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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商品价格调整权限,完善商品价格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店铺,含xx公司国内外自营店铺和加盟客户店铺。 (一)所有授权仅限于:店铺自行组织的或参加商场促销的活动;滞销商品促销活动; 批量售卖及特殊商品推广活动等。 (二)运营中心及各运营部第一负责人价格调整的权限只适用于其所辖区域范围。 第三条xx公司商品的零售价格以统一吊牌价为基准,XX商品吊牌价格由xx品牌事业部研发总监或其授权人确定,其它人员无权调整商品吊牌价格。 第四条所有商品的价格调整均以商品吊牌价为基准进行折扣调整。折扣低于五折的商品为特价商品,五折以上(含五折)商品为非特价商品。特价商品只能在特卖场出售,正常情况下店铺或商场组织的正常促销活动商品折扣不得低于吊牌价的五折,特殊情况下需在非特卖场进行五折以下商品销售的须经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并报财务总监签批。 第五条所有商品调价必须由品牌事业部在决定调价的前一天临近营业终了时,才可以将相关调价信息通知至运营中心,运营中心相关人员应尽快知会店铺人员。(需提前将调价通知信息知会商场配合做商场系统调整的除外) 第六条特价商品的范围: (一)滞销商品:所有品牌季节性商品上市6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非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注:品牌总经理确定的形象款和长青款不纳入此范围)。 (二)严重断码、断色库存数量低于20对,且研发部门不再生产补货的鞋品。 (三)有瑕疵但不影响销售的商品。 (四)品牌事业部认为需要清理的其他库存商品。 第七条赠送活动中商品价格折扣系数换算方式为:折扣系数=购买商品金额/(购买商品金额+赠品金额)。 第八条运营中心无权对上市60天内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内非季节性商品的所有品牌商品进行任何价格调整。若确实有需要调整价格,必须经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九条特别推广商品的价格调整可由品牌策划、物流或运营中心提出调价方案,报品牌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条所有商品价格调整须由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由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人审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YYY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xxxx〕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六条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

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四章购买内容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购买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项目,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条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力量、政

产品销售定价管理规定

产品销售定价管理规定 1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品销售定价的管理。 2归口部门 2.1产品销售定价管理规定归口管理部门为商务科。 3产品定价原则 3.1遵循市场化原则 3.2公开、公平、透明原则 3.3同一产品同一批次同一时间同一价格的原则 3.4公司利益最大化与市场接收相结合的原则 4产品定价依据 4.1季节因素 4.2市场供求关系因素 4.3生产成本及利润水平因素 4.4产品质量及市场接受程度因素 4.5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因素 4.6行业平台指导价格因素 5销售价格的制定 5.1成立定价指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经理、副经理、商务科业 务员、统计员等组成。 5.2定价指导小组是公司销售产品价格的指导者,产品指导定价由 小组会议协商制定,原则上每周一召开。 5.3产品销售定价依据生产产量、原料成本、库存状况、市场供求、产品流向地区市场变化等因素决定,商务科依据上述因素及时建议 召开产品定价指导协商会议。

5.4会议前销售人员应根据定价依据的各种因素对产品市场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材料整理成会议记录,形成指导性意见。 5.5指导定价会议由公司经理、副经理、业务员、统计员就市场情况、国内外同类产品市场情况、国内外行业政策动态、产品成本动态等进行分析汇报。 5.6指导定价会议在综合分析各种信息后决定某一时期的销售指导价格。 5.7定价小组会议决定的销售价格形成会议纪要,经公司定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发后参照执行。 5.8指导价格的调整由商务科提出书面调价依据和建议,征求定价小组成员意见后决定。 5.9最终产品销售价格以公司有效流程会签后为准。 附件1:销售产品定价工作流程 附件1:定价会议纪要 2018年10月17日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doc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1 姓名:XXX 部门: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本规定所称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利用场所、工具、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和劳动等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工商、技术监督、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服务价格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大多数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少数重要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六条对服务水平、服务环境等服务质量差别较大的服务行业或者服务项目,可以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2 页共9 页 第七条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者协商确定除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的服务价格。其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按照有关作价办法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自主确定和调整其价格; (二)根据评定的服务价格等级实行优质优价,并制定合理的质量差价、季节差价; (三)按服务约定实行优惠价格; (四)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 (五)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服从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B D L 山东泰汽管理制度—————————————★—————————————— 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2年06月12日发布

1.目的 为规范公司采购价格管理,明确采购价格管理流程,有效控制采购成本,实现采购成本降低,根据公司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公司各种零部件、试制件、漆辅料、材料运输费、委外加工费、劳务费等报价、核价、定价、监督、控制等业务流程。 3.引用文件 无 4.术语 采购件:指为生产产品所使用的配套件、协作件; 漆辅料:指生产所耗用的辅助性材料; 试制采购件价格:新产品零部件开发过程中,为保证供应商提供给公司技术中心进行试制试验的能够正常结算而制定的一次性结算价格; 采购业务单位:负责采购件、漆辅料、试制件等采购业务的部门或科室。 5、组织机构 为规范公司采购价格管理工作的开展,确保采购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成立公司采购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综合管理部、技术部、质量部、财务部、采购部各部长 6.职能职责 采购委员会 负责公司采购价格管理体系建设; 负责公司采购成本平台的建立与完善; 负责采购目标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负责采购价格的评审与审批。 财务部:公司采购成本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下发、修订及监督执行; 负责组织采购件的成本分析与采购价格管理平台的建立; 负责采购件价格评审、审核; 负责采购件价格的发布与监督执行; 负责年度采购、设计成本降低目标与专项采购、设计成本控制目标的制定; 负责组织公司投入模具件的成本核算、价格评审(含模具与零部件)与台帐管理; 负责执行公司相关的价格管理政策及价格通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内容界定 本细则适用于销售处所销售的各种产品价格。 1.2定价原则 1.2.1 效益最大化原则。销售计划价格的提出要在确保厂生产稳定、产销平衡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制定。 1.2.2 市场竞争力最强原则。销售计划价格的提出既要考虑销售成本构成,又要遵循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规律、市场定位及竞争能力。 1.2.3 质价比最优原则。销售计划价格的提出要以产品品质为依据,根据质量情况确定最合理的价格。 1.2.4 业务公开原则。年度价格策略的制定要全过程公开、客户定价受控、定价依据可追溯。 1.2.5 战略伙伴原则。和长期固定用户形成长期战略性伙伴,形成中远期战略合作的伙伴关系。 2 管理职责 2.1xxxx厂价格领导小组是厂销售价格管理的领导机构,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和确定价格政策。其职责是: 2.1.1 负责审核重大价格变化和月度销售建议价格; 2.1.2 对销售价格进行阶段性研究和决策; 2.1.3 对价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批; 2.1.4 检查各销售部门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2.2 销售处业务科是价格政策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 2.2.1 负责提出月度销售执行价格的建议; 2.2.2 负责按批准下发的月度销售计划价格,实施产品销售; 2.2.3 负责按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价格变动手续。 2.3销售处综合科负责对销售业务科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和监督。 2.4 财务处负责销售执行价格的审核、控制,价格执行的检查指导。 -1-

2.5 监察处负责销售执行价格的效能监察。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年度价格策略 3.1.1 年度价格策略定价方式 A、长约定价,适用于国内合资或独资企业以及产品出口。 B、预收款定价,适用于在本厂资金回笼困难的情况下,客户提前打款,锁定于当期价格并在约定时间内延续。 C、出于同行竞争、保持市场占有率或产销平衡等需要,采用延期定价方式。(延期定价方式即先把货交付买家,在交货当时不规定价格;然后根据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在利于双方的情况下再和买家定价收钱。) D、出于战略合作、量价关系、物流方式、市场区域等考虑,可对重点用户销售价格在一定跨度时间内、在当期执行价格的基础上作适当下浮。 E、折让价格适用于质量有问题的产品。 F、定向降价适用于产销平衡或防止跌价风险。(库存考虑) G、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销售业务科可进行正向加价销售。 3.1.2 年度价格策略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定价方式及内容、定价说明。 3.1.3 年度价格策略流程 A、年底,销售处依据厂生产计划及市场情况编制下年度销售价格策略。 B、销售价格策略经厂价格领导小组评审,厂长审批。 C、销售价格策略调整由销售业务科提出申请,由销售处长审核,经营厂长、厂长审批。 3.2 月度定价程序 3.2.1 每月底,厂价格领导小组主持价格例会,根据当期市场价格及后期市场预测、生产经营的计划和库存等情况,提出下月度销售建议价格,经相关部门及厂长审批后,交财务处价格主数据管理员维护进ERP系统,作为销售处销售红线价格。 -2-

产品销售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销售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定价方法主要包括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和以市扬需求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两大类。 1.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 企业成本范畴基本上有三种成本可以作为定价基础,即变动成本、制造成本和完全成本。 变动成本是指其总额会随业务量的变动而变动的成本。变动成本可以作为增量产量的定价依据,但不能作为一般产品的定价依据。 制造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由于它不包括各种期间费用,因此不能正确反映企业产品的真实价值消耗和转移。利用制造成本定价不利于企业简单再生产的继续进行。 完全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销售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包括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等各种期间费用。当前产品定价的基础,仍然是产品的完全成本。 (2)保本点定价法,保本点定价法的基本原理就是根据产品销售量计划数和一定时期的成本水平、适用税率来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采用这一方法确定的价格是最低销售价格。 (3)目标利润法,目标利润是指企业在预定时期内应实现的利润水平。 (4)变动成本定价法 变动成本定价法是指企业在生产能力有剩余的情况下增加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所应分担的成本。这些增加的产品可以不负担企业的固定成本,只负担变动成本。此处所指变动成本是指完全变动成本,包括变动制造成本和变动期间费用。 2.以市场需求为基础的定价方法 最优价格应是企业取得最大销售收入或利润时的价格。以市场需求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可以契合这一要求,主要有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定价法和边际分析定价法等。 (1)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定价法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产品的需求量随其价格的升降而变动的程度,就是需求价格弹性系数。 (2)边际分析定价法 边际分析定价法,是指基于微分极值原理,通过分析不同价格与销售量组合下的产品边际收入、边际成本和边际利润之间的关系,进行定价决策的一种定量分析方法。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 xx 公司商品价格调整权限,完善商品价格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店铺,含 xx 公司国内外自营店铺和加盟客户店铺。 一)所有授权仅限于:店铺自行组织的或参加商场促销的活动;滞销商品促销活动; 批量售卖及特殊商品推广活动等。 二)运营中心及各运营部第一负责人价格调整的权限只适用于其所辖区域范围。 第三条 xx 公司商品的零售价格以统一吊牌价为基准, XX 商品吊牌价格由 xx 品牌事业部 研发总监或其授权人确定,其它人员无权调整商品吊牌价格。 第四条 所有商品的价格调整均以商品吊牌价为基准进行折扣调整。折扣低于五折的商品 为特价商品,五折以上(含五折)商品为非特价商品。特价商品只能在特卖场出售,正常情况下 店铺或商场组织的正常促销活动商品折扣不得低于吊牌价的五折,特殊情况下需在非特卖场进行 五折以下商品销售的须经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并报财务总监签批。 第五条 所有商品调价必须由品牌事业部在决定调价的前一天临近营业终了时,才可以将 相关调价信息通知至运营中心, 运营中心相关人员应尽快知会店铺人员。 (需提前将调价通知信息 知会商场配合做商场系统调整的除外 ) 第六条 特价商品的范围: 一) 滞销商品:所有品牌季节性商品上市 6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 30 位的商品,非季 节性商品上市 90 天,销售数量排名后 30 位的商品,(注:品牌总经理确定的形象款和长青 款不纳入此范围)。 二) 严重断码、断色库存数量低于 20 对,且研发部门不再生产补货的鞋品。 三)有瑕疵但不影响销售的商品。 四)品牌事业部认为需要清理的其他库存商品。 第七条 赠送活动中商品价格折扣系数换算方式为:折扣系数 =购买商品金额 /(购买商品 金额+赠品金额)。 第八条 运营中心无权对上市 60天内季节性商品,上市 90 天内非季节性商品的所有品牌 商品进行任何价格调整。若确实有需要调整价格,必须经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九条 特别推广商品的价格调整可由品牌策划、物流或运营中心提出调价方案,报品牌 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第一条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12月3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 1 / 11

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 2 / 11

销售定价管理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HB-C-303 指南文件 - 销售定价管理规定- 2018-4-1发布2018-4-1实施

目录1.目的 2.适用范围 3.术语和定义 4.职责和权限 5.工作程序 6.相关文件 7.记录及使用样式 8.关键业绩指标 —签批栏—

编制: 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 批准: _____________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销售定价管理过程,提高定价效率,保持市场占有率,目标利润最大化,满足顾客需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成本核算、定价规则以及销售价格管理过程。产品是指BOM(物料清单)中包括的所有可销售的生产状态。。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和权限 4.1. 技术开发部:负责与顾客进行产品及技术交流、技术资料分析、制定物料清单BOM、 模具方案和模具成本分析,协助财务部和采购销售部完成成本核算及最终销售定价。 4.2.事业部:负责工艺方案制定,工艺流程及成本消耗,确定工时节拍、生产设备及人员投 入情况. 4.3采购销售部:负责顾客调研及商务交流、接收顾客询价资料、收集市场竞争信息,组织 技术开发部、财务部、事业部进行工艺技术分析及成本核算,包装运输成本核算。制定最终销售定价、定价审批、顾客报价、报价调整、签署价格协议或供货合同,以及报价记录归档管理。 4.4.财务部:负责成本核算及控制,确定基准销售价格,审核监督最终销售定价。 5. 工作程序

5.1产品报价信息获取 采购销售部业务人员需积极搜集了解顾客询价资料及市场相关信息,获取更多对产品报价信息有指导意义的信息并对顾客询价及价格调整信息进行识别分类,考虑到客户报价时效性要求、工作量、成本导向和市场竞争导向原则,采购销售部需尽量识别是否正式询价和项目重要程度,然后反馈给技术开发部和财务部。 5.2. 新产品报价 5.2.1采购销售部接收及确认顾客询价资料后,立即将产品顾客询价资料和要求反馈给技术开发部和财务部;技术开发部接到询价技术资料后根据产品图纸及技术要求编制产品BOM、制定初步产品制造工艺及方案,并组织事业部进行方案论证确定工时、生产设备及人员投入情况。 5.2.2财务部根据技术开发部提供的产品BOM、制造工艺方案、工时及生产设备、人员投入情况以及采购销售部提供的包装运输成本和销售费用确定基准销售价格,并发给采购销售部作为销售价格制定的基准。 5.2.3 根据集体决策原则,采购销售部组织技术开发部、财务部、铸造事业部、机加事业 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工艺技术方案和成本核算的讨论评审,公司以成本导向、市场导向与竞争导向相结合,根据顾客需求、市场竞争及战略规划因素,综合考虑顾客定位及顾客目标价格、以及影响销售价格的各要素,并研究竞争对手的销售价格,以确定最终销售价格,形成《报价评审/审批单》。 5.2.4 如顾客未要求产品报价单格式,则统一采用本公司的产品报价单,由采购销售部填 写发给顾客,并保留原件存档。 5.2.5 如根据与客户的交流需重新提交正式报价,则由采购销售部重新填写《报价评审/ 审批单》并完成审批后重新提交报价给客户。

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使本公司产品的价格制定科学化、流程规范化,保证公司产品价格体系在市场中具有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定价管理。 第3条职责划分 ①市场营销部负责产品定价的相关工作。 ②生产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市场营销部计算和确定产品价格。 第2章定价程序规定 第4条成本测算 财务部会同生产部、技术部、市场营销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收集成本费用数据,计算产品生产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包括生产总成本、平均成本、边际成本等。 第5条价格调研 市场营销部对市场上的同类产品进行价格调研分析,主要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等方面,尤其是本公司竞争对手的情况。 第6条初步定价 市场营销部对新产品的销量进行分析预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新产品的几种定价方案,然后分送公司高层管理者审核。 第7条确定价格

由市场营销部组织,财务部、生产部等部门参加,根据公司高层对定价方案的意见,最后确定产品价格。 第3章估价工作规定 第8条掌握影响因素 市场营销部在估价前,应对影响产品定价的因素进行调研,掌握相关信息。影响产品价格的因素有以下六点。 ①公司的营销目标。与产品定价有关的营销目标包括维持公司的生存、争取当期利润最大化、保持和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确保产品质量领先等。不同的营销目标决定了不同的定价策略和定价技巧。 ②产品成本。产品成本是产品价格的最低限度,产品价格必须能够补偿产品生产、促销和分销的所有支出,并补偿总公司为产品承担风险所付出的代价。 ③公司营销组合策略。定价策略必须与产品的整体设计、销售和促销决策相匹配,形成一个协调的营销组合。 ④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决定了产品的最高价格。 ⑤消费者的考虑。在进行产品定价时,必须了解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理由,并以消费者对该产品价值的认识作为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⑥竞争因素的考虑。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般都会在同类商品中间从产品的性价比、产品包装、产品价格等多方面进行比较,因此,在进行产品定价时,应参照竞争者的产品价格,以保证产品的销售。 第9条估价要求 ①本公司估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集团产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集团产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定价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为价格管理、监督检查提供考核依据,确保实现效益最大化。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销售价格管理。 2.2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及其各种有偿服务价格不适用于《本办法》。 2.3 集团公司以外产品出口价格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3 释义 3.1 集团公司 指集团有限公司。 3.2 市场部 指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 3.3 股份公司 指股份有限公司。 3.4 各所属单位 指集团有限公司所辖的各所属单位,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公司。 3.5 价格 指产品出厂价格。 4 职责分工 4.1 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市场部、财务部、审计部、计划与发展部、产权与法律部、股份公司、石化公司及有关单位参加的价格领导小组。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部。职责如下: a) 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是产品销售价格政策制定的最高决策机构,全面负责 集团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管理工作。 b) 负责对集团公司和各所属单位价格管理制度、办法进行审批。

c) 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工作采取会签的办法对重大的价格政策制定或调整进 行决策。 4.2 各所属单位定价小组 各所属单位依据各自机构设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定价小组,定价小组包括但不限于各所属单位总经理、分管销售副经理、销售部门负责人、企划部、财务部、生产部。职责如下: a) 各所属单位定价小组是所属产品销售价格的制定机构,负责对本单位销售部 门提出的价格建议进行审核,形成定价方案; b) 采用价格会签的方式对本单位产品价格方案进行审批,签字后生效; c) 负责本单位产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的制定; d) 负责本单位销售订单、合同审核工作,对本单位价格执行情况全程监控; e) 定价小组对定价方案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4.3 市场部(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 a) 负责起草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协调、指导各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各自 产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流程; b)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会议; c) 调度协调各所属单位定价小组、销售部门的销售工作; d) 检查、监督、考核各所属单位销售价格执行情况; e) 汇总有关情况,编制《集团产品月度价格回顾报告》,为集团公司价格领导 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4.4各所属单位销售部门 a) 负责搜集市场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b) 负责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对市场进行预测,依据市场变化状态分析客户、营销 人员意见,书面提出价格建议,所提价格建议应客观真实; c) 负责组织各所属单位定价小组会议,编写每次定价会议纪要; d) 负责执行审批生效后的产品销售价格,并详细记录价格执行情况; e) 对价格执行结果负责,把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f) 负责定价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文件、资料的保管,并报市场部备案。

定价管理制度

定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销售部/国际贸易部。 第二条目的 规范公司定价工作,使公司产品价格满足市场供求、产品成本的内在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原则 确保公司定价的准确性,价格调整的及时性。 第二章定价管理组织管理 第四条定价管理制度制定 定价管理制度由国内销售部/国际贸易部部长负责制定,上报营销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审核后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定价管理制度执行 销售人员及有关主管负责营销政策执行。 第六条定价管理制度实施监督 营销主管负责定价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外销业务管理制度实施效果考核 营销主管领导、国内销售部/国际贸易部部长负责对定价管理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考核。

第三章定价管理制度管理内容 第八条定价管理制度内容 (一)估价操作 (二)订货的价格确定 第四章估价的操作 第九条估价的准备。 1.凡公司新产品、改良产品,应由生产部门、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累计成本后,再予以慎重地估价。 2.估价的方式,必须经有关专家予以确认后方可择定。 第十条充分了解有关情报。 1.估价单提出以前,必须尽量正确地收集顾客及竞争对手的情报。 2.要积极地使用各种手段来收集情报。 3.必须慎重考虑有无洽谈的必要及洽谈的方式。 第十一条估价单的回收。 1.估价单提出后,必须保证正确而迅速的反馈。 2.根据估价单的存根,进行定期或重点研讨。 第五章订货价格的确定 本部分旨在为营销人员接受订货过程中的价格决策确定明确的规范。 第十二条公司的标准品及新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由价格协调会商讨决定。 第十三条市场部市场研究及价格分析专员负责根据价格协调会确定的价格水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20年1月3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 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 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 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某公司报价管理办法

报价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价及报价工作,使公司报价满足市场供求、产品成本的内在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 确保公司定价的准确性,价格调整的及时性,报价流程的规范性,报价策略的科学性。 第三条术语及定义 1.成本价格——指产品的成本,由公司商务部负责,市场部、财务部、相关事业部配合确定。 (1)自制产品: 为增加本制度的可执行性,对于公司自行研制产品的成本价格定义为产品的直接成本。包含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外协件、自制件、表面处理及包装材料的费用)、直接人工费。不含需要分摊到产品中的间接成本,例如研发费、工装夹具、毛坯模具、检具费、能源动力费,机物小料费、办公、劳保、设备及厂房折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2)外购产品: 对于外购产品,成本价格是指产品的采购价。 2.标准价格——指确定的各种产品的标准销售价格以及对经销商执行的优惠价格,由市场部负责,商务部、财务部、相关事业部配合,总经理审批后确定。 3.对外报价——指针对已确定的客户进行的产品/工程报价,由销售人员根据本规定进行对外报价。 第四条保密 成本价格作为公司的核心机密,要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知悉人员不得对任何人透露,如有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制度制定 本制度由市场部负责制定,上报总经理进行审核,审核后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制度执行 市场部销售人员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价流程进行规范报价,其他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第七条制度实施监督 总经理负责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场部:负责整个流程的主导工作,作为公司的报价唯一接口部门,向客户进行报价。建立相应的过程档案。 项目相关事业部:负责项目的现场勘查、方案设计、出具物料清单、工程量分析。 商务部:负责原材料的询价、工程分包询价。 第三章产品标准价格的确定 第九条自制产品标准价格的确定 商务部负责对自制产品的成本构成进行详细的分析; 市场部负责根据成本、消费者和竞争者三方面的信息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确定各产品的标准定价,以及对经销商、代理商执行的优惠价格。 第十条外购产品标准价格的确定 市场部负责根据采购成本、消费者和竞争者三方面的信息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确定外购产品的对外标准定价。 第四章定价及报价流程 第十一条简单报价 如果客户需求是公司现行品,不涉及工程设计和施工,销售人员可根据产品的标准价格报价给客户,无需进行报价分析。

价格评价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国家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中文名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制定部门 国家计委 目的 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目录 1. 1发布信息 2. 2办法全文 发布信息 编辑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发布) (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决定废止了该《价格评估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 办法全文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使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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