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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公示

一、关于受理费

(一)民事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 万元至10万元,金额×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金额×2%+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1%+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金额×0.9%+4800元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0.8%+68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金额×0.7%+11800元

(二)民事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离婚

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另行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

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金额×1%-2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金额×0.5%+300元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三)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四)刑事自诉案件有赔偿标的争议金额的比照民事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注:以上受理费由原告或相关当事人预交。

二、关于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1%+2400元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金额×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金额×0.1%+67400元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二)申请保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000元以下,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1%+20元

10万元以上,金额×0.5%+520元

(保全费用最多收取5000元)

(三)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案件交纳100元。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案件总额计算,按照破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一)、(五)项之外申请人须预交申请费。

《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指南(试行)》

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指南 (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2019年12月 -2-

第一部分民事案件立案工作 第一章民事一审 【办理流程】 一、起诉材料的审核 (一)当事人一审起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及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的副本; 2.原告身份或资格证明; 3.委托手续; 4.被告身份或资格证明; 5.证据材料。 (二)审核起诉状 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地位,标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身份。 起诉状应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标的额无法确定金额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够具体。诉讼请求中主张利息的,应当明确具体利息金额。 起诉状应有具体事实与理由,内容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政策或含有人身攻击性、侮辱性言辞。 起诉状落款处应有原告签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有自然人签名(不会手写签名的可按捺手印代替);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的,应加盖公章。诉状应注明日期,该日期与实际起诉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诉材料凭证上签收日期为起诉日期。 (三)审核诉讼主体 应审核原告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利害关系,被告是否确定,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供核对;如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诉讼代理人仅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无需提供原告身份证件原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为自然人的,需由原告提供证明其姓名和住所的证件或证明,可为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复印件,并尽可能提供被告手机号码。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信息,可通过其他证据足以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亦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 (四)审核委托手续 如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应当审核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审核下列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下文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2010年天津法院系统公开招考公务员专业课笔试真题(网络版)

2010年天津市法院系统公开招录工作人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考专业课笔试真题 一、本试 卷 共80道题,总时限为60分钟。 一、是非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对下列命题作出判断,你认为正确的在答题卡上 涂,错误的涂B;全部涂A或B,均记为0分。) 1、《唐律》处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是:公罪从重,私罪从轻。B公罪轻罚,私罪 重罚 2、法与国家是基于相同的原因、条件和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B 3、判例在当代中国的任何地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B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A 5、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不接受其他机关的领导。B 6、对于有关的犯罪与刑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做出补充性规定。B 7、国家为了社会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A 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B 9、某商店的营业员将价值150元的手表误以为250元出售,这是显失公平的行为。B 10、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两种不同的 称谓A 12、合同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一方随时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或向对方履行。B 1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行为能力人。B 12、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A 13、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A 14、渎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B 15、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B 16、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A 17、某夜,刘某(16岁)入室盗窃时见室内一女子正处熟睡状态,遂起歹意欲进行强奸, 正当该女子奋力反抗时,其丈夫王某下夜班归来,随手操起一钳子猛击刘某脑后,致使其当场死亡,王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A 18、某日晚上,某甲到某工厂行窃,正要把东西拿走时,突然发现有人来,他便放下东西 悄悄离去。某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B 19、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立法。B 20、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B 21、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一样,有一部系统、完整、统一的法典。B 2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所以是本诉中的原告。B 2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A

最新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最新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财产未超过20万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计收;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按1%计收;超过10万的部分按0.5%计收;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x1%+20; 3、超过10万元:金额x 0.5%+520,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 (一)原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 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 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 1 .机动车驾驶人; 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 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其举证仅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真伪不明的,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划分。 (二)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的处理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2 .按以上方式难以确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律师费、诉讼费速算表计算器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律师费、诉讼费速算表计算器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09-7-17 21:42:00 广东省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速算表): 在收取基础费用0.1-0.8万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单位:万元):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基础收费(0.1-0.8万元); 5万-10万(含10万元):诉讼标的额x8%-0.4万元+基础收费 10万-50万(含50万元):诉讼标的额x5%-0.1万元+基础收费 50万-100万(含100万元):诉讼标的额x4%+0.4万元+基础收费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诉讼标的额x3%+1.4万元+基础收费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2%+6.4万元+基础收费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1%+16.4万元+基础收费 5000万元以上:诉讼标的额x0.5%+41.4万元+基础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裴敏律师制作,版权所有,欢迎转载诉讼费速算表 以下速算表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030(每件) 1千元-10万元0.01 20 10万元以上0.005 520 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法院诉讼费计算器 诉讼费用计算(输入标的算费用)和反算(输入费用算标的)程序(人民币元): 该诉讼费用的计算方法、计算程序按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诉讼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法[司]发[1989]14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07.12 【实施日期】1989.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98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标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津高法[1993]86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3.11.22 【实施日期】1993.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司法【唯一标志】17332144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津高法[1993]86号1993年11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有关庭、室: 《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上报审查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10日以[1993]法民字第30号复函同意我院《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院民庭。 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现对我市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但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1.争议的标的额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 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 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3个以上; 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的案件; 5.需要适用外国法的。 (二)土地、山岭、林木、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标的物跨行政区域的案件:(三)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一般财产案件; (四)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案件; (五)争议标的物座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房地产案件; (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公示 一、关于受理费 (一)民事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 万元至10万元,金额×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金额×2%+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1%+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金额×0.9%+4800元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0.8%+68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金额×0.7%+11800元 (二)民事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离婚 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另行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 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金额×1%-2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金额×0.5%+300元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三)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四)刑事自诉案件有赔偿标的争议金额的比照民事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注:以上受理费由原告或相关当事人预交。 二、关于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1%+2400元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金额×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金额×0.1%+67400元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二)申请保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000元以下,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1%+20元 10万元以上,金额×0.5%+520元 (保全费用最多收取5000元) (三)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案件交纳100元。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案件总额计算,按照破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一)、(五)项之外申请人须预交申请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只要在中国法院诉讼,就按本办法规定缴费)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驳回诉讼请求照样交费)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立案受理后如何缴纳诉讼费流程

立案受理后如何缴纳诉讼费流程 交纳范围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交纳标准 受理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 行)》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指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我市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解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相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统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未成年人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管帮教条件等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律2009-09-07 10:05 阅读3 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7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7〕3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诉讼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对不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不应准予免交、减交或者缓交。 第三条诉讼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收费,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诉讼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立案场所公示收费许可证,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项目、交纳标准,以及投诉部门和电话等。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得私自印制或者使用任何其他票据进行收费。 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按照有关规定当场收取诉讼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及时将收取的诉讼费用缴入指定代理银行。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违反规定预收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当事人、辩护人以及代理人等收取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和法律文书的工本费。实际成本按照人民法院所在地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 【法规类别】执行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5]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4.23 【实施日期】2015.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 (津高法[2015]74号) 为正确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一)的精神,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将执行《规定》中的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1.《规定》第1条中“被执行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82条,关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规定,被执行人不仅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义务的被执行人,也包括通过执行程序依法变更、追加纳入执行程序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2.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范围? 答: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 知》第2条第2项的内容,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必查”,即查找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此外,还应调查被执行人债券、基金等财产的持有情况。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是否对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答: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采取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根据《规定》第1条第6项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可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如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答:执行法院可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内容格式见附件二) 5.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什么手续? 执行员应如何处理? 答: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请求的依据、事实和理由。执行员收到申请书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三名执行员研究讨论。讨论认为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局(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对于被执行人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 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灾、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代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于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 第十一条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 第十二条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

天津公务员法院专业考试试题

天津公务员法院专业考试试题 一、判断题(5分) 1.三亚宣言金砖五国“展望未来,共享繁荣”。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正确。 3.12个死刑罪名取消。错误。 4.人口数量排在前五位的省市。错误。 二、判断题(10分) 1.胡锦涛强调天津已进入全面开发开放新阶段。对。 2.质询案 三、单选题(1.5乘以10) 1.创先争优:推动科学发展 2.终止利比亚人权理事会资格。 3.法理学谁立案谁审理谁执行的一站式服务错选 4.法理学宪法法律之上 5.中美的关系:互相帮助、互利共赢 6.公务员交流挂职处分不称职 7.无罪判决前死亡的, 8.毒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9.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又把人放到隐蔽地方,是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10.法院管辖 A区甲与B区乙签订合同,甲交付C区乙方分公司,乙方起诉,管辖的法院是? 11.盗窃没盗成打伤罪名:抢劫未遂? 12.公开审理:强奸,未成年人;19岁的交通肇事罪 四、多选题(2乘以8) 1.15岁教唆 17岁 19岁共同犯罪 2.再审情形 3.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 4.按份共有出资万建三层房子 5.同时履行抗辩权 6.行政确定力 7.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不适用的情形 8.侵权责任法房屋上的瓦檐掉下 五、案例分析题(24分) (一)房屋买卖合同 1.合同有效?

2.交付与过户登记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3.处理原则: (二)刑事案件 1.罪名 2.县法院有无管辖权 3.市中院按一审程序是否正确? 六、写作(30分) 有人说“人生就应当轰轰烈烈,生当做人杰,死亦做鬼雄,才更能体现人生价值”;有人说“那些辛勤工作、默默奉献的人们是社会的基石,他们才更伟大”。这两种人生态度你怎么想的,写篇议论文,600至800字。 2007天津市法院系统(审判辅助和执行辅助)专业考试题型及考点分布 第一部分时政(10分):判断5分单选5分 1.新近立法如物权法关于私有财产范围的完善 2.天津的一些主要政策如滨海新区的范围 3.国际时事如莫斯科3月26日电国家主席胡锦涛和俄罗斯总统普京26日在莫斯科签署了《中俄联合声明》(考名称) 4.国内时事如两会精神 第二部分法学专业知识(50分)判单多案 1.宪法: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职能范围 2.民法通则:如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程序、救济手段,共同侵权的确认 3.婚姻法:如中止妊娠6个月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4.继承法:如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合同法:如没有具体约定时合同履行地及履行期限的确认 6.民诉:被告的确定(关于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储蓄所) 7.行政法:行政行为的从属性,行政诉讼原告的确定 8.刑法:如从重量刑情节的情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9.刑诉:如立案管辖范围 10.公务员法:如公务员的试用期1年,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全选) 第三部分:写作(30分) 如何看待杨丽娟追星父亲跳海身亡事件题目“偶像崇拜与自我完善” 论文800字以上 补充:关于被告人不到庭两次传唤后的拘传规定 关于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的区别 关于1月份通过的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新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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