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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由于接入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中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可以细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以下统称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名称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根据电子商业汇票所处的流转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电子商业汇票分为如下状态:

(一)出票已登记;

(二)提示承兑待签收;

(三)提示承兑已签收;

(四)提示收票待签收;

(五)提示收票已签收;

(六)票据已作废;

(七)背书待签收;

(八)背书已签收;

(九)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十)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十一)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十二)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十三)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十五)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十六)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十七)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十八)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十九)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二十)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二十一)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二十二)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二十三)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

(二十四)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二十五)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二十六)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二十七)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二十八)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二十九)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三十)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三十一)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三十二)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三十三)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三十四)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三十五)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三十六)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三十七)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

(三十八)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三十九)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四十)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四十二)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四十三)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四十四)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四十五)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四十六)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四十七)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四十八)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四十九)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五十)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五十一)质押待签收;

(五十二)质押已签收;

(五十三)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五十四)质押解除待签收;

(五十五)质押解除已签收;

(五十六)保证待签收;

(五十七)提示付款待签收;

(五十八)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五十九)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

(六十)票据已结清;

(六十一)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六十二)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六十三)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六十四)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六十五)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六十六)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

(六十七)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六十八)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索所有人);

(六十九)拒付追索待清偿;

(七十)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七十一)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七十二)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七十三)非拒付追索已撤销;

(七十四)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七十五)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七十六)央行卖票待签收;

(七十七)央行卖票已签收待清算;

(七十八)央行卖票已签收已排队;

(七十九)央行卖票已签收;

(八十)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五、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1、附2、附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4、附5、附6,票样说明见附7。

第二章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则:

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承兑、承兑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收票、未用退回处理六个业务子流程。其中出票人提示保证、承兑人提示保

证业务处理详见保证业务处理。

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个业务子流程。其他的出票业务子流程由票据当事人视情况选择使用;

●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前将票据交付收

款人。

一、出票信息登记业务处理

(一)出票人发起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出票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出票申请信息。出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容:

(1)电子票据种类;

(2)票据金额;

(3)出票人名称;

(4)出票人账号;

(5)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6)不得转让标记;

(7)出票人类别;

(8)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9)承兑人名称;

(10)承兑人账号;

(11)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2)收款人名称;

(13)收款人账号;

(14)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15)出票日期;

(16)票据到期日;

(17)出票人电子签名。

第(5)、(11)和(14)项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如企业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出票信息登记,则出票申请信息的(4)、(5)项应填写为企业在财务公司的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收款人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则出票申请信息的(13)、(14)项应填写为收款人在财务公司的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如发起方或接收方也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如承兑人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一个“0”;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承兑人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在开户银行的真实账号或在开户财务公司的部账号;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开户银行或开户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名称、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出票人还可选择填写“票据信息备注”项和“出票人评级信息”项。出票人评级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级机构、评级到期日。

出票人接入点依据出票人申请信息,组成“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信息登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分配电子票据,将出票登记信息入库,登记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同时向出票人接入点下发“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入点接收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将票据状态登记为“出票已登记”,并将出票信息登记结果及电子票据通知出票人。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通知出票人出票信息登记失败。

二、出票人提示承兑业务的处理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处理。

1.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出票人选择要提示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承兑信息。提示承兑信息应包括以下容:

企业网银电子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一)电子票据 1.电子票据申请 (1)出票申请 I.功能简介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帮助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流转、托收入账及追索清偿等全部业务。 如果企业客户需要签发一张新的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通过该功能申请出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信息登记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承兑。出票人完成出票申请后,等待承兑人的提示承兑回复。 Ⅱ.相关功能 电子票据的提示收票申请、撤票申请、背书转让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保证申请、提示付款申请、追索通知申请及同意清偿申请等。 Ⅲ.使用范围 ?支持已在我行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已在柜面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企业客户。 Ⅳ.操作流程 点击“票据业务”/“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申请”/“出票申请” 图4.5.1

①新建 如果客户需要签发新的电子商业汇票,点击“新建” 图4.5.2 客户根据页面提示信息输入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票据信息、出票信息、出票人信息、承兑人信息及收款人信息等。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②查看“详细” 如果客户需要查看已录入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点击“详细” 图4.5.3 客户查看到该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后,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图4.5.4 ③修改 客户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④重新提交 已拒绝出票申请交易列表中的交易可以修改后重新提交。客户可以先点击“详细”查看到每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后进行修改,也可以直接点击“修改”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Ⅴ.注意事项 ?客户进行“出票申请”交易,同时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和提示承兑申请。成功的出票业务必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流程、出票人提示承兑流程和出票人提示收票流程。

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电子票据 1.电子票据申请 (1)出票申请 I.功能简介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帮助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流转、托收入账及追索清偿等全部业务。 如果企业客户需要签发一张新的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通过该功能申请出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信息登记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承兑。出票人完成出票申请后,等待承兑人的提示承兑回复。 Ⅱ.相关功能 电子票据的提示收票申请、撤票申请、背书转让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保证申请、提示付款申请、追索通知申请及同意清偿申请等。 Ⅲ.使用范围 ?支持已在我行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已在柜面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企业客户。 Ⅳ.操作流程 点击“票据业务”/“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申请”/“出票申请” 图①新建 如果客户需要签发新的电子商业汇票,点击“新建” 图客户根据页面提示信息输入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票据信息、出票信息、出票人信息、承兑人信息及收款人信息等。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②查看“详细” 如果客户需要查看已录入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点击“详细” 图客户查看到该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后,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图③修改 客户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④重新提交

已拒绝出票申请交易列表中的交易可以修改后重新提交。客户可以先点击“详细”查看到每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后进行修改,也可以直接点击“修改”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Ⅴ.注意事项 ?客户进行“出票申请”交易,同时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和提示承兑申请。成功的出票业务必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流程、出票人提示承兑流程和出票人提示收票流程。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申请交易,必须强制落地审批。银行客户经理/柜员审批通过后,将数据信息发送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进行处理。 ?客户可与开户行签订协议,由其代为发起以下一项或几项业务并代理签章: ①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②背书转让申请的回复; ③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单笔出票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票据出票日期不得超过当前申请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电子商业汇票必须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 ?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人账号项输入“0”;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承兑人账号项输入承兑人的账号。 ?签发新的电子商业汇票时,开户行行号项输入账户开户行的大额行号。 (2)提示收票申请 Ⅰ.功能简介 出票申请成功,承兑人回复签收后,出票人通过该功能向收款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提示收票申请发出后,出票人等待收款人的提示收票签收回复,将该电子票据交付收款人。只有收款人提示收票回复签收后,出票人才成功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及承兑业务。 Ⅱ.相关功能 电子票据的出票申请、撤票申请、背书转让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保证申请、提示付款申请、追索通知申请及同意清偿申请等。 Ⅲ.使用范围 ?支持已在我行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已在柜面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企业客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填空题

+填空题 1.行内电票系统记载的票据信息以(ECDS的记录)为准,通过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机额度控制,以对账方式保证与ECDS及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储存的信息相符。 2.(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3.行内电票系统的清算方式分为(线上清算)和(线下清算)两种方式。 4.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贴现、提示付款业务可选择(线上)清算或(线下)清算方式。 5.信用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单张出票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6.行内电票系统运行时间原则上支持(7*12小时),每日运行时间从(8:00-20:00) 7.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利率统一使用(年利率)为利息计算的标准利率。 8.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9.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是对纸质商业汇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登记和查询,登记方式分为(手工录入)和(自动采集)登记。 10.公开报价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转贴现公开报价及相关报价信息的查询,报价方式包括(定向发送)和(全部广播)。 11.出票人向信用社申请承兑时,应先做(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12.贴现业务单一额度合同“贷转存”标志必须为(是),“存款账户”栏位填写签约账户。转贴现业务单一额度合同“贷转存”标志必须为(否)。 13.客户发起贴现申请,信用社发起再贴现申请时,清算方式只能采用(线下清算)方式。 14.撤票申请只有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和(承兑已签收)时,由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 15.各会员单位在办理纸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业务后,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票登记查询)模块。 16.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的特点。 17.行内电票系业务主体应本着(合规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票据行为。 18.行内电票系统操作坚持(保密性)、(真实性)、(及时性)、(稳定性)原则。 19.票据当事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接入机构向票据业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票据业务管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最终由(票据业务管理部门)向票据当事人作出解释。 20.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21.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2.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24.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25.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26.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27.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8.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29.如果接入机构未对票据申请信息和签收信息进行审核,造成背书不连续引起纠纷的,由(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处理)的一方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30.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31.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32.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3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34.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35.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需求书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业务需求书 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

目录 前言 (8) 第一章总体需求 (12) §1.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概述 (12) §1.1.1 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 (12) §1.1.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定义 (12) §1.1.3系统参与者和业务参与者的定义 (12) §1.1.4接入点和接入点银行的定义 (13) §1.1.5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本功能概述 (13) §1.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设原则 (14) §1.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总体结构 (16) §1.3.1 总体拓扑结构 (16) §1.3.2 应用系统设计的原则 (19) §1.4基本业务种类 (19) §1.5系统运行时间 (22) §1.5.1 系统运行时间 (22) §1.5.2 业务处理周期 (22) §1.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风险控制 (22) §1.6.1 流动性风险管理 (22) §1.6.2 运行风险管理 (23) §1.7业务和技术指标 (23) §1.7.1 业务处理容量 (23) §1.7.2 系统响应时间 (24) §1.7.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靠性要求 (25) §1.7.4 系统建设的实施 (25) 第二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体业务处理 (26) §2.1电子商业汇票活动的基础条件 (26) §2.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 (26)

§2.2.1 出票业务处理 (29) §2.2.2背书转让业务处理 (36) §2.2.3贴现业务处理 (38) §2.2.4回购式贴现赎回业务处理 (40) §2.2.5 转贴现业务处理 (43) §2.2.6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的业务处理 (46) §2.2.7 再贴现业务处理 (50) §2.2.8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处理 (53) §2.2.9质押业务处理 (57) §2.2.10 质押解除的业务处理 (60) §2.2.11 背书保证的业务处理 (62) §2.2.12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 (64) §2.2.13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68) §2.2.14 追索 (71) §2.2.15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 (76) §2.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77) §2.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票据信息查询 (77) §2.5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 (79) §2.5.1纸质商业汇票登记 (79) §2.5.2纸质商业汇票查询 (86) §2.6公开报价功能 (87) 第三章系统运行时序及信息核对 (88) §3.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序 (88) §3.1.1 日间处理阶段 (88) §3.1.2营业截止阶段 (88) §3.1.3日终处理阶段 (89) §3.1.4营业前准备阶段 (89) §3.1.5系统运行时序及控制流程图 (90) §3.2年终的处理 (90) §3.3业务信息核对 (90) §3.3.1每日业务信息核对 (91) §3.3.2每月业务信息核对 (91) 第四章差错处理 (93)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由于接入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中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可以细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以下统称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名称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根据电子商业汇票所处的流转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电子商业汇票分为如下状态: (一)出票已登记; (二)提示承兑待签收; (三)提示承兑已签收; (四)提示收票待签收; (五)提示收票已签收; (六)票据已作废; (七)背书待签收; (八)背书已签收; (九)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十)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十一)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十二)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十三)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银行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工作情况

银行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工作情况 一、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基本情况 电子商业汇票的发展,实现了财务公司商业汇票签发流转环节的电子化交易,从根本上解决了现行商业汇票市场交易方式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风险较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电子商业汇票使用率。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推行工作 1、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的发展环境。加强本行网银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建设,确保电子商业汇票在安全稳定的系统环境中运行。让企业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使用电子汇票业务,增强企业对电子汇票的信心。改善流通环境,提高票据流动性。解决签章以及防范克隆票据等具体技术细节,允许银行柜面受理电子商业汇票,使企业切实感受到电子商业汇票的方便、快捷,吸引潜在客户,促进电子商业汇票高速流转。 2、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社会认知度。通过培训班、研讨会、银企座谈、产品推介等形式,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流程、注意事项、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的优

点及条件等进行系统讲解,增强业务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面加大电子商业汇票宣传力度的同时,切实发挥我行电子汇票业务优势,提供差异化服务,通过已开通业务核心客户的示范效应,向其上下游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产品推介、市场营销,确立重点发展对象,有效解决企业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具体问题,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签约客户量和使用率。 3、协调好银企间利益关系考虑多种因素,如企业性质、规模、信用等级、汇票额度、期限等,对电子商业汇票各项业务操作进行合理定价,将电子商业汇票带给银行和企业的利益差异减至最小。 三、电子票据业务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企业网银覆盖率不高,电子商业汇票签约客户偏少。虽然吴江企业数量众多,但是真正在使用网上银行的企业并不多。企业网银开通率低,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缺乏平台基础,直接造成了签约客户数量的难以增长。签约客户少就难以满足电子商业汇票实现信用、支付和流通功能的广泛覆盖问题企业在签发和接受电子商业汇票时不得不考虑票据持有和使用的便利性问题。电子商业汇票的高流动性优势难以有效发挥,并进而影响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的积极性及潜在参与者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信心。 (二)电子票据的社会认知程度较低,知识宣传不到位。

2018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电子商业汇票知识点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继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之后,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运行的又一重要跨行支付清算系统。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成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运行,是我国金融信息化、电子化进程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现代化支付体系基本建成,标志着我国商业票据业务进入电子化时代,对促进电子商务和票据市场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电子票据业务提供安全高效、互联互通、标准统一、方便快捷的多功能、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与现行纸质商业汇票相比,其最大的特性就是签发和流转都采取电子化方式,以数据电文来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将从根本上解决纸质商业汇票交易方式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风险较大等问题。 其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对企业、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票据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对企业来说,电子商业汇票不仅提供了纸质票据的所有功能,更重要的是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资金在途时间大大缩短,资金周转效率明显提高。对商业银行来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不但使电子票据能够实现实时、跨地区流通使用,而且节省了纸基票据业务的人工成本,节约票据印制成本,降低票据保管成本,规避票据遗失风险,增强了业务的安全性,加快了结算速度,从而有效提高银行的金融服务效率。对中央银行来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将使中央银行成为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一个经常性交易主体,未来可能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一个主要手段,增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的弹性和力度,提高中央银行调控货币市场的能力,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央银行能够全面监测商业汇票各种票据行为,准确了解资金流量流向,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四、企业如何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答:与纸质商业汇票一样,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必须遵守《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但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二是必须是具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基本技术条件,比如,应当是商业银行的网银企业客户等;三是所选择的开户银行能够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并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备上述条件后,企业就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了。 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出对企业有何好处? 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为全国性的电子商业汇票推出提供了基础条件。企业在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过程中能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效率大大提高,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速度,畅通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提升了企业的融资效率。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票据,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确保了电子商业汇票使用的安全性,大大降低了票据业务的欺诈风险。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最长为一年,更是增强了企业的短期融资能力,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短期融资成本,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成对商业银行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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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 务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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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业务需求书 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

目录 前言8 第一章总体需求 (12) §1.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概述12 §1.1.1 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12 §1.1.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定义 (12) §1.1.3系统参与者和业务参与者的定义 (12) §1.1.4接入点和接入点银行的定义 (13) §1.1.5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本功能概述 (13) §1.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设原则 (14) §1.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总体结构 (16) §1.3.1 总体拓扑结构 (16) §1.3.2 应用系统设计的原则 (19) §1.4基本业务种类 (19) §1.5系统运行时间 (22) §1.5.1 系统运行时间 (22) §1.5.2 业务处理周期 (22) §1.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风险控制 (22) §1.6.1 流动性风险管理 (22) §1.6.2 运行风险管理 (23) §1.7业务和技术指标 (23) §1.7.1 业务处理容量 (23)

§1.7.2 系统响应时间 (24) §1.7.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靠性要求 (25) §1.7.4 系统建设的实施 (25) 第二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体业务处理 (26) §2.1电子商业汇票活动的基础条件 (26) §2.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 (26) §2.2.1 出票业务处理 (29) §2.2.2背书转让业务处理 (36) §2.2.3贴现业务处理 (38) §2.2.4回购式贴现赎回业务处理 (40) §2.2.5 转贴现业务处理 (43) §2.2.6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的业务处理 (46) §2.2.7 再贴现业务处理 (50) §2.2.8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处理 (53) §2.2.9质押业务处理 (57) §2.2.10 质押解除的业务处理 (60) §2.2.11 背书保证的业务处理 (62) §2.2.12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 (64) §2.2.13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68) §2.2.14 追索 (71) §2.2.15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 (76) §2.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77)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银行、财务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

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确保业务指令的接收、存储和发送的准确无误。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服务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建立

建设银行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用户手册簿

电子商业汇票 1.业务简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企业信用程度的提高以及直接融资需求的增强催生票据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商业汇票是企业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也具有直接融资功能。为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企业直接融资的发展,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人民银行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于2008年1月做出建设商业汇票系统的决策,以满足境内商品及劳务服务、金融市场交易等各类交易对安全高效商业汇票支付结算与融资服务的需求,并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票据市场交易方式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假票”和“克隆票”难以禁绝等问题,使我国票据市场在现有基础上取得突破性发展。 商业汇票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商业汇票系统包括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网上商业汇票业务将以商业汇票系统为核心,以电子化手段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商业汇票,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控制风险。

专业术语: 1.电子商业汇票 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又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的两个突出特点。 2.出票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3.背书转让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4.贴现 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收取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向金融机构转让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为贴现行为的贴出人,接受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的金融机构为贴现行为的贴入人。贴现分为买断式贴现和回购式贴现。 5.票据质押 商业汇票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务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将票据交由债权人占有的行为。将票据交由他人占有的持票人为质押行为的出质人,占有票据的债权人为质押行为的质权

电子商业汇票常见问题解答

电子商业汇票知识问答 1.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电子商业汇票有哪些特点? 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特点: (1)以数据电文形式代替实物票据; (2)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3)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 (4)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 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商业汇票的电子化与无纸化,出票、流转、兑付等均以电子化方式进行,没有实物形式的商业汇票。 3.使用电子商业汇票有哪些便利? (1)电子商业汇票不易丢失、损坏和遭抢劫。 (2)容易辨别真假,不易遭受假票、克隆票诈骗。 (3)交易快速、方便。 (4)提高银行和企业管理自身票据的水平。 (5)有助于统一的票据市场的形成,促进金融市场的连通和发展。 4.电子商业汇票如何流转? 电子商业汇票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据流转,主要的流转节点包括客户、开户行或开户财务公司、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每

一个流转行为一般包括行为申请和行为回复两个动作。行为回复包括签收(同意行为申请)和驳回(拒绝行为申请)两种。系统同时支持申请方发起撤销操作,申请方的撤销操作和接收方的回复操作按照时间优先、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处理。 5.企业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1)在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3)具有数字证书,能够出具电子签名; (4)除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以外的票据当事人应与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后,纸质商业汇票是否还会使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后,纸质商业汇票会继续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是并存的两种工具,由客户根据自身需要和条件选择使用。 7.企业如何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与纸质商业汇票一样,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必须遵循《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关系,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但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二是必须具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基本技术条件,比如,应当是商业银行的网银企业客户等;三是所选择的开户银行能够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并与其开户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业汇票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依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承兑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第二条承兑受理 1、承兑审批:客户申请承兑时,信贷部按照《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受理。 2、系统操作:对公司审批通过办理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客户,信贷部通知客户发出出票登记申请信息(信息应包括的内容:电子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不得转让标志、出票人类别、出票人名称、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出票人电子签名、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帐号、收款行行号)。经人民银行电票系统确认后,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我公司发起提示承兑申请信息。信贷部收到出票人提示承兑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对承兑的各项要素进行核查,并对该笔承兑进行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然后提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通过后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通过或未通过),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

提示承兑结果通知出票人。 会计部根据信贷部提供的承兑明细清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商业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核算) 第三章提示付款 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 第三条提示付款申请 1、提示付款申请(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 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 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

集团财务 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 (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电子商业汇票推广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作为集团融资的渠道,且为国家大力推广的金融产品,应当在集团内积极进行推广实施。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签约 第四章出票及承兑 第五章背书转让 第六章提示付款 第七章贴现 第八章转贴现 第九章再贴现 第十章质押及解质押 第十一章保证 第十二章追索 第十三章撤销 第十四章票据查询及报文 第十五章差错与异常处理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XXX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XXX银行或他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和处理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按照“条线管理、分级负责、授权应用、控制严密”的原则确定部门职责。 条线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对本条线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分级负责:总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相关业务的管理,上下衔接、各司其职。 授权应用:各级行机构、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应用设置与调整有据可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XXX银行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各级机构及其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规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三)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XXX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五)客户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部门应对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设意义

一、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成运行 首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有11家全国性银行、2家地方性商业银行、3家农村金融机构和4家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运行,是继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之后,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运行的又一重要跨行支付清算系统,是我国金融信息化、电子化进程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商业票据业务进入电子化时代,必将对我国票据业务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商业汇票业务近年来呈快速增长态势,对满足企业支付需要、短期融资需要和提高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水平、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盈利能力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伪造变造票据、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利用票据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等案件时有发生;票据品种单一,票据业务发展不平衡,票据市场参与主体较少,统一的票据市场尚未形成等问题,制约了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票据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商业银行、广大企业需要和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的主要创新有五个方面:一是全面革新了商业汇票的操作模式,以数据电文取代纸质凭证、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使票据业务从手工、传统的操作模式转换到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其签发、流转和结清的现代化操作模式;二是将财务公司定位为票据市场的直接参与者,扩大了票据市场参与主体,提高了财务公司参与票据市场建设、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积极性,有利于降低企业集团财务成本、提高集团综合竞争力,繁荣、活跃票据市场;三是将电子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定为1年,对吸引企业选择电子商业汇票作为支付和融资工具,激励金融机构深度开发票据业务,促进一年期以内各档期票据市场利率的形成,增加票据市场交易品种等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四是明确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概念以及赎回的操作方式,大大降低了票据交易风险;五是在票据融资交易和票据结清业务中,引入了票款对付(DVP)方式,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的实时连接,在票据权利实现的同时实现资金的交割,消除了票据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成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一是能够大大降低乃至消除纸质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电子商业汇票统一了金融机构内部系统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口规范,统一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把各类票据行为的业务处理进行了标准化,彻底杜绝了假票和克隆票,大大降低了票据操作风险;二是能够降低票据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三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企业支付信用,有利于企业信用的建立,推动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票据市场规模将增加;四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电子商业汇票延长了企业通过使用票据获得融资的期限,能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提高融资灵活性;五是推行电子商业汇票有利于推动短期资金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对票据业务进行精确统计,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六是深刻影响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经营管理体制。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立为金融机构统一管理票据业务提供了基础平台和技术手段。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将向信息集中、资源集中、操作集中、运营集中、更加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体制转变,有利于金融机构提供更加丰富的票据服务产品,衍生出更多的电子银行增值服务。 二、央行有关负责人就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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