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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颗粒污染物控制技术基础

第五章颗粒污染物控制技术基础
第五章颗粒污染物控制技术基础

第五章颗粒污染物控制技术基础

第一节颗粒的粒径及粒径分布

一、颗粒的粒径

大气污染中涉及到的颗粒物,一般指粒径介于0.01~100μm的粒子。颗粒的大小不同,其物理、化学特性不同,对人和环境的危害亦不同,而且对除尘装置的影响甚大,因此颗粒的大小是颗粒物的基本特性之一。实际颗粒的形状多是不规则的,所以需要按一定的方法确定一个表示颗粒大小的代表性尺寸,作为颗粒的直径,简称为粒径。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粒径定义方法。

1.显微镜法

定向直径dF(Feret 直径):各颗粒在投影图中同一方向上的最大投影长度定向面积等分直径dM(Martin直径):各颗粒在投影图中同一方向将颗粒投影面积二等分的线段长度

投影面积直径dA(Heywood直径):与颗粒投影面积相等的圆的直径

( Heywood测定分析表明,同一颗粒的dF>dA>dM)显微镜法观测粒径直径的三种方法

a-定向直径 b-定向面积等分直径 c-投影面积直径

2.筛分法

筛分直径:颗粒能够通过的最小方筛孔的宽度(筛孔的大小用目表示-每英寸长度上筛孔的个数)

3.光散射法

等体积直径dV:与颗粒体积相等的球体的直径

4.沉降法

斯托克斯(Stokes)直径ds:同一流体中与颗粒密度相同、沉降速度相等的球体直径

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da:在空气中与颗粒沉降速度相等的单位密度(1g/cm3)的球体的直径

斯托克斯直径和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与颗粒的空气动力学行为密切相关,是除尘技术中应用最多的两种直径

粒径的测定结果与颗粒的形状有关,通常用圆球度表示颗粒形状与球形不一

致的程度

圆球度:与颗粒体积相等的球体的表面积和颗粒的表面积之比Φs(Φs<1)

正立方体Φs=0.806,圆柱体Φs=2.62(l/d)2/3/(1+2l/d)

某些颗粒的圆球度

二、粒径分布

粒径分布是指某一粒子群中不同粒径的粒子所占的比例,也称粒子的分散度。有个数分布、表面积分布、质量分布等,除尘技术中多采用质量分布。粒径分布的表示方法有列表法、图示法和函数法。下面以粒径分布测定数据的整理过程来说明粒径分布的表示方法及相应定义。

1.个数分布

个数分布:每一间隔内的颗粒个数

(1)个数频率:第i个间隔中的颗粒个数ni与颗粒总数Σni之比

(2)个数筛下累积频率:小于第i个间隔上限粒径的所有颗粒个数与颗粒总个数之比。

个数筛下累积频率分布曲线

(3)个数频率密度:为单位粒径间隔(即1μm)时的频率。

个数频率密度分布曲线

粒数众径-频度p 最大时对应的粒径,此时

0dd d dd d 2p

2p p

==F 粒数中位径(NMD )为累计频率F=0.5时对应的粒径。

2.质量分布

以颗粒的质量表示不同粒径范围内的颗粒的质量所占的比例。

类似于数量分布,也有质量频率、质量筛下累积频率、质量频率密度等,在所有颗粒具有相同密度、颗粒质量与粒径立方成正比的假设下,粒数分布与质量分布可以相互换算,同样的,也有质量众径和质量中位径(MMD )

右图是频数分布直方图(a)、频度分布的直方图(b)和筛上累积分布及筛下累积分布的曲线(c)。

筛上累积分布和筛下累积分布相等(R=D=50%)时的粒径为中位径,记作d50,即 (c) 中R(F)与D两曲线交点处对应的粒径。中位径是除尘技术中常用的一种表示粉尘粒径分布特性的简明方法。

(b)中频度分布达到最大值时相对应的粒径称作众径,记作dd。

三、平均粒径

前面定义的众径和中位径是常用的平均粒径之一,除此之外,再给出几种常用的平均粒径:

(1)长度平均直径

(2)表面积平均直径

(3)体积平均直径

(4)体积-表面积平均直径

(5)几何平均直径

对于频率密度分布曲线对称的分布,众径d d 、中位径d 50 和算术平均直径L _

d 相等

L _

50d d d d ==,频率密度非对称的分布,L _

50d d d d ??

单分散气溶胶,;否则,。

四、粒径分布函数

用一些半经验函数描述一定种类粉尘的粒径分布 1.正态分布 频率密度:

筛下累积频率

标准差

(1)正态分布是最简单的分布函数,它的个数频率密度p 分布曲线是关于算术

平均粒径p -d 的对称性钟形曲线,因而p -

d 值与中位粒径d 50和众径d d 皆相等,即

L _

50d d d d ==

(2)累计频率曲线在正态概率坐标纸上为一条直线,其斜率取决于σ

正态分布的个数筛下累积频率分布曲线

从曲线中我们可以得出:

正态分布函数很少用于描述粉尘的粒径分布,因为大多数粉尘的频度曲线向大颗粒方向偏移。 2.对数正态分布

大多数粒子的粒径分布在矩形坐标图中是偏态的,若横坐标用对数坐标(ln dp )代替,可转化为近似正态分布的对称性钟型曲线。

对数正态分布的主要特点是:如果某种粉尘的粒径分布遵从对数正态分布,则无论是以质量表示还是以个数或表面积表示的粒径分布,都遵从对数正态分布,且几何标准差相等。

式中:115015050d d d 、、分别是以粒子的质量、个数和表面积表示的对数正态分布的

中位径。

(1)以lndp 代替dp 得到的正态分布的频度曲线

(2)对数正态分布在对数概率坐标纸上为一直线,斜率决定于g

对数正态分布的累积频率分布曲线

可见几何标准差为两个粒径之比,量纲为一,且1g ≥σ。当1g =σ时,则成为单分散的粉尘。

若用MMD 表示质量中位粒径,NMD 表示个数中位粒径,SMD 表示面积中位粒径,则三者的换算关系:

可用g σ、MMD 和NMD 计算出各种平均直径:

式中:L _

d ln 为算术平均粒径、S —

d ln 为表面积平均粒径、—

V d ln 为体积平均粒径。

例题:

经测定某城市大气中飘尘的质量粒径分布遵从对数正态分布规律,其中中位径d50=5.7μm ,筛上累积分布R=15.87%时,粒径d15.87=9.0μm 。试确定以个数表示时对数正态分布函数的特征数和算术平均粒径。

解:对数正态分布函数的特征数是中位径d50和几何标准差σg 。由于对数正态分布中以个数和质量表示的几何标准差相等,故

58

.17

.50

.95087.15===d d g

σ

个数表示的中位径为

)(04.3)

58.1ln 3exp(7

.5)ln 3exp(2

25050m d d g μσ==='

该飘尘的算术平均粒径为

m d d g μσ375.3)58.1ln 5.0exp(04.3)ln 5.0exp(2250

1=='=

3.罗辛-拉姆勒分布(Rosin -Rammler )

罗辛-拉姆勒分布简称为R-R 分布,质量筛下累积频率表达式为:

式中:n----分布指数 β-------分布系数

若设,则得到

一般P

d 多选用质量中位径d 50或d 63.2

判断粒径分布数据是否符合R -R 分布

若得到一条直线,则说明粒径分布数据符合R-R 分布,由直线的截距求出常数β,由直线的斜率求出指数n 。

R -R 的适用范围较广,特别对破碎、研磨、筛分过程产生的较细粉尘更为适用 分布指数n>1时,近似于对数正态分布;n>3时,更适合于正态分布。

某种粉尘的粒径分布究竟适合上述三种中的哪一种,只需将该粉尘的累积分布(R 或D)测定值同时标绘在正态概率纸、对数正态概率纸和R-R 分布纸上,当实验值的标点在哪种概率纸上形成一条直线时,则此粉尘的粒径分布就服从哪种分布。

第二节粉尘的物理性质

本节主要以粉尘的密度、流动性(安息角、滑动角)、比表面积、润湿性、荷电性、导电性及粘附性等物理性质为主,以通过粉尘特性选择合适的除尘方式。

影响选型的因素还有粉尘的如:燃烧性、自燃性、爆炸性、水解性等化学性质。对某些特定场合,还需考虑其放射性。

一、粉尘的密度

ρ,单位kg/m3或g/cm3

单位体积粉尘的质量——

P

粉尘体积不包括颗粒内部和之间的缝隙-—真密度

ρ

用堆积体积计算——堆积密度

b

空隙率——粉尘颗粒间和内部空隙的体积与堆积总体积之比ε

粉尘越细,吸附的空气越多,ε值越大;充填过程加压或振动,则ε值减小 对一定的粉尘一般认为P ρ为定值,而b ρ随ε变化。 二、粉尘的安息角与滑动角

粉尘自漏斗连续落到水平面上,堆积成圆锥体。圆锥体的母线同水平面的夹角称为该粉尘的安息角,也叫休止角、堆积角等。

粉尘的滑动角系指自然堆放在光滑平面上的粉尘,随光滑平板做倾斜运动时,平板上粉尘开始发生滑动的平板倾斜角。也称静安息角。

安息角和滑动角的影响因素:粉尘粒径、含水率、颗粒形状、颗粒表面光滑程度、粉尘粘性。

粉尘的安息角及滑动角是评价粉尘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安息角小的粉尘,流动性好,安息角大的粉尘,其流动性就差。粉尘的安息角和滑动角是设计除尘器灰斗(或料仓)的锥度、除尘管路或输灰管路斜度的重要依据。

三、粉尘的比表面积

单位体积粉尘所具有的表面积:

以质量表示的比表面积:

以堆积体积表示的比表面积:

四、粉尘的含水率

粉尘中的水分包括附在颗粒表面和包含在凹坑和细孔中的自由水分以及颗粒内部的结合水分。

含水率——水分质量与粉尘总质量之比:

%

100?+=d

W W

m m m ω

含水率影响粉尘的导电性、粘附性、流动性等特性。

吸湿现象:如果溶液上方的水蒸气分压小于周围气体中的水蒸气分压,该物质将从气体中吸收水蒸汽,这就形成了吸湿现象。

平衡含水率——与气体相对湿度(水蒸气分压)对应。 五、粉尘的润湿性

1)尘粒能否与液体相互附着或附着难易的性质称为粉尘的润湿性。 当固体粒子与液体接触时,如果接触面能扩大而相互附着,就是能润湿;如果接触面趋于缩小而不能附着,则是不能润湿。

2)容易被水润湿的物质称为亲水性物质,难以被水润湿的物质称为疏水性物质。

3)润湿性与粉尘的种类、粒径、形状、生成条件、组分、温度、含水率、表面粗糙度及荷电性有关,还与液体的表面张力及尘粒与液体之间的粘附力、接触方式及相对于尘粒的运动速度等有关。

粉尘的润湿性随压力增大而增大,随温度升高而下降

润湿速度——

4)润湿性是选择湿式除尘器的主要依据

对于5μm以下特别是1μm以下的尘粒,即使是亲水的,也很难被水润湿,这是由于细粉的比表面积大,对气体的吸附作用强,尘粒和水滴表面都有一层气膜,因此只有在尘粒与水滴之间具有较高的相对运动速度时(如文丘里喉管中),才会被润湿。

水硬性粉尘如水泥粉尘、熟石灰及白云石砂等不宜采用湿式洗涤器净化。

六、粉尘的荷电性和导电性

1.粉尘的荷电性

1)天然粉尘和工业粉尘几乎都带有一定的电荷

2)荷电因素-电离辐射、高压放电、高温产生的离子或电子被捕获、颗粒间或颗粒与壁面间摩擦、产生过程中荷电。

3)天然粉尘和人工粉尘的荷电量一般为最大荷电量的1/10

4)荷电量随温度增高、表面积增大及含水率减小而增加,且与化学组成有

5)粉尘荷电后,凝聚性、附着性、稳定性等都发生变化,对人体危害增强。

6)利用粉尘荷电后的性质变化,实现除尘——电除尘(布袋除尘、湿法除尘补集细小颗粒)

2.粉尘的导电性

粉尘的导电性通常用电阻率来表示:

V——通过粉尘层的电压,V;J——通过粉尘层的电流密度,A/cm2; ——粉尘层的厚度,cm。

粉尘的导电机制有两种,取决于粉尘、气体的温度和组成成分。

1)容积导电:高于200℃时,粉尘自身电子和离子进行;

2)表面导电:低于100 ℃时,靠尘粒表面吸附的水分和化学膜进行。

高温(200oC以上),粉尘本

体内部的电子和离子—体积

比电阻

低温(100oC以下),粉尘表

面吸附的水分或其他化学物

质-表面比电阻

中间温度,同时起作用

3)最适宜的电除尘器捕集的比电阻为104-1010Ω·cm。

在高温(>200℃)条件下,温度升高,粉尘内部会发生电子的热激化作用,使容积比电阻下降。

在低温(<100℃)条件下,温度升高,粉尘表面吸附的水分减少,使表面比电阻升高。(如下图)

温度和相对湿度对粉尘比电阻的影响

如图所知,较为干燥的粉尘的比电阻在3000F(420K)左右达到最大值

七、粉尘的粘附性

1)粉尘颗粒附着在固体表面上、或者颗粒彼此相互附着的现象称为粘附。后者也称为自粘。附着的强度,即克服附着现象所需要的力称为粘附力。

粘附力:分子力(范德华力)、毛细力、静电力(库仑力)

2)断裂强度——表征粉尘自粘性的指标,等于粉尘断裂所需的力除以其断裂的接触面积。

分类:不粘性、微粘性、中等粘性、强粘性

3)粒径、形状、表面粗糙度、润湿性、荷电量均影响粘附性。

八、粉尘的自燃性和爆炸性

1.粉尘的自燃性

存放过程中自然发热?热量积累?达到燃点?燃烧

自然发热的原因——氧化热、分解热、聚合热、发酵热

影响因素:粉尘的结构和物化特性、粉尘的存在状态和环境

2.粉尘的爆炸性

粉尘发生爆炸必备的条件: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第五章--颗粒污染物控制技术基础

第五章颗粒污染物控制技术基础 第一节颗粒的粒径及粒径分布 一、颗粒的粒径 大气污染中涉及到的颗粒物,一般指粒径介于0.01~100μm的粒子。颗粒的大小不同,其物理、化学特性不同,对人和环境的危害亦不同,而且对除尘装置的影响甚大,因此颗粒的大小是颗粒物的基本特性之一。实际颗粒的形状多是不规则的,所以需要按一定的方法确定一个表示颗粒大小的代表性尺寸,作为颗粒的直径,简称为粒径。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粒径定义方法。 1.显微镜法 定向直径dF(Feret 直径):各颗粒在投影图中同一方向上的最大投影长度定向面积等分直径dM(Martin直径):各颗粒在投影图中同一方向将颗粒投影面积二等分的线段长度 投影面积直径dA(Heywood直径):与颗粒投影面积相等的圆的直径 ( Heywood测定分析表明,同一颗粒的dF>dA>dM)显微镜法观测粒径直径的三种方法

a-定向直径 b-定向面积等分直径 c-投影面积直径 2.筛分法 筛分直径:颗粒能够通过的最小方筛孔的宽度(筛孔的大小用目表示-每英寸长度上筛孔的个数) 3.光散射法 等体积直径dV:与颗粒体积相等的球体的直径 4.沉降法 斯托克斯(Stokes)直径ds:同一流体中与颗粒密度相同、沉降速度相等的球体直径 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da:在空气中与颗粒沉降速度相等的单位密度(1g/cm3)的球体的直径 斯托克斯直径和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与颗粒的空气动力学行为密切相关,是除尘技术中应用最多的两种直径 粒径的测定结果与颗粒的形状有关,通常用圆球度表示颗粒形状与球形不一致的程度 圆球度:与颗粒体积相等的球体的表面积和颗粒的表面积之比Φs(Φs<1) 正立方体Φs=0.806,圆柱体Φs=2.62(l/d)2/3/(1+2l/d) 某些颗粒的圆球度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OC)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 DB44/27-2001 DB4427-1989废止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引言 (Ⅲ)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技术内容 (2) 4.1指标体系 (2) 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 4.3标准值 (3) 4.3.1时间段划分 (3) 4.3.2工艺废品 (3) 4.3.3火电厂 (19) 4.3.4锅炉 (20) 4.3.5水泥厂 (22) 5监测 (23) 5.1采样 (23) 5.2采样点 (23) 5.3时间和频率 (24) 5.4监测分析要求 (24) 5.5排气量的测定 (24) 5.6分析方法 (24) 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 6标准实施 (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

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 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 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 表4 P值、m值系数 (20) 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 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 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 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 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 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 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 表12分析方法 (2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 ----采用年限制; ----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 ----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 ----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 ----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二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颗粒污染物控制技术基础

第五章颗粒污染物控制技术基础 1.粉尘的粒径及粒径分布 2.粉尘的物理性质 3.净化装置的性能 4.颗粒捕集理论基础

第一节颗粒的粒径及粒径分布 ?大气污染中涉及到的颗粒物,一般指粒径介于0.01~ 100μm的粒子。颗粒的大小不同,其物理、化学特性不同,对人和环境的危害亦不同,而且对除尘装置的影响甚大,因此颗粒的大小是颗粒物的基本特性之一。?实际颗粒的形状多是不规则的,所以需要按一定的方 法确定一个表示颗粒大小的代表性尺寸,作为颗粒的直径,简称为粒径。 ?一般将粒径反映单个颗粒的单一粒径和反映由不同颗 粒组成的颗粒群的平均粒径

?单一颗粒的粒径 投影径 ?定向直径d F(Feret 直径):各颗粒在投影图中同一方向上的 最大投影长度 ?定向面积等分直径d M(Martin直径):各颗粒在投影图中同一 方向将颗粒投影面积二等分的线段长度 ?投影面积直径d A(Heywood直径):与颗粒投影面积相等的圆的直 径 Heywood测定分析表明, 同一颗粒的d F>d A>d M a-定向直径b-定向面积等分直径c-投影面积直径

筛分径 ?筛分直径:颗粒能够通过的最小方筛孔的宽度筛孔的大小, 用目(-每英寸长度上筛孔的个数)表示 当量直径 ?光散射法 ?等体积直径d V:与颗粒体积相等的球体的直径 ?沉降法 ?斯托克斯(Stokes)直径d s:同一流体中与颗粒密度相同、 沉降速度相等的球体直径 ?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d a:在空气中与颗粒沉降速度相等的单 位密度(1g/cm3)的球体的直径 斯托克斯直径和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与颗粒的空气动力学行为密切相关,是除尘技术中应用最多的两种直径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整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 n t e g r a t e d 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a i r p o l l u t a n t 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环保颗粒物污染控制原理模拟练习(二)-环保报告师考试.doc

1、在正常过滤工况下,袋式除尘器中对捕 集粉尘起主要作用的是() A.滤袋 B.笼骨 C.花板 D.粉尘初层 标准答案:d 2、袋式除尘器滤尘效率的影响因素较多,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清洁滤料的滤尘效率最高,积尘后慢慢 降低 B.滤尘效率随着粉尘粒径的增大而增大C.较小的过滤速度有利于提高除尘效率 D.滤料刚清灰后滤尘效率最低,随着过滤 时间的增加迅速上升

标准答案:a 3、分级除尘效率为50%的尘粒粒径被称作 旋风分离器的()。 A.算术平均径 B.中位径 C.分割粒径 D.众径 标准答案:c 4、对于旋风除尘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减小进口面积,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增大B.增大进口面积,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增大。 C.减小出口管直径,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减 小;

D.减小出口管直径,除尘器的除尘效率降 低 标准答案:a 5、湿式除尘器的优点包括()。 A.适用于处理高温气体 B.适用于处理高湿气体 C.适用于处理含黏性大粉尘的气体 D.适用于处理含水硬性粉尘的气体 标准答案:a, b, c 6、在湿式除尘器中,水与含尘气流主要的 三种接触形式包括()_ A.水流 B.气泡 C.水膜

D.水滴 标准答案:b, c, d 7、与一般钢制湿式除尘器相比,麻石旋风水膜除尘器在处理含有如SO2、NOx等有腐蚀性的气体时的优点包括()。 A.抗腐蚀性好 B.耐磨性好 C.抗腐蚀性差 D.耐磨性差 标准答案:a, b 8、根据湿式除尘器中除尘机制的不同,湿式除尘器可分为重力喷雾除尘器、水膜式除尘器、自激式洗涤器、填料式除尘器和() A.颗粒层除尘器 B.泡沫式除尘器

可吸入颗粒物的去除技术

可吸入颗粒物控制技术研究热点与趋势 更新时间:2008-12-25 11:03 来源:环境污染与防治作者: 阅读:325 网友评论0条 摘要:综述了可吸入颗粒物的常规除尘技术和细颗粒凝并技术、联合脱除技术、电联合处理技术等新的控制技术。通过对可吸入颗粒物控制技术的研究现状分析,指出常规除尘技术和这些新的控制技术的应用局限性,在综合分析有关文献的基础上,提出利用纺织品滤料纤维改形(改性)后得到高效低阻的异型纤维材料来脱除可吸入颗粒物的新思路。 可吸入颗粒物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污染已成为大气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并日益引起人们高度重视。可吸入颗粒受到的主要作用一般是气体扩散和湍流扩散,由于它质量微小且对气流跟随性极好,故在常规除尘设备中,几乎总是跟随气流一起运动,难于从气流中分离出来。此外由于可吸入颗粒粒径小、比表面积大,因而其吸附性很强,容易成为空气中各种有毒物质的载体,特别是容易吸附多环芳烃、多环苯类和重金属及微量元素等,是多种污染物(如重金属、酸性氧化物、有害有机物等)的载体和催化剂,有时能成为多种污染物的集合体[1,2]。 因此,研究可吸入颗粒物的控制技术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颗粒污染物控制技术的重点是如何提高细微颗粒物的分级效率,解决问题的思路有二:一是促使小颗粒变大颗粒;二是创造条件提高小颗粒的动力学捕集作用。小颗粒变大颗粒可以通过凝并也可以通过凝结作用,且在国外蒸汽凝结在冶金行业已有成功应用的案例。本文旨在对脱除可吸入颗粒物的控制技术做一定的归纳总结,以方便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 1 控制技术的研究热点与趋势 1.1 常规除尘技术 目前工业上应用的除尘方法有干法和湿法两大类,传统的湿式除尘设备主要有水膜、泡沫、冲激、水浴等除尘器。湿法除尘存在物料难以回收、易造成污染转移以及高温环境下会造成能量浪费等缺点;干法除尘设备主要有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电除尘器和颗粒层除尘器等。电除尘器对颗粒的比电阻要求严格;旋风除尘器处理粗粉尘颗粒效果较好,而对于微米级和亚微米级粒子其分离能力很低;多孔陶瓷高温除尘过滤器的除尘效率高,可达99 %以上,能除去粒径5μm以上的尘粒,但清灰比较困难;而移动颗粒层过滤除尘技术被认为是继陶瓷过滤器之后最具发展前途的高温除尘技术之一,但在高温下运行时,床层容易堵塞[3]。 为了弥补传统的控制技术在脱除超细颗粒物时的不足,细颗粒凝并技术、联合脱除技术、电催化氧化联合处理技术等新控制技术将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本文对这些技术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 1.2 新控制技术 1.2.1 细颗粒凝并技术 从控制角度来看,清除可吸入颗粒可以通过内场力或外场力作用来使其发生凝并或团聚,其结果是使粒子的数目减少、粒子的有效直径增大,它易于被常规的分离设备分离,从而提高整体的清除效率。超细颗粒物凝并技术主要有声波凝并、电凝并、热凝并、化学凝并、磁凝并、光凝并和湍流边界层凝并等[3-7]。 声波凝并通过外加声波的作用使细颗粒发生碰撞团聚长大,团聚后产生的细颗粒团聚物的平均粒径大,从而通过常规的除尘设备将其清除,达到控制细颗粒排放的目的。通过声波团聚的方法控制超细颗粒物有较好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但由于声波凝并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超细颗粒物测试手段的局限性,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使得声波团聚超细颗粒物技术仍然处在实验探索和理论研究阶段。同时姚刚[6]指出,由于产生几十甚至几百千赫的声波,可能消耗大量能源,且产生很大的噪音等负面效果。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代替GB 13271-20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讲 第六章 颗粒污染物控制 8

★第6章 颗粒污染物控制(8学时) 本章教学内容: 除尘技术基础,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静电除尘器 本章教学要求: (1) 掌握粉尘的几何特性和重力沉降的规律; (2) 了解旋风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的性能,掌握这三种除尘器的工 作原理和常用装置,了解其他除尘器的原理与应用,熟悉除尘器的技术动态。 本章教学重点: 粉尘的几何特性,除尘器的工作原理与常用装置 本章习题: P 411 1, 2,6,8,9 第一节 除尘技术基础知识(2学时) 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气的排放,可以采用各种方法控制和治理废气。按废气来源分类可分为工艺生产尾气治理方法、燃料燃烧废气治理方法、汽车尾气治理方法等;按废气中污染物的物理形态可分为颗粒污染物治理(除尘)方法和气态污染物治理方法。 一、颗粒污染物的物理性质 颗粒污染物的治理通常采用除尘技术。除尘技术是应用各种除尘装置捕集分离气溶胶中的固态颗粒。为了深入理解各种除尘机理,首先应了解颗粒污染物的各种物理性质,才能提高除尘的效果,正确掌握除尘系统的设计、选择和运行操作。 气溶胶中包含固体颗粒和液体颗粒。根据除尘技术的需要,这里只介绍固体颗粒的主要性质。考虑到一般工程技术中的习惯,用“粉尘”一词泛指固体颗粒。 1. 几何特性 颗粒污染物的几何特性包括粉尘的粒径、形状、比表面积等。 1)粒径。粉尘粒子的粒径一般分为代表粒子群中各单个粒子大小的单一粒径和代表由不同大小粒子组成的粒子群的平均粒径,单位一般以μm 表示。 (1)单一粒径。按不同的测定方法,如投影法、筛分法、沉降法等,有不同的定义及表示方法,除尘技术中常用的粒径有: 定向粒径dF ,也称菲雷特(Feret)直径,为各粒子平面投影图中同一方向上的最大投影距离。 斯托克斯粒径ds ,系与被测粒子密度相同、终末沉降速度相等的球的直径。粒子雷诺数Re <1时,按斯托克斯(Stokes)定律可得: ()18/s s p d g μνρρ=- (6-1) 式中 μ—流体的动力粘度,Pa ·s ; v s —粒子在重力场中的终末沉降速度,m/s ;

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ICS13.040.40 Z 6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501—2017 代替DB11/ 501-2007和DB11/ 237-200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17-01-10发布2017-03-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 技术与管理规定 (8) 6 监测要求 (9) 7 标准实施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8)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6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 208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44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847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914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5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3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7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DB11/ 5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细化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 年 12 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刘桐珅、朱晓、陈梅梅、孙成春。 II

颗粒污染物控制课程设计实例

颗粒污染物控制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题目 某燃煤采暖锅炉烟气除尘系统设计 课程设计的目的 通过课程设计进一步消化和巩固本能课程所学内容,并使所学的知识 系统化,培养 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净化系统设计的初步能力。 通过设计, 了解工程设计的内容、 方法及步骤, 培养确定大气污染控制系统的设计方案、 进行设计计算、 绘制工程图、 使用技术资料、编写设计说明书的能力。 设计计算 1 、燃煤锅炉排烟量及烟尘和二氧化硫浓度的计算 ⑴ 标准状态下理论空气量 ' Y Y Y Y Q ' a =4.76(1.867C Y +5.56 H Y +0.7 S Y -0.7 O Y )( m3/kg ) 式中C Y , H Y , S Y , O Y ——分别为煤中各元素所含的质量分数。 Q ' a = 4.76 X (1.867 X 0.68+5.56 X 0.04+0.7 X 0.01-0.7 X 0.05) = 6.97 ( m3/kg ) ⑵ 标准状态下理论烟气量(设空气含湿量 Q ' s =1.867 (C Y +0.375 S Y )+11.2 H 式中 Q a 标准状态下理论空气量, m3/kg ; 设计原始资料 锅炉型号: SZL4 — 1 3 型,共 4台 设计耗煤量: 600kg/h ( 台 ) 排烟温度:160 C 标准状态下烟气密度: 1.34kg/m 3 空气 过剩系数:a =1.4 排烟中飞灰占煤中不可燃烧成分的比例: 烟气在锅炉出口前阻力: 800Pa 当地大气压: 97.86kPa 冬季室外空 气温度:-1 C 标准状态下空气含水按 0.01293kg/m 3 烟气其他性质按空气计算 煤 的工业分析值: YY C Y =68% H Y =4% YY N Y =1% W Y =6% Y S Y =1% Y A Y =15% 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状态下烟尘浓度排放标准: 标准状态下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净化系统布置场地为锅炉房北侧 16% Y O Y =5% Y V Y =13% GB 13271-2001 )中二类区标准执行。 200mg/m3 900mg/m3 15m 以内。 四、 12.93g/m 3 Y Y ' ' Y Y +1.24 W Y +0.016 Q ' a +0.79 Q ' a +0.8 N Y ( m3/kg )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27—2001 DB4427-1989废止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引言 (Ⅲ)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技术内容 (2) 4.1指标体系 (2) 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 4.3标准值 (3) 4.3.1时间段划分 (3) (3)

(19) (20) (22) 5监测 (23) 5.1采样 (23) 5.2采样点 (23) 5.3时间和频率 (24) 5.4监测分析要求 (24) 5.5排气量的测定 (24) 5.6分析方法 (24) 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 6标准实施 (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 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 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 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 表4 P值、m值系数 (20) 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 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 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 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

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 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 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 表12分析方法 (2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 ----采用年限制; ----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 ----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 ----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 ----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全文 2009-04-1111:27:54?来源:?作者:?【大中小】评论: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 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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