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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地壳稳定性分级表

区域地壳稳定性分级表

注:①δx—水平应力,δy—垂直应力;

②地质环境质量评价中,评价项目强弱等级(分四级)划分时,表中“极不稳定级”划为第Ⅳ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业指导书

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管理体系作业文件QB/SCQD/ZY027—20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版号:A/0 作业指导书页码数:20 1引用标准或相关文件 1.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394号令发布) 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文 1.3《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文 2 基本工作方案 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定义 2.1.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1.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1.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1.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范围 2.2.1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2.2.2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3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要求

2.3.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3.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2.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2.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2.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2.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附件一)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2.3.7本作业指导书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写 2.4.1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三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2.4.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并附评估区地质灾害分布图、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和有关的照片、地质地貌剖面图等。 2.4.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最终成果,应在综合分析全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写。报告书要力求筒明扼要、相互联贯、重点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明确;附图规范、时空信息量大、实用易懂、图面布置合理、美观清晰、便于使用单位阅读。

地应力及其分布规律分解

地应力及其分布规律 1 、地应力的基本概念 地应力是存在于地层中的未受工程扰动的天然应力,也称岩体初始应力、绝对应力或原岩应力。广义上也指地球体内的应力。它包括由地热﹑重力﹑地球自转速度变化及其他因素产生的应力。 地应力是各种岩石开挖工程变形和破坏的根本作用力;是确定工程岩体力学属性,进行围岩稳定性分析,实现开挖设计和决策科学化的必要前提条件。此外地应力状态对地震预报、区域地壳稳定性评价、油田油井的稳定性、核废料储存、岩爆、煤和瓦斯突出的研究以及地球动力学的研究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2、地应力的成因 产生地应力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地应力的形成主要与地球的各种动力运动过程有关,其中包括:板块边界受压、地幔热对流、地球内应力、地心引力、地球旋转、岩浆浸入和地壳非均匀扩容等。另外,温度不均、水压梯度、地表剥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变化等也可引起相应的应力场。其中,构造应力场和自重应力场为现今地应力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当前的地应力状态主要由最近的一次构造运动所控制,但也与历史上的构造运动有关。由于亿万年来,地球经历了无数次大大小小的构造运动,各次构造运动的应力场也经过多次的叠加、牵引和改造,另外,地应力场还受到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地应力状态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地应力成因之一:地幔热对流(图1、图2) 地应力成因之一:板块边界受压(图3)

地应力成因之一:岩浆浸入(图4) 3、地应力的影响因素 地壳深层岩体地应力分布复杂多变,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地应力的多来源性和多因素影响,但主要还是由岩体自重、地质构造运动和剥蚀决定。1)岩体自重的影响 岩体应力的大小等于其上覆岩体自重,研究表明:在地球深部的岩体的地应力分布基本一致。但在初始地应力的研究中人们发现,岩体初始应力场的形成因素众多,剥蚀作用难以合理考虑,在常规的反演分析中,通常只考虑岩体自重和地质构造运动 2)地形地貌和剥蚀作用对地应力的影响 地形地貌对地应力的影响是复杂的,剥蚀作用对地应力也有显著的影响,剥蚀前,岩体内存在一定数量的垂直应力和水平应力,剥蚀后,垂直应力降低较多,但有一部分来不及释放,仍保留一部分应力数量,而水平应力却释放很少,基本上保留为原来的应力数量,这就导致了岩体内部存在着比现有地层厚度所引起的自重应力还要大很多的应力数值。 3)构造运动对地应力的影响 在地壳深层岩体,其地应力分布要复杂很多,此时由于构造运动引起的地应力对地应力的大小起决定性的控制作用。研究表明:岩体的应力状态,一般其铅垂应力分量是由其上覆岩体自重产生的,而水平应力分量则主要由构造应力所控制,其大小比铅垂应力要大得多。 4)岩体的物理力学性质的影响 从能量的角度看,地应力其实是一个能量的积聚和释放的过程。因为岩石中地应力的大小必然受到岩石强度的限制,可以说,在相同的地质构造中。地应力的大小是岩性因素的函数,弹性强度较大的岩体有利于地应力的积累,所以地震和岩爆容易发生在这些部位,而塑性岩体因容易变形而不利于应力的积累。 5)水、温度对地应力的影响 地下水对岩体地应力的大小具有显著的影响,岩体中包含有节理、裂隙等不连通层面,这些裂隙面里又往往含有水,地下水的存在使岩石孔隙中产生孔隙水压力,这些孔隙水压力与岩石骨架的应力共同组成岩体的地应力。温度对地应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地温梯度和岩体局部受温度的影响两个方面。由于地温梯度而产生的地温应力,岩体的温度应力场为静压力场,可以与自重应力场进行代数迭加,如果岩体局部寒热不均,就会产生收缩和膨胀,导致岩体内部产生应力。4、地应力的分布规律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 级标准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一、《县市地灾调查细则》各类地质灾害的规模划分标准: 表6 滑坡、崩塌(危岩体)、泥石流规模级别划分标准 表7 地裂缝规模分级标准 表8 地面塌陷分级标准

表1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注:①灾情分级——灾情采用“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②险情分级——险情采用“受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二、江西省县市地灾调查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分级标准表1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表2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 表2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表

四、《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五、《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最新围岩等级划分

围岩等级划分

3-1-1隧道围岩级别划分与判定 隧道围岩分级就是评定围岩性质、判断隧道围岩稳定性,作为选择隧道位置、支护类型的依据和指导安全施工。 国内外现在的围岩分级方法有定性、定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3种方法,且多以前两种方法为主。定性分级的做法是,在现场对影响岩体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定性描述、鉴别、判断,或对主要因素作出评判、打分,有的还引入分量化指标进行综合分级。以定性为主的分级方法,如现行的公路、铁路隧道围岩分级等方法经验的成分较大,有一定人为因素和不确定性,在使用中,往往存在不一致,随勘察人员的认识和经验的差别,对同一围岩作出级别不同的判断。采用定性分级的围岩级别,常常出现与实际差别1~2级的情况。定量分级的做法是根据对岩体性质进行测试的数据或对各参数打分,经计算获得岩体质量指标,并以该指标值进行分级。如国外N.Barton 的Q 分级,Z.T.Bieniawsks的地质力学(MRM)分级、Dree的RQD值分级等方法。但由于岩体性质和赋存条件十分复杂,分级时仅用少数参数和某个数学公式难以全面准确地概括所有情况,而且参数测试数量有限,数据的代表性和抽样的代表性均存在一定的局限,实施时难度较大。 影响围岩稳定的因素多种多样,主要是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构造发育情况、承受的荷载(工程荷载和初始应力)、应力变形状态、几何边界条件、水的赋存状态等。这些因素中,岩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构造发育情况是独立于各种工作类型的,反映出了岩体的基本特性,在岩体的各项物理力学性质中,对稳定性关系最大的是岩石坚硬程度,岩体的构造发育状态、岩体的不连续性、节理化程度所反映的岩体完整性是地质体的又一基本属性。国内外多数围岩分级都将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作为岩体基本质量分级的两个基本因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围岩等级划分

3-1-1隧道围岩级别划分与判定 隧道围岩分级就是评定围岩性质、判断隧道围岩稳定性,作为选择隧道位置、支护类型的依据和指导安全施工。 国内外现在的围岩分级方法有定性、定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3种方法,且多以前两种方法为主。定性分级的做法是,在现场对影响岩体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定性描述、鉴别、判断,或对主要因素作出评判、打分,有的还引入分量化指标进行综合分级。以定性为主的分级方法,如现行的公路、铁路隧道围岩分级等方法经验的成分较大,有一定人为因素和不确定性,在使用中,往往存在不一致,随勘察人员的认识和经验的差别,对同一围岩作出级别不同的判断。采用定性分级的围岩级别,常常出现与实际差别1~2级的情况。定量分级 影响围岩稳定的因素多种多样,主要是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构造发育情况、承受的荷载(工程荷载和初始应力)、应力变形状态、几何边界条件、水的赋存状态等。这些因素中,岩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构造发育情况是独立于各种工作类型的,反映出了岩体的基本特性,在岩体的各项物理力学性质中,对稳定性关系最大的是岩石坚硬程度,岩体的构造发育状态、岩体的不连续性、节理化程度所反映的岩体完整性是地质体的又一基本属性。国内外多数围岩分级都将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作为岩体基本质量分级的两个基本因素。 1 国标《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围岩分级 1.1围岩分级 围岩级别的划分应根据岩石坚硬性岩体完整性结构面特征地下水和地应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表1.1规定。

注1 围岩按定性分级与定量指标分级有差别时一般应以低者为准。 2 本表声波指标以孔测法测试值为准如果用其他方法测试时可通过对比试验进行换算。 3 层状岩体按单层厚度可划分为 厚层大于0 5m 中厚层0 1~0 5m 薄层小于0 1m 4 一般条件下确定围岩级别时应以岩石单轴湿饱和抗压强度为准当洞跨小于5m,服务年限小于10 年的工程确定围 岩级别时可采用点荷载强度指标代替岩块单轴饱和抗压强度指标可不做岩体声波指标测试 5 测定岩石强度做单轴抗压强度测定后可不做点荷载强度测定。 1.2围岩分级的主要影响因素 用岩体完整性系数K表示,K可按下式计算: Kv=(V pm/V pr)2(1.2-1)式中:V pm——岩体弹性纵波速度(km/s) V pr——岩石弹性纵波速度(km/s) 当无条件进行声波实测时也可用岩体体积节理数J按表1.2定K值。

四类地区稳定性试验要求

The stability of finished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depends on environmental and product-related factors ICH and WHO started discussions in 2000 to harmonise the number of stability tests and conditions employed worldwide……but there was little agreement from interested parties on an ICH proposal regarding long-term storage conditions in zone IV (hot and humid countries)Stability Testing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in a Global Environment Dr Sabine Kopp reports on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policy on stability testing. Following lengthy discussions,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has revised its guidelines on stability testing conditions for climatic zone IV , ie hot and humid countries. The guidelines are expected to be made available shortly. This article summarises the key events that have marked the WHO’s work on developing international stability testing guidelines. The stability of finished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depends on several factors. On the one hand, it depends on environmental factors such as ambient temperature, humidity and light. On the other, it depends on product-related factors such as the chemical and physical properties of the active substance and pharmaceutical excipients, the dosage form and its composition, the manufacturing process, the nature of the container-closure system and the properties of the packaging materials. For established drug substances in conventional dosage forms, literature data on the decomposition process and degradability of the active substance are generally available together with adequate analytical methods. Thus, the stability studies may be restricted to the dosage forms. The actual stability of a dosage form will depend to a large extent on the formulation and packaging-closure system selected by the manufacturer. Stability considerations, for example selection of excipients, determination of their level and process development, should therefore be given high priority in the developmental stage of the product. The possible interaction of the drug product with the packaging material in which it will be delivered, transported and stored throughout its shelf-life must also be investigated. The shelf-life should be established with due regard to the climatic zone(s) in which the product is to be marketed. For certain preparations, specific storage instructions must be complied with if the shelf-life is to be guaranteed. The storage conditions recommended by manufacturers on the basis of stability studies should guarantee the maintenance of quality, safety and efficacy throughout the shelf-life of a product. The effect on products of the extremely adverse climatic conditions in certain countries to which they may be exported calls for special consideration. T o ensure both patient safety and the rational management of drug supplies, it is important that the expiry date and, where necessary, the storage conditions are indicated on the label.The beginning Work on stability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was initiated by the WHO in 1988 and the WHO Guidelines on Stability Testing for Well Established Drug Substances in Conventional Dosage Forms were adopted in 1996 by the WHO Expert Committee on Specifications for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 following extensive consultation 1. In 2000, discussions began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ICH)expert working group Q1 (stability) and the WHO to harmonise the number of stability tests and conditions employed worldwide. The working group, when developing guidance Q1F Stability Data Package for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s in Climatic Zones II and IV , proposed a modification to the WHO guidelines. The proposal concerned the long-term storage conditions for climatic zone IV (hot and humid countries). The group suggested that the WHO change its conditions from 30°C and 70% relative humidity (RH) to 30°C and 60% RH. A detailed paper including the rationale for the change was widely circulated for comment.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s’bodies and specialists, and members of the WHO expert advisory panel on the international pharmacopoeia and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 were among those consulted. Responses to the proposal varied. A number of experts agreed that the proposal constituted a sound scientific approach. It was recognised that packaging was very important and common testing conditions should be agreed upon for WHO and ICH guidelines. Others criticised the approach as being too scientific and impractical while pointing out that actual meteorological and physical storage conditions in these countries would not allow simulation of long-term storage conditions as defined by the new proposal. Arguments were also put forward against the application of some parameters used in the calculations.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划分几个等级?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见表12)与建设项目重要性(见表1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3级,见表14。 表1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1条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表1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表1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是什么? 一级评估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是否应危害建设项目安全、建设项目是否诱发地质灾害、因治理地质灾害增大的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其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1)滑坡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滑坡的构成要素及变形的空间组合特征,确定其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对工程的危害。对斜坡地区的工程建设必须评价工程施工诱发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对变形迹象明显的,应提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2)泥石流评价必须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流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崩塌的评价应查明斜坡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发育状况、降雨情况、地震、植被发育情况及人类工程活动。确定崩塌的类型、规模、运动机制、危害等,预测崩塌的发展趋势、危害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4)地面塌陷的评价必须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质环境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危害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地震频率、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类工程活动等对塌陷形成的影响,预测可能发生塌陷的范围、危害。 (5)地裂缝的评价必须查明地质环境条件、地裂缝的分布、组合特征、成因类型及动态变化。对多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诱发因素。评价地裂缝对工程建设的危害并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缝外,对其他诱发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分析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采矿活动、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体地区农灌地表水入渗、松散土类分布区潜蚀、冲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响。 (6)地面沉降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发展趋势、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采掘固体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抽汲卤水、构造沉降等)、沉降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

隧道围岩分级及其主要力学参数

隧道围岩分级及其主要力学参数 一、一般规定 在公路勘察设计过程中,是根据周边岩体或土体的稳定特性进行围岩分级的。围岩分Ⅰ~Ⅵ级,由于每级间范围较大,施工阶段对Ⅲ、Ⅳ、Ⅴ基本级别,再进行亚级划分。在公路隧道按土质特性和工程特性分:岩质围岩分级——Ⅰ~Ⅴ级;土质围岩分级Ⅳ~Ⅵ级。对岩质围岩和土质围岩分别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进行评定:岩质围岩基本指标为岩质的坚硬程度和完整程度,修正指标为地下水状态,主要软弱结构面产状及初始地应力状态。 土质围岩分级指标体系宜根据土性差异而组成,粘土质围岩基本指标为潮湿程度。沙质土围岩基本指标为密实程度。修正指标潮湿程度。碎石土围岩基本指标为密实程度。至于膨胀土、冻土作为专门研究,这里暂不述。围岩分级指标体系中可用定性分析,也可用定量分析,但由于工地施工条件时间等因素,一般我们仅采用定性分析。下面我讲定性分析来确定围岩级别。 1、确定岩性及风化程度。 2、结构面发育,主要结构面结合程度,主要结构面类型,甚至产状倾角、走向结构面张开度,张裂隙。 3、水的状况涌水量等。 二、岩石坚硬程度的定性划分 1、坚硬岩:锤击声清脆、震手、难击碎,有回弹感,浸水后大多无吸水反应,如微风化的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辉绿岩,玄

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片麻岩,硅质板岩,石英岩,硅质胶结的砾岩,石英砂岩,硅质石灰岩等等。 2、较坚硬岩:锤击声较清脆,有轻微回弹,稍震手,较难击碎,浸水后有轻微吸水反应。如未风化~微风化的熔结凝灰岩、大理岩、板岩、白云岩、石灰岩、钙质胶结的砂岩等。 3、较软岩:锤击声不清脆,无回弹,较易击碎,浸水后指甲可刻击印痕。如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砂质泥岩,泥灰岩,泥质砂岩,粉砂岩,页岩等。 4、软岩:锤击声哑,无回弹,有凹痕,多击碎,手可掰开。如强风化的坚硬岩,弱风化~强风化的较坚硬岩,弱分化的较软岩,未风化的泥岩等。 5、极软岩:锤击声哑,无回弹,有较深凹痕,手可捏碎,浸水后可捏成团,如全风化的各种岩类,各种半成岩。Rc——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定性质与岩石的对应关系,一般Rc>60MPa——坚硬岩,Rc=60~30 MPa为较坚硬岩;Rc=3 0~15MPa为较软岩;Rc=15~5MPa 软岩;Rc<5Mpa极软岩。也可用Rc=22.82Is(50),Is(50)——岩石点荷载强度指数。这里不多说。 三、岩质围岩的完整度的定性划分 这是根据岩体的结构状况来定性划分 1、完整:节理裂隙,不发育,节理裂隙1-2组,平均间距>1.0m 层面结合好,一般。 2、较完整:节理裂隙,不发育,节理裂隙1-2组,平均间距1.0m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围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围。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隧道围岩级别划分与判定

隧道围岩级别划分与判定 隧道围岩分级就是评定围岩性质、判断隧道围岩稳定性,作为选择隧道位置、支护类型的依据和指导安全施工。 1 国标《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围岩分级 1.1围岩分级 围岩级别的划分应根据岩石坚硬性岩体完整性结构面特征地下水和地应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表1.1规定。 表1.1 围岩分级 注1 围岩按定性分级与定量指标分级有差别时一般应以低者为准。 2 本表声波指标以孔测法测试值为准如果用其他方法测试时可通过对比试验进行换算。 3 层状岩体按单层厚度可划分为 厚层大于0 .5m 中厚层0 .1~0 .5m 薄层小于0 .1m 4 一般条件下确定围岩级别时应以岩石单轴湿饱和抗压强度为准当洞跨小于5m,服务年限小于10 年的工程确定围岩级别时可采用点荷载强度指标代替岩块单轴饱和抗压强度指标可不做岩体声波指标测试 5 测定岩石强度做单轴抗压强度测定后可不做点荷载强度测定。 3公路隧道围岩分级 3.1公路隧道围岩分级 围岩级别可根据调查、勘探、试验等资料、岩石隧道的围岩定性特征、围岩基本质量指标(BQ)或修正的围岩质量指标[BQ]值、土体隧道中的土体类型、

密实状态等定性特征,按表3.1确定。当根据岩体基本质量定性划分与(BQ)值确定的级别不一致时,应重新审查定性特征和定量指标计算参数的可靠性,并对它们重新观察、测试。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勘阶段,可采用定性划分的方法或工程类比方法进行围岩级别划分。 表3.1 公路隧道围岩分级 注:本表不适用于特殊条件的围岩分级,如膨胀性围岩、多年冻土等。 3.2围岩分级的主要因素 公路隧道围岩分级的综合评判方法采用两步分级,并按以下顺序进行:(1)根据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两个基本因素的定性特征和定量的岩体基本质量指标(BQ),综合进行初步分级。(2)对围岩进行详细定级时,应在岩体基本质量分级基础上,考虑修正因素的影响修正岩体基本质量指标值。(3)按修正后的岩体基本质量指标[BQ],结合岩体的定性特征综合评判,确定围岩的详细分级。 3.2.1岩石坚硬程度 1 岩石坚硬程度可按表3.2.1-1定性划分。 表3.2.1-1 岩石坚硬程度的定性划分 2岩石坚硬程度定量指标用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Rc)表达。Rc一般采用实测值,若无实测值时,可采用实测的岩石点荷载强度指数Is(50)的换算值,即按式(3.2.1)计算: Rc= Is(50)0.75 (3.2.1) 3 Rc与岩石坚硬程度定性划分的关系,可按表3.2.1-2确定。 表3.2.1-2 Rc与岩石坚硬程度定性划分的关系 3.2.2岩体完整程度 1岩石完整程度可按表3.2.2-1定性划分。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一、《县市地灾调查细则》各类地质灾害的规模划分标准: 表6 滑坡、崩塌(危岩体)、泥石流规模级别划分标准 表7 地裂缝规模分级标准 表8 地面塌陷分级标准 表1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注:①灾情分级——灾情采用“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②险情分级——险情采用“受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二、江西省县市地灾调查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分级标准表1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表2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 表2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表 四、《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五、《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确定

浅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确定 陈社斌 (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西安 710054) 摘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确定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基础性工作。本文论述了建设工程所处地形地貌条件,地质灾害可能产生地貌条件,分析地质灾害影响范围,确定了评估范围确定方法。为准确评估地质灾害对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针对拟建场地减灾防灾打下基础。 摘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范围 1前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评估范围的确定是评估技术要求最基础的一项工作,范围确定的是否合适、精确,体现了野外调查工作的质量,评估人员对建设工程所处区位条件的认识,对现状地质灾害的认识程度,也是最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能够达到评估目的的先提条件。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中第5.1条规定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第5.2条规定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第5.5条规定,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为了精确针对建筑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选择合适的评估范围,实事求是的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及建设工程特点确定适当的评估范围,则能针对性的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综合评估,为进一步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减灾防灾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评估范围确定思路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中第5.1条和5.2条要求,地质环境条件控制着所能发育地质灾害种类的微地貌,如崩塌一般发生在陡崖及高陡边坡位置,其威胁范围一般包含陡崖、高陡边坡坡体上缘开裂范围以及坡体倾向范围,根据坡体高度、坡体岩性特征估计其威胁范围、威胁目标;滑坡发育在边坡上,其威胁范围与可能产生滑坡的主滑向相关;泥石流发育于沟谷中,根据沟谷形态、发育期、历史泥石流堆积情况等确定泥石流威胁范围等。为了准确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价,为下一步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5.5条的规定则是对工作量的量化管理,也是对第5.1条和5.2条的补充。因此其提出一般向两侧外扩500-1000m。其中对地质灾害分布范围威胁区域及工程场地相对位置考量以5.1条和5.2条为准。 在评估范围的确定中,考虑现状地质环境及建设工程施工中地质环境变化,依据可能发生或引发的地质灾害特点来确定准确的评估范围。 3地质灾害发育特点及威胁范围分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点评估对象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六大灾种。以下针对地质灾害发育特点、影响范围来进行分析,为评估范围的确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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