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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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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教案

绪论

第一编亲属制度

第一章亲属法概述

第二章亲属关系概述

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

第三章婚姻法概述

第四章结婚制度

第五章婚姻效力

第六章离婚制度

第七章亲子关系

第八章收养关系

第九章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三编继承法律制度

第十章继承法概述

第十一章法定继承

第十二章遗嘱关系

第十三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编附论

绪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主要观点,认识并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了解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沿革。

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属性。

知识结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认识。

教学方法:一般讲解与重点讲授

教学过程与内容:

一、婚姻和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包含三层含义。

2、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包含三村层含义。

婚姻家庭的法律学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注意强调两点:一是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在法定社会中,婚姻不是中性的、与法律无关的结合,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特征。二是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合法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与个人为本位的。首先是身份权,其次是财产权。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它既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有具有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身特征。前者为社会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1、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是其形成和存在的必要前提,也是区别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按照目前公认的见解,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的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下述职能:

1、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类的生产分为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两种,人口

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家庭是社会人口的生产单位,担负着繁衍人口的任务。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是社会基本的经济单位,担负着生产、消费、分配的经

济职能。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产方式的要求。

3、教育的职能。在家庭产生之初,其教育职能就已经形成。家庭承受着教育家庭成员、

培养下一代的任务。家庭所具有的亲情、感情与关爱是社会教育所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对学龄前儿童,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其对儿童的思想、品质和性格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

(一)含义与本质:

1、含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由所处社会制度确认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域的集中反映。

2、构成。无阶级社会,由人们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道德规范构成;在阶级社会里,主要由法律和起补充作用的道德、宗教、风俗习惯所构成。

3、本质。婚姻家庭制度,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经济基础不同,其本质与内容也不相同。

除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外,婚姻家庭制度还受其他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以社会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来划分)原始社会(早期)前婚姻时代,部落群体内部毫无限制的性关系。

1、原始社会的群婚制。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而从两性关系中演变出来。分为两个

阶段,第一阶段是血缘群婚制:是婚姻的低级形态。直系血亲间两性关系被排除,婚姻形式是同行辈集团婚。第而阶段是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兄弟姐妹间禁婚(先是同胞的,后是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婚姻形式:同行辈的集团婚。

2、对偶婚制。也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

关系的婚姻形式。是群婚制与个体婚的过度形态。其产生的原因是:自然选择规律;

通婚范围缩小;生产力水平提高。意义或作用:为子女确认生父提供了可能,为母系氏族转为父系氏族,为一夫一妻制的确定提供了可能。注:原始社会两种婚姻制度的标志:氏族外婚,夫从妇居,女娶男嫁,世系从母。

3、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产生。一夫一妻制,有称个体婚,是指一男

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逐步确定的。

产生的原因:既不是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也不是男女性爱的结果,是私有制的产物。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标志:妻从夫居,男娶女嫁,子女血统从父计算,即世系从父。私有制下一夫一妻的特点:片面性,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讨论或习作: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从当今来看,涉及婚姻家庭的立法有两种,一种是二分,专门调整继承的法律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另一种是三分,即继承、婚姻、和抚养。回、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的发展大致有三个阶段:即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就其内容、形式和编制来看,也因不同的时代和国家而各异。

(一)名称及编制方法的演变:

1、在古代诸法合体时期,无专门的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而有一部综合性的法

典包容了所有的内容。罗马《国法大全》(私法),将婚姻家庭关系归入人法,继承

法归为物法。

2、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大陆法系编撰法典,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及家庭关

系为亲属法。法国为人法一章,德国为专门的亲属篇,法国将继承列入所以权及其

取得的方法篇中,德国为专门的继承篇。英美法系有单行法规组成。

我国国民党时期民法典分二编。

3、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与继承分别立法,婚姻家庭立法有综合,有单行。二战后

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但名称不尽相同,编

制方法各异。

(二)内容的演变:

1、中国。受礼及宗法制度的影响。国家一体,政治观、伦理观与利用血缘纽带维护宗

法统治密切联系。

特征:包办买卖婚姻,当事人无婚姻自由;公开的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根源,经济根源:私有制、小生产经济——家长制。阶级根源:宗法统治——等级制度,嫡长子继承。思想根源:儒家思想——忠、孝、悌。亲亲、尊尊、长长,男尊女卑,男女有别。

解放后颁布了50年和80年婚姻法,2001年对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2、外国。古代东方同中国。西方:古罗马,婚约制度,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家

庭:家父权,夫权。允许离婚——在世界上站重要地位,后为有些资本国家继承。

中世纪:日尔曼法,习惯法,原始特色。寺院法:宗教法,全盛时凌驾于世俗法之

上,婚姻神圣,严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禁止离婚。宗教改革后,婚姻还俗。

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欧洲各国从封建的婚姻向资本主义社会

的婚姻转变、过渡。

近现代:相继承修改了法律,特别是70年代以来,有较大的变化:亲属制度中封建残余被进一步废除;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渐趋平等(在形式上):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自由——适当限制之发展。

复习思考题:

1、怎样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

2、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有那些?

3、一夫一妻制是如何产生的?

4、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根源和特点有那些?(思考)

5、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较之原法有哪些发展变化?(思考)

6、为什么要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思考)

7、怎样看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讨论)

参考书及资料:

1、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5、王胜明、孔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6、曹诗权:“中国婚姻法修正案术评”,载于吴汗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7、马忆南:“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外法学》1998年第二期。

第一编亲属制度

第一章亲属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法的含义、性质,掌握亲属法的特征,比较领会亲属法行为与财产法行为的不同。

重点、难点:亲属法的性质、特征。

知识结构:亲属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亲属法的特征和性质;亲属法行为。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我国亲属法思考。

教学方法:简要介绍。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亲属法的含义与调整对象

一、亲属法的含义:

1、实质意义的含义。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身份上的亲属法为纯亲属法,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财产上的亲属法为亲属财产法。

2、形式意义的含义。指调整血亲关系的单行法规,同时还包括调整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单行法规。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种。亲属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亲属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到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看,古代大于现代。当代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与终止,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亲子及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等。

第二节亲属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亲属法的性质: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1、亲属法为私法。2、亲属法为关于身份生活的法。3、亲属法为强行法。4、亲属法为普通法。

二、亲属法特征:习俗性。伦理性。团体性。部分要式性。法律行为具有限定性。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

第三节亲属法行为

一、行为种类:

1、从行为的方式来分类:契约与单独行为。

2、从行为的效力来分类:形成的行为。附随的行为。支配的行为。

二、行为的特征。

与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亲属法上法律关系答变动,大多基于自然事实。

2、亲属法上法律行为所需当事人的意思,与一般法律行为也有不同。

3、亲属的身份关系是人民生活的基础,不仅在财产法上有重大影响,而且对社会秩序及道德的影响也至深且巨。

复习思考题:

1、亲属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是什么?

2、亲属法行为有何特征?

3、如何理解亲属法的性质与特征?(思考)

参考资料:

1、杨大文主编,《亲属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其炎编著,《民法亲属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

5、陈其炎著,《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版;

6、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二章亲属关系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的概念,熟悉亲属制度中一些重要的名词术语,掌握亲属关系发生消灭的原因及效力。

重点、难点:亲属的种类及其发生、终止的原因,亲等的计算。

知识结构:亲属的概念、特征;亲系、亲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创新精神与时间能力培养: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与我国世代法的换算。

教学方法:提示式讲解。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及其沿革:

1、概念: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沿革:亲属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古代社会虽然形式各异,但均以宗族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现代个国的亲属制度否定了以宗法为本位的传统,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原则。

二、亲属的种类:

1、我国古代以宗法制度的原则为标准,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

2、以亲系及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分为男系亲、女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窒息亲、旁系亲。

3、以行辈为标准,分为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4、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标准,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

5、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分为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全血缘和半血缘)、姻亲和配偶。(重点讲解)

第二节亲系、亲等

一、亲系:

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其中有多个分类。

1、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指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女系亲是指女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2、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二、亲等(反复练习)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数,以一世代

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双方的亲等数。

2、寺院法亲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相同。(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

算法:过程同罗马法,结果是两边计算,以多数为亲等数。

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

近。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4、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世代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世代计算法:以己身为一代,向上或向

下数至需要计算的亲属。(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世代计算法: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分别计算。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

(一)血亲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唯一依据。

2、拟制血亲:依一定的法律行为为发生根据。

(二)配偶:男女因缔结婚姻而产生了配偶关系。

(三)姻亲:姻亲是以婚姻和血缘两种事实为中介形成的。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既存的亲属身份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1、血亲:自然血亲的终止:一般只能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终止,不能通过法律

手段人为的加以解除(送养例外)。拟制血亲的终止:拟制血亲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

2、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终止而消灭。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一是一方死亡(包

含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是双方离婚。

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一般以配偶一方的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亲属的法律效力在诸多法律中都有表现。

复习思考题:

1、亲属的概念、种类及其相应的概念各是什么?

2、何为亲等?如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3、亲属关系发生、消灭的原因各是什么?

4、亲属关系在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法上的效力如何?

7

参考资料:

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杨大文编,《亲属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3、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陈其炎编著,《民法亲属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

6、陈其炎著,《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版。

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

第三章婚姻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婚姻法的概念与特征,理解、领会婚姻法诸原则的精神实质,掌握其政策界限,明确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

重点、难点:婚姻法的特征、基本原则。

知识结构:婚姻法的概念、特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结合实际评价条文第四条。

教学方法:提示性讲解,学生自由发言谈对基本原则的认识。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婚姻法的概念、特征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名称与含义: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归纳起来大约有四种,即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

法和亲属法。婚姻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之分。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是广义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2、渊源: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和普通法律;(2)国务院和所属部

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家条约。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三、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性质上看,包括婚姻家

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

2、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与一般民法上的财产关系相比具有如下特性:(1)

产生与终止的前提条件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为前提,不能脱离人身关系独立存在。(2)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3)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4)参与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第二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讨论)

一、婚姻自由原则

1、含义: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

2、内容:(1)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相互结合、缺一不可,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2)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自由,受法律、道德的限制与制约。(3)目的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3、历史发展:古代无婚姻自由可言(家长特权、专制、包办子女婚姻)。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是天赋人权。

4、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划清婚姻关系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1、含义: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2、禁止性规定:(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两种。(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男女平等原则:

1、含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2、内容:(1)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1、内容:(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儿童是民族的后代和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接班人。(3)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赡养和爱护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2、禁止性规定:(1)禁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①发生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②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③施暴行为在时间上是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给予居住条件撒谎功能的歧视性待遇、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五、计划生育原则:

1、概念与意义:概念。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包括节

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及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意义。(1)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的负担,提高人口的素质。

2、计划生育的要求与内容:要求。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妻生第二个孩子;禁止超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内容。(1)推行和奖励一胎。(2)严格控制二胎。(3)杜绝和惩罚多胎。

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解:(1)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2)夫妻、家庭成员间的义务。(3)意义:规范性、导向性,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对不道德行为起警示、威慑作用。避免家庭成员间无谓的纠纷。

复习思考题:

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基本原则及其相关概念和内容。

2、婚姻法的特点,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3、正确理解和把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及其规范意义。(思考)

4、联系实际正确理解婚姻法的相关原则。(讨论)

阅读参考资料:

1、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胜明、孔礼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

3、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4、曹诗权:“中国婚姻法的基础性重构”,,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5、曹诗权:“中国婚姻法修改案述评”,载于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

6、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四章结婚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要件,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把握处理婚约的政策界限,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对待我国的事实婚姻。

重点、难点:结婚条件,无效婚姻、事实婚姻。

知识结构:结婚制度概述;结婚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结婚条件的思考,对事实婚姻的反思。

教学方法:概括归纳简要说明,以实际来阐明理论,案例讨论。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1、概念: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结婚有广义、狭义。广义是指订婚、结婚。狭义是仅指结婚。

2、特征:(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是一种法律行为,须依法成立。(3)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双方或一方不能任意解除。

3、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3)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二、结婚行为的性质:

1、契约说:在大陆法系,自1791年法国革命宪法规定“法律仅承认婚姻为市民契约”以来,“婚姻契约学说”即以结婚行为为契约的见解风靡一时,延续至今。

2、制度说: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卢斐补始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

3、状态说:状态学者认为,个人欲将自己置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所为意思表示时,当事人应受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约束。

5、合一行为说:黑格尔于19世纪中叶时认为婚姻为伦理关系、为夫妻自然的共同生活实体关系,婚姻的目的是“自我意识”的男女两性合二为一。

6、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身是一种身份关系,创设这种关系的行为是一身份法上的行为,虽须经合意,但条件、程序、效力等都是法定,而非当人合意。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掠夺婚,又称为抢婚,它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

2、有偿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有买卖婚、交换婚、

劳役婚之分。

3、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条件的婚姻。

4、宗教婚,是指欧洲中世纪依寺院法所缔结的婚姻。

5、共诺婚,也趁为自由婚或契约婚,它是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第二节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实质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同意自愿。(1)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2)男女双方

完全自愿的要求是:男女双方都自愿,而不是一相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3)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婚姻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1)含义。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2)立法依据,一是自然因素,二是社会因素。(3)晚婚晚育的关系。法定婚龄是强制性规定,后者是一种倡导;两者年龄段不一样。

3、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禁止条件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的旁

系血亲,其范围包括:第一,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爹人,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第三,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都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

病,遗传且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第二类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婚后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

二、结婚的形式条件

1、概念与类型: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具有公示性。类型有:登记制、仪式制、

登记与意识结合制。

2、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1)结婚登记的含义。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

(2)意义:①实行结婚登记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婚姻行为的指导和监督。②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实行结婚法,保护关系的需要。③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以减少婚姻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①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②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三个环节。申请是当事人双方正式向结婚

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请求。审查,是结婚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

行核审与查证。批准,合格者发给结婚证书。

4、婚姻登记的效力

经审查合格取得结婚证,婚姻正式成立,男女双方具有夫妻身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应补办登记。

第三节婚姻无效与撤消(比较外国立法例)

一、概述:

1、概念:是指因违反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

而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历史发展:罗马法有所规定,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设有无效婚姻。法国秉承《罗马法》

规定为无效婚姻,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两种。1896年德国民法典设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以后许多国家相继采用此制。但由于这两种制度的产生原因错综复杂、学者观点不一。至现代大多国家只设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消的婚姻。

3、二者区别:(1)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为可撤消婚姻;(2)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检察官均得为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只有当事人和其他有请求权的特定人可以请求撤消婚姻。(3)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消婚姻自撤消后无效。

二、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可撤消的规定

宣告婚姻无效、可撤消的事由:

1、告婚姻无效的事由:重婚、近亲结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疗愈的。

2、宣告婚姻撤消的事由:因胁迫结婚的。

三、确认及法律后果:

1、请求权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

2、时效:一般均有时效限制。

3、宣告机关:法院、婚姻登记机关。

4、法律后果:自始不发生婚姻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有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婚约:

1、概念: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2、性质:两种学说,一是契约说,虽不得强制履行,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两一种是非契约说,是事实行为,不履行者应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

3、类型:早期型婚约,结婚的必经程序,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约束力,违者受法律制裁。

故法律对此有专门之规定。晚期型婚约,非结婚的必经程序,无法律约束力,可随一方愿意解除,不必经另一方同意。故大都既不保护也不限制。

4、我国政策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法律上无明文规定,非结婚之必经条件和程序,无法律

约束力。财物纠纷: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二、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提倡和保护。另:间接地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居所决定权。

三、事实婚姻:

1、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2、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3、外国立法例:

(1)承认主义:源于罗马法的时效婚姻。

(2)不承认主义:特别强调婚姻是一种要式行为和法律对婚姻的约束力,未经法律程序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3)有条件地承认主义:既注重婚姻关系的现实,也强调区分当事人为善意或恶意的主观条件。

4、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法律政策:现状。事实婚姻普遍存在,并有上升、蔓延的趋势,尤其在农村。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处理。对事实婚姻经历了从有条件的承认主义到不承认主义的发展过程。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事实婚姻现象没有规定。

复习思考题:

一、基本概念:婚姻成立,婚姻登记,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婚约,事实婚姻,法定婚龄。

二、基本知识: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

2、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的原因、性质、请求权人及程序、法律后果。

三、思考:

1、对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认识。

2、如何对待事实婚姻。

3、我国应建立怎样的结婚制度。

四、案例讨论

参考资料:

1、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2、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王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

4、方文晖:“婚姻概念质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

5、薛宁兰,“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夏;

6、于海通,“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兼评最高法院历年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

7、王洪著,《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

第五章婚姻效力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夫妻关系的历史演进,掌握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思考如何完善夫妻关系的立法。

重点、难点: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内容。

知识结构:婚姻效力概述;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夫妻关系立法的思考。

教学方法:学生自学后提出问题,就问题讲解;案例讨论。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

一、概述

1、婚姻效力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所产生的家庭、亲属关系上的法律后果。其中有设计第三人的效力。狭义的婚姻效力即为婚姻成立的直接效力,也称夫妻关系。

2、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二、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

1、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结婚而合为一体,夫妻双方的人格相互吸引,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实质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引。

2、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即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独立的人格,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体现为夫妻平等。

三、我国法律中的夫妻关系:《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对我国夫妻关系总的原则性的规定,是新型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享有平等姓名权,还表现在对子女姓氏的确定上。(第14条)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条规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医院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双方都适用。

三、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的义务。对封建生育观的批判和废除。双方生育权保护问题。(第16条)

四、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第3条和第4条的间接规定)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

五、夫妻住所决定权:(第9条关于家庭成员的间接规定)

六、港澳台及国外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相关规定(自学)。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概念: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2、立法形式:法定财产制,即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3、种类:(1)吸收财产制。(2)统一财产制。(3)联合财产制。(4)共同财产制,其中根据共有范围的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动产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四种。(5)分别财产制。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1、立法方式:是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2、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婚后所得共同制: a、时间: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

来源放:双方或一方的所得。b、共同财产范围:第17条的规定。c、权利方式: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特有财产个人所有制:a、特有财产的范围:第18条的规定。b、权利形式:归个人所有,依自己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3、约定财产制:(第19条规定)自由式约定:财产范围: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

所有制形式:全部(或部分)共同所有,全部(或部分)分别所有。约定形式:书面。

形式效力:优先适用的效力,对内效力,对外效力。

二、夫妻相互抚养的义务

1、抚养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无身份、辈份

的区别。狭义是纸夫妻和兄弟姐妹等平辈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2、夫妻相互抚养的内容:夫妻在生活上互相供养。(1)夫妻应当共同生活,彼此相互扶养、

关怀。(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要求法院责令对方承担供养义务。(3)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注意问题:(1)夫妻相互继承是,应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2)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当事人,如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3)夫妻登记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继承权应依法承认。

复习思考题:

一、概念:婚姻效力,夫妻一体主义及夫妻别体主义,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制。

二、基本知识:

1、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关系如何?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应如何表现?

三、思考:

1、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再认识。非常财产制有无设立之必要?

2、如何完善夫妻人身关系?

3、夫妻忠实义务立法评价。

四、案例讨论

参考资料:

1、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3、王洪著,《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

4、林秀雄著,《夫妻财产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李银河、马亿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6、蒋月:“配偶权研究”、“夫妻财产制研究”,夏吟兰、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

姻家庭关系新规则——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7、刘引玲著,《配偶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8、蒋月著,《夫妻的权利义务》,法律出版社;

第六章离婚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婚姻终止的概念和离婚制度的沿革,熟悉离婚的法律程序,掌握离婚

的原则界限以及离婚的法律后果,进一步思考我国离婚立法的完善问题。

重点、难点: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离婚程序及法定理由、离婚的法律后果。

知识结构:离婚制度概述;离婚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效力。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婚内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使用的可行性,离婚救济措施探讨。

教学方法:学生自学并提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讲解;按例讨论。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1、概念:婚姻关系的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2、原因: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3、离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可撤消及分居的区别。

离婚的特征:第一,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二,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第三,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第四,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种类:(1)依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分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2)依处理婚姻的法定程序,分为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3)依婚姻解除的方式,分为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历史上的婚姻家庭法基本上都有关于离婚的规定,对待离婚的态度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即禁止离婚主义和许可离婚主义。

我国古代实行的是许可离婚主义,但有宗法家庭制度和当时的伦理观相适应,古代的礼与法对于离婚的限制十分严格。立法上采取专权离婚制,离婚权操纵在男方之手和国家之手。离婚方式主要有:出妻、和离、议决和呈诉离婚。

资本主义国家的离婚制度:经历了从禁止离婚到许可离婚主义的过渡,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早期立法对离婚有诸多限制,实行严格的过错离婚主义;20世纪70年代以后,实行破裂原则的无过错离婚主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强调婚姻的稳定,以合同婚形式对离婚进行必要的干预。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1、保障离婚自由。主要是指保障当事人的离婚合法权利。(1)婚姻以爱情为基础,以

互爱为前提。(2)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3)有离或不离两方面的自由。

2、反对轻率离婚。即反对当事人对离婚的不严肃的态度。(1)离婚不是为所欲为,要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设计

婚姻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号 学时数:30 理论环节时数:30 实践环节时数: 学分:2 适用对象:本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全校公选课 全日制专科生 开课单位:法律系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婚姻家庭法学既是一门实用的应用型法学,它独有的亲属制度理论和婚姻家庭制度理论,又是当代法学基础理论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知识以及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精神实质,熟悉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条文和民事政策的规定,并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本课程的任务是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结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为将来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实务工作和学术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理论,充分理解法律规则,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分析解决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同时培训学生理性思考精神,批判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力。本课程以讲授为主,同时引入实践教学的理念与方法,引导学生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前沿动态与学术成果,关注民生,从科学与严谨的视角探讨婚姻家庭问题。 三、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婚姻家庭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历史类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等基础知识,为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 婚姻家庭的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内容提要】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理念与属性 一、婚姻家庭概念与性质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三、文明时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婚姻的概念及其含义? 2、为什么说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固有属性? 3、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自主选择吗?它的根本动因是什么? 4、举例说明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什么?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发展的主要阶段,掌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立法。

古诗词中描写爱情、婚姻、家庭诗句整理合集

古诗词中描写爱情、婚姻、家庭诗句整理合集 经典名句: 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汉;卓文君〈白头吟〉 得成比目何辞死,愿作鸳鸯不羡仙。唐;卢照邻〈长安古意〉 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 --唐;白居易〈长恨歌〉 滴不尽相思血泪抛红豆,开不完春柳春花满画楼。曹雪芹《红楼梦》 各类诗词: 1、彼采葛兮,一日不见,如三日兮。彼采萧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彼采艾兮,一日不见,如三岁兮。 ————《诗经王风。采葛》 2、花自飘零水自流。一种相思,两处闲愁,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 ————李清照《一剪梅》 3、问世间,情是何物?直教生死相许,天南地北双飞客,老翅几回寒暑。欢乐趣,离别苦,就中更有痴儿女,君应有语。渺万里层云,千山暮几景只影向谁去?横汾路,寂寞当年箫鼓,荒烟依旧平楚,招魂楚些何嗟及,山鬼暗啼风雨。天也妒,未信与,莺儿燕子俱黄土。千秋万古,为留待骚人,狂歌痛饮,来访雁丘处。 ————元好问《摸鱼儿》 4、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棱江水为之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 5、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风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众里寻她千百度,眸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栏删处。 ————宋辛弃疾《青玉案》(元夕) 6、寒蝉凄切,对长亭晚,骤雨初歇。都门帐饮无绪,方留恋处,兰舟催发。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念去去千里烟波,暮霭沉沉楚天阔。多情自古伤离别,更那堪冷落清秋节。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此去经年,应是良辰好景虚设,便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 ————柳永《雨淋铃》 7、君知妾有夫,,赠妾双明珠.感君缠绵意,系在红罗襦。妾家高楼连天起,良人执戟明光里,知君用心如日月,事夫逝拟同生死。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 ———— 8、春宵一刻值千金,花有清香月有荫。歌管楼台声细细,秋千院落夜沉沉。 ————苏轼《春宵》 9、别音容两渺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料得年年断肠处,明月夜,短松冈。 ————苏轼《江城子》 10、妾发初覆额,折花门前剧。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同居长干里,两小无嫌猜。十四为君妇,羞颜未曾开。低头向暗壁,千唤不一回。十五始展眉,愿同尘与灰。常存抱柱信,岂上望父台。十六君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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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 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懂得婚姻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并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重点难点: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结婚和离婚 使用教具或手段:多媒体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和讨论法相结合 教学过程: (导入):有人说:”结婚是爱情的坟墓,但是如果不结婚,爱情就死无葬身之地”。可见人人都要步入婚姻,俗语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婚姻法。这两年也有很多明星步入结婚的行列,如刘嘉玲和梁朝伟,姚明,陈慧琳,李嘉欣等。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家庭的含义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2、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练习:1、以下哪种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B) ①包办他人婚姻②进行买卖婚姻③子女干涉单身父母再婚 ④干涉同姓氏结婚 A.①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④D.①②③ 讨论:有人说婚姻是个人的私事,想结就结,想离就离?

婚姻和爱情的关系

编者按:作者关于爱情的论述自有他自己的观点。恋爱阶段有没有爱情,婚后的爱情是否转换成了亲情,这些都可继续认知。 爱情与婚姻的关系,可以数学地描述:婚姻是函数,爱情是该函数的极限值。有的函数是间断函数,在定义域内没有极限,但在特定的区间是存在极值的。函数值只能无限趋近极值或极限值,永远不可能相等。婚姻与爱情的关系与函数和极限值的关系类似。没有婚姻的爱情不是爱情,是种错觉。这种错觉迷惑了不少人,包括一些智者。你永远不要希望在婚姻外能找到爱情,那是铁定的徒劳!爱情的基础是婚姻,没有婚姻,爱情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婚姻和爱情不是同时到达的,爱情总是在婚姻历经磨难后姗姗来迟。婚姻使我们有了共同的子女,共同的财富,共同的生活苦难,在这“三共同”基础上才能生发爱情。没有这三共同,任何爱情都是“豆腐渣工程”。爱情是持久的深沉的。没有经过婚姻的滚打摸爬,没有历经婚姻的纠结和缠斗,不劳而获地得到爱情,是种幼稚的爱情观。任何爱情都不是绝对意义上是爱情,而是一种近似的爱情,就象函数值永远无法等于极限值一样。绝对的爱情是理想主义的爱情。正如并非每个函数都存在极限值一样,有了婚姻不一定就能获取爱情。婚姻是爱情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没有爱情,我们丝毫不感到悲怜,因为我们还有夫妻感情,还有亲情.我们没有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可以生活得有滋有味. 没有正确的爱情观势必影响我们的生活态度,势必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对于文学爱好者,明白这些道理是非常重要的。琼瑶是作家,她大概就没有明白这个道理。她的作品恶劣地影响了一代人。(此文是即兴给耒阳原创文学版块网友的回帖,未加修润.)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教研室 [首页]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授课专业法学年 级 法学院 2004级 课程编号 课程类型 必修课校级公共课();基础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 教学目标 通过讲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阐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内容和立法理由,引导学生研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学生通过到法院等部门实习,以及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养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此外,教师通过指导学生撰写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思维能力,理论研究能力,以及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考核方式考试();考查(√) 课程教学 总学时数 50学时学分数 学时分配 课堂讲授38学时;实践课8学时(课堂案例讨论3次和观看教学片1次,或课堂案例讨论4次);总复习2学时;考查2学时。

教材名称《婚姻家庭 继承法学》 作者陈苇主编 出版社及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 社 2005年8 月 指定参考书 1.《婚姻家 庭继承法学案例 教程》 作 者 胡平、陈苇主编 出版 社及 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社,2005年8 月第1版。 授课教师陈苇职称教授单位民商法学院授课时间2006年-2007年第一学期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 周次第 1 周,第1-2次课编写时间2006年9月1日 章节名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第二节亲系和辈分、第三节亲等、第四节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教学时数 4 时间分配 授课要点教 学 内 容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第一章教学重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2001 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教学难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第二章教学重点: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我 国“代”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教学难点:亲等的计算方法。 第一章2学时; 第二章2学时

婚姻、家庭、爱、性和关系

婚姻、家庭、爱、性和关系 人们渴望身外有个良好的婚姻,犹如无论是公鸟还是母鸟都希望有个结实牢靠的巢一样,那是出于安全感的需要。大部分情况下婚姻是指心灵的,所谓婚姻,它意味着一种心灵内在的家。婚姻能够给人们带来安全吗?人们越是希望它给自己带来安全的东西越变得不安全。人们试图通过营造一份良好的婚姻来让自己安定的想法是梦想般的。它不可能。企图用构建良好的婚姻来使自己内在安全,显然是一种在身外努力的方式。这结果并不能给人带来真正的安全。外在的婚姻是不可靠,整个存在就没有可靠的外在婚姻。当你里面充满了不安全感,无论你的婚姻如何,它都不能为你带来真正的安全。就像一个心怀恐惧的人,即使他把自己锁进屋子,顶上门,他仍然是害怕的一样。当恐惧在心里,你做什么也无法平息你的恐惧;唯一能够解决你恐惧问题的是:发现真相。真正才是我们自由和喜悦的救赎。 关于婚姻问题,不要全副精力的把你的箭头都指向外,在另一个人身上花上百分之二百的精力,也无法建造出你想要的婚姻。没有完全安全的婚姻。唯一安全的婚姻是你内在的婚姻。你必须和你自己结婚,否则,你并没有真正的结过婚。婚姻只是心,在实质上并不存在一个婚姻外的对象,只存在一个存在于你内心关于那人是什么的婚姻对象。你喜爱那个婚姻中的对象或不喜欢那个婚姻中的对象,本质上都和他无关,那本质是你喜欢或不喜欢自己的投射的问题。当你投射一个你喜欢的婚姻对象时,你把你的投射放在他身上,然后你喜欢他,但这和他有什么关系?

当你投射一个你不喜欢的婚姻对象时,你把你的投射也放了他身上,然后你不喜欢他,这又和他有什么关系?反来复去,你喜欢或不喜欢的只是自己投射,和他没有任何关系。 婚姻是一种找寻和认识自己的途径,在本真意义上,心试图通过对方来认识和接近它自己。但当心不清晰时,高兴时他会以为快乐是对象带来的,不高兴时他责怪是对象带给他的。而心外没有人,你投射一样东西,你反应于你的投射,这和他有何关?婚姻中任何被指责、被控述或被怨恨的人都是无怨,包括怨恨者也非常无辜,他们都不知道问题出在了哪里。杀人的人也是被杀的人,在所有的相互伤害或战争中,没有任何一方是真正的赢利或胜利者,所有的人都在被伤害——他伤害于他自己。 觉醒的人和他自己结婚,他不再期待一个令他满意的外在对象。如果他期待心外有一个令他满意的对象存在,那就犹如他希望心外有一个真正的佛一样无明。他了解他的心是他整个世界的问题中心,他唯一要认识和了解只不过是这颗心。工作、婚姻、家庭或教育小孩等等,都只不过认识和了解这颗心提供途径而已。觉者走在世间,他反映和反应着万物,观察着自己,除此他无事可做。他是一个没有任何问题的人,如果他有问题,那问题一定出在自己的心念上。当遇到问题,他不再抬头向外的去责问别人;他只是安宁的向内,了解自己的念头。 婚姻是心的一件内衣,人们希望它即合适、又贴身,还柔软温暖。但是当心不能了解这一切存在的本质时,这一切只是个可望而不可及的梦。和你内在的声音结婚,它才是你时刻应该结合的对象。不要与它分离,每当你与它分离时,你就在与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1教学文稿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 务1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第一次任务 1.某甲与某乙在领取结婚证后,某甲因故反悔,提出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婚手续,某乙不同意,对此纠纷,应当( A ) 选择一项: a. 由人民法院按离婚纠纷处理 b. 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退婚手续 c. 不予受理,由双方单位处理 2.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C ) 选择一项: a.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b.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c.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全部由男方偿还 3. 从概念上说,婚姻法是( B ) 选择一项: a.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b.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 4. 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A ) 选择一项: a.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b.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5.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C ) 选择一项: a. 缩小了调整范围 b. 完全相同 c. 扩大了调整范围 6. 重婚是指( B )的行为 选择一项: a.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 b.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 c. 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d.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 7.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D ) 选择一项: a. 一般共同制联合财产制 b. 统一财产制 c. 联合财产制 d. 婚后所得共同制 8. 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D ) 选择一项:

爱情婚姻家庭需要2个人相互努力,共同成长

爱情婚姻家庭需要2个人相互努力,共同成长 我和汪某人认识快10年,恋爱7年,婚龄2年,目前育有一女。 我俩婚前吵架比较多,很多时候感觉根本沟通不了,最后一次吵得特别厉害。当时我就知道这一架吵完要么分手要么结婚了! 最后的结果当然是结婚了,而且婚前我们基本把婚后可能要吵的架吵的差不多了,婚后也吵不起来了!其实回头想想有的时候真的没有必要吵,但是年少轻狂啊!我们最后能走到一起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兴趣爱好 汪某人喜欢踢足球看足球,我呢,在他去踢球的时候只要有空就陪他去,在现场看着他踢球,老实说其实我也看不懂,哈哈哈……不过我可以戴上耳机听音乐放松自己,可以静静想事情;他如果看球赛呢,我就会做下功课,比如哪个队和哪个对比赛,然后有时间就和他一起看,没时间就会问他比赛结婚如何,谁进的球等等。 我呢比较喜欢去‘附庸风雅’的地方玩耍,汪某人基本都是很支持而且每次把我送过去。我爱看电影,每次有什么好看的电影只要他时间安排的过来他都会约我去看。 2.工作方面 我俩从刚开始工作,创业,遇到各种挫折,相互指责(其实大部分都是我在指责他),到相互认可,相互鼓励,到并肩同行,一路走来,回头看看对于我们来说真的很不易。 3.生活方面 我喜欢吃汪某人烧的菜,他只要公司不忙都会去我公司接我然后买菜做饭(我工作6年多,汪某人上下班接送我6年多,默默点个赞)。 他不喜欢拣菜洗菜这些琐事,而我就喜欢做这些。所以我们家基本上都是我拣菜洗菜切菜配菜,然后喊他烧一下。打扫卫生我们也是一起做,他干重的,我做轻的。其实我挺享受这样的过程的,我觉得夫妻就应该一起做饭,一起打扫卫生,一起散步……这样多幸福啊! 我们结婚时间并不长久,所以目前也没有太多好的经验可分享,我真心希望,若干年后,我和汪某人耄耋之年,我还有机会把我们的故事分享给后代…… 愿天下有情人都能在一起长长久久……

家庭生活礼仪教案 (1)

教案 (13)

正文部分 一、导课 课前提问: (一)情景分析:一西服革履男士进入一写字间,问一立于门口的小姐:“这是东海公司吗?”该小姐不理,与周围一男一女交谈,道:“李姐,王哥,我跟你说……”请分析交往双方在称呼上所犯的错误。 (二)情景分析:甲女陪外公司一女进入本公司会客厅,本公司甲男正在恭候。甲女首先把甲男介绍给客人:“这是我们公司刘总。”然后向自己人介绍客人:“这是四方公司的谢总。”请判断此情景中人物做法正误。 提示:1、男士错在无称呼,女士错在乱称呼 2、介绍原则:尊者优先了解情况,来者是客 在商务会面中,每个人都要充分注意自己的所作所为,知礼、守礼,恰到好处的展示个人的素养和品味,这节课我们将称呼礼仪和介绍礼仪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起来,将理论付诸实践。 二、教学过程 第三章家庭生活礼仪 ——与人相处礼仪 (一)亲戚的称呼 亲戚是指和自己有血亲和姻亲的人。中国古代唐朝学者孔颖达对亲戚的注解为:亲指族内,戚言族外。 直系血亲 父系曾曾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曾曾祖母--曾祖母--祖母--父亲 母系曾曾外祖父--曾外祖父--外祖父--母亲曾曾外祖母--曾外祖母--外祖母--母亲 儿子:夫妻间男性的第一子代。 女儿:夫妻间女性的第一子代。 孙:夫妻间的第二子代,依性别又分孙子、孙女。有时孙子是一种不分性别的称呼。 曾孙:夫妻间的第三子代。 玄孙:夫妻间的第四子代。 旁系血亲 父系 伯:父亲的兄长,也称伯伯、伯父、大爷 大妈:大爷的妻子 叔:父亲的弟,也称叔叔、叔父 婶:叔叔的妻子 姑:父亲的姊妹,也称姑姑、姑母 姑夫:姑姑的丈夫 母系 舅:母亲的兄弟,也称舅舅 舅妈:舅舅的妻子 姨:母亲的姐妹,也称阿姨、姨妈

家庭心理学教案

家庭心理学教案 Family Psychology 第一章家庭心理学概论及家庭概论 前言: 一、什么是家庭心理学 家庭心理学自1960年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特别是1985年美国心理学会正式认可《家庭心理学》这个分支领域之后,它不仅有专属的组织及专业期刊外,同时在美国几个大学也陆续成立了《家庭心理学》的人才训练及专业期刊外,同时成立了有关的训练课程及学系,各项研究活动可谓方兴未艾。家庭心理学是有关家庭机构的心理学,选择家庭内相互作用这个主题的有关心理学的理论和应用,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理论现实性。有些观点认为心理学是把家庭现象与社会背景隔离开来研究的,把家庭内部关系在先进的信息社会中如何演进。本课程用读者熟悉的概念类型过程等来阐述信息社会中的家庭关系;同时,给读者指出理论在临时性和可完善性方面的局限和缺陷。家庭在教育实践中越来越多地求助于家庭之外的指示,比如心理普及,社会化的各种途径(新闻媒介,家庭,夫妻)从十分矛盾的人道主义中得到启发。 二、为什么要学家庭心理学 我们大多数人都会成家,我们一生中的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家庭中度过。家是“温馨的港湾,心灵的驿站,情感的归宿,社会的细胞。”家是我们把心放在那里的地方,是我们寄托了太多的情感和伦理理想的地方。而在变动的现代社会中,家庭这个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裂变,充满着太多的变数,出现了许多耐人寻味的变化:试婚、离婚、婚外恋、家庭暴力、望子成龙、黄昏恋等。要想理解在这种种变化现象背后人们的想法,有不免有着太多的感情色彩和道德标准。每个人都自觉不自觉地对事物做着自己的价值判断。我们应偏重于有关家庭内相互作用的社会心理学,正是将家庭现象与社会背景结合起来,兼顾微观和宏观角度的多角度考虑。给家庭心理学下定义,可以成为某种智力开发的动力。与其阐述什么是家庭关系,我们更想阐述一些心理学家分析家庭关系的方式。客观分析婚姻家庭的诸般现象,科学地解读家庭内各成员的心理及与社会交换时的心理变化和状态,不仅是促使每个人身心健康的有效途径,也是建造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积极有效的突破口。 第一章从学科的角度讲述家庭心理学的研究基础,有关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作简要介绍,后面就各阶段的发展变化中的心理特征作探讨。 1家庭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家庭机构 家庭是什么 家庭的界定——谁是家庭成员 什么是家庭的机能 家庭现在濒临危机吗 心理学是追求美的,以科学为依据的一整套知识,是研究处于发展序列中的个体,追求心理结构平衡、有序、和谐,促进人的意义表达,是关于心理上的美学色彩,揭示的是发展序列和发展差异。是研究人的内隐过程(知觉感觉等)和外显样态(言语表情等)。 社会学是追求善的,以正义为本的一系列疑问,对社会公平的渴求,人文关怀的特色。一滴水见阳光,决不放过你!不让你的泪白流!是研究特定的一群人,社会学视角下的人是社会结构中的人,也叫群体学,机构组织权力以及人所处的境况研究。最主要关注:谁是弱势怎么形成了弱势公

婚姻家庭法教案

绪论 第一编亲属制度 第一章亲属法概述 第二章亲属关系概述 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 第三章婚姻法概述 第四章结婚制度 第五章婚姻效力 第六章离婚制度 第七章亲子关系 第八章收养关系 第九章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三编继承法律制度 第十章继承法概述 第十一章法定继承 第十二章遗嘱关系 第十三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编附论

绪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主要观点,认识并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了解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沿革。 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属性。 知识结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认识。 教学方法:一般讲解与重点讲授 教学过程与内容: 一、婚姻和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包含三层含义。 2、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包含三村层含义。 婚姻家庭的法律学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注意强调两点:一是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在法定社会中,婚姻不是中性的、与法律无关的结合,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特征。二是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合法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与个人为本位的。首先是身份权,其次是财产权。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它既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有具有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身特征。前者为社会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1、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是其形成和存在的必要前提,也是区别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婚姻与家庭法》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30030 (二)课程英文名称:Marriage and Family Law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婚姻与家庭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任选课程。它作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既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对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知识更加系统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婚姻与家庭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婚姻与家庭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婚姻与家庭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包括婚姻与家庭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终止、收养、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几个部分。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32学时 学分数:2学分 学时数具体分配: (八)教学方式 以多媒体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教学要点:使学生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本质、社会职能以及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制度中的 地位、人类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及各阶段的特点等基础知识,有较为全面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法律概念;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社会职能、婚姻家庭 制度的历史类型。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要点:学生掌握婚姻家庭法从其全部历史发展来看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古代型的婚 姻家庭法,即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二是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并了解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的共性及各自特性。 教学内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婚姻与家庭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 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婚姻法》的 修正和修正后的《婚姻法》。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教学要点:掌握婚姻与家庭法是民法的子部门法,民法基本原则对其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同时,婚姻与家庭法又以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构成了民事法律范畴中相对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方式。并理解其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而构成的一个开放的系统和内在统一连贯的整体。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 的地位、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 教学要点:指导学生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亲属关系的社会结构和运行方式;二是亲属关系 的法律属性。本章所说的亲属关系,虽然没有实体性权利义务内容,但对婚姻与家庭法具有通用的整体规范效力。要求学生具体掌握亲属的种类、范围、亲系和亲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消灭等。 教学内容:亲属的法律含义和特征、亲属的分类、亲等计算、亲属身份行为的特点、亲属 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婚姻的成立 教学要点:学生在理解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婚姻的成立涉及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必须由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在此原则指导下,学生应把握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对婚姻成立要件、婚姻成立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等问题的具体规定。 教学内容: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

婚姻法专题讲座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10 万元,女方月收入100 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 嫁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1)先办席,再领证。 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 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 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2)先领证,再办席。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在办酒时女方父

母陪送了6 万块钱嫁妆。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文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调查 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财产真实与否,房子、车子是否确实归其所有。这些一般人是无从准确得知的,律师则可以在当事人委托的情形下进行调查。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分居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

法治教育教案

法治教育教案 教学目标: 1、情感目标——提高安全意识,愿意自觉去学习法律知识,在学习中增强与同学的合作交流意识。 2、知识目标——初步了解《宪法》、《刑法》的有关条文,知道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法律。 3、能力目标——自己能改变生活中不遵守法律的不良习惯,提高对生活中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辨别能力。 教学重点: 1、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 2、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了解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 学会用合法的手段机智灵活的处理问题,避免自己身陷险地或脱离险地。 教学过程: 一、课堂导入 师:通过播放《孟母三迁》的故事,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孟母三迁》的故事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生:《孟母三迁》的故事告诉我们:生活环境对人的成长非常重要。(让学生各抒己见) 师:《孟母三迁》的故事告诉我们要主动接受好的成长环境,第一,要交朋友慎重,拒绝不良交往,第二,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不上网吧、电子游戏厅,远离对自己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 师:同学们,都看过四大名著之一《西游记》吧,孙悟空触犯天条有什么后果吗? 生:孙悟空被压在巨石下面,受到了严厉的惩罚。(根据学生的回答做适当引导) 师:动画中的人物触犯天条会受到惩罚,那么,如果人做了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情会有什么后果呢?? 生:被警察带走…… 师出示课件:关于人们触犯法律的后果的图片,引出什么是法?学生讨论和交流。 二、讲述故事,激情明理,培养法律意识

师: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告诉我们: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是一种生活的标尺。你对法律有什么了解吗?(学生在课下搜集有关法律的材料) 生: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 师出示课件重点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诉讼法(规范诉讼活动),给学生普及法律知识。 师:你们都是未成年人,你们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师出示课件:主要有: 《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家庭法》《收养法》《民法》《刑法》等。 师:你们认为未成年人不应该有的不良行为有哪些?学生分组讨论并汇报。 各组学生讨论完毕后汇报。 师出示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生对照并自查自纠。 师:你们知道哪些犯罪行为和特征? 教师列举犯罪的特征和犯罪后的惩罚以此来警示学生预防犯罪行为,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三、拓宽知识,深化明理:列举事例,强化明理。 师引导学生讨论和交流如何遵守法律。 师总结学生汇报:第一,育爱心;第二,勤学习;第三,拘小节;第四,抗诱惑;第五,慎交友。

如何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何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创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源之一。和谐社会需要和谐婚姻家庭作为支柱,确保社会健康发展,有序运行,支援经济建设快速提升。 社会发展需要和谐环境,家庭和谐需要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和谐友爱的发展过程中把家庭各个方面关系搞好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一个家庭必备的基础之一。 如何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这个命题的立足,并不应从法律而已。法律仅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婚姻家庭法仅是调整婚姻家庭纠纷矛盾,规定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的法律。作为一个女性,我从女性的视野来谈一谈个人对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看法: 婚姻,以情感作为纽带链接人与人的关系;家庭,以血缘为中枢牵扯彼此的生活。对于婚姻而言,首先,必须有感情基础。有了感情基础,双方才能互尊互爱。互尊互爱,并不是占有、控制,适度的私人空间对于婚姻更能添一份亲近。适时地给予关怀,对婚姻关系更为有利。互尊,站在对方的角度,从对方的处境考虑对方的心情,于许多矛盾便能迎刃而解。尊重对方的态度,也能获得对方的尊重。 其次,信任。在双方结合之后,信任是维护彼此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许多人对配偶有诸多怀疑。怀疑是一剂毒药,越是怀疑越是造成自己的痛苦与对方的痛苦,最终,双方都会因为怀疑而失去对对方的信任。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主人与长辈的关系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人只要成家,就要面临双层的父母关系,如何平衡这层关系,在于平

等对待。双方的父母都是赋予了彼此生命的重要的人,必须正确对待尊重,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夫妻和睦友爱关系。有时,家庭往往为父母的事而闹的满城风雨,长期下去就会引发家庭矛盾,后果是可怕的,也是悲哀的。如何搞好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关系到一个合法婚姻家庭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和谐的关系,以维护家庭圆满,家庭的幸福生活。还有子女的培育与和谐关系的发展,这也是十分重要的关系。子女是父母的爱情结晶,凝聚着整个家庭的爱与情,如何培育孩子成才,茁壮成长是家庭的焦点。孩子是天真无邪的,后天教育很重要,至于如何培育,如何促进其健康成长,完成家长的寄托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孩子的身上倾注爱和情是一样的,只是方式不同罢了。 家庭与邻里的关系也是重要的关系,它对维护和谐家庭的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社会是一个大家庭,而家庭是其中的一分子,所以,构建和谐家庭与社会的融洽关系也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关系之一。 人际关系是一门学问,尤其是在朝夕相处的夫妻和家人之间。没有任何一个人能保证自己的婚姻家庭无虞,因为人与人时刻发生着众多联系,不断磨合,不断适应,不断理解彼此,才能将和谐的婚姻与家庭共筑。愿举案齐眉,琴瑟和谐,兄友弟恭,父慈子孝。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第六章继承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的历史发展、继承的种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律关系等知识。 教学难点和重点:继承的种类;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遗产 教学内容: 第一节继承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安排将其生前所有、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历史发展 (一)继承的起源 (二)古代社会的继承 1、身分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并以身分继承为主。 2、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 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并以法定继承为主。 4、男女继承权不平等。 (三)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继承

三、继承的本质 (一)财产私有制是继承产生和存在的根源 (二)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三)继承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对其起着反作用 (四)继承受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影响四、继承的种类 (一)以继承的对象为标准,分为财产继承与身分继承 财产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财产为继承对象的继承。现代各国的继承制度都是财产继承。 身分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身分为继承对象的继承。(二)以继承的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三)以继承的范围为标准,分为限定继承与无限定继承(四)以继承权人的人数为标准,分为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 (五)以继承人的地位为标准,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第二节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性质

(一)继承法是财产法 (二)继承法是实体法 (三)继承法是普通法 (三)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1、男女平等。 2、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 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无论辈分高低、年龄长幼,也无论职业、政治状况,都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四)限定继承原则 限定继承,又称有限责任继承,是指继承人仅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五)养老育幼、照顾弱者原则 第三节继承法律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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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约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谈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多角度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婚约做出明确的定性,正是由于立法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然而,由于婚姻解除而引发的财物纠纷时有发生。如果这些纠纷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必将引发更多的矛盾,这不仅无法保障法律所强调的婚姻自由原则,甚至还可能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改变。我们应当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在婚姻法中对婚约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婚姻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建立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婚约赠与不当得利婚姻自由 婚约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自西周王朝创立“六礼”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然至今日,民间的婚约依然大量普遍的存在,而我国婚姻法却对此未做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是,婚约解除后大量财产纠纷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首先是依法治国和严格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要求。 一、婚约概述 婚约(Marriage contract),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1]婚约的成立即订婚。婚约制度渊源于古代社会的买卖婚姻,当男方向女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钱或实物以后,女方便负有在一定期间内与男方结婚的义务,婚约问题由此而生。 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早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两个发展阶段。[2]在古代社会的早期型婚约中,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被赋予强大的法律效力,无故毁约将受到法律制裁。在我国古代礼制中,“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婚约有关。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立契约,则此妇非其妻”的规定。 晚期型婚约指近、现代社会的婚约,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渗透到婚姻家庭领域,婚约的订立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而成为一种习惯程序,婚约的效力也大大减弱,毁约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42条规定,“不能对婚约中不遵守约定的行为规定任何处罚措施。”[3]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的态度及评析 (一)从我国现代婚姻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对婚约采取了以下的态 度: 1.法律对婚约“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是否订婚,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决定。男女双方没有婚约,可以依法直接结婚。男女双方订有婚约,也无必须结婚的义务,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解除婚约。 2.婚约订立者应达到一定的年龄。[4]虽然订婚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订立婚约之目的是为了将来结婚,所以婚约的订立者必须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认识到婚约的法律意义,并自愿做出是否订立婚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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