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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以经营方式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成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环境容貌、安全保卫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的行为,并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其他方面的特约服务。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贵州省物价局与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贵州省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四)与建设厅共同调解由贵州省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收费纠纷。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标准;(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第五条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内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公共性服务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也称为物业管理基本费。公共性服务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双方协商定价。第七条属于代收代缴等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如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应严格按省或当地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据实收取。业主自用部分,按表计实用读数计收;公用、自然损耗部分按正常实际发生额由业主分摊。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程序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原则上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empirenews.page--] 实行特约服务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依据《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使用建设部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依据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特约服务切实贯彻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自愿要求服务的原则。第十条作价原则: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核定,主要依据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按质论价。兼顾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保本微利。高档公寓、宾馆、酒家、综合商业楼的核定,主要依据按住(用)户要求,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建筑规模及其管理服务的复杂程度制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基本费包含的服务内容:(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通道、电梯、走廊、停车场、小区内道路、绿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灭鼠等。(二)绿化管理,包括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管理。(三)安全保卫,包括维持公共秩序,负责楼宇或小区的值班。(四)设备设施养护,包括负责楼内供水、供电、煤气、通讯、排污、

排水、中央空调、电梯、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日常运行和保养,协助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五)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第十二条各类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基本费的中准价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廉租房(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为主小区0.20元;(二)多层住宅小区0.30元(八楼以下,含八楼);(三)高层住宅(含有对电梯的维修养护)0.80元;(四)别墅区住宅1.00元;(五)写字楼3.00元;(六)娱乐业、商场、饮食服务业4.00元。第十三条空置房屋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所在住宅区最低收费标准的50%计收。对业主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负担;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房,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第十四条各地物价部门可参照上述原则和中准价,住宅在上下30%幅度内,商业用房在上浮100%、下浮50%的幅度内确定当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协议)中明文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中的大修理基金、水电周转金、保证金的设立,由物业管理企业小区管委会(业主管委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充分协商,签订议定书。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收费按月收取。住(用)户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empirenews.page--] 第十九条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其它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 费标准) 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那么2019年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境保护、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

作。 第四条新建小区物业区域的划分以建设规划用地的红线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限等因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老旧小区物业区域的划分提出建议前,须征求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会、辖区派出所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无偿配置物业用房。物业用房面积应达到《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 物业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面积的房屋,应具备完善的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不得使用架空层、地下室作为物业用房。 第六条大型小区、高层住宅鼓励聘用物业企业进行管理。 第七条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须为业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 (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三)无故欠缴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户数超过300户的,试行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说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

2016年贵州省最新物业管理知识考试题理论考试试题及答案

1、( )是指完好房屋与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占房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A.房屋完好率 B.危房率 C.房屋基本完好率 D.设备设施完好率 2、在设施设备节能管理中,( )是一种最经济的节能方式。 A.经常进行技术改造 B.对设备的及时更新 C.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使用时间 D.采用管理手段节能降耗 3、( )是测试消防设备的有效手段.它不仅能全面测试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错误和隐患,还可以训练操作人员避免实际发生火警时由于紧张而产生错误的判断和操作失当。 A.建立消防设备巡视.检查.测试制度 B.消防演习 C.配备消防设施主管人员 D.建立消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4、依靠通风机所造成的压力来迫使空气流动进行室外空气交换的方式叫作( )。 A.机械通风 B.通风 C.换风 D.强迫通风 5、房屋完好等级的评定方法是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及损坏程序进行的,通常把房屋的完损等 级分为以下哪5 类:( ) A.精品房.一般完好房.轻微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

B.精品房.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 C.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 D.完好房.基本完好房.轻微损坏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 6、材料抵抗压力水渗透的性质称为( )。 A.抗震性 B.抗渗性 C.抗水性 D.抗旱性 7、建筑是( )的通称 A.建筑物和构筑物 B.公共用房和居住用房 C.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D.建筑物和设施设备 8、房屋及设备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好房屋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充分发挥设备功能,有效延长设备设施的( ),并自始至终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 A.使用功能 B.技术寿命 C.使用寿命 D.技术更新 9、材料在水饱和状态下,能经受多次冻融循环作用而不破坏,也不严重降低强度的性质,称为材料的( )。 A.抗寒性 B.抗水性 C.抗冻性 D.抗旱性 10、建筑材料的密度是指( )。 A.材料在相对密实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 B.材料在绝对密实状态下,单位面积的质量 C.材料在绝对密实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

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根据公司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出差本着业务需要、厉行节约、反对旅费,费用包干、超标自负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出差审批程序 1、一般员工出差需由部门负责人、总裁(或总经理)签字,部门负责人(或 经理级)以上人员出差须由总裁(或总经理)审批。 2、公司副总级干部出差以及各级职员到国外出差均由董事长,执行总裁或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出差申请单填写一式两份,按以上规定提请核准后,一份送人事部考勤岗位备案,一份由出差人员凭此单到财务部预借差旅费。 第六条差旅费预借由出差人填写借款单,财务部根据出差时间、业务需要和出差标准等核准借款数额,经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核批后,报总裁(或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费用标准 第七条员工出差按级别实行住宿费用、膳食费、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 节余归已,超支自负的办法。标准如下: 第八条职员到集团分、子公司或下设的服务中心出差,对方提供食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若对方只提供住宿,按每天60元给予伙食补贴, 办公室应对出差人员出差所在地进行不定时回访,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出差交通工具及补贴标准 根据路途长短及出差人员级别按以下标准选择相应的交通工具: 1、公司总经理/ 总裁原则上可以搭乘火车(软)硬座以上、动车、高铁二等座以上。 2、部门负责人、经理级、主管、一般员工可以搭乘火车硬座/ 硬卧、动车、高

铁二等座。 3、各级职员出差原则上不准带车,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审批; 4、各级职员出差须搭乘飞机的,事先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擅自乘坐 飞机的,按机票面额的30%报销或按相同路程火车硬座票面额报销。 5、夜间乘坐火车在6 小时以上(晚8 点至凌晨6 点)的可以购买卧铺,或 按硬卧票价30%予以补贴。白天乘坐火车硬座在8 小时以上可以购买卧铺,或按硬座票价的30%给予补贴。 6、员工出差当天返回的,给予每天60元的膳食补贴, 没有住宿补助;实际出差天 数超过一天,食宿标准按实际住宿天数给予补助,往返途中每天给予60 元的膳食补贴。 7、员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出差当天往返机场、火车站、等的 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 下级陪上级出差,其住宿费可以参照上级标准执行。第十一条职员外出参加会议需交会议费的,严格按会议通知标准执行。会议费包括住宿费的,不再享受住宿包干费用。 第十二条职员到国外出差实行预算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职员出差由公司派车的,不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标准参照第七条。 第四章费用报销程序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不按时间报销的,将按公司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报销程序: 1、出差人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并持出差申请单到财务部费 用岗位进行审核,参加会议的应附会议通知。 2、财务部费用岗位严格按制度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根据车票、出差时间与回 返时间确定报销人员出差天数;根据住宿发票确定住宿天数、住宿包干费用总额; 根据差旅费标准审核费用是否超支和票据是否合法。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进行核减。经审核无误后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确认,并登记台帐。 3、出差人员持财务部费用岗位审核确认后的差旅费报销单,经出差审批人签准 (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签准)后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据实报销。 1、乘坐交通工具必须根据其乘坐标准出具购票证明单(发票),无故绕道的,绕道部分不予报销,确需临时绕道的,应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搭乘公司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2、出差期间发生的传真、邮寄等费用按电信局、邮局收据为准。经办人在票面上应注明事由。 3、因公携带的行李托运费、物件寄存费应有正式的运费收据。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8]4号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 (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三)收费范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减免规定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则、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接受检项目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复检费。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五、检验检测人员外出检验、其交通费、旅差费按省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如检验出车,按照出车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检验检测人员按与受检单位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检验工作,其误工费由受检单位负担。 检验检测人员凡再井下、地下、高空、高温、辐射以及进入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工作场所检验时,可以从检验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给予检验人员补贴,用于支付检验安全责任风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三)绿化管理,包括绿地、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填、浇水、施肥、灭虫等管理。(四)安全保卫,负责楼宇或小区内的值班、巡逻、维持公共秩序。 (五)高级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 二、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要求,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四)与省建设厅共同调解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二、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七条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

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差率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流程,依照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XXX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公司职工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费、旅途补贴、住宿费等。 三、范围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发生的合法、有效的车票、机票、船票费用及各种补贴费用。 (二)因出差发生到车站、码头、机场的市内交通费属于差旅费开支范围,凭票据实报销:其他的市内交通费均不属于出差费用的报销范畴,应纳入各个部门公务交通费定额管理。 四、原则 (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实行分项计算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二)通讯费补助与《通讯管理规定》中的移动话费合并使用,当月话费小于合并标准时,据实报销,当月话费超出合并标准时,按标准报销。 五、差旅费标准

(一)住宿费、伙食费补助、通讯费、市内交通费标准,按不同地区确定。全国一线城市的住宿费每人每天800元,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50,每人每天通讯费10元,市内交通费人每天100元;二线的住宿费每人每天500元,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00,每人每天通讯费10元,市内交通费人每天80元;三线城市及以下的住宿费每人每天500元,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00,每人每天通讯费10元,市内交通费人每天50元. (二)员工赴外地出差期间,伙食补助包括在途和住宿,每人每天按包干标准补助,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天数扣减一天计算,住宿补助根据实际天数计算。 (三)住宿凭住宿发票案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节约归己;如无发票,报销标准则按照标准的50%包干个人。 (三)部门经理以下岗位的员工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座、二等记二等以上船舱。确因工作需要坐飞机、软卧、二等及二等以上船舱的,需要事前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呈总经理批准。 (四)夜间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和长途客船6小时以上,或白天连续乘坐火车、长途汽车、长途客船十小时以上,可购买相对应级别的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则按票价的50%给予长途补助;乘软卧、卧铺、飞机的均不予补助。 (五)常驻外的机构及公司批准的常驻外学习的员工,其住勤费用补贴参照公司员工工作餐标准执行;经批准跨地区行动按

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细则模板

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 施细则

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药品GMP) 认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家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局”) 药品安全监管处主管全省国家授权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 并在国家局进行检查时指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 负责设立贵州省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 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州、地局”) 负责省级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 贵州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以下简称”审评认证中心”) 承办省级药品GMP认证具体工作。 第三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 应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 按照规定向药品安全监管处申请药品GMP认证。对于属国家级认证的申请, 药品安全监管处在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

成初审报国家局; 对于属省级认证的申请, 药品安全监管处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 生产线) 或需增加认证范围的, 按本细则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四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 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附电子文档, 见附件3) , 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式叁份) :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 部门负责人)。 四、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 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五、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品种表及药品质量标准。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 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 1

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 2

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三)绿化管理,包括绿地、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填、浇水、施肥、灭虫等管理。 (四)安全保卫,负责楼宇或小区内的值班、巡 3

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兰州西热东输经营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经营公司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款出差。 第六条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

时间的,应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凭相关票据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费计算办法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费 计算办法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遵循“收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216号)、《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黔价房调〔2002〕226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关于禁止在发包和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黔建设通〔2001〕132号)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108号),特制定此办法,具体如下: 一、勘察、设计合同如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签订,视为正常收费,则按黔价房调〔2001〕216号文第二条计算收费。 二、勘察、设计合同如没有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签订,视为非正常收费,则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重新计算勘察设计费用。

(一)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 2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 基本价格。 岩土工程勘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 项目 计费 单位收费基价(元) 勘 探 项 目 深度D(m)ⅠⅡⅢⅣⅤⅥ 钻孔D≤10 m 4671117207301382 105889147259377477 2069107176311452573 3082127209368536680 4098151249439639809 50109168277489711901 601211873075427891000 801322043355928621092 D>100每增加20m,按前一档收费基价承以1.2的附加调整系数。

2020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2020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下面是我整理的有关20xx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20xx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 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2015麻七自用修订版)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公司人员到公司驻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 第二章差旅费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差旅费的使用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第五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差旅费使用必须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七条要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三章差旅费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差旅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公司各部室结合下

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部室差旅费预算,填写《差旅费预算申报单》(见附件1),经部室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汇总至经理办公室。经理办公室汇总差旅费预算数额,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数据报送财务资产部纳入年度预算编制。 第四章差旅费使用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岗位职级分类 第十条差旅费使用标准 (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城际交通、住宿、用餐及市内交通的,则不再报销相应费用。 (三)跟随上级领导一同出差的,如因业务需要,经公

司总经理批准,补贴标准方可上浮至上级领导的标准一并执行。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建设费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附加的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六)出差人员住宿应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入住,C级、D级两人同行若为同性的原则上应合并住宿。 (七)未按规定标准支出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其他杂费 (一)其他杂费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外埠城市发生的复印费、打印费、传真费、退票费、存寄费等。 (二)其他杂费的支出按照厉行节俭原则,按票据实际金额报销,全队单次出差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时,应先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差旅费使用申请统一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差旅费的申请、控制和报销 第十三条差旅费的使用采取事前申请和事后费用报销方式。 (一)事前审批:外派人员所属部门应提前提报书面申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气瓶充装管理,保障气瓶充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及对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气瓶充装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对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县(区、特区、市)质量技术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县级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充装介质相应的立项、布点、选址,以及符合设计、建设、防雷电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或验收意见;

(三)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及安全设施(包括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堵漏装置等),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气瓶; (四)具有与开展充装相适应的持证管理人员、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充装人员,且持证人员不得在外单位兼职; (五)具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 (六)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低于下列要求:液化石油气瓶5000只,溶解乙炔气瓶2000只,永久气体气瓶2000只,液化气体气瓶500只; (七)申请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储存能力不低于50m3,储罐数量不少于两个,配备有相应的抽真空及残液处理系统,并有独立的残液罐; (八)建立有气瓶电子档案及气瓶技术档案。 第六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一)《贵州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档; (二)工商营业执照(新取证还未取得营业执照单位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规 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

收取的费用。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以经营方式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成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环境容貌、安全保卫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的行为,并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其他方面的特约服务。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贵州省物价局与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贵州省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四)与建设厅共同调解由贵州省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收费纠纷。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标准;(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第五条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内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公共性服务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也称为物业管理基本费。公共性服务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双方协商定价。第七条属于代收代缴等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如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应严格按省或当地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据实收取。业主自用部分,按表计实用读数计收;公用、自然损耗部分按正常实际发生额由业主分摊。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程序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原则上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empirenews.page--] 实行特约服务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依据《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使用建设部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依据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特约服务切实贯彻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自愿要求服务的原则。第十条作价原则: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核定,主要依据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按质论价。兼顾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保本微利。高档公寓、宾馆、酒家、综合商业楼的核定,主要依据按住(用)户要求,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建筑规模及其管理服务的复杂程度制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基本费包含的服务内容:(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通道、电梯、走廊、停车场、小区内道路、绿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灭鼠等。(二)绿化管理,包括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管理。(三)安全保卫,包括维持公共秩序,负责楼宇或小区的值班。(四)设备设施养护,包括负责楼内供水、供电、煤气、通讯、排污、

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AOBO三乐公司 差旅费管理制度 AOBO三乐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满足三乐公司员工日常出差工作的需要,规范对差旅费等管理,特制订本规定二、适用范围: 三乐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营销系统管理人员、生产系统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三、适用时间: 从规定签署发布之日起开始适用实施执行至年末 四、职责履行: 1、三乐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本规定的制订、调整与实施; 2、三乐公司所有机关管理人员、营销系统管理人员和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本制度的监督、贯彻和执行; 3、公司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监督并杜绝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五、具体规定: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出差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用于借 支,一份用于报销),注明出差任务、天数、目的地、路线、人数(多人时注明负责人),所需的差旅费额度,按流程上报各级主管领导(C层以上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审批后转财务总监审核到财务部借支费用; 每次差旅费借支(含票费)的最高额度B层(含准B)不能超过6000元,C层(含准C)不能超过4000元,其他层级不得超过2500元; C层以上高管出差,一律要向办公室和总裁办陶思娜处备案,并说明公出事由和目的地,便于总裁办统一管理,并及时向CEO汇报。公司E层以上管理人员出差,一律向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备案,便于统一管理,并及时向三乐公司总经理汇报。 2、出差返回公司后,借款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核销出差费用;在未将上次借款核销之前, 不允许借支新的差旅费,特殊情况,需要上报三乐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 3、出差人员应尽量自行到交通部门售票窗口购买车、船、机票,如委托中间机构购买的, 其订票费最高每张不得高于20元,法定节假日期间买票的最高不超过30元,特殊情况,需要上报三乐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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