来看,所涉及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领域还不是很全面,但伴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之间商业事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特别是一些新的商业事物的出现和新的交易方式的应用,国际商法作为一种被世界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条例,必然会将这些商业事物纳入到自身的应用范围当中来,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广泛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是相对于各国比较商法而言的,各国比较商法是建立在本国商业事物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随着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不断加剧,国际经济全球进程的不断加快,必然要有一部法律来打破国家与国家在商业事物之间的隔阂,对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事物进行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而国际商法就是要最终将国际商业事物进行规范化,实现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统一,同时,国际商法的建立基础更多的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这也为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可靠性。 (四)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营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和取向而言的,从商业的本质属性来看,盈利是其根本目的,这也是很多传统理论的观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业却越来越多的开始向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靠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始发生转变,在这种作用下,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

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英语 1111班邢孟新2011118520106 违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则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行为。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 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各国法律均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纵观各国法律,其法律规定的基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五大类: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禁令、解除合同和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有无基本的前提条件,此问题涉及到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对此,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 (1)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此条主要基于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损害,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至于发生损害的事实,则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据证明。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2)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违约,违约金的“赔 偿”性表现在对损失的补偿上,如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法定的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有关赔偿范围作出规定,发生 违约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计算或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各国法律对 损害赔偿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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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对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 专业:国际商务硕士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任课教师:李来孺 开课时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对美国的投资合同风险分析摘要: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它的经济、政治、法律体系都相对完善和稳定,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到美国投资,投资合同对中国对外投资的成败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分析对美国投资合同的风险,对我国企业有很重大的意义。本文从对美国法律、合同法简介及对中美合同法差异进行比较,来分析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并以投资合同中的BOT合同为模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关键词: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BOT合同风险 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迅速,在国门外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美国是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去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在企业投资中肯定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而中美两国因国情不同、政治体系不同,因而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了解美国关于合同的法律以及投资合同相关的法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二.美国合同法简介 美国合同法源于英国的合同普通法,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论是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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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基于网络考核改革试点方案 (2010年1月) 一、考核改革的目的 1.探索科学的、适应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和成人学习特点的课程考核基本模式。 2.探索国际商法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的目标、形式、题型、题量、难易程度等。 3.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的落实,指导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理解把握课程学习的内容,引导学习者实现各环节之学习目标。 4.探索成人远程教育考核的信度、效度,保证学习质量。 二、考核目标 通过考核既要检测学习者对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测学习者运用国际商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的重点是学习者对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分析应用能力。 三、考核方式 本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形式。其中,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30%,由四次作业构成,随平时学习过程完成;终结性考试占总成绩的70%,在学期末进行。形成性考核采用基于网络考核,学生通过登录中央电大形考平台完成,终考参加纸质期末考试,时间由中央电大统一安排。 (一)形成性考核 通过形成性考核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地方电大教师教学过程的引导、指导和管理,优质的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学习者自主学习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测,引导学习者按照教学要求和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掌握知识、提高能力的目标,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 第一部分形考说明 设计4次不同形式的形考作业,占课程综合成绩的30%。 形式:一次论坛发帖;一次案例分析题;一次小组讨论;一次客观测试题。 注:每次形考任务按百分制进行成绩评定。 操作:所有形成性考核试题均由中央电大统一编制,公布在中央电大形考平台。 责任教师批阅作业注意事项:①及时、客观地批阅评分;②前三项作业可以结合学生网上学习情况,如浏览次数等具体情况综合评判;③每次作业批阅后应进行总结讲评,引导学生利用多种学习资源、多种学习手段学习课程知识。 第二部分形考内容 序号章节内容形式发布时间最迟提交 时间 权重 1 1—3章详见形考内容论坛发帖4周初8周末25% 2 1—6章详见形考内容案例分析题8周初12周末25% 3 7—10章详见形考内容小组讨论10周初14周末25% 4 1—10章详见形考内容单选、多选、 判断正误 14周初16周末25%第一次考核

国际商法导论论文

附件3 国际商法导论大作业 一、大作业的目的 ●提高学生对课程及相关领域的知识理解与运用能力, ●提高学生的英语书面表达能力, ●提高批判思维能力, ●提高搜集资料、信息分析处理的能力, ●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提高计算机运用能力。 二、大作业的要求 ●结合教材所学内容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小论文(英语),如果论文中涉及到案例, 案例内容简写,不超过300字。 ●论文应有标题(自拟),摘要(50字左右),正文(不少于1500字),关键词(3个), 参考文献(不少于2个)。 ●根据内容需要合理、规范运用表格、图表、插图等表达形式。 ●排版和打印要求: ?字体:Times New Roman ?字号:标题字号为二号,加粗,居中。正文字号为小四,每段段首空四个英文字符,行间距选多倍行距1.25。标题与正文之间空一行。 ?用A4纸打印,装订顺序为封面—正文,左侧装订。 三、大作业评分标准 附件:论文封面

封面 (COVER) 标题(Title):国际商法 系别(Department): 英语系 专业(Major):商务英语 班级(Class):2013级商务英语四班姓名(Name):辛雨 学号(Student’s Number):BC13180428

样本: 封面 (COVER) 标题(Title):标题由学生自拟 系别(Department): 艺术系 专业(Major):动画 班级(Class):2012级动画设计一班 姓名(Name):张嘉霖 学号(Student’s Number):BC12790106

International contract law Abstract: Contract is mainly engaged in civil exchanges and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law tools. However,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on the definition of contract and the system there is a huge difference, need to compare and research, so as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ansaction orderly, and preven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transaction risks.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contract, legality In civil law system country, the contract is generally regarded as a form of agreement; its essence is the two sides have a purpose that is the mean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ays. German civil code in the category of legal act, the contract according to article 305 of the German civil code regul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al behavior set debt relationship or change the contents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This means that the contract is the legal act,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changes of debt.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contract is considered to be essentially a promise made by the parties, not just a deal. When promise a consideration, promise, with the objects to be trading promise can be enforced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noble man can fulfill its promise by court to enforce the promise, the promise to become a contract. The common law that law enforcement is the promise made by the parties, and the mainland law that enforced the law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or desirable. Despite the two big legal system the concept of contract exists relatively large differences in theory, but in fact both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and continental law countries to unite the intention of parties as a contract formed elements, namely if the parties fail to reach an agreement, there is no contract. At this point there are no substantial differences on both sides. Our country’s law is in essence a kind of agreement. Chin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the 85th regulation: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is set up, change, termination and civil relationship agreement. "Contract law" stipulated in article 2: the contract is a contract between equal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for the club and stand, change or terminates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elations agreement. We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is defined a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refers to transactions between merchants, international with characteristics of commercial contract. "Businessmen", "commercial properties" and "international" should be broadly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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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论文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学院:韩朝经济与文化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韩朝贸易) 班级: 学号: 姓名: 2011年5月

正文格式: 1.纸型:A4纸,单面打印; 2.页边距:上3.5cm,下2.5cm,左2.5cm、右2.5cm; 3.页眉:2.5cm,页脚:2cm,左侧装订; 4.字体:正文全部宋体、小四; 5.行距:多倍行距:1.25,段前、段后均为0,取消网格对齐选项。 6. 摘要:“摘要”字体为黑体,三号,居中;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7. 一级标题:黑体,小三,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二级标题:黑体,四号,1.5倍行距,段后为0,段前0.5行,“(一)”, 8.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字体为黑体,居中,字号:小三,1.5倍行距,段后11磅, 段前为0。 参考文献内容设置成字体:宋体,居中,字号:五号,多倍行距1.25,段 前、段后均为0,取消网格对齐选项。 如:[1] 薛华成.管理信息系统.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 [4] 徐滨士,欧忠文,马世宁等.纳米表面工程.中国机械工程,2000,11(6):707-712. [8] 黄蕴慧.国际矿物学研究的动向.见:程裕淇编.世界地质科技发展动向.北京:地质 出版社,1982:38-39. [10] 金波.采用并联型液压系统的水轮机调速器控制系统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杭州:浙江大学,1998. 示例: 摘要 摘要正文…… 关键词:黑体;小四;加粗 一、一级标题 正文…… (二)二级标题 正文 参考文献 [1] 薛华成.管理信息系统.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 [4] 徐滨士,欧忠文,马世宁等.纳米表面工程.中国机械工程,2000,11(6):707-712. [8] 黄蕴慧.国际矿物学研究的动向.见:程裕淇编.世界地质科技发展动向.北京:地质出版社,1982:38-39. [10] 金波.采用并联型液压系统的水轮机调速器控制系统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杭州:浙江大学,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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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关于风险转移问题 摘要: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参与国际分工的纽带,它的发展可直接促进和刺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当今世界经济向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和各国经济发展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进程中,一国的对外贸易在其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更为突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风险的划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风险是否能如期正常转移,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货损责任的关键。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货物买卖 所谓货物买卖就是把货物从卖方的手里交付到买方手里,让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和支配它们。总的来讲,在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的时候有三个步骤: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交付以及风险的转移。风险转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风险,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这类损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这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其次,这类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无法防止且无法避免的。 风险转移即风险负担的转移,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此种意外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风险的划分和承担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风险事实发生时货物的风险负担没有从出售方转移至购买方,则货物因此意外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由出售方承担,即使卖方已经托运交付货物,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免除其交货义务。反之,若风险事实发生时风险负担已由出售方移转至购买方,则货物由于意外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就应由购买方承担,购买方不能以此意外风险事实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也不得因此而拒绝履行其他相应的义务。风险移转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确定这种非因当事人过错所致的不确定损失发生时应当由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来承担损失的问题。 一、风险转移的时间 (1) 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风险于何时起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理论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概有三种: a.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转移时间,罗马法和现代的瑞士债务法典都采取这一原则。 b.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转移时间,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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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商立法模式 2 论商法强制性 3 企业维持原则 4 商法的效率价值 5 论有限合伙 6 论特许经营 7 商业登记制度 8 企业营业执照制度 9 商业名称权 10 论公司设立的法律管制 11 公司设立瑕疵论 12 法定资本制 13 公司设立验资制度探究 14 论股权转让 15 公司治理基本模式 16 论公东代表诉讼 17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8 法定代表人制度 19 论独立董事制度 20 论竞业禁止 21 累积投票制度 22 经营判断规则研究 23 论资本维持原则

24 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25 公司社会责任论 26 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 27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28 论公司职工持股 29 公司互相持股 30 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的构建商业界有这么一句话,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服务,一流的企业卖技术。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追求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而我国无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抑或是保护都起步较晚,要想从容迎接挑战和牢牢把握机会,就必须加快步伐。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因此我国要在这个战略机遇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首要的一步就是要推动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构建起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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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2013-2014学年第1学期 题目: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生姓名:刘壮 学号:20121330059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12(2)班 任课教师: 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

摘要:作为一种新技术,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方式、交流方式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领域。网络上大量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盗版图书,影像,游戏等等。给知识产权所有者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还相当不完善。如何完善和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当今一个重要议题。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保护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此外,中国商标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中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修正。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加明显,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如果说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已经给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较之有形财产权复杂得多的问题,那么在网络时代,这些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更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互联网时代中国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可能也就有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很明显,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相当欠缺的。而且,一些厂商,尤其是运行虚拟产品如游戏等的厂商,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卧龙传说》侵权暴雪公司《炉石传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4月21日正式开庭。目前案件还在受理之中,最后结果还没确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暴雪公司于2013年3月首次公布了网络游戏《炉石传说》,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公众展示了网络游戏《卧龙传说》,其中大量使用与《炉石传说》特有游戏界面极其近似的装潢设计,并在其公司网站宣称《卧龙传说》是中国版的《炉石传说》。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而被告方则不同意原告观点,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游戏。被告这一技术测试版游戏发布地点不同,源代码不可能相同。其次,游戏的其他部分,原告举证所称的权利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不具备独创性,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三,由于游戏的设计思路不同,涉及具体的图案、体系,原告是出自于西方世界,被告是出自三国,两游戏不构成侵权。原告刚才陈述理由中是对整个游戏的权利描述。原告主张的体现游戏规则及算法的组合不是也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没有通过确定的载体表现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或文字作品来保护。且针对原告所述涉及争议的部分,被告的游戏现在处于测试阶段,没有营业收入,就通过激活码的方式发行,激活量较少,

国际商法案例1.

国际商法案例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 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 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 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 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 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 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 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 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 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 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 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解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

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浅谈公司法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国际商事组织法。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司法。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作公司。”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1.40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外州(国)公司”。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二)、公司的种类 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5、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的占有和业务控制程度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国际商法案例剖析论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浅谈公司法 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 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 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 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 国际商事组织法。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 司法。 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1、公司概述 (1)、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 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或合作公司。”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1.40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 非外州(国)公司”。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 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 (2)、公司的种类 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 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 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 总公司、分公司;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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