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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的影响量刑情节

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的影响量刑情节
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的影响量刑情节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0、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5、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6、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7、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应轻、应减、应免的:

已满14不满18岁犯罪的、已满75岁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的、避险过当的、中止犯、从犯、胁从犯。

可轻、可减、可免的:

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又聋又哑、盲人犯罪的、预备犯、未遂犯、没有教唆成功的教唆犯、自首的、立功的、在国外受过处罚的。

从重的:

教唆不满18周岁的、累犯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刑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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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2999 书名:刑法总论精释 作者:陈兴良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0-4-1 入库时间:2010-4-25 定价:110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本书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本书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力口贴近司法实践,也使本书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本书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本书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绑架行为 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7、( 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罪:先减后并) 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5年以上15年以下 C、5年以上11年以下 D、6年以上11年以下 9、下列情节中,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D )。 A、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 C、立功 D、犯罪动机 10、防卫过当是指( C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选出后,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BCD )。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C、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船舶内 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BCD)。 A、危害行为B、犯罪的时间C、犯罪地点D、犯罪方法 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概括起来,表现为以下形式:(CD)。 A、故意形式B、过失形式C、作为形式D、不作为形式 4、不作为形式犯罪的义务来源有:(ACD)。 A、法定的义务 B、道义上的义务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一、有期徒刑限制加重★★★★★ (一)一般情形: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刑罚(总和刑期﹤35年,20年;总和刑期≧35年,25年) (二)漏罪:“先并后减”:(漏罪的判决+先前的判决)- 已经执行 (三)新罪:“先减后并”:(先前判决-已经执行)+ 新罪判决 (四)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并后减”+ 新罪判决 如,①甲犯C.D.E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0年、11年, 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11以上20年以下。 ②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在执行5年后,法院发现甲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A罪、B罪,并就A罪、B罪分别判处有期 徒刑10年、11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漏罪:18+10+11=39 18年以上25年以下 ③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则甲还应执行多少年? 25-5=20年——在漏罪的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不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④如果甲不但有漏罪A.B,同时还犯F罪、G罪,法院就F罪、G 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新罪:20+7+8=35

20年以上25年以下,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25年是甲还 应执行的刑期,加上之前的5年,甲一共执行了30年。——在新罪的 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二、缓刑制度★★★★ (一)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包括本数。宣告刑。 (二)能够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理应缓刑:(判决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判决时)怀孕的妇女和 (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理应宣告缓刑。 不得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能够适用禁止令,理应实行社区矫正。 注意: 1.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 没有执行过);又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2.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缓刑。针对漏罪单独定罪 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3.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撤销缓刑,收监 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新罪没过追诉时效,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 有执行过),不能再适用缓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大纲 一、名词解释(56) 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 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9、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处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10、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

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论述题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间接故意的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相同点: 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 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希望的,没有最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欲不同点: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不发生,行为人都不在乎。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

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与单位精英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二人以上都承担法律责任 2、主观条件:(1)、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性质,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联络。 3、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各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具有同方向性。 五、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相同点:(1)、从性质看,都属于犯罪的停止形态 (2)、从处罚上看,都属于刑罚上的从宽情节 (3)、都属于未完成形态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一、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 【考点】 (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 (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 【考点】 (1)对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 (4)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扩大解释: 【常考情形】 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 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②二者具有相对性。 (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考点】 1.方法与效力无关。 2.解释方法本身无对错,但采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 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应试思维)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二)具体要求: 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强调】 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 对于国外犯,再考虑其他三个管辖权。 (2)四个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 案及解析(9) 单选题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A. 中国 B. 某外国 C. 甲国 D. 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 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 C.特殊情况才追究 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1—5:A A A B C 单选题 6、精神病人在(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 )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答案:6—10: D D C C C

刑法总则知识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及其解释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就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二)刑法的修改 我国在1997年修订了刑法后,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必须是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的《决定》,即增加、删除、修改了罪名或法定刑 (三)刑法的结构 1.从形式上划分 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五)刑法的解释 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三大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通常是超出刑法字面含义的,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因此,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结论或者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时,才能适用论理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7月全国自考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 A.刑法典 B.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C.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D.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事责任 2.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A.1996年10月1日B.1997年3月14日 C.1997年7月1日D.1997年10月1日 3.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主客观相一致B.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C.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D.罪责刑相适应 4.某甲实施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是() A.发生在荒野B.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C.发生在“严打”期间D.被害人是盲人 5.结果加重犯属于() A.单纯的一罪B.处断的一罪 C.结合的一罪D.实质的一罪 6.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A.惩罚犯罪B.预防犯罪 C.伸张社会正义D.平息民愤 7.强制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是() A.罚款B.罚金 C.赔偿经济损失D.没收财产 8.因犯某类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这种罪的犯 1

罪分子,是特别累犯。这类犯罪是() A.危害公共安全罪B.侵犯人身权利罪 C.危害国家安全罪D.危害国防利益罪 9.下列法定量刑情节中,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是() A.未遂犯B.既遂犯 C.累犯D.预备犯 10.缓刑犯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 A.应当撤销缓刑 B.不应撤销缓刑 C.可以撤销缓刑 D.只要未超过追诉时效,就应撤销缓刑 1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A.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1/2 B.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1.5倍 C.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D.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2/3 12.刑法规定追诉期限的根据是() A.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B.所犯罪行法定刑的轻重 C.犯罪情节的轻重D.罪过的轻重 1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犯罪形态属于() A.预备犯B.行为犯 C.危险犯D.结果犯 14.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A.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 A.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B.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C.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不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D.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16.某邮电所业务员徐某为顾客吴某办理完邮寄手机的手续后,又拆开邮包取走手机自用。 徐某的行为构成() A.侵犯通信自由罪B.私自开拆邮件罪 2

刑法复习心得-最新范文

刑法复习心得 刑法复习心得 刑法,可以说是冷峻的,因为它调节的是对于人类最极端恶劣行为,犯罪的处置。刑法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总则部分主要规定的是关于犯罪的原则性、基础性问题,同时涵盖对于刑罚的相关规定,既总则又可分为犯罪论部分和刑罚论部分。 如果说民法的学习难点在于包罗万象,那么刑法的学习难点就在于变化多端。这是所说的变化多端,就是在学习刑法是一定要树立起分情况讨论的思维,在不同的假说情况下,同样的现实却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一点,各位同学在学习刑法内容之前,要有心理准备。 一、刑法概说与犯罪概说 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刑法概说中的重要内容,历来是出题的重点。其中罪刑法定原则又是重中之重,对于罪行法定的基本内容要做到掌握并能清楚辨析。 二、犯罪成立条件 此部分为可以说是刑法总则中最难的部分,也是考试必考的部分,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重视重视再重视。例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

条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正当防卫、事实认识错误等,都是考试出题中出题数量大、难度系数高的黄金考点! 三、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 犯罪形态也是黄金考点之一,每年必考!对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分有清楚的掌握,对于中止的“能而不欲”和未遂的“欲而不能”,不能只做机械地理解,要在题目中去仔细辨析把握。共同犯罪的知识点较多,但理解起来并不难,记住要点就可攻破。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形式以及共犯人的分类及处罚是热门考点,另外共同犯罪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比如共犯与身份问题的综合,涉及到不真正身份犯的认定,又比如共犯的过剩问题,这些都是可以考出比较有难度的考题的考点。 注意!!!这里要插入一个小贴士,法考时代,客观题题目数量被缩减,但重者恒重的原则不会改变,这就一定程度上会提升难度题目出现的可能。从18年法考来看,部分生僻考点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体现着通过考题进行高低分数区分的原则。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对于黄金考点、难度考点的学习一定要仔细认真!法考,没有一分是随便得来的,也没有一分是多余的!!!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 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章 节

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标志为另起一行 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有人认为 D 项不属于,故不选 D 项不算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 罪决定 立法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以下不 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 从新原则 B. C. 从旧原则 D. )。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3 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 .发生在荒野 C.发生在“严打”期间 4 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A .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D .被害人是盲人 在本质上违反了( B .罪刑法定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 5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A.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 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 38 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 余万美元的“中介费” 、“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 ?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7 外国人A 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 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 。 A 属地管辖原则 B 属人管辖原则 C 保护管辖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8\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 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A 从新原则他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 )? 30 B 实施伤害行为, 9 当开往A 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 B 国境内时, 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 A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 、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 )原则。 A 、普遍管辖原则 、保护原则 ( )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A 国公民甲某与 C 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 C 、属地原则 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 A 刑法典 B c 刑法修正案 D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 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 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 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四)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立法机关(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 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有并 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 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 则表达了这个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 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命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刘凤科老师的刑法讲义(word版珍藏版,仅限学习使用)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 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 【相关法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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