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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住宅小区基础配套设施改造实施方案

老旧住宅小区基础配套设施改造实施方案
老旧住宅小区基础配套设施改造实施方案

新疆兵团第七师124团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016-2018年)

实施方案

(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新疆兵团第七师124团

项目编制单位:奎屯农七师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编制时间:2016年05月

建设地点:第七师124团高泉镇

项目建设单位:第七师124团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杨建(团长)

项目编制单位:奎屯第七师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编制单位法人:桂军荣(董事长)

项目总负责:王振(副总经理)

技术总负责:焦玉峰(总工程师)

项目编制负责人:顾卫东(主任)(高级工程师)项目编制人员:任蒸(工程师)

江祥盛(助理工程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背景及基础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编制的重点对象...............................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建设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的必要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社会效益..................................... 错误!未定义书签。

、范围和期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改造规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总投资估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现状需求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单位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棚户区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棚户区、危旧住房存在的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建设风险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技术经济指标和改造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年度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理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规划总体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改造的总体任务及年度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改造规划管理规定、实施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改造规划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实施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资金筹措...................................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投资估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投资估算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改造投资估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投资估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图

第一章总则

、项目背景及基础资料

1、项目建设背景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13号)文的指示精神,第七师124团对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团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采取团党委引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提供政策支持,确保至2018年期基本完成124团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任务。

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4、《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住房〔2007〕109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6、《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190号),

7、《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8、《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建房改研〔2012〕1号),

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10、《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新兵发[2015]61号)

11、《第七师124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

12、《第七师124团总体规划》(2010—2030年),

13、第七师124团编报的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调查数据及相关规划资料,

14、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要求。

3、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落实国务院领导以及兵团、第七师党委执政为民、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彻底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的生活环境,提高团场品位相结合,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改造步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原则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政策性强、公益性强,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改造要充分尊重职工群众意愿。项目确定和补偿安置方案,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项目是否实施的依据。坚持依法拆迁、征收,补偿到位,保证群众迁的出、搬的进、住的稳,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要发挥棚户区改造的主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3、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统一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广。优先改造危旧住房集中、基础设施缺乏、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改造要求迫切的区域。

4、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改造片区的供水、燃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社区服务、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根据124团总体规划确定镇区发展阶段目标,综合考虑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承载能力,确定近期住房建设发展目标、内容及时序,从而提出2016-2018年期间合理安置棚户区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提出政策导向,并纳入124团近期建设规划,指导住房建设及房地产业发展。

、编制的重点对象

依据实地调查分析研究124团住房实际状况,124团棚户区改造对象为国有土地上的建设,为了使低保困难家庭和三无家庭职工住上住房,充分利用国家补助资金、援建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集中建设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具备基本生活功能和设施、产权归公的住房,采取先租后买,提供给困难职工家庭租住,当经济有所好转,鼓励其出资购买。

、项目建设原则

按照棚户区住房建设与小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结合124团土地资源特征、人口增长特点及城镇发展的方向,规划期内改造棚户区住房建设规划在不同区域内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合理的制定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既需要政策保障,也需要政策支持。

2、为解决124团棚户区改造问题,规划期内应结合旧城改造,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小套型安置住房。

3、政策性住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重点发展交通和生活较为便利的区域。

4、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是保证。

5、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拆迁范围。

、建设的必要性

1、政策的必要性

根据2013年6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棚户区改造,提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

2013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法发【2013】25号),明确了政策措施。

2015年,国务院印发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明确了政策措施。

2、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团场发展的需要

124团老旧住宅小区住房状况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安全隐患突出、社会管理薄弱。

通过上述对老旧住宅小区现状存在问题的叙述可看出,为了使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124团老旧住宅小区的改造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目前124团老旧住宅小区现有住户3618户。对棚改区拟建及保留建筑进行统一规划,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建设规模符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各项政策的要求,为居民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促进124团的发展。

该工程的建设不仅对保证当地中、低收入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十分必要,而且该工程建成后将对124团提供极为有利的外部环境,亦将对该团的稳定产生很大作用。因此国家出台了棚户区改造等几项措施,以此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棚户区改造工程对124团职工来说是一件大事,是一项迫切的工程,对124团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社会效益

1、实施棚户区改造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把广

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把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2、实施棚户区改造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在加快发展中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不仅要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而且要注重资源与环境的协调,注重124团职工中、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实施124团棚户区改造,将使相当一部分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不仅大大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还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和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在124团老旧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中,要按照总体规划,进行道路、绿化、亮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这将进一步完善镇区整体功能,促进124团建设和发展,而且还有利于集约高效的利用土地资源。

3、本项目建设是满足群众住房的需求

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当前城乡居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个性化倾向发展等因素,促使人们对住房的需求无论在量和质上都日趋增强。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拥有一个舒适的休息环境已成为人们迫切的愿望。改善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房水平,棚户区改造是实现他们这一愿望的必由之路。

建造现代化居住社区,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改善提高124团居民人居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需要。

4、项目的实施是提升居民生活水平进程的需要

项目的实施可以推进项目区域的城镇化进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124团小城镇化建设成效显著,第七师124团将按照国家相关的要求,着力做大、做强、做优、做美124团老旧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本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美化城镇环境,完善城镇功能,此项目是按照124团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的规划棚户区居民,具有综合的社会经济效益。

5、本项目建设是社会与经济发展和区域发展的需要

本项目建设是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容积率控制在,建筑密度不超过30%,绿地率为大于30%,住宅建筑层数为多层,均符合国家节约集约土地资源的政策要求。

、范围和期限

1、期限

本次棚户区改造规划期限:2016年-2018年。

从2016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本次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

2、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124团团域范围内。

、改造规模

1、2016-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共完成棚户区改造3618户

建设总投资估算

124团棚户区改造总投资34820万元,

第二章现状需求分析

、建设单位概况

第七师124团位于天山北麓,古尔图河和四棵树河之间的倾斜平原上,地理坐标东经84o02’24”至84o15’00”,北纬44o20’00”至

44o42’11”,南北长44公里,东西宽平均8公里,全团土地面积142万亩,山区和戈壁牧场88万亩,平原垦区面积近52万亩,现有耕地万亩。经过50多年几代垦区人的艰苦奋斗,建成一个以农业为主,农工牧林商全面发展的机械化的生产水平较高的现代化国营农场。团场经济发展迅速,职工收入稳定上升,安居乐业。

人员结构:全团总人口万人,其中职工6799人,在职职工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高中以上学历占36%。各类专业技术人员900人,占职工总数的%,人口素质较高,现有农业专业技术人员900余人,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360人。

2014年播种面积万亩,其中:棉花5万亩,小麦万亩,番茄万亩,玉米万亩,甜菜1万亩,青贮万亩,苜蓿万亩,枸杞种植面积万亩,其他作物种植面积万亩。

2014年营业总收入22476万元,营业外收入1883万元,营业成本20461万元,营业费用226万元,营业税及附加万元,管理费用460万元,财务费用655万元,营业外支出1836万元,实现利润720万元。资产总额24476万元,负债总额15628万元。所有者权益6848万元,资产负债率%。

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31869万元,其中:第一产业23771万元;第

二产业2041万元(工业1280万元,建筑业761万元);第三产业6057万元。职均收入12000元(16982元),人均收入4800元。

2014年营业总收入万元,营业外收入万元,投资收益214万元,营业成本20818万元,营业费用88万元,管理费用万元,财务费用万元,营业外支出万元,实现利润万元。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18461万元,资产负债率%。

2016-2018年,124团预计完成棚户区改造3618套。主要针对老旧住宅小区配套基础实施改造为主。

、棚户区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规划棚户区范围内目前无外保温、供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绿化、道路等基础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基础设施配套不全。

棚户区用地范围内团部镇区建有部分排水管道外,由于小区建设初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有限,基础设施建设配套不完善,小区管道老化、渗漏现象时有发生,急需改造。

老旧住宅小区道路均是土路,下雨便泥泞不堪,这种情况早已不适应目前124团镇区城镇化发展要求,整个棚户区的基础设施情况非常落后。

由于受经济的制约,124团镇区规划的棚户区范围内过去由于没有资金投入,居民住房、室外供排水、供热、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基本没有,给群众生活带来了极大困难。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周围环境的改变,棚户区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迫切希望改善现有的面貌,增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从而提高生活质量,更好的构造和谐城镇。

、棚户区、危旧住房存在的问题

结合124团现有情况及实地调查,规划改造的棚户区内现住房问题基本为:

居民居住比较集中,离城镇较近,出行方便,规划棚户区范围内目前供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绿化、道路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

棚户区基础设施改造是一项大型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依据我团的财力、物力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改造的投资

、项目建设风险分析

1、经济基础薄弱,地方财政配套不足

我镇区以农业为主,经济总量小,各地发展极不平衡,贫困面大,地方财力弱,棚户区改造资金缺口较大,加上我镇区不少棚户区住户收

入低、住房状况差,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2、管理分配,人员力量不足

现有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不健全,大多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临时机构,工作人员多为聘用或借调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少地方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经费得不到基本保障,管理分散、力量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成效。

、棚户区、危旧住房改造规模、范围

124团棚户区现状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配套,以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为改造重点,改造方式均为拆建改造。

124团危旧房建设计划户数为3618户。

、技术经济指标和改造方式

1、技术经济指标的要求

按照国家居住区相关规范,结合兵团人少地多实际情况,棚户区内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容积率控制在,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绿地率不宜小于30%,各团场不宜小于35%。

2、改造方式

1、、棚户区改造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方式,还建先行,以建促迁;商业运作,通过对还建点部分配套服务设施和腾退出的地块进行市场运作,弥补资金,实现滚动发展。

2、、“市场租金,分类补贴,租补分离,可租可售”,租金和市场上的出租房统一租金定价,再按拆迁户家庭收入高低和住房状况等情况,分类给予补贴。

3、为了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自我改善能力,在就地安置的基础上,部分改造地块可以以土地拍卖的方式开发商品房,增加沿街商业店面和出租房的形式解决低收入居民的再就业和生计问题。

4、针对各个棚户区的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划目标和改造策略,解决棚户区的实际问题,促进中心区人口的向外疏解。

5、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维修整治。

6、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实现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7、按照城市规划不宜建设住宅的棚户区,实行异地安置,搬迁腾出的用地应优先规划建设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以及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

8、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建设部门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9、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对开发商品房的,应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10、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的,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年度计划

124团棚户区改造计划分为镇区(7个片区),现老旧住宅区住户3618户。具体情况如下表:

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东胜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 东胜区建成区域内的老旧小区。主要对象是2003年以前建成的小区。 二、改造目的 通过改造,使老旧小区达到功能完善、环境优美、节能环保、适宜人居的目的。 三、改造内容 1、供热系统改造 包括室内系统分户控制、热计量改造,实现单户可控,室内温度可调,可按计量收费的目的。室外供热系统的改造,按照节能建筑的用热指标对管网系统进行重新设计, 加装平衡、控制、计量装置,做到按需供热,减少热量损失。热源系统改造,对换热站(锅炉房)进行供热能力核算,对供热设备进行优化,通过智能控制、变频控制来降 低电能、热能的消耗。 2、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主要指建筑物的外墙保温、 屋面保温、门窗气密性改造、阴阳台封闭。通过建筑物围 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可大大降低热损失,提高人体舒适感。

3、供水管网改造 原有的供水管道大都老化严重,跑冒滴漏司空见惯,常常因为故障而停水,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有的供水管道与污水管道并行,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将原有的供水管道更换为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塑料管道,提高管道使用寿命。 4、排污管网改造 老旧小区的排污管网年久失修,管道堵塞及污水溢出现象时有发生。将污水管道进行维修改造,使水流顺畅,减少堵塞。 5、绿化、亮化、硬化改造 “三化”改造主要是维修、补充、完善,着力打造宜居环境,提高居住舒适度。 6、公共服务设施改造 为丰富居民业余休闲文化生活需求,在老旧小区适当建设一部分公共活动室,添置一些体育活动设施,满足人们的文娱生活、体育锻炼需求。 四、实施步骤 1、摸底调查阶段 老旧小区的改造工作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内容杂,要把这项工作做好,首先要调查老旧小区的基本情况,了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

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第二,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第四,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房地产配套设施问题探讨 房地产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按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公共配套设施 目前,有些地区已经下发规定,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 1.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等; 2.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 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 3.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 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4.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 5.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 6.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 7.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 8.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他管理用房。 会计上如何处理配套设施 一般将“配套设施”分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两类。 “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游泳池、公厕、自行车棚等;还包括为居民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 “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等;也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设计

XX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后期管理机制,为广大市民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二、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XX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房产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发改委、公管局、公安局及城区各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治理日常事务。市区街道要相应安排专人负责老旧小区整治工作,与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工作衔接。 三、改造目标

总体目标:力争在五年时间,完成市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实现物业管理基本覆盖,逐步建立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具体目标:在完善老旧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完善物业管理,实现“路平、灯亮、草绿、水畅、卫生、安全”目标。 四、申报条件 市辖区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旧小区,可以进行申报环境整治工作: (1)未列入近五年旧城改造和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 (3)有物业公司进驻服务; (4)物业费收缴率达50%以上; (5)经书面征求业主意见,有超过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整治前,由市房产局指导街道成立业委会、引进物业公司等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区进行立项整治。 五、工作原则 (1)坚持整治与管理结合原则 在完善硬件配套设施的同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建管并举,做到物业管理建立一个、综合整治推进一个,避免重复施工影响居民生活。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xx 随着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居民在关注房屋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配套设施的配建,其权属及管理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物权法第73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界定并不明确,对于同一种类型的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各地出台的政策也不一样,给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登记工作带来困扰。鉴于此,特对我市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作一些调查与思考,供有关方面研究筹策。 一、我市xx配套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政策规定 我市涉及居住区公建配套管理的政策主要有: 《无锡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0]298号)、《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7]196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无锡市市区住宅部分配套设施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04]9号)、《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等,先后对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等作了规定。 其中,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要求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房屋设施用途移交使用管理权。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用房,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移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住在小区里要清楚小区的公共管理规定,这样才可以保证小区群众的和睦相处。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范本1 为保持小区的清洁卫生,物业管理站设有保洁人员,负责小区各楼宇公共场所的清扫和垃圾清运,请各位居民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遵守以下公约。 一、请自觉维护小区内房屋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二、垃圾装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以便及时收集。 三、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四、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 五、居民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六、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爆光。 七、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

公共场地扩大营业场地。 八、请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九、物业管理站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杀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范本2 为保持小区清洁卫生,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其业主(住户)和进入本小区人员共同遵守。 嘉豪物业公司设有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小区各楼宇公共场所的清扫和垃圾清运,请各位业主给与全力支持和配合。 一、自觉维护小区内房屋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二、垃圾实行分类装袋。业主须将垃圾袋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处存放,以便于保洁员及时分类收集、清运,严禁将垃圾存放在门口及走廊和楼梯间; 三、请勿把垃圾、胶带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禁止把生活垃圾、布屑、胶袋、石块等杂物投入下水道或楼宇间的天井内; 四、严禁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及

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许多业主对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的归属问题搞不清楚,有人说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也有人说归物业公司,还有人说归业主所有。那么到底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呢? 过去城市房屋基本上是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和私房。前两种房屋的产权归房管部门和单位所有。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产权单位所有并管理。而现在的开发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在这块土地上开发了住宅,并按有关规定建筑了若干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把住宅出售给业主,收回其在该住宅区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那么,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当然归广大业主共有。这是因为: 第一,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看,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二,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所有人所共有。按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产权所有人当然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 第三,从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住宅小区的广大业主应明白: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既不属于小区的建设者即房地产开发商,也不属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而只能属于住宅区内的所有业主自己;其处置权应是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其管理权应是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前言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和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建房〔2005〕81号)的精神,依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省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通信建设水平,确保用户通信需求得到实现。 本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公共交接间设置;5、住宅小区通信管道设置;6、住宅小区室内配线管网设置;7、住宅小区配线设置;8、住宅小区公用电话设施设置;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南京电信规划设计所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出单位: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南京电信规划设计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冯迪雁、沈梅、达式华、周海新、唐觉民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江苏省内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通信建设水平,确保用户通信需求得到实现,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城镇改、扩建的住宅楼及其他民用建筑的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1.0.3 本标准所指通信配套设施是指有线通信范畴内的通信设施。 1.0.4 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发展规划相适应,并适度超前。现有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在改、扩建时也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1.0.5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规划应纳入小区建设综合规划,其中室外管线部分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 1.0.6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应纳入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通信配套设施应随建设工程同步施工、同时验收。 1.0.7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 指城镇住宅小区建筑与建筑群为实现语音、数据、多媒体、高质量音视频等通信业务所配套

老旧小区改造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居民居住环境质量,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完成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工作,为确保如期全面完成改造整治提升目标,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快推进城市建设,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属地负责,突出重点、分布实施的原则,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主要目标 在完善老旧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争取实现“八个有”,即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分类实施、统筹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治理分为基本型和提升性,在改造过程中优先进行基本型改造,结合实施条件和示范要求实施提升性。基本型小区整治是将影响居民生活的渗漏、危楼加固、下水道疏通、道路、消技防设施、维修、照明、绿化补植、停车场复建、物业管理等作为基本内容,有条件实施墙体出新、配套体育设施等;提升性整治是在满足基本型改造后,增加节能改造或“适老化”改造内容。 (二)综合整治、标本兼治。注重改造老旧小区的整体环境,改造水、电、排污等生活配套设施,既要对小区环境进行硬化、绿化、美化、亮化等,又要注重日常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实现建管并举、标本兼治。 (三)政府主导、居民参与。在综合整治和后期物业管理中,突出居民共同参与,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明确居民共同管理小区的义务与职责。 四、整治内容 (一)完善基础设施 1.清除违章搭建。小区内搭建的一切违章建筑要在项目施工前全部拆除,私占的用于种菜、养家禽等的公共用地要求居民在项目实施前自行恢复原状。

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提要: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按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 更多内容绿化 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最近在某小区的业主大会上,业主们就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这一大家关注的问题争论不休。有人说,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也有人说归物业公司所有,还有人说归业主所有,可谓众说纷纭。那么,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到底归谁所有?一般而言,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首先,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6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人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其次,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 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按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 ◆最后,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管企业行使管理权。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7)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7)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七) 1、目的 严格保障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利益,确保业主人身安全。 2、指导思想 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维护、保修工作,积极做好检查预防,提高处理突发危机事件办事效率。 3、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 3.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保证共用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和使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设备台账)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3.3有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按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开展工作; 3.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

与建议,按有关规定办理; 3.5特种设施设备和测量仪表、仪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校准,使之符合相关规范; 3.6设备房保持整齐清洁,安全设施符合规范,无鼠害,无跑、冒、滴、漏现象,无堆积杂物;设备设施铭牌、标识,规范、统一、完整;操作规程、维护规范、管理制度上墙; 3.7各类管线有分类标识和流向标识,各类记录本、登记本(运行、维修、保养、交接班等)齐全,记录完整;监控记录可保存15天,并能正常回放; 3.8对小区内变压器、高层屋面、有安全隐患的健身设施、水系沿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制定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备有应急方案; 3.9公共区域内的雨、污水管道每年检查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清掏1次雨、污水管道及井发生堵塞应及时疏通;化粪池清掏每年至少1次,每季度检查1次,防止外溢; 3.10建立设备设施巡视制度有专人巡视,中控室有专人24小时值守,值守人员实行轮班制; 3.11每日对园区路面、景观、小品、围墙(护栏)、窨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服务半径一般规定

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 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 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小学校建筑 设计规范]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大于800-1000m;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大于400-500m; 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大于150-200m; 居住商业中心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m; 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m。 中小型超市: 按照500m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商业网点规划) 农贸市场(农贸超市) 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商业网点规划) 居住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一般服务半径不超过500m。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独立设置门诊

社区卫生服务站: 原则上按服务人口0.5-1万人,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m设置一处。(日照总体规划) 公园、绿地 保证居民出行1000m半径内有一处综合性公园,在300-500m半径内有一处小游园。(日照总体规划) 城市低压(变)配变站的服务半径: 1、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400m[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1993] 2、市区供电半径一般为250m,繁华地区为150m。[正式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3、变电室符合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它建筑内。[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4、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10km;110kv/35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为15-30km;220kv/1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为50-100km。[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燃气调压站的服务半径: 1、中抵调压站负荷服务半径5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km;调压站的供气半径以0.5k 为宜,供气区域狭长,可考虑适当加大供气半径。[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垃圾转运站和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 1、垃圾转运站的服务面积是0.7-1.0平方千米,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人力收集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机动车收集小型转运站,

老旧小区改造施工方案

庭院工程 一、植草砖停车位 1、植草砖停车位施工工艺 10cm植草砖—15cm水泥混凝土面层—路沿石—10cm级配碎石基层—基层开挖 2、场地清理,开挖边沟按图纸要求. 基层部分,基层挖方采用挖掘机挖土及对原有少量混凝土路面进行拆除,人工整理基层,原状土用12T压路机进行原状土碾压,对局部弹簧土进行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分层填筑,分层碾压成型,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监理程序以最快的施工速度,进行回填、碾压,以防雨水侵蚀,为道路畅通提供施工有利条件。 3、级配碎石的施工 按照设计要求,级配碎石一层铺筑后,撤一层黄砂碾压一次,如此反复碾压数次直至达到设计要求。 4、混凝土质量控制措施

混凝土的质量形成过程分为: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和及运输→混凝土浇注,三个阶段中原材料选定及配合比设计是混凝土本身质量及质量形成的重要阶段,通过采取科学的严格的试验手段和管理措施,使混凝土本身质量较容易得到控制;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以及浇注阶段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较多,为确保本工程结构混凝土质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混凝土的运输及灌注质量。 混凝土浇筑 ①分别制定混凝土浇筑实施方案,制定设备、人员、小型机具及运输组织计划,项目副经理组织和实施计划。 ②每次混凝土浇筑前,制定落实混凝土的供应和运输计划,配齐各种运输机具,协调好各种运输设备走行时间和路线,并备用相应功率的内燃发电机。 ③混凝土拌和站运来的混凝土先经试验人员检查核实和配料单是否符合配合比要求后方能运至工作面灌注。 ④按照设计要求放线标注出透水眼位置,将透水眼材料用管做好封堵插放到混凝土内。 ⑤随着混凝土的浇筑,捣固人员应适时对混凝土进行捣固,混凝土振捣以不冒气泡为准,但不得超振引起混凝土翻沙和粗骨料下沉。 5、铺结合层砂浆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及策略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及策略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对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设计进行探讨,阐明城市化进程中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意义、原则及配置策略。 关键词: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策略 一、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涵义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了方便城市居民生活、促进社区居民身心的全面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方便社区管理而建立的一系列硬件与软件服务设施。其中,硬件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文体等服务设施;软件服务设施是指为了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而构建的信息网络平台,比如社会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交流平台以及安全管理平台等等。 二、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意义 1为城市居民的生活提供方便。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再加上现代人的生活节奏很快,城市居民的需求结构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在幼儿托管、社会养老、医疗保健等方面的需求持续增长,实际上这些需求与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恰恰就包括了医疗、教育方面的设施,这些设施对于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都有着重大意义。 2有利于城市社区管理。我们知道,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是由非政府组织来具体承担的,这样做一方面能够使政府摆脱繁重、复杂的日常事物,而将注意力放在宏观层面,加强推进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则可以克服政府直接操办社区具体事务的低效率性与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从而使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而且,非政府机构在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能够对其管理、施工、服务内容进行全面监控,从而使之能够更好地为小区居民服务。 3提供就业岗位。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启动、实施以及后期的维护都需要大量人员,这样就能够有效带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以缓解城市的就业压力。这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均有着重大意义。 三、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原则 1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小区的建设规模、人口密度、自有资源和特点采取适用的配置标准。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doc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1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

老旧住宅小区基础配套设施改造实施方案

新疆兵团第七师124团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016-2018年) 实施方案 (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新疆兵团第七师124团 项目编制单位:奎屯农七师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编制时间:2016年05月

建设地点:第七师124团高泉镇 项目建设单位:第七师124团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杨建(团长) 项目编制单位:奎屯第七师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编制单位法人:桂军荣(董事长) 项目总负责:王振(副总经理) 技术总负责:焦玉峰(总工程师) 项目编制负责人:顾卫东(主任)(高级工程师)项目编制人员:任蒸(工程师) 江祥盛(助理工程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背景及基础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编制的重点对象...............................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建设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的必要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社会效益..................................... 错误!未定义书签。 、范围和期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改造规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总投资估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现状需求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单位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棚户区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棚户区、危旧住房存在的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建设风险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技术经济指标和改造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年度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理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规划总体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改造的总体任务及年度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改造规划管理规定、实施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改造规划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情况汇报.doc

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情况汇报 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情况汇报1 为有效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按照中央、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部署,我区高度重视,由区住建局、区发改委会同镇街委对全区老旧小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并规划2019年 -2021年老旧小区三年改造计划。现将老旧小区改造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9年-2021年三年改造计划基本情况 8月份,按照国家、省、市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我区组织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各镇街委开展了老旧小区工作推进会,并对全区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老旧小区进行第二次全面调查摸底,并科学编制了我区2019-2021年老旧小区三年改造计划,三年计划共改造80个小区,改造户数约29152户,总投资约106352.5万元。2019年计划改造5个小区,总投资58425万元。 二、2019年5个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 1、**东升巷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项目位于**东大街东升巷,小区建成于1993年,共有楼房14栋,居民584户,总建筑面积约48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223.5万元,拟对该老旧小区的道路、休闲广场、绿化、雨污网管、室

外照明及垃圾收集点等进行改造。2019年8月中旬街主要领导在小桥社区召开改造推进会,要求社区对改造范围内居民进行上户宣传,积极讨论解决项目前期矛盾并多方了解设计内容争取做到一步到位。目前该小区改造设计已通过图审审核,现正在编制项目概算,下步将采用epc模式进行公开招投标。 2、**府前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项目位于凤凰街居仁巷社区,地处建设西路与站前西路之间,与南正街相邻。该小区建成于1995年,共有楼房10栋,居民287户,总建筑面积约3361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89.5万元,拟对道路建设、绿化景观、室外电气照明、垃圾收集点等进行改造。2019年8月10日凤凰街召集社区召开了府前小区老旧小区改造推进会,社区对改造范围内居民进行上户宣传,积极讨论解决项目矛盾意见。目前该小区改造设计已通过图审审核,现正在编制项目概算,下步将采用epc模式进行公开招投标。 3、**河仔边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项目位于**镇路矿工人运动纪念馆附近,为上世纪90年代建设的公房小区,共30栋住房,496户,总建筑面积约3774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为897.86万元,拟对道路余坪、绿化景观、人行道及活动场所、室外给、排水、室外电气照明、垃圾收集点等进行改造。2019年8月27日已聘请萍乡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图纸设计,期间已会同设计单位到现场进行多次实地踏看与测量,根据该小区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改造要求,目前仍

老旧小区改造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一节拆除工程 因小区数量多,面积大,位置分散,为此,我公司将为本工程成立专门的拆除违建工作小组,分社区设置负责人,进场后立即启动该项工作。与街道居委会、街道分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工作。摸清违建对应住户,主动登门拜访,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宣传综合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争取绝大多数违建户的理解和支持,便于拆违工作的进行。 对于个别钉子户,说服工作要不耐其烦,力争在先拆违工作的影响下,接受拆违。对顽固分子,我们将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协助政府部门综合执法,拆除违建,满足工程进度要求,达到综合整治工作目的。 一、施工方案的编制原则 从实际出发,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合理、扰民小的拆除方案,进行科学的组织,以实现安全、经济、速度快、扰民小的目标。 被拆除建筑物的竣工图或设计图(包括结构、建筑、水、电、设备及外管线),施工现场勘察的来的资料和信息,拆除工程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国家、北京市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以及单位的技术装备条件。 二、施工前准备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1、技术准备工作 1)首先熟悉被拆建筑物的竣工图纸,弄清楚建筑物的结构情况、建筑情况、水电及设备管道情况,地下隐蔽设施情况。工地负责人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程向参加拆除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 2)对施工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安全意识。对工人做好安全教育,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3)踏勘施工现场,熟悉周围环境、场地、道路、水电设备管路、建筑物情况等。 2、现场准备 1)清理施工现场,保证运输道路畅通。 2)施工前,先清除拆除倒塌范围内的物资、设备;将电线、燃气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与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检查周围危旧房,必要时进行临时加固;向周围群众出安民公告,在拆除危险区周围设禁区围栏、警戒标志,派专人监护,禁止非拆除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如何认定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3818667635.html,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业主乙就购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A 小区2号楼203室房屋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乙于同年6月30日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并于12月14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2003年6月18日,甲公司就A小区内的锅炉、配电室、水源井、水泵房等公共配套设施与丙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无偿转让协议,将上述设施无偿转让给丙公司。乙得知此事后,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无偿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对A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遂将甲公司及丙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无偿转让协议。 经查,甲公司与业主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A小区内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未作出约定。A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 争议焦点? 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住宅小区应由该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来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甲公

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无偿转让协议即使违反法律规定,也是侵害了A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利益,本案也只能待A小区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后,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乙只是A 小区内的业主之一,不能代表A小区全体业主意愿。故此,本案因原告主体不合格,应裁定驳回原告乙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出资兴建了A小区,其对A小区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均享有所有权,该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甲公司取得A 小区的所有权后,通过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小区业主。此次转让所有权仅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A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仍属于甲公司所有。故此,甲公司有权转让自己所有的财产,其与丙公司签订的无偿转让协议并未侵犯乙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判决驳回原告乙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未对A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作出约定,但是根据商品房的价格构成,甲公司为A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所垫付的成本,均已计入A小区的房屋价款中。作为购房者乙来讲,其所购买的房屋不仅仅是房屋内部的独占所有权,而且还包括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共有所有权。甲公司对A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随着向业主交付房屋而转移给全体业主。故此,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无偿转让协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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