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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

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四章区域协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

鼓励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给予奖励。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本市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积极推进新能源机动车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鼓励、支持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高能耗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条本市统筹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引导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逐步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明确限制行驶、使用的区域和时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倡导燃油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三条本市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十四条本市优化道路规划和建设,加强交通精细化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鼓励海铁联运,推进货运铁路建设,提高铁路运输比例;优化港口集疏运作业,提升港口陆桥运输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查等。

第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常使用机动车的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的,应当及时维修。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应当及时维修。

在用柴油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等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第十九条本市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旅游景点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燃油机动车

驾驶人停车三分钟以上的,应当熄灭发动机。

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等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

格标志。

第二十五条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进行定期检验,其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检验通过。

第二十六条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

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推销或者指定排放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输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与排放检验相关的管理数据和资料;

(五)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

(六)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执行。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

第二十九条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市市场监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抽查检查,联合约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

第三十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单位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从事机动车发动机、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二)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经济补偿等措施鼓励提前淘汰高排放机动车。

鼓励对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车载管理终端。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发管理标识并

注明排放检测结果,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管理标识粘贴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显著位置。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十四条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四章区域协同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和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促进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

第三十七条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市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和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

(二)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二)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与排放检验相关的管理数据和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排放检验报告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排放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发动机、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的单位未向交通运输部门联网传输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除应急抢险作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处罚:

(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每台五千元的罚款;

(二)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处每台五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在排放检验、维修中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

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完整word版)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工作方案

西安市地铁六号线二期工程(劳动南路站~纺织城站)土建施工项目TJSG-16标段 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地铁六号线TJSG-16标项目经理部 2018年05月

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西安市《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通告》及《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地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西安市2018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相关要求,抓好西安地铁六号线二期工程TJSG-16标广济街站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特制订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西安市2018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相关要求,抓好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工作,配合上级单位稳步推进国Ⅲ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报废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项目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会林 副组长:孙振国、赵文海、杨国岭、孙志臣 成员:徐海鹏、刘静亮、贾正磊、陈科、杨渊博 安质部作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机构。 三、各部门职责 物设部:负责项目进场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台帐;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登记和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工作,在规定的整治时限内完成进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并建立信息化电子档案;西安地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统计台帐自6月起每月20日报送,同时

报送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下月重点工作任务计划。 安质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办公室:组织宣贯、学习、传达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文件和精神。 计划部:按照西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要求开展劳务招标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令退场。 工程部:每月19日之前将本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下月重点工作任务计划汇总至物设部。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1、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 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 (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2、本工程计划投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发电机组、装载机、挖掘机、旋挖钻机等。 五、工作要求 1、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范围。 按照《陕西省“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西安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西安市2018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方案》相关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国Ⅲ

道路工程防扬尘污染方案

工程名称 施 工 现 场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专 项 方 案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 XXXXXXXXXXXXXXX公司 二零一四年五月

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 第二章编制说明 第三章施工方案的选择 第四章施工方案 第五章控制要点 第六章控制措施

第一章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XXXXXXX道路工程 2、建设单位:XXXXXXXXXXX公司 3、设计单位:XXXXXXXXXXX设计院 4、施工单位:XXXXXXXXXXXXXX公司 5、监理单位:XXXXXXXXXXXXXX公司 6、工程地点:XXXXXXXXXXXX道路工程 一、工程概况 XXXXXX全长2420米,规范为城市次干路,道路规划红线宽度30米,断面为单块板布置形式:22米车行道,毎侧1.5米绿化隔离带,毎侧2.5米人行道,外侧增设5米绿化带。 二、路线设计 道路全线有6个折点,全线不设超高。道路设计纵坡较为平缓,最大纵坡为1.365%,最小纵坡为0.25%。 三、交叉口设计 道路全线规划设计交叉口9处,其中展宽信号灯控制交叉口5处,让行交叉口4处。现状道路交叉口4处,规划交叉口5处,结合道路交叉口展宽,同步增设公交港湾站台。 四、路基设计 1:路基填土需符合现行道路施工规范的要求,需分层碾压,应严格控制含水量; 2、路基压实度采用重型压实标准;

3、路基顶面土基回弹模量必须达到30mpa; 4、路基顶面需做成与路面相同的路拱, 五、路面结构设计 机动车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层总厚度为53cm,上面层3cm AC-13细粒式沥青混凝土、下面层5cm AC-16中粒式沥青混凝土,基层采用3层15cm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中基层采用4%稳定碎石,顶基层采用5%稳定碎石,压实度都是大于等于98%,以重型击实标准。 第二章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1、XXXXXX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相关规定 2、XXX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3、鲁建城字【2013】70号《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点》 4、《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点(试行)》 第三章施工方案的选择 现有施工面为k0+970-k1+390段,其余为拆迁面,现未拆除。为了有效的控制扬尘污染,在该项目施工时采取的主要措施为: 一、对该段施工现场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硬质围挡进行连续封闭,围挡美观、整洁、牢固,有企业统一标志。围挡出现残缺时,应及时更换。全封闭施工; 二、散料、渣土要覆盖。施工现场的灰砂等散料,以及3天内不安排

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发表时间:2019-11-20T11:15:58.72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4期作者:周雅萍 [导读] 摘要:在现代化城市中,汽车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更加快速[1]。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新疆乌鲁木齐 830001 摘要:在现代化城市中,汽车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更加快速[1]。但是,当我们享受着汽车给我们带来速度服务的同时,汽车也给我们的环境带来了一定影响。由于汽车数量的逐渐增加,汽车排放的尾气也随之增长,这些汽车尾气排放到大气之中,给人们的生活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已经影响到了居民的健康状况。本文笔者就针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制度存在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机动车;尾气污染;制度问题;措施 近年来,国家经济的增长很快,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所以国家的机动车保有量也大大的增加。而在汽车数量增长的同时,汽车尾气的排放却得不到良好的制止,污染了城市生活环境。国家对于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够完善,各个方面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了能够更好的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首先就要建立健全各方面的制度。 一、造成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原因 1.1城市规划和交通布局不合理 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一般的大中型城市人口都在几百万左右,人们为了满足出行的需求开始大量的购买机动车,这让城市内机动车的保有量大幅度提升,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将会给城市的交通增加巨大的压力。而我国的城市化还在建设之中,交通布局的规划也都还不够完善,所以形成了严重的交通堵塞现象,交通堵塞使机动车的尾气排放非常集中,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另外,我国城市在进行建设和交通规划时,大部分都采用的是放射性的建设方式。这样城市中心处于商贸中心,餐饮文娱中心和交通中心之间,更加剧了交通堵塞问题,是机动车尾气排放加剧。 1.2气象条件和大气运动的影响 在正常的情况下,气象条件和大气运动能够对机动车排放的尾气进行一定的疏散,减少空气污染[2]。在晴朗的天气条件下,阳光能够充足的照射也会有助于城市内空气的自然流动,再加上城市自然风的综合作用,会让汽车尾气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有效的扩散,减小污染。而在阴雨的天气情况下,雨水会使空气中的污染浓度有效的降低,从而较少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危害。而在当前的城市建设中,城市建设布局混乱,人口多而密集。人类的工业建设和活动严重影响了城市内空气的流通,使城市内的空气污染的不到有效的扩散,累积的尾气排放和大气污染让空气环境更加恶劣。另外,城市建设过程中,忽略了城市绿化的建设,这样城市的空气污染不能很好的治理。 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制度存在问题 2.1政府统筹规划有待完善 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这一工作的良好实施,要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等多个工作部门共同协同下才能完成,只有部门之间互相合作才能建立统一的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在很多城市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都是由单一的部门对尾气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环保部门只管理空气污染方面的问题,交通部门只是检查交通工作。这样极大的降低了尾气防治工作的管理效率。也没有发挥出政府统筹规划的作用。另外,在防止工作中,各部门之间责任分工也都不明确,造成了治理混乱的现象。 2.2检测制度有待完善 机动车的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是要经过严格的管控和检测的,在我国机动车要经过严格的检查才能流通的市场,被人们购买使用。在机动车的质量检查过程中,国家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质量检查部门都要参与进来,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标准做必要的检查,以保证机动车符合各项标准,不给环境造成污染。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各个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导致检测工作有失整体性。没有统一的检测规章制度,各个部门的检测标准也都大不相同。严重后影响了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工作,导致很多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都进入了市场,从而造成了环境污染。 2.3防治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机动车环保公共建设中,防治管理制度还不尽完善,影响了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治理。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就没有完善的管理方法,防治尾气工作就会很难实施。首先,在城市的建设中,机动车尾气防治工作的执行力度还不够完善,只有少部分的城市发放了机动车环保标志,很多城市还没有重视起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其次,城市内汽车尾气防治管理监督制度还不完善,还没有成立专门的机动车尾气防治工作部门,做不到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监督,很多城市汽车尾气依然超标。第三,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少的城市在进行汽车尾气防治工作中都找不到头绪,很多的部门都不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对于发现尾气超标的现象也没有严格的措施去惩罚和管理。 三、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制度改善措施 3.1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国家要重视起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对于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找到解决的办法。并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一,要建立相应的防治管理制度。保证政府各部门相互协调发展,发挥政府统筹规划的作用,将于机动车尾气防治工作有关的相关部门,进行明确的职权限定。对于交通部门要求其整改城市内重要堵塞路段,解决交通堵塞问题,减少环境污染。并且要求交通部门成立机动车尾气监管小组,专门调查机动车尾气超标车辆,对尾气超标车辆进行整改。另外,环保部门要落实自身的环保工作,加快城市绿化的建设,并且针对机动车尾气污染尽快找到治理方案。另外,要成立各部门统一的机动车尾气治理小组,共同研究综合治理汽车尾气的办法。通过管理制度的完善,明确各方职责也使各部门能够协调工作,提高机动车尾气治理的工作效率。 第二,要健全维护检测制。在对机动车性能检测的过程中。国家工信部,环保局和质检局等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自身的工作职责,建立统一的检测标准,保证汽车尾气检测工作。不让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汽车进入市场,从而在源头上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 第三,国家交通部门要完善相应的机动车管理制度。首先机动车限行制度是有必要明确和完善的,机动车限行制度是我国为了解决交通问题和尾气污染问题提出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良好的改善了我国的交通状况和尾气污染。但是这一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尾气排放日益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18号(宗地D)新建商业用房、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项目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2018年1月

目录 一、制定目的 (3) 二、适用范围 (3) 三、防治原则 (3) 四、准入制度 (3) 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 (3) 六、机械用油管理 (4) 七、施工单位职责 (4) 八、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职责 (4) 九、处罚制度 (5)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防治原则 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四、准入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

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六、机械用油管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七、施工单位职责 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退场处理。 八、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职责 1、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精编版

***有限公司***项目部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编制单位: 编制人: 编制日期: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扬尘防治管理措施 1、明确扬尘防治责任 2、建立扬尘防治制度 3、扬尘防治宣传措施 三、扬尘防治临时设施 1、围墙、围挡 2、施工道路 3、垃圾堆放及清运 4、排水沟、沉淀池 5、运输车辆冲洗 6、封闭作业 7、场地绿化、硬化 四、市政工程施工 1、土方施工 2、路基施工 3、交通运输 4、其他 五、综合治理措施 1、现场视频监控 2、施工机械设备 3、燃料使用 4、大风天气作业 5、场外运输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一、工程概况 二、扬尘防治管理措施 1、明确扬尘防治责任 1.1、针对本工程特点及扬尘防污要求,制定落实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在执行制度中,明确各级所承担的职责。 1.2、建立扬尘防污三级管理网络,在项目部成立领导管理班组,落实责任人,不定期针对现场实际工作情况召开工作会议,严格控制扬尘。设立扬尘防治工作电话。 扬尘防治管理领导小组 1.3、管理班子平时对本项目的扬尘情况建立工作作业台帐,明确控制点、措施及整改情况。对各班组成员进行防尘治理卫生教育,做好防尘工作。 2、建立扬尘防治制度 2.1建立扬尘防治专项资金保障制度,为保障扬尘治理落到实处,应建立扬尘防治经费专用账户,建立使用台账,实行专款专用。

2.2 建立扬尘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对新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控制的技术交底。 2.3 建立检查考核制度,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每月组织对各班组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制定奖惩办法。 2.4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示举报电话,对举报的情况,项目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扬尘防治宣传措施 3.1在现场主要出入口外侧悬挂防治责任牌,对扬尘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明确,并予以公示。制作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牌、扬尘防治公众监督栏。 3.2 施工现场张贴扬尘防治宣传标语和宣传版画。美观、大方,与城市的整体色调保持一致。 三、扬尘防治临时设施 1、围墙、围挡 1.1 围墙、围挡连续封闭设置,其形式、高度和基础、立柱的设置符合公司现场标准化围挡要求。 1.2 围挡外应美观洁净、安全牢固,围挡结构及外表如有缺失、破损、污染等,必须及时进行补充、更换、修补或清洗等维护工作。 2、施工道路 2.1、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施工便道、车行道路、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堆放地应作硬化处理,硬化施工应编制专项方案,确保承载

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三、我国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政策改善的对策建议 汽车产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汽车尾气的污染也给人们的生存环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根据预测,我国汽车消费的迅速增加趋势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仍将继续,因此汽车尾气污染的防治刻不容缓。在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的众多措施中,完善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强化政策的法律责任,完善政策的管理体制,可以提高公民的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意识,引起人们对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的重视,为我国的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提供规制和保障。因此,要立足我国目前汽车尾气污染的现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政策措施,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政策。 (-)完善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1. 新车污染防治政策 ⑴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汽车排放标准 为防治尾气污染、保证标准实施的效果,我国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自己的排放标准。比如,可根据车用燃料供应实际,分车型、分区域实施。 不同车型:按排放量在油价基础上上收取污染排放税 不同地域:按地区污染程度,污染程度高的地区税高 ⑵制定燃油油品监督管理制度 影响尾气排放标准顺利升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燃油质量。劣质燃油不仅直接影响尾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其中的某些成分还会导致发动机系统的腐烛和磨损,从而降低其工作效率。因此,为防治尾气污染,推动尾气排放标准的升级,我国要加强汽车燃油品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随时抽查各成品油加油站和配送中心经销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品质,如在检测中发现销售的车用燃油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以确保油品品质达到国家标准。同时,还要完成全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的回收治理任务,阻止劣质不符合标准的燃油再次流入市场。 2.在用车污染防治政策 (1)制定检测/维修制度(I/M制度) 说起在用车检测/维修制度,不得不推荐円本、美国等国外先进国家正在实施的I/M制度。I/M 制度是指通过对汽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排放检测,找出因故障或其他机械问题而导致尾气超标的汽车,有针对性地采取维修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从而减少尾气污染的排放。 我国的在用车检测包括对动力性、安全性、经济性和排放性等汽车整体性能的检测,排放性能的检测仅仅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检测维修范围宽泛但内容不具体。因此,我国要对原汽车检测维修作业项目中防治汽车排放控制的部分做进一步的拓展和细化,要制定合理、科学、有效的在用车检测/维修标准,其中应包括排放标准限值、检测的周期、维修的技术规范等等。检测中发现排放不合格的,盖发不合格章并令其到认证的维修厂进行维修。检测站不得做任何调整和修理。待修理完毕后,由维修厂送到检测站复检,检测合格得到合格证后方算年检合格。 ⑵制定质量担保和调回制度 我国目前尚还没有汽车质量担保制度和调回制度,更提不上针对汽车尾气排放的质量担保规定。我国要尽快制定并出台汽车质量担保制度,并具体明确出生产厂家的尾气排放质量担保责任。即生产厂家要保证生产出的汽车符合新车的排放标准,对于在汽车使用期限内发生的因不符合新车排放标准设计、制造等缺陷导致排放超标的,全部都由生产厂家负责。给予修理、更换,或者根据需要进行调回。对汽车的尾气排放质量,生产厂家有终身承担的责任。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

项目名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测量方法及限值》项目统一编号:沪环科(2014-40) 承担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根据上海市环保科研项目合同书,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测量方法制订》的研究工作,项目统一编号为:沪环科(2014-40)。 1.2 工作过程 2014 年8月,市环保局下达任务后,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立即成立了课题研究小组,开展前期调研工作。 2014 年9月15日课题组召开了项目启动会议,确立了具体的科研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 2014 年11月7日,课题组到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调研活动,了解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管理政策及信息技术咨询。 2014 年12月3日,课题组到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对上海市非道路农业机械保有量、运行情况及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调研。 2014年12月4日,课题组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等企业协会就上海市非道路工程机械保有量、运行情况及管理政策情况等进行座谈交流。 2015年1 月26日,课题组对外冈镇农业合作社已有的非道路农业机械设备运行情况及工作特点等方面进行调研。 2015 年2月13日,课题组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就项目进展情况及测试样车需求等事项进行了汇报,明确了后续工作计划要求。 2015 年3月11日至3 月22日,课题组对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两台叉车在怠速、自由加速以及实际工作状态下的排气烟度进行了实测工作。 2015 年3月25日,课题组到上海市天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场地(杨高中路云山路地铁9 号线延伸工地)作业的非道路工程机械进行调研,为选取样机及现场测试做前期准备。

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平台

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平台 一、系统功能特点 本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具有以下功能特点: 1)严格对机动车环保检测场站的自动监督 结合GIS信息系统,在地图上直观显示区域内所有站点的具体地理位置、数据信息、实时视频、历史照片等,对全市检测场站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进行全过程在线自动实时监控,实现所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处理,实现对车辆信息、车主信息、检测站信息、检测设备信息等的统一管理调用,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监控的自动化、网络化、即时化和智能化。 2)对检测过程、检测人员和设备进行动态、科学的管理 实时监控机动车尾气检测全过程,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将尾气监测参数的数据信息、车量基本信息、途经车辆图像等内容分别以模块形式进行展示,并提供实时视频监控功能,有效防止检测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监督和保证检测机构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确保数据采集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使超标车辆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和维修治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3)全方位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的管理 充分利用自动化高科技手段,对新车上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超标车辆查处与维修治理、车辆淘汰报废以及定期与不定期检测等污染防治的各个管理环节,优化和创新管理模式,最大程度提高监管质量、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 4)完善机动车排放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等系统 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将大量的检测数据集中收集管理,通过建立机动车排放数据库,准确完整地收集机动车排放数据,按照各种分类方法和统计方法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处理,客观真实地反映机动车排放状况,为制定政策法规、进行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的评估与综合治理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进而为城市环境治理提供决策支持。 5)建设与公众信息交流的对外服务网络平台 及时为公众提供车辆尾气排放情况、检测与维修情况、超标处罚情况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三条【防治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准入制度】本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条【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志、核发,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申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登记报送。

第六条【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建设、水务、房管、林园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做好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施工现场伪劣油品使用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落实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 (二)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三)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四)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五)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并有相关进场验收记录,未取得排放标志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进货凭证和台账的检查。 业主单位(含代理业主)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公路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专项施工方案 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翠园南路至万宝路连接线工程 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城市市容市貌的干净整洁,保护每一片蓝天,以始终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安阳形象和全区工作大局出发,把施工扬尘控制工作作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提升工地文明施工水平,以良好的工地面貌,展现施工企业形象。为贯彻落实安阳蓝天行动方案切实加强公路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精神,围好圈、把住口、盖住帽、扫净路,不让车辆将扬尘带到工地以外的地方,特编制本施工方案,使公路道路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有章,有序进行。 二、编制依据 1.合同及施工图纸 2.施工组织设计 3.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各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3)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4)中华人民共各国环境

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5)中华人民共各国扬尘污染环境防治产法(国家主席令第58号)(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建设部15号令)(7)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5号令) 4.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三、施工扬尘控制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扬尘控制领导小组 2、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岗位责任施工扬尘控制岗位责任 项目经理:认真贯彻执行施工扬尘控制的有关法规、标准,对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实施组织领导职能。 技术负责人:认真贯彻执行施工扬尘控制的有关法律、标准、制度,组织工长、工人进行施工扬尘控制技术交底,参加施工扬尘控制检查。 设备负责人:协助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搞好施工扬尘控制,向工长、工人进行施工扬尘控制技术交底,参加施工扬尘控制检查。材料负责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标准,组织工长、工人安全文明、扬尘控制施工学习,参加施工扬尘控制检查。 施工负责人:负责工程的分部分项工作施工参加施工扬尘控制的责任,向生产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随时进行施工参加施工扬尘控制检查检查,发现隐患马上整改。 安全环保员:贯彻执行施工参加施工扬尘控制检查的法规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人进行教育,协助领导进行施工检查和宣传教育,经

非道路移动机械制度及台账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防治原则: 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四、准入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

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六、机械用油管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七、施工单位职责: 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退场处理。 八、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职责: 1、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负总责,安排专人队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理。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XX年第8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XX〕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 201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珠江三角洲新车注册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全省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2010年1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2010年10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2010年1月1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2年1月1日前,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自2010年起,珠江三角洲地区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其他地区采用双怠速法检测;重型汽油车全省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检测;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其他地区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万-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取得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有条件的市可以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

成都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

成都市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 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19-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四川省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减少尾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四川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结合《成都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油、路、车”统筹治理的思路,严格源头准入、加强过程监管、强化综合治理,协调推进运输结构优化、油品质量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铁路货运量明显增加,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在用柴油车排放监督抽测合格率达到90%,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 ——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质量合格率达到95%,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完成四川省下达的铁路货运量增长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源头准入,不断优化保有结构 1.严格执行排放阶段标准。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要求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除特别要求外均需各区(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柴油货车准入管理。加快推进随车清单查验制度和柴油货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制度。开展非免检柴油车注册排放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在车辆注册登记前通过国家及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车辆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并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非免检车辆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新车注册登记的随车清单查验制度,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加强对外地转入车的准入监管,对转入的外地车需进行装置查验及排放检测,经检验合格方可转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3.提高货运车辆入城条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货运车辆不予办理入城证(H证除外)和渣土运输证。逐年减少《货运车辆城区道路行驶证》投放数量,2019年度控制在6100个以内,2020年度控制在2000个以内。外地籍货运汽车每日6:00至22:00禁止在四环路(G4201,不含)以内区域行驶。【牵头单位:市

治理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治理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X省X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控制和治理道路扬尘污染,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创造宜居生活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省环保厅、住建厅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彻底解决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及周边道路扬尘问题,强化建筑垃圾堆放场、河道清淤堆放场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强力整治建筑垃圾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抛洒和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问题。通过本次治理,严厉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率,实现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保洁的全覆盖,改变粗放式施工作业、道路保洁和车辆运输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将道路扬尘治理纳入数字化考评系统,创新监管模式,建立道路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道路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对全市的重要扬尘路段以及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扬尘场地实施全面治理;7月底前全市道路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市区快速路和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城市主干道路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因道

路扬尘污染造成的PM10、PM2.5浓度大幅下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起扬尘监管长效机制,全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时间安排 X年7月16日至12月31日,X年转入巩固提高阶段和长效机制建立。 四、实施步骤 本次攻坚战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6日前) 市、县区政府印发《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在省环境保护厅今年组织排查的扬尘污染源基本情况和责任清单基础上,再次组织对辖区内道路扬尘污染源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道路扬尘治理责任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定监督、考核、奖罚和问责措施,抓好部门协调联动,为打好攻坚战奠定组织保障。 (二)攻坚治理阶段(7月16日至9月30日) 县区政府要建立本辖区所有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对照治理标准,逐路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确保每一条路,每一个问题都有人管,每一个问题都得到整改。问题整改到位后纳入常态化管理。各区环卫部门要增加清扫保洁专业设备,提

机动车尾气污染及其防治措施(最新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尾气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最新版)

机动车尾气污染及其防治措施(最新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摘要 分析了机动车尾气成分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提出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优化交通结构,推广清洁燃料,加强I/M制度等防治措施与对策。并提出减少尾气的对策,及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关键词: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措施 目录 摘要 1机动车尾气污染现状3 1.1机动车尾气已成为城市大气环境主要污染源3 1.2机动车尾气危害4 1.2.1机动车尾气的直接危害4 1.2.2机动车尾气的间接危害4 2我国机动车尾气高污染的成因分析5 2.1汽车质量不高,造成高排放5

2.2燃油质量不高,造成高油耗、高排放6 2.3道路制约和交通不畅造成高排放6 2.4汽车尾气控制水平低6 2.5管理职责不明确6 3尾气治理措施7 3.1减少尾气排放7 3.2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7 3.3推广清洁燃料8 3.4严格I/M制度8 4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的对策9 5新能源汽车的发展10 5.1混合动力汽车10 5.2氮动力汽车11 5.3纯电动汽车11 6结束语12 参考文献 机动车尾气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1机动车尾气污染现状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规定精编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规 定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工程名称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结合现场实际,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均由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后,针对施工的特点,成立专职检查小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机械管理检查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机械班长: 组员: 四、防治原则: 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五、准入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六、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着位置。 七、机械用油管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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