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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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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专利制度、专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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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专利权的涵义、特征

●1、专利权的涵义

●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就涵义而言,专利权是由政府授予专利权人拥有排除他人

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实施和利用的权利。

●专利权在性质上同许多民事权利一样,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就专利权的取得而

言,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的是,专利权不因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取得,它需要经过申请人申请、专利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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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2、专利权的特征

●相比一般的民事权利,专利权主要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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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1)排他性

●专利权的排他性是指专利权具有排除他人实施、利用的特质。严格意义上,一般的物

权和商标、著作权等(简称其他财产权)都具有排除他人对其进行利用的特征,否则,无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财产权的设立将毫无意义。但排他性对于专利权而言,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权的意义。对其他财产权而言,权利人是在自己拥有对财产进行利用的情况下,同时具有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利用的权利,而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拥有,除具有可以排除他人对其专利的实施、利用外,并不当然意味着,专利权人自己可以实施、利用自己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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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2)地域性

●由于专利权一般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授予的,因而专利权通常仅在授予

国主权范围内有效。或者说,在一国取得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无权在他国就其专利主张权利。专利权的地域性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如果想使得相关发明创造在他国受到保护,则应按该国的法律要求向该国提出权利申请。否则无法对他国实施、利用相关发明创造的行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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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3)时间性

●专利权保护的时间性意味着,仅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专利权予以保护,超过这一合理期

限,专利权失效,相关发明创造所涉知识或信息进入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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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专利权的时间性体现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

利权的有效期限都进行了规定。

●如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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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西方社会关于专利制度产生的理论解释主要有两大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natural rights theory)

●功利主义理论(utilitarian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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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1、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是英国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劳动财产”理论。按照这

一理论,发明创造是发明人劳动财产,对其拥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理论的缺陷是明显的:按照该理论,权利人对作为财产的发明创造的拥有权是没有期限的,无法回归到公共领域,因而它无法解释专利权的时间性特征。同时,依这一理论,专利权将和其他有形财产一样属于自然权利,享有同样的保护水平。此外,自然权利理论还将导致对科学发现主张专利权。基于这些不足,自然权利理论已经无法对现代专利制度进行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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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2、功利主义理论

●功利主义是风行于19世纪的一种哲学思潮。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约翰

﹒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是功利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

●按照功利主义,政府立法只有出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福利时,才是符合功利原理的。

专利制度的产生是政府出于功利主义原理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结果。

●专利制度功利主义理论又分为激励理论和披露理论两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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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1)激励理论

●激励理论的核心是专利制度的产生是出于激励创新的需要。该理论关注企业的创新激

励问题。对企业而言,从事研发活动也是一项具有风险的投资决策。只有当企业能获取其发明创造的全部社会价值时,创新的激励才能达到最优状态。反之,企业创新激励就会受到抑制。专利制度就是一种通过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来保证创新者获取其创新的收益,从而激励发明创造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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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2)披露理论

●披露理论也称为合同理论,该理论将专利制度视为社会和发明者之间的订立的合同或

契约。双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交易的标的就是体现在发明创造中的知识。

发明者的义务是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而社会所付出的对价就是授予发明者对发明创造具有排他性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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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一)世界范围内专利制度、立法的发展情况

●1、专利制度的萌芽阶段

●在中世纪的欧洲,为抵消封建行会对竞争和企业家精神的遏制,特权制度应运而生。

●特权赋予在行会管辖地域和行业内从事经国王或君主授权的贸易的权利。这种特权是

以一种由国王或君主签发的证书形式授予的,该证书名称为“letter of patent”。在英国,1311年签发了第一个“letter of patent”。“letter of patent”由英王签发,授予发明人或者将技术引入英国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技术享有垄断权。专利或专利权对应的英文为“patent”,即起源于这一名为“letter of patent”证书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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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2、威尼斯元老院1474年法令

●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最接近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威尼斯参议院1474年法令。该法

令具备了现代专利制度所有实质特征,包括专利授权要求、专利权利内容、专利申请程序、专利行使以及侵犯专利权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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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3、英国1623年垄断法案

●在英国,伊丽莎白一世统治的初期,经常通过签发“letters of patent”来吸引外国

工匠以引进技术知识。但到了其统治后期,这种特权制度变成了垄断制度,遭到了滥用,最终导致英国1623年垄断法案的产生。

●垄断法案规定,除了对真正的发明可以授予特权外,以往由国王授予的垄断权(特权)

都是非法的。法案还规定了实用性要求,除没有说明书要求外,法案具有了现代专利法的所有的要求。18世纪初期,说明书要求成为授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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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随着商品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传播。相关国家纷纷制定自己的专利法。美国根据其宪法第1条规定,于1790年制定了专利法;法国于1791年也制定了专利法。

19世纪的专利立法更为普遍,如荷兰(1817年)、俄罗斯(1812年)、普鲁士(1815年)、德国(1877年)、日本(1885年)等都颁布了专利法。与此同时,专利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也开展起来,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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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专利制度、专利立法情况

●1、新中国以前的专利制度及专利立法

●现有的文献表明,太平天国时期的洪仁玕是第一个将西方社会的专利制度思想引入中

国的。洪仁玕的《资政新篇》中一些具体举措体现了专利制度、专利立法思想。

●1881年资产阶级改良派实业家郑观应在筹建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时候,上书李鸿章要求

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以10年专利。这一请求得到了光绪帝的批准,成为中国第一件专利。

●1898年7月光绪帝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鼓励发明创

造的专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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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1912年6月民国政府颁布了具有专利性质的法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12年至

1944年间,民国政府共批准692件专利。

●1944年5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专利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

的、正式的专利法。由于历史原因,《中华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大陆没有真正予以实施,而是1949年1月1日起在我国台湾地区予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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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2、新中国以来的专利制度及专利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务院于1950年8月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

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施行细则。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1963年11月国务院明令废止。先后批准了包括软硬性透明胶网线版等4项专利权和包括侯氏制碱法等6项发明权。

●1963年11月国务院明令废止《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公布了《发明奖励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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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1978年12月,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开始筹

建专利制度。1984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专利法草案进行表决,并通过此草案。至此,新中国专利制度正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于1985年1月19日审议通过,与《专利法》同时施行。

●中国政府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对《专利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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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

审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次修改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专利执法保护的力度。二是扩大

专利保护范围。三是鼓励专利转化运用。四是优化专利申请审查流程。五是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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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制度的目标和功能

(一)专利制度的目标

●专利制度的目标是指建立、运行专利制度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基于专利制度对创新

的显著影响,许多学者都认为专利制度的主要的目标就是为了增进发明和创新。

●可以认为,专利制度的目标分为直接目标和社会目标两类,激励创新或发明创造只是

专利权的直接目标,而其社会目标是为了经济社会的进步和消费者福利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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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制度的目标和功能

●在我国,依据《专利法》第1条规定,专利立法或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

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可见,我国《专利法》也包含的两个层次的目标,即直接目标和社会目标。第一个层

次(直接目标):着眼于通过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从而激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第二层次(社会目标):着眼于创新成果的运用,最终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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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制度的功能

●1、激励创新。专利法通过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拥有排他使用权,为

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让其有可能收回发明创造投资并进而有所收益,从而对创新产生激励作用。

●2、促进技术信息的扩散。专利申请自公开后就成为一种公共资料,且这种公开一般是

充分的。通过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开,无论发明最终是否获得专利权,都促进了相关知识在社会的扩散和传播,并使得建立在这一知识基础上的进一步的创新变得更容易些。

●3、促进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应用。专利权人拥有实施自己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

利,为促进专利技术商业化运用提供保障。而经过分类的专利说明书和专利申请文件所包含的技术信息不仅便于对相关技术价值进行评估,也便于与技术所有人的联系、洽谈技术转移事宜。从而推进促进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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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专利制度相关的重要国际条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具有成员国数最多的

跨国工业产权法,缔结于1883年5月20日。到目前为止,条约已经过6次修改,现行版为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修订版(1979年9月28日修改版本)。中国于1985年3月加入该条约。

●《巴黎公约》是有关国内专利法中对外国人待遇的基本国际协议。其确立的国民待遇

原则、专利独立原则、优先权原则、强制许可对所有缔约国均具有约束力,并成为以后相关国际专利条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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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专利制度相关的重要国际条约

● 1、国民待遇(第2条)

●依《巴黎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工业产权(专利权)保护方面,应给予其他缔约国

国民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使得国际社会对专利权(工业产权)的保护并非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

从而更加有利于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

●2、专利独立(第4条)

●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专利独立是指任何缔约国的国民就同—发明在不同国家(无

论是否为缔约国)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3、优先权(第4条)

●《巴黎公约》第4条对优先权进行了规定。其实质上是给予就同样发明创造首先提出

申请的申请人一定特权或优先权。优先权使得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人在首次提出申请十二个月,外观设计申请人在首次提出申请六个月内考虑和决定其在那些缔约国(目标国)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提出专利申请,而不必担心其他申请人在此期间(优先权期间)就同一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而获得专利权,因为,优先权使得在优先权期间(12个月或6个月)内,优先权人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视为在目标国提出申请的时间。

●4、强制许可(第5条)

●《巴黎公约》第5条对在专利权滥用、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等情形下的强制许可规定

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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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于1970年6月19日缔

结于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外交外交会议上,1978年1月24日生效。条约已经过数次修改,现行版为2001年10月3日修订版。中国于1994年1月加入该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目标在于为发明的国际保护而在专利申请、检索和审查方面进行合

作。 PCT大大简化了一项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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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专利制度相关的重要国际条约

●为简化申请、检索、审查程序,PCT提出如下措施:

●(1)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

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专利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

●(2)可以由一个专利局,即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3)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说明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决定该

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时可以参考该报告。该检索报告应首先送达申请人,然后公

布;

●(4)对国际申请及其相关的国际检索报告,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

●(5)提供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选择,供专利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并为

申请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的观点的报告。

●以上过程通常被称为PCT程序的“国际阶段”,申请日如想在指定国(目标国)获得专

利,则还需进入PCT程序的“国家阶段”。“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中指定国家的国家局或代理行使国家局职能的机构(指定局)依本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授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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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 R I P S协议)

●1、TRIPS协议的产生

●TRIPS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订,1995年1月1日生效。TRIPS

协议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都具有效力。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TRIPS协议是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里程碑意

义的协定。

●2、TRIPS协议专利保护的主要内容

●(1)执行个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的最低标准。

●TRIPS协议要求权利人应以“公平及平等”的程序来主张其权利上之行使(第41条);

协议要求法院的判决应依“书面”及“不得延误”的原则(第41条);法院有权裁定禁止侵权令(第44条);法院可以对侵权判处合理的损害赔偿(第45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及时和充分详尽的通知(第42条)。等等。

●(2)专利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TRIPS协议第27条对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进行了规定,其内容如下:

●1)一般情况下,专利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

只要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即可。2)如果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德,有必要在一缔约方的领土上禁止一个发明的商业性实施。3)缔约方还可以排除人类或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之外的植物和动物等的可专利性。

●(3)专利权人的权利

●TRIPS协议第28条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应包括:独占权;转让权或通过继承而转移

其专利;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

●(4)专利强制许可

●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其主要内容包括:强制许可的情形;强制许

可的范围限制;强制许可的性质;强制许可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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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专利权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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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的权利归属概述

专利权的权利归属主要是指发明创造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后,专利权属于谁的问题。

专利权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合理解决是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创新功能的前提。基于专利法的视角,发明创造完成后,专利权权利归属主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于谁;其二,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归于谁。实践中,专利申请权归属常为为专利权归属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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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的权利归属概述

●由于发明创造的产生以相应的智力条件和物质条件为前提条件,专利权的权利归属主

要就是解决发明创造的智力条件提供者(发明者)和物质条件提供者对专利权的拥有问题。同时,在发明创造由2个以上共同发明者合作完成的情况下,专利权的权利归属也解决专利权如何在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者(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进行划分的问题。

●在我国,专利权权利归属主要解决职务发明创造以及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合作发明

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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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一)我国法律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规定

●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是相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而言的,指执行本单位(包括临时工

作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过程中,发明者所在单位除了提供发明创造所需的物质技术条

件外,还支付发明者的工资报酬,以及必要的辅助资金和技术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6条对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利归属做出了明确的规

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而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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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创造的种类

●依据我国专利法,职务发明创造可以分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两类。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

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一般指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

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1)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

费的;

●(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

证、测试的。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我国专利法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规定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此规定体现合同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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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主要就是围绕相关发明创造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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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2015年12月《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送审稿)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及

权利归属做了新修改,其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

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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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在实践中,职务发明创造通过企业的运用(自用或许可、转让等),常常为单位带来一

定的效益,为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创造,应该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工资以外的奖励和报酬。

●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数额确定而言,《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具体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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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合作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所需的资金、设备、资料、场地、研发人员等条件由合作各方按相关协议约

定进行投入。按照合作各方在发明创造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合作发明创造可以分为共同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创造两类。

(一)共同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共同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是由合作各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

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委托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委托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委托人和受托人(研究开发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进行

规定。委托开发合同通常规定,由委托人提出研发任务并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报酬,而受托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但也可以是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而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在委托发明创造中,从事研发活动的通常只是受托人一方。

●我国专利法对委托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作了和共同发明创造一样的规定。

●依我国专利法第8条: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这一规定同样体现了当事人之间协议优先的权利归属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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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专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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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与此相应,专利权的客

体可以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但值得注意的是,世界范围内,“专利”多指称发明专利。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中将专利(patents)、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s)和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s)并列为受保护的工业产权的客体。这里的“专利”等同于我国专利法上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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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明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

●发明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发明是一种新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

●所谓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发明。

●由于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其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来解决人类生产、生活领域中的问

题。如果发明创造不是利用自然规律,而是纯粹利用由人的智力导出的法则、推理,如科学理论、数学方法、经济学的法则、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等,则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二)发明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所谓产品发明是指人类技术产生的物,包括物品、物质、材料、设备、工具、装置等

制造品;

●方法发明是指为制造某种产品或解决某一问题的包括时间要素的活动,可以分为制造

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方法。例如,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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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用新型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

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在本质上和发明一样,也是一种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那些没有采用技术

手段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实用新型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

●由于仅涉及产品的形状、构造,因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下的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

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而那些没有固定形状的呈粉末状、液态等形式表现的产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的客体。同时,产品的微观结构、材料等也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二)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

出的改进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而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三)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四)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适于实用”是指产品本身在原理上并不是前所未有的发明,而是现有技术,但对产

品的形状、构造作了改进,或者使产品和另一种产品结合,结果使改进产品比原有的产品使用方便或使之有新的功能,产生新的效果。如普通的伞改成折叠伞,可以便于携带;圆形铅笔改成六角形可以防止滚动。而明显不能在产业上实际应用也不能产生有用效果的,例如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永动机,或明显无益的实用新型则不能满足“适于实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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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观设计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

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2月《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送审稿)第2条将外观设计界

定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关注有用产品的外表,主要保护产品外观设计中具有美感的、

非功能性的要素。

●外观设计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观设计中的产品

●外观设计是体现在或应用于产品上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不能脱离产品而独立存在。

这里的产品是指可以复制的制造品,那些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意义上的产品。

●就产品的范围而言,其不仅包括整个产品,也可以是零部件产品或部分产品。但只有

当零部件产品或部分产品能够单独销售、单独使用,从而具有独立的价值时才属于外观设计意义上的产品。

(二)外观设计的因素

●外观设计的要素是形状、图案和色彩。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

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而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Eg: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游戏界面、壁纸、电子屏幕、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三)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适于工业应用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而富有美感指在判断是

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即外观设计所使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是美观的,是装饰性或者艺术性的设计。

●新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观做出的新的设计。而如果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

主体的设计或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都不是新设计。同时,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也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幻灯片17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世界范围内的专利立法一般都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

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通常认为,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尽管可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其与法律所要追求或

塑造的社会价值、社会秩序相违背,因而不能获得专利授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是指虽然未违反法律,但对于树立社会的道德风尚不仅不能

产生任何积极作用,相反还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作用的发明创造。因此,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本身虽对某些人有这样或那样的益处,但总体上讲,其

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众健康的这种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Eg:对人体有一定副作用的药品可以授予专利

●4、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谓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是指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未按照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

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幻灯片22

(二)专利权授予的例外或排除领域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专利权授予的例外或排除领域包括以下内容: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

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

比如氯化银见光分解的特性被发现不能被授予专业,但利用此特性创造了胶片,胶片可以被授予专利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如组

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等。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

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而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

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由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应用,同时也是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的考虑,因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实施疾病

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可以授予专利权。而在药物治疗疾病的方法中使用的药物本身也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尽管不受专利法的保护,但并不意味法律对其不进行保护,如《植物

新品种保护条例》就是对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的法规。

●同时,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这

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限于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与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同,在我国,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所

谓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

●除上述专利权授予的排除领域外,在我国,“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和“对平

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也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幻灯片1

第四单元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的实质性条件

幻灯片2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

性和实用性。

幻灯片3

一、新颖性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

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据此,我国专利法上的新颖性条件为:(1)专利申请所涉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

(2)不存在与专利申请相冲突的抵触申请。

幻灯片4

(一)现有技术

●1、现有技术的涵义

●现有技术是破坏新颖性常见的情形,我国《专利法》第22条将现有技术界定为申请日

专利法培训课件

幻灯片1 第一单元 专利制度、专利法概述 幻灯片2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专利权的涵义、特征 ●1、专利权的涵义 ●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就涵义而言,专利权是由政府授予专利权人拥有排除他人 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实施和利用的权利。 ●专利权在性质上同许多民事权利一样,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就专利权的取得而 言,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的是,专利权不因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取得,它需要经过申请人申请、专利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等程序。 幻灯片3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2、专利权的特征 ●相比一般的民事权利,专利权主要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征。 幻灯片4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1)排他性 ●专利权的排他性是指专利权具有排除他人实施、利用的特质。严格意义上,一般的物 权和商标、著作权等(简称其他财产权)都具有排除他人对其进行利用的特征,否则,无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财产权的设立将毫无意义。但排他性对于专利权而言,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权的意义。对其他财产权而言,权利人是在自己拥有对财产进行利用的情况下,同时具有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利用的权利,而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拥有,除具有可以排除他人对其专利的实施、利用外,并不当然意味着,专利权人自己可以实施、利用自己的专利。 幻灯片5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2)地域性 ●由于专利权一般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授予的,因而专利权通常仅在授予 国主权范围内有效。或者说,在一国取得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无权在他国就其专利主张权利。专利权的地域性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如果想使得相关发明创造在他国受到保护,则应按该国的法律要求向该国提出权利申请。否则无法对他国实施、利用相关发明创造的行为主张权利。 ● 幻灯片6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3)时间性 ●专利权保护的时间性意味着,仅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专利权予以保护,超过这一合理期 限,专利权失效,相关发明创造所涉知识或信息进入公共领域。 幻灯片7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专利权的时间性体现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 利权的有效期限都进行了规定。 ●如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幻灯片8 (二)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西方社会关于专利制度产生的理论解释主要有两大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natural rights theory) ●功利主义理论(utilitarian theory) 幻灯片9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1、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是英国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劳动财产”理论。按照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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