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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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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

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

——读《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罗马法前辈的著作都以“罗马法”之名,却只有罗马私法之实。本书作者徐国栋老师力图在本书中做到名实相副。本书不以某个西方学者的同类著作为蓝本写作,而直接根据西文的罗马法原始文献写作。不对罗马法做滚地毯式的论述,而是追求名实相副,只研究罗马私法。本书标志着中国的罗马法研究由体系书时代跨入了专题研究时代。本书采用原始文献分析的方法,首先概述罗马私法的历史背景,然后阐述人身、亲属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力图说明罗马私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帮助读者了解现代民法的相应制度只由来以及存在的法理基础。

一、什么是罗马私法

(一)罗马法教材制作与公私法划分

1、意大利大学中的罗马法诸教程。在意大利,罗马法教材分为罗马法初阶、罗马法史、罗马法、罗马法原始文献解释4门课,与罗马法初阶的教材平行还有罗马私法的教材。前者主要谈论罗马法,包括罗马公法的内容,而罗马私法的教材就会刻意避开公法的内容,是出于对名副其实的追求。

2、古今学者对公私法划分的认识。乌尔比安最早以法律保护利益的不同,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现代人划分公私法基本与罗马人相同,但罗马人的私法包括现代私法不具有的民事诉讼法和私罪法,所以罗马人的私法比现代人的私法范围要宽。

3、中国的罗马法教程主要教授的是罗马私法的内容,造成名实不副,所以作者认为有必要把所谓的罗马法教程更名为罗马私法。作者认为研究罗马公法与罗马私法的界限关系部门法运动能否进行到底的宏大问题。

4、人格法是否属于罗马私法?作者通过对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以及几本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罗马私法教材内容的研究,发现在古罗马时期,学者已经注意将具有公法性质的人格法排除出私法教材的内容,并且这种做法也一直延续到当代的罗马私法教材中。所以作者认为人格法是属于公法的内容。

(二)民法典编纂与公私法划分

这部分内容主要通过对各国民法典的研究,来考察人格法的性质,因为民法

属于私法,如果人格法属于公法就不应出现在民法典中。

《巴伐利亚民法典》中有“与人的身份相应的权利义务”的部分属于人格法,该法典并不回避规定人格法,从而放弃了对自己的纯粹私法性的追求。

《法国民法典》的最初版本规定了国籍问题,相当于罗马法上的市民身份,是个公法问题。另外,《法国民法典》中虽规定了人格平等,但人的行为能力可由立法者剥夺,说明了此处人格法具有公法的性质。所以《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公私混合法典,并非完全的私法典。

《意大利民法典》和《葡萄牙民法典》都放弃了规定国籍法,这说明立法者已经注意到民法典纯粹私法的性质,但是,两部民法典中仍然存在国籍问题。

《德国民法典》也无法避开国籍问题和外国人身份问题,另外还在法人部分明示了社团的国籍问题。并且规定了外国社团的权利能力的取得可以由联邦参议院决议,可见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纵向关系,说明国籍和权利能力问题都具有公法性。所以,可见该部法典也是具有公法内容的。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国籍的问题,第9条有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可见《民法通则》包括公法性的人格法,也是一部混合法。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民法典》虽然是一部单纯的财产法典,但财产法中也有不少公法性的规定,如物权种类的规定。

可见,传统的民法典都分为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所以就很难成为单纯的私法了。

(三)现代民法教科书制作与公私法的划分

罗马私法教科书中往往会避开具有公法性的人格法的内容,现代民法教科书是否会避开人格法的内容而只谈论私法的内容呢?作者又考察了罗马私法教科书,发现一般也会避开人格法的内容。

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认为民法的内容不包括人格法,只包括亲属法、物权法和债权法,体现了他对民法私法性的追求。但是,又谈到没有自由权和内国国籍构成对权利能力的限制以及人格减等和破廉耻制度,这些都是具有公法性的制度。这种矛盾说明把现代的纯私法观念贯彻到古代材料分析上极为困难,同时也说明即使是现代民法也极大地依赖国籍等公法制度作为其基础,民法中实现严格的公私分明殊属不易。

温德沙伊德在《潘德克吞教科书》中也表现出了与萨维尼相同的矛盾,他将私法划分为财产法和家庭法,并且在“权利主体”一章中把国籍作为影响人的法律外遇的因素,在谈到人格问题上更体现一种纵向关系。这本教材在民法中,尤其是民法总则中包含了许多公法的规定。

比良齐.杰里等意大利学者著的《民法.主体规范与法律关系》一书中,将法律主体分为个人主体和集体性的实体,他们都有国家赋予的权利能力。又将法律身份分为国籍和家庭成员的法律身份,权利能力和国籍显然都是公法问题。

霍尔赫.相比雅斯在《民法论.总则》第一卷中这样定义民法:“不考虑其业务和职业地调整在其自身关系和国家的关系中的人…”说明民法调整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也就承认了民法的公私混合法属性。

本章从罗马私法教材体系、民法典体系和民法教科书体系的角度研究了人格法的属性问题,得出了人格法属于公法,并且它基本上在任何法典法国家都会在被认为是私法的民法典中和私法理论的民法教科书中被提及,这就说明,现代民法和民法理论并非完全私法,而是公私混合法。民法不等于私法,凯尔森得出的公私法的区分无用的结论并非没有道理,部门法的运动也不可能进行到底,各个部门法难免彼此有交叉越界。

二、作为社会组织工具的人格法

上一章研究了人格法的公法性,这章主要是具体的研究人格法的内容。罗马法中的人格法的特点是,它主要是立法者组织自然人社会的工具。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权利义务,统治者可以通过对身份的剥夺和奖励来达到对社会成员的控制。

(一)身份的种类和人的分类

身份是权利义务的分配依据。传统上认为罗马法中包括自由、市民、家族三类身份。不同身份的权利义务有差异,所以身份问题也就是人的分类问题,就是不平等问题和阶级问题。

1.自由的身份,自由的身份把生物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奴隶是没有自由的人,自由人身份从属于奴隶制。自由人身份又分为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生来自由人又可分为自然的生来自由人和拟制的生来自由人。

自然的生来自由人是一出生就立即具有自由人身份的人,他们的父母双方都

是自由人或其母亲是或曾今是自由人。解放的自由人是被释放的奴隶,但是他们因为出身低下,所以权利是受到相对限制的,比如不得做原告,不得进入元老院和担任有荣誉的职务,没有完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与生来自由人结婚等等。

拟制的生来自由人是由解放自由人转化为生来自由人的,统治者往往会让有才能的解放自由人取得生来自由人的权利。

自由的身份是奴隶制的产物,从法国政府颁布法令废除了奴隶制,宣布所有居住在法国殖民地的人都是法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开始,欧洲国家先后废除了奴隶制,自由身份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市民身份,市民身份把生物人分为市民和非市民。市民是正身份,是特权的象征,非市民是负身份,受到一定的歧视。市民身份与城邦制相关,将城邦内的自由人称为市民。

非市民可以分为许多类型:拉丁人是在市民与外邦人之间的中间性的身份,其地位比外邦人高,但比罗马人低,拉丁人拥有不完全的罗马市民权;外邦人不具有罗马市民权,会受到某些政治权利的支配;野蛮人是指居住在远离罗马土地上,不承认罗马法律,甚至万民法也不对他们适用;降服人是在战争中投降的人民;无城邦者是丧失了罗马市民身份,但未获得外邦的市民身份的人。

3.家族的身份,家族身份把生物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自权人是不承受他人的主人权、要式物所有权、家父权和夫权的人。承受自权的人是他权人,比如奴隶、所有权的客体、家子和妻子、债务人等。

4.自然的身份,是自然形成的身份。包括性别的身份,将人分为男人和女人;出生的身份,如阴阳人、聋哑人等;年龄的身份把人分为有认知能力的人和认知能力不足的人。

5.名誉的身份,是个人在社会上享有的尊敬或尊重。是公法上的,体现的是国家和个人间的纵向关系。

6.宗教的身份,是一种以基督教为标杆进行的人的身份划分,把人分为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在基督徒中又分为正教徒和异端信徒。

(二)人格的变动

1.人格减等,就是指每一种身份的丧失而导致人格的缩小,因为人格是由身

份构成的。人格减等分为大、中、小3种,丧失自由、市民和家族的身份时,人格减等是最大的;丧失市民身份而保留自由的身份时,人格减等是中等的;当保留自由和市民身份,而家族身份发生更改时,人格减等被认为是小的。

自由身份的减等,是某人丧失自己的自由权,一般是由于被罚作奴隶或忘恩负义的解放自由人受判处,或者是出于自愿,自由人自卖为奴。

市民身份减等,是某人丧失了市民权,从而丧失了基于市民权的民事能力。常常发生在被禁绝水火和被放逐海岛的人身上。

家族身份的减等,是在宗亲家庭的范围内自权人变为他权人和他权人变为自权人的一种情形。自权人变成他权人包括妇女归顺夫权,自权人被收养等情形。他权人变成自权人,如家子被家父解放等,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人格的升等,但是由他权人变为自权人后,也会面临着一定权利的丧失,实际上也是一种人格的减等。

名誉身份的减等,是民事名誉由于政府的或社会的原因造成的减少导致的能力减少。名誉减少的原因有破廉耻、不能作证、污名、记录抹煞刑4种。

宗教身份减等是指信仰异教或基督教内部的异端的人因其信仰承受的权利能力减等,这体现出了立法者不宽容的宗教政策。

2.身份奖励,身份奖励是一种人格的升等,人格升等制度与人格减等制度是完全对应的。身份奖励包括:

生来自由人身份奖励,前文提到解放自由人身份奖励是一种私权奖励,是出于主人解放权的赠与,是一种私权。而生来自由人身份奖励只能出自国家,是一种公权。这种制度类似于现代的城市户口奖励制度。

市民身份奖励,当市民身份意味着一种利益之后,罗马人便把市民身份当做一种奖励,包括对拉丁人、对外邦文教人士、对外邦退伍兵和对战争中提供过后勤保障的外邦人的市民身份奖励。

自权人身份奖励,家子的身份是一种负身份,因为其拥有者不能有自己的财产,于是摆脱家父权就是一种利益,可以作为奖品。

名誉身份奖励,被奖励者会取得极大的荣耀,但受奖励者在公法和私法上的能力不因此增长。在罗马法中,名誉身份奖励包括三子父亲身份奖励和四子女母亲身份奖励。

宗教身份奖励,是某人因为背弃了被统治者厌恶的宗教而被授予某种正身份的奖励。如信仰异教,如果回到基督教或正统上来,对他们课加的能力剥夺将取消。

本人只对该书前两章的部分做了论述,对什么是罗马法,以及罗马法中的人格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该书论述细致,条理清晰,是一部值得深读和研究的书目。

外国法制史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内容提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物权概念 着名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 一、物权概念 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2,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二、物权内容 (一)所有权 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整的权利。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dominium)一词。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t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3所有权有三个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应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发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是指在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罗马法在关于所有权的概念中承认了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罗马人正是在创造占有的基础上,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罗马法学家曾将使用权表述为“为了任何不违法的目的使用物的权利”。4罗马法视处分权为所有权的核心,将处分权定义为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和转让的权利,认为对财产的消费和转让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至于收益权,则是指从所有物中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这与后世罗马法注释法学家们对所有权所作的定义是大致相同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权能基本上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如先占、 1王明锁史小艳物权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3周同罗马法原论(上册)[M]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6页 4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页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摘要】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的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罗马法的意义极其深远。恩格斯曾经评价其说道,“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力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之,而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权利能力 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其发展的过程的。比如,在概念上,就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卡布特和泊尔梭那。本文将就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讨论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并以古喻今,古今对比。 一、罗马法中“人”、“人格权”的概念 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这与现代民法制度之人人平等地位的原则并不相符。古罗马法中,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而它的评判依据就是法律人格。罗马法关于人的概念有这样三种,霍谟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人,但不一定就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因为还有奴隶这一类特殊人群的存在。卡布特是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泊尔梭那是表示某种身份,也是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值得注意的是,罗马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与自然人的概念在外延上是不同的,一方面它不包括奴隶,另一方面,它又不仅包括自由人。在罗马法上,要成为一个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在当时,我们就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人格权表示一种身份和能力,其内容包括自由(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和家长(的身份),这三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2]。 自由权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因此,享有自由权的是自由人,不享有自由权的就是奴隶。“根据市民法规则,奴隶什么也不是”。市民权则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国籍,是专属罗马市民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公权,是指市民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私权则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家族权指的是,家族团体中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有的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有的则不享有。罗马法根据人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二、人格权的变更 罗马法不得不提的一项特有制度便是人格变更。罗马法规定,一个人若丧失一部分或者全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这三种权利,或者丧失某一种而取得另

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

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 摘要:中国是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文明古国,曾产生了灿烂的法律文化。然而在近代,却面临着中华法系解体的尴尬,并在文化冲突的窘境中开始了法治化进程。本文试图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将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传统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文化考察,从而揭示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传统上的差异。 关键词:法治;法律传统;契约;自由中国是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文明古国,曾产生了灿烂的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源远流长,称得上世界上最古老、最持久的法制之一,排列整齐的法典,卷帙浩瀚的文献,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种现象自然不能以法律不发达,社会发展处于低级阶段等理由来解释。中国古代,亦有过著名的儒家与法家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鸣,然而儒法关于法的分歧只是态度问题,而非理解问题,即都将法理解为统治社会的工具。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儒法能够合一了。[1]与此相反,古希腊罗马将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中国古代法只是刑,是镇压手段,暴力工具。法律所及之处,没有纯粹的私人事务,一切都与国家有关。这就是,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传统的差异。 一、法与法治的含义 (一)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对法的理解 在古代中国,与法有关的字有刑、法、律,从古代文献来看,对于法,三代时称刑,春秋战国时称法,秦汉以后称律。称谓上虽有不同,其内涵却未曾变化。从中国古代法的产生过程来看,其来源于氏族之间的征伐。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正是由战争强化的权力和族长传统相结合所产生的。这种国家产生的模式与恩格斯所说的完全不同,恩格斯认为,“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毁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种力量就是国家。”[2]这种基于氏族与战争产生的国家,客观上要求一种严密的上级控制系统。首先,国家的产生不是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的,相反,它保留了原有的血缘关系。其次,国家权力并不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而是赤裸裸的族姓之间的征服和统治。 与中国法产生迥异的是,古代希腊罗马国家与法律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古希腊国家的产生得益于社会分工的扩大,以及在此基础上氏族组织瓦解代之以社会集团出现的结果。我们熟知的梭伦立法,即是由于贵族与平民两大集团的激烈争斗,导致矛盾已经激化到了必须寻求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否则两大集团可能同归于尽的地步。古代西方法是社会妥协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命令。亚里士多德曾言:“任何力量,只要它能通过共同的政治行为以促进和维护社会福利,我们就说它是合法的和合乎正义的。”[3]后世的西方学者则完全基于亚氏理论,宗教哲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说,“法是借以调节人类行动的理性的某种命令,法是人类赖以导致某些行动过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追责或尺度”。 (二)法治是一种形式 在西方,法治永远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从古希腊到近代法国、英国,

论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复兴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3212157911.html, 论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复兴 作者:兰玲 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03期 摘要:罗马法所有权是罗马法中的重要部分,它的兴衰演变也反映了时代和思想的变化过程。因此,研究其规律对我国的社会现实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所有权集体主义 中图分类号:D9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045-02 一、罗马法中所有权的规定 通常认为罗马法是在长达上千年的时间里逐步形成的,它一直被尊称为万法之源,这绝不是偶然的,这与罗马法经过深厚的历史积淀所形成的完善的立法体系,严密的法律构架以及合理的逻辑都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其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被认为是“框定了后世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样完善的似乎具有前瞻性的制度的形成是有着相应的社会发展基础的。罗马社会是简单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私有制社会,这样的社会中包含了商品经济发展所能够涉及到的大多数的法权关系,这就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一)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 这里的所有权的内容指的是从现代民法的意义上所有权的权能。这一点可以认为小有争议。其分歧主要在于对占有权的定位不同。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罗马法所有权中包含了现代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另外还有观点认为,罗马法中以占有权作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缺乏对物的实际、事实上的控制,将无法创设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是由于所有权必须以占有作为权利产生的条件。这两种观点尽管不尽相同,但是存在着较为接近的地方,他们都认为占有权在罗马法所有权能中是事实上存在的。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古希腊法律进入成文法阶段的标志是( B )的颁布。 A.《迈锡尼法》 B.《德拉古法》 C.《梭伦立法》 D.克里特文明 2、( A )是印度法制历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 A.《摩奴法典》 B.《三藏经》 C.“吠陀” D.婆罗门教法 3、《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同态复仇原则和血亲复仇原则主要适用于( B )。 A.侵犯家庭罪 B.侵犯人身罪 C.侵犯财产罪 D.危害法院罪 4、( D )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A.楔形文字法 B.古埃及法 C.古希腊法 D.罗马法 5、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B )。 A.《汉穆拉比法典》 B.《乌尔纳姆法典》 C.《苏美尔法典》 D.《古兰经》 6、罗马法在《引证法》中规定:当五大法学家未能取得一致性意见时,一律以( A )的著述为准。 A.伯比尼安 B.盖尤斯 C .乌尔比安 D.莫迪斯蒂努斯 7、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人格权不包括( C )。 A.自由权 B.市民权 C.财产权 D.家族权 8、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一等级的是( A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 9、在罗马法中,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称为( D )。 A.公法 B.私法 C.万民法 D.市民法 10、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4分) 1、古希腊法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2、种姓制度中规定的再生人主要是指吠舍。(×) 3、楔形文字法在结构上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结语。(√) 4、公元16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的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编》、《优士丁尼新律》。(×) 5、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包括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6、“贝壳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执政时期创设的。(√) 7、古印度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王诏令、教法典籍和佛经。(×)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婆罗门教法所推崇和维护的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社会基本制度。 2、《优士丁尼法学总论》: 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成立了法典编篡委员会,其中的《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来的法律简明教本,是官方指定的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它和其他三部汇编法律统称为《国法大全》。 3、《乌尔纳姆法典》 约在公元前22世纪至公元前21世纪,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除序言外,共29个条文,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 4、贝壳放逐法 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克里斯提尼改革后不久,实行了“贝壳放逐法”,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票数超过6000者,被放逐国外10年。这是雅典直接由公民维护民主制度的措施。 5、《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等,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法典刻在黑色石柱上,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282条。它是楔形

西方法律史古罗马法对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古罗马法律文化对西方文化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对我国儒家文化发展所具有的作用? 在西方传统中,人们习惯称西方文化为“基督教文化”,这就是因为西方文化有着三大源头; 1。以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文明,后来发展为科学传统; 2。古希伯来文明与犹太教从对上帝的敬畏,引发出宗教原罪思想; 3。古罗马法制文明,发展为近代法制观念。而这三大文明都汇总于基督教,并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在西方构筑起庞大的文化体系。 从历史发展来瞧,古希腊没有法律渊源的概念,因为当时的民主立法与民主司法不需要司法方法。只有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发展到了较为精细的程度,“法律渊源”才在司法中得到应用。 古罗马人最大的贡献就是“立法”。在贵族与贫民之间的激烈的矛盾与斗争过程中,产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虽然此法律依旧维护的就是贵族与上层阶级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却就是文明的一大进步。 为了确保帝国境内各民族都能与平共处,罗马人制定出许多“公平且合理”的法律,以赋予公民权利,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对帝国法律大全进行系统的整理与编纂,完成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即《民法大全》,其基本精神就是自然法概念、所有权概念、契约精神,对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人权观念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也为后来的西方法律制度提供了蓝本,这就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完备的法律文献,罗马法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汉语“法律渊源”来源于英文sourceoflaw,其拉丁文源头就是fonsjuris。罗马法中的fonsjuris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个层面的意思就是,法律渊源概括出了古罗马法中哪些规范可以作为法官的裁判规范;第二个层面的意思就是,法律渊源既就是对国家制定法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肯定,也就是对国家制定法以外的规范能够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认可。在西欧中世纪时期,没有足够的学术文献表明当时有比较发达的法律渊源理论,但就是却有着丰富的法律渊源实

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

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 ——读《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罗马法前辈的著作都以“罗马法”之名,却只有罗马私法之实。本书作者徐国栋老师力图在本书中做到名实相副。本书不以某个西方学者的同类著作为蓝本写作,而直接根据西文的罗马法原始文献写作。不对罗马法做滚地毯式的论述,而是追求名实相副,只研究罗马私法。本书标志着中国的罗马法研究由体系书时代跨入了专题研究时代。本书采用原始文献分析的方法,首先概述罗马私法的历史背景,然后阐述人身、亲属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力图说明罗马私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帮助读者了解现代民法的相应制度只由来以及存在的法理基础。 一、什么是罗马私法 (一)罗马法教材制作与公私法划分 1、意大利大学中的罗马法诸教程。在意大利,罗马法教材分为罗马法初阶、罗马法史、罗马法、罗马法原始文献解释4门课,与罗马法初阶的教材平行还有罗马私法的教材。前者主要谈论罗马法,包括罗马公法的内容,而罗马私法的教材就会刻意避开公法的内容,是出于对名副其实的追求。 2、古今学者对公私法划分的认识。乌尔比安最早以法律保护利益的不同,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现代人划分公私法基本与罗马人相同,但罗马人的私法包括现代私法不具有的民事诉讼法和私罪法,所以罗马人的私法比现代人的私法范围要宽。 3、中国的罗马法教程主要教授的是罗马私法的内容,造成名实不副,所以作者认为有必要把所谓的罗马法教程更名为罗马私法。作者认为研究罗马公法与罗马私法的界限关系部门法运动能否进行到底的宏大问题。 4、人格法是否属于罗马私法?作者通过对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以及几本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罗马私法教材内容的研究,发现在古罗马时期,学者已经注意将具有公法性质的人格法排除出私法教材的内容,并且这种做法也一直延续到当代的罗马私法教材中。所以作者认为人格法是属于公法的内容。 (二)民法典编纂与公私法划分 这部分内容主要通过对各国民法典的研究,来考察人格法的性质,因为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中国法制史 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征 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

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正如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的反映。原始习惯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由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2.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

第九节 人格心理学研究方法

第九章人格心理学研究方法主要内容观察法实验法问卷法投射法个案研究一观察法观察法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观察被试的外部表现来研究其心理活动的一种方法长期观察和定期观察全面观察和重点观察参与性观察和非参与性观察现场观察和人为场所情境观察二实验法实验法按研究目的控制或创设条件以主动引起或改变被试的心理活动从而进行研究的一种方法实验室实验指在特定的心理实验室里借助各种仪器设备严格控制各种条件以研究心理的方法现场自然实验是在日常生活条件下对某些条件加以适当控制或改变来研究心理的方法这一方法的实质就是把实验研究和日常活动结合起来一方面仍对实验条件有所控制另一方面又适当放松控制三问卷法高尔顿于1884年提出构成我们行为的品格是一种明确的东西所以应该加以测量他尝试通过记录心跳和脉搏的变化来测量情绪通过观察社会情境中人们的活动来评估人的性情脾气等人格特征这一切标志着科学地评估性格的开始克瑞普林 E.Krapelin 则是人格测验的先驱他最早将自由联想测验用于临床近几年来经过心理学家的努力已发展了许多科学地评估人格的技术并发表了具备优良特性的人格测验如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问卷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问卷罗夏墨迹测验等等为评价人格提供了科学工具三问卷法问卷法问卷法多以自我报告的形式出现所以又称自陈量表通常采用文字叙述的方法列出一些问答题或一个命题后面有几种答案让受试者选择也可由

受试者根据自己的评判在不同评价等级上表明某种程度根据赋予不同评价等级程度的分值将原始数据统计处理后即得到评判结果最早的自陈量表是伍德沃斯 R.S.Woodworth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设计的个人资料调查表用于考察士兵对军队生活的适应性并淘汰军队中的情绪障碍者该调查表的问题涉及变态的恐怖反应强迫观念和强迫行为睡眠障碍以及其它身心症状等后来被奉为人格量表的蓝本自陈量表通常采用的题目形式有以下几种 1.是非式例如你曾经害怕自己发疯吗是否 2.折中是非式例如你喜欢户外活动吗是否不一定 3.选择式例如A当遇到失败时我会意志消沉 B 在大庭广众之下我会感到紧张 4.文字量表式例如我所喜欢的人大多是 A.拘谨缄默的 B-介于AC之间 C.善于交际的 5.数字量表式例如我担心考试失败 5 4 3 2 1 5代表经常4代表多次3代表偶尔2代表极少1代表从不自陈量表假设被试充分地了解自己并且能对题目作真实的回答这显然是靠不住的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对自己的各个方面作全面而正确的观察同时在个人评估自己行为时往往会出现各种反应定势首先被试往往对社会赞许性强的题目作肯定回答对具有社会否定特征的题目作否定回答例如我从来不撒谎有些被试就会回答是其次还会出现反应的肯定定势极端定势谨慎定势及猜测定势等倾向例如被试会对题目大部分采用是是是"或否否否"的回答而不考虑内容如何这种反应方式有可能反映了个体的一部分个性特征

“罗马法”考点梳理

“罗马法”考点梳理 近三年高考选择题考点总结 1、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4次) 2、《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意义和影响。(3次) 3、公民法、万民法和《民法大全》的对比。(3次) 4、罗马从共和走向帝制的体制转变和影响。(2次) 5、具体制度、具体体现对罗马法的阐释。(4次) 重点: 1、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2、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民法大全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在座的各位也别闲着,想象自己是法官,我们判几道案例。 【案例分析】罗莫洛是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他生前立下遗嘱,希望把他的一半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洛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将其告上了法庭,法官会怎么判决呢?《习惯法》:维护罗莫洛家人的利益。 习惯法,顾名思义指的是按照习惯或者案例来判定的法律,在罗马共和国早期,法官一般是由贵族来担任,法律的解释权掌握在贵族阶级的手中,为其肆意解释法律提供了便利,贵族肯定会维护自身的权利,所以法官一定会把财产判给罗莫洛的家人。 当然习惯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贵族常常随心所欲解释法律,保护自己,损害平民利益。公元前5世纪中期,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十二铜表法》:罗莫洛一半的财产将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所以如果故事发生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之间,法官就会将财产的一半判给那些士兵的家人。十二铜表法的内容非常广泛,条文非常清晰,因此,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从而使平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二、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案例分析】古罗马大将凯撒出兵埃及,与美丽的埃及女王克里奥帕特拉一见钟情,两人还有了一个私生子,取名托勒密·凯撒。当凯撒归国执政之后,克里奥帕特拉携儿子赴罗马与凯撒相会,并向罗马法庭为自己和儿子申请罗马籍。法官会判决克里奥帕特拉和她的儿子享有罗马籍吗?为什么? 大家一定都看过《埃及艳后》这个电影吧,肯定知道里边的女主是克里奥帕特拉,她是一位貌美、风流的女性。凯撒出兵埃及的时候,被她的美貌所吸引,两人一见钟情,生下了一个私生子,名叫托勒密·凯撒。这故事到这时候还没有完,她还和后三头同盟之一的安东尼生了两个孩子,当然这是后事。当凯撒归国后,她带着她的儿子托勒密·凯撒到罗马和凯撒相会,并向法庭提出加入罗马籍的申请。在座的各位法官你们是否同意他们加入罗马籍。 我听到很多人说同意,因为当时凯撒在当时是罗马的一把手,老相好和私生子来投奔,怎么能不让加入呢。但是正确答案是不能,为什么呢?当时的罗马实行的是公民法,公民法是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而他们生活居住在埃及,所以他们不是罗马公民,不能申请加入罗马国籍。 《公民法》:不会。罗马公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 当然公民法也是有弊端的,随着罗马的扩张,它已成为了一个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庞大帝国,

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上)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上) 王利明 【摘要】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概念。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具体人格权类型逐步增多、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迅速拓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重要、一般人格权得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人格权商品化趋势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保护等方面。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应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编,规定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信用权诸制度,进一步完善生命健康权、确立解决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与人格权商品化制度。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类型;人格权商品化;民事立法 【全文】 人格权制度是民法中的一个新领域,代表着民法的发展方向,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乃是现代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在我国民法典制订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就需要将人格权的制度设计放到重要位置。笔者拟结合各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对现代民法中人格权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借鉴,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人格权概念的产生 人格(personality)来源于拉丁语persona(人格)。persona原指戏剧中的假面具,以后引申为一个人在生命舞台上所扮演的各种行为,或者指面具之后的真实自我。[1]该词最初在古希腊的戏剧中使用,后来为古罗马的演员所采用。传说中一个有名的罗马演员为遮掩他不幸的斜眼,使用了假面具,并称之为persona。在古罗马法学家的表述中,persona有多种含义,诸如“声望和尊严”、“自由民”、“享有法律地位的任何人”等。[2]在罗马法中“,人格”一词经常用“caput”一词。这个词原意为头颅,被古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用来指人格,其寓意为:人格对于人来说,犹如头颅对于人一样重要。[3]在罗马法中,凡享有权利能力的人,就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在中古英语中,persona演化为personalite,直到现代英语中才出现了personality(人格)的概念。在古汉语中,人格一词出现得较晚。据章炳麟《诸子略说》记载:“孔子平居教人,多修己治人之言,不求超出人格。”[4]这里的“人格”是指“以人事为范围也”。 [5]但中国传统语境中并没有现代法学意义上的人格概念,人格作为 personality的意译,是我国近代法学家在宣扬大陆法系法学理论的过程中,从日文中引入的。[6] 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droits delapersonalite、Pers ênlichkeitsr echt)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至于具体是由哪位学者率先提出该概念,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据法国学者多内鲁斯(Hugo Donellus)等人的看法,16世纪的法学家海尔曼(Manfred Herrmann)应为现代人格权理论的奠基人,他曾在有关著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由于某些法史观或方法论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有的研究结论未必正确中肯。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全面评述其所有观点或结论,也不打算系统探讨其全部成因,只想对其中一些影响较大而问题也较多的观点,根据自己的看法略作辨析,以期澄清某些历史事实。谬误不当之处,祈望不吝赐教。 关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早熟性"问题 目前在法制史学界,包括一些很有影响的学者都认为:中国是一个地处东亚大陆,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多民族大国。东亚大陆特殊的地形、环境、气候、土壤条件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得中国社会很早就跨入了文明时代的历史门槛。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这里地处平原,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质松软,天然具备发展原始农业的良好条件。因此,早在公元前22世纪左右,活动于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最先进的夏部落,便在木石器生产工具的基础上,发展了原始的农业生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积累,加速了私有财产的形成和阶级的分化,为国家的产生准备了物质条件。如此说来,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和夏代奴隶制国家的形成,便具有"早熟性"特征。 所谓"早熟性",实际是文明起源发展"不正常"或"变态"的同义语,颇有些类似于"早产儿"的意味。它最初是西方人在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东方古代国家社会历史真相的情况下,用来概括东西方古代文明起源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差异性时所提出的一个观点。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无一例外地都是以西方尤其是古希腊罗马国家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模式为标准范本的。如马克思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在论述古代国家文明起源这一"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时,就曾经明确谈到: 有粗野的儿童,有早熟的儿童。古代民族中有许多是属于这一类的。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1] 在这里,马克思是把希腊古代文明比喻为发育"正常的儿童",而把东方古代社会看作"早熟的儿童",对日耳曼蛮族则视为"粗野的儿童"。因此,认为希腊古代国家的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是正常的,后两者则是不正常的,或者说是变态的。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实际上,如果抛弃先入为主的偏见,把上述三种情况重新排个顺序

罗马法理性精神及其当代意义

(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民法大全这一编纂罗马法工作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内容是汇集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第一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内容多半参照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作为第四部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分,至中世纪时才被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简称为《民法大全》。这一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而且在编纂过程中也根据当时社会情况作了加工,例如当时东罗马也已向封建化发展,因此《民法大全》中对被释放的奴隶和隶农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总的来说,它反映出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也即罗马法“古典时代”的全貌。从这一意义上讲,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事实上,后世所讲的罗马法往往就是指《民法大全》,它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精华之大成,也是罗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⑦(四)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高度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大显身手的阶段。罗马法衰亡的过程也同时就是罗马法学衰亡的过程。在罗马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从奥古斯都大帝开始,赋予某些著名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帝政前期,经济繁荣,法学早已公开研究,学习的人也越来越多。虽然那时还没有正式的学校,但法学家们可以招收学生,传授、研习法学,并著书立说。奥古斯都上台后,为了收买人心,授予一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使他们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获得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对群众和下级官吏公开解答对其他同类案件,法官并没有遵循的义务,但由于解答者对法学有较高的造诣,又是出于皇帝的授权,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故实际上对其它同类案件也多被引用。那些没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并没有失去原有供人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之权,不过其解答没有法律拘束力。经过若干年后,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解答越来越多他们的意见往往发生矛盾。⑧罗马曾经宣布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意见为准;如不同意见双方人数相等,则以帕比尼安的意见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未发表意见时,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活动仅限于举办法学教育和整理编纂法典工作。可以得出结论说,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和取决于罗马法学家的努力。 三、结语 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罗马法时,也许会发现许多当时已有的观念和制度并不逊色于今天。因此,当我们面对未来时,我们也许应当想一想昨天的情形以及昨天发展到今天的历程,同时思考这一情形及这一历程如何在可能的方向上演变为未来的目标。在我国,研究罗马法,深刻领会其理性精神与思想史上的价值,用以促进我国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我们这一代法学者的历史任务。另外还要注意罗马法理性精神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发意义,以加速我国迅速向真正法治国家的转变。 注释: ①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初步研究.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期. ②公丕样.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③刘旺洪.利益衡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的精神.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一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版. ④阿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4页. ⑤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 页.

中国古代法制典故

法制典故 1、太守断牛 于仲文曾任北周时安国太守。他任太守时,有任、杜两家各失其牛。后来任家得到一头牛,两家都说是自己家的牛,各执一词,州郡长期不能断决。益州有一位官员说:于太守必有主意。于仲文接手此案后。说“此易解耳。”他令两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驱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认领的牛放出来,结果要认领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于仲文先前又令属吏悄悄微伤要认领的牛,借此观察两家的反应,任家见到后心疼不已,而杜家则无所谓。于是于仲文便据此下判将牛断给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2、法当有常 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历经高宗、武后两朝。

他任大理丞时,一年之中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时称平恕。有一次,武卫大将权善才误砍昭陵柏树,狄仁杰奏罪当免职。唐高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诛权善才。狄仁杰又奏权罪不当死,高宗说:“善才陷我不孝,必须杀掉他才解我心头之恨。”左右的人听到这里,都朝狄仁杰使眼色,叫他离开殿廷,狄仁杰却不慌不忙地说:“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雄,臣遇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一番说既婉转得体,又顾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态度才缓和下来,善才幸免一死。 3、不毁乡校

姬侨字子产。郑国人到乡校休闲聚会,议论执政者施政措施的好坏。郑国大夫然明对子产说:“把乡校毁了,怎么样?”子产说:“为什么毁掉?人们早晚干完活儿回来到这里聚一下,议论一下施政措施的好坏。他们喜欢的,我们就推行;他们讨厌的,我们就改正。这是我们的老师。为什么要毁掉它呢?我听说尽力做好事以减少怨恨,没听说过依权仗势来防止怨恨。难道很快制止这些议论不容易吗?然而那样做就像堵塞河流一样:河水大决口造成的损害,伤害的人必然很多,我是挽救不了的;不如开个小口导流,不如我们听取这些议论后把它当作治病的良药。”然明说:“我从现在起才知道您确实可以成大事。小人确实没有才能。如果真的这样做,恐怕郑国真的就有了依靠,岂止是有利于我们这些臣子!” 注:乡校指的是古代乡人聚会议政的地方。

历史人物人格主要研究方法评析

历史人物人格主要研究方法评析 【摘要】对历史人物人格进行研究主要有内容分析、历史测量、心理传记三种研究方法。内容分析量化与质性研究并重,可对单个历史人物进行深入的量化研究。历史测量法对大量非凡历史人物进行量化研究,旨在把握人物内在人格共性。而心理传记则是以质性研究为主,意在对特定个体生命独特性的理解与把握。 【关键词】内容分析;历史测量;心理传记 Analysis of the Main Methods for Researching the Personalities of Historical Figure WANG Shi-ming (School of Education Science,Zunyi Guizhou 563002,China) 【Abstract】Content analysis,historiometry and psychobiography are the three methods for the research on the personalities of historical figure. The comb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earch and qualitative research for the content analysis can be used for the in-depth quantitative research on single historical figure. Historiometry being used for the quantitative research on a number of significant historical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浅析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韦渊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1级本科生) 内容摘要: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约公元前510年的王政时期。发展于《十二表法》之后的共和时期,并经大法官对《十二表法》之补缺,以及法学家们的努力,市民法与万民法之融合,不断发展完善。到了帝政时期,罗马国土继续扩张,社会经济生活空前繁荣,尤其的商业与手工业极为兴盛,客观对于法律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随着罗马帝国境内不同民族的人日益增多,因此要求法律的统一,地位的平等呼声日高,所以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物权制度也因此逐渐成熟。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法学家活动的频繁,更是对罗马物权制度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此时期也被称为“法学昌明时期”,到了帝政后期,罗马帝国已分崩离析,物权制度发展也自然受到影响,但此时法典的编纂,却十分的兴盛,尤其是优士丁尼所编的《国法大全》,影响极为深远,直接为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埋下了伏笔。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开始陷入沉寂。直到11世纪末,罗马法又在欧洲大陆复兴,乃至大陆各国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继受,尤其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也因此直接影响着两国,并为近代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同时也为后世各国的物权制度发展、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字:王政时期的物权制度共和时期的物权制度帝政时期的物权制度近代法德对罗马物权之继受 一、古罗马王政时期的习惯法物权制度 所谓的古罗马王政时期是指罗马建城(公元前753)至公元前510年的时间。此时期乃罗马建国早期的奴隶制时代,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大都是些宗教及道德方面的习惯,且这些习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非市民一律不适用。因此这些习惯成了最早的市民法。由于此时,罗马刚建国,还未有成文法律,因此法律制度也较为凌散,物权制度自然也十分的不完善,并且显得十分狭隘,刻板。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所有权制度方面 (1)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具有狭隘性,等级观念明显。贵族平民地位不平等。在王政时期,只有贵族即三部落的后裔,宗贵族大会的成员才享有所有权,平民则仅有事实上的占有,在法律上不享有所有权。 (2)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具有狭隘性,其范围十分有限,仅家庭中的贵重财产如妻、子女、奴隶和能驮物拉车的牲畜以及“世袭住宅”等要式移转物才能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 (3)所有权移转方式具有单一性,即只能以“要式买卖”的方式。此种方式乃最古老的所有权移转方式,其程序十分烦琐复杂,不利于所有权的成功移转。 (4)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由于当时,罗马正处于公有制进入私有制的时代,法律首先保护那些因种植需要的土地、奴隶及牲畜等财产。但由于剩余财产的出现,就出现的贫富差距,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做到物尽其用,因此根据当时的习惯,并不保护因财产过多而无法充分利用的人,需要利用财产的人是可以通过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而取得,此举并不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为根据当时的习惯,所有人只要没有抛弃该物,仍可在一定时期内提出异议,收回原物。至于,王政时期取得时效的准确规定,由于当时没有成文法律,因此很难考证,但是此项物权制度确实是存在的。 (二)有关占有的制度。在王政时期,所有权与占有是不加以区分的。 (三)他物权制度。在王政时期,还未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分。地役权是此时唯一的他物权[1]。因为这是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而建立的,最早产生的为耕地地役权,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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