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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参与人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信息披露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组织交易签约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资金结算与信息记载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

(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范围

本指南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3、抵债资产;

4、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适用本指南。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不良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本指南所称的转让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总体流程

北金所为转让方、投资方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不良资产交易开立业务账户、转让信息披露、登记投资意向、组织交易实

施、支付交易服务费、合同备案登记、结算交易资金、交易信息记载等服务。业务基本流程包括:

1、开立业务账户: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并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

2、转让信息披露:转让方可自行或者委托交易服务机构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转让信息披露;

3、登记投资意向:在信息披露期内,投资方可自行或者委托交易服务机构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出投资申请,北金所对投资意向进行登记;

4、组织交易实施:根据约定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

5、支付交易服务费:转让方和投资方应遵循北金所制定的服务费制度及相关约定,及时、足额向北金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6、合同备案登记:交易双方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及交易结果自行签订不良资产交易协议并上传到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备案;

7、结算交易资金: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北金所或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

8、交易信息记载:北金所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记载服务,保管交易信息和业务资料。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协议、投资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北金所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记载证明。

三、开立业务账户

(一)系统账户开设

业务参与人应在开展不良资产交易业务前在北金所完成开户工作,开户提交材料应为纸质版机打填写,均需加盖法人机构公章,若打印超过两页(含)需加盖骑缝章。账户开设相关制式表格和文件可登陆北金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2f17394040.html,下载。账户开设相关制式表格和文件查找路径为:市场服务-账户开设-国有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文章附件。

业务参与人通过向机构合作部邮寄或现场提交纸质版资料进行开户,材料包括:

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一式一份)

(1)此协议需打印签章后随其他开户材料一并寄出或现场

提交;

(2)于协议首页将乙方4项基本信息机打或手填完整;

(3)协议签署页加盖法人章(或法人手签签字)及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若协议为授权委托人签署,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书;

(5)自然人开户在协议签署页签字,且协议需逐页签字。

2、《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签署声明及承诺》。

3、《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参与主体信息表(权益类资产交易业务)》

(1)机构开户填写《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参与主体信息表》(机构版本),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表中“经营规模”参考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https://www.sodocs.net/doc/2f17394040.html,/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 57511/n3057521/n3057523/c3544211/content.html)。

(2)自然人开户填写《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参与主体信息表》(自然人版本),需签字且骑缝签字或逐页签字。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机构开户,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自然人开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5、《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业务印鉴卡》

(1)“申请账户全称”、“申请账户简称”与主体信息表保持一致;

(2)参照印鉴卡填表说明的要求,于“业务印模”处加盖预留印鉴;建议预留方便加盖的印鉴,并牢记预留的印鉴,不可仅预留人名章;

(3)印鉴卡若打印超过两页(含)需加盖骑缝章;

(4)自然人开户不需要提供印鉴卡。

6、《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对投资者参与权益类资产投资的风险揭示书》(投资方签署)。

7、北金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系统账户维护

账户维护相关制式表格和文件可登陆北金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2f17394040.html,下载。账户维护相关制式表格和文件查找路径为:市场服务-账户维护-文章附件。

根据参与人申请账户维护类型的不同,需向北金所机构合作部提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更名所需提供的材料:

(1)《北金所账户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单》;

(2)关于更名的监管部门批文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证照号码变更所需提供的材料:

(1)《北金所账户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单》;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其他基本信息变更所需提供的材料:

《北金所账户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单》。

4、系统账户权限变更、注销、暂停、启用所需提供的材料:《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账户维护申请单》。

(注:如新增业务权限,需“账户开设”提交相应材料,已提交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5、可分配账户变更、密码重置、新增、注销、暂停及启用系统管理员所需提供的材料:《北金所系统管理员维护申请单》。

6、申请注销北金所CFAE平台注册用户,需提供的材料:《北金所CFAE平台注册用户注销申请单》。

7、更换业务印鉴卡所需提供的材料:《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业务印鉴卡》。

四、转让信息披露

对拟交易的不良资产项目,转让方在正式交易前可以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发布招商项目信息,征集潜在投资方。

转让方可自行或者委托交易服务机构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转让信息披露,并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交材料。

(一)信息披露内容

转让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1、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基本情况、债务人相关情况、担保情况、诉讼情况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标的涉及股权或实物的,应当按照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中权益类业务的数据信息要素披露资产名称、种类、金额、数量、权属、占有使用、抵质押、涉诉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信息与系统内信息不匹配的,转让方应提交《信息披露表单》(转让方可联系北金所业务人员取得,北金所将根据国家金融不良资产交易监管机构的政策、市场参与人的普遍反馈进行调整和更新)。

2、交易条件

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涉及分期付款的,应对首期付款比例、付款期限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交易条件。交易条件参考内容见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中权益类业务中的不良资产交易条件要素,转让方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

3、投资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可以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投资方资格条件参考内容见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中权益类业务中的不良资产交易条件要素,转让方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

4、交易方式选择

转让方应根据监管政策要求明确竞价交易方式,原则上应优

先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对于监管政策未明确要求的,转让方也可以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

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竞价方式。

(1)网络竞价

网络竞价方式是由北金所依据转让信息披露的交易条件要求,组织多个投资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指定的竞价系统https://www.sodocs.net/doc/2f17394040.html,竞争交易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动态报价等。多次报价/一次报价与动态报价的主要区别在于报价开始的时间节点不同,多次报价/一次报价均发生在信息披露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方以后的某个具体时间点开始,动态报价则是随转让信息披露同步开始。具体竞价规则详见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交易项目竞价方案。

①多次报价

多次报价是指转让信息披露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方,投资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指定的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竞价方式。

转让方应在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交转让信息时或提交转让信息披露表单时选择多次报价网络竞价方式并同意使用《网络竞价实施方案》通用模板。

②一次报价

一次报价是指转让信息披露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

的投资方,投资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的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竞价方式。

转让方应在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交转让信息时或提交转让信息披露表单时选择一次报价网络竞价方式并同意使用《网络竞价实施方案》通用模板。

③动态报价

动态报价是指转让信息披露开始后,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即开放竞价系统,由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竞价方式。

转让方应在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交转让信息时或提交转让信息披露表单时选择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方式并同意使用《网络竞价实施方案》通用模板。

(2)拍卖

拍卖方式是指在北金所的统一组织下,转让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拍卖的活动。投资方应在信息披露期内提出交易申请,以获得竞买人资格确认,参加拍卖竞争。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是买受人。

转让方应与拍卖机构建立资产转让拍卖委托关系。

拍卖机构应根据转让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

①拍卖公告期;

②拍卖标的;

③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④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⑤拍卖的时间、地点;

⑥拍卖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北金所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信息无误,拍卖机构应在北金所认可的报刊和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3)招投标

招投标方式是指在北金所的统一组织下,转让方作为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招投标的活动。投资方作为投标人,在信息披露期内提出交易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后,参加投标竞争。

转让方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不良资产转让招投标委托关系。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

②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③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④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

⑤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⑥违约责任;

⑦约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②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招标人审查;

③招标代理机构在北金所组织下发出投标邀请书;

④标前澄清与答疑;

⑤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⑥开标;

⑦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⑧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⑩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北金所审查;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②交易合同样本及合同主要条款;

③转让标的详细说明;

④转让标的交易条件,重要的商务及交易条件应加注提示标

记;

⑤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⑥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⑦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投标函;

②投标报价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约保证等;

③投标人有关资格文件;

④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的其他文件。

(4)询价交易

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交易系统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询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报价采用意向报价方式,是指转让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交易系统向全市场或特定合格投资人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意向报价不可直接确认成交,投资方可以根据意向报价向转让方发送对话报价,进行询价。

询价是指投资方与转让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交易系统相互发送的一系列对话报价所组成的交易磋商过程。交易双方可在交易系统允许的轮次内询价。超过允许轮次而仍未确认成交的,询价结束。投资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收到转让方的交易申请后,可选择拒绝,拒绝后询价结束。

交易双方通过询价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可向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交易系统提交确认成交的请求。请求确认成交的交易符合信息披露中要求的交易条件,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交易系统予以确认成交。

5、保证金设置

转让方可以在项目招商、转让信息披露阶段设置保证金,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要求投资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对项目开展项目查询、尽职调查、参与交易等。保证金设置参考内容见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中权益类业务的不良资产交易保证金约定要素,转让方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

6、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不良资产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充分披露对交易标的价值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可能影响转让标的价值变动的情况;是否涉及优先购买权;是否存在相关权利限制。

(二)信息披露方式

转让方可以选择向市场不特定投资方公开披露或者向市场特定投资方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发布项目信息。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公开披露项目信息的,从其规定。

公开信息披露渠道包括北金所网站和纸媒体:

北金所网站发布:转让方可以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系统将提交的转让信息在北金所网站发布。

纸媒体信息发布:转让方可以将项目信息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在全国性金融类报纸发布。转让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交转让信息受理后,北金所联系纸媒体办理信息发布事宜。

转让方可以在北金所综合业务系统内对不良资产的项目信息进行分层披露,并设置相应的投资方查阅权限。

(三)转让方提交材料清单

1、信息披露表单(如需);

2、不良资产形成或取得的法律文件;

3、转让方的内部决策证明文件;

4、转让标的权属复杂的,北金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

5、转让方声明与承诺;

6、北金所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信息披露文件清单及分层披露内容详见不良资产信息披露表单。转让方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印章,若打印超过两页(含)需加盖骑缝章。

转让方应对其披露的交易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北金所受理

北金所对转让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出的转让信息

披露以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

五、登记投资意向

在信息披露期内,投资方可自行或者委托交易服务机构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出投资登记,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投资方对其投资登记的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所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印章,若打印超过两页(含)需加盖骑缝章。如投资方为个人的,所提交材料均需签字,若打印超过两页(含)需骑缝签字。

(一)投资方条件

投资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充分的支付能力、合法的资金来源,符合转让方在信息披露中设置的投资方资格条件。

境外投资机构参与境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应符合中国的国家产业和外汇政策、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要求。

采取联合投资的,联合投资各方均需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中明确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投资方资格条件即可的除外),并应签订联合投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交易相关事宜。

投资方应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向北金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实际交纳时间以到达北金所指定账户的时间为准。

(二)受理投资登记

北金所对投资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出的投资意向以及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投资方通过资格受理且交纳保证金后获得参与投资资格;逾期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信息披露中设定投资方资格条件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满足信息披露中的投资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中明确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投资方资格条件即可的除外。

(三)投资方提交材料清单

1、投资方的内部决策证明文件;

2、投资方声明与承诺;

3、交易条件中要求投资人提交的相关文件。

六、组织交易实施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信息披露期内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投资方时,该投资方为最终投资方,投资报价为交易的成交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方时,应采用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也可以采用询价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

1、网络竞价

投资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并向北金所提交项目竞买文件,取得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在参加网络竞价活动之前,应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接受转让信息披露中对投资方的要求和相关条件,对竞买

行为负责,且网络竞价实施后不得以不了解所竞得标的为由予以反悔。

网络竞价活动由北金所组织并使用https://www.sodocs.net/doc/2f17394040.html,网络竞价系统实施竞价。

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合格的全部竞买文件并交纳了足额的保证金,经北金所确认后取得网络竞价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并开放参与竞价权限后,方能参加竞买。

竞买人取得本次网络竞价活动的有效用户名及密码后,应于活动开始前,登录网络竞价系统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要求。

北金所根据交易结果向业务参与人出具交易结果通知书。

2、拍卖

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应到北金所指定地点办理竞买手续,取得竞买资格。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经授权人和代理人签字。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该竞买人即为买受人,应当场立即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3、招投标

投资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并向北金所提交项目竞标文

件,取得竞标资格。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定向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标工作一般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开标、评标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并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撰写评标报告并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报送北金所。

北金所将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书面通知中标人、北金所和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询价交易

交易双方向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交易系统提交确认成交的请求。符合信息披露中要求的交易条件的,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交易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生成成交单。

成交单上载有交易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其他必要内容。根据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中提交的成员资料,成交单自动显示交易双方的交易成员名称,达成交易的系统用户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七、支付交易服务费

转让方和投资方应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暂行标准》及相关约定,及时、足额向北金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八、合同备案登记

交易双方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及交易结果自行签订不良资产交易协议并上传到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备案。

九、结算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北金所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指定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关于变更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公告》(见北金所网站市场公告栏目)相关要求,保证金和交易价款进入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结算”)结算账户,由北京结算划入或划出,并接受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北金所按照交易

XX金融资产交易所个人注册投资者网上注册协议

XX金融资产交易所个人注册投资者网上注册协议 尊敬的投资者(以下亦称“您”):您正在签署的是XX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武金所”)的网上金融资产账户注册协议,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在完全理解本协议的情况下,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您一旦签署了协议,则表示您完全接受以下条款的约束,并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完全接受,同时也表示您已经充分理解及接受本协议所附的《XX金融资产交易所风险提示书》。 第一条注册 1、投资者须自愿申请注册成为武金所的个人注册投资者,成为武金所的特定投资群体,武金所或武金所授权的相关机构负责为个人注册投资者注册金融资产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用于记载个人注册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以及相关权益持有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变更以及注销等服务。 2、投资者成为武金所个人注册投资者,参与武金所挂牌的债权、收益权、其它权益类产品等产品(以下亦可统称“产品”)交易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一定金融专业知识,有一定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自愿申请注册,接受武金所管理; (4)满足产品的认购门槛并符合该产品风险等级要求; (5)武金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您接受本协议参与武金所产品交易即表示您承诺本人具备上述条款所列的条件,具备相应的金融专业知识、产品认知能力、投资能力、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具备以上条件却又接受本协议的虚假承诺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或损失。 4、投资者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武金所相关业务规则。 5、投资者同意由百度资管理财平台(以下称“合作渠道”)向武金所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及银行账号等信息,用于账户注册。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武金所或武金所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投资者同意,通过合作渠道,向武金所提交注册申请即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投资者通过合作渠道的注册申请确认成功后,将获得武金所注册的账户,该账户具备权益登记及托管功能。 8、投资者应保证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条重要提示 在您申请注册账户,参与武金所产品交易时,请务必理解并知晓以下事项及风险: 1、产品发行人是指在武金所挂牌产品的发行人。武金所和合作渠道不对产品发行人资质实力及挂牌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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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金融资产交易所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自从 2009 年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概念和形态推出以来,各地都开始积极推动当地金融资产 交易所的建设, 并以此作为建设金融中心城市的重要举措, 其中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和天津金 融资产交易所最具典型特色。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筹建之初采用“一个市场、四个板块”的战略布局,下设信贷资 产板块、 金融国资板块、 私募股权资产板块和信托资产板块四大业务板块, 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原 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基础上,积极探索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 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 2010 年底开始,限于国家货币政策的变化,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重点业务——信贷资

产转让业务几乎停滞。 同时, 金融国资业务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业务, 偶发性强, 波动性大。 因此, 2011 年以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金融国资业务这两大基础业务 尚无形成可观交易量。 有鉴于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金融产品创新抵御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风险,2011 年上半年推出了委托债权投资计划产品, 创造了巨大的交易量。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通过产品的 不断创新,丰富交易所各类金融产品,逐渐摆脱金融国资业务的瓶颈。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出资组建,该交

易所自成立起来, 凭借股东资源开展传统的金融国资业务和不良资产处理业务, 但不良资产处理 业务并非主流金融业务,所占金融资产总比很小,且规模不断萎缩,因此交易量不佳。 2011 年以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一直努力突破传统业务的局限,逐步开展产品创新, 从最初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 信贷资产交易、 国有资产转让, 到现在的信托、 保险、 基金、 租赁、 项目融资等多品种、多层次的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从下图的统计数据对比来看,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已经成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主干业务。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息服务商管理服务规程(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信息服务商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服务商系统接入的技术管理,防范技术风险,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 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 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息 服务商管理服务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管 理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系统接入北金所的信息服务商(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北金所综合业务 平台以及其他与北金所系统相联的信息服务商。系统接入是指 信息服务商针对北金所系统接口组织开发的接入程序。 第三条信息服务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担任本机构的技术联络人,负责组织、 协调和处理系统接入相关技术事宜,技术联络人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移动电话、传真等)应及时告知北金所;指定的技术联络人发生变更的,信息服务商应在发生变更前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北金所; (二)负责本机构系统接入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系统

接入安装软件和文档资料等管理; (三)配合北金所的各类技术支持工作,及时提供各类问题排查 所需的信息; (四)按要求参加北金所举办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会议; (五)按要求参加北金所组织的各类应急演练,并根据北金所要 求及时报告演练情况。 第二章技术管理通则 第四条信息服务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信息技术治理结构建设。 第五条信息服务商应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系统接入建设、运行、应急处置、数据管理以及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信息服务商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信息技术的资源投入,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北金所有关建设和运维要求。 第七条信息服务商应积极配合市场创新的需要,及时完成系统调整工作。 第三章开发和测试管理 第八条信息服务商接入北金所的应用程序,其性能指标及安全性指标等应符合北金所相关系统要求。

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可行性报告

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可 行性报告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设立商业计划书 2015年4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概述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二)项目地点:沣东新区。

(三)项目发起单位: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控”); ××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资本”); (四)项目规模:该项目拟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五)经营理念:本中心依托于互联网的聚集效应,响应国家“互联网+”的新兴行业发展计划,结合金融产业的发展特点,专业从事信贷、信托资产登记转让、投融资服务、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的专业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本中心主要通过互联网,为××省、西北部地区乃至全国的各类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股权、债权)服务,为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债权投资、资产流动服务、存量资产挂牌交易等服务,为机构客户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合适的金融投资、资产配置和理财顾问服务,推动××金融业繁荣和经济发展。 (六)项目定位:本中心致力服务于国家西北部大开发,服务于全省及周边省市的经济建设,服务于省内外安居工程、基础建设项目融资,以及解决各类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拟打造交易模式领先、服务一流、功能齐备、西部独具特色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七)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功能 1、提高市场效率。通过项目与资金的高效对接,探索出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公平投资机会,为金融资产的配置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交易服务机构开展权益类业务的项目代理活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项目代理是指交易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在北金所为权益类业务提供的经纪服务。 第三条委托方是指在北金所场内进行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企业增资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四条交易服务机构应申请取得北金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资格,并开通业务权限,以获得相应权限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五条交易服务机构可依据北金所交易规则及本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为委托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一)通过系统账户,于北金所相关平台及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二)协助委托方填制以及向北金所提交交易文件; (三)为委托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撮合项目成交; (四)协助委托方办理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划转手续; (五)参加北金所组织的项目推介会、投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获得北金所相关交易信息并取得相关资料;

(六)推广及参加北金所组织的业务交流及相关培训活动; (七)享有北金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通过北金所交易的同一宗项目中,同一交易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交易双方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的委托。 第七条委托方选择交易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应在北金所的交易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由委托方与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委托关系。 第八条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在北金所开展项目代理的,应向北金所提交其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建立委托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九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代理服务的项目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融资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相关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北金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经交易服务机构核实通过的交易项目,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业务系统的账号进行项目信息录入操作,并由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交项目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以及《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申请表》,申请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交易服务机构收到北金所关于信息发布材料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告知转让方/融资方,要求转让方/融资方进行调整。

3、【31号文】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

〔2017〕31号文《做好清理整顿“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内容 (节选)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一)特征 一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主要包括定向融资计划和投资收益权类两个方面。其中,定向融资计划是指发行人在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计划。投资收益权是指发行人以其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产品。 二是未经批准交易信贷、票据、保险等金融产品。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违规开展由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交易,如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产品、保险资产等产品,部分地方政府在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中心推进建设之际,“抢跑”设立区域性票据交易场所。 (二)违规问题 一是涉嫌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市州,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产品对外发售过程中,大都以10000元等标准化单位为认购起点并以其整数倍进行递增,违反了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规定。 二是变相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采取拆分销售方式,将金额圈套的产品拆分为若干金额较小的子产品分别销售,实现化整为零。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02 14:15 | 点击率:1934 |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机构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机构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所审查批准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拟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及以机构会员身份在本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均应承认并遵守本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机构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所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会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本所交易参与人实行会员制。机构会员类别包括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特约会员。 (一)综合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做市业务、受托经纪业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业务;(二)经纪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受托经纪业务; (三)交易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四)服务类会员可根据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服务类会员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等。 (五)特约会员指被本所邀请参加创新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活动的会员。

第六条申请本所机构会员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申请成为综合类、经纪类和服务类会员的机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六)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 (七)近两年经营状况说明; (八)新设(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提供发起人简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

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登记表; (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 (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 (七)承销协议; (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北金所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备案文件形式完备的,北金所自接受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2年。 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次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首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保障北金所产权交易业务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10﹞1206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的规定,在北金所内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产权交易服务费分为四种类型:协议成交服务费、竞价成交服务费、综合服务费、顾问服务费。 第四条协议成交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进行转让的产权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协议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0.2%。 第五条竞价成交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通过竞价方式(包

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产权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差额计费率标准如下: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 第六条综合服务费,是指北金所依据与转让方的委托协议约定,为其提供项目招商、尽职调查、询价服务、路演推介、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资金结算、出具凭证等一揽子服务,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低于成交金额的1%。北金所与转让方约定综合服务费后,不再收取转让方的协议成交服务费、竞价成交服务费。 第七条顾问服务费,是指北金所为委托方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询价服务、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服务,委托方应支付的服

金融资产交易所调研报告2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调研报告 一、前言 金融资产交易所本质上就是一种产权交易所,英特殊性在于交易品种就是金融资产或从金融资产中演化而来得产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通常就是企业得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按照IMF定义'金融资产包括通货币存款、非股票证券、贷款、股票与其她股权、保险准备金、货币黄金与特别提款权、金融衍生产品与其她应收应付账款,其产生与发展有特定得历史背景与现实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得快速发展,各类金融资产规模呈井喷式增长,近年来我国金融资产增长迅速,2005年我国金融资产得总量就是63万亿,2011年底为202万亿,在6年得时间里面,中国金融资产得总量翻了两倍以上。金融资产得井喷增长迫切需要一个专门得交易平台完成, 在这样得大环境下,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时而生,就是中国金融发展、改革与创新得必然产物。金融交易所就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得,也必将为时代发展做岀自己得贡献。 二、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得发展现状 在金融资产大幅增加得同时,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同时雨后春笋般岀现。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具有如下儿个特点: (一)成立时间晚但发展迅速 20W年5月21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天津注册成立,这就是我国首家正式成立得金融资产交易所,同年5月30 R,北京金融资产交易 所在北京注册成立,继天津、北京之后,重庆、河北、武汉、上海、深

圳.四川、安徽.福建等地也陆续出现了金融交易所,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共成立了家金融资产交易所。 (二)以服务所在地为主产品结构丰富 在服务范ffl上,除了北京、天津金融资产交易等几家所而向全国服 务外,大部分其她金融资产交易所以服务所在地或区域金融资产交易为主;在股东结构上,大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发起方;在产品结构上,不仅包括股权.债权等传统金融资产得交易,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也包含了私募.PE等衍生品交易与相关投资咨询业务。 (三)资源优势突出,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近年来,金融资产交易所在金融资产转让.流转中得优势开始显现: 一方而,它就是一个横跨金融各个领域得公共交易平台,有大量各类得基础资产.金融产品与大量得投资人资源,交易成木相对较低;另一方而,大型金融资产交易所风险控制经验远远高于早期管理不规范得小型交易所。 三、主要金融资产交易所情况 木文共列举七家主要金融资产交易所,即北金所、天金所、陆金所. 深金所.重金所.海金所.安金所等(详见附件)。 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在业务规模、交易产品、发展速度、融资能力方而有着不错得表现,为我国金融资产流转市场得形成与发展,提高金融资产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如下几个方而得问题: 一就是部分交易所资金实力无法满足企业业务发展需要 虽然我国注册资产在亿元以上得金融资产交易所占半数以上,但个别交易所仍而临资金瓶颈问题。以天金所为例,该交易所业务发展能力全国 四.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发展中存在得问题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汇总

《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原则上交易场所只可以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 省监管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交易场所的交易和相关业务。 第八条交易业务许可证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证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 交易业务许可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机构编码、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等。交易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需由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受理并进行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审批。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五)交易品种明确;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的出资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征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同意后,报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交易场所应基于对风险的充分评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从自有资金、交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信息报市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交易场所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由省监管机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业务性质以及涉众数量、涉及金额等依法处以罚款:

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和引导投融双方在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活动,提高直接融资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定向融资计划是指经本所备案后,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格融资人向本所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与兑付本金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定向融资计划不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每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该产品的发行与流通转让均通过本所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本所并非定向融资计划产品交易的当事人。依本规则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产品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等服务并不代表本所对产品本身的投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市场参与者管理 第六条定向融资计划的参与主体包括合格融资人、合格投资者、中介机构。 第七条合格融资人是指满足一定融资条件,以债务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合格融资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该产品的合格融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成立未满一年的,经营时间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为准。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四)资金用途明确,投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五)本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其他标准。第九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投资定向融资计划的意愿和实力、了解该产品投资风险、具备该产品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本所监督管理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金融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定向融资计划应面向本所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拟投资产品相应风险的企业法人; (三)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金融资产总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要求的个人投资者; (四)通过本所会员单位委托办理产品认购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

全国各类交易所一览

全国各类交易所一览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2014年3月 NO 名称地区交易品种交易模式成立日期 1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沪深300指数电子竞价 2006年9月8日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股票、基金、权证、债券、ETF 电子竞价 1990年11月26日 3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保证金、每日无负债结算和 实物交割燃料油、天然橡胶九种期货合约履约制度 1999年12月26日 4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白银和铂金标准化撮合交易方式 2001年10月31日 5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挂牌协议 2003年12月19日 6 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航运运价、国内船舶挂牌协议 1996年11月28日 7 上海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挂牌协议 1993年12月 8 上海石油交易所上海现货竞买(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现货(燃料油)、中远期现货(燃料油、甲醇)连续现货交易(含中远期订货) 2006年8月18日 9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上海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 挂牌协议 2009年6月16日 10 中国期酒交易所上海提供实物交割的红酒、白酒、黄酒期酒在线发售与交易远期期货交易 11渤海商品交易所天津原油、焦炭、动力煤、热卷板、螺纹钢西部、PTA、聚酯切片、白砂糖等现 货连续交易 2009年9月28日 12 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两高两非”企业股权、私募基金份额和债券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 价与协商定价相结合 2008年9月22日 13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天津黄金、白银做市商制 2008年12月30日 14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天津书画类、雕塑类、瓷器类、工艺类等文化艺术品份额合约份额化电子 交易 2009年9月17日 15 天津矿业权交易所天津矿业权、矿业公司产权、矿业技术等知识产权、矿产品公开竞价、协 议转让 2010年11月17日

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简介精编版

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简介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简介一、债权融资计划简介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三、总体流程 北金所为融资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信息记载、转让、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业务基本流程包括: 1.参与主体开户,融资人、投资者、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 2.备案,融资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完备性核对后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 3.挂牌,融资人(主承销商代)进行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的过程; 4.转让,持有人出让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

5.其他资金划转,融资人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注销信息记载; 6.存续期信息披露,主承销商督导融资人和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银行流程(主承销商流程)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在银行内流程,业务基本流程包括: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1目的 本交易所为规范组织开展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交易活动,特制订本交易细则。 2范围 1)通过本交易所进行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循本交易细则。 2)凡本交易所规则中已规定事项,即使未在本交易细则中重复规定,也均适用于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交易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及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签订交易协议、结算事项、交割事项等。 3)对于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交易相关行为,本交易细则中未规定且本交易所规则中亦未作相关规定,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相关规定以及政府或其有权机关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和权限 4.1交易部 负责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5工作程序 5.1交易基本原则 1)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规范、审慎、竞争交易的原则。

2)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原则:鉴于不良金融资产其本身普遍存在瑕疵及存在价值判断准确性及可靠性难度等方面的特性,为维护市场交易稳定性及有效性等,本交易细则特规定: a)转让方通过本交易所处置不良金融资产,不得以其未明确披露适用的政策规定、内部规定或内部决策、受让方主体资格等为由对抗受让方依照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b)意向受让方通过本交易所竞购不良金融资产,不得以不良资产存在其未知瑕疵或资产所对应权利或实际价值方面为由对抗转让方依照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5.2 禁止或限制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 5.2.1依法应当在其他法定交易场所交易的: 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 5.2.2来源方面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 1)不良金融资产的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 2)按照不良金融资产政策性划拨、政策性收购、商业化收购、商业化处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本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告或其它方式予以通知而没有进行有关公告或通知的。 3)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或与不良金融资产的前一手的书面约定应当向该不良资产的前一手支付一定款项而尚未支付完毕且该前一手提出书面异议的。 4)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处置方,与金融资产公司等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收购方之间,正在进行诉讼、仲裁、法院再审程序的不良金融资产。 5)存在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被认为属于不良金融资产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参与人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信息披露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组织交易签约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资金结算与信息记载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 (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范围 本指南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3、抵债资产; 4、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适用本指南。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不良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本指南所称的转让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总体流程 北金所为转让方、投资方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不良资产交易开立业务账户、转让信息披露、登记投资意向、组织交易实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企业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金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金融企业及下属企业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条转让方应向北金所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

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金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 (八)北金所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车辆应在年检期内且无欠缴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八条转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挂牌转让; (二)拍卖转让; (三)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资产转让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条挂牌转让是指北金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北金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17号 邮编:100032 乙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编号) 鉴于: 1.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其合法设立的综合业务平台拟开展各类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并提供配套服务。 2. 乙方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备投资、融资、中介服务等相关业务资格和行为能力的合法机构,具有参与甲方综合业务平台项下各类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或法律法规许可业务的资质,并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权利和能力。乙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参与北金所相应业务的资质,并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权利和能力。 3.乙方拟参与甲方综合业务平台项下各类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并接受甲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服务。 为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协议: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2.北金所:是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英文简称“CFAE”。 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简称“CFAE平台”,指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北

金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约定,通过信息系统、人工操作等线上或线下方式,为乙方参与CFAE平台各类业务及其他法律法规许可业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挂牌、转让、信息记载、资金划转、信息披露、信息报送、数据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等在内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 4.系统账户:是指在甲方开立的,通过CFAE平台开展相关业务用于身份识别及统一管理 的系统账户。 5.系统用户:是指在甲方开立的,通过CFAE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操作的系统用户。 6.业务权限:是经乙方向甲方申请,甲方对乙方授予的通过CFAE平台开展相关业务的参 与主体资格及业务系统种类。 7.甲方指定网站:包含但不限于https://www.sodocs.net/doc/2f17394040.html,等北金所指定的相关网站。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负责CFAE平台相关信息系统的维护和升级,保障CFAE平台的 稳定和正常运行。 2.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及修订CFAE平台相关业 务规则、制度等(以下统称“业务规则”),经CFAE平台、甲方指定网站发布或以适当方式通知乙方,即有权要求乙方遵照执行。 3.甲方负责制定相关线下业务预案,在CFAE平台相关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且不能及时 恢复的情形下,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及时进行通知或以线下业务方式为乙方提供相关支持服务,并在恢复正常后通过CFAE平台、甲方指定网站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乙方。 4.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如相关文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甲方相关规 则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交。 5.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开户及业务申请资料进行核验,如存在与事实不符、要素填写不 清晰、不完整,签字或盖章不清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交。 6.甲方有权对乙方通过CFAE平台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测,并将乙方在上述活动中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汇报。 7.如出现交易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相关环节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北金所相关业务 规则),为控制交易风险,甲方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具体规定视情况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某一产品的交易等,且甲方不对此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责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一、近期金融形势 进入 8 月份资金紧张局面不改,大公甚至发表了《防范金融 去杠杆下的信用风险》,不可否认的是,金融去杠杆效果显 现,截至7 月末, M1 余额 51.05 万亿,同比新增15.3% ;M2 余额 162.9 万亿,同比新增仅9.2% ,货币派生效应明显 减弱;各家经济评论纷纷祭出“稳健中性”货币政策这种不 痛不痒、老生常谈的结论,具体是什么情况相信企业和银行 都比较清楚。金融去杠杆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强监管,保持 常态化、高压化的强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的风控 人员(及高层决策者)现在已经“谈虎色变”,置民营企业 资金短缺和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指标完成于无望的水深火热 中! 像债券不再有“余额包销”的承诺一样,大家都不爱出钱, 怎么办呢?只能把项目推向市场,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大 家都变成了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这对于金融发展,防范金 融风险绝对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出路,因为卖出去的萝卜、白 菜相当一部分都是包装的最精美的,吆喝的最响亮的! 二、北金所简介 下面说正题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金所”)是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 下成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于2010 年5 月30 日正式揭牌运营。北金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信达投资有限 公司、中国光大投资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能资 本服务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在北金所参与各类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银行、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大 型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及其他组织等。 北金所将自身定位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平台、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服务平台、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地方商业银行股 权交易服务平台、债权投资交易服务平台、担保类资产前置 委托交易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其中: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服务:北金所是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授权的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为通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行的债券提 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及信息安全管理。 (2)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服务:经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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