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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法

德国基本法
德国基本法

Quelle: 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technische Zusammenarbeit (GTZ)

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liche Zusammenarbeit und Entwicklung

联邦德国基本法(GG)

1949年5月23日颁布,

2002年7月26日最后一次修改

德国基本法

第一章基本权利

第1条人的尊严

第2条个性自由发展〃生命权〃身体不受侵害〃人身自由

第3条平等

第4条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

第5条言论自由

第6条婚姻、家庭、非婚生子女

第7条学校教育

第8条集会自由

第9条结社自由

第10条通信、邮政和电信秘密

第11条迁徙自由

第12条职业自由

第12a条兵役和替代役义务

第13条住宅不受侵犯

第14条财产权〃继承权和财产征收

第15条社会征用

第16条国籍变更〃引渡

第16a条避难权

第17条请愿权

第17a条服役义务人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8条基本权利的丧失

第19条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二章联邦和州

第20条国家基础条款〃抵抗权

第20a条保护自然生活环境

第21条政党

第22条联邦国旗

第23条欧洲联盟

第24条国家主权转让

第25条国家法和联邦法

第26条禁止侵略战争〃战争武器

第27条商船队

第28条州宪法〃地方自治

第29条联邦领土的重新划分

第30条州的权限

第31条联邦法的优先地位

第32条对外关系

第33条公民权利和义务〃公务员

第34条违反公职义务的责任

第35条司法和公务协助〃灾难救助

第36条联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37条联邦强制权

第三章联邦议院

第38条选举原则〃代表议席〃选举权

第39条当选任期〃集会

第40条议长〃议事规则

第41条选举审查

第42条公开和多数原则

第43条要求出席权和出席权

第44条调查委员会

第45条欧洲联盟事务委员会

第45a条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国防委员会

第45b条军事专员

第45c条请愿委员会

第46条免责权和豁免权

第47条拒绝作证权

第48条议员权利

第49条(已废除)

第四章联邦参议院

第50条职能

第51条组成

第52条议长〃议事规则

第53条联邦政府出席会议权

第四A章联合委员会第53a条组成〃程序

第五章联邦总统

第54条选举和任期

第55条禁止兼职

第56条就职宣誓

第57条代行总统职权

第58条副署

第59条国际法代表〃议会对签约的批准

第59a条(已废除)

第60条任命〃赦免〃豁免

第61条联邦总统的弹劾

第六章联邦政府

第62条组成

第63条联邦总理的选举和任命

第64条联邦部长〃就职宣誓

第65条准则权限〃业务职能范围原则〃集体原则

第65a条武装部队指挥权

第66条禁止兼职

第67条不信任案

第68条信任询问〃解散联邦议院

第69条联邦副总理

第七章联邦立法

第70条联邦和州的立法

第71条专属立法权

第72条党和立法权

第73条专属立法权对象

第74条党和立法权对象

第74a条公共服务部门薪酬、退休待遇的联邦党和立法权第75条框架立法

第76条法律提案

第77条通过法律的决议〃联邦参议院的参与

第78条联邦法律的成立

第79条基本法的修改

第80条行政法规

第80a条紧急状态

第81条立法紧急状态

第82条法律的签署〃公布和生效

第八章联邦法律的执行和联邦行政管理

第83条联邦和各州之间职权的划分

第84条州行政管理〃联邦监督

第85条州的委托行政

第86条联邦自行行政管理

第87条联邦行政管理对象

第87a条武装部队的建立和投入使用

第87b条联邦国防军的行政管理

第87c条核能

第87d条空中交通行政管理

第87e条铁路

第87f条邮政和电讯

第88条联邦银行〃欧洲中央银行

第89条联邦水道

第90条联邦公路〃联邦高速公路

第91条内政紧急状态

第八A章共同任务

第91a条州属任务的联邦参与

第91b条教育计划〃科研促进

第九章司法

第92条司法权力

第93条联邦宪法法院主管范围

第94条联邦宪法法院的组成

第95条联邦各最高法院

第96条其他联邦法院

第97条法官的独立性

第98条法官的法律地位

第99条依据州法的联邦法院主管范围

第100条法律规范审查

第101条例外法院〃专门法院

第102条废除死刑

第103条听政权〃刑罚的可追究性

第104条剥夺自由

第十章财政制度

第104a条财政支出负责范围〃财政帮助〃责任

第105条立法权

第106条收益权〃财政拨款

第106a条近程客运交通的州所得份额

第107条地方税收〃州际财政平衡〃补充拨款

第108条财税行政管理〃财税法院体系

第109条联邦和各州预算

第110条预算计划

第111条紧急预算

第112条预算超支

第113条增加支出、减少收入的法律

第114条审计

第115条贷款、一般担保和其他担保

第十A章防御状态

第115a条防御状态〃确定

第115b条命令权的转移

第115c条立法和行政权限〃财政

第115d条防御状态下的立法程序

第115e条对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取代

第115f条联邦政府权限的扩展

第115g条联邦宪法法院的存续和职能

第115h条当选任期和任职期的延长

第115I条各州政府的权限

第115k条特殊法律规定的适用期间

第1151条联合委员会法律的废除〃防御状态结束

第十一章过渡及最后荣获第116条德国国籍

第117条对第3条第2款和第11条的过渡规定

第118条西南部地区

第118a条柏林、布兰登堡的重新划分

第119条难民和被驱逐者

第120条战争后果负担费用

第120a条战后负担平衡的执行

第121条多数票的概念

第122条对原立法权限的取消

第123条旧法律和国家条约的继续适用

第124条州属立法权范围内的法律作为联邦法律的继续适用第125条党和立法权范围内的法律作为联邦法律的继续适用第125a条1994年11月15日前颁布的联邦法律的继续适用第126条对法律是否继续有效的意见分歧

第127条联合经济区域的行政管理法律

第128条指令权的继续有效

第129条行政法规授权的继续有效

第130条现有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131条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

第132条公共服务人员

第133条联合经济区域的继承

第134条帝国财产继承

第135条地域变更或解散时的财产转移

第135a条债务的履行

第136条联邦参议院的第一次会议

第137条对公共服务人员被选举权的限制

第138条公证处的变更

第139条非纳粹化规定的继续适用

第140条魏玛宪法宗教法规定的引用

第141条宗教课程(不莱梅条款)

第142条州宪法的基本权利

第143条两德统一的过渡规定

第143a条联邦铁路的转制

第143b条联邦邮政的转制

第144条通过

第145条宣布

第146条实施有效期

第1章基本权利

第1条人的尊严

(l)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2)德国人民信奉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所有人类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3)下述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

第2条个性自由发展〃生命权〃身体不受侵犯〃人身自由

(1)人人享有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不得违反宪法秩序或道德规范。

(2)人人享有生命和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只有依据法律才

能对此类权利予以干涉。

第3条平等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男女平等。国家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并力求消除现有的不平等现象。

(3)任何人不得团性别、门第、种族、语言、籍贯和来源、信仰、宗教或政治见

解受到歧视或优待。任何人不得困残疾受到歧视。

第4条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

(1)信仰和良心自由、宗教和世界观信奉自由不可侵犯。

(2)保证宗教活动不受阻扰。

(3)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其良心服兵役并使用武器。具体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第5条言论自由

(1)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以通常途径了解信息权利。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和广播、电视、电影的报道自由。对此不得进

行内容审查。

(2)一般法律和有关青少年保护及个人名誉权的法律性规定对上述权利予以限制。(3)艺术、科学、研究和教学自由进行。教学自由不得违反宪法。

第6条婚姻、家庭、非婚生子女

(1)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特别保护。

(2)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自然权利〃也是父母承担的首要义务。国家机构对他们的行为予以监督。

(3)教育权人不能履行义务或子女出于其他原因面临堕落的危险时〃方可依据法律〃违反教育权人的意志将其子女与家庭分离。

(4)每一母亲均有享受社会保护和照顾的权利。

(5)对于非婚生子女〃应通过立法创造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条件〃以促进他们身心成长

〃获得同等的社会地位。

第7条学校教育

(l)国家对全部学校教育事业予以监督。

(2)教育权人对于子女是否接受宗教教育享有决定权。

(3)除与宗教无关的学校外〃公立学校的宗教教育是一门正式课程。在不违背国家监督权的情况下〃宗教课程根据宗教团体的有关原则进行。不得违反教师的意愿分派宗教课程。

(4)保障开设私立学校的权利。开设私立学校以代替公立学校需取得国家批准并应遵守各州法律。私立学校的教学目的、教学设备和师资水平不低于公立学校且不鼓励根据父母财产情况区别对待学生的〃给予批准。教师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未得以充分保障的〃不予批准。

(5)私立国民学校的教学计划针对特别教育利益的〃或国民学校作为综合学校、宗教学校或培养特定世界观的学校〃应教育权人的申请要求开办而当地又无此类公立学校的〃方可允许开办私立国民学校。

(6)中学预备学校仍不得开办。

第8条集会自由

(1)所有德国人均享有不携带武器进行和平集会的权利〃集会目无需事先通告或批准。

(2)对于露天集会的权利〃可制订法律或根据法律予以限制。

第9条结社自由

(l)所有德国人均享有结社的权利。

(2)社团的宗旨和活动违反刑法、宪法秩序或违反民族谅解原则的〃予以禁止。

(3)保障所有人和所有职业为保护和改善劳动、经济条件而结社的权利。限制或妨碍此项权利的协议均属无效〃为此采取的措施均属违法。对于第1句所指社团为保护和改善劳动、经济条件而进行的劳资斗争〃不得采取第12a条、第35条第2款和第3款、第87a条第4款和第叽条所指措施。

第10条通信、邮政和电信秘密

(1)通信秘密以及邮政、电信秘密不可侵犯。

(2)此项权利只能根据法律予以限制。此种限制有利于保护联邦或州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保障联邦和州的生存或安全时〃法律可规定不将此项限制告知受限制人〃由议会指定机构和辅助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以取代进行法律诉讼。

第11条迁徙自由

(l)所有德国人在整个联邦领土内享有迁徙自由的权利。

(2)由于缺乏足够的生活基础〃将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特别负担时〃或联邦或州的生存或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面临危险时〃为处理传染病危险、自然灾害和特别重大事故时〃或为保护青少年以防堕落或为预防犯罪活动有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或依据法律对迁徙自由权予以限制。

第12条职业自由

(1)所有德国人均有自由选择职业、工作岗位和培训场所的权利。从事职业可通

过法律或依据法律予以规定。

(2)除一般传统的、针对所有人员的公共服务义务之外〃任何人不得受迫从事一

定的劳动。

(3)法院判决剥夺自由权利时〃方可允许实行强制劳动。

第12a条兵役和替代役义务

(1)男子年满18周岁的〃可科以在武装部队、联邦边防部队或民防组织中服役的义务。(2)对于出于良心方面的理由拒绝持武器服兵役的〃可科以替代役义务。替代役的期限不得超过服兵役的期限。具体另由法律规定。此项法律不得限制依良心决定是否服兵役的自由〃也必须规定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兵役〃且替代役与武装部队或联邦边防部队的机构应无联系。

(3)对于未根据第1款或第2款应征服役的服役义务人〃可通过法律或依据法律科以在防御状态下履行防务性的、包括民防的民事役义务〃并为此受雇并订立劳动关系。规定服役义务人受雇并订立公法服务关系时〃只能允许执行警察事务或此类只可通过订立公法服务关系而完成的国家官方公共管理任务〃在武装部队建立第1句所指的劳动关系时〃可限定在其后勤或公共管理部门服役;在平民生活供给方面规定受雇并订立劳动关系时〃只有在满足平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或保障他们安全有必要时〃方可准许。

(4)在防御状态下〃如自愿参加民役的人员不能满足平民卫生救护以及固定地点的军事救护组织的需要〃可通过法律或依据法律规定,征集18周岁至55周岁的妇女参加此类民役。任何情况下〃妇女均不负有参与使用武器的服役的义务。

(5)防御状态发生之前〃第3款所指义务只能根据第80a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设立。第3款规定的服役因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而应予以准备的〃可通过法律或根据法律〃规定参加培训活动的义务。此种情形下〃第1句规定不予适用。

(6)防御状态下〃第3款第2句所指范围内自愿服役的劳力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通过法律或根据法律限制德国人放弃从事某项职业或工作岗位的自由。防御状态之前〃第5款第1句相应适用。

第13条住宅不受侵犯

(1)住宅不受侵犯。

(2)只有在法官发布命令后〃方可按照法定形式对住宅进行搜查〃延误有危险的〃也可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作出的搜查令并只能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搜查。

(3)依据有关事实怀疑某人犯有法律规定的项特别严重的罪行时〃以其他手段对案情进行调查特别困难或将无结果时〃依据法官的命令〃允许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停留的住宅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紧急监控以侦探案情。监控措施应有期限。有关监控命令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作出。延误有危险时〃监控命令亦可由一名法官作出。

(4)为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特别是为防止危及公众生命安全〃只有依据法官命令〃方可对住宅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延误有危险时〃亦可由法律指定的某一机构命令采取监控措施;此种情况下应立即随后补全法官裁决。

(5)如使用技术手段仅属对住宅中的人员进行保护〃则可由法律指定的某一机构命令采取有关措施。只有出于侦查犯罪事实或排除危险的目的〃且法官事先对有关措施的合法性确认过时〃方可对所获得的情况作以其他方面的使用;有延误危险时〃应立即补全法官的裁判。

(6)对于依据第3款和第4款联邦主管范围内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在法官审查情况下依据第5款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联邦政府每年向联邦议院报告情况。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依据

此项报告行使议会监督。各州保障同样程度的议会监督。

第14条财产权〃继承权和财产征收

(1)保障财产权和继承权。有关内容和权利限制由法律予以规定。

(2)财产应履行义务。财产权的行使应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3)只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时〃方可准许征收财产。对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和根据有关财产补偿形式和程度的法律进行。确定财产补偿时〃应适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人员的利益。对于补偿额有争议的〃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第15条社会征用

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用于社会化的目的的〃可以依据有关补偿方式和补偿范围的法律转为公有财产或其他公有经济形态。对于补偿〃第14条第3款第3句和第4句相应适用。

第16条国籍变更〃引渡

(1)德国国籍不容剥夺。国籍的丧失只能依据法律进行。违反当事人意愿变更国籍的〃以当事人不因此成为元国籍人员为限。

(2)通过法律可以对向欧洲联盟的一个成员国或一个国际法院的引渡作出不同规定〃但以遵守法制国家原则为限。

第16a条避难权

(1)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员享有避难权。

(2)来自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公民〃或”难民法律地位条约”和”保障公民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适用得以保障的国家的公民〃不得主张第1款权利。对于满足第1句前提条件的除欧共体以外的国家〃由法律予以确定〃并取得联邦参议院批准。在第1句所指情形中〃可不考虑提起的法律救济〃执行有关结束居留权的措施。

(3)某些国家的法制状况、法律实施和一般的政治条件显示在该类国家既无政治迫害又无非人道的或歧视性的处罚待遇现象的〃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可制定法律确定此类国家的范围。来自该类国家的外国人未陈述有关事实证明其受到政治迫害前〃认定其没有遭受迫害。

(4)在第3款所指情形中和其他情况下〃用以结束居留的措施显然不具备理由的或显然不能视

为具备理由的〃只有对其合法性存有严重怀疑时〃方可由法院决定暂停执行;对有关审查范围可予以限制并对未按时提交的有关理由不予考虑。具体由法律予以规定。

(5)”难民法律地位条约”和”保障公民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在缔约国须予以保障实施〃就难民申请的审查〃包括相互承认难民申请决定〃以及就欧洲共同体成员国遵守上述条约和公约的义务〃成员国之间签订的或与第三国签订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协议不与第1至4款发生冲突。

第17条请愿权

人人均有以个人方式或与他人共同的方式书面向主管机构和人民代表机构提出请求和申诉的权利。

第17a条服役义务人基本权利的限制

(1)有关兵役和替代役的法律可以规定〃服兵役或替代役期间,对于武装部队成员和替代役人员可限制他们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表达和传播意见的基本权利(第5条第一款第一句前半句)、集会自由的基本权利(第8条)以及法律准许可同他人共同提出请求和申诉的请愿权(第17条)。

(2)有关防御、包括民防的法律可规定对迁徙自由(第11条)和住宅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第13条)与以限制。

第18条基本权利的丧失

凡滥用自由发表意见权〃特别是新闻出版自由权(第5条)、教学自由权(第5条第3款)、集会自由权(第8条)、结社自由权(第9条)、通信、邮政和电讯秘密权(第10条)、财产权(第14条)和避难权(第16a条)以攻击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为目的的〃丧失相应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丧失和丧失范围由联邦宪法法院宣布。

第19条本权利的限制〃诉讼权的保证

(1)依据本基本法规定〃某项基本权利可通过法律或依据法律予以限制的〃该法律须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不得只适用个别情况。此外〃该法律须指明引用有关基本权利的具体条款。

(2)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害基本权利的实质内容。

(3)基本权利依其性质也可适用法人的〃即适用于国内法人机构。

(4)无论何人〃其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害的〃均可提起诉讼。如无其他主管法院的〃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第10条第2款第2句的规定不受影响。

第二章联邦和州

第20条国家基础条款〃抵抗权

(l)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制国家。

(2)所有国家权力来自人民。通过公民选举和投票并以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3)立法应遵循宪法秩序〃行政和司法应遵守正式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

(4)对于企图废除上述秩序的任何人〃如没有其他对抗措施时〃所有德国人均有抵抗权。

第20a条保护自然生活环境

出于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秩序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并依法由行政和司法机构对自然生活环境和动物予以保护。

第21条政党

(l)政党参与人民政治意志决策的形成。政党的建立是自由的。政党内部秩序须符合

民主原则。政党须公开说明其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以及财产状况。

(2)政党宗旨或党员行为有意破坏或推翻自由和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有意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生存的〃该政党属违反宪法。政党违宪由联邦宪法法院予以裁判。

(3)有关政党的具体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第22条联邦国旗

联邦国旗为黑、红、金三色。

第23条欧洲联盟

(1)欧洲联盟承认民主、法制、社会福利和联邦制的原则以及补充多样性的原则〃保障实行与本基本法实质内容相类似的基本权利保护制度〃为实现统一的欧洲〃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参与欧洲联盟的发展。经联邦参议院批准〃联邦可制定法律移交有关主权。对于欧洲联盟的成立、欧洲联盟基础协议的修改以及有关将对本基本法内容予以修改或补充或将导致此类修改或补充的类似规

定〃第79条第2款和第3款相应适用。

(2)有关欧洲联盟事宜〃联邦议院和各州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协调。联邦政府应全面、及时地向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汇报情况。

(3)在参与制定欧洲联盟的立法工作前〃联邦政府应给予联邦议院发表意见的机会。联邦政府在欧洲联盟的谈判过程中考虑联邦议院的意见。具体由法律予以规定

(4)如有关事务按其国内性质〃本应由联邦参议院参与协调或应由各州主管时〃联邦参议院应参与联邦对此类欧洲联盟事务的决策。

(5)如联邦专属负责领域的事务涉及各州利益的〃或联邦对有关事务享有立法权的〃联邦政府应考虑联邦参议院的意见。重点涉及各州的立法权限、州行政机关的设置或其行政程序的〃则在形成联邦决策时应着重考虑联邦参议院的意见;此时也应考虑联邦对国家整体的责任。有关事务将导致联邦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的〃则应征得联邦政府的同意。

(6)如有关事务主要涉及各州的专属立法权限〃由联邦委托一名联邦参议院指定的州代表行使联邦德国作为欧盟一员所享有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应商同邦政府进行;此时也应考虑联邦对国家整体的责任。

(7)有关第4至6款的具体〃由法律予以规定并取得联邦参议院批准。

第24条集体安全体系

(l)联邦可通过法律将国家主权转让给有关国际机构。

(la)各州负责国家职权的行使和国家任务的执行的〃经联邦政府批准〃各州可将有关主权转移给睦邻性国际机构。

(2)为维护和平〃联邦可加入一种相互的集体安全体系;为此〃联邦同意对其主权加以限制〃以在欧洲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建立和保障和平、持久的秩序。

(3)为解决国家争端〃联邦加入有关一般的、广泛的和义务性的国际仲裁协定。

第25条国际法、联邦法的组成部分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构成联邦法的组成部分。它们优先于各项法律并对联邦领土内的居民直接产生权力和义务。

第26条禁止侵略战争〃战争武器

(1) 可能扰乱各国人民和平相处和具有次种意图的行为〃特别是准备发动侵略战争的行动,均属违反宪法对此种行为应予以惩处。

(2)只有经联邦政府的批准〃方可制造、运输和销售战争武器。具体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第27条商船队

所有德国的商船应组成一个统一的商船队。

第28条州宪法〃地方自治

(l)各州宪法制度须符合本基本法规定的共和、民主、社会福利和法制国家原则。在州、县和乡镇中〃须通过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人民代表机构。在乡镇可由乡镇大会取代人民代表机构。

(2)对乡镇须保障其在法律范围内自行负责处理地方事务的权利。联合乡镇在其法定任务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也享受自治权利。保障自治权利亦包括保障财政事务自我负责制度;根据经济实力〃乡镇享有附加征税权即属此类。

(3)联邦保障各州宪法制度符合基本权利以及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第29条联邦领土的重新划分

(l)为保障各州能按其大小和能力有效完成赋予它们的各项任务〃联邦领土可以重新划分。重新划分时应考虑有关地区的同属关系、历史和文化联系、经济上的目的性以及地区规划和开发的需要。

(2)对重新划分联邦领土的措施〃应颁布联邦法律予以规定。该法律须经全民公决认可。重新划分时应征求相关各州的意见。

(3)现有州或其部分地区欲构成新州组成部分的(相关各州)〃相关各州应举行全民公决对是否维持现状还是成立新州或合并州予以表决。在新建州或合并州区域以及现有相关州域或州属关系将发生变更的部分地区〃有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时〃全民公决通过。现有相关州区域多数票拒绝州属关系变更的〃全民公决不能通过。但相关州区域内州属关系将变更的部分地区有三分之二多数表示同意时〃则相关州区域的上述多数拒绝意见无效,全民公决得以通过〃但若此时相关州区域内有三分之二多数拒绝时除外。

(4)隶属多个州、至少拥有一百万居民、彼此毗邻的居住和经济地区内〃享有联邦议院选举权的居民中如有十分之一以公民倡议方式要求该地区有一个统一的州属关系的〃须由联邦法律在两年之内作出规定〃以决定按照第2款规定变更州属关系还是在相关州内进行民意测验。

(5)民意测验目的在于确定法律中有关变更州属关系的建议是否能获得通过。法律可提出不同的民意测验建议〃但建议不得超过两个。如多数同意变更州属关系的建议〃则联邦法律应在两年之内决定是否按照第2款规定变更州属关系。如提交民意测验的建议符合第3款第3句和第4句规定并获得同意〃则应在民意测验后两年内颁布一项关于成立所建议的新州的联邦法律〃该项法律勿需再通过全民公决的认可。

(6)全民公决中和民意测验中所指多数是指所投票数的一般多数〃且赞成票至少应占享有联邦议院选举权的公民的四分之一。其他关于全民公决、公民倡议和民意测验的具体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联邦法律也可规定〃公民倡议在五年之内不得重新提出。

(7)有关各州区域现状的其他变更事宜〃在将变更州属关系的地区〃居民不超过五万人时〃可通过有关州际协议〃或者经联邦参议院批准〃通过联邦法律予以进行。有关具体由联邦法律规定〃且应取得联邦参议院的批准以及联邦议院多数议员的同意。变更州属关系时须征求有关乡镇和县的意见。

第30条州的权限

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任务的履行属各州事务〃本基本法另有规定或另行规定时除外。

第31条联邦法的优先地位联邦法优先于州法。

第32条对外关系

(1)外交关系属联邦职责。

(2)缔结涉及某州特别利益的外交条约前〃应及时听取该州的意见。(3)各州在其立法权限范围内〃经联邦政府同意〃可与外国签订条约。第33条公民权利和义务〃公务员

(l)所有德国人在各州均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2)所有德国人根据其能力、资格和专业水平享有同等的担任公职的机会。

(3)公民权利和国家公法权利的享受、担任公职的机会以及在公共服务部门取得的权利与宗教

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上)

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上) 作者:甘超英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新疆人大2002 5 正文: 一、德国宪法监督的历史发展 宪法监督,就其主要方面而言,是指议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法院对议会法律和政府行政活动的宪法控制。比起其他西方国家,德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宪法监督制度建立得比较晚,基本上在19世纪初叶才开始建立,而且是在纯粹照搬英国和美国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在宪法中的。第二,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成是血的教训的总结,是在对纳粹法西斯统治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最终认识到宪法监督的实质及作用并最终确立现代宪法监督制度的。第三,二战后德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和实践相当成功,就某些方面而言,是除美国之外最成功的一种宪法监督体系。 (一)德国监督制度的起源 在观念上,宪法监督制度建立在法律公正观的基础上。就德国法律公正观而言,早在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时期就有了:“天佑德国——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地方,在那里,普通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控告其主人,但为主人尊严计,诉讼将在一个外国的、非其主人自己的法庭上进行。”然而,在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以前,德国根本就不存在专门的宪法监督。不过,如果从议会监督的角度看,德国宪法监督制度始于法国大革命。 席卷欧洲大陆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特别是《人权宣言》的公布,使欧洲大陆一切封建统治成为不合理。尽管封建势力联合起来战胜了法国,但德意志诸邦国的封建主再也不能按照旧有的封建模式进行统治了。与欧洲大陆多数国家相同,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经过从法律及社会改革到议会制政府这样的过程建立的。在德意志地区,普鲁士邦从1793年至1805年,通过立法进行了三项大规模的法律改革:1793年的司法制度改革、1794年的民事法律制度改革和1805年的刑事法律制度改革。接着,在南德巴伐利亚、北德莱茵兰地区(即包括后来德国经济最发达的鲁尔区在内的莱茵河地区)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这些改革的意义,是使德国社会从中世纪的封建专制转变成了近代的资产阶级性的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在政治上继续发展的通常结果,就是建立民主的和宪政的制度,宪法监督又是民主政治的必然结果。

德国宪法讲稿

德国法以概念精确、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法律体系完备而著称,因其具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推动了大陆法系的现代发展,成为继法国法之后大陆法系的又一分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系列规模宏大、规范详尽的成文法典,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队徽的设计灵感来源于国旗及国徽。 中心的黑头鹰其实是国徽图案的转化。雄鹰图案的渊源可追溯到12 世纪曾经统治过普鲁士、后成为德国王室的霍亨索伦家族。自古以来,德国人对雄鹰的崇敬都是虔诚而深沉的。早在古罗马时代,雄鹰被看作是至高无上的上帝的象征,它保护着上帝的子孙和信徒不受侵害。上帝把自己比作雄鹰,谁相信它,谁就可以像雄鹰一样展翅高飞,不断获得新的生命活力。同时它又是太阳之鸟,它的锐眼能经受住太阳神的照射。在封建王朝时代,雄鹰是皇权的象征,帝王们希望以此使皇位永固。以雄鹰入图,早在九世纪就已经出现。据说,该图案是由法兰克国王查理一世的军队从罗马帝国传人德国的。千百年来,对德国人民来说,雄鹰始终被看作是一只圣洁的神鸟,人们相信它会给德国带来幸福、恩宠和力量。下方的黑、红、黄三色是国旗的颜色。这是德国传统的颜色,其历史可追溯至公元一世纪的罗马帝国,当时的士兵就穿着这三色战衣。后来德国的各个朝代均沿袭了下来。队徽上方三颗星代表德国队曾三获世界杯冠军。 大家分享一点小发现,上周我听同学们讲了法国法,这周我们又讲德国法,而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国家足球都是很强大滴,稍稍熟悉足球的同学们都知道我们习惯叫法国足球队为“高卢雄鸡”,德国足球队为“德意志战车”,那么大家知道这两个名称的由来吗? 罗马帝国把今天法国这个地方叫做高卢(Gallia),把高卢人叫做Gallus,而Gallus在拉丁语里的另一个意思是公鸡。中世纪前期无人作如此联系。大约14世纪后这种联系才普遍起来。法国人也逐渐接受了雄鸡这一代表形像。但直到文艺复兴时期雄鸡才正式成为法国的象征。法国大革命和七月王朝时期,雄鸡取代了王权的标志---百合花。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国旗上有雄鸡形像,是当时法国人民革命意识的象征。尽管雄鸡具有警惕、勇敢的品质,但是拿破仑皇帝更喜欢用雄鹰作为法国的标志。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雄鸡被当作法兰西民族抵抗普鲁士入侵的象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高卢雄鸡被当作法国足球队和橄榄球队的标志,由此使得高卢雄鸡举世闻名。 有关德国的一切,都可以被我们国人称为“战车”,这主要还是由德国人的民族性格决定的。他们意志坚强,严谨求实,团结一致,而且对待任何问题都非常严肃,一丝不苟,因此经常可以获得压倒性的胜利,让对手喘不过气,这就给人一种“战车”的感觉。具体为什么 不叫别的而是叫战车,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历史上德国的坦克装甲部队相当有战斗力,是德军的主力精锐部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德军,甚至是德国。在二战中德国的坦克等装甲战车性能世界第一,击败众多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精锐部队,一举成名!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 至今,德国的地面工业依旧十分发达,如奔驰宝马品牌.再者,战车前进时顽强,威猛,永不服输 的气势符合德国人的民族性格。德国足球总是用整体战胜个体,用战术压倒技术,用谋略出奇制胜。 应该说德国足球已经很全面立体的体现出德国精神,而提到德国精神,我们一定会想到这样几个关键词:关注、严谨求实、一丝不苟,不仅是德国足球,德国的法律也体现出了这

德国基本法

Quelle: 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technische Zusammenarbeit (GTZ) 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liche Zusammenarbeit und Entwicklung 联邦德国基本法(GG) 1949年5月23日颁布, 2002年7月26日最后一次修改 德国基本法 第一章基本权利 第1条人的尊严 第2条个性自由发展〃生命权〃身体不受侵害〃人身自由 第3条平等 第4条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 第5条言论自由 第6条婚姻、家庭、非婚生子女 第7条学校教育 第8条集会自由 第9条结社自由 第10条通信、邮政和电信秘密 第11条迁徙自由 第12条职业自由 第12a条兵役和替代役义务 第13条住宅不受侵犯 第14条财产权〃继承权和财产征收

第15条社会征用 第16条国籍变更〃引渡 第16a条避难权 第17条请愿权 第17a条服役义务人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8条基本权利的丧失 第19条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二章联邦和州 第20条国家基础条款〃抵抗权 第20a条保护自然生活环境 第21条政党 第22条联邦国旗 第23条欧洲联盟 第24条国家主权转让 第25条国家法和联邦法 第26条禁止侵略战争〃战争武器 第27条商船队 第28条州宪法〃地方自治 第29条联邦领土的重新划分 第30条州的权限 第31条联邦法的优先地位 第32条对外关系 第33条公民权利和义务〃公务员

第34条违反公职义务的责任 第35条司法和公务协助〃灾难救助 第36条联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37条联邦强制权 第三章联邦议院 第38条选举原则〃代表议席〃选举权 第39条当选任期〃集会 第40条议长〃议事规则 第41条选举审查 第42条公开和多数原则 第43条要求出席权和出席权 第44条调查委员会 第45条欧洲联盟事务委员会 第45a条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国防委员会 第45b条军事专员 第45c条请愿委员会 第46条免责权和豁免权 第47条拒绝作证权 第48条议员权利 第49条(已废除) 第四章联邦参议院 第50条职能

中德宪法自然资源管理之比较研究.doc

中德宪法自然资源管理之比较研究- 一、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的有关规定和分析 德国基本法于1949 年5 月24 日在德国西方占领区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1990 年10 月3日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成为整个德国的宪法。该基本法前后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12 年7 月11日,并于2012 年7 月17 日生效。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规定的条款并不多,且分散,主要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权利归属及管理等方面,但是规定概念清晰,保护自然资源的宗旨十分突出,而且将自然资源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规定也十分明确。 (一)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的有关规定 1.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概念的规定。德国基本法没有对自然资源概念的规定,即便是列举式的。德国基本法提及自然资源的用词是Naturschatze,核心词Schatze 是Schatz 的复数,与翻译为中文的宝贝是同一个词。此外,德国基本法部分条款虽未使用自然资源一词,但是按照我国对于自然资源的归类是属于自然资源或者经人工改造后的自然资源,如自然生活环境和动物、联邦水道以及部分帝国财产。 2.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规定。德国基本法第89 条联邦水道第(1)项规定,前帝国国有水道属联邦所有。第134 条帝国财产继承规定,(1)帝国财产原则上成为联邦财产。(2)如帝国财产按其原来目的主要是用于行政任务,而依据本基本法规定此类任务不为联邦的行政任务时,则财产应无偿地转移给今后承担此项任务的主管机关,如有关任务今后由各州负责执行的,此项财产的使用有助于当前的行政任务且不只是临时性时,

则应把此项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各州。联邦也可以将其财产转移给各州。(3)过去由各州和乡镇(联合乡镇)无偿提供给帝国使用的财产,如联邦无需以此完成本身的行政任务时,则应归还给各州和乡镇(联合乡镇)。(4)具体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并取得联邦参议院的批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基本法并没有按照自然资源归类划分权属,自然资源的归属尊重历史,可以由联邦所有、州所有、乡镇所有或(和)私人所有。 依据德国基本法,属于联邦所有的自然资源原则上由联邦实施行政管理。第87 条联邦行政管理对象规定,(1)依照基本法第89 规定的联邦水路和航运由联邦行政和下属行政机构予以管理。(3)此外,为处理联邦立法权限内的事务,也可根据联邦法律设立独立的联邦高级行政机关和联邦直属的公法机构和组织。第89条联邦水道规定。(2)联邦通过其自设机关管理联邦水道。联邦对超出一州范围的国家内河航运事务和法律授权的海洋航务予以管理。联邦可以根据某州申请将其领域内的联邦水道委托该州管理。流经多州地界的水道,联邦可将管理权委托给有关各州所建议的一州行使。(3)在管理、扩建和新建水道时,联邦应征得各州同意以适应农业和水利的需要。 3.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德国基本法第20a 条保护自然生活环境规定,出于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秩序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并依法由行政和司法机构对自然生活环境和动物予以保护。该条明确了对自然生活环境和动物予以保护的基本宪法原则,而且明确了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出于对后代的责任,具体在宪法秩序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并依法由行政和司法机构来实现。德国保护自然生活环境和动物的立法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法》《联邦污染保护法》《废物处理法》《联邦建筑法》和《包

尔雅德国史考试答案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 分)1 德意志特色道路具备的要素为:()。1.0分 ?A、 坚持新教伦理的道德判断 ? ?B、 社会福利 ? ?C、 社会公正 ? ?D、 以上三项 ?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 2 二战期间,大约有()犹太人被屠杀。1.0分 ?A、 30万 ? ?B、 60万 ?

?C、 600万 ? ?D、 300万 ?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 3 下列行业中,能够在19世纪上半期德国工业化进程中存活下来的是:()。 1.0分 ?A、 一般手工业者 ? ?B、 理发师 ? ?C、 造绳者 ? ?D、 吹玻璃者 ?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 4 最早将群众的装饰化变为他们的识别符号的是:()。 1.0分 ?A、

德意志人民党 ? ?B、 纳粹党 ? ?C、 社会民主党阵营 ? ?D、 德意志民主党 ?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 5 一个国家进入某一重要历史阶段,通常会有一个标志性事件。对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1.0分 ?A、 蒸汽机的发明标志着英国进入电气时代 ? ?B、 攻占巴士底狱标志着法国大革命的开始 ? ?C、 九一八事变标志着中国进入全面抗战时期 ? ?D、 波士顿倾茶事件揭开了美国独立战争的序幕 ?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

6 希特勒夺取政权的第一次尝试是:()。 1.0分 ?A、 赤色革命 ? ?B、 褐色革命 ? ?C、 啤酒馆暴动 ? ?D、 水晶之夜 ?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 7 “前现代意识”是中间阶级中()体现出来的情绪? 1.0分 ?A、 容克子弟 ? ?B、 老中间阶级 ? ?C、 知识分子

德国社区管理对我国社区发展的启示

2009年第12期上 德国社区管理对 我国社区发展的启示 F i eld of vi s ion 大视野 □本栏编辑:杨文俊 ◇王珊 大视野 field of vision 一、德国社区管理的主要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在对德国文化进行深切反省的基础上接受了联邦制的政治模式。联邦制的模式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作为主要的政府机构,管理国家,但是在其他社会事务方面都是采取社会组织、团体广泛参与社会生活事务管理的民主化管理体制。这种民主管理的观念也在社区管理上得到了充分的表现,民主管理与高度自治就成了德国社区管理的主要模式,也是德国社区管理的亮点。 (一)德国社区的高度自治是法 律赋予社区管理部门的权利与责任 德国社区与基层组织的高度自治、自我管理是法律赋予社区管理部门的职责,依照德国基本法第五章第22条的规定,德国的基层组织和社区享有高度自治与自我管理的权利(张可创、李其龙,2005)。在基本法的基础上,联邦议会与各州议会通过了具体落实基本法关于社区基层组织和各种协会高度自治的法律,比如联邦议会出台了《基层政府与社区的自我管理法》,各州议会出台了《社区自治 法》。这些法律对社区组织的成立、社区组织的目标和运作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也对各政府机构违反法律进行何种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科诺普教授认为,在德国其所以社区与基层组织的自我管理和高度自治能够顺利实行,最大的保证就是基本法的规定。基 本法规定:每个社区都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国家必须保护社区这种自我管理的权力。而保护社区自我管理的权力是 “维护国家至下而上的民主的基础。基本法中对社区自治和自我管理的保护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基础”(张可创、李其龙,2005)。 德国社区实行自我管理与自治是法律赋予社区的权利,也是维护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础。 首先,社区是社会的基础,社区自治不但是德国民主制度的基石,同时也是民主制度的实践者。社区自治与社区的自我管理的过程就是社区自我发现与自我成长的过程, 53

各国生命权法律

美国 独立宣言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87宪法 依照宪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国会提出和各州州议会批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增添与修正条文如下: 以下一至十条修正案于1791年批准生效,也称为权利法案 宪法修正案第四条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宪法修正案第五条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和其他重罪的惩罚,唯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宪法修正案第八条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1865年批准生效]第一款在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存在,唯用于业经定罪的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 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又称《波恩宪法》。1949年5月23日颁行。除序言外,共146条,11章。序言宣称该法不是正式宪法。只是“为了建立过渡时期国家生活的新秩序”而制定的“基本法”,并在最后一条规定,其有效期终止于德国重新统一通过正式宪法开始生效之日。继承了《魏玛宪法》的某些原则和内容。基本法规定建立联邦制共和国,联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各州宪法必须符合基本法原则。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任1次为限,对外代表联邦,发布命令和缔结重大条约须获得联邦总理及主管机关的副署同意方能生效。联邦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其中由公民选举产生议员组成的联邦议院享有较大的权力,在联邦立法方面具有一定决定权,并选举产生联邦总理,有权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和否决总理要求表示信任的提案。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基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强调人权是和平正义的基础,不得强制任何人违背良心服使用武器的兵役,妇女不得受雇和被迫在武装部队服务等,并因此获得和平宪法之称。 基本内容: 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后经过多次修改,上一次修改在2012年7月11日,并于2012年7月17日生效。 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由于纳粹德国的经历尤为重要。联邦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宪法机构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维持国家政治组织体系,并对它们进行完善和发展。 在1949年德国基本法只在西方占领区生效,当初其并没有被打算作为长期有效的宪法,因

【史料及解析】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节录)、美国总统制总统和法国半总统制总统、德国历史

【史料及解析】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节录)、美国总统制总统和法国半总统制总统、德国历史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节录) 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5日通过) 第一条立法权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行使。 众议院依选举法所规定的条件,用普选方式选出…… 第二条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 总统有特赦权;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 总统统率武装部队。 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 总统主持国家典礼;接待外国的公使和大使。 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 第五条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能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召集选民团进行新的选举。 第六条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他们的个人行为,则负个别责任。 共和国总统,仅对叛国事件负责。…… 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4日通过) 第八条参议院及众议院共有创议并制定法律之权,但关于财政法案应先在众议院提出并通过。 第九条参议院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世界通史资料选辑》法国概况 公元前高卢人在此定居。公元前1世纪,罗马的高卢人总督恺撒占领了全部高卢,从此受罗马统治达500年之久。公元5世纪法兰克人征服高卢,建立法兰克王国。10世纪后,封建社会迅速发展。1337年英王觊觎法国王位,爆发“百年战争”。初期,法国大片土地被

英国侵占,法王被俘,后法国人民进行反侵略战争,于1453年结束百年战争。15世纪末到16世纪初形成中央集权国家。17世纪中叶,君主专制制度达到顶峰。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发展,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废除君主制,并于1792年9月22日建立第一共和国。1799年11月9日(雾月18日),拿破仑·波拿巴夺取政权,1804年称帝,建立第一帝国。1848年2月爆发革命,建立第二共和国。1851年路易·波拿巴总统发动政变,翌年12月建立第二帝国。1870年在普法战争中战败后,于1871年9月成立第三共和国直到1940年6月法国贝当政府投降德国,至此第三共和国覆灭。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举行武装起义,成立巴黎公社。同年5月底,被法国军队残酷镇压。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遭德国侵略。1944年6月宣布成立临时政府,戴高乐担任首脑,1946年通过宪法,成立第四共和国。1958年9月通过新宪法,第五共和国成立,同年12月戴高乐当选总统。 美国总统制总统和法国半总统制总统 美国总统制总统和法国半总统制总统地位和权力的不同:美国总统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独立掌握国家行政权,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总统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总统的权力来自宪法授权、国会授权先例和最高法院裁决;法国总统的权力很大,是国家权力的核心。从法国政府体制的权力结构来看,法国总统的地位要比美国总统的地位高,因此法国的总统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更为突出。从一定意义上讲,在西方国家政权结构中普遍实行三权分立的体制,在法国已演变成一种家长(总统)式的三权分立体制,法国的政治制度也已演变为选举产生的君主制这个法国式的代议民主制度,总统的权力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德国历史 公元前10世纪,境内已有日耳曼人的一支——条顿人居住。公元10世纪初形成德意志早期封建国家,后建立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13世纪中期以后中央政权衰落,出现封建割据。1848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1871年,普鲁士王国在普法战争中获胜,建立德意志帝国,实现德国统一。1941年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8年战败,帝国崩溃。1919年成立魏玛共和国。1933年希特勒上台,1939年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1945年战败。国会由美国、英国、法国、苏联四国占领,并组成盟国管制委员会,接管德国最高权力。1949年,美、英、法占领区建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苏占区建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90年10月3日,两德实现统一。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2018《外国法制史》真题判断题答案

适用法律规则是日耳曼法颇具特色的制度 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法典中最为着名的一部,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比较完整的古代法典。 英国法在域外的传播为普通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诺曼征服对英国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权利法案》弥补了1787年联邦宪法没有规定公民权利的缺陷 惯例在宪法中扮演着可有可无的角色X 《邦联条例》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同盟 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制X 衡平法也是判例法,是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是英国法的早期历史渊源 诺曼征服后,英国确立了以衡平法为核心的封建法律制度X 经典的法律权威着作对于普通法的发展至关重要 《独立宣言》是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托马斯、杰斐逊等人起草的 英国革命的妥协性使其法律传统被废弃X 《邦联条例》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同盟 制定法是现代英国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其适用并无限制X 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判例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不明显X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着,委托立法出现 美国也有通行全国的普通法X 令状制对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意义不大X 普通法是指英国大约于13世纪由王室法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 统一的司法机构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前提。

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改宪法的方式是宪法修正案 日本二战后的新宪法又称"和平宪法” 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巡回审判和陪审制的确立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法国封建法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代表 15世纪以前的德国,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15世纪后全面继受罗马法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有别于宪法X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制定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 "戴高乐宪法”是法国的现行宪法 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 衡平法对于英国法的发展作用不大。X 与法国法相比,德国封建法律发展相对较快 日本明治宪法所确立的宪政体制实质上是天皇专权X 人权宣言是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X 1793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最激进的宪法。 二战后德国曾长期分裂,东、西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 日本封建法律体系从内容到形式都深受中国封建法的强烈影响 日本近代法典编纂最初主要以法国法为模式~后期则主要以德国法为模式近代法国法是资产阶级多次失败的产物X 日本资产阶级法典编篡的初期以德国法为模式X 二战后的日本法更多地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内容X 以明治宪法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进入到德国化阶段 1875年宪法最终确立了法国共和制政体 日本奴隶制时期的法律是以不成文的习惯和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固有氏族法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详解

物权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征收】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解释】物权法出台前,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均对不动产征收制度进行了规范。在此次物权立法中,以民事规范的形式再次确定了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制度。 依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的阐述: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的规定。 ●立法背景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在物权法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

形。征收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但由于征收涉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丧失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同时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外国民法通常都从这一民事角度对此作原则性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征收制度。这也是新的宪法修正案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在物权法上的落实。(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新增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征收与征用(F44) 梁慧星教授指出: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强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或者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的制度,属于一种例外规则。正像强制缔约制度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例外、无过错责任制度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一样,征收和征用制度就是物权绝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 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法律制度。 其共同点在于强行性。依法实施的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

联邦德国基本法

联邦德国基本法 第一章基本权利 第1条人的尊严 (l)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2)德国人民信奉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所有人类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3)下述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 第2条个性自由发展,生命权,身体不受侵犯,人身自由 (l)人人享有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不得违反宪法秩序或道德规范。 (2)人人享有生命和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只有依据法律才能对此类权利予以干涉。 第3条平等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男女平等。国家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并力求消除现有的不平等现象。 (3)任何人不得团性别、门第、种族、语言、籍贯和来源、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受到歧视或优待。任何人不得困残疾受到歧视。 第4条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 (1)信仰和良心自由、宗教和世界观信奉自由不可侵犯。 (2)保证宗教活动不受阻扰。 (3)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其良心服兵役并使用武器。具体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第5条言论自由 (1)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以通常途径了解信息权利。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和广播、电视、电影的报道自由。对此不得进行内容审查。 (2)一般法律和有关青少年保护及个人名誉权的法律性规定对上述权利予以限制。 (3)艺术、科学、研究和教学自由进行。教学自由不得违反宪法。 第6条婚姻、家庭、非婚生子女 (1)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特别保护。

(2)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自然权利,也是父母承担的首要义务。国家机构对他们的行为予以监督。 (3)教育权人不能履行义务或子女出于其他原因面临堕落的危险时,方可依据法律,违反教育权人的意志将其子女与家庭分离。 (4)每一母亲均有享受社会保护和照顾的权利。 (5)对于非婚生子女,应通过立法创造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条件,以促进他们身心成长,获得同等的社会地位。 第7条学校教育 (l)国家对全部学校教育事业予以监督。 (2)教育权人对于子女是否接受宗教教育享有决定权。 (3)除与宗教无关的学校外,公立学校的宗教教育是一门正式课程。在不违背国家监督权的情况下,宗教课程根据宗教团体的有关原则进行。不得违反教师的意愿分派宗教课程。 (4)保障开设私立学校的权利。开设私立学校以代替公立学校需取得国家批准并应遵守各州法律。私立学校的教学目的、教学设备和师资水平不低于公立学校且不鼓励根据父母财产情况区别对待学生的,给予批准。教师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未得以充分保障的,不予批准。 (5)私立国民学校的教学计划针对特别教育利益的,或国民学校作为综合学校、宗教学校或培养特定世界观的学校,应教育权人的申请要求开办而当地又无此类公立学校的,方可允许开办私立国民学校。 (6)中学预备学校仍不得开办。 第8条集会自由 (1)所有德国人均享有不携带武器进行和平集会的权利,集会目无需事先通告或批准。 (2)对于露天集会的权利,可制订法律或根据法律予以限制。 第9条结社自由 (l)所有德国人均享有结社的权利。 (2)社团的宗旨和活动违反刑法、宪法秩序或违反民族谅解原则的,予以禁止。 (3)保障所有人和所有职业为保护和改善劳动、经济条件而结社的权利。限制或妨碍此项权利的协议均属无效,为此采取的措施均属违法。对于第1句所指社团为保护和改善劳动、经济条件而进行的劳资斗争,不得采取第12a条、第35条第2款和第3款、第87a条第4款和第叽条所指措施。 第10条通信、邮政和电信秘密

外国宪法思考题

外国宪法思考题 1、外国宪法的产生条件 (1)思想基础:具体指人人自由平等的思想 (2)经济条件:近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 (3)政治条件:建立了自由民主制度 (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和整合需求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 2、宪法的主要特征 (1)宪法是公法(针对私法而言) (2)宪法是授权性法律 (3)宪法是保障每一个人的社会权利契约 (4)宪法是基本法(规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5)宪法相对稳定(宪法即基础法) (6)宪法是无处不在的 3、结合女王,谈英国国王制的作用 首先,英王是国家统一的象征 其次,英王是国家宪政体制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体现和保证 再次,英王是英国政党斗争和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和缓解器 最后,英王通过咨询、鼓励、忠告等形式,对内阁的执政活动作出了实际影响 具体结合影片谈,自主发挥 4、司法独立原则(英) 司法独立原则在英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法官应独立于政府和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法官的独立,法官的报酬按法律规定支付并且有高级工薪审计部审核;法官的任期也必须有保障;法官免受政治上的压力和胁迫;法官不为其判决政府履行职责的方式承担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 公民被赋予在合理时间内接受“独立和中立”的法院或裁判所公平公开的审判的权利5、法国宪法的特点 (1)多变:自1791年第一部宪法颁布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为止,法国历史上共出现过15部宪法这反映了法国政体演变的历史,也揭示了法兰西民族的某些 民族特性 (2)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任命总理,总理对议会负责 (3)行政权二元化:总统与总理共同行使行政权 (4)司法权双轨制: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互不隶属 6、法国行政法院的特点以及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 (1)不按行政区划设置:这样一来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减弱,同时便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在我国可以打破现行的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旧 体制,按司法管辖区设立行政法院。最大限度地行使司法监辖区与行政管辖区 相分离,使行政法院远离与案件相关的社会关系网,排除行政机构的干扰,保 证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2)法官来源于行政官员:这些法官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必须具备丰富的行政经验。 他们对行政机关的运作十分了解。行政诉讼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 的一种救济。受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处理时就必须了解行政管理的 复杂特性。因此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相互渗透值得我国借鉴,例如在法官招聘 中为经验丰富的律师保留名额

私有化和国家干预间的德国经济宪法

私有化和国家干预间的德国经济宪法 焦洪昌教授介绍了来自德国汉堡的来汉瑞教授。 来汉瑞教授先讲三句话。第一句,刚刚上任的两位中国领导人都具有法学背景,可见法治中国未来前景乐观。 第二句,通过教育改变自己的命运是个普遍的现象,这是作为中国人的妻子告诉他的。德国可以向中国学习对教育的重视。德国通过教育改变命运是例外。较少听说父母务农,子女进城成为知识分子。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好,很多家庭依赖社会保障,不图改变。社会保障一方面好,一方面养成依赖。柏林人百分之十九领取社会保障,五分之一的住房医疗由国家承担。中国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应借鉴德国教训,设立激励机制。 第三句,中德共同面对的问题,保障财产分配的公平。德国最穷的百分之五十的人只占有百分之一的财产,百分之十财力雄厚的德国家庭占有德国私人财产总和的百分之五十三。路德维希·爱哈德曾任德国联邦经济部部长和总理。作为德国二战后的经济奇迹之父,提出社会发展口号“共同富裕”,国家对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提出社会市场经济,拒绝纯粹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强调工会作用和企业责任,达到资本和劳动两个核心之间的平衡。中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了经济制度。避免资本剥削劳动者,同时也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诉求。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同时涉及社会与市场资本之间的平衡。中德之间同时存在现象,个人注重个人利益忽视公共利益。应税收立法加以干预,讨论可否规定经理薪酬的上限。 以上三点作为背景,而后探讨具体宪法问题。 在讨论私有化时,和宏观制度联系在一起。德国基本法没有对经济秩序作出明确规定,为立法者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来实现经济政治目标。经济宪法具有极大开放性,其中包括国家和私人参与者的责任划分。上世纪五十年代德国宪法法院著名判决,社会市场经济不违宪,也不依宪。任务涉及公共利益不一定由国家完成。一个明显例子是,儿童教育事关公共利益,只有国家作出明确规定才会成为国家的任务。食品行业出了问题,国家会加强干预,使之成为国家的任务。食品味道是否更好就是另一回事了。原则上,国家立法可以将任何任务作为国家任务。 德国存在三种私有化。第一种是组织形式的私有化,由公法组织成为私法组织。比如德国铁路从国有机构成为上市公司,国家是唯一的股东。德国宪法对此明确规定,德国铁路由私法组织,其所有者为国家。对于德国铁路,国家禁止对其进行进一步私有化。第二种是任务的私有化,也称为实体上的私有化。由国家完成任务到市场完成。财产私有化是为典型。国家持有股份通过股市卖掉,财产所有人发生变化。一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汉莎航空公司,国家逐渐减持股份,使之有私有效力。第三种是功能的私有化,把一些国家的任务由私人完成。公私合营模式是其典型。 采取哪种决策私有化,基于三点认识。一是现代生活的复杂化,国家不可能独自完成这么多任务。二是国家债务越来越多,难以从财务上承担任务。三是国家主动退出一些领域,由私人完成。目的是国家进行瘦身,削减职能。在邮政和电信领域国家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国家把一项任务私有化后仍可进行宏观调控。私有化和规制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通过规制国家保障有关任务很好完成。同时也是市场上的需求,对于垄断需要规制进行调控。另外应避免私有化后挑肥拣瘦。农村公共基础设置不挣钱,城市挣钱。同时应注意大量官僚主义的出现。进行私有化需要对有关领域具有相当的了解。对于私有化不成功的国家,比如俄罗斯,私有化就是混乱。 基本法对于私有化规定了一些不可逾越的界限。国家可以通过立法作出一些规定,对公民使用强制手段,不能私有化。《德国基本法》33条第4款规定职能保留,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应由公务员完成。恰在一年前,德国联邦法院处理一起案件,关于监狱能否私有化。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修改版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摘要] 关键词:

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观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顾名思义,是对违宪现象和违宪问题的审查。在现代宪政国家,违宪审查是一项专门的宪法制度,它的最基本的价值功能是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宣告违宪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无效,以此实现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正确地适用宪法的制度目标。① 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违宪社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这种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是专门机关或一般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它的实施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狭义上的违宪审查一般仅指司法审判机关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作出的专门性审查。 在现代宪政制度下,一旦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提请审查的对象作出违宪的判断,有关被宣告违宪的行为或法律规范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作出的审查结论不得加以改变,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与此同时,违宪审查机构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对宪法本身的规定所作出的解释也构成宪法规范的一个重要渊源,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违宪审查的主要类型 特殊的宪法法院或者是专门的审查机构对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司法审查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事先审查型,即在法律通过之前对法律进行审查,例如,《法国宪法》第6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41条。《奥地利宪法》第138条第2款关于联邦或者是州的立法能力的审查;《意大利宪法》第26条等。②第二种是事后审查型,即对已经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两种违宪审查制度都各有利弊。相对于事后审查来说,事先审查进行审查的时间比较及时,能够提高立法者的权威,可以使得 ①莫纪宏:《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②莫纪宏:《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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