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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吗.doc

涂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吗

作者:李先华舒惠安孙媛媛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4期

[案情]涂某携带刀具于晚间21时酒后窜至靖安县某内衣店,以天冷为由强行拿走一套价值60元的内衣,后掀翻店内的货架,并用刀具敲烂店内玻璃。同日23时,又窜至某洗发店,欲借卢某100元,遭到拒绝。后涂某一手持刀威胁,一手抓卢某头发,强行索要了卢某100元,离开时自称次日归还120元。同时持刀对路过店前的被害人王某进行伤害致轻微伤乙级(王某报案称遭劫,被索要钱财,但涂某否认)。12日1时涂某携带刀具又窜至靖安县某网吧,肆意滋事,随意伤人,致二管理人员轻微伤丙级。案发后,涂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后因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罪名为抢劫罪、寻衅滋事罪。

[速解]本文认为,涂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

第—,客观方面,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胁强行夺取或拿取他人财物,但二者暴力、胁迫行为与非法占有财物的关系有所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为手段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般认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在强度上比抢劫罪的暴力方法弱。如

果是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而抢取财物,一般应考虑构成抢劫罪。行为人出于逞强好

胜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并强行抢走被害人较少量现金或财物的,一般应考虑其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通过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非常突出,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其逞强滋事的目的居于从属地位,一般认定抢劫犯罪。

第二,主观方面,抢劫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抢劫罪的唯一目的;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或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向社会显示自己的威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性的地位。行为人单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应认定抢劫罪。行为人出于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般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犯罪过程中,主观故意发生变化,由逞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转化为明显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如在被害人手持财物不放手情况下殴打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犯罪。

针对被害人卢某被抢而言,涂某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很明显,涂某与被害人无任何关系,在借款遭拒后,对被害人抓头发并持刀威胁,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而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因而对这一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同时,涂某持刀在公共场所进行滋事、毁损财物、随意用刀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三人轻微伤,显然不属于情节轻微,应定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涂某的行为构成抢劫

罪与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检察院[3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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