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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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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

1.考点知识树

2.考情分析与复习提示

考查频率:12B单选、13单选、14A单选,分值1分;

考查重点: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及行为效力、与权利能力关系。

3.客观题精讲

(2013·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而有权力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明3岁,因此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以选项A正确。

(2014A·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所以选项C正确。

(2012B·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A.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选项A为无效民事行为,不选;选项B属于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不选;选项C并非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按照市场价”购买,并没有严重损害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甲的利益,因此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当选;选项D属于胁迫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1.考点知识树

提示: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考情分析与复习提示

考查频率:12单选、13单选2题、14A单选、14B多选、15单选;

考查重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不同效力行为的类型。

3.客观题精讲

(2012A·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第0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打伤李某的侵权行为 B.乙赠与张某一辆小汽车 C.丙撤销委托代理 D.丁与某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抛弃动产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D.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 3.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A机器设备,为此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剩余的10万元价款于交货后的10日内付清,并以甲公司现有的B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后乙公司按期交货,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乙公司决定免除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行为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于从民事法律行为 D.乙公司免除甲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4.下列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D.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A.代理人甲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而签订的合同 B.丙和丁签订的走私文物合同 C.戊为出售毒品,而与己订立的《面粉买卖合同》 D.庚欲低价购买辛收藏的一件古董,辛不允。庚声称:若辛不低价出售该古董,就公布其不雅视频,辛被迫与庚订立买卖合同 6.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代理与委托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在委托中,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B.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 C.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按照委托处理 D.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7.下列各项中,关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不承担责任 B.相对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我国民事证据法律制度

京诚公司2009年度第三期普法培训我国民事证据法律制度 监察审计部 2009年8月3日

培训提纲 一、我国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二、各种特殊证据的证明效力 三、法院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核认定 四、法院收集证据的条件和范围 五、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六、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 七、实务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注意要点

培训内容讲解 问题一、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民事证据具体有哪几种? 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国法定民事证据共有七种,它们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 问题二:复印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效力如何?在如果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及其他证据情况下,复印件能否独立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 解 答:在实践经济活动中,复印件一般容易被伪造、篡改,其证明效力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且较其他证据证明力要弱。根据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也不会被法院认定为证据。因此,我们在实际业务中,务必要注意对原件的收集和保存。 问题三:商务活动中,通过往来传真签订或变更的合同是否有效?对我们实际业务往来中产生的传真件能否作为证据,在诉讼纠纷中被法院采用? 解 答: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传真也是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因此是有效的。 关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司法实践中并不一般的否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传真件的法律效力,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通常以下几种情形下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是对方当事人认可传真件的内容;二是传真件中所表述的内容,能够被其他书面证据(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所佐证,或被有关事实所佐证;三是传真件上面有发出方传真机的号码和发出日;四是发出传真件的一方保留了发出凭证(一般传真机是有这个功能的)。 但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在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传真件是不能单独证明法律事实(上述情况除外),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双方商谈合同过程中形成的

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概况礼及礼邢关系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天命靡常”、“惟命不于常”天命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德”。“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敬天保民”,“天不可信,民不可轻”,知小民之依(二)明德慎罚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审慎、宽缓。亲亲: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尊尊: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有明确的等级秩序,“尊尊君为首”。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1、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周公制礼”(二)《吕刑》(三)“九刑”(四)“遗训”及“殷彝”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礼:“二玉在器之形”;“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一些祭祀礼仪和相关规范流传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被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在阶级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周礼继承夏商之礼而又

发扬光大。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核心是亲亲、尊尊。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六礼、九礼。周礼对社会起着法律调节作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置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三、西周时期“礼”“刑”关系刑:专指砍头的刑罚――所有刑罚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礼: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对于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主要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规范。四、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一些礼庶人无权享用。刑不上大夫,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不适用刑罚,而是在一些非政治性的领域,贵族官僚犯罪往往会享有许多减免特权。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一、主要罪名(一)不孝不友(二)犯王命(三)放弑其君(四)杀越人于货(五)群饮(六)违背盟誓(七)失农时二、主要刑罚(一)五刑与九刑体系(二)流刑(三)赎刑(四)圜土之制(五)嘉石之制三、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二)“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二、债和契约三、婚姻继承制度第五节

经济法(2016) 第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侵权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B.非法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C.抛弃动产的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 D.友谊关系、爱情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 2.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遗嘱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向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D.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 3. 2012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A机器设备,为此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剩余的10万元价款于交货后的10日内付清,并以甲公司现有的B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后乙公司按期交货,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乙公司决定免除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行为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C.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于从法律行为 D.乙公司免除甲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4. 甲、乙、丙、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关于甲、乙、丙、丁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甲订立的遗嘱,有效 B.乙购买价值5元的削笔刀,有效 C.丙接受赠与、奖励等纯获益的行为,有效 D.丁订立《合同法》规定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效力待定 5. 公务员甲欲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一套房屋。某乙找到甲,欲出价70万元,甲拒绝。乙说:“我有你接受请客送礼的证据”,甲当真,便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实际并无甲接受请客送礼的证据。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于可撤销合同 B.存在欺诈行为,属于可变更、撤销合同 C.存在胁迫行为,属于可变更、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撤销合同 6. 2013年11月11日,北京西单某商场营业员刘某,将一对价值20万元的情侣对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 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

一定的法域。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法在我国扎根、发展的土壤,因而商事法律部门快速发展起来了,并且形成了它自己的特点: 1、它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人们基于营利目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商法之所以能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有商事关系的存在。无疑,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具有共性,它们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关系。但是,商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现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法规或者任意性法规。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收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小孩买雪糕的行为),该行为有效。③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①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①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承认之危。①因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不论其是否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法工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大元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②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③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成人的表示使撤销权小米。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④形式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②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有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有失公平的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④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撤销权 ①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现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②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对于“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排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③民事行为被撤消后,还将产生返回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受,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四)附条件和付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①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列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近2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2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本章包含3个核心考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和诉讼时效;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两个考点的复习宜结合第4章相关考点进行;而“诉讼时效”的有关内容在第6章和第8章中将有进一步的应用。 2015年本章教材新增“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其他考点没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P15)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②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③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

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解释1】在宴会上致贺辞,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任何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事实行为亦会产生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主张。 (3)合法行为 【解释】只有合法行为才可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民事行为”相区分: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②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是常见的多方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多方法律行为;(3)选项BD: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必须是无偿的。 ②有偿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无偿民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③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④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可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⑤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例如,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概念: 一.我国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2 合理性3 程序正当性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国家机关或政府) 由公务员具体实施;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只是以其名义行动 2.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声誉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自由罚) 2.治安管理处罚:九类 3.行政许可由行政相对人申请 4.行政征收必须依法 5.行政检查 (四)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五)我国的几项行政管理法律规定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地位平等 2.自愿3.公平 4.诚实信用5.保护合法权益6.禁止权力滥用) (二)民事主体 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个要件:1.依法成立2.必要财产3.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1.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真实 3.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事权利 财产权: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知识产权(著作专利商标) 继承权 非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五)民事责任 三大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分为: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法律责任(1)继续全面履行(2)支付违约金(3)赔偿损失 2.侵权民事责任侵害(1)财产所有权(2)知识产权(3)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3.构成的要件:(1)违法性(2)造成损害事实(3)违法性和造成损害事实有逻辑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4.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 免责的条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⑴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2、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反率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债发生的根据有哪些? 答: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4、什么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答: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方式有:担保、抵押、定金、留置、质押五种。 5、什么是知识产权?它具有哪些特点? 答: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即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2)它具有双重的内容,即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3)它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能产生,因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4)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只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这是它的客体独创性的必然要求。(5)它具有地域性,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6)它具有时间性,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6、我国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顺序是什么? 答: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什么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有哪几种?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一般有三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 8、人身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⑴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荣誉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 1.考点知识树 2.考情分析与复习提示 考查频率:12B单选、13单选、14A单选,分值1分; 考查重点: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及行为效力、与权利能力关系。 3.客观题精讲 (2013·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而有权力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明3岁,因此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以选项A正确。 (2014A·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所以选项C正确。 (2012B·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A.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第 二 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法律法规课件)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3年以来,由于立法机关采取积极措施,我国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 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及主要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现代企业制度"。 何为"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描述了它的基本特征,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无疑,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与此相适应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在如何认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上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即公司法律制度,现有的企业法律制度包括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和古典企业法律制度。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现代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终止制度等等,是有关现代企业多种制度的总合。也有的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等同于现代企业形式,现代企业形式应是现代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制度,应着眼于所有企业,即使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也必须着眼于规范所有企业。因此,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公司为核心,多种企业形态并存,任出资者自由选择的企业法律制度。它的"现代"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不同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时的企业制度;另一方面,也不同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法律制度。同时,持这种看法的人还强调两个事实:一是《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这表明,公司制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途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范围应大于公司法律制度。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虽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现代公司的作用,但现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些国家仍然数量众多,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能拒绝对它们进行规范。从我国的情况看,我们也先后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以满足企业形态多元化对法律规则的需要。 上述表明,不论人们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认识如何,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充分重视公司法律制度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拒绝任何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的企业法律制度,但公司(这里,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确实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他企业法律制度无法比拟的作用。因为,公司是多元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它能最大限度地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并且,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用科学的企业治理模式。因此,公司是诸多企业中最适应市场经济

第04讲_民事法律制度(4)

二、经典主观题强化 1.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案例4·2017年】 【涉及考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保证 2016年4月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购置A型号自行车1000辆,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 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 5月20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500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30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6月30日付款交货。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万元购买上述500辆自行车。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6月4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根据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与刘某共进烛光晚餐 B.乙赠与张某一辆小汽车 C.丙在孙某新婚宴会上致辞 D.丁拾得一块手表 2.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抛弃动产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D.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2020年1月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A机器设备,为此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剩余的10万元价款于交货后的10日内付清,并以甲公司现有的B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后乙公司按期交货,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乙公司决定免除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行为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于从民事法律行为 D.乙公司免除甲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4.下列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D.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 D.撤销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 6.下列关于代理与委托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在委托中,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B.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 C.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委托处理 D.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7.下列关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不承担责任 B.相对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C.代理人与相对人平均承担民事责任 D.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8.下列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 法典中心主义/民法典/单行法/体系化/去法典化 内容提要: 民事领域的法典中心主义,是指在民事法律部门的全部渊源体系中,民法典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典中心主义有助于保障私法规则的统一性、实现民法渊源的体系化和确立民法基本价值的中心地位。民法典应当对单行法起着法律创制上的指导作用和法律适用上的统率作用;同时单行法对民法典也起着细化补充、辅助、维持民法典体系性以及发展和实验等作用。因此在民法典制定时必须处理好民法典和单行法的关系,在坚持民法典为中心的同时,做好立法的规划和统筹,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体系性。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下,谈论去法典化为时尚早。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民法典,同时也要关注去法典化的现象,注重协调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避免单行法自成体系。 “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 [1]艾伦·沃森的这一名言描绘了民法典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目前,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关键时期。是否应当制定民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典,走法典化道路,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我国应当坚持法典中心主义,从而真正实现民事立法的体系化。法典中心主义主要解决民法典制定的理论基础,以及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关系的问题。 一、法典中心主义的历史发展 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典是处于中心地位,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典中心主义。所谓法典中心主义,在成文法国家,法典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和最终成就,由法典统领其他形式的民事规范。本书所指的法典中心主义,仅限于民事领域,即在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部门的全部渊源体系中,民法典处于核心的地位。艾伦·沃森曾言:“一部法典最令人瞩目的特征是它标志着一个新的开端。在大多数国家里,一个基本观念是,随着一部法典的问世,先前的一切法律都被废除了;人们不能脱离法典,回溯到历史上解释其条文。” [2]法典所具有的内容的完备性、体系的完整性、调整范围的宽泛性、价值的指导性等等,都决定了它必然在民事法律渊源体系中具有中心地位。在我国,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即使民法典不是单行法的上位法,但相对于单行法而言,法典应当处于更高的效力层级。一方面,民法典是最基本的概括和总结,它规范的是最基本的民事制度,所以它必然处于更高的效力层次;另一方面,民法典是规定基本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它对于所有单行法具有指导作用。所以,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典通常对单行法起着一种统辖的作用。单行法与民法典构成特别

经济法 教学课件 作者 彭金冶 第2章 企业法律制度

2.1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2.2 合伙企业法 2.3 个人独资企业法2.4 外商投资企业法

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申请程序;掌握合伙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清算;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主要法律制度。 能够判断某人是否具备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能够运用申请程序进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申请;能够判断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2008 年8月6日,刘某与被告甲、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做了明确约定。之后,刘某按合伙协议投入3万元入伙资金。三个合伙人为其经营的企业起了字号,但没有到工商部门为其字号进行注册登记。 2009年5月,因甲、乙在合伙过程中隐瞒经营状况,刘某提出退伙。对此,甲、乙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给刘某。刘某退伙后,甲、乙拒退刘某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某的合伙利润合计5万余元。随后,刘某将甲、乙告上法庭,同时要求后加入的丙和丁两位合伙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庭上,甲、乙、丙、丁四位被告辩称:第一,本案被告应是合伙时起了字号的合伙企业,而不是四位被告;第二,丙和丁是原告退伙后才入伙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本案中的合伙是否是合伙企业?为什么? 2.在民事诉讼中,合伙是否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参加诉讼?

2.1.1 企业概述 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 企业的本质特征有以下几点。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是一种组织。 3)企业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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