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样表文件高清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样表文件高清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引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规定了其从业范围,并设定了爆破作业单位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的分类、资质分级、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672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3.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3.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4 分类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5 资质等级 5.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5.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表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 6 资质条件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条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在按照《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证明符合所申请资质的条件的资料,其种类、范围、内容等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料内容为申报事项所必须,且数据齐全、术语规范; (二)各种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三)为申请单位出具的资质条件证明资料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四)以上资料中如有修改内容,在修改处须有出具证明资料的单位确认修改内容的公章。按上述要求加盖公章后的资料不得再次复印。 第三条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装订及份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资料按下列要求分册装订: 第一册,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申请表,登记注册和规定的前置许可凭证,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等; 第二册,主要资产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 第三册,主要人员情况,包括安全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资料; 第四册,主要工程业绩情况。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作要求。 (二)申请资料须有总目录,每册须有分目录,每页须有页码。 (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3套申报资料(正本1套,副本2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5套申报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当文件不清晰、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条附申请资料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一件,内容齐全,页序与资料原件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有申请单位名称。 第二节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资料的内容要求 第五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申请表,其内容、格式须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附件的规定。 第六条单位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编制,注明编制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基本情况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矿山的名称、地点、矿产种类、矿山类型、核定产量; (二)本单位的简要历史,股份构成,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三)本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简述,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编制;(四)爆破作业的目的和主要爆破作业方式,预期年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 (五)非矿山单位采用爆破作业方式的可靠性、成熟性的说明。 第七条证明本单位已经有效登记注册的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爆破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申请单位实施

2020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题库版(供参考)

2018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题库(最新版)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计40分) 1、诺贝尔在1867年发明了(A )。 A.火雷管 B.电雷管 C.电子雷管 2、爆破员应该掌握处理(A)或其他安全隐患的操作方法。 A.盲炮 B.炮孔 C.钻机 3、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C)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A.教育 B.考查 C.考核 4、下列哪些人员属于爆破作业人员?(A) A.爆破员 B.押运员 C.库房值班员 5、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的有关单位和(C)。 A.化工厂 B.化工研究院 C.爆破作业单位 6、实施爆破作业,应当在安全距离以外(B )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A.挂红灯 B.设置警示标志 C.管制交通 7、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在装卸现场设置(A),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A.警戒 B.视频监控设施 C.防火设施 8、爆破作业单位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或爆破器材管理的,可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B )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 B.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50万元以下 9、(A)的销售、购买及废旧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等行为,都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A.硝酸铵 B.剧毒物品 C.复合肥 10、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A)以下拘留。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11、化学爆炸的特点是在爆炸变化过程中生成新的(B)。 A.气体 B.物质 C.固体 D.液体 12、撞击感度指在(A)作用下炸药发生爆炸的难易程度。 A.机械撞击 B.静电感应 C.雷击 D.热量 13、电子雷管起爆系统在(D)、可靠性、实用性等方面具有普通电雷管起爆系统无法比拟的技术优势和实用前景。 A.可操作性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 / 7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 2 / 7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4分类 申请主体 本市申请需要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 申请材料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2.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上述发证机关鉴章确认的证明资料原件; 3.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的证明,包括以下资料:证明仓库所有权的凭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4.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资料: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和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理学或工学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技术负责人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简历表;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聘用的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同意证明材料以及与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爆破作业单位聘用的离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聘任协议和离退休证明; 5.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资料: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6.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一、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二、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三、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四、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五、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六、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七、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八、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九、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十、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爆破物品由专领、专用、专保管,在领用时,应对不同批号的导火线、雷管、作试验,检查是否失效或潮湿,导火线每卷至少试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试炸一个,领出后应存放在专用的木箱内,上好锁,做好记录; 十二、切割导火线或导火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少于1.2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十三、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新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十四、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十五、放炮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同意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等全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完整版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 A—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__990—2012) 目次 前言Ⅰ 引言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 1 5 资质等级 1 6 资质条件 2 6.1 基本要求 2 6.2 特别要求 2 6.2.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2 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2

7 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3 7.1 岗位职责 3 7.2 岗位设置要求 4 8 管理要求 4 8.1 许可证管理 4 8.1.1 申请 4 8.1.2 发放 5 8.1.3 换发 5 8.1.4 降级 5 8.1.5 撤销 5 8.2 其他管理要求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式样 7附录B(规范性附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式样 9附录C(规范性附录)《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式样 11 参考文献 12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规定了其从业范围,并设定了爆破作业单位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许可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现场审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表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

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 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相关文件;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 6、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定爆炸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函》(晋公函[2011]3号)收悉。依据《价格法》、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价综字[2002]290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对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行为,减轻我省企业负担,现就规范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安全评价机构对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收取服务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评价机构为爆破作业单位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二、在我省境内开展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安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甲级资质,同时在省公安厅备案,并经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收取服务费(安全评价机构名单见附表)。 三、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暂定为:安全预评价6000

元/1个库区,安全验收评价5000元/1个仓库,安全现状评价5000元/1个仓库。 四、初次安全验收评价和同一评价周期内初次安全现状评价不合格,需再次评价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五、安全评价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本批复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前一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 山西省境内从事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 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 序号机构名称 1 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2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 3 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 4 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 5 北京国科安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6 北京国泰民康安全技术中心 7 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53-2015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 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6722-2014、 GA 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6722-2014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爆破作业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GB 6722-2014,足义3.1]

3.2 破作业单位blasting unit 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非营业性爆破作业t、江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仝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GB 6722-2014,定义3.2] 3.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blasting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GB 6722-2014,定义3.3] 3.4 爆破作业人员blasting personnel; personals engaged in blasting operations 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GB 6722-2014,定义3.4] 4分类 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5 分级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最新】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

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浙江省公安厅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

浙江省公安厅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 2010年4月22日 为切实加强对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危险物品流失和公共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拘留;违反国家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以非法使用爆炸性物质论处。上述危险物质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以5日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以10日拘留。 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或者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对爆破作业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爆破作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中,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落实剧毒化学品登记制度的,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的,处以5万元罚款。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匕首、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以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以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其中,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枪支予以没收,处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 八、出租、出借枪支的,处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同时依法没收枪支。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__990—2012) 目次 前言Ⅰ 引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1 5 资质等级1 6 资质条件2 基本要求2 特别要求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2 7 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3 岗位职责3 岗位设置要求4 8 管理要求4 许可证管理4 申请4 发放5 换发5 降级5

撤销5 其他管理要求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式样7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式样9附录B(规范性附录)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式样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参考文献1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号)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规定了其从业范围,并设定了爆破作业单位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资料范本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申请材料 (第一册)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证 明 材 料 单位名称: 日期:

目录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1) 二、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审查表……………………………… 二、XXXXXXXX基本情况…………………………………………… 三、证照 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采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煤炭生产许可证……………………………………………… 5、税务登记证(国)…………………………………………… 6、税务登记证(地)……………………………………………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9、排污许可证………………………………………………… 10、矿长资格……………………………………………………… 11、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专用设备清单…………………… 1、爆破专用设备清单………………………………………… 2、爆破专用设备购买发票………………………………………… 3、爆破专用设备合格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审查表

()公爆审字〔〕号 说明:1、审查人签字、核审人签字均要两人(含两人)以上; 2、“申请作业等级”一栏,仅限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填写; 3、填“具备”或“不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填“营业性”或“非营业性”)。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办理操作说明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办理操作说明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证件申办流程 (一)初次申领 初次申领流程图

1、填写申请表 爆破作业单位登录本单位所在地省份的《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选择“人员管理->人员许可证申请”,选中“《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初次申领”选项,如下图所示: 图1-1 上图中点击“申请”按钮,进入申请表录入页面,如下图所示:

图1-2 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会验证该人员的从业经历、业绩是否符合要求,且需在上图中输入“学籍在线验证码” 后,点击“验证”按钮,验证学历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要求。学籍在线验证码的获取方式参见附录一。 验证通过后,跳转到以下界面: 图1-3

点击上图中的“查看、打印申请材料”,弹出下图所示界面: 图1-4 点击上图中的“打印预览”按钮,弹出下图所示界面:

图1-5 点击上图中的“打印”按钮打印申请表,粘贴照片。 2、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将打印出来的纸质申请表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

盖本单位印章。 3、县级公安机关背景审查 将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纸质申请表提交给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县级公安机关,由县级公安机关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背景审查。 申请信息在网络服务平台提交后,会自动上传至《爆破作业人员比对核查模块》进行验证,验证该人员是否为在逃、涉恐、涉毒、违法犯罪、不在人口库的人员,并在次日上午9:00前返回比对结果至全国人员库。 县级公安机关登录《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选择“人员管理->人员许可证申请查询”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图1-6 点击上图中的“未审查”,进入以下界面:

煤矿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材料讲解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申 报 资 料 清

单 二〇一三年四月 第一册资质资料 一、爆破资质申请书(附件1)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 三、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 (二)企业简介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八)爆破作业区域证明资料(煤矿以采矿许可证为证) (九)县级公安局出具已录入“贵州省危爆物品动态管控系统”的爆

破作业区域中心点GPS坐标的证明 四、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资料 (一)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照片 注:包括仓库整体库区、炸药库、雷管库的远景全景照片,多照两张(二)证明仓库所有权的凭证 注:如土地征用协议证明、建库申请及有关部门批复等 (三)安全评价报告、安评机构的资质文件 注:安全评价报告包括报告封面、评价结论的章节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仓库验收文件复印件(煤矿井下仓库由煤矿监察部门验收) (五)县级公安局认可且已录入“贵州省危爆物品动态管控系统”的仓库GPS坐标的证明(附件四) (六)民用爆炸物品库公安机关监管书面材料 注:适用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与仓库地跨区的企业 1 (七)民用爆炸物品库在中国爆破网上查询记录 注:(非营业性单位仓库必须是专业,不得租用,或与其他单位合用)五、企业管理制度 (一)成立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附件5) (二)印发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的通知(附件6)(三)安全管理制度(附件7) (四)岗位安全责任制(附件8)

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事用途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省公安厅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的具体名称,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军事机关所属地方工程队或者承包给地方承建的非军用的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在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安全距离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者,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和表令其拆迁,拆迁费用和拆迁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和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本细则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协同公安机关监督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本系统内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本细则。 (二)组织安全业务培训和安全检查,并督促协助消除事故隐患。 (三)听取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检查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爆炸物品使用、储存、销售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村民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有一名主管领导人负责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条例、细则、规定、规程等。 (二)组织并领导本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三)开展安全教育、组织技术培训、考核。 (四)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四十人以上的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四十人以上危险操作车间的各工序,每班必须有一名兼职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检查本单位、本岗位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三)制止违章操作,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并及时报告领导。 (五)监督对设备安全状况、安全设施的检查或者测试。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人数、设备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掌握灭火技术和救护方法,发现火情,及时扑救。 第十二条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要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

城市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管理

城市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管理 发表时间:2018-10-01T18:53:14.6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3期作者:寿宇峰茅伟国[导读]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在城镇建设中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的组织管理,实施过程中应当关注的要点,并通过工程实例说明安全警戒的具体实施。 杭州市公安局浙江省杭州市 310002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在城镇建设中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的组织管理,实施过程中应当关注的要点,并通过工程实例说明安全警戒的具体实施。 关键词:城市爆破;安全警戒;警戒管理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基坑露天控制爆破、拆除爆破应用越来越广泛,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及难度也越来越大,城市里进行爆破作业,因人流、车流及周边重要建(构)筑物较多,因此做好爆破安全控制很重要,在爆破设计确定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后,如何做好爆破安全警戒,是一件尤为重要的事,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杭州市区进行的浙江医学科学院基坑石方爆破工程、小百花艺术剧院基坑石方爆破工程、杭州北山路84号基坑石方爆破工程等几个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警戒实施情况,对爆破安全警戒的组织、方案制定、实施要点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1.城市爆破安全警戒的组织管理 1.1管理依据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城市爆破作业项目爆破安全警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1.2组织架构 城市爆破作业项目爆破安全警戒,一般都成立爆破安全警戒指挥部,由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挥部由当地公安机关、所在地政府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单位、周边产权单位等代表参与。下设爆破技术组、安全警戒组、安全检查组、后勤抢险组。 图1 城市爆破安全警戒组织结构 1.3各成员的主要职责 (1)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制定警戒方案及明确分工; (2)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业主单位负责协调对周边住户人员的通告和撤离等工作; (3)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统筹整个爆破作业任务,包括爆破施工和安全警戒等; (4)爆破作业单位负责爆破方案的实施、安全措施的落实,爆破施工; (5)周边产权单位负责清场疏散、应急处置等。 1.4城市爆破安全警戒控制系统 根据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爆破作业单位编写的专项爆破设计方案中的警戒方案,县级公安机关首先编制爆破工程安全警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爆破安全警戒。警戒任务涉及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爆破工程,应成立现场临时安全警戒领导小组,由市局统一指挥,形成有效的安全警戒控制中枢,领导部署警力安排及任务分工。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 2015) 1、100、30 A31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53—xx 代替GA53—1993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Qualifications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blasting personnel xx13发布 xx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53—xx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xx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53—19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章节的编排结构;――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见第4章,1993年版的 1、3);――修改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分级(见第5章,1993年版的 4、1);――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见第6章);――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见第7章);――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求(见

8、1,1993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管理及考核要求(见 8、2,1993年版的第3章、第5章、第6章);――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其他管理要求(见第9章);――删除了爆破作业人员证件定期复审要求(见1993年版的 6、3、1)。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汪旭光、亓希国、张国亮、高荫桐、曲广建、方桂富、王小林、张正忠。 9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 B6722—xx 爆破安全规程 GA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后续监管办法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后续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全省爆破作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以及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行业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环节进行监管; (二)对爆破作业活动进行监管; (三)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进行安全监管; (四)对爆破作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管以及培训和资格认定; (五)组织开展爆破作业专项整治; (六)对爆破行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组织起草有关爆破作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等;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四)《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五)其他与爆破作业安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爆破作业单位是爆破作业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爆破作业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前须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监管对象实际情况,对爆破作业单位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督内容和要求 1、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管。经批准设立的爆破作业单位在当地工商部门完成登记后,地、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全面掌握辖区爆破作业单位的数量、级别、分布和技术人员等情况,重点强化对其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的监管,要采取突击检查、查阅施工记录等形式,督促其到岗到位,严防采取人员挂靠(技术人员不到位)形成“空壳”公司,违规作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监管。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规定,和《爆破安全规程》有关项目级别对应条件,强化对爆破作业单位实施项目的许可审批管理,严格落实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许可管理,督促企业及时将项目资料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系统。 3、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4、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具体要求按照公安部和我厅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5、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方式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为主。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或者行业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爆破作业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安全检查形式包括现场检查和网上巡查。现场检查要求至少2名以上民警参加;检查频次根据行业实际(执法条件、行业规模等)制定。 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省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查的频次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