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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渝委办发〔2010〕54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渝委办发〔2010〕54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渝委办发〔2010〕54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渝委办发〔2010〕54号核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30日

全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10?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每名大学生种100棵树,每所大学建1片“大学林”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教委及相关区县党委、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一)任务安排

1.建“大学林”。54所高校在25个区县(含北部新区)建立64片“大学林”,共约

2.5万亩(见附件一)。

2.集中种树。各高校与相关区县对接,结合森林工程建设,就近选择植树区域,分期分批组织大学生集中种树,共约40万亩(见附件二)。

3.分散种树。结合社区绿化、校园绿化、房前屋后绿化、补栽培植和“三进三同”等活动,组织和引导大学生分散种树。

(二)时间安排

1.2011年初,54所高校和25个区县(含北部新区)分别对接,制定“大学林”建设和大学生种树实施方案。

2.2011年12月底前,54所高校全部完成“大学林”种树任务。各高校“大学林”统一命名为“某某大学(高校全名或校名的规范简称)林”。

3.2011至2015年的种树季节,采取建“大学林”、集中种树和分散种树等形式,组织大学生植树造林。

(三)工作分工

1.市林业局负责协调有关区县,落实各高校“大学林”、集中和分散种树区域,提供技术指导,参与任务布置、经验总结和考核评比工作。

2.市教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高校开展大学生种树活动,做好任务布置、督促检查、经验总结和考核评比工作。

3.相关区县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大学林”、集中和分散种树区域,提供树苗和工具,协调处理“大学林”建设及学生种树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承担“大学林”和集中种树区域的管护工作。

4.各高校组织学生种树,负责交通、饮食、安全保障等工作。

二、组织大学生带薪实习1个月

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教委、团市委及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一)任务安排

每年为大学生提供30000个实习岗位,其中市人力社保局提供2000个实习岗位,市直机关工委提供1000个实习岗位,市国资委提供10000个实习岗位,市工商联提供2000个实习岗位,各区县(自治县)负责提供15000个实习岗位(2011年度岗位计划见附件三)。每年组织30000名在校大学生参加带薪实习,重点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时间安排

1.岗位收集阶段。每年11月,各责任部门组织用人单位收集下一年度实习岗位。

2.岗位发布阶段。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收集汇总各责任部门实习岗位,会同市教委将岗位信息发布到相关网站。市教委将岗位分解到各高校,各高校将对应岗位信息发布到学校网站。

3.报名组织阶段。实习岗位发布后,市教委及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各高校做好对接工作,并组织大学生报名参加。

4.带薪实习阶段。利用每年假期,组织大学生进入各实习单位参加1个月的实习活动。

(三)工作分工

1.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全市大学生带薪实习工作,组织协调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实习岗位,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做好任务布置、督促检查、经验总结和考核评比工作。

2.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提供实习岗位。

3.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属国有企业提供实习岗位。

4.市工商联负责组织协调民营企业提供实习岗位。

5.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企业提供实习岗位。

6.市教委负责组织高校与相关单位的对接工作。

7.团市委负责组织高校学生骨干参加带薪实习活动。

8.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带薪实习,负责交通、安全保障等工作。

三、到农村“三进三同”1个月

由团市委、市教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及相关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一)任务安排

各高校与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共建大学生“三进三同”实践活动基地(见附件四)。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校、院(系)三级组织实施。每年集中组织的“三进三同”实践活动,主要面向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等。分散安排其余大学生开展“三进三同”实践活动。

(二)时间安排

以寒暑假期为主,也可结合课程教学实际,灵活安排“三进三同”实践活动。每次集中组织的“三进三同”实践活动不少于1个星期,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该项活动总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三)工作分工

1.团市委、市教委牵头负责全市大学生到农村“三进三同”实践活动,做好任务布置、督促检查、经验总结和考核评比工作。

2.市委组织部负责落实大学生“三进三同”实践活动基地,指导全市大学生“三进三同”实践活动。

3.相关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大学生入住农户家庭的食宿、安全保障等,协调处理“三进三同”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问题。

4.各高校组织大学生参加“三进三同”实践活动,负责交通、安全保障等工作。

四、到企业做工1个月

由市国资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联、市教委、团市委共同组织实施。

(一)任务安排

市国资委牵头建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学工活动基地(见附件五)。结合学生课程实习、专业实训、青年就业见

习、毕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大学生开展学工活动。

(二)时间安排

1.每年12月底前,市国资委、市教委分别到国有企业和高校调研,收集校企合作信息;市国资委和市工商联分别确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学工基地。

2.市教委负责及时将学工信息发布到各高校,同时会同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采取分配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当年学工指标,公布相关信息。

3.学工信息公布后,各高校与相近学工基地对接,签订相关协议,分期分批组织学生到企业做工1个月。

(三)工作分工

1.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全市大学生学工活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学工活动基地,做好任务布置、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总结和考核评比工作。

2.市教委负责及时发布学工信息,组织高校与学工基地对接,指导高校开展学工活动。

3.团市委负责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团员青年学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4.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学工活动,负责交通、安全保障等工作。

五、开展学军1个月

由重庆警备区、市教委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一)任务安排

学军活动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和国防教育活动,总时间为1个月。其中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工作分工

1.重庆警备区协调驻渝部队和军事院校,选派军事教官,编制训练大纲和计划,提供军训所需武器弹药等。

2.市教委负责组织高校与驻渝部队的对接工作,做好任务布置、督促检查、经验总结和考核评比工作。

3.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学军活动,负责交通、安全保障等工作。

六、撰写1篇有价值的社会调研报告

由市教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共同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解

组织全市在校大学生结合种树、带薪实习、学农、学工和学军等活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农村、社区和工矿企业调查研究,每人至少撰写1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调研内容包括重庆城乡统筹情况、重大“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农村增收脱贫情况、“五个重庆”建设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调研内容。

(二)工作分工

1.市教委牵头负责全市大学生社会调研活动,做好大学生调研活动的任务布置、督促检查、经验总结、成果运用和考核评比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确定每年调研内容,搭建展示交流优秀调研报告的平台。

3.团市委负责指导各高校开展社会调研工作。

4.各高校负责组织师资力量,指导大学生开展调研活动。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委、市政府建立全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级相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办事人员。各区县(自治县)由党委副书记负责分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并明确1名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专门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安全保障

各高校负责大学生社会实践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各接收单位和相关区县(自治县)配合做好大学生在本地本单位实践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和市教委分别负责签订企业、单位与高校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合作协议》。市公安局负责大学生社

会实践活动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市教委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高校校方责任险范畴。

(三)后勤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后勤保障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专项经费,做好重大活动的经费预决算等工作。市交委负责配合各高校,做好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交通保障工作。

(四)营造氛围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市属新闻媒体和中央媒体,市级相关部门、各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和高校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宣传报道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生动事例、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良好效果,积极引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氛围。

(五)督促检查

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市级部门和

相关区县(自治县)落实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情况。市级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落实大学生社会实践单

项活动的情况。市教委负责督促检查各高校落实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情况。市教委负责统一制作《大学生社会实践手册》,各高校确保大学生人手一册,并督促大学生如实填写。

(六)考核评比

市教委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考核办法,汇总全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各单项活动实施情况,组织召开全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不定期召开全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渝委办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日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及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渝委发〔1998〕40号)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渝委办[2010](32)号文件

附件1: 校园安全检查交叉复检填表说明 一、校园:指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含村小及分散办学点),同一校区有多所学校的,按学历高的学校进行检查统计,“学校类型”按就高原则在对应栏填写“1”。 以办学点为单位填报。 二、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应按规范填写全称。1、因村小和办学点无独立法人资质,填写时学校名称填到**镇(乡)**村小(办学点)。2、企事业单位内部学校按教委审批的全称填写,若该校无资质,应按**单位**学校(幼儿园)填写。 三、所属区域:1、城区指在区县城城区内(棠香、龙岗)办学的校园。2、场镇指在各区县场镇办学的校园。3、乡村指在乡村办学的村小或办学点。填写时在对应项目内填写“1”。 镇政府所在地的校园为场镇,其余校园均为乡村。 四、法人资格: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持表检查时在对应栏填写“1”。 五、学校规模:指开学后在校学生数量,检查时学校未开学的,按上学期学生数量统计;学校已关、停、并、转的,不再检查,不纳入统计,在对应学生规模栏目填写“1”;是寄宿制学校的对应填“1”。

六、围墙状况:在对应栏目填写“1”。校园及周边隐患、安防设施器材按照检查时实有数量填写。 七、勤务模式:1、一校一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一名校警。2、一校多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二名以上校警。3、多校一警指一名民警在二所以上学校履行校警职责。4、同一校区多个学校配备一名校警的,属一校一警。5、一校一警校警填“1”,一校二警校警填“2”,一校多警依次类推;若是多校一警的,校警按照1/X填写(X指对应学校数),制作电子表格上报时,为便于统计,换算成小数填写。 八、校警类型:在职民警是指在职在编(含市局下派)专门从事校园安保工作的民警;返聘民警是指退休后返聘,专门从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民警;责任民警是指在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有其他工作兼职从事校园安保工作,履行校园民警职责的在职在编民警。如学校有二个在职校警的,在职栏填写“2”,一个在职一个返聘的,对应栏分别填“1”,以次类推,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 九、校警补贴:根据渝公发[2010]189号文要求,退休返聘民警每人每月发放补贴1000至1500元,在职民警每人每月发放500—1000元的加班补贴,并享受校园职工同等福利待遇。达到最低标准的为足额落实;发放一部分但未达最低标准的为部分落实;未发放的为未落实。对责任校警补贴按照足额落实填写,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对应栏目时用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上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渝委发[2007] 48号核收: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全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 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7年8月22日) 2002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信访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记为民宗旨,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努力开拓进取,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努力做好

群众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化解了大量不和谐因素,为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信访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委、市政府决定,对万州区信访办等50个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张忠臣等100名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作出更大的贡献。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要以先进为榜样,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扎实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推进城乡统筹,实现“加快”“率先”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一、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名单 二、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表彰名单

附件一: 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名单 (50个) 万州区信访办 黔江区信访办 涪陵区信访办 渝中区信访办 大渡口区信访办 江北区信访办 沙坪坝区信访办 九龙坡区信访办 南岸区信访办 北碚区信访办 万盛区信访办 渝北区信访办

渝办发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实施细则

渝办发〔2012〕5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设立、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活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等相关活动实施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会引导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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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 签】优惠政策细则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委办发﹝1998﹞7号 【发文日期】1998-07-16 【实施时间】1998-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7月16日  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 渝委发[1997]35 号)所制定的税收减免、专项贷款、贷款贴息、工商登记等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税费减免政策(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失业职工比例,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按70%征收;

3、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下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核定公式为:该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X实际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免征地方所得税额度。 (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开发区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低的原则执行。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倍。这类企业的审批按现行管理渠道分别由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直接办理。 (四)从事再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所举办的各种培训获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和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免收登记费和公告费;从事个体经营应交管理费的,五年内前三年免收,后两减半征收。 (六)下岗职工在全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多照多摊或一照多摊的,只能其中一个执照或一个摊位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七)下岗职工在 1997年8月14日后,以及1997年8月14日前从事个体经营未满二年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下岗职工已连续从事个体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的,申请歇业后重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有关税费政策。 (八)凡是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须准备《 申请税收减免报告》,编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并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见二十七条规定)一式两份,分别按(九)、(十)条要求报送。 (九)申请企业将上述全套材料报同级劳动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的人数及比例,其中属市再就业工程重点企业的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单位要对所审核的企业签署确认意见,并负责提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的协调服务。 (十)申请企业完成招用人员审核后,须向当地税务所申报全套材料提出税收减免申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办理税收缓交手续。 (十一)年度终了时,企业税务登记机关再对申请企业全年享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拉通审核,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分级审批。其中市再就业工程50户重点企业额度较大,须分别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会同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专项贷款政策(十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含新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渝商委办发[2006]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委办发〔2006〕2号) 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子公文、传真等,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电子公文,逐步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四条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本委一般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二)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三)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 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 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 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

渝办发

渝办发〔2012〕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2〕6号)精神,按照建立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公共财政体系的基本要求,特制定以下财政政策: 一、完善财政政策,改进保障方式

(一)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其中:基本支出按行政单位经费定额标准核定,项目支出根据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调整过渡期间,对于其中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单位,根据其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提供公益服务需要,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其中:学校和医院继续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其他公益二类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财政不负担事业经费,按其提供的公益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事业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三)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转制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对这类单位保留原有正常事业费,以财政部门核定的前三年财政补助经费平均数为基数(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除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外,财政给予的其他补助逐年递减,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60%,第四年补助40%,第五年补助20%。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四)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依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五)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渝委办发〔2007〕30号

渝委办发〔2007〕30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文明社区,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庆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提高城市文明和谐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的文明和谐首善之区的需要。为使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文明社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主题,广泛发动社区成员,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把社区建成一个服务便利、秩序安定、环境优美、文化丰富、管理先进、健康和谐的文明社区。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文明社区是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体现社区建设综合成果的先进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是创建文明城区、文明城市的基础,是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到基层的载体,是广大市民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综合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投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 第四条创建文明社区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所在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公房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民政、公安、卫生、建委、规划、市政、司法、综治办、文化、教育、体育、房管、环保、绿化、工商、爱卫办、

渝办发[2002]49号

渝办发[2002]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199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渝办发[1997]9号),对规范和加强我市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机构的变化,该《规定》有的内容已不适应管理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各单位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颁发。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发。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5厘米,由市人民政府制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市属学校(除大专院校外)、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市属大专院校印章直径为4.5厘米。经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 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八条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实施行政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制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建议的,由制定机关进行调查研究并决定是否制定。 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

渝劳社发

渝劳社发〔2009〕19号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补助工作的通知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就业再就业办、经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精神,认真做好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参 加医疗保险及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按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 休人员。 (一)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关闭破产解体时,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申请补助程序 申请补助人员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提供下岗证(或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出中心的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1),由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市级统筹区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后,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审。经审批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人员,持《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申请表》及相关申报登记材料,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退休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关闭破产解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2),由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市级统筹区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后,报原企业主管部门复审,无主管部门的报原企业所在区经委(无经委的报中小企业局)审批。经审批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人员,持《关闭破产解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申请表》及相关申报登记材料,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申请补助时限 每年3月、4月、9月、10月集中办理补助申请审批手续。享受补助资格一经确认,参保缴费期间均有效。 四、补助汇审确认 每年12月以前,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享受补助人员情况,并填报《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经委(或中小企业局)共同对享受补助人员情况进行汇审确认。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级统筹区享受补助人员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后送市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渝委办发〔2015〕21号

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渝委办发〔2015〕21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 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5〕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领导干部 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人员)要依纪依法,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要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要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一、不准违背招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四、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 六、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七、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 八、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 九、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十、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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