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

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

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

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

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

§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1、普通法系的概念

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

§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

§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

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

普通法与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

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

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

§3.2英国的法院组织

§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

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

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

§4、美国的法律制度

§4.1美国法的结构

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

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而州法应当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纯粹属于联邦立法范围可发展联邦普通法。

§4.2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可受理一审):①地区法院②上诉法院③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在设计国际法和一方当事人为州的案件中作为第一审法院,并作为对州最高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

州法院:分为第一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包括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

①诉讼的性质:凡设计联邦宪法、条约的案件,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案件而且其诉讼标的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者,

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③其他的,州法院都有管辖权

§4.3美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

先例拘束原则:①在州法方面,上级对下级有拘束力

②在联邦法方面,受联邦法院判例约束

③联邦法院审理涉及联邦法案件时,受上级联邦法约束;审理涉及州法案件时,受州法

院不违反联邦法的判例约束

④联邦及州的最高法院的先例不约束自身

美国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成文法,改变判例法中某些已经过时的法律规则;成文法又必须经过法院判例的解释才能适用

19世纪后,联邦和州的立法活动大大加强

第二章代理法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如何处理内部与外部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大陆法:委任与授权不同,委任为内,授权为外,内无效不等于外无效

英美法:明示授权与默示授权

默示授权:只要本人的行为使人认为某人是他的代理人,并与该代理人订立了合同,这种合同即对本人有约束力

§2.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1.法定代理:①法律规定②法院任选③私人选任(非本人)④公司董事

2.意定代理:本人授权

英美法1.明示的指定: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2.默示的授权: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约

3.不容否认的代理:言词或行动使第三人相信,第三人因此改变其经济地位,则受合同拘束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受托照管他人财产,为保护财物而采取行动

客观指①实际上和商业上必需②无法联系本人③措施是善意的

5.追认的代理:①代理人以有权代理身份订合同②只能由“所谓”的本人追认③订合同时本人已有

法律人格④追认时本人应了解内容

§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①无默示授权②授权无效③越权④代理权已消灭

大陆法1.法、瑞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赔偿

2.赔偿or 履行

英美法:有默示担保,保证其为有权代理

§4.代理关系的终止:当事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

1.当事人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本人可单方撤销,但须给合理时间和赔偿

2.法律规定:本人或代理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1.当事人之间①继续代理--------无权代理

②代理期间商誉---------本人应补偿

2.第三人:看其主观状态,即善意与否

第二节本人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的义务:

1.勤勉履行职责

2.对本人诚信、忠诚①公开客户资料,供本人选择②不得为自己代理③不得谋私利,损害本人

3.不得泄露保密情报和资料

4.向本人申报账目

5.不得转委托(特殊情况可以)

本人义务:

1.支付佣金①英美A.若交易由代理人努力达成,则有权获得佣金B.若未经代理,则无权C.若代理合

同未规定期限,本人与买方订合同,仍需付佣金,但只是补偿

②大陆:倾向于保护代理人,即使未成合同,仍可获佣金;商业信誉,本人应补偿

2.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费用,由本人偿还

3.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大陆法

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

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权利义务通过另一个合同转让于本人

(合同相对性→本人无权主张第三人权利)

英美法采取义务标准,即谁对合同承担义务

1.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

例外①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字蜡封式合同②代理人在汇票上签名

2.代理人表示代理关系存在,但未指出本人姓名

只写broker或manager不足排除个人责任,应写明为买方代理

3.代理人未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本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

介入权的限制①行使介入权会与合同明示或默示的条款相抵触

②第三人基于信赖代理人的才能或清偿能力而与其订立合同,不得介入

第四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信用担保代理人:责任是在他所介绍的买方(第三人)不付款时,由他赔偿委托人(本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保付代理人:代表国外的买方(本人),向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的保证,由他保证国外买方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或拒付货款,保付代理人负责向本国的卖方付款

总结:保付代理人是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信用担保代理人则对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节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收购制:当从事进出口业务时,由外贸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国内供货部门购出口商品,然后由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自营出口,自负盈亏(即行纪)

外贸代理制: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即代理)

第四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1.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1.1公司的定义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

§1.2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3.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起诉、应诉

4.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

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

§2.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对于利用法人特征损害公共利益,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权控制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1.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壳”公司)资本与公司的营业性质及经营活动所有的风险与公司规模比过低

原则上,第三人明知“壳”公司性质,自己承担;例外,“壳”公司虚假陈述,则考虑“揭开面纱”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法人资格有瑕疵

3.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母子公司)----------第三人要证明关系不清晰

①股东对于公司不公平管理,利益归股东,风险归公司

②子公司实办事处

③子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人员与母公司重合

④子母公司业务相同,子公司资金由母公司控制

⑤子母公司在财务、业务上不可分割

代理说:是形式还是实质控制。

但代理关系中应为两个实体,而此处为一个实体,因此未广泛接受

工具说:①过度控制②不良动机③因果关系,三个都必须综合考虑

另一个自我:都丧失各自独立性

同一体说:利益和所有权统一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1.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

2.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例外和补充

3.只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针对股东的责任而主张,不能为了股东的利益而主张

4.法院不仅要求主张请求的第三人举证,还要求其提供充分的、令人信服的事实以证明否认公司人格的必

要性

§3.公司法的概念: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1.规定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

2.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准则

3.规定了公司内部的以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4.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1.单行法规(趋势)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

2.民商法的组成部分

日本、意大利、瑞典、瑞士

第二节公司的主要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1892年德国首创)

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与传统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不同。LLC既有公司的性质,又有合伙的性质

有限公司法律特征:

1. 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

2. 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3. 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4. 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

5. 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

6. 公司财务报告不对外公开

§2.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本质特点:1.股票公开发行2.可自由转让

法律特征: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

3.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4.公司账目必须公开

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

§3.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3.1母公司,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纯粹的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本身不再从事其他业务

混合的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自身也从事业务控股-经营(holding-operation)

§3.2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3分公司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3.4其他公司形式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一类公司

第三节公司的设立

§1.公司的设立程序(主要讨论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原则:1.特许制 2.审批制 3.准则制 4.自由制

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适用所有类型)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

§2.公司的创办人

成立公司必须要有公司创办人(最基本规定)

公司创办人责任:

1.创办人之间:相互委托,在成立之前对所有费用、债务连带;成立后,由股东取代

2.创办人对设立中公司所承担责任:①忠诚②办事公正③本人在公司中的全部利益公开

3.创办人对股东和债权人:若欺骗,直接起诉发起人,不必经过公司

英美:创办人不用承担认股义务;大陆:要承担认股义务

创办人的国籍及人数

§3.公司的章程

§3.1公司章程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的宗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

特征:1.合法性 2.公开性 3.真实性 4.权威性和严肃性 5.自治性

§3.2公司章程的内容

1.大陆法系:明确地以条款形式列举公司章程必须包括的内容

2.英美法系:采取强制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①必须规定②选择与公司法不冲突的规定③不需规定

3.我国:偏向大陆法系

§3.3公司的内部细则(英美独有)

内部细则是指由公司制定的用以规定和调整公司业务活动以及公司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及雇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件

英国:须经董事会通过,若要修改、废止、须股东大会批准

美国:须经股东会追认,修正须股东会同意

一般内部细则不需要提交政府备案,但英国需要

总结: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的作用

①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经程序

②对公司外部起着公示的作用

③是内部的行为准则

④是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依据之一

§3.4公司的基本权力

公司权力来源有两种:①英美:在公司法中列举各种权力

②大陆:原则性规定“享有法人一切权力”

③我国:偏向英美,为权利

§3.5公司的年度报告

各国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承担义务,每年向其股东及政府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3.6公司名称

1.西方国家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

①德国:公司名称必须反映其营业的性质特征或者营业主的姓名

②法国:与德国相似,较严格,真实主义

③日本: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有限责任”的字样

④英美:对公司名称的要求做了较宽松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最低要求的强制性规范即可

2.公司名称的组成要求①不得与其他公司的名称重复或类似②含义应与经营范围尽量一致③避讳一些词

3.公司名称的注册和审批

大陆法系:未规定审批,但规定要注册

英美法系:可申请注册,使用权可延长

§3.7公司的住所

1.公司住所的确定

大陆:应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总部、总公司等

英美:宽松,可以任一营业地

2.公司住所的变更

大陆:以登记作为要件,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英美:通知

§3.8公司的注册

1.公司注册人(英美独有)不同于发起人

①公司注册人的定义:在注册文件上签字的人,只承担程序性工作,不同于创办人

②公司注册人的主要活动:接受和交送文件

③注册人的辞职

2.公司的注册地的选择-----考虑当地的政治、经济

§3.9公司存续期限:允许永久存在,或通过延长来突破限制

§3.10首届董事会

1.首届董事会的组成

大陆:由股东大会任命或章程规定

英美:由注册人完成组建工作的,不需列出首届董事会;否则,需要

2.首届董事会的意义:组建公司、选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之后,第一届董事会解散

§3.11公司目的、公司权力及越权

1.公司目的(经营范围的条款)

①公司目的的条款的演进:特许→在章程中充分说明目的→不再限制公司目的

②对公司目的条款的要求

大陆:公司章程目的条款仍是章程必须记载的内容

英美:较大陆宽松,原则上不限制,但要受特别法制约

③公司章程目的条款的功能:

传统上,限制约束公司权力;为公司成员和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

2.公司权力

①公司权力的定义

②公司权力与公司目的的关系

大陆:权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内部责任说;代表权限制说

英美:公司权力和公司目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③越权行为(Ultra Vires Act)---基本废止“越权原则”

§3.12公司的社会责任

1.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发展

①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在两大法系的认同

②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

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

③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

2.西方国家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和实践

德日: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其股本相对集中)“职工参与制”和“债权人的参与”

英美:从改革董事义务责任体系入手(其股本分散)

“商业判断规则”:豁免管理者在公司业务方面的责任的一个规则,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利和

管理者的权限内,并有根据是善意的

3.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营利的关系

观点一:社会责任为公司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服务

观点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

观点三:营利为基本目标,承担社会责任为独立价值

§3.13公司成立前合同

1.公司成立前合同的概念:又称发起人合同,指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代表公司签订的为了公司利益的合同

2.英美对公司成立前合同的分类

①以发起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指发起人在签订合同时,公司未成立,发起人也未指明公司的名称,而以自己名义签订

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以公司名义签订,但合同未指明公司未成立的事实,且另一方不知该事实

总结:公司未成立或不接受该合同:发起人个人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并接受合同:个人责任免除

③发起人不知道公司尚未成立:由于技术上原因未成立,发起人不知,则法院视情况免除其责任

④指明公司即将成立的合同:A公司永远不成立,发起人承担责任

B公司成立,但不接受合同,发起人承担责任

C公司采纳合同,视双方意思,个人责任可能免除

3.英美国家公司对成立前合同的责任

①公司不采纳合同,则不承担责任②若采纳合同,合同自采纳之日起生效

4.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处理方式

①理论:“设立中公司机关说”为通说,发起人发起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公司承担

②公司成立前合同的承担

若公司不成立,则由发起人合伙连带

若成立时,有未清偿的债务:

A德,由发起人全额承担;B日,在章程规定费用内由公司承担

§3.14有缺陷的注册

1.“有缺陷的注册”概述

指当一个商业企业希望注册成立,但是在进行注册程序的时候,由于一些技术上的缺陷,没有完成满足注册的法律要求

2.有缺陷注册下的公司类型

①既成事实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

传统上,用来规避“股东”的个人责任;现代发展,已较少使用

如果个人并不知道这样的公司不存在的话,那么个人就可免责------保护被动投资者

②法律上的公司De Jure Corporation

注册时完成了法律要求的绝大多数的要求(少部分不符合),则形成De Jure Corporation,法院尽力承认公司

强制性要求(mandatory)——未遵守,则不承认公司

指导性要求(directory)——未遵守,则可承认公司

③禁止反言公司Corporation by Estoppel

条件:A债权人必须将这个商业实体作为公司而进行交易,并且同意要求“公司”的财产而非股东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

B无罪的不一致,要提出这样的抗辩理由的股东并不知道注册时有缺陷的

第四节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1.公司资金的基本概念及其两个主要来源

公司资金来源就是公司企业取得资金的合法渠道和途径

主要来源股本,公司的股东对该企业的永久性的投资(不包括债款)

股本额等于其资产总额减去其负债总额和各种盈余后的余额

资本的运用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存在的具体形式,说明企业的资金投放在何处,或者说是它在企业的分布情况。

§2.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2.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又称财务状况表,它规定了公司在某一个时间点上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基本状况(静止的财产状况)

1.流动资产:指公司在未来(即从制作该表格之日起)一年内在业务活动中一般能兑现为现金的资产。通

常包括:现金、热销证券、应收款、库存和预付费用

2.固定资产:即长期资产或非流动资产。它包括不动产、土地、厂房、设备

3.流动债务:在未来一年内将要支付的债务。包括应付款、短期应付票据、累积的费用以及在来年内到期

应付长期债务

4.长期债务包括长期票据、债券以及抵押权

5.股东权益: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总资产减除了公司的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资产的主张权。包括:股本、

资金盈余、营业盈余

资产=债务+股东权益

§2.2损益表

损益表或利润表或营业结果表,指公司某个时期收益或亏损的主要组成部分

1.营业收入: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

营业外收益:通常业务过程之外的商业交易中产生的成果

2.损益表中的费用:公司在营利过程中被消耗的成本及开支

损益表中的损失:指出售公司资产或其他时间(如诉讼)中造成的支出

3. 损益表的公式

营业收入+营业外收益—(费用+损失)=净收入或净亏损

§2.3股东权益(变动)表

股东权益表综合了与损益表同一时期内股东权益的变化状况

§2.4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指在于损益表相同的时期内关于公司现金平衡的详细变化的一个报表

1.表明公司如何在其业务活动中获取现金流量的(获得和支出)

2.从投资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

3.从公司融资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

§2.5其他财务信息

除上述四种报表,还有注脚(footnotes)、补充披露(supplemental disclosures)和审计报告(audit report)

1.注脚:对于会计政策的说明、高阶读者选择会计程序等

2.补充披露:提出财务资料便于读者分析公司的发展趋势

3.审计报告: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给出的书面意见,其中包括①从事审计范围并指出此范围内是否有限制②

阐明在审计行业中某些固有的审计限制,且提示读者,不保证财务报表完全精确无误③阐明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意见是否根据通行的会计原则(GAAP)合理地出示

§3公司资本及股票的概念

§3.1公司资本的概念:

广义,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包括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

狭义,指自有资本

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通常会对公司资本有规定,如最低数额、增减程序及其他

1.英美荷采用“授权资本制”,即将资本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

概念: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在公司设立时,不必按授权资本的数额全部发行股份,而可以先发行一部分,其余则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

授权资本: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额(名义资本)

发行资本:公司股东已经认购了的,股东已经承担了责任必须缴付的公司资本

2.德法采取“法定资本制”

概念: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认股人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设立总结:“授权资本制”更灵活,适应股份公司发展,大陆法系逐渐放弃传统

§3.2股票的概念

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指均分公司全部股本的最基本的计量单位

股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证书,可公开发行并自由转让的,可在社会上自由流通

股票本身的权利:①分得股息权

②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③公司解散时,分得公司剩余资产权

④转让权

⑤监督公司,查看公司资料

公司无义务向股东归还其投资(重要原则)

§3.3股票的分类

1.普通股(common share)和优先股(preferred share)

普通股:指对公司财产权利都平等的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也是风险最大的股份特点:①普通股股东只在支付了公司债务和优先股股息后,才能获得股息

②股息不固定,可多可少,可能赔掉

③破产清算时,普通股股东排在公司债权人、优先股东之后分得公司资产

优先股: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

特点:①优先获得股息,且固定数额

②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资产权

③无表决权,但若若干年未支付优先股股息,也可有表决权

优先股分为累积优先分红股、非累计优先分红股;参与分配股息优先股、参与分配资产优先股

2.记名股(named share)和无记名股(non-named share)

记名股: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

不得私自转让,可分期付清股金,只有股东才有资格行使股权

无记名股:在股票上不载有股东姓名的股份

交付即转让

3.有票面值股(par value)和无票面值股(non-par value)

有票面值股: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发行不得低于票面值

无票面值股: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仅表示占有公司全部资产的比例

4.表决股与无表决股

表决股:该股份持有者有权无条件地表决任免董事人选等公司重大问题的股份

无表决股:该股东的表决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剥夺或限制的股份

5.库存股:已经发行在外,后又被发行者收购回来的股票

特征:①不分红,也无投票权,实际是被封闭在上市公司的“仓库”之中

②可在二级市场上与发行在外的股票相同的市场价格出售

发行在外股:发行在外,尚未被回购的股票

掺水股:指某股东以低于面值的价格直接从公司购买的股票

§3.4股利(dividend)

1.股利又称股息,是董事会正式宣布从公司净利润中分配给股东,作为其对公司投资的一种回报

2.分配股利的限制

①公司无力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或支付股利后会引起公司无力偿付债务时,不得分股利

②公司董事会分配股利的决定不得与公司章程包含的任何限制相抵触

③必须留足储备金

④公司董事会分配股利得决定,不得违反该公司签订的有关自动约束分配股利合同规定

⑤不影响公司财产的构成以及公司来年的发展

3.分配程序和方式:由董事会通过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生效

4.形式: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股利股

§4公司债

§4.1公司债的概念

指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货款合同的方式与特定人或非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公司债存在原因:①在不增加股权情况下,增加资金,发展规模

②投资者购买公司债安全性高

③可提高公司股本中的创值能力

§4.2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银行贷款

公司债券一般一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一般为期票

公司企业的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并保证支付债券持有人定期利息并在债券到期日归还本金的一种债权证书

基本特征:①固定利率

②到期须向债券持有人归还本金

③债券可出售,价格可高于或低于票面值

④公司可提前回收债券

§4.3西方国家公司法关于债券方面的一般性规定

①发行债券筹措资金是一项基本权力

②发行债券要经董事会通过决议或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

③对发行债券数额的限制

§4.4债券的分类

1.抵押债券:通过抵押或六只债券发行者的财产作为担保而发行的债券

2.附属担保信托债券:由公司把其拥有的动产(有价证券)作为担保而发行债券

3.保证债券:由一个公司发行而由另一个公司支付本息的债券

4.设备债券:为买设备,并以设备为担保,当偿还债券本息后,设备所有权归公司

5.清算人债券:在公司财务困难时,由法院指令,公司发行以提高营业资本的债券

6.普通债券:没有直接担保的债券

对债券的保护壳通过质押条款

积极质押条款:发行者不得给予任何第三者超过给予本债券的担保权益

有条件的消极质押条款:除目前已有担保债务,不得设立其他

绝对无质押条款:不得设立任何质押或典质

注册债券:债券上载有持有者姓名、并登记

付息票债券

债券的特征之一:有固定到期日,此之前发行者无义务清偿,但经常公司会回购

回购价格=票面值(发行价)+票面值*低于5%以下的百分数+任何累积利息

§5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和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

§5.1公司有价真全的主要特点

1.收益权:债息,股息及股票的增值

①固定收益②半固定收益③变动收益

2.间接管理权

普通股最大,优先股及债券只涉及其自身利益时才有管理权

3. 风险因素

风险大,收益大;风险小,收益小

§5.2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

资本结构包括债的数量、股的数量,它们之间的比例以及债与股的形式

第五节公司的管理

主要问题:①股东、董事和管理者的概念及三者之间分配权力

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所有权和管理权分权的原因

①股东人数增加,难以联合起来发挥作用

②管理的技术性、专业性增强,股东没有能力和时间管理

③股东只追求利益,不热心管理

§1.股东的概念及基本权利

§1.1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拥有公司股份者,①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企业、社会团体;②获得股票方式不同;③对股东

资格,法律没有限制

§1.2股东的基本权利

①利润分享权:股息分配权,股份转让权及剩余资产分配权

②表决权

③表述权:在股东大会上表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④知情权:财务报表和其他信息

§1.3股东大会的权限

传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趋势:对于其权力加以限制,董事会权力增加

§1.4股东大会的几种表决方式

基础为按资分配,即每股一票

1.直接投票:美国对公司的每项决议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择董事时,每股对每个董事只有一票

2.累积投票:股东在表决董事人选时,每一股拥有与将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并可以把这所有票集中投到其中意的人名下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完整版)国际商法专业词汇中英文对照

国际商法专业词汇中英文对照 A Note on the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通则解释) Absolute Advantage(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 Acceptance with Modifications(对邀约做出修改、变更的承诺) Acceptance(承诺/受盘) Act of State Doctrine(国家行为主义) Act of the Parties (当事人的行为)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经营管理) Advising and Confirming Letters of Credit(信用证的通知和确认) Agent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国际结算代理人)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协议选择原则) Agriculture(农业协定)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解决方式) Anticipatory Breach in Common Law (普通法上预期违约) Antidumping Authority(反倾销机构) Applicability of the CISG (CISG的适用范围) Application of Home State Labor LawsExtraterritorially(内国劳工法律域外适用) Applying for a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的申请) Approval of Foreign Investment Applications(外国投资申请的批准) Arbitrage(套汇)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Arbitration Clauses(仲裁协议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Tribunals(仲裁机构) Artistic Property Agreements(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协定) Artistic Property Agreements(文学艺术品产权协定) Assignment(合同权利转让) Attorney-General(法律总顾问) Automatic Dissolution (自动散伙) Average Clauses(海损条款) Avoidance(解除) Bank Deposits(银行储蓄) Bases of Income Taxation(所得税的征税依据/基础) Battle of the Forms(形式上的分歧/冲突) Bills of Lading (提单) Branch Banking(银行的分支机构) Business Form and Registered Capital (企业形式和注册资本) Business Forms(商业组织形式) Buyer's Remedies(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航空货物运输)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nd Marine CargoInsurance(海上货物运输及其保险)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 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 -50000+3000)-(61000 -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3、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 议。 4、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与规则。 5、大陆法系:它就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她国家与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就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 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她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就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与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 正义观念、法学理论与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就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与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1)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与规则。 (3)国内法:就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与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就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与衡平法就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英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英文) CAS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1. On January 1,Sel1er sent a letter to Buyer offering to se11 to Buyer 5,000 ornaments for $25 apiece. The letter also stated: “This offer is binding and irrevocable until February l.” On January 5, p rior to Buyer’s receipt of the letter, Seller called Buyer on the telephone and left the following message on the answering machine at Buyer’s place of business: “Ignore my letter of January 1. I have decided to withdraw the offer contained in it.” On Jan uary 7 , after listening to her answering machine and reading the letter that arrived that same day, Buyer sent Seller the following telegram: “I accept your offer of January 1.” Q: Is there a contract under CISG? 2. On December 1, Seller sent to Buyer an offer to sell 5,000 ornaments to Buyer for $25 apiece. The offer stated: “The offer will remain open until December31.” On December 10, Buyer answered: “The price is too high; I don’t accept your offer.” Then, On December 15, Buyer changed his mind an d sent a telegram stating: “I accept your December 1 offer after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案例一:提单的作用 某公司A从国外进口一批钢坯,以集装箱运输,装箱单及提单上均在名为21箱。货交甲船运输后,由于市场情形的变化,A公司将货物转售给B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背书交付了提单及各项单据。待船到目的港,B公司持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只有20箱,B公司要求甲船偿付漏装一箱的货款,船方经仔细审查,发现在大副记载的有关日志中,写明实际收货20箱。对此,船公司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在不考虑保险的情况下,短缺的一箱货物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提单的作用,其中一个作用为将货物装船的证明。即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若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必须证明自己尽了适当谨慎职责,否则应按提单内容向提单持有人负责。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在运输前按提单清查货物,导致了收货人的损失,船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的责任。 案例二:货物的专利权问题 沈阳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被销往埃及。沈阳A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然而,因B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D公司,结果在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起诉。 问:(1)沈阳A公司是否会因意大利D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之诉而对香港B公司或者意大利C公司承担全力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机床在香港被当地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机床侵犯了其专利权,沈阳A公司是否应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卖方对货物担保责任重中涉及的货物专利权的问题,公约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其进口国和转售国不侵犯专利权,否则视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由于B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其转售国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A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2)由于香港是A公司的出口国,按规定应该担保货物不侵犯当地的专利权,而香港当地的公司提出了诉讼,说明货物有侵权行为,故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三: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方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方来电称:“我方对包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问题,公约规定:一旦要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那么,要约将失去效力。本案中,美方对包装条件的修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所以合同依然成立。 案例四: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垫付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以A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问:B公司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公约规定:若要约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则邀约失去效力。本案中B公司虽然做出了承诺,但是对装船条件的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失去效力,因此,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案例五: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问题 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付到有效。后来甲于4月1日下午电报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该通知于2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4月3日收到甲寄来的要约。他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电报发出承诺,该承诺第二天到达甲。双方为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争议。 问: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乙均为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 本案涉及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问题,由于要约一经到达就生效,所以,要约的发出者要在要约的生效之前发出要约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2)

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提存: 提存的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要约: 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不可抗力: 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符号“f”。背书: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专利的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1、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5)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4.大陆法关于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5.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6.保险的基本原则 L、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论述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处,同时,它们又各有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筹资能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是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的

国际商法复习整理笔记

国际商法 题型:名词解释(2分*8) 简答(6分*7) 论述(10分*2)客观知识点+个人理解 案例(11分*2)找理由支撑自己的观点,言之有据即可 其中,简答和名词解释不要求十分准确,答对要点就好,老师不太喜欢文绉绉的书面语,大家自由把握吧~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书P5)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又称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以德国法国两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特点: 1.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不是判例。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对实体法重视多于程序法 4.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5.法律渊源:法律、习惯、判例、学理 大陆法系法院组织:各国法院审级层次基本相同(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普通法系是指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分为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 英国法系特点: 1.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2.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而不是公法、私法) 3.重视程序 4.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美国法系特点: 1. 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2. 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也包括联邦法、州法 3. 重视程序 4. 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 两大法系比较自行掌握,不要求按照PPT中的八点总结。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公司)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成立。 合伙关系的认定: 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与分担损失 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3.合伙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同样的权利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负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 合伙的特征:(上届考题)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公司:(法定性、盈利性、法人资格)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盈利而经营业务。有两个基本属性:法人、有限责任。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了解 有四种分类,只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化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 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但股份有限公司可公开发行股票。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时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自由流通转让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受限(这条老师说好像近年有变化) 下面是百度中找的,仅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 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 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 ①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② 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 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 ④ 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 §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1、普通法系的概念 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 §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 §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 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 普通法与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 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 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 §3.2英国的法院组织 §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 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 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 §4、美国的法律制度 §4.1美国法的结构 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 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而州法应当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纯粹属于联邦立法范围可发展联邦普通法。 §4.2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可受理一审):①地区法院②上诉法院③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在设计国际法和一方当事人为州的案件中作为第一审法院,并作为对州最高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 州法院:分为第一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包括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十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十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一: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B联系,要求B向A 报4万吨铜缆价格,并明确告知B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于同年10月1日进行,10月10日可知道结果。9月10日B 向A发出正式要约,内容完整,但并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未注明不可撤销。9月中旬铜缆价格大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传真。10月10日A得知中标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表示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 问:要约是否已被撤销,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该要约是不能被撤销的,合同有效成立。因为受要约人A有理由相信要约不能撤销,并已经为要约付诸了行动。 案例二: 甲与房地产签订预售协议,规定:2002年1月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时首付30%,即9万元,半年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70%,即21万元,余款于房屋交付时结毕,交付日期不迟于2003年5月底。甲交完首付,待交第二批款时,发现乙未完成工程结构便不再缴款。至今该工程也未交付使用,乙于2002年10月提起诉讼,诉甲违约,因赔偿乙损失。 问:法院应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考察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法院不因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乙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结构,形成重大违约;甲有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案例三: A公司与B公司签约,向后者销售54寸大型彩电1000台,每台CIF纽约1000美元,B公司先付总价款10%的定金,A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天内组织货源,即期装船,余款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因B一直未付定金,A未能履行合同,B以A违约为由起诉。 问:B公司诉讼请求成立吗?为什么?(考察后履行抗辩权)答案:B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但是B未按合同规定支付10%的定金,A有权在B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四: 甲为一著名相声演员,乙为一演出公司,双方签订演出合同,约规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知甲演出费5万元。之后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期限来临之前,甲因车祸住院,乙询问医生得知,甲可能在演出前康复,也可能恶化参加不了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付5万元。 问: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吗?为什么?

国际商法知识点21--40

国际商法知识点 21.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 1、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全部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外承担责任; 2、都只有一个股东,因此组织结构上与一般有限公司不同,没有股东会; 不同点: 1、股东身份不同: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可是自然人或法人,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且是由国家授权的资产管理部门代为行使股东权; 2、限制性不同: 对个人独资公司的限制主要是防止其股东信用危机,因此规定了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国有独资公司的限制主要是防止管理层滥用管理权,因此规定了A公司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2.我国设立公司、企业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3)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23.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面值股概念 有票面金额股票,简称金额股票或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的金额,如每股人民币100元、200元等。金额股票给股票定了一个票面价值,这样就可以很容易地确定每一股份在该股份公司中所占的比例。 25.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则 一、股权的对内转让 要说起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的转让规则就首要分清股东转让股权是对内还是对外,即是在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转让,还是对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在对内转让的情况下,公司的股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