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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的法律思想

中文摘要:

洛克欧洲著名的法律思想家,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创立了近代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分权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 1704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

一、自然法理论

(一)、社会契约论

伊壁鸠鲁最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在古典法盛行时期,第一阶段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理论。第二阶段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第三阶段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追求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不需要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许可和干涉,然而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他看来人们享有自然的有利条件是相同的,不存在所谓的从属和受制关系,他说:“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①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理性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他指出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法则。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他看来,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赋予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即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财产权。洛克指出人们的这些权利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合乎理性和人

性。这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尽管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但仍然有着许多的缺陷,它没有政府和法律,仅受理性自然法的支配,因此自然权利很容易遭受侵害。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

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不安心、不稳妥。于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便相互订立契约,自然地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并教给他们中间指定的人,按照社会成员全体或他们大多数人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而行使他认为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与霍布斯认为的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 就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东西, 这显然是为他的绝对君主专制理论服务的观点不同的

是洛克则主张人们达成协议, 让渡的是部分权力, 而不是所有权力。人们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 也就是把立法、司法、执法的一切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 政府按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的代表所共同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二)、自然法

如上所述,洛克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或理智, 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一种永恒的规则, 自然法所体现和保护的是全人类的和平、安全和自由, 他说: 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每一个人在保存自己不成问题时, 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 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 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

一个人的生命以及有助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

②这就是说, 自然法人人应当遵守, 自然法支配着自然状态, 要求人们自我保存, 同时又护全人类。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并直接为反封建专制服务。“反映了资产阶级渴望建立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环境, 要求建立一个能维护其自由、平等和财产安全的新的社会制度的新秩序的普遍心理。”

③因此, 他认为, 自然法不仅存在于“自然状态”下约束自然权利, 而且有了国家与政府后仍然继续存在, 自然法是实在法的依据, 人们行动的规范。自然法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 是理性法。这与霍布斯的自然法就有了较大区别, 特别是洛克自然法中包含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认为通过社会契约被授予权力的人(政府, 也是契约的参加者) , 必须受契约内容的约束, 必须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

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国家即政府权力的性质“不是, 并且也不能是专制的”④而是保护人民的, 这本身就是契约的内容和规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李达称洛克为“成熟了的自然法学派巨子”,“提倡民权的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⑤

二、分权理论

洛克认为:“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 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不应该是专断和凭一时高兴时, 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为了实行法律的统治, 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自然权利,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 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可用

②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83年,第7页

③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44页

④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83年,第32页

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的并且长期有效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则是“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和社会的各种事务的权力”。在这三种权力关系中,洛克则认为立法权最为重要,他指出“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 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甚至说“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在洛克那里, 所谓的“执行权”是指执行立法机关的命令,处理国内事务的权力,它“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相应地“外权”是指处理“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⑥同时他建议还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国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行使。这样,“三权”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因为国王行使了两个权利。而且两权的地位不是平行的,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两权之间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赋予国王的如此大的权力,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但是仍然为孟德斯鸠以后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三、结语

洛克的法律思想对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作用,《政府论》上下篇,更是成为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继柯可的《英国法总论》和霍布斯的《利维坦》之后的又一部反映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的典范,首先洛克率先系统论证了人的天赋权利,在《政府论》(下篇)中,总结了前人的思想成果,明确具体论证了人的天赋权利,并指出,生命自由财产等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美国1776 年的《独立宣言》,1787 年的美国宪法,以及法国1789 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 年的法国宪法中都可以找到这种思想的体现。此外,法国大革命后,曾遵循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洛克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更为显著的作用,他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因此,洛克在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83年,

[2]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97年

[3]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93年

[4]李进一.洛克的法律思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4).

[5][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19.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由此我们看到,西塞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不过是这种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应受自然法的指导。按照西塞罗的逻辑,只有坚持以自然法为标准的立法原则,才有可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6],才是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在这里,西塞罗已经意识到实在法的不足和遗憾,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原则才能修正这些不足和遗憾,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与“正义”的方向发展。他一直坚信,自然法才是人类制定法的最高原则和根据。为此,他强调说:“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7]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摘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政治社会 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 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 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知。”①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在研究政治之前,他们已经研究了自然。”②自然一旦被发现,人们发现只有那些源自于自身的、自身规定自身存在的东西,才是本真性的存在,而源自人类自身的创造物,只是“习俗”的存在。至此,生活的法则不再为权威所庇 ①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82页 ②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第64页

洛克的思想

约翰·洛克(J ohn Locke,1632―1704)天资聪颖、兴趣广泛,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深入学习了哲学、自然科学、医学等课程。洛克34岁那年,为莎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医好了久治不愈的怪病,从而与伯爵结为好友,并以伯爵私人秘书的身份开始介入英国政坛的核心,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围绕其主题,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其实,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洛克对此解释说,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而且“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的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洛克的教育思想

洛克的教育思想 英国教育家洛克(1632-1704)是绅士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政府论》(1690)、《人类理解论》(1690)、《教育漫话》(1693)等。在《教育漫话》一书中,洛克阐述了他的绅士教育思想。 (一)论体育 洛克十分重视绅士的体育。在他看来,通过体育获得健康的身体对于绅士来说是极为重要的。首先,健康的身体是精神快乐和生活幸福的保证,因为"健康之精神寓于健康之身体,这是对于人世幸福的一种简短而充分的描绘。"其次,健康的身体是绅士千事业的保证。洛克说,"我们要能工作,要有幸福,必须先有健康;我们要能忍耐劳苦,要能出人头地,也必须先有强健的身体。"但是,洛克所论述的体育主要是身体的保健,也包括一些体育活动"游泳不仅可获得一技之能以应付急需,而且对于健康也有许多好处。此外,他还认为,儿童需要经常到户外去游戏,稍大一些还要学习击剑、骑马,以锻炼身体。 (二)论德育 洛克认为,"在一个人或者绅士的各种品性之中,德行是第一位的,是最不可缺少的;…¨如果没有德行,我觉得他在今生来世都得不到幸福。"一个人有了德行不仅能获得幸福,也能获得成就。他说:"德行愈高的人,其他一切成就的获得也愈容易。"德行对于绅士如此重要,德育也就自然成为绅士教育的核心了。 在洛克看来,德育应当培养儿童理性、礼仪、坚忍、节制等品德。理性是指克制自己的欲望,它是一切德行与价值的重要原则及基础。仪礼是指处世做事要有优雅的方法和态度。洛克认为"在多数的情形之下,作事态度的影响较之所作的事还要大。"礼仪对于绅士来说十分重要,"是在他的一切别种美德之上加上的一层藻饰,便它们对他具有效用,去为他获得一切他接近的人的尊重与好感。"洛克希望年轻的绅士能够随人、随时、随地都有适当的举止与礼貌,务使他的一切言谈、容颜、动作、姿态、位置等全都合适。坚忍是其他德行的保障与支柱。"真正的坚忍是当一个人无论遇到什么灾祸或危险的时候,他都能够镇静自处,尽责不辍。"在洛克看来,坚忍需要勇气,一个人没有勇气是很难尽责的,很难具有一个真正有价值的人的品性,节制是德行的一种基本原则,没有节制能力的人往往一事无成。洛克告诫年轻的绅士:"大凡不能克制自己的嗜欲,不知听从理智的指导而摒绝目前的快乐或痛苦的纠缠的人,他就缺乏一种德行与努力的真正原则,就有流于一无所能的危险。" 鉴于德育的重要意义,洛克建议应当及早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他说:"凡是有心管教儿童的人,便应该在儿童极小的时候早早加以管教。"至于德育的方法,洛克提出了如下建议,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的"心性",符合儿童的年龄特征。一是要用"说理"的方法。洛克认为,说理要符合儿童的能力与理解力,不是长篇大论的说教。说理的时候,你的举止应温和,即使惩罚他们,态度还是要镇定,要使他们觉得你的作为是合理的,对于他们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二是利用榜样的力量。洛克认为:"在各种教导儿童及培养他们的礼貌的方法中,其最简明、最容易而又最有效的办法是把他们应该或是应该避免的事情的榜样放在他们的眼前。"三是多练习,少讲规则。洛克认为,儿童不是用规则可以教好的,规则总是会被他们忘掉的,导师和父母应当创造机会给他们一种不可缺少的练习,使他们养成习惯。但是,同时培养的习惯不可太多,否则花样太多,把他们弄得头昏眼花,反而一种习惯都培养不成。四是奖励与惩罚适当。洛克认为,在儿童的德育中奖励和惩罚是应该采用的,但方法应得当。如果妄用奖励与惩罚的办法,那简直是牺牲了他们的德行,颠倒了他们的教育。洛克明确反对体罚,认为体罚是种奴隶式的管教,因为它"所养成的也是一种奴隶式的脾气。教鞭威迫着的时候,儿童是会屈服的,是会佯作服从的;可是一旦不用教鞭,没人看见,知道不会受到处罚的时候,他便愈会放任他的本来的倾向" (三)论智育 在智力发展和知识教学关系问题方面,洛克主张智育应以智力发展为重;在他看来,智慧和德行是同等重要的;在智育中,"一切的重大责任是德行与智慧"。洛克将有德行的和有智慧的人并列,认为他们"比一个大学者更加无限可贵。"但他又说:"读书、写字和学问,我也认为是必需的,不过不是主要的工作而已。…¨学问对于德行与智慧都有帮助。…。学问是应该有的,但是它应该居于第二位。"于是,洛克要求教师记住:教师的工作"不是要把世上可以知道的东西全都教给学生,而在使得学生爱好知识,尊重知识;在使学生采

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摘要:尽管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给作为一种私权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哲理化的讲明,但由于未界定劳动的内涵与外延,未准确处理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在配置财产权时的关系、劳动与劳动成果异化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时代限制等缘故,因此在讲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时,还存在种种缺陷。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及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取决于劳动、人格、经济学上的效率以及法理学上的公平等各种因素。 关键词:财产权劳动理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劳动,效率与公平 引言 易继明博士在2000年第3期《法学研究》上撰文评财产权劳动学讲》,文章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讲不但给有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讲明,而且也完美地讲明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2003年11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典研究所发起的学术沙龙上,①易继明博士又将该文提交给沙龙讨论,同时发表了同样的观点。在中国物权法、民法典的制定被抄得专门喧闹的21世纪初,追咨询整个财产权的权源,所以具有专门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整体上赞成易继明博士将劳动作为社会的核心和基础价值、作为讲明财产权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的观点,也赞成易继明博士将财产权作为自由的全然保证,并以此反对财产权过分社会化的观点。然而,笔者并不赞成易继明博士认为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也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讲明的观点。下面,笔者将紧紧结合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讲,指出该学讲在讲明知识产权合理性时的意义与缺陷,并分析易继明博士观点的粗糙和不足之处,最后,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进行修正的全然缘故。 一、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讲明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②

洛克教育思想

洛克的教育思想 题目:洛克教育思想 学生姓名:郭雨婷郭蕊付虹娟 学生学号:11141009 11141008 11141007 学院名称: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 专业名称:小学教育

洛克的教育思想 Locke's education thought 摘要:洛克的教育思想无一不代表当时资产阶级的利益,对英国社会甚至欧洲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英国人风度和气质得益于洛克《教育漫话》的广泛传播。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洛克教育理论中所倡导的绅士教育目标,塑造了传统英国人的全部性格。用其思想来省视当今中国人的教育,我们仍然可以得到很多启示。 关键词:洛克教育思想中国教育启示 引言: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教育家。在哲学上洛克继承并发展了培根以来的唯物主义经验论,论证了“白板说”否定了天赋道德原则。他在《教育漫话》中这样写道:“我敢说我们日常所见的人中,他们之所以或好或坏,或有用或无用,十分之九都是他们的教育所决定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教育的重视。 一、洛克的生平简介: 洛克(1632——1704)是英国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教育家。早年在牛津大学研究哲学和医学;曾参加辉格党政治活动,“光荣革命”后,任贸易和殖民地事务大臣。他继承和发展了培根和霍布斯的思想,反对“天赋观念”说,主张后天获得的经验是认识的源泉,但又认为心灵本身的活动所产生的内部经验或“反省”也是认识的源泉,主张培养有“文雅态度”和“善于处理事务”等品质的“绅士”。分教育为三部分:一曰体育以健身为健心之宿,故奖励体育,

注重儿童个性,重家庭教育;二曰道德教育,儿童最宜鼓舞其名誉心;三曰智育,注重实利主义。主要著作有《政府论》、《教育漫话》、《人类理解论》等。 二、洛克的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他抛弃了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说,而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省(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省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认为主性质就在物体里,次性质只在知觉者中。在这问题上洛克是追随笛卡尔的二元论学说,同意有些性质是可以用人的理智来了解的。 洛克的哲学思想虽然并没有一贯性(20世纪另外一名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曾经批评洛克以“零碎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且有很多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作者:陈丽红, CHEN Li-hong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39 刊名: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FE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5,22(4) 被引用次数:2次 参考文献(2条) 1.洛克政府论 1997 2.刘鸿鹤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 2002(05)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35) 2.王怀强洛克的政府思想探析——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解读[期刊论文]-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12) 3.李永杰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读[期刊论文]-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2) 4.冯浩.FENG Hao自由至上的自然法理论——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4(5) 5.吴新星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 6.刘云虹.邵海军.Liu Yuhong.Shao Haijun《政府论》中自由、秩序与权力的张力[期刊论文]-学海2006(3) 7.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2008,12(5) 8.程纪念.程瑞.CHENG Ji-nian.CHENG Rui《政府论》的法治思想[期刊论文]-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3) 9.耿剑利由《政府论》谈中国政治体制建设[期刊论文]-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6) 10.刘勇华洛克政府理论的两点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引证文献(2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09(35) 2.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 2008(5) 引用本文格式:陈丽红.CHEN Li-hong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洛克生平及主要思想

洛克生平: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省(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省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认为主性质就在物体里,次性质只在知觉者中。在这问题上洛克是追随笛卡尔的二元论学说,同意有些性质是可以用人的理智来了解的。 政治思想: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也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他也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另外,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这方面的理论由后来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继续发展,并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 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思想。他把在英国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摘要】:约翰·洛克 (1632-1704),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 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其中《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所以文章主要依照《政府论》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 【关键词】:洛克法律思想自然法分权 一、自然法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就提出了自然法主张。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和上帝共同的理性的体现。近代学者格老秀斯率先用人的眼光和理性来解释和论证自然法,并指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理性准则。霍布斯则将自然状态描写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同霍布斯一样,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 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 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 因此, 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平等的状态”, 是一个人间乐园, 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 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 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 “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1”。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 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他说: “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2”。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其次,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因为大家都受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他说: 理性, 也就是自然法, 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有理性的人, 而不是如霍布斯那种龌龊、残忍、暴躁的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又保护全人类。如果有人违反自然法, 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是由于“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4”惩罚权。这才能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 再次,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但同政治社会比, 它又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因此, 自然权利就有遭受侵犯的危险。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力不安心、不稳妥。因为,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视为自然法的解释者, 根据个人的判断惩罚别人, 从而使自然状态几乎处于不稳定、混乱的地步, 这时, 人们感觉到了自然状态的“不便”。为了摆脱这种不便, 就促使人们互相协议缔结了契约, 自愿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也就是放弃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 以及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而霍布斯认为,

从洛克教育思想中得到的启示

从洛克教育思想中得到 的启示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约翰·洛克是英国17世纪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洛克从反对天赋观念倡言白板论出发,极为重视教育的作用,尤其是重视教育在形成人的过程中的作用。洛克深入细致地观察、了解他所处的那个英国绅士的世界,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绅士教育理论。谦和明理、举止优雅、品行端正、吃苦耐劳,既热爱知识,又能随时握起枪杆为祖国而战的英国绅士是洛克眼中的标准绅士。虽然洛克生活的年代已经十分遥远,虽然绅士教育的思想还很有局限,但是洛克对培养对象的良好的规划,与我们以人为本,发展人的教育价值有着共通之处。 一,家庭教育的启示 洛克主张采取家庭教育的形式,而不赞成学校教育。他认为,绅士教育最适于在家庭中进行,他认定由父母聘请学识德行都高明的“导师”到家中来培养儿童,就能够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教育内容。因此,他详细制订了一套包括体、德、智等在内的家庭教育课程,并分别做了详尽的论述。 1,体育。在洛克的绅士教育体系中体育被放在第一位,他有句名言:“有健康的身体才有健全的精神”。他把健康教育当作健康精神寄居的寓所、基础和前提条件。洛克反对家长对儿童娇生惯养,主张儿童幼小之时就要加强身体锻炼,主张用一般人不可理解的近乎“残酷”的磨炼来使儿童尽早养成习惯,对一切痛苦和不舒适习以为常了,儿童就拥有了健壮的体魄。基于他较为高深的医学造诣,洛克就家庭中的教育给出了许多建议。这些建议的大部分不仅符合当时医学发展的水平,即使今天也有很多合理之处值得家长们吸取和借鉴的。洛克先生对培养儿童身体的做法:“多吸新鲜空气,多运动,多睡眠;食物要清淡,酒类或烈性的饮料不可喝,药物要用得极少,最好是不用;衣服不可过暖过紧,尤其是头部和足部要凉爽,脚应习惯凉水,应与水接触。”让孩子在阳光的沐浴下拥有康强健旺的身体,才是我们需要转变的的重要观念。 2,德育。洛克所主张的家庭德育,主要是培养儿童具备理智、礼仪、智慧、勇敢、公正等美德。这些美德在今天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是必需的,有些甚至由于物质文明的过度发达而欠缺了,所以更需得我们的关注。洛克坚信“人是理性的动物”,因而认为具有“健康精神”的人是必须能够运用理智(或理性)去驾御和支配自己的。家长及导师还要教会儿童言谈举止得体,与人交往合礼仪。儿童学会了正确地与人相处和社会人际交往,他的“门路就可以更宽,朋友就可以更多,在这世上的造诣就可以更高”。在家庭教育中,还要求父母导师培养儿童克服“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的法律思想 中文摘要: 洛克欧洲著名的法律思想家,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创立了近代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分权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 1704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 一、自然法理论 (一)、社会契约论 伊壁鸠鲁最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在古典法盛行时期,第一阶段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理论。第二阶段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第三阶段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追求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不需要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许可和干涉,然而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他看来人们享有自然的有利条件是相同的,不存在所谓的从属和受制关系,他说:“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①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理性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他指出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法则。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他看来,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赋予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即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财产权。洛克指出人们的这些权利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合乎理性和人

对洛克教育思想的评论

对洛克教育思想的评论 现代社会的发展,不再是人们眼中的磁悬浮列车,而是高空飞行的火箭。伴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社会政治经济大变革,必然带来教育理论的大变革,并涌现出一批先进的或有成就的教育家。这些教育理论家使人们的教育观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其中洛克的教育思想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唯物主义哲学家、教育家,绅士教育理论代表人物。洛克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绅士”,他认为人必须具有四项特质“德行、智慧、礼仪和学问”。他坚决主张绅士教育的任务只有在家庭进行,青年们在学校就会被“传染粗野和邪恶”而失去“纯洁”。他主张作为绅士要学习一门手艺。 对于洛克思想的评论,人们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洛克的绅士教育理论,既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教育的本质,有带着传统贵族教育的特征,他的思想不仅从理论上扩展了教育科学的内容,在实践上也给当时的英国教育和后世的英国教育双轨制的特点一定的影响。 洛克的教育思想被后世借鉴,对于他所主张的人必须有四项特质,值得中国教育借鉴。现代中国的教育被传统的封建思想所禁锢,那些所谓的中国教育,一昧的追求智慧和学问,忽视了最重要的德行和礼仪。现代人的思想,只看重高学历,却忽视了人的高素质,许多大学生拥有高文化,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马加爵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谁会想到这样的高材生会是杀人凶手。这难道就是中国教育所追求的智慧和学问吗?一个人再有智慧,没有好的德行,不被人接受,也是蠢材一个;一个人再有学问,连最基本的礼仪都不懂,不被人尊重,也只是废物一个。与其培养多个蠢材和废物,何不培养一个真正的人才。中国教育缺乏的就是这种思想,它们认为当代社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不在于质量而在于数量,这样只会让中国的教育更加落后于西方教育。 每一种教育的改革必然适合一个国家的教育,而洛克所主张的绅士教育只有在家庭进行特别适合中国教育。因为中国是家庭观念特别强的国家,父母把孩子看作奋斗的目标。有人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而我认为父母不仅是他们的老师,更是他们走向成功与失败的十字路口。因此,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个孩子的起点。在绅士教育的熏陶下,才可以培养出有智慧有学问的人;在父母的督促下,才可以培养出有德行有礼仪的人。所以绅士教育只有在家庭

洛克政治思想述评

浅论xx的政治思想 xx 安徽师范大学世界史硕士生学号:0718摘要 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集大成者。约翰·洛克的社会政治思想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他的自然说、社会契约说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说”。当然他的政治思想也带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 关键词 xx政治思想社会xx说三权分立说 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在我国哲学史界己被广泛研究。然而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人们对洛克的认识论研究的较多,而对他的社会政治思想研究的文章极少。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研究近代社会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全面了解洛克的哲学思想将有很大益处。 首先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同他的家庭、教育以及革命时期他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活动是分不开的。一洛克出身于一个商人的家庭,他的父亲是小土地所有者,做过律师,是一个清教徒。在英国革命期间,他的父亲站在议会一边,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箱副校长约翰·欧文(John Ow en)也是一个清教徒。当时主持牛津大学的都是些独立派的人物,他们是英国最早主张宗教宽容的。洛克所受的家庭煎陶和教育影响,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斯单勋爵(Lord Ashley),亦即后来的谢弗兹伯单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他1667年就做艾斯单的秘书,在这个伯爵家单住过15年之久,关系很深,谢弗兹伯里伯爵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对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影响很大。 洛克经历了1640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当时资本主义才初步发展,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比较强,资产阶级力量还比较弱。然而资产阶级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七年后获得该校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他是20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他承继了洛克、卢梭、康德创设的社会契约传统,捍卫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的神圣性,复兴了系统的政治理论。他的作品不多,但每一部都引起世界范围内学者的讨论与关注。1951年罗尔斯发表了《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潜心构建一种理想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毕20年之精力,完成了旷世之作——《正义论》,此书一出,很快被誉为“二战以后,政治哲学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大学的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将其列入必读书目中最重要一项,作为“标准的精神食粮”,哈贝马斯将其誉为“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具有“轴心式转折点”意义的划时代著作,而今《正义论》已然如当初的预言成为经典。正所谓“誉满天下,谤满天下”,《正义论》给罗尔斯带来的除了荣誉还有责难。面对责难,罗尔斯继续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深入思考,并对先前的理论进行修正。《正义论》是罗尔斯在“秩序良好的社会”这种理想状态下探讨正义问题,不涉及任何现实的政治制度。然而,罗尔斯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正义是一个现实问题,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下,正义又当如何?于是罗尔斯将正义问题从道德领域转入政治领域,这一转换是通过三次演讲完成的,这三次演讲经过作者的修订成就了《政治自由主义》(1993年,1996年修订)。1999年罗尔斯又

发表了《万民法》,这部作品篇幅不长,却构成了罗尔斯思想的第三个阶段,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反映了罗尔斯由道德领域而政治领域,由国内政治而国际政治的内在理路。2001年,罗尔斯发表了具有学术总结性质的作品《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罗尔斯的理论之所以由强大的影响力,实在是因为它切中了现代社会的“首要主题”或“根本问题”,其理论探究本身具有一种普遍的时代意义。 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个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地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二、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

洛克的教育思想

洛克的教育思想 洛克(1632——1704)是英国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教育家。早年在牛津大学研究哲学和医学;曾参加辉格党政治活动,“光荣革命”后,任贸易和殖民地事务大臣。他继承和发展了培根和霍布斯的思想,反对“天赋观念”说,主张后天获得的经验是认识的源泉,但又认为心灵本身的活动所产生的内部经验或“反省”也是认识的源泉,主张培养有“文雅态度”和“善于处理事务”等品质的“绅士”。分教育为三部分:一曰体育以健身为健心之宿,故奖励体育,注重儿童个性,重家庭教育;二曰道德教育,儿童最宜鼓舞其名誉心;三曰智育,注重实利主义。主要著作有《政府论》、《教育漫话》、《人类理解论》等。 牛津求学 约翰·洛克于1632年8月29日出生在英国灵顿的一清教徒家庭。父亲拥有少量土地,当过自由派律师。洛克10岁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战争爆发,父亲弃家从军,加入克伦威尔军队,同王党进行了英勇的斗争,但也使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小洛克和母亲相依为命,共渡难关,经受了严峻的考验。 洛克深受父母影响,从小性格温和,意志坚强,善于吃苦,敢于主持正义,坚信人格独立和政治自由,立志为民主平等而斗争。这些都对他一生的成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646年,洛克由父亲所在部队军官介绍,入理查德主办的威斯敏斯特学校求学。该校以教学严格著称于英国,且膳食条件良好。洛克在校学习刻苦,学业优异,为升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652年,洛克考入牛津大学的基督教教会学院,毕业后因成绩优秀和知识渊博而留校任教,开授希腊语、修辞学和哲学等课程。1660年英国皇家学会在牛津成立后,他获文学学士和文学硕士学位。 在牛津学习和工作期间,洛克对开设的课程极为不满,对经院哲学深恶痛绝,认为经院哲学迂腐无用和夸夸其谈;而对当时涌入大学的各种新科学、新哲学书籍颇感兴趣。他广泛阅读了培根、霍布斯、笛卡尔、伽桑狄等人的著作,潜心研究了物理学、化学、气象学等自然科学,尤其对医学有很深的研究,造诣甚高;曾在讲课之余在别人开设的诊所里行医,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广结良友

一、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1、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和总特点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3、亚利斯多德的法律思想 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1、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特点和地位 2、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3、罗马法学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和要点 三、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1、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2、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3、马西利乌斯、马基雅维里以及不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四、古典自然法学派 1、古典自然法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2、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和局限 3、格老秀斯、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4、洛克的法律思想 5、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6、卢梭的法律思想 7、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自然法思想 五、哲理法学派 1、康德的法律思想 2、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3、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 六、历史法学派 1、萨维尼的法律思想 2、梅因的法律思想 七、功利主义法学和早期分析法学 1、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2、密尔的功利主义法学 3、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八、现代分析法学 1、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2、哈特的现代分析法学 3、拉兹的现代分析法学 4、制度法学概要 九、社会学法学派 1、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及主要分支派别 2、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3、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学 4、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的现实主义法学 5、霍贝尔的法人类学 十、新自然法学 1、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菲尼斯的新自然法学 3、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4、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5、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十一、其他法学流派 1、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 2、经济分析法学 3、批判法学 参考书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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