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3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5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7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8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

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9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10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11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12条井工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13条露天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井工部分

第一章开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5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16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17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18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

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19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20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21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22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深度不得小于,高度不得小于,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第23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24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25条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26条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7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28条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29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 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 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 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 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

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 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30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 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 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 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 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 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 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八) 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 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 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 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度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第31条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 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三) 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

(四) 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 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 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 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 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九) 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

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十) 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十一) 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十二) 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十三) 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十四) 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第32条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

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二) 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 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四) 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 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六) 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 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 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33条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34条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第35条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36条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

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

第37条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38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39条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 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 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 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第40条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41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

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42条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

第43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44条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 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 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 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 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 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 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 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 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45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

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46条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47条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48条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49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50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51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52条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53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磨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磨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磨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磨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54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磨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55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56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57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58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59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60条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保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61条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第62条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63条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

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64条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65条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中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66条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上山眼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 回采时,2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小于5m。

(三) 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或调度站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四) 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煤层中,漏斗式采煤时,上山眼两侧的回采煤垛应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五) 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附近架设护枪台棚。金属支架支护的回采巷道,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层倾角超过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架设挡矸点柱。

(六) 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紧急停泵信号,及时打开事故阀门,停枪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明槽内的安全措施。

(七) 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

止行人。倾角在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加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八) 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九) 煤浆堵塞明槽时,必须立即通知水枪手停止出煤,打开事故阀门,放清水处理。煤浆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时,必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调度室,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 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过耐压试验。焊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倍。在使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应有专人经常维护管子支座和检查固定情况,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时更换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开盲管的堵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内压缩的空气伤人。

(十一) 对使用中的水枪,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心线偏心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水枪。

(十二) 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按工作要求启闭,防止水击。

(十三) 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后操作规程启闭阀门。拆除、检修高压水管时,必须关闭附近的来水阀门。

(十四) 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十五) 从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防潮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水枪司机应佩戴防止反溅煤水伤人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67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2016专家解读》--第一遍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编 (2016年修订版)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编写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从制定到修订共经历8个版本。目前在用的《规程》自2011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规程》、1993年颁布的《规程》(露天煤矿)和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全国所有煤矿不分大小、不分办矿性质和隶属关系,凡是煤矿一律执行一个规程,一个标准。在《规程》2001版的基础上,又经历了2004、2006、2009、2010、2011年5次局部修订。为了全面满足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的需要,2016版《规程》进行了整体性、全局性和框架性修订,是十多年来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广的一个版本。 《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订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

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处罚,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海防治、作业场所噪声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量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五是删除了国家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单体支护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护、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 六十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

矿2016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矿2016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2016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姓名:职务(工种):得分: 一、填空题: 1、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2、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3、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4、矿井供电系统中常说的三大保护是指过流保护、漏电保护和保护接地。 5、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6、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7、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9、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10、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12、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做出的结果负责。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考试题库及答案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考试题库及答案(机电运输区队长)默认分类2008-09-02 08:39:28 阅读46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一、填空题: 1、新《煤矿安全规程》是根据《煤炭法》、__________和_________制定的。(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________ 和_____。(标准、技术规范) 3.《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________、__________。(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罐笼进出口必须装设____或____,高度不得小于1.2米。(罐门、罐帘) 5.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____。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_____。(0.18 平方米阻车器) 6.保管期超过____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___方可使用。(一年合格 后) 7.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___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第隔___检验一次。(6个月) 8.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____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__ _m/s。(0.75 12) 9.倾斜井巷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____和______,并必须先放一 次空车。(保险链防坠器) 10.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必须是_____性和____性符合规定的胶带,方可在井下使用。(阻 燃性抗静电性) 11.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______装置;下运时 必须装设___装置。(制动装置) 12.矿井供电系统一般采用____电源供电,任一线路应能担负起全矿井负荷的_____。(双 回路100%) 13.供电质量的高低一般由两个参数决定,分别是_____、_____。(电压功率因数) 14.井下大巷照明灯的间距不应超过____综采工作面则不应超过____。(30米15米) 15.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____装置,且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_____。(短路保护11h) 16.井下供电应做到的“三无”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无明接头。(无鸡爪子无羊尾巴) 17、.对主接地极面积的规定是___________,厚度要求是__________。(0.75mm2 5mm) 18、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母线的连接应采用不小于_________或__________。(25mm2铜线 50mm2镀锌铁线) 19.矿用防爆电气设备标志为_________,安全标志为____。(Ex MA)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考试试题及答案煤炭安全网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 一、填空题(共40题) 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对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3、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与使用等规章制度。 4、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 5、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6、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与(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7、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与(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8、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135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9、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10、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她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11、运送、安装与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与控制顶板的措施。 12、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13、更换截齿与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 14、(临时与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与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15、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 16、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17、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曝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18、(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19、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与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0、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1、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有灌浆前疏水与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22、开采容易自燃与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与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23、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与(突出危险区)。 2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与区域验证等内容。 25、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 2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应当编制的防治水图件有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27、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与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与水患异常区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与警戒线的位置。 28、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29、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与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与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与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30、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 )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31、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弯曲)与扭转3种试验。 32、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课件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 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

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四十一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1、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3、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4、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 30 )min。 5、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 )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6、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 25 )°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7、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采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两侧与运输设备最小间距为()m。 8、单轨吊车运输巷道,巷道两侧与运输设备最小间距为()m。 9、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 90 )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10、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 8 )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11、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 15 )m。

12、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13、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14、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15、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6、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7、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18、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9、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0、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21、当采高超过()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22、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23、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 24、在吊盘上或者在( 2 )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通风解读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井下空气成分的规定。 1.井下空气成分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提供适宜的作业环境与条件,提高工作效率,《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对井下主要地点空气的含氧量和有害气体浓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保证井下有个安全良好的空气环境。 井下空气源于地面空气,地面空气的主要成分及所占体积比为:氧气(O2)占20.90%,氮气(N2)占78.13%,二氧化碳(CO2)占0.03%,其他惰性气体与稀有气体总和占0.94%。地面空气输送到井下,由于井下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有害气体和粉尘,井下空气成分和物理状态会发生一系列变化,与地面空气比较,在质量和数量上均有较大差异。 2.本条修改及原因 本条将原来的“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的“瓦斯”改为“甲烷”。其主要原因是瓦斯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即瓦斯不单指甲烷一种气体还包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体,若指单一气体浓度,瓦斯改为甲烷比较确切。 3.各种气体主要性质及允许值确定 (1)氧气 氧气是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需的物质,人体呼吸所需氧气的多少与人的体质、劳动强度和精神状态等因素有着直接关系。休息时每个人所需氧气量平均为0.25L/min,行走和工作时为1~3L/min。所能吸入的氧气量取决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当氧气浓度下降至17%时,休息时无影响,工作时会引起喘息、呼吸困难;降至15%时,呼吸急促,脉搏跳动加快,判断和意识能力减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闭卷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共计100题): 1.当煤矿(A)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A.地质资料 B.水位资料 C.瓦斯资料 2.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A)℃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于高温保健待遇。 A.26 B.30 C.34 3.当机电设备硐室超过(B)℃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于高温保健待遇。 A.26 B.30 C.34 4.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B),检查瓦斯浓度,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A.本级电源 B.上级电源 C.下级电源 5.全矿井停电恢复供电后,应首先启动(C)。 A.主要水泵B.副井提升 C.主要通风机 6.(C)是救活触电者的首要因素。 A.请医生急救D.送往医院 C.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 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C)%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A.0.5 B.0.75 C. l 8.下列哪项不是现场急救原则?(C) A.先排险后施救B.先救命后治伤C.先疏导后救伤 9.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B)%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A.0.5 B.0.75 C. l 10.有一物体扎人人员的身体中,此时救助者应如何处理?(C) A.拔出扎入的物体B.拔出扎入的物体实施加压包扎C固定扎入的物体后送往医院 11.矿井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A)h 内排出矿井24 h 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A.20 B.10 C.15 12.掘进中的岩巷最低允许风速为(A)m/s。 A.0.15 B.0.25 C. 1.00 13.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倾角大于(B)°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A. 12 B. 15 C. 17 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埋深超过(A)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 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 m 的坚硬岩层。 A.400 B.500 C.600 15.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C)°。 A. 60 B. 70 C. 80 16.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A)。 A.急倾斜煤层 B.薄煤层 C.水平煤层 17.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B)的工作服。 A.企业名称 B..反光标识 C.工种信息 18.水仓的空仓容量应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B)%以上。 A.30 B.50 C.70

新《煤矿安全规程》试题(通安专业)

新《煤矿安全规程》学习培训考试题(通安专业) 单位姓名 一、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新《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 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日起施行。2.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应标注所在位置。在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标识。在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 3.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安设、、 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 4.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5.防突措施中的安全防护措施主要包括避难硐室、、 、、等。 6.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 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7.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及时构筑各类并保证质量。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 8.禁止使用揭穿突出煤层。 二、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2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把正确答案的代号填在括号内) 1.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A.建设 B.验收 C.投入使用 2.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 A.上岗作业 B.参加复训 C.签订劳动合同 3.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 )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A.反光标识 B.警示标识 C.明显标识 4.新《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A.毛巾 B.标识卡 C.食物和水 5.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次应急演练。 A.1 B.2 C.3 6.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挥部。 A.所有队员 B.带队指挥员 C.瓦斯检查员 7.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 A.化纤衣服 B.纯棉衣服 C.抗静电保护用品 8.突出矿井的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为()甲烷传感器。 A.4%浓度 B.20%浓度 C.全量程或高低浓度 9.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天至少1次。 A.7 B.15 C.30 10.石门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222) A.300 100 B.500 300 C.1000 500 三、多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10分。多选、错选、漏选均不得分,请将正确答案的代号填在括号内。) 1.新《煤矿安全规程》,体现了坚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体现了我国煤矿先进生产力水平和科技装备发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煤矿安全生产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 A.安全第一 B. 预防为主 C. 综合治理 D. 总体推进 2.新《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原则为:()原则。 A.突出依法依规、预防为主原则 B.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C.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 D.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原则 E.体现科技进步,鼓励四新原则 3.井下以下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A.采煤机、掘进机 B.梭车、锚杆钻车 C.采用防爆蓄电池或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 D.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 4.新规程中明确规定,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炮烟散尽,等待3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地点 B.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 C.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题号一二三四五合计标准分20 20 10 10 40 100 100 实得分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

1、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3、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4、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 30 )min。 5、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 )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6、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 25 )°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7、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采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两侧与运输设备最小间距为()m。 8、单轨吊车运输巷道,巷道两侧与运输设备最小间距为()m。 9、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 90 )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10、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 8 )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11、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 15 )m。 12、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13、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14、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15、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6、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7、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3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5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7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8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机电运输方面的变化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与旧版的变化 一、大件部分: 1、旧版《规程》中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新版《规程》第七十八条修订为: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2、旧版《规程》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新版《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条修订为: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3、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条中加入了: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4、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加入了: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5、新版《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加入了: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6、新版《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加入了:下运皮带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

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7、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八条中加入了: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8、新版《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中将提升机罐道绳的检修周期从原来的每天修订为每周。 9、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中针对提升机各项保护,增加了:1)错相保护;2)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并且对保护的叙述进行了修订,如旧版《规程》中“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修订为“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修订后言辞更准确,使用现场更容易设定保护。 二、运输部分: 1、新版《规程》第八十条,关于斜巷提升增加了一项内容为: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2、新版《规程》第九十条,关于运输巷道净断面要求增加了一项内容为: 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带答案判断题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带答案判断题

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18、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19、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20、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21、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22、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3、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24、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25、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26、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27、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28、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9、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30、煤矿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31、煤矿企业能够没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3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4、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3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36、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37、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2020年整理)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doc

目录 第一编总则 (4) 第二编井工部分 (6) 第一章开采 (6) 第一节一般规定 (6)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8) 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4) 第四节采掘机械 (20) 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3) 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3) 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 第八节防止坠落 (26) 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6) 第一节通风 (26) 第二节瓦斯防治 (33) 第三节粉尘防治 (39) 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1) 第一节一般规定 (41)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1) 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2)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5) 第一节一般规定 (45) 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6) 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48) 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9)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0) 第五章防灭火 (52) 第一节一般规定 (52)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4)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 第六章防治水 (59)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9)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0) 第四节井下排水 (63) 第五节探探放水 (64) 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66) 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66) 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0) 第三节井下爆破 (72) 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77)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77) 第二节立井提升 (86)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0) 第四节提升装置 (96)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2) 第九章电气 (103)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3)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05)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6) 第四节井下电缆 (107) 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0)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1) 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2) 第十章煤矿救护 (114)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4) 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5) 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15) 第四节抢救指挥 (117) 第五节灾变处理 (118) 第三编露天部分 (122) 第一章一般规定 (122) 第二章采剥 (123) 第一节台阶 (123)

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试题及答案

机关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规程》考试题库 (编题:施建达) 一、填空题 1、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3、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6、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7、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8、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9、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10、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11、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2、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13、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15、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6、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17、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18、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19、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20、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查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21、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22、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2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24、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25、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26、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27、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28、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29、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30、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 31、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32、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置专用的人行通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33、如果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34、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3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36、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37、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时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38、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39、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40、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